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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或工作学习中,大家都跟作文打过交道吧,作文是通过文字来表达一个主题意义的记叙方法。为了让您在写作文时更加简单方便,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校园的美好回忆作文400字,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校园的美好回忆作文400字1
1电危害
●'三相五线'20xx年使用率100%
●漏电保护使用面85%以上●加强教育,非专业人员不进行引接线路,专业人员按规范合理引接电源线路
●操作电动工具时个人防护到位
大临建设期全过程工程部安环站
2电磁辐射
●划定作业界限,控制现场人员
●个人防护到位作业时全过程工程部综合部安环站
3设备、设施缺陷
●重大设备事故为0
●安全装置齐全有效●更新缺陷无法弥补的设备、设施
●对在用设备、设施进行定期维护、保养●每月对设备、设施的安全性能进行一次检查,重点在起重设备、安全设施
●增加人员意识,自觉做好防护
工程开工时全过程工程部综合部安环站
4防护缺陷
●整改率100%
●'四口'、'五临边'防护合格率100%●按规范完善存在缺陷的防护,特别是主厂房主体施工过程中各层平台临边、洞口,●高空脚手架搭设拆除及作业平台防护●对防护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检查、督促、教育,杜绝'三违'行为
工程开工时全过程综合部安环站
5作业环境不良
●'四口'防护合格率100%
●按**《工程项目安全环保工作指导意见》规划生产、生活、办公环境
●加强教育,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加强管理,材料实行定置定位管理
●硬化路面,夜间照明充足
●做好冬季防冻防滑、夏季防暑降温、雨季防洪抗涝工作
工程开工时全过程安环站相关职能部门
6运动危害
●运动部位防护
●运动物检查
●个体防护到位
工程开工时全过程物资部工程部
7信号缺陷
●加强教育,增强意识
●信号到位,监护到位
工程开工时全过程安环站物资部
8标志缺陷危险源点标志设置率100%
●检查标志缺陷部位,标志设置合理
●对标志进行维护
工程开工时全过程安环站物资部
9负荷超限
●昼夜施工时实行三班工作制
●加强检查,身体状况处于低谷时,不安排危险性大的作业
工程开工时全过程工程部物资部
10指挥错误
●加强教育,增强意识
●指挥到位,监护到位
●起重等特种作业,必须持证上岗
工程开工时全过程安环站综合部
11操作失误安全教育覆盖率、交底率100% '三宝'防护率100%
●加强教育,增强意识、安全技能、操作技能
●防护到位
●监护到位
工程开工时全过程综合部安环站
12监护失误
●加强教育,增强意识
●作业人员做好个人防护
●配备足够的`专职、兼职安全人员,增强安全人员责任心
工程开工时全过程综合部安环站
校园的美好回忆作文400字2
一、总则
(一)目的
本建筑企业职业安全健康措施的编制是为帮助和指导本企业各项目部建立适合本项目特点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以便其采用适当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模式与方法,持续改进职业安全健康绩效,不断消除、降低和控制职业安全健康危害和风险,确保员工的安全与健康。
由于建筑企业的施工活动多样、施工条件多变,因此,建筑企业在使用本指南建立和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时,应充分考虑自身的施工活动类型、危害与风险的实际状况以及下述建筑施工活动中的行业特点,来灵活确定其对实施指南的适用程度,以确保对本建筑企业职业安全健康措施的使用能够切实有效:
(1)产品固定,在连续几个月或几年的时间里需要在有限的场地集中大量的工人、建筑材料、机械设备等进行施工,多个分包单位同时作业以及交叉作业繁多;
(2)露天及高处作业多,在一栋建筑物的施工作业中,露天作业约占整个工作量的70%,高处作业约占90%,致使现场易受自然环境因素影响,并易发生高处坠落事故;
(3)使用大型施工机械和设备较多,容易产生机械伤害;
(4)手工劳动及繁重体力劳动多,致使作业人员容易疲劳、注意力分散和出现误操作;
(5)生产工艺和方法多样,而且,随着工程的进展,施工现场的施工状况及危害和风险也随着变化;
(6)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主要为承包方,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文化层次较低,安全意识淡薄,容易出现违章作业和冒险蛮干;
(7)施工流动性大,施工现场变化频繁。
(二)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本企业所有的施工项目:
二、基本要求与主要步骤
(一)建筑企业和项目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运行模式
建筑企业和项目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核心是为企业建立一个动态循环的管理过程,并以持续改进的思想指导企业系统地实现其既定的目标。因此,建筑企业和项目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应遵循《导则》与《指导意见》提出的管理措施运行模式,即职业安全健康方针、组织、计划与实施、评价、改进措施(图2-1),这一运行模式具有普遍适用性,同时也满足《审核规范》及其他认证准则的要求。
(二)建筑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基本特点
作为一个系统化的管理方式,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有着若干通用的特点,如强调最高管理者的承诺与责任、员工参与、危害辨识与风险评价、持续改进和体系评价等。企业和项目在实施自身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时,应注意在这些通用特点的基础上,结合企业和项目职业安全健康风险与管理的实际,充分体现下述行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基本特点。
1.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策划的动态管理
由于建筑企业施工现场变化频繁、流动性大,而且,由于承包项目的不同,其生产工艺和方法也是多样且规律性差。因此,建筑企业和项目在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时,应特别注意根据客观状况的变化,及时对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过程进行评审,并注意在发生变化前即采取适当的预防性措施。
2.强化承包方的教育与管理
建筑企业和项目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主要为承包方,而这些人员的文化层次较低,人员素质差,安全意识淡薄。因此,建筑企业和项目在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时,应特别注意通过适当的培训与教育形式来提高承包方人员的职业安全健康意识与知识,并建立相应的程序与规定,确保他们遵守企业的各项安全健康规定与要求,并促进他们积极地参与体系实施和以高度责任感完成其相应的职责。
3.加强与各相关方的信息交流
建筑企业和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往往涉及多个相关方,如承包方、业主、监理方和供货方等。因此,为了确保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有效实施与不断改进,必须依据相应的程序与规定,通过各种形式加强与各相关方的信息交流,如与各承包方的技术交底与协调、及时收集并满足业主与监理方的各项要求等。
4.强化施工组织设计等设计活动的管理
建筑企业和项目施工现场变化频繁、流动性大,但每一承包项目的施工都必须严格遵照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以及单项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等执行。因此,必须通过体系的实施建立和完善对上述设计活动的管理,确保每一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都要根据工程的特点、施工方法、劳动组织和作业环境等提出有针对性的具体要求,从而促进建筑施工的本质安全。
5.强化生活区安全健康管理
由于建筑企业和项目施工活动的流动性,在每一承包项目的施工活动中都要涉及现场临建设施及施工人员住宿与餐饮的管理问题,这一问题也是以往建筑施工队伍出现安全与中毒等事故的关键环节。因此,建筑企业和项目在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时,必须对此建立与保持相应的程序和规定,以控制现场临建设施及施工人员住宿与餐饮管理中的风险,杜绝由此造成各类事故的发生。
6.融合
建筑企业和项目应将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作为其全面管理的一个组成部分,它的建立与运行应融合于整个企业的价值取向,包括体系内各要素、程序和功能与其他管理措施的融合。
(三)体系建立与实施的主要步骤
建筑企业和项目可参考如下步骤来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推进计划:
1.学习与培训
在企业和项目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需要企业和项目所有人员的参与和支持。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既是实现系统化、规范化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的过程,也是企业和项目所有员工建立“以人为本”的理念、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过程。因此,体系的实施需要通过不同形式的学习和培训,使所有员工能够接受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管理思想,理解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对企业和个人的重要意义。
管理层培训主要是针对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基本要求、主要内容和特点,以及建立与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重要意义与作用。培训的目的是统一思想,在推进体系工作中给予有力的支持和配合。
内审员培训是建立和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关键。应该根据专业的需要,通过培训确保他们具备开展初始评审、编写体系文件和进行审核等工作的能力。
全体员工培训的目的是使他们了解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并在今后工作中能够积极主动地参与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各项实践。
2.初始评审
初始评审的目的是为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实施提供基础,为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持续改进建立绩效基准。
初始评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收集相关的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对其适用性及需遵守的内容进行确认,并对遵守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价;
(2)对现有的或计划的建筑施工相关活动进行危害辨识和风险评价;
(3)确定现有措施或计划采取的措施是否能够消除危害或控制风险;
(4)对所有现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的'规定、过程和程序等进行检查,并评价其对管理措施要求的有效性和适用性;
(5)分析以往建筑安全事故情况以及员工健康监护数据等相关资料,包括人员伤亡、职业病、财产损失的统计、防护记录和趋势分析;
(6)对现行组织机构、资源配备和职责分工等进行评价。
初始评审的结果应形成文件,并作为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基础。为实现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绩效的持续改进,建筑企业和项目应参照本措施实施章节中初始评审的要求定期进行复评。
3.体系策划
根据初始评审的结果和本企业和项目的资源,进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策划。策划工作主要包括:
(1)确立职业安全健康方针;
(2)制定职业安全健康体系目标及其管理方案;
(3)结合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要求进行职能分配和机构职责分工;
(4)确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文件结构和各层次文件清单;
(5)为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准备必要的资源。
(6)文件编写:按照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要求,以适用于建筑企业和项目的自身管理形式对其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和目标、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的关键岗位与职责、主要的职业安全健康风险及其预防和控制措施以及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框架内的管理方案、程序、作业指导书和其他内部文件等予以文件化的规定,以确保所建立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在任何情况下(包括各级人员发生变动时)均能得到充分理解和有效运行。
(7)体系试运行 :各个部门和所有人员都按照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要求开展相应的安全健康管理和建筑施工活动,对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进行试运行,以检验体系策划与文件化规定的充分性、有效性和适宜性。
(8)评审完善: 通过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试运行,特别是依据绩效监测和测量、审核以及管理评审的结果,检查与确认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各要素是否按照计划安排有效运行,是否达到了预期的目标,并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使所建立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得到进一步的完善。
三、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实施
(一)方针与承诺
1.目的
建筑企业和项目应在征询员工及其代表的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出书面的职业安全健康方针,以规定其体系运行中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方向和原则,确定职业安全健康责任及绩效总目标,表明实现有效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的正式承诺,并为下一步体系目标的策划提供指导性框架。
2.实施要求与提示
(1)建筑企业和项目在制定、实施与评审职业安全健康方针时应充分考虑下列因素,以确保方针实施与实现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并确保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与企业的其他管理措施协调一致:
1)企业和项目自身的整体经营方针和目标;
2)所适用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的规定;
3)企业和项目规模及其自身风险的特点;
4)企业过去和现在的职业安全健康绩效;
5)员工及其代表和其他外部相关方的意见和建议。
(2)为确保所建立与实施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能够达到控制职业安全健康风险和持续改进职业安全健康绩效的目的,建筑企业和项目所制定的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应包括以下内容:
1)承诺遵守自身所适用且现行有效的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包括建筑企业所属管理机构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规定和建筑企业和项目与其他用人单位签署的集体协议或其他要求;
2)承诺持续改进职业安全健康绩效和事故预防、保护员工安全健康。
(3)建筑企业和项目对于职业安全健康方针的管理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应简明、易于理解且注明颁布日期,并经最高管理者签字生效;
2)传达到作业场所的全体员工并确保其理解,以鼓励和促进他们积极参与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所有要素的活动;
3)应通过管理评审对职业安全健康方针的适宜性进行评审,以确保方针能够适应建筑企业的内部变化以及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和社会期望值的增加等外部变化所带来的影响;
4) 应确保相关方在需要时能够方便地获得职业安全健康方针。
(4)本要素的实施可参考《审核规范》的4.2 条款。
(二)组织
该过程的目的是要求建筑企业和项目确立和完善为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正确、有效的实施与运行所必需的组织保障基础。体系的组织包括机构与职责、培训及意识和能力、协商与交流、文件化、文件与资料控制以及记录和记录管理。
1.机构与职责
(1)目的
建筑企业和项目的最高管理者应对保护企业员工的安全与健康负全面责任,并应在企业内设立各级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的领导岗位,针对那些对其施工活动、设施(设备)和管理过程的职业安全健康风险有一定影响的从事管理、执行和监督的各级管理人员,规定其作用、职责和权限,以确保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有效建立、实施与运行并实现职业安全健康目标。
(2)实施要求与提示
1)建筑企业和项目应至少明确规定下列人员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作用、职责和权限:
(a)安全健康管理、生产管理、工程技术、物资管理、设备管理、运输、教育培训、安全保卫等职能部门及其各级管理、执行和监督人员;
(b)各专业工程处(公司)、项目部及其各级管理、执行和监督人员;
(c)具有特定职业安全健康资格的员工或其他职业安全健康专业人员(如项目安全员);
(d)确定进行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及其控制的人员;
(e)员工职业安全健康代表。
2)建筑企业和项目所确定的职业安全健康机构与职责应:
(a)采用与建筑企业和项目相适应的形式(如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手册、工作程序和任务描述、安全生产责任制等作业指导书、培训材料)将其文件化并传达到所有相关人员及其他相关方,以确保使他们了解自身的职责与权限以及不同职责的范围、接口关系和付诸实施的途径;
(b)根据企业适用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要求的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c)能够促进企业和项目所有成员(包括员工及其代表)之间的合作与交流。
3)建筑企业和项目的最高管理者应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a)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b)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c)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d)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e)及时、如实报告事故。
4)建筑企业和项目应在最高管理层任命一名或几名人员作为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管理者代表,赋予其充分的权限,并确保其在职业安全健康职责不与其承担的其他职责冲突的条件下完成下列工作:
(a)建立、实施、保持和评审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
(b)定期向最高管理层报告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绩效;
(c)推动企业全体员工参加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活动。
5)建筑企业和项目应为实施、控制和改进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提供必要的资源,确保上述各级负责职业安全健康事务的人员(包括安全健康委员会)能够顺利地开展工作。
上述必要的资源包括人力、专项技能、技术和财力资源。对于已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建筑企业和项目,在某种程度上,可以通过将职业安全健康目标的预期效果与实际结果比较来评价资源的充分性。当企业和项目内具备必要知识与技能的人力不足以确保体系有效实施与运行时,建筑企业和项目还应考虑灵活使用外部的专家等。
6)对于设有安全健康委员会的建筑企业和项目,企业和项目应做出有效的安排(如建立与保持安委会的协商计划),以保证员工及其代表能全面参与委员会的各项工作。
7)本要素的实施可参考《审核规范》的4.4.1 条款。
2.职业安全健康培训
(1)目的
建筑企业和项目为了有效地开展体系的策划、实施、检查与改进工作,必须基于相应的培训来确保所有相关人员均具备必要的职业安全健康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和维护安全和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体防护用品,具备本岗位的安全健康操作技能,及时发现和报告事故隐患或者其他安全健康危险危害因素。
(2)实施要求与提示
1)建筑企业和项目应建立并保持培训的程序,以便规范、持续地开展培训工作。培训程序应重点阐述下述关键过程的内容与方法:
(a)以职业安全健康危害和风险、法律法规要求、控制措施计划与规程等为基础开展培训需求评估,明确企业和项目内部各相关岗位(包括管理岗位和操作岗位)所需的职业安全健康意识和能力要求,系统分析并确定员工现有水平与其岗位所需职业安全健康意识和能力之间的差距;
(b)制定满足培训需求要求的各项培训计划,包括培训方法与目标;
(c)各级管理者对职业安全健康培训的积极参与和支持;
(d)及时、系统地开展必要的培训;
(e)通过培训后考试、现场观察工人操作、监测培训产生的长期效果(如事故事件的减少)等客观地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价,以确保每个员工已获得并保持所要求的知识和能力;
(f)保持培训和个人能力的适当记录。
2)建筑企业和项目可针对以下方面,建立并保持培训计划:
(a)提高员工职业安全健康意识的培训;
(b)员工上岗、换岗、复岗前的知识和技能培训,在岗继续教育培训;
(c)在工作开始前就局部的职业安全健康工作安排、危害、风险所采取的预防措施和所遵循的程序进行培训;
(d)对进行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的人员的培训;
(e)在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中起特定作用员工(包括职业安全健康员工代表)所需专门的内部或外部培训;
(f)对最高管理层及项目管理者的培训,以保证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在各级管理者的领导和支持下得以有效运行;
(g)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与检查人员(包括项目部安全员)的内、外部培训;
(h)架子工、起重工、电工、电焊工、气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的外部培训;
(i)供货方人员、承包方人员、临时工和访问者的培训,以确保他们了解其所涉及到的运行活动中的危害和风险,并按照建筑企业和项目的职业安全健康程序的要求安全地从事相应的作业动。
3)建筑企业和项目的职业安全健康培训可针对以下主题或范围:
(a)作业场所的危害与风险;
(b)作业场所的危害因素对安全健康的影响;
(c)降低或控制风险的措施;
(d)作业场所的防护设施;
(e)作业场所的控制设备;
(f)危险与有害作业的操作规程;
(g)应急响应;
(h)纠正与预防措施;
(i)信息交流方式;
(j)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方案;
(k)企业和项目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安排以及各类人员个人在其中的作用和职责,包括应急准备与响应要求方面的作用与职责;
(l)相关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
4)建筑企业和项目应对培训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评审,评审时应有职业安全健康委员会的参与,如可行,应对培训方案进行修改以保证它的针对性与有效性。
5)建筑企业和项目的职业安全健康培训应以适合于企业和项目规模及活动特点的形式开展,并由专业人员来完成,可行时形成文件。培训应是免费的,如可能,培训应尽可能在工作时间内进行。
6)本要素的实施可参考《审核规范》的4.4.2 条款。
3.协商与交流
(1)目的
建筑企业和项目应通过建立有效的协商与交流机制,确保员工及其代表在职业安全健康方面的权利,并鼓励他们参与职业安全健康活动,促进各职能部门之间的职业安全健康信息交流和及时接收处理相关方关于职业安全健康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为实现建筑企业和项目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和目标提供支持。
(2)实施要求与提示
1)建筑企业和项目应建立并保持程序,并作出文件化的安排,促进其就有关职业安全健康信息与员工和其他相关方(如分承包方人员、供货方、访问者)进行协商和交流。
2)建筑企业和项目的信息交流程序应保证所有信息相关方均能接受并传送必要的信息,交流的范围应包括:
(a)接收、处理外部职业安全健康信息,包括政府主管机构、上级单位、业主、承包方、供货方等的要求与建议;
(b)交流各职能部门间产生的职业安全健康信息,包括项目部与公司之间的及时便捷的沟通;
(c)收集、处理和反馈员工及其代表所关心的职业安全健康问题。
3)建筑企业和项目所需交流的信息类型应至少包括:
(a)技术交底;
(b)事故调查报告;
(c)纠正与预防措施;
(d)审核发现;
(e)msds 信息;
(f)危险警告。
4)建筑企业和项目的信息交流渠道,可采用张贴与通知、短讯与电子邮件、公告牌、年度报告以及简短汇报、培训、新员工入场安全技术教育等任何适用的书面或口头交流的形式。
5)建筑企业和项目应在企业和项目内建立有效的协商机制(如成立安全健康委员会、工会或其他类似机构;选举或指定员工职业安全健康代表及员工代表;选择员工加入职业安全健康实施队伍等)与协商计划,确保企业和项目能有效地接收到所有员工的信息,并安排员工参与以下活动过程:
(a)方针和目标的制定及评审、风险管理和控制的决策(包括参与与其作业活动有关的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决策);
(b)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方案与实施程序的制定与评审;
(c)事故、事件的调查及现场职业安全健康检查等;
(d)对影响作业场所及生产过程中的职业安全健康的有关变更(如引入新的设备、原材料、化学品、技术、过程、程序或工作模式或对它们进行改进,不同地区施工气候及生活条件所带来的影响)而进行的协商。
6)建筑企业和项目应确保员工在职业安全健康事务上享有的权利得到充分保证,并应通过适当途径让员工了解谁是员工职业安全健康事务方面的代表和谁是管理者代表。
7)建筑企业和项目的员工代表的选择应尊重员工的意见,可与建筑企业和项目工会会员或者职代会代表的选举结合起来,使其能够充分代表员工的意见,并具备参与职业安全健康事务的能力。
8)本要素的实施可参考《审核规范》的4.4.3 条款。
4.文件化
(1)目的
保持最新、充分并适合于建筑企业和项目实际特点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文件,确保建立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在任何情况下(包括各级人员发生变动时)均能得到充分理解和有效运行。
(2)实施要求与提示
1)建筑企业和项目应以适合于自身管理的形式(如书面或电子形式)建立与保持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文件,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a)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和目标;
(b)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的关键岗位与职责;
(c)主要的职业安全健康风险及其预防和控制措施;
(d)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框架内的管理方案、程序、作业指导书和其他内部文件。
2)建筑企业和项目在制定体系文件时,应对原有现行有效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文件予以全面的清理,并对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所需的文件和信息予以评审,以确保其体系文件的编制工作更为便捷、适用和有效。同时,还应考虑以下方面:
(a)文件和信息使用者的职责和权限。在制定文件时应考虑可能因为安全性的需要而规定的使用权限,尤其是对于电子形式的文件以及修改权限加以控制;
(b)拟采用文件的物理特性及其使用的环境。因为这可能要求对文件形式进行考虑,对信息系统电子设备的使用也应给予类似的考虑。
3)本要素的实施可参考《审核规范》的4.4.4 条款。
5.文件和资料控制
(1)目的
对建筑企业和项目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运行和职业安全健康活动绩效至关重要的所有文件和资料予以识别和控制。
(2)实施要求与提示
建筑企业和项目应制定书面程序,以便对职业安全健康文件的识别、批准、发布和撤消以及职业安全健康有关资料进行控制,确保其满足下列要求:
(a)明确体系运行中哪些是重要岗位以及这些岗位所需的文件,确保这些岗位得到现行有效版本的文件;
(b)无论在正常还是异常情况(包括紧急情况),文件和资料都应便于使用和获取。例如,在紧急情况下,应确保工艺操作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能及时获得最新的工程图、危险物质数据卡、程序和作业指导书等;
(c)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文件应书写工整,便于使用者理解,并应定期评审,必要时予以修改;
(d)传达到企业和项目内所有相关人员或受其影响的人员;
(e)建立现行有效并需控制的文件与资料发放清单,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将失效文件和资料从所有发放和使用场所撤回或防止误用;
(f)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和(或)保存知识的目的,对留存的档案性文件和资料应予以适当标识。
本要素的实施可参考《审核规范》的4.4.5 条款。
6.记录和记录管理
(1)目的
建筑企业和项目应记录并保存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和有关要求的运行信息,以证实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实施的有效性与符合性。
(2)实施要求与提示
1)建筑企业和项目应建立和保持程序,用来标识、保存和处置下列职业安全健康记录:
(a)培训记录;
(b)职业安全健康检查记录;
(c)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审核报告;
(d)协商和信息交流产生的记录;
(e)事故(包括事件)报告;
(f)事故(包括事件)跟踪报告;
(g)不符合事项报告及整改资料;
(h)职业安全健康会议纪要;
(i)健康监护档案;
(j)个体防护用品发放和维护记录;
(k)应急响应演练报告;
(l)管理评审报告;
(m)所辨识与评价危害和风险及其控制措施清单;
(n)有关国家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以及其他要求方面的记录。
2)建筑企业和项目的职业安全健康记录应填写完整、字迹清楚、标识明确,并确定记录的保存期,将其存放在安全地点,便于查阅,避免损坏。重要的职业安全健康记录应以适当方式或按法规要求妥善保护,以防火灾和损坏。
3)建筑企业和项目应注意明确哪些记录是必要的,以避免因繁琐的记录给执行层带来的不便而耗费大量时间影响有效的安全健康管理工作的开展。
4)本要素的实施可参考《审核规范》的4.5.3 条款。
(三)计划与实施
计划与实施目的是要求建筑企业和项目依据自身的职业安全健康危害与风险情况,针对职业安全健康方针的要求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划,并建立和保持必要的程序或计划,以持续、有效地实施与运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规划。计划与实施包括初始评审、目标、管理方案、运行控制和应急预案与响应。
1.初始评审
(1)目的
初始评审是指对建筑企业和项目现有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及其相关管理方案进行评价,目的是依据职业安全健康方针总体目标和承诺的要求,为建立和完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中的各项决策(重点是目标和管理方案)提供依据,并为持续改进企业和项目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提供一个能够测量的基准。
对于尚未建立或欲重新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建筑企业和项目,或该企业和项目属于新建组织时,初始评审过程可作为其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基础。
初始评审过程主要包括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的策划以及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两项工作。建筑企业和项目的初始评审工作应组织相关专业人员来完成,如组织各职能管理部门的相关人员、各项目部的安全员等,以确保初始评审的工作质量。如可行,此项工作还应以适当的形式(如安全健康委员会)与企业和项目的员工及其代表进行协商交流。建筑企业和项目应将初始评审的结果形成文件。
初始评审的实施可参考《审核规范》的4.3.1 和4.3.2 条款。
(2)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策划的实施要求与提示
1)建筑企业和项目应通过定期或及时地开展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策划工作,来识别、预测和评价建筑企业和项目现有或预期的作业环境和作业组织中存在哪些危害/风险,并确定消除、降低或控制此类危害/风险所应采取的措施。
2)为确保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策划工作的科学性与规范性,并为在建立和保持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中的各项决策提供有效的基础,建筑企业和项目应首先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建立并保持一套程序,程序重点提供和描述下列关键过程的范围、方法、程度与要求:
(a)如何划分作业活动;
(b)如何辨识各类作业活动中的危害;
(c)如何评价现有控制措施条件下的风险;
(d)如何确定风险的可承受性;
(e)如何策划消除或降低各类危害与风险所需的控制措施;
(f)如何评审控制措施的有效性。
建筑企业和项目开展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策划的方法,可参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审核规范—实施指南》(安监技装字[20xx]24 号)附录1并结合自身的具体情况予以实施。
3)针对上述程序的要求,建筑企业和项目应在具体实施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策划之前做好下列前期准备工作:
(a)拟使用的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的时限、范围和方法;
(b)所适用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具体内容要求(该项要求的信息通过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要素的活动予以提供);
(c)负责实施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过程的人员的作用和权限;
(d)确定参与危害辨识、风险评价人员的能力要求和培训需求,并针对各级相关实施人员按计划进行培训,确保他们具备有效开展辨识与评价工作的能力;
(e)应与员工及其代表以及安全健康委员会进行协商并请他们参与此项工作,包括评审和改进活动。
4)建筑企业和项目在开展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的策划时应注意确保其满足下列充分性的要求:
(a)在任何情况下,不仅需要考虑常规的活动(如施工准备活动、土石方工程施工、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主体工程施工、电器及给排水等的安装以及装饰装修活动等),还应考虑非常规的活动(如特殊季节的施工及临时性作业等);
(b)除考虑自身员工的活动所带来的危害和风险外,还应考虑承包方、供货方包括访问者等相关方的活动,以及使用外部提供的服务所带来的危害和风险;
(c)考虑作业场所内所有的物料、装置和设备造成的职业安全健康危害,包括过期老化以及租赁和库存的物料、装置和设备。为便于建筑企业和项目参照本实施指南开展危害辨识活动,本实施指南的附录给出了普通建筑企业和项目在工民建施工活动中部分常见的作业活动分类及其所存在的主要危害和可能导致的事故,但建筑企业和项目在实施具体的危害辨识时,应注意在此指导基础上必须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和完善。对于所辨识各类危害所导致事故的风险及其控制措施,由于各建筑企业和项目自身的管理与技术装备水平等存在较大的差异,需要各企业和项目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并结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评价和策划。
5)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策划活动,是确保所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实现 “预防为主”与“持续改进”的关键,是体系众多要素决策的基础。因此,在充分考虑建筑企业和项目资质范围及其承接工程的规模和性质、作业场所的状况、风险的复杂性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筑企业和项目的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策划的实施过程还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以确保该项活动的合理性与有效性:
(a)在进行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的策划时,要确保满足实际需要和适用的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
(b)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的策划过程应作为一项主动的而不是被动的措施执行,即应在承接新的工程活动和引入新的建筑作业程序,或对原有建筑作业程序进行修改之前进行。在这些活动或程序改变之前,应对已识别出的风险策划必要的降低和控制措施;
(c)应对所评价的风险进行合理的分级,确定不同风险的可承受性,以便在制定目标特别是制定管理方案时予以侧重和考虑;
(d)即使对建筑作业活动中的某项特定危险任务已有书面控制程序,也应对该项任务进行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
6)建筑企业和项目针对所辨识和评价的建筑作业活动中各类影响员工安全和健康的危害和风险,在考虑能够为确定具体的设备管理方法、培训需求、运行(作业)标准以及监测体系运行绩效测量标准提供适宜信息的同时,应按如下优先顺序策划出预防和控制的措施,以便为制定管理方案提供基本依据:
(a)消除危害;
(b)通过工程技术措施(如安全装置和安全防护措施等)或组织管理措施(如改善作业方法、作业程序等)从源头来控制危害;
(c)制定安全作业制度,包括制定管理性的控制措施来降低危害的影响;
(d)综合上述方法仍然不能完全控制危害或降低风险时,应按国家规定提供相应的个体防护用品或设施,并确保这些个体防护用品或设施得到正确的使用和维护。
7)由于建筑企业和项目施工现场变化频繁、流动性大,而且生产工艺和方法多样、规律性差, 因此,建筑企业和项目应按预定的或由管理者确定的时间或周期对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过程进行评审。同时,当企业和项目的客观状况发生变化,使得对现有辨识与评价的有效性产生疑义时,也应及时进行评审,并注意在发生变化前即采取适当的预防性措施,并确保在各项变更实施之前,通知所有相关人员并对其进行相应的培训。这种变化可能包括:
(a)承接新的工程或采用新用工制度、新工艺、新操作程序、新组织机构或新采购合同等企业和项目内部发生的变化;
(b)国家法律和法规的修订、机构的兼并和重组、职责的调整、职业安全健康知识和技术的新发展等外部因素引起的企业和项目的变化。
(3)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4.3.2)实施要求与提示
1)为了实现职业安全健康方针中遵守相关适用法律法规等承诺,建筑企业和项目应认识和了解影响其活动的相关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职业安全健康要求,并将这些信息传达给有关人员,同时,确定为满足这些适用法律法规等所必须采取的事项。
2)建筑企业和项目为了确保全面、规范地认识和了解影响其活动的相关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职业安全健康要求,应将识别和获取适用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工作形成一套程序。此程序应说明企业和项目应由哪些部门(如各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及各项目部)、如何(主要指渠道与方式,如通过各级政府、行业协会或团体、上级主管机构、商业数据库和职业安全健康服务机构等)及时全面地获取这类信息、如何准确地识别这些法律法规等对企业和项目的适用性及其适用的内容要求和相应适用的部门、如何确定满足这些适用法律法规等内容要求所必须的具体措施、如何将上述适用内容和具体措施等有关信息及时传达到相关部门等。
3)由于建筑企业和项目的地区流动性大,国家及建筑行业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不断修订与完善,因此,建筑企业和项目应在建立和保持与其活动有关的所有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及其必须措施的基础上,还应及时跟踪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变化,保持此类信息为最新,并为评审和修订目标与管理方案提供依据。
2.目标
(1)目的
建筑企业和项目应设立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目标,以确保实现职业安全健康方针中的各项承诺,并为评价职业安全健康绩效提供依据。
(2)实施要求与提示
1)职业安全健康目标是职业安全健康方针的具体化和阶段性体现,因此,建筑企业和项目在制定目标时,应以方针要求为框架,并应充分考虑下列因素以确保所制定的目标合理、可行:
(a)以危害辨识和风险评价的结果为基础,确保其对实现职业安全健康方针要求的针对性和持续渐进性;
(b)以获取的适用法律、法规及上级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相关方(如业主或甲方)的要求为基础,确保方针中守法承诺的实现;
(c)考虑自身技术与财务能力以及整体经营上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的要求,确保目标的可行性与实用性;
(d)考虑以往职业安全健康目标、管理方案的实施与实现情况,以及以往事故、事件、不符合的发生情况,确保目标符合持续改进的要求。
2)建筑企业和项目除了制定整个公司的职业安全健康目标外,还应尽可能以此为基础,对与其相关的职能管理部门(如安全生产、工程技术、物资、设备、运输、培训教育、消防保卫等职能部门)、各专业工程处(公司)以及各施工项目单位制定职业安全健康目标。
3)建筑企业和项目在制定职业安全健康目标时,应通过适当的形式(如安全健康委员会)征求员工及其代表的意见;
4)为了确保能够对所制定目标的实现程度进行客观的评价,目标应尽可能予以量化(如为每个职业安全健康目标确定适当的指示参数,这些指示参数应有利于监测职业安全健康目标的实现情况); 以下是一些可供参考的实际的职业安全健康目标类型,建筑企业和项目在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时,应结合上述目标的要求,在原有目标的基础上(如杜绝死亡与重伤事故、重大机械设备事故、重大火灾事故及重大责任交通事故等)予以科学的完善,以确保所制定的目标合理、实用、有效并便于测量与评价,且在必要时能够予以改进。
(a)风险水平的降低,如完善“临边洞口”防护,实现防护设施设置达标;
(b)向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引入附加的功能,如半年内建立全员参与的机制、×月开始引入外来施工队伍附加协议制;
(c)为改善现有状况所采取的措施或保持应用这些措施,如×月底前更换全部破损配电箱和漏电保护器、施工机械设备安全装置完好率100%、特种作业人员持证率100%;
(d)消除或降低特定意外事件的频次,如轻伤事故控制在׉以下。
5)建筑企业和项目应将目标形成文件,并传达到企业和项目内所有相关职能和层次的人员,并通过管理评审对目标进行定期评审,以便在可行或必要时将目标予以更新;
6)本要素的实施可参考《审核规范》的4.3.3 条款。
3.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方案
(1)目的
建筑企业和项目应制定和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方案(计划),以确保职业安全健康目标的实现。
(2)实施要求与提示
1)建筑企业和项目在制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方案时,应针对职业安全健康方针与目标的要求,在依据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策划以及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获取结果的基础上,还应充分考虑以往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方案的实施与运行情况、职业安全健康目标的实现情况、绩效测量与监测的结果、外部监察机构和服务机构所提供的报告或信息、事故和事件等 原因的调查结果以及审核结果各种因素,以确保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方案的实施能够实现职业安全健康目标,并有助于实现持续改进。
2)建筑企业和项目在制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方案时,应通过适当的形式(如安全健康委员会)征求员工及其代表的意见。
3)建筑企业和项目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方案可以采用公司或部门的工作计划(规划)以及项目施工组织设计中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的措施与要求等形式来灵活体现,但应阐明做什么事、谁来做、什么时间做,并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a)以所策划风险控制措施以及获取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结果为主要依据的实现目标的方法;
(b)上述方法所对应的职责部门(人员)及其绩效标准;
(c)实施上述方法所要求的时间表;
(d)实施上述方法所必须的资源保证,包括人力、资金及技术支持。
4)建筑企业和项目应定期对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方案进行评审,以便于在管理方案实施与运行期间企业和项目的施工生产活动或其内外部运行条件(要求)发生变化时,能够尽可能对管理方案进行修订,以确保管理方案的实施能够实现职业安全健康目标。
5)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方案的期间多数情况下为一年(年度方案),但也并非完全限于此。
6)本要素的实施可参考《审核规范》的4.3.4 条款。
4.运行控制
(1)目的
建筑企业和项目应针对与所识别的风险有关并需采取控制措施的运行与活动(包括辅助性的维护工作)建立和保持计划安排(程序及其规定),在所有作业场所实施必要且有效的控制和防范措施,以确保制定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方案得以有效、持续地落实,从而实现职业安全健康方针、目标和遵守法律、法规等的要求。
(2)实施要求与提示
1)对于缺乏程序指导可能导致偏离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和目标的运行情况,建筑企业和项目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与规定。文件化的程序与规定应依据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方案的计划要求,结合自身危害辨识和风险评价的实际情况以及获取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明确此类运行与活动的流程以及每一流程所需遵循的运行标准。
以下是建筑企业和项目的一些典型的需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程序与规定的运行或活动,但建筑企业和项目在具体建立和策划运行控制时,应注意在此指导基础上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予以合理的调整和完善:
(a)施工现场的安全健康管理;
(b)脚手架搭设与拆除;
(c)基础、结构、设备安装与装修施工;
(d)施工临时用电;
(e)临边与洞口作业的防护;
(f)大型施工机械的使用与维护;
(g)小型施工机具的使用与维护;
(h)施工现场的消防管理;
(i)易燃易爆与危险化学品的采购、运输、存储与使用;
(j)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发放与使用;
(k)交通运输管理;
(l)生活区安全健康管理。
2)建筑企业和项目对于材料与设备的采购和租赁活动应建立并保持管理程序,以确保此项活动符合企业和项目在采购与租赁说明书中提出的职业安全健康方面的要求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等的要求,并在材料与设备使用之前能够作出安排,使其符合企业和项目的各项职业安全健康要求;
3)建筑企业和项目对于劳务或工程等分包商(包工队)或临时工的使用活动,企业和项目应建立并保持管理程序,以确保企业和项目的各项安全健康规定与要求(或至少相类似的要求)适用于分包商及他们的员工,并杜绝将生产经营项目等分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此类管理程序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a)评价和选择承包方时的职业安全健康标准;
(b)承包方的人员在现场作业时,如何报告作业场所内的工伤、疾病和事件的规定;
(c)如何定期监测作业现场承包方各项活动的安全健康绩效;
(d)如何确保作业开始前,企业和项目与承包方之间在适当层次建立有效的交流与协调机制,包括技术交底、有关危害情况交流、预防与控制措施的各项规定等;
(e)如何确保在作业开始前和作业时,对承包方或其员工开展必要的安全健康知识教育和培训活动;
(f)如何确保承包方遵守作业现场安全健康管理程序和方案。
如果在某一建筑施工现场有多个分包单位共同作业时,为了避免交叉作业所带来的各种危害,建筑企业和项目还应在上述程序中规定如何与各承包方签定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如何在承包合同或租赁合同只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以及建筑企业和项目如何对承包方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与管理的要求。
4)对于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活动,建筑企业和项目应建立并保持管理程序,以便从根本上消除或降低建筑施工活动所带来的职业安全健康风险。建筑企业和项目应针对工程项目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审批、变更或补充等活动建立并保持有效的程序化管理,在编制内容上应重点规定如何针 对工程的特点、施工现场环境、施工方法、劳动组织、作业方法、使用的机械、动力设备、配变电设施、架设工具以及各项安全防护设施等来策划和设计确保安全施工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包括一般工程安全技术措施、单位工程安全技术措施和季节性施工安全措施等。
5)针对上述所有运行与活动的控制(管理)程序,均应满足下列条件:
(a)适合于预防和控制建筑企业和项目所面临的危害/风险;
(b)满足相关法律法规等的要求;
(c)有助于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方案内容的有效实施与运行;
(d)如可行,应考虑来自职业安全健康监察机构、上级主管机构、职业安全健康服务机构等的报告或信息;
(e)定期评审,并在必要时予以修订。
6)本要素的实施可参考《审核规范》的4.4.6 条款。
5.应急预案与响应
(1)目的
主动评价建筑企业和项目潜在事故与紧急情况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应急响应的需求,制定相应的应急计划、应急处理的程序和方式,检验预期的响应效果,并改善其响应的有效性。
(2)实施要求与提示
1)建筑企业和项目应依据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的结果、法律法规等要求、以往事故、事件和紧急状况的经历以及应急响应演练及改进措施效果的评审结果,针对施工安全事故、火灾、安全控制设备失灵、特殊气候、突然停电等潜在事故或紧急情况从预案与响应的角度建立并保持应急计划。应急计划应说明特定潜在事故或紧急情况发生时所需采取的措施,并包括下列内容:
(a)所识别各种潜在的事故和紧急情况;
(b)紧急情况发生时的负责人;
(c)紧急情况发生时内部协作与交流所必需的信息;
(d)紧急情况发生时各类人员的行动计划,包括发生紧急情况的区域内所有外来人员的行动计划,例如要求承包方的人员和来访人员也撤离到指定的集合地点;
(e)应急救援组织以及紧急情况发生时具有特定作用的人员的职责、权限和义务,例如消防员、急救人员等;
(f)紧急情况发生时现场急救、医疗救援、消防和作业场所内全体人员疏散的措施和步骤;
(g)紧急情况发生时施工现场使用或存放危险物料的应急处理措施;
(h)紧急情况发生时与外部应急机构(如消防、抢险、急救等机构)的接口;
(i)与执法部门的交流;
(j)与邻近单位和公众的交流;
(k)重要记录资料和重要设备的保护;
(l)紧急情况发生时可利用的必要资料,例如,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危险物质数据、程序、作业说明书和联络电话号码等。
2)建筑企业和项目应针对潜在事故与紧急情况,确定应急设备的需求并予以充分的提供,并定期对应急设备进行检查与测试,确保其处于完好和有效状态。
应急设备可包括:
(a)消防设施(如专用消防水管网、消防栓、灭火器等);
(b)急救设备(如急救箱等);
(c)安全疏散通道;
(d)通讯设备;
(e)安全避难场所;
(f)紧急隔离栅、开关和切断阀。
3)建筑企业和项目应按预定的计划,尽可能采用符合实际情况的应急演练方式(包括对事件进行全面的模拟)来检验应急计划的响应能力,特别是重点检验应急计划的完整性和应急计划中关键部分的有效性。如可行,应鼓励外部应急机构参与演练。
4)建筑企业和项目应对上述应急演练结果进行评审,特别是对紧急情况发生后应急计划实施的效果进行评审,必要时修改应急计划。
5)建筑企业和项目在应急计划中应对外部机构的参与形成明确的规定,应通过沟通向这些机构说明他们需参与和可能遇到的情况,并提供相关信息,以便于他们能更有效参与应急响应活动。
6)建筑企业和项目应确定实施应急计划所需的培训需求,对全体人员(特别是应急期间起特殊作用的人员)实施必要和适当的培训,以确保他们有能力完成应急期间自身的职责、作用与义务。此项培训工作应纳入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方案。
7)本要素的实施可参考《审核规范》的4.4.7 条款。
(四)评价
评价的目的是要求建筑企业和项目定期或及时地发现其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运行过程或体系自身所存在的问题,并确定出问题产生的根源或需要持续改进的地方。体系评价主要包括绩效测量与监测、事故和事件以及不符合的调查、审核、管理评审。
1.绩效测量和监测
(1)目的
确定反映建筑企业和项目职业安全健康绩效的关键参数并建立和保持绩效测量与监测的程序,以便定期地监测、测量和记录职业安全健康绩效,并明确不同职能与层次人员在绩效测量和监测方面的责任、义务和权利。
(2)实施要求与提示
1)建筑企业和项目应根据企业和项目的规模和施工活动的性质、所辨识出的危害/风险以及职业安全健康目标的要求,合理地确定绩效测量和监测的绩效标准(参数)以及企业和项目所适用的定性和定量测量方法,以确保绩效测量和监测活动能够提供下列信息:
(a)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绩效的反馈信息;
(b)日常的危害辨识、预防和控制措施是否有效的信息;
(c)改进危害辨识、风险控制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所需的决策依据。
2)建筑企业和项目绩效测量和监测程序所提供的测量和监测应该:
(a)能够监测职业安全健康目标的实现情况;
(b)包括主动测量与被动测量两个方面(测量的实例参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审核规范—实施指南》(安监技装字[20xx]24 号)附录2;
(c)能够支持企业和项目的评审活动,包括管理评审;
(d)将绩效测量和监测的结果予以记录。
3)主动测量应作为一种预防机制,根据危害辨识和风险评价的结果、法律及法规要求,制定包括监测对象与监测频次的监测计划,并以此对建筑施工的必要基本过程进行监测。内容包括:
(a)监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方案的各项计划及运行控制中各项运行标准的实施与符合情况;
(b)系统的检查,包括以定期检查、经常性检查、临时性检查和季节性检查等多种形式实施的专业性检查、一般性检查和安全管理检查,主要检查各项作业制度、安全技术措施、施工机具和机电设备、现场安全设施以及个人防护用品的实施与符合情况;
(c)监测作业环境(包括作业组织)的状况;
(d)对员工实施健康监护,如可行通过适当的体检或对员工的早期有害健康的症状进行跟踪,以确定预防和控制措施的有效性;
(e)对国家法律法规及企业和项目签署的有关职业安全健康集体协议及其他要求的符合情况。
4)被动测量包括对如下事项的确认、报告和调查:
(a)与工作有关的事故、事件;
(b)其他损失,如财产损失;
(c)不良的职业安全健康绩效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失效情况。
5)建筑企业和项目应保存各类职业安全健康检查的记录,用来证明是否遵守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程序。建筑企业和项目应对职业安全健康检查、巡视、调查和审核的记录进行抽样分析,以识别不符合和危害反复出现的根本原因,并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对于检查时所发现的达不到标准要求的作业条件、不安全状态等情况,应作为不符合并形成文件,进行风险评价,按照不符合的处理程序予以纠正。
6)建筑企业和项目应列出用于评价职业安全健康状况的测量设备清单,使用唯一标识并进行控制,设备的精度应是已知的。建筑企业和项目应有文件化的程序描述如何进行职业安全健康测量,用于职业安全健康测量的设备应按规定维护和保管,使之保持应有的精度。测量设备的校准计划应形成文件,包括:
(a)校准频次;
(b)可供参考的测试方法;
(c)校准设备;
(d)发现测量设备未校准时应采取的措施。
测量设备的校准应在适当的条件下进行。对于关键的或难以进行的校准,应制定相应的程序。用于校准的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如果没有相应的国家标准,则应将校准的依据形成文件。
建筑企业和项目应保存所有校准、维护活动和结果的记录,记录应能反映出调整前后测量的细节。
建筑企业和项目应向使用者清楚标明测量设备的校准状态,使用者不应使用校准状态不明或已知未校准的职业安全健康测量设备,一旦发现有这类测量设备,则应加贴标识、标签或其他标记,以防误用,标记应与书面程序的规定相一致。控制要求中应包括产品校准状态的识别和未校准设备时的措施,应签发不符合报告,并对采取的措施形成文件。
7)承包方所用测量设备应和建筑企业和项目的设备接受同样的管理,应要求承包方保证其设备符合这些要求。建筑企业和项目使用设备前,对于任何已识别出的需要有测试记录的关键设备,设备供应商应提供一份设备测试记录的副本。如果工作任务要求经过专门的培训,承包方应向用人单位提供相应的培训记录,供用人单位评审。
8)本要素的实施可参考《审核规范》的4.5.1 条款。
2.事故、事件、不符合及其对职业安全健康绩效影响的调查
(1)目的
建筑企业和项目应建立有效的程序对所发生的事故、事件、不符合进行调查、分析和报告,以识别和消除此类情况发生的根本原因,防止其再次发生,并通过程序的实施,发现、分析和消除不符合的潜在原因。
(2)实施要求与提示
1)建筑企业和项目在建立与保持对事故、事件、不符合进行调查、分析、报告和处理程序时,应考虑以下方面:
(a)相关适用的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等对事故、事件、不符合进行调查、分析、报告和处理的具体规定与要求;
(b)调查应由专业人员进行,并邀请工会或员工及其代表参与,并确定参与实施、报告、调查、跟踪、监测纠正及预防措施的人员职责和权限;
(c)应包括所有的事故、事件、不符合(隐患)和危害,并考虑财产损失。如对未遂事件或轻伤发展趋势的调查将有助于发现并处理潜在的危害状况;
(d)适用于所有人员,即施工现场内所有的员工、承包方人员、临时工、来访者和其他人员;
(e)告知所有相关方一旦发现事故、事件或不符合(隐患)时应立即采取的措施,并规定告知方法,明确与应急计划、应急程序的衔接关系,记录事故、事件或不符合的详细资料;
(f)调查应分析和确定造成事故、事件等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中存在的“根本原因”或系统性缺陷;
(g)明确规定发现事故、事件、不符合后应采取的措施。
2)建筑企业和项目在程序中所规定的调查的过程应包括:
(a)应予调查的事件类型(如可能导致严重伤害的事件);
(b)调查目的;
(c)调查人员及其权限和资格(必要时可明确各级管理者的权限和资格);
(d)事故、事件、不符合的根源;
(e)是否安排访谈目击者;
(f)如何获得和保存证据等;
(g)有关调查情况上报的安排,包括法律、法规对事故报告程序的规定。
3)建筑企业和项目在程序中规定的主要调查内容应包括:
(a)对事件的描述。如伤亡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具体地点;
(b)员工特征。如受伤害人的情况和与此事故有关的人员具体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工种、级别、政治面貌、文化程度、技术状况等);
(c)设施设备特征。如工艺条件、施工方法、设备状况等;
(d)工作任务特征。如受伤害人及共同作业人员的工作内容,任务分工、相互配合的情况;
(e)现场管理特征。如事故发生前的生产情况、现场情况及安全管理情况 (安全技术交底、执行状况、安全管理制度,有关安全规定)等;
(f)伤害特征。如受伤害的人数、伤害的性质和程度;
(g)分析过程特征。如有关的技术鉴定、化验或必要的试验,事故现场实测图纸、照片、经济损失等;
(h)培训问题;
(i)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包括直接原因与根本原因。
4)如果企业和项目成立了安全健康委员会,则调查结果应与其交流,安全健康委员会应提出合理建议。调查结果及安全健康委员会提出的建议应与负责采取纠正措施的人员交流,调查结果与纠正措施作为管理评审的一项内容应在持续改进活动中予以考虑。
5)建筑企业和项目必须针对调查所采取的纠正措施予以有效实施,以免重复发生类似的事故、事件与不符合。
6)建筑企业和项目应保存对事故、事件、不符合的调查、分析和报告的记录,并按法律法规的要求,保存一份所有事故的登记簿,并登记可能有重大职业安全健康后果的事件。
7)本要素的实施可参考《审核规范》的4.5.2 条款。
3.审核
(1)目的
建立并保持定期开展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审核的方案和程序,以评价建筑企业和项目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及其要素的实施能否恰当、充分、有效地保护员工的安全与健康,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
(2)实施要求与提示
1)建筑企业和项目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审核应主要考虑自身的职业安全健康方针、程序及作业场所的条件和作业规程,以及适用的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所制定的审核方案和程序应明确审核人员能力要求、审核范围、审核频次、审核方法和报告方式。
2)为确保审核的有效性,建筑企业和项目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审核应满足下列要求:
(a)按计划进行,必要时可增加审核次数;
(b)由能够胜任审核工作的人员进行;
(c)审核结果中应包括对程序、规程的符合性和有效性的评价;
(d)明确纠正措施;
(e)审核结果应予记录,并及时向管理者报告。
3)建筑企业和项目应制定执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审核的年度计划。计划中审核的范围应覆盖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所有要素以及体系覆盖范围内的所有运行活动,特别应包括所有的施工项目活动,审核的频次应考虑下列因素予以确定:
(a)各要素失效时所伴随的风险;
(b)现有的职业安全健康绩效资料;
(c)管理评审的实施结果;
(d)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或其运行环境的变化。
审核的具体开展可以按照计划分阶段实施,以适应建筑企业和项目项目工程分散的特点。如果情况表明有必要进行计划外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审核(如事故发生之后),则建筑企业和项目应视实际情况需要考虑是否追加审核。
4)建筑企业和项目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审核应由企业和项目内部或外部专业人员进行,审核人员应独立于所审核的部门或活动,了解其任务并有能力完成,具备相应的经验和掌握相关法规及体系方面的知识,能够评价绩效和发现不足,还应了解和获取与他们所从事工作有关的标准和权威性指南。
5)建筑企业和项目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审核应采用查阅文件和记录、人员访谈、现场观察的方式进行,审核报告的编写应内容明确、简洁和完整,注明日期并有审核人员的签名,并应包含以下内容:
(a)审核目的和范围;
(b)审核计划、审核小组成员和受审核方代表的确认、审核日期和接受审核的区域;
(c)用于开展审核工作的参考文件(如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手册);
(d)不符合的详细资料;
(e)审核人员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评价;
(f)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审核报告的分发。
6)建筑企业和项目在上述审核报告中对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评价应确定体系是否达到下列要求:
(a)有效地满足企业和项目的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和目标的要求;
(b)符合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计划的安排并得到了正确的实施与保持;
(c)有效地促进全体员工的参与;
(d)对企业和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及前次的审核结果有所响应;
(e)能确保企业和项目遵守各项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f)能实现持续改进和实施最佳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
7)建筑企业和项目应尽快将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审核的结果与结论反馈给负责实施纠正措施 的人员,并对已批准的纠正措施予以跟踪,以确保各项建议的有效落实。
8)本要素的实施可参考《审核规范》的4.5.4 条款。
4.管理评审
(1)目的
建筑企业和项目的最高管理者应依据自己预定的时间间隔对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进行评审, 以确保体系的持续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
(2)实施要求与提示
1)建筑企业和项目的最高管理者在实施管理评审时应主要考虑下列信息:
(a)绩效测量与监测的结果;
(b)审核活动的结果;
(c)事故、事件、不符合的调查结果;
(d)可能影响企业和项目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内、外部因素及各种变化,包括企业和项目自身的变化。
2)建筑企业和项目的管理评审应该:
(a)评价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总体策略是否满足既定的绩效目标;
(b)评价管理措施是否满足企业和项目及其他相关方,包括政府主管机构、上级单位及其他利害相关方(如业主)等的要求;
(c)评价是否需要对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做出调整,包括对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和目标的修订;
(d)及时确定改进措施的要求,包括调整组织及绩效测量的方式;
(e)为制定有效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方案和持续改进措施(包括重点考虑的事情)提供指导性意见;
(f)评价企业和项目职业安全健康目标和纠正措施的完成情况;
(g)评价自前次管理评审以来后续措施的有效性。
3)建筑企业和项目应依据自身的需求与条件,确定最高管理者开展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管理评审的频次与范围。一般在内部审核之后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评审的范围应将重点集中在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总体绩效方面,而不是具体的细节(细节问题可在正常的运行过程中处理),并针对企业和项目的战略发展规划,考虑潜在的问题和未来发展的趋势。
如果需要,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绩效的部分评审应比全面评审更频繁地在更短的时间间隔内进行。
4)建筑企业和项目应记录管理评审的结果,并将记录向下列相关方正式通报:
(a)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相关要素的负责人员,以便他们采取适当的措施;
(b)职业安全健康委员会、员工及其代表。
5)管理者代表应在管理评审会议中报告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总体绩效。
6)本要素的实施可参考《审核规范》的4.6 条款。
(五)改进措施
改进措施的目的是要求建筑企业和项目针对组织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绩效测量与监测、事故和事件以及不符合的调查、审核以及管理评审活动所提出的纠正与预防措施的要求,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予以保持,确保体系的自我完善功能,并依据管理评审等评价的结果,不断寻求方法持续改进建筑企业和项目自身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及其职业安全健康绩效,从而不断消除、降低或控制各类职业安全健康危害和风险。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改进措施主要包括纠正与预防措施和持续改进两个方面。
1.纠正与预防措施
(1)目的
建筑企业和项目针对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绩效测量与监测、事故事件调查、审核和管理评审活动所提出的纠正与预防措施的要求,应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予以保持,以确保体系的自我完善功能。
(2)实施要求与提示
1)建筑企业和项目应确保所制定纠正与预防措施的实施方案能够:
(a)辨识并分析出与相关职业安全健康法规或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各种安排不符合的根本原因;
(b)提出、制定并实施纠正与预防措施,包括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自身的调整,并检 查其有效性;
(c)确保所有拟定的纠正与预防措施经过适当的风险评价过程予以评审,并确定其优先顺序以便与问题的严重性和伴随的风险相适应;
(d)纠正与预防措施的实施与检查结果应形成文件。
2)纠正措施是为消除已知不符合、事故或事件的根源而采取的行动,目的是预防它们再次发生,他类似于传统的整改措施。建筑企业和项目在建立和保持纠正措施程序时,应考虑的因素包括:
(a)确定所需实施的纠正措施;
(b)评价对危害辨识和风险评价结果的影响(包括判断是否应修改或提出新的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报告);
(c)记录因纠正措施或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所引起的对程序的更改;
(d)依据纠正措施要求应用风险控制措施或修改现有的风险控制措施;
(e)检查纠正措施的实施情况,确保纠正措施得到实施并有效。
3)预防措施是对所发现的事件和不符合的事前预防行动,目的是尽可能事先采取行动避免因事件、不符合导致事故或其他计划外事件的发生,包括启动应急响应或其他响应程序建筑企业和项目在建立和保持预防措施程序时,应考虑的因素包括:
(a)运用合理的信息来源(无损失事件的趋势、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审核报告、记录、风险分析的更新信息、危险材料的新资料、日常安全巡查结果、具备职业安全健康专业知识的员工的建议等)识别需要采取预防措施的问题;
(b)启动并实施预防措施,并对其进行有效控制;
(c)对预防措施引起的程序更改进行记录并提交审批。
4)建筑企业和项目应通过培训或交流的方式,使所有员工了解作业场所的危害或风险以及系统控制可能失效的情况,以便在出现任何情况时均能采取有效的纠正与预防措施。
5)本要素的实施可参考《审核规范》的4.5.2 条款。
2.持续改进
(1)目的
建筑企业和项目应不断寻求方法,持续改进自身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及其职业安全健康绩效,从而不断消除、降低或控制各类职业安全健康危害和风险。
(2)实施要求与提示
1)建筑企业和项目应依据对下列因素的考虑制定持续改进的实施方案,以不断改进自身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各有关要素及整个体系:
(a)企业和项目的职业安全健康目标;
(b)危害辨识与风险评价结果;
(c)绩效测量与监测的结果;
(d)事故、事件、不符合的调查结果以及审核的结果与建议;
(e)管理评审的结果;
(f)企业和项目所有成员(包括安全健康委员会)对持续改进的建议;
(g)国家法律法规的变化以及企业和项目自愿签署的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的章程和集体协议;
(h)所有新的相关信息。
2)建筑企业和项目为了不断改善职业安全健康绩效,应与其他同类企业和项目比较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的方法和绩效。
3)本要素的实施可参考《审核规范》的4.6 条款。
四、术语和定义
本指南除采用《导则》和《审核规范》中的术语和定义外,还包括下列术语和定义:
1.建筑业企业和项目
简称建筑企业和项目,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是企业和项目。
2.临边作业
指在施工现场,当高处作业中工作面的边沿没有围护设施,或虽有围护设施但其高度低于800mm 的作业。
3.洞口作业
指在施工现场结构体上存在的孔和洞(如通道口、预留洞口、楼梯口、电梯井口等)边口旁的高处作业。
4.高处作业
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 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5.交叉作业
凡在不同层次中,处于空间贯通状态下同时进行的高处作业。
校园的美好回忆作文400字3
1、目的:
检测、预防及应付可能危害员工健康和安全的潜在威胁,保护全体员工的身心健康与财产、生命安全,同时关注对外部环境的影响,以环保的方式投入生产。
2、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esh委员会的管理。
3、职责:
3.1检测工作中存在的职业危害和可能发生的意外事故。
3.2制定并培训各种机器设备的安全使用手册。
3.3制定并实施可能危害员工健康与安全的潜在威胁的保护措施。
4、定义与参考文件:
4.1公司高层管理者代表为委员会主任。
4.2委员会必须有员工代表委员,并是经员工代表大会推选出来的。
4.3其他委员由公司领导指定。
5、工作程序
5.1检测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职业危害和可能发生的意外事故,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5.1.1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害因素
5.1.1.1物理因素:异常气象条件,如高温、高湿、噪声、振动等。
5.1.1.2生物因素:如附着在皮肤上的碳疽杆菌、布氏杆菌、森林脑炎病毒等。
5.1.2劳动过程中的有害因素
5.1.2.1劳动组织和劳动制度不合理,如劳动时间过长、休息制度不合理、不健全等。
5.1.2.2劳动中的精神过度紧张。
5.1.2.3劳动强度过大或劳动安排不当,如安排的作业与劳动者生理状况不相适应、生产额过高,超负荷加班加点等。
5.1.2.4个别器官过度紧张,如光线不足引起的视力紧张等。
5.1.2.5长时间处于某种不良体位或使用不合理的工具等。
5.1.3生产环境中的有害因素
5.1.3.1生产场所设计不符合卫生标准或要求,如厂房低矮、狭窄,布局不合理,有毒和无毒的工段安排一起等。
5.1.3.2缺乏必要的卫生技术设施,如没有通风换气、照明、防尘、防毒、防噪声、防振动设备,或效果不好。
5.1.3.3安全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装备不全
5.2在实际的生产场所中危害因素往往不是单一存在的,而是多种因素同时对劳动者的健康产生作用,此时危害更大。
5.3职业危害因素所造成的职业性损伤还包括工伤,工伤可由轻微到严重,甚至导致伤残或死亡,所以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及时预防。发生工伤的原因有很多,工人缺乏安全生产知识、不注意防护、存在麻痹侥幸的心理,或饮酒、药物、疲劳和精神心理等因素都有影响。
5.4制定并培训各种机器设备的安全使用手册。
5.5制定并实施可能危害员工健康与安全的`潜在威胁的保护措施,具体措施包括以下方面:
5.5.1从事技术革新、改革生产工艺,如以无毒或低毒的物质代替有毒或剧毒的物质,以低噪声设备代替高噪声设备等。生产过程中实现机械化、自动化,从而减少工人与有害因素接触的机会。
5.5.2采取通风、排毒、降噪、隔离等技术性措施来降低或消除生产性有害因素。
5.5.3加强生产设备的管理,防止毒物的跑、冒、滴、漏污染环境。
5.5.4对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进行审查,确保这些项目完成后有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可以达到国家标准。
5.5.5制订和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5.5.6加强个人防护,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防止有害物质进入人体内。
5.5.7合理安排休息制度,注意营养,增强机体对有害物质的抵抗能力。
5.5.8对接触生产性有害因素的工人进行就业前体格检查和定期体格检查,及早发现禁忌症及职业病患者,及时进行处理。
5.5.9根据国家制定的一系列卫生标准,定期检查作业环境中生产性有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解决。
5.6环境保护
5.6.1全面推进电力、燃气、柴油等的节能活动,有效利用资源,防止地球温室效应加剧。
5.6.2减少并有效利用工业废弃物,充分利用资源,预防污染。
5.6.3在生产过程中,通过工艺改良和改善活动,降低环境负荷,预防环境污染。
5.6.4确保废水废气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减少污染物的排放,确保污染物的达标排放。
5.6.5将环保观念传达给每一位员工以及相关方,实施环境意识教育,推行环境改善活动。
6、相关文件/记录
6.1《环境健康安全委员会架构图》
6.2《健康知识培训记录》
6.3《健康安全委员会会议记录》
6.4《esh(环境健康安全)方针》
6.5《危险评估和风险控制程序》
校园的美好回忆作文400字4
1.0目的
1.1加强对公司重大危险因素有关的运行活动的监督控制;
1.2确保工作环境符合公司政策、目标与指标的要求,避免意外事故,实现环境、健康、安全持续改进。
2.0适用范围
此程序适用于公司有关环境健康安全卫生的运行活动的监督控制。
3.0职责
3.1机修组负责机器设备的维护保养,从机器设备的采购、安装阶段开始考虑如何降低意外事故。
3.2生产部负责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卫生,特别是有毒有害化学危险品的管理。
3.3人事行政部和ehs主任负责制定公司环境健康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组织有关此方面的培训,及检查各部门的执行情况。
4.0运作程序
4.1对有重大危险的运行与活动,公司应进行重点控制,将其中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设备、操作和场所,列为安全控制点,明确检查和控制的要求。
4.2重大设备在采购、安装阶段开始应考虑防止工伤事故和职业病。
4.3在工艺设计阶段,应对生产工艺过程中可能引起的职业危险进行评审,尽量采取不用或少用有毒有害的工艺技术和原材料,尽量使用无毒害的原材料代替有害的原材料。
4.4生产部应严格按照相应工艺规程和操作规程进行生产,负责机器设备的日常清扫和维护保养。
4.5公司对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设备、设施、场所制定严格的安全措施,由专人负责监督执行。
4.6对噪声采取隔音、吸音等措施防噪声超标。
4.7对于漏、滴油现象采用导油槽予以收集等。
4.8生产部负责化学危险品(如天那水、酒精等)的贮存和使用,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公司的规定,防止直接倾倒、泄漏等异常现象的发生。所有化学品应有<物质安全资料表>,并对员工进行相关培训.
4.9环境与健康委员每月负责检查及纠正各部门的工作场所、劳动保护条件、等安全状况是否符合公司的政策和文件要求。例如提供干净的饮用水,明亮、通风的工作埸所、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合格的急救员等。
4.10环境与健康委员每月负责对温度较高的工场/车间进行气温测量,并做好车间《温度测量记录表》。
4.11ehs主任视乎公司人员配置及流动的需求,在有需要时每年组织进行至少1次化学安全员的演习训练(在有需要时是指部份受过培训的人员不能满足实际需求而需补充)。
4.12ehs主任视乎公司人员配置及流动的需求,每年邀请当地卫生部门对各部门主管或员工进行一般急救知识的培训,并可使经培训的人员能随时可用。
4.13ehs主任每年负责联络当地卫生部门到厂进行空气质量、饮用水质量、车间噪音的质量检查,并核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标准。
4.14ehs主任或总人事行政主管负责向外来工作人员(包括承包商)、访问者、以及到访的客户、供货商、分包商解释(宣传)公司存在的相关安全风险和环境因素,并要求他(她)们遵守,有需要时提供必要的资源给予他(她)们。
4.15当出现意外事故或违反规程的情况时,人力资源部、ehs主任应负责调查和处理,采取纠正措施避免再次发生。
校园的美好回忆作文400字5
1.0目的
为本厂提供一个健康及安全的工作环境,尽可能性减少工作中潜在的危险,以确保工厂安全、个人健康和环境卫生特制定此程序。
2.0范围
本程序适用本厂范围内所有的工作场所及工作环境。
3.0主要职责和权限:
3.1总经理经理负责必要的资源;
3.2管理者代表负责监督此程序执行;
3.3安全管理员兼任ehs事务统筹协调员,负责本厂所有人员的健康保障及安全规划,并根据各工作区域识别各种危险源,统筹风险评估报告进行,制定必要的安全操作保养规程或措施,同时对执行状况的纠正/跟进;
3.4各部门负责人兼任ehs区域协调员对所属员工安全意识和安全知识等方面的培训及安全纪律的监督。
4.0工作程序
4.1行政人事部
4.1.1安全管理员经过适当安全培训,并取得政府部门认可授予的证书;
4.1.2本厂设立ehs管理委员会,安全主任兼任ehs事务统筹协调员,担任负责安全生产的指导工作,ehs委员会由不同部门的成员代表参加。ehs委员会事务统筹协调员至少每60天组织召开一次ehs委员会例会,行政经理每年至少参加三次会议,会议记录应予以保持;
4.2本厂ehs委员负责执行以下具体职责;
4.2.1每年一月份提出ehs方面的`工作计划;
4.2.2每年一次定期联络政府部门对饮用水、车间空气测试、风速进行测试;噪音可由本厂自行测试,并保留测试报告,若测试不符合规定,立即采取纠正措施;
4.2.3每月对所有消防器材、电气管理(包括电线、电源),至少检查一次,如有异常,立即采取纠正措施;
4.2.4进行消防演习并做好记录,至少每年分别做消防演习一次,如有问题,立即采取纠正措施;
4.2.5至少每月一次检查厂房是否损坏,如有损坏,迅速维修;
4.2.6对所有的事故及事故险象进行调查,包括火灾、化学品泄露、人员受伤、职业病、财物损失等;
4.2.7所有新员工及员工在接受新工作前,应由部门负责人给予与新工作有关的ehs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机器的安全操作规程、防护设备的正确使用、废弃物的处理及印刷设备的正确操作等,培训记录应保存。
4.2.8对于化学品操作人员每年必须定期做健康体检。
5.0宣传沟通
5.1所有通告栏张贴有关的ehs规章及有关知识,以便员工充分知悉;
5.2本厂设置意见箱,所有员工都可以提出对ehs问题的意见建议等;
5.3本厂管理者将定期对收到意见、建议进行审阅,必要时召开ehs委员会议,采取必要的措施,正确妥善的处理,并通过ehs委员会就相关的情况给予反馈。
校园的美好回忆作文400字6
目的
为使生产科所使用工具管理有所依据,降低工具消耗,同时保证正常生产需求,特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本制度使用于生产科所有的仪器和工具。
3、程序
3.1、工具的申购生产科所需的工具的申购工作必须在每月25号之前完成。
3.2库房工具的领用
3.2.1生产科工具由生产科工具管理员到库房工具库统一领用,其他人员不得私自到工具库领用工具。
3.2.2生产科工具要留有保证正常生产的备用量,但备用量不能过大,尽量做到随用随领。
3.2.3到库房领用工具填写领料单,写明领用工具的名称、型号、数量、领用时间,经工具库库管签字确认方能领用。
3.2.4生产科保留工具领料单第三联,并填写《工具领用记录表》,做好所有领用的工具的记录。
3.3生产科工具领用、借用及退还
3.3.1生产线领用工具必须由本生产线线长或者leader领用,其他人员无权领用
3.3.2领用工具必须填写《生产线工具领用记录》,并进行签字确认。
3.3.3生产线领用新的工具时必须拿同样规格型号的旧工具进行更换,并在《生产线工具领用记录表》上备注“以旧换新”。
3.3.4生产线线使用频率不高的工具在使用完时及时归还工具管理员,并在《生产科工具领用记录》上填写归还时间。
3.4.5其他部门借用工具须由借用部门签字,经生产科长同意并填写《生产科借用记录表》方能借用。归还时写明归还时间。
工具管理及考核
4.1生产科工具除生产线使用的'以外,其余由生产科工具管理员统一进行保管。
4.2工具保管员每月按时统计当月的工具消耗情况。根据生产科当月的产量,作出每月工具的单位消耗,并以电子版的格式作入生产科月报中。
4.3生产线每日交接如实填写《生产线工具交接记录》,发现异常,第一时间上报生产科长和工具管理员。工具管理员及时填写《工具损坏记录》。
4.4生产线工具若被认定属人为损坏的,损坏责任人除按原价赔偿外还要扣除相应绩效奖金,找不到责任人的,其工具所属的生产线全体员工进行分担。
4.5生产线所有工具必须严格按照工具使用说明进行操作,严禁违规、 过载、野蛮操作,违者按《生产科考核标准》进行考核,造成重大损失的还要追究其连带责任。
4.6生产科工具管理员定期对生产线工具进行检查,如发现交接记录未及时、如 实填写,工具丢失不及时上报,工具损坏未及时报修等情况,一律按《生产科考核标准》进行考核。
4.7对于丢失的工具,责任人须按原价100%行赔偿。
4.8对于未达到使用寿命而报废工具,相关责任人除赔偿工具剩余价值外还要承担因工具报废而造成的其他责任。
4.9工具的绩效扣款在月底绩效考核中一并扣除。
工具的报修及备用工具的领用
5.1生产线使用的所有工具一旦损坏应立即填写《工具维修单》并送至技术部进行报修,严禁对故障的工具私自进行拆卸或修理。
5.2生产线工具修理时到工具管理员处领用生产线备用工具,并填写《生产科工具领用记录》,备注写明领用原因。 6、工具报废6.1生产科工具报废,须提前填写《工具报废单》,先交由生产科长签字审批,再有技术部门出具关于工具报废的书面意见,经处置中心主任签字后方能进行报废。 7、节约使用工具和降低工具消耗7.1发动和依靠全体员工参与工具管理,提高员工的主人翁意识,用 好、用长、不丢失工具。7.2加强对工具的技术指导,在使用工具过程中,严格按照工具的操作工艺进行,严禁不正当的操作带来的工具过度磨损和消耗。7.3在日常的工作中总结好的经验和方法,改良工具的操作工艺。7.4加强对工具的维护、保养、回收和翻新工作。加强工具的日常保养与点检,回收旧(坏)的工具,对于回收的工具进行拼装或修理,在不影响正常生产的情况下,延长工具的使用周期。7.5不断提高自制工具的质量也可以降低工具的消耗。 注:工具管理使用的表格《生产科工具申购单》 《工具领用记录表》 《生产线工具领用记录》 《生产科借用记录表》 《工具维修单》 《工具损坏记录》
校园的美好回忆作文400字7
(一)学校设立食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建立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明确各领导及各部门职责。
(二)学校食品安全实行校长(园长)负责制。学校应将食品安全作为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并落实有关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要求,定期组织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整改。
(三)学校应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每餐均应当有学校相关负责人与学生共同用餐,及时发现和解决集中用餐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四)学校应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员,做好日常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配备专兼职营养健康专业人员,指导学生膳食营养平衡。
(五)厨师长和食堂各岗位负责人全面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安全工作。
(六)学校应建立集中用餐信息公开制度,组织师生家长代表参与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管理和监督。
(七)学校应加强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宣传教育,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相关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对食堂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
学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一)学校成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小组,学校校长为应急处理小组负责人。建立食品安全突发事故报告制度,明确报告人。
(二)学校接到食品安全事件投诉,立即报告应急处置小组负责人。
(三)学校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小组负责人应立即要求停止食品加工活动,立即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件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及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防止事故扩大。
(四)学校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第一时间电话上报学区教育服务中心,并同时向区教育和体育局安全应急部及辖区市场监管所(电话:)、社区疾控部门(电话:)报告,在1小时之内书面向青岛西海岸新区教育和体育局、市场监管及疾控部门报告。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采取控制措施。
(五)学校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小组负责人应尽快组织可疑食品加工涉及的人员到现场,准备接受相关调查。
(六)学校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进行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调查处理,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
(七)学校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主动组织病人就医,避免贻误治疗,并与学生家长联系,做好沟通引导等工作。
(八)学校启用有资质、已签订供餐协议的配餐公司为师生供餐。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自查制度
(一)学校应全面分析经营过程中的食品安全危害因素和风险点,确定食品安全自查项目和要求,建立自查清单,制定自查计划。
(二)食品安全自查可自行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
(三)食品安全自查包括制度自查、定期自查和专项自查:
制度自查:对食品安全制度的适用性,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自查。在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生变化时,及时开展制度自查和修订;
定期自查:每周至少开展一次食堂经营过程自查;专项自查:获知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立即开展专项自查。
(四)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食品,立即停止使用,存放在加贴醒目、牢固标识的专门区域,并采取退货、销毁等处理措施。对自查中发现的其他食品安全风险,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有效措施。
(五)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并有整改台账、记录。
(六)周自查情况及时在餐厅公示栏进行公示。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一)学校食堂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培训工作,并制定培训计划,做好培训记录。
(二)新进从业人员以及临时工应先培训后上岗,培训情况记录在案。
(三)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每年组织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培训学习不少于40学时,并考核合格。
(四)建立完整的从业人员学习培训、考核档案,内容包括:培训时间、学时数、培训地点、教材、教师、培训对象、学员名单、考试试题、个人考试成绩等。
(五)对不参加培训学习或考核不合格者不予上岗,直至培训合格。
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一)从业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持健康证明上岗;新员工必须体检合格后才能上岗。健康证明应当在学校食堂显著位置进行统一公示。
(二)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健康证应在有效期内。
(三)实行每日晨检制度,每日上岗前由班组长逐一检查每个从业人员个人卫生、健康状况,并做好晨检记录。
(四)从业人员凡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应主动报告,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个人卫生,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帽,头发不得外露,不得留长指甲、长头发、胡须等。
(六)操作时手部应保持清洁,操作前应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
(七)专间操作人员应穿戴专用工作服帽和口罩,双手进行清洗消毒。
(八)从业人员不得将私人物品带入食品处理区。不得有在食堂内吸烟等行为,不得在食品处理区内饮食或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食品的行为。
(九)从业人员上厕所前应在更衣室内脱去工作服,工作服不得穿到非食品处理区。
(十)从业人员应熟记本岗位食品安全知识及应知应会的内容。
学校食堂加工经营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洁、消毒制度
(一)落实加工经营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洁、消毒责任,食堂内外环境整洁,无卫生死角。
(二)地面应保持经常性的清洁,无积水,无油污、无脏物,保持干燥、卫生。
(三)排水沟应保持清洁、卫生,不能存在食物残渣、油污和污水,保持流水通畅。
(四)墙面应保持清洁,无霉斑、污斑。天花板应保持清洁、卫生,无结尘、无蜘蛛网。
(五)灶台台面清洁,无油污残菜,炉台底等无卫生死角;排烟、排气设施清洁卫生,无油垢沉积、不滴油;油烟管道每年至少清洗2次。
(六)工作台、调料台、水池、工具及加工设备每次使用后应清洗,保持整洁。直接接触食品工具、容器必须清洗消毒。
(七)餐厨垃圾废弃物做到随手清,放入带盖垃圾桶中,垃圾桶应及时清理、清洗、消毒。
(八)冷藏、冷冻设施内外清洁,定期除霜,生食品、半成品、成品分柜分类贮藏,无异味。
(九)餐具清洗消毒要求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宜采用蒸汽、煮沸等物理方法消毒。餐用具保洁设施应定期清洗,保持洁净。盛放调味料的器皿应定期清洗消毒。
学校食堂加工经营场所及设施设备维修保养制度
(一)食品处理区设置专用的粗加工、切配、烹饪、备餐餐用具清洗消毒及原料贮存的场所,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加工、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并应能防止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各功能间标识明显,操作流程规范。
(二)各功能间地面与排水、墙壁与门窗、屋顶与天花板符合餐饮服务操作规范要求,定期检查,确保地面与排水无破损、漏水,墙面与门窗无破损、霉斑,屋顶与天花板无霉变、脱落。
(三)配备与师生就餐人数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施,烹调炉灶、蒸箱设施,餐用具消毒、保洁设施,留样设施,专用空气消毒设施,清洗设施,通风防潮设施,废弃物存放设施,防蝇、防鼠设施,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正常运转和使用。
(四)配备与师生就餐人数相适应的餐具、容器、刀具、刀架、墩板、墩架等,使用色标管理,标识清晰,并定点定位存放使用。定期检查和维护,及时清理清洗,必要时消毒。
(五)定期组织对电气设备、燃气、机械设备的检查,加强对有关员工的安全操作规程培训,设备、设施维护、校验及时有记录。
学校食堂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制度
(一)学校实行大宗食品集中定点采购,指定专职人员负责食品采购、查验以及台账记录等工作。
(二)采购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应当到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批发市场采购,并按《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要求进行索证索票,索取、留存有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如实准确记录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且由供货商盖章或签字确认。
(三)从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的,应查验其食品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等;采购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查验其营业执照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四)从食品经营者(商场、超市等)采购食品的,应查验其食品经营许可证等,采购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查验其营业执照等;
(五)从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采购食用农产品的,查验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六)从集中交易市场采购食用农产品的,应索取并留存由市场开办者或者经营者加盖公章(或者负责人签字)的购货凭证。
(七)采购畜禽肉类的,应查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采购猪肉的,还应查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如有疫情发生时,冷链禽畜肉、水产及制品应提供相关病毒核酸检验阴性报告。采购肉类制品的,应查验肉类制品的检验合格证明。
(八)禁止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禁止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进入学校食堂,禁止食用亚硝酸盐、野生动物或野生动物制品等。
(九)进货查验记录和相关凭证保存期限不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食用农产品的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少于6个月。
学校食堂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
(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采购、保存和使用食品添加剂。
(二)应当按照GB 2760规定的食品添加剂品种、使用范围、使用量等要求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应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
(三)食品添加剂管理应做到“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人登记、专柜保存、专用称量。
(四)食品添加剂采购应严格执行采购索证规定,食品添加剂必须有包装标识(中文),必需标注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生产者的名称、地址、生产许可证编号;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
(五)食品添加剂有固定的场所(或橱柜)存放,标识“食品添加剂”字样,盛装容器上应标明食品添加剂名称。
(六)采用精确的计量工具称量使用,并有详细的使用记录。使用量应参照9DB37/T 4200—2020标准执行。
(七)本单位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称清单、使用岗位、用于制作何种食品应在餐厅醒目位置公示。
学校食堂库房管理制度
(一)食品库房应定期通风换气,防鼠、防蝇、防虫、防潮设施完好,保证正常使用。
(二)库房、货架、盛放食品的容器应保持清洁,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用品、杂品等。
(三)食品应分区分架分类、离墙离地15㎝以上存放,不同类型的食品原料应分隔或分离贮存,并按照食品包装标注的贮存条件进行贮存。
(四)食品经查验入库后定位摆放,按易于先进先出的原则存放食品原料,并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等信息,做好入库查验登记。
(五)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设置标签,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六)用于保存食品的冷藏冷冻设备,应贴有标识,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应分柜存放。
(七)装调料、食用油的容器要使用专用的调料盒、油壶等容器。如需倒盒的调味品,应在容器外加贴标识,标注品名、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调料盒要定期进行清理、清洗、消毒。
(八)应定期检查库存,库房内设置退货专区,有明确标识,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学校食堂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
(一)建立学校食堂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学校食堂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规定。
(二)配备学校食堂餐厨废弃物回收处置设施。配备专用厨房废油存放容器并有明显标识。在下水道入口处按环保要求安装泔水隔离池或油水分离器,并保证正常运转。配备足够量带盖垃圾桶(箱),确保厨房废物(剩菜、剩饭、下脚料)分类放置、日产日清。
(三)实行学校食堂餐厨废弃物回收单位资质登记备案制度。餐厨废弃物应由经相关部门许可或备案的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单位处理,学校应与处置单位签订合同,并索取其经营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建立学校食堂餐厨废弃物管理台账制度。废弃油脂和餐厨废弃物回收单位每次回收都要向学校出具收据凭证;学校应分门别类建立老油、下水道泔水油、厨房废物登记台账,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情况,并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告。
(五)规范学校食堂餐厨废弃物回收处置。废弃油脂和餐厨废弃物回收单位要配备防泄漏箱式装运车和相应容器设备,餐厨废弃物应当实行密闭化回收和运输,运输设备和容器应当具有餐厨废弃物标识。
(六)加强学校食堂餐厨废弃物处置工作的检查监督。对不按规定处理餐厨垃圾的行为,立即改正,并给予处罚。
学校食堂食品留样制度
(一)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含简餐)应留样。
(二)应由专人管理留样柜和留样食品、记录留样情况。留样柜应随时上锁,定期除霜、消毒,钥匙由留样责任人保管。
(三)应将留样食品按照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专用密闭容器内,在专用冷藏设备(留样柜)中冷藏存放48小时以上。冷藏室的温度应设置在摄氏0 ℃~8 ℃。每种食品的留样量应不少于125 g。
(四)在盛放留样食品的容器上应标注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月、日、时)、留样人员,或者标注与留样记录相对应的标识。
(五)食品样品留存满48小时后应及时销毁,留存食品不得混入师生用餐食品中。
(六)做好留样记录。留样记录应标明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月、日、时)、留样人员、销毁时间(月、日、时)、销毁人、审核人等。每周整理留样记录、存档。
学校餐厅卫生管理制度
(一)食品经营许可证及公示信息应悬挂在餐厅醒目位置。
(二)就餐场所要达到窗明几净,地面清洁,地面无水。
(三)餐桌摆放整齐、美观、干净整洁。
(四)就餐场所服务员需持有效健康证上岗,上岗工作时不得涂指甲油、手部不得涂抹化妆品和佩戴饰物。
(五)备用餐具在摆台前应存放在密闭保洁设施内。
(六)就餐场所应设置洗手设施,配备洗手液、干手器、七部洗手法。
(七)就餐场所应有防虫、防蝇、防蟑螂和防鼠害的设施。
(八)应及时清理、清洁桌面,清理餐厨废弃物和垃圾。应引导学生用餐后将餐具和餐余废弃物送至指定位置。
(九)用餐结束后,进行就餐区整体清洁、消毒、通风。
(十)设置餐厅文化专栏,有食品安全、营养健康、合理饮食、节约粮食、文明用餐等宣传内容。
(十一)应引导教育学生文明用餐、秩序用餐、勤俭节约,营造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的氛围。
学校生活饮用水管理制度
(一)学校应制定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组织培训和演练。
(二)学校饮用水卫生应有专人负责、专人管理。
(三)直接从事供水、管水人员应当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患有痢疾、伤寒、甲型或者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影响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疾病的人员和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不得直接从事生活饮用水供、管工作。
(四)学校应定期对饮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及时更换滤芯,加强日常维护、巡查,及时发现和消除污染隐患,做好清洗、消毒、维护等记录。
(五)学校购买涉水产品,应当索取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和产品检验合格证明;购买消毒产品,应当索取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和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应对购买的涉水产品、消毒产品的有关信息进行登记备查。
(六)学校应当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使用符合卫生安全要求的涉水产品和消毒产品。
(七)现制现供饮用水经营学校应当配备相应的水质检测仪器、设备或者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对其供应的现制现供饮用水的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值等项目,每周进行现场快速检测;对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硝酸盐等重点指标,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测。
(八)学校一旦发生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应当立即报告卫生及教育主管部门,不得隐瞒、缓报、谎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并按照有关预案及时予以处置。
(九)在学校内醒目位置设置饮水、用水卫生公告栏,告知师生饮水、用水安全须知,包括不宜饮用生水,提倡喝开水。
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奖惩制度
(一)奖励制度: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员工视情况给予奖励:
1、在完成生产、经营和工作任务,提高产品产量、质量,提高生产工艺技术水平等方面,有特殊贡献的。
2、提出合理化建议或在提高工作效率、节约学校资金和能源等方面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的。
3、保护食堂财产,防止或挽救事故,使食堂免受重大损失的。
4、为维护食堂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和治安环境,勇于向破坏行为作斗争,有显著功绩的。
5、因其他特殊贡献应当给予奖励的。
(二)惩罚制度: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员工视严重程度给予写检查、罚款或开除的处罚:
1、工作时间不穿工作服,售饭时不戴帽子、口罩的。
2、让非工作人员进入操作间的。
3、操作过程中生、熟、半成品食品未分开使用的。
4、在操作间内吸烟,发现过期食品或霉烂食品未处理的。上下班迟到、早退或工作时间内随意离开岗位的。
5、被投诉饭菜中出现异物的。
6、饭厅、操作间餐后未及时打扫擦洗干净的。
7、操作工具(盘子、锅、调料盒等)未摆放整齐、卫生不干净的。
8、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浪费或发生差错。对分派的工作敷衍、拖延、推诿,不按规定要求完成任务的。
学校食堂投诉受理制度
(一)食堂从业人员必须遵守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认真做好本职工作,为广大师生员工提供安全营养健康的食品和优质的服务,自觉接受全校师生的监督。
(二)学校在餐厅内醒目位置设立监督意见信箱,收集食堂投诉意见。学校食堂设立并向师生、家长公开食品安全投诉电话,接受师生、家长的监督。
(三)建立投诉受理制度,对师生、家长提出的投诉,应立即核实,妥善处理,并且留有记录。
(四)如果因卫生问题(如饭菜里夹有头发、小虫或其他杂物,餐具不洁等等)被师生、员工、家长投诉,一经查实,对相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罚。
(五)如果因服务质量问题(如服务态度差、刁难谩骂师生员工等等)被师生、员工、家长投诉,一经查实,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或知错不改者给予辞退处理。
(六)接到师生、家长投诉食品感官异常或可疑变质时,应及时核实该食品,如有异常,应及时撤换,同时告知备餐人员做出相应处理,并对同类食品进行检查。
(七)投诉电话
学校集中用餐陪餐制度
(一)建立学校领导、教师、学生家长陪餐制度,并确保陪餐人员身体健康。
(二)每餐应安排两名以上(含两名)校级领导干部(校长每周陪餐不少于一次)及教师陪餐(至少一名教师代表);结合单位实际每周安排家长代表陪餐,不少于2次。
(三)统一制定陪餐安排表,在校园网、公示栏、食堂(或餐厅)等明显位置公布,并交由食堂管理人员存档备案。
(四)陪餐人员和学生同区域、同标准就餐;加强对陪餐情况的检查,定期通报陪餐情况。
(五)陪餐人员对所食用饭菜的外观、卫生、口味、质量等进行评价,对就餐当天食品安全有关情况进行监督,对就餐学生的意见和建议做好记录。
(六)陪餐人员对以下情况当场指出并要求及时整改:食堂卫生较差、物品摆放杂乱;食堂工作人员未穿戴工衣、工帽,以及其他不符合从业人员职业行为要求的;餐饮用具未按要求消毒;饭菜加工距用餐时间过长;饭菜口味过甜或过咸等。
(七)学校陪餐人员因故不能陪餐的,及时向校领导报告,由校领导在就餐前指定其他人员陪餐,确保每日陪餐人员及时到岗。
(八)食堂管理人员认真听取陪餐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对提出的问题及时整改落实,并建立问题整改台账,做好整改记录。
学校食堂有害生物防控制度
(一)食品处理区的门、窗应装配严密,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和可开启的窗应设有易于拆洗且不生锈的防蝇纱网或设置空气幕,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和各类专间的门应能自动关闭。
(二)加工经营场所可设置灭蝇设施。使用灭蝇灯的,应悬挂于距地面2m左右高度,且应与食品加工操作场所保持一定距离。
(三)排水沟出口和排气口应有网眼孔径小于10mm的金属隔栅或网罩,以防鼠类侵入。
(四)应定期进行除虫灭害工作,防止害虫孳生。除虫灭害工作不得在食品加工操作时进行,实施时对各种食品应有保护措施。
(五)加工经营场所内如发现有害动物存在,应追查和杜绝其来源,扑灭时应不污染食品、食品接触面及包装材料等。
(六)杀虫剂、杀鼠剂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存放,应有固定的场所(或橱柜)并上锁,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并有专人保管。
(七)使用杀虫剂进行除虫灭害,应由专人按照规定的使用方法进行。宜选择具备资质的有害动物防治机构进行除虫灭害。
(八)各种有毒有害物品的采购及使用应有详细记录,包括使用人、使用目的、使用区域、使用量、使用及购买时间、配制浓度等。使用后应进行复核,并按规定进行存放、保管。
学校营养健康管理制度
(一)设立由单位领导、后勤、工会和食堂管理等人员组成的营养健康管理委员会,明确各岗位职责,开展过程管理。
(二)学校应配备有资质的专(兼)职营养指导人员,具备为不同人群提供营养配餐和管理的能力。
(三)围绕合理膳食和减盐、减油、减糖(“三减”)制定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职责,并开展自查。
(四)学校餐厅应设立“营养健康角”,摆放测量身高、体重、血压等的设备和工具,并定期维护;张贴自测自评方法。(五)开展形式多样的营养健康知识宣传活动,营造营养健康氛围。
(六)制定合理膳食营养配餐计划。食物种类应当符合《中国居民膳食指南》的推荐要求。提供套餐或份饭的食堂,一周内食谱尽量不重复。
(七)按照《餐饮食品营养标识指南》对所提供的餐饮食品进行营养标示。
(八)建立防范和抵制食物浪费制度,并采取措施予以落实。
(九)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禁止非法食用、交易野生动物,落实卫生防疫相关规定和要求。
(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垃圾分类,建立台账,做好记录。
(十一)食堂内全面禁烟,设置禁止吸烟标识。学校配餐(校外供餐)管理制度
(一)学校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应选择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具备集体用餐配送资质、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社会信誉良好的供餐单位。
(二)学校应建立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食品安全责任制,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员。
(三)学校应建立健全校外供餐管理制度和突发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建立索证索票、食品接餐查验制度、分餐管理等制度。
(四)学校应与供餐单位签订供餐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权利和义务,存档备查。
(五)学校应设有专用接餐室,配备空气消毒设施、洗手设施、留样设备、保温制冷设施,温湿设施等;应配备中心温度计、接餐垫、架;应为工作人员配备工作服、工作帽、口罩等。
(六)食品从烧熟至食用的间隔时间应在2小时内,服务半径运输时间应不超过30分钟。
(七)学校应对供餐单位提供的食品随机进行外观查验和必要检验,并在供餐合同(或者协议)中明确约定不合格食品的处理方式。
(八)供餐单位应配置专用食品配送车辆。配置的冷藏或加热保温设备或装置应能保证运输过程中食品的中心温度保持在8 ℃以下或60 ℃以上。
(九)配餐容器表面应标明加工单位、生产日期及时间、保质期,标注保存条件和食用方法。
(十)供餐单位应保持运输车辆、配餐容器的清洁,每次运输食品前和运输食品后应进行清洗消毒。
(十一)供餐单位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当餐加工,确保食品安全。
学校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一)学校食堂(供餐单位)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制定、实施餐饮服务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二)学校食堂(供餐单位)未查验或者留存相关证照复印件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学校食堂(供餐单位)采购、贮存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四)学校食堂(供餐单位)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或者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五)学校食堂(或者供餐单位)未按要求留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六)学校未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管理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对学校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由学校主管教育部门视情节对学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
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学校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的,应当从重处理。
(七)学校食品安全的相关工作人员、相关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应当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应当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食品、食品原料劣质或者不合格而采购的,或者利用工作之便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2、在招投标和物资采购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
3、怠于履行职责或者工作不负责任、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
4、违规操作致使师生人身遭受损害的;
5、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擅离职守或者不按规定报告、不采取措施处置或者处置不力的;
6、其他违反国家、省、市食品安全要求的行为。
(八)学校食品安全管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主管教育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2、隐匿、伪造、毁灭、转移不合格食品或者有关证据,逃避检查、使调查难以进行或者责任难以追究的;
3、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未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组织抢救工作致使食物中毒事态扩大,或者未配合有关部门进行食物中毒调查、保留现场的;
4、其他违反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校园的美好回忆作文400字8
一、目的范围
为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预防职业病,保障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职业健康安全,提高经济效益,依据国家有关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管理。
二、管理内容
1.职业危害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有害因素。
2.职业病指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并列入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名单的疾病。
3.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基本管理原则。
三、工作职责
1.公司安委会成立职业健康管理领导小组,做为公司职业健康管理领导机构,总经理任组长,各部门及生产车间的负责人为组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综合部,负责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日常开展。
2.职业健康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文件精神;决策职业病防治工作重大问题;制定职业病防治总体规划、计划和实施方案以及综合管理和指挥协调等工作。
3.综合部负责公司职业健康培训教育和职业健康检查工作以及劳保用品管理;安环部负责职业健康危害申报,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检测和员工职业健康档案的管理;生产车间负责生产员工的的职业健康管理和职业健康防护设施的维护和运行管理。
四、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为预防和消除职业危害,强化职业健康日常管理,保护职工的职业健康安全,预防职业病,依据国家职业健康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公司建立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确定主要负责人、各职能部门以及相关人员应履行的职责和义务。
1.总经理职业健康职责
1)公司总经理是公司职业健康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公司职业健康管理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2)负责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标准,并自觉接受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考核,提高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水平。
3)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职业健康安全机构,配备专(兼)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支持职业健康监管部门和职业健康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工作。
4)组织建立健全公司各项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制度,审批职业健康技术措施经费使用计划,并贯彻实施。
5)定期听取职业健康管理部门的情况汇报,研究解决职业健康监督管理等有关问题。督促各部门做好本职范围内的职业卫生防治工作。
6)组织、主持职业健康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督促落实防范措施。
2.工会组织职业健康工作职责
1)依法对职业健康工作实行群众监督,协助行政及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职业卫生安全法律、法规;对违反职业健康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行为,工会组织有权制止、申诉和控告。
2)参与讨论公司职业健康防治工作。
3)定期检查安全技术和职业健康措施计划的执行情况,督促相关部门有计划地改善生产劳动条件。
4)监督有关部门及时提取和合理使用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措施经费。
5)参加职业健康检查和重大事故(事件)的调查处理。
3.综合部职业健康工作职责
1)在公司职业健康管理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和县级职业卫生管理部门的指导下,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职业卫生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规,管理公司的职业健康安全工作。
2)编制、修订各种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监督检查执行。编制公司职业健康管理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并提出奖惩意见,报领导审批。
3)负责劳保用品的管理,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做好劳动防护用品定期发放等工作。
4)负责组织开展公司职业健康安全培训教育活动,做好外培人员的协调安排;完成新进人员的职业健康安全教育。
5)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防火、防爆、防尘、防毒、职业病防治工作和特种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的`检查工作。
6)在人力资源配置时对患有某工种禁忌症的人员,不得安排从事该工种操作。
7)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及时完成职工年度例行职业健康体检工作。做好新入厂员工上岗前的健康查体和员工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查体工作。
4.安环部职业健康工作职责
1)宣传、贯彻国家职业健康的有关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
2)确定公司的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点,协助监测部门对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点进行监测,并对监测结果进行公示;对超标场所,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方案,监督整改。
3)负责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负责企业劳动卫生档案的建立工作;负责在职员工职业健康档案的归档管理工作。
4)负责组织进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5)协助综合部积极开展职业健康教育工作,普及和提高全体员工的职业健康知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5.财务部职业健康工作职责
1)及时将职业健康工作措施经费、使用计划列入生产经营财务计划,专款专用,确保经费落实,并监督其合理使用。
2)按规定安排职业健康专项经费,用于改善生产过程环境和劳动条件,消除职业健康事故隐患。
6.班组长职业健康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公司各项职业健康管理规章制度,领导班组人员文明安全作业,对班组人员在生产劳动中的职业健康防治管理全面负责。
2)根据生产任务和本组人员的技术、体力等特点,合理安排任务,交待职业健康应注意事项,并做好交接班工作。在生产过程中,经常检查本工序的环境因素、危险源控制状况,做到班前布置、班中检查、班后讲评,并做好交接班记录。
3)组织本班员工认真学习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随时检查执行情况;对新进职工和调换工种的员工及时进行职业健康知识教育。
4)班前要对工序所使用的职业健康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劳动防护用品用具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采取改进措施,对班组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上报车间处理。
5)发生职业健康事故立即向车间报告,积极施救,自觉配合有关人员进行事故调查,吸取事故教训,提出防护措施建议。
7.岗位操作工职业健康工作职责
1)自觉学习公司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和防护知识。牢记“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职业健康工作方针,增强职业健康安全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2)自觉遵守各项职业健康安全规章制度和本岗位的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正确操作设备,不违章作业。
3)按作业要求正确穿戴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健康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发现职业健康防护设施设备不能正常工作应及时上报并组织维修。
4)发生职业健康事故应当立即向上级报告,积极施救,自觉配合有关人员进行事故调查,要吸取事故教训,提出防护措施建议。
5)积极参加职业健康的各项活动,从实际出发,提出改善劳动条件的合理化建议。
五、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1.为有效预防和消除职业危害发生,切实保护员工身心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免受侵害,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公司对作业场所存在的粉尘、噪声、高温等职业危害因素实施告知制度。
2.告知形式。公司职业危害告知主要有合同告知、警示告知、培训告知、公告栏告知、原材料和设备危害告知等形式。
3.职业危害告知内容。
1)规章制度告知:职业卫生防治有关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年度计划。
2)应急告知:发生事故时,职工如何避险、如何救援。
3)危害告知:将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危害、及浓度(强度)监测结果告知劳动者。
4)合同告知: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时,告知其工作场所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及可能造成的后果、职业健康防护设施情况及防护程度。
4.职业危害告知控制程序。
1)公司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健康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健康保护。
2)公司与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清楚如实告知。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3)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公司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变更告知补充合同。
4)公司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说明对作业人员进行告知。警示说明应当标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5)公司每年组织一次对员工进行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培训、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6)公司职业健康管理领导小组应定期对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7)按照国家法律相关规定,公司按期组织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每年一次)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8)当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将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地点、时间、发病情况、死亡情况等即使按照要求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六、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1.按照国家职业健康管理规定相关要求,企业应依法及时、如实申报存在的粉尘、生产性职业危害因素,并接受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2.职业危害申报项目按《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分为粉尘类、化学物质类、物理因素、生物因素、导致职业性皮肤病的危害因素、导致职业性眼病的危害因素、导致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的危害因素。
3.安环部负责公司职业危害申报工作。对公司存在的职业危害按照规定要求组织申报。职业危害申报包括以下内容。
1)公司基本情况;
2)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
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
4)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5)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6)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的管理人员情况。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4.公司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每年组织申报一次,当生产经营出现以下变化时,要向原申报机关申请变更,重新申报职业危害。
1)对进行新、改、扩等建设项目,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2)对生产技术、工艺、材料变更后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3)公司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4)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七、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1.为了有效预防和消除职业危害发生,公司各部门应积极开展职业健康教育培训工作,提高职工的职业病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的技能。
2.综合部负责编制公司年度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工作的目标、任务、分工及具体培训项目,认真组织实施。各部门严格按照培训计划要求内容开展落实。并详细做好培训记录。
3.公司职业健康教育培训开展主要有内部培训和外委培训两种形式。内部培训主要有新进员工、转岗员工和新工艺、技术等投产时进行的职业健康教育培训活动;外委培训一般指公司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参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职业健康培训。
4.员工的职业健康教育培训的开展。
1)公司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必须参加由县级以上安监部门组织的教育培训,提高其管理能力,并经考核合格,取得职业健康管理资质证书。
2)新进人员入厂时,由综合部负责相关部门配合,结合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对其同步进行职业健康教育培训。
3)如果有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新材料投产,相关部门应组织相应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操作规程等适应性培训。操作人员未接受培训并考核的,不能上岗操作。
4)转换岗位人员由岗位所在工序班长培训新岗位可能产生的危害及防范措施。
5.安环部负责建立公司员工职业健康教育培训档案,档案应包含以下内容。
1)职业病危害因素信息卡(毒物信息卡MSDS)。
2)公司负责人职业健康培训证明。
3)公司各类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培训通知、培训教材、培训记录、考试试卷、宣传图片等纸质和摄录像资料)记录。
4)职业病危害告知(包括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劳动合同中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职业健康检查等的告知凭证)。
八、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1.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
2.为加强防护设施、设备的管理工作,避免和减少职业健康事故的发生,从而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公司相关部门应协同做好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以及检修,保证防护设施正常运行。
3.公司安环部负责防护设施维护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指导。生产车间负责防护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管理;生产工序按照要求做好防护设施的维护检修等任务。
4.生产车间建立防护设施管理台帐,收集整理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做好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定期对岗位员工进行防护设施操作规程、性能、使用要求等知识的培训,指导正确操作使用。
5.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维护检修管理。
1)防护设施实行“包机到人”,操作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培训,熟悉和掌握设备的结构、性能和“安全操作规程”、“保养润滑”等知识;日常运行严格按照使用规程操作;“包机到人”确定后,相应责任人员应保持稳定。
2)岗位操作责任人员应按规定的范围内容和规定的部位,认真做好设备日常保养,发现异常立即停车,不准带病运转。
3)生产工序班组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做好交接班记录,并向接班人员详细交待防护设施运行情况和需要处理的设备故障。
4)防护设施出现故障时,岗位人员应及时报告车间,通知维修人员进行修复;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对于故障无法及时修复的应立即报告公司技术部门介入处理。
5)不得擅自停用或拆除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作业人员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并好检修记录。
6.公司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对公司职业健康危害因素进行年度监测,保障作业环境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含量符合国家的职业健康标准和卫生要求。确保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九、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管理制度
1.综合部负责公司职业健康检测工作,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健康标准,有效预防职业危害,切实保障员工健康。
2.生产车间存在有毒气体职业危害的岗位由公司统一配置固定或便携式监测装置;生产工序自行负责作业场所的危害因素日常监测,保证配置安装的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监测的结果做好记录,出现异常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3.公司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存入职业危害防治档案,向员工公布,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1)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点的设定和检测周期应符合《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159 )规范要求,监测点的设定由公司安环部管理人员、委托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检测人员共同确定,所有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每年至少检测一次。
2)检测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应主要包括公司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噪声、高温等危害因素。
3)委托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人员进入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工作服、防护手套等相关防护用品,根据检测结果,比对国家有关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标准做出符合性判定和评价并出具《监测报告》。
4)安环部及时将作业场所或岗位职业危害因素测定结果向公司职业健康管理领导小组报告并整理后进行归档。综合部及时根基检测结果填制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检测结果告知书,向全员进行公示。
4.职业危害监测发现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健康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经治理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后,方可重新作业。
5.财务部编制年度财务预算应编制职业危害检测经费预算,保障检测经费的落实。
十、员工职业健康检查制度
1.为规范公司职业健康监护管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落实职业病防治各项措施,切实维护员工的安全与健康,公司实施全员职业健康岗前和定期检查。
2.员工的职业健康检查或身体健康检查由综合部负责组织实施。并根据上级要求,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规定,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和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3.新招聘的人员在上岗前必须进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者方可正式录用上岗;体检有异常的或有职业禁忌的不予录用,体检费用由个人承担。
4.公司在岗的生产车间员工、质检员、后勤管理人员,每年进行一次职业健康检查,由公司统一安排时间进行。
5.员工职业健康检查必须统一在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且有公司临时安排的人员陪同监察。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或身体健康检查按正常出勤对待。
6.员工职业健康检查的项目、内容及周期。
岗位浸出成品库工上岗前检查项目在岗期间检查项目体检周期职业禁忌症
1、活动性结核病2、慢性呼吸系统疾病3、明显影响肺功能的疾病1、心血管疾病2、癫痫或晕厥史3、色盲4、高血压1、癫痫2、色盲3、明显听力减退1、视力不正常2、心血管系统疾病3、 精神障碍4、运动功能障碍5、四肢不全内科常规检查;血、尿内科常规检查;血、尿常常规,心电图,肝功能。规,心电图,肝功能。高1年高仟伏X射线摄片,仟伏X射线摄片,肺功能。肺功能。内科常规检查,血、尿内科常规检查,血、尿常常规,心电图,脑电图,规,心电图,脑电图,视视力、色觉。力、色觉。内科常规检查,血、尿常规、肝功能,心电图,脑电图,视力、色觉,纯音听力测试机电维修1年内科常规检查,血、尿净化、合常规、肝功能,心电图,成、闪脑电图,视力、色觉,焙、锅炉纯音听力测试1年车辆驾驶内科常规检查,血、尿内科常规检查,血、尿常常规,心电图,脑电图,规,心电图,视力、色觉,肝功能,视力、色觉,胸部X线透视听力,胸部X线透视内科常规检查,血、尿内科常规检查,血、尿常常规,心电图,高仟伏规,心电图,高仟伏X射X射线摄片,线摄片,肝功能肝功能1年其他岗位1年1、活动性结核病2、传染性肝炎1年7.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出现有职业禁忌者或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即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十一、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1.施工单位为全体员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档案建立和整理完善由安环部负责实施并妥善保管。综合部相关人员协助完成。
2.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
1)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2)相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4)职业病诊疗等健康资料。
3.档案管理人员必须维护员工的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相关监督检查人员、员工或其近亲属、员工委托代理人有权查阅、复印员工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其他任何人员不得私自查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4.员工离开施工单位时,本人有权索取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档案管理人员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5.对已离职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在其离职时开始计算三个月后进行封存,并保存10年以上,以备上级部门查阅。
6.档案管理人员应将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妥善保管,防虫蛀、防霉、防丢失、防丢失,保证档案安全。所有档案应有专柜存放,定期清理通风,防湿。所有档案不得随意查阅、复印,不得置于公共场所。
十二、附则
本制度为施工单位职业健康管理综合制度,自颁发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由安环部提出修订意见上报施工单位批准后按文件程序更改实施。动者,即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十一、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1.施工单位为全体员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档案建立和整理完善由安环部负责实施并妥善保管。综合部相关人员协助完成。
2.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
1)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2)相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4)职业病诊疗等健康资料。
3.档案管理人员必须维护员工的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相关监督检查人员、员工或其近亲属、员工委托代理人有权查阅、复印员工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其他任何人员不得私自查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4.员工离开施工单位时,本人有权索取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档案管理人员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5.对已离职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在其离职时开始计算三个月后进行封存,并保存10年以上,以备上级部门查阅。
6.档案管理人员应将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妥善保管,防虫蛀、防霉、防丢失、防丢失,保证档案安全。所有档案应有专柜存放,定期清理通风,防湿。所有档案不得随意查阅、复印,不得置于公共场所。
十二、附则
本制度为施工单位职业健康管理综合制度,自颁发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由安环部提出修订意见上报施工单位批准后按文件程序更改实施。
校园的美好回忆作文400字9
一、“三同时”是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公司实施以上活动时,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纳入建设项目核算。
二、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必须进行职业安全健康的论证,明确项目可能对职工造成危害的防范措施;并将论证结果载入可行性论证文件,设计单位。
三、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职业安全健康设施的设计,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四、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健康验收规定进行,不符合职业安全健康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验收和投产使用。
五、建设项目验收合格,正式投入运行后,不得将职业安全健康设施闲置不用,生产设施和职业安全健康设施必须同时使用。
六、公司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应用项目时,要进行安全评估、安全审查和安全验收,并按以上规定的有关程序进行管理和控制。
校园的美好回忆作文400字10
1、目的
落实建设项目职业健康安全设施'三同时'(即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管理,从源头上控制和预防职业健康安全事故。
2、范围
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实施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含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建设项目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
3、职责
3.1技建部门
3.1.1负责建设项目职业健康安全设施'三同时'的归口管理。
3.1.2负责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职业健康安全措施的检查和督促工作。
3.2安监部门
3.2.1参与建设项目职业健康安全设施的可行性研究审查,初步设计审查,施工监控和建设项目职业健康安全设施的验收。
3.2.2负责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职业健康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
3.3各相关部门
负责由各相关部门实施的.建设项目的职业健康安全'三同时'管理和施工过程中职业健康安全措施的管理与监督。
4、内容和要求
4.1建设项目职业健康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
4.1.1可行性研究与设计阶段
a)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时,技建部门应督促编制单位进行职业危险与危害的论证,并将论证内容以专门章节编入可行性研究报告。
b)在初步设计中,工程设计单位应严格遵守现行职业健康安全标准,编制《劳动安全卫生专篇》。
4.1.2施工阶段
a)安监部应监控建设项目中职业健康安全设施采购,安装和施工,索取相关档案资料和资质证明,并建立相应的原始记录。
b)在施工过程中,技建部门应经常检查建设项目的职业健康安全设施施工进度,施工质量,督促施工方严格按施工图纸和设计要求施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纠正措施,并做好相关记录。
c)职业健康安全设施完工后,技建部门应会同施工单位对职业健康安全设施的施工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及有关的技术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4.1.3试生产和竣工验收阶段
a)建设项目竣工后,职业健康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使用单位做好试运行记录。
b)试运行期间,安监部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有关设备,场所的职业健康安全监测和检验,并将试运行期间职业健康安全设施的运行效果,有关监测检验数据和问题予以记载.对不符合国家法规,标准的情况,技安监部应督促设计,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c)凡国家强制进行预评价的建设项目,技改部门应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职业健康安全验收评价,获取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和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并向有关卫生和安全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和办理有关建设项目职业健康安全设施验收批文。
d)未强制进行职业健康安全预评价的一般建设项目,安监部应依据《劳动安全卫生专篇》和技术施工设计中职业健康安全设备和装置的要求,以及试运行中各种监测和检验数据,组织建设项目职业健康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验收可单独进行,也可与主体工程验收同时进行。
e)在验收中提出的意见,安监部应督促设计或施工单位迅速组织整改,整改完毕后形成整改报告,并将整改报告提交验收审批部门。
校园的美好回忆作文400字11
一、放射工作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年满18周岁。
(2)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
(3)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
(4)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
(5)持证上岗。
二、按卫生监督部门要求正确佩戴个人剂量计
三、认真执行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
四、配合卫生监督单位检查工作。
五、定期完成卫生监督单位的健康检查。
校园的'美好回忆作文400字12
1、目的
为实施有效对环境、健康、安全、工作条件等进行风险的识别、评估、分析以及控制管理,防止和控制事故及职业病的发生,保证员工在生产活动中的职业健康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所有人员。
3、工作职责
3.1环境健康安全委员会(简称ehs委员会)负责维护作业人员在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合法权益,对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管理工作实行监督检查与指导。
3.2 ehs主任(含副主任,下同)负责对管理人员进行职业健康安全意识和能力的培训以及在实施中的监督检查。
3.3 ehs委员负责对作业人员职业健康安全意识和能力培训以及劳动保护用品使用情况的监督。
3.4行政管理中心及工程组负责作业人员施工现场的防护设施、使用工具器材和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负责保证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3.5行政管理中心负责员工的职业病防治和对特种作业人员、女职工、未成年工劳动保护工作。
3.6消防及保安人员负责办公区、厂房、宿舍、食堂等区域消防、安全工作。
4、工作程序
4.1培训、意识与沟通
4.1.1行政管理中心、ehs主任每年根据公司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岗位胜任情况、培训需求,形成培训计划,确保管理人员、作业人员获得在职业健康安全方面所要求的能力和意识。
4.1.2各部门管理人员按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规,推行作业人员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明确责任,做好作业人员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培训记录、教材和宣传工作。
4.1.3 ehs主任组织或协助各部门开展各种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竞赛活动,宣传国家的职业健康安全政策、法律法规及企业的规章制度。开展职业健康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教育员工遵章守纪,提高员工职业健康安全意识和技能。开展职业健康安全的技术协作和合理化建议活动。
4.1.4 ehs委员会采取召开ehs会议、出版简报、发布张贴公告、举行ehs培训等方式将公司有关ehs的规定和制度贯彻到每个员工。新员工、内部调动员工或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前均应接受与相应岗位有关的ehs培训,包括机器的安全操作、防护设备的正确使用、废弃物的处理等。
4.1.5 ehs委员会应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公司的ehs事务,并鼓励员工向公司提出改善ehs的建议,ehs主任对员工提出的ehs建议或意见及时作出处理与跟进。
4.2 ehs日常检查
4.2.1 ehs委员会不定期进行日常巡查,每月组织进行一次正式职业健康安全检查,并记录在[安全生产/卫生检查表]中,和对各运行控制程序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测与评价。
4.2.2行政管理中心每年定期对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无证人员取消其特种作业资格。
4.3事故预防
4.3.1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职业健康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4.3.2所有生产岗位员工禁止穿戴袍、披肩、围巾、宽松服装,对于从事运转机器操作的员工不得留长发和佩戴首饰,工作服前襟和袖口不得敞开,以防造成缠绕危险。
4.3.3搬运超过15kg以下的物品,须掌握正确方法(屈膝,保持背部直立);搬运超过30kg的物品,须使用合适对应的工具。
4.3.4对于机器的运转部位必须安装防护罩以防接触受伤,风扇叶片的防护网罩间隙不得大于12.5mm。
4.3.5所有机器的开机控制电钮均应是绿色,关机控制电钮均应是红色,并应安装电源开关保护装置,以防不小心误触开关。
4.3.6电线、插头、开关、机器的传动部件、安全防护罩等应按照公司设备维修保养制度定期保养。
4.3.7对易燃液体的使用、搬运、储存区域要保持通风并严禁烟火。
4.3.8对有毒有害化学品应规定正确的使用环境和方法并提供个人防护设备,并做好有毒有害气体中毒的预防。
4.3.9有毒、有害、特种作业现场必备急救防范设施和医疗急救药品,并配备兼职名单。
4.3.10根据不同岗位和工种的特性,应配备相应的个人防护设备。
4.3.11对高于1米的开放式楼梯和开放式楼面应安装栅栏或锁链,以防坠落。
4.3.12有毒有害作业现场应有相适应的防护措施,并为作业人员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严格执行防护用品发放标准。从事电焊作业的人员要有特殊护目玻璃的防护面罩或专用手持面罩,穿好防护长袖衣裤及绝缘鞋,戴好焊接手套。
4.3.13对产生噪声较大的岗位,应按规定佩戴防护耳塞,减少噪声对听觉的伤害。
4.3.14高温季节做好防暑降温以及安全用电等工作。
4.4事故处理
4.4.1所有事故或事故险象由ehs主任负责组织调查,找出事故的直接原因和根本原因,并制定改进措施计划加以改善。
4.4.2对发生的事故或事故险象,按应急预案进行处置抢救,及时报有关领导和部门并保护事故现场,任何人都不得隐瞒。行政管理中心、ehs主任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涉及重大财产损失或人身安全的事故,应及时上报国家主管部门。
4.5职业健康安全监督管理
4.5.1 ehs委员会每年应定期对办公区、操作区、生活区与施工现场的.员工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国家、地方的有关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及本公司制定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程序文件和各项规章制度,对存在或潜在的问题责成责任部门及时改进。
4.5.2对接触有毒有害化学品的员工,不适应继续从事原岗位工作的职业病人应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4.5.3行政管理中心、ehs委员会按《职业病防治法》对本企业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6食堂安全卫生管理
食堂安全卫生管理严格执行《食堂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防止员工食物中毒。
4.7宿舍安全管理
宿舍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宿舍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防止员工意外事故的发生。
4.8职业健康安全委员会的监督责任
4.8.1对员工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实施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听取、收集员工在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向有关部门或领导反映。
4.8.2职业健康安全委员会各委员有权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维护职工职业健康安全的合法权益。
4.8.3在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职业危害,危及员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向领导或现场指挥人员要求采取紧急措施,立即从危险区内撤出作业人员;如无效,即应支持或组织员工采取必要的避险措施并立即向ehs主任报告。
4.8.4参与职业健康安全事故调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监督、协助公司采取防范措施,并提出意见。
4.8.5对不符合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标准规定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按照程序办理。
4.9统计与分析
行政管理中心对从事有毒、有害、特种作业人员工作状况及变动情况建立台账,每年进行统计、分析并采取必要的措施。
校园的美好回忆作文400字13
1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工程建设过程中有关安全施工、职业健康、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制度的引用而成为本制度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制度,然而,鼓励根据本制度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gb/t28001-20xx《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
gb/t 24001-20xx/iso 14001:20xx《环境管理体系标准(ems)》
dl5009.1-20xx《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部分)》
dl5009.2-20xx)《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架空电力线路部分)》
dl5009.3-1997,20xx年确认《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变电所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86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44号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93号令《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49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建设部建质[20xx]213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
(jgj59-9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劳动部劳安字(1991)33号文《关于颁发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的通知》
劳部发 [1996]423 号《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
(公安部61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安监总统计)〔20xx〕63号《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制度》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21号《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国家电网基建[20xx]1020号《国家电网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规定》
国家电力公司(国电电源[20xx]849号)《火力发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导则》
国家电力公司(国电发[20xx]777号)《电力安全器具预防性试验规程》(试行)
国家电力公司(国电电源[20xx]49号《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
国家电网公司 安监[20xx]23号《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dl 5009.1-20xx《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号《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4号《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
华润电力控股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crp-ge-299.001-20xx《华润电力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华润电力控股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crp-fp-299.002-20xx火电建设项目安全管理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办法:
3.1 五同时
计划、布置、检查、考核、总结工程建设工作时同时计划、布置、检查、考核、总结安全工作。
3.2 三定
定人、定时间、定项目。
3.3 三交
交任务、交安全、交技术。
3.4 三查
查衣着、查三宝、查精神状态。
3.5 三宝
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
3.6 三违
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
3.7 四不放过
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和周围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4 职责
4.1安全管理领导机构:华润电力渤海新区2*300mw热电联产机组工程成立安全委员会,负责工程的安全、健康与环境综合管理。
4.1.1安委会由建设单位总经理担任主任,建设单位副总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师、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担任副主任;有关部门负责人、专职安全人员和其他施工单位的安监部主任担任委员。安委会下设安全办公室负责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的日常管理工作。
4.1.2 安委会的主要工作
4.1.2.1 贯彻国家、上级有关安全工作指令,决定工程建设中安全管理的重大措施;
4.1.2.2 通过并发布各参建单位必须遵守的安全工作制度;
4.1.2.3 决定工程中重大安全文明施工问题的解决议案;
4.1.2.4 协调各参建单位间涉及安全施工问题的关系;
4.1.2.5 制定安全考核奖惩办法,并严格执行;
4.1.2.6 安委会在工程开工时召开第一次会议,以后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例会。
4.2 建设单位安全健康环境管理职责
4.2.1 建设单位总经理是工程安全、环境、健康管理第一责任人,对工程的安全健康及环境管理负全面领导责任。
4.2.2 负责工程建设全过程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发布安全管理目标和主要保证措施,明确必须遵守的法律法规;
4.2.3 负责向参建单位提供安全与文明施工基础条件;
4.2.4 负责对工程建设项目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状况和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状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督促解决存在的问题,负责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调试单位的安全考核工作。
4.2.5 对未认真执行安全管理制度的施工单位建有权:要求撤换负责人;扣罚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中止合同。
4.3 监理单位的安全健康环境管理职责
4.3.1 监理单位总监是合同范围内现场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工程的安全、健康、环境监督控制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应建立以安全责任制为中心的安全监理运行体系;
4.3.2 工程监理单位负责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4.3.3 负责依据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施工措施(方案)及现场施工平面布置监督检查施工单位的安全文明施工状况;
4.3.4 负责调查施工单位大、中型起重机械安全准用证、安装(拆除)资质证、操作许可证;监督检查施工机械安装拆除、使用、维护过程中安全技术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4.3.5 负责审查危险性作业(如大件吊装、大型设备的拖运等)的安全措施,并监督实施;
4.3.6 协调处理各施工单位交叉作业、工序交接中的安全文明施工问题,并跟踪控制;
4.3.7 组织定期和季节性安全大检查,并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4.3.8 监理单位负责对施工单位安全施工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综合考评,并有权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进行直接制止或进行处罚;
4.3.9 参加人身伤亡和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4.4 施工单位安全健康环境管理职责
4.4.1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是该单位安全施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对本单位施工责任区域安全施工的管理;
4.4.2 负责承建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并承担自身原因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
4.4.3 负责制订施工安全管理目标,编制安全施工保证计划,并组织实施、改进;
4.4.4 负责所辖区域的现场整洁、美观;安全防护及安全标志的设置;
4.4.5 负责执行安委会的有关决定。
4.6调试单位安全健康环境管理职责:在制定调试措施方案中应编制保证安全的措施,并接受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安全管理。
4.7设计单位安全健康环境管理职责:在设计中有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并根据现场情况提供相应的技术变更。在施工现场应接受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安全监督和管理。
5 目标
5.1安全管理控制目标
5.1.1不发生重大、特大事故;
5.1.2不发生人身重伤、死亡事故;
5.1.3不发生重大设备、机械事故;
5.1.4不发生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
5.1.5不发生负主要责任的特、重大交通事故;
5.1.6不发生重大坍塌事故;
5.1.7不发生职业健康事故;
5.1.8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
5.1.9不发生集体中毒事故;
5.1.10不发生对华润电力控股公司的'市场形象、社会形象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安全生产事件。
5.2文明施工管理控制目标
5.2.1总平面管理模块化;
5.2.2物资材料摆放定置化;
5.2.3现场安全设施标准化;
5.2.4作业人员行为规范化;
5.2.5环境卫生整洁化;
5.2.6作业人员着装统一化。
6 管理内容和方法
6.1由监理单位总监承担现场施工安全健康环境的监管责任。
6.2各参建单位各级行政正职为本单位(部门)的安全第一责任者,强化各级安全责任的落实。
6.3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项目合同前,须经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资质进行严格审查,审查合格,方可签订合同。审查项目(包括但不限于):
6.3.1有关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施工资质证书;
6.3.2法人代表资格证书;
6.3.3有关部门颁发的“安全施工合格证”、施工简历和近三年的安全施工纪录;
6.3.4上年度和上一工程发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安全施工的结论;
6.3.5安全施工的技术素质(包括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情况名册)及特种作业人员取证情况;
6.3.6安全施工管理机构(网络)及其专职安全员配备情况;
6.3.7保证安全施工的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用具的配备情况;
6.3.8外协单位安全施工管理制度及办法。
6.4施工单位须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遵照和执行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以及建设单位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制度。
6.5施工单位负责制订实现本工程安全目标的具体措施、办法和考核细则,并贯彻落实。
6.6施工单位须建立以项目经理、副经理、安全主管、专职安全员为核心的安全领导小组,形成完善的安全施工监督体系和保证体系,把安全生产放在首位。
6.7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务院20xx年1月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有关规定,依照其规定的十三条安全生产条件办理好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自觉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的监督和检查。
6.8施工单位设立安全监察科(或相应机构,人数不少于3人),工地设专职安全员,班组设专职或兼职安全员,外协队伍设专职安全员,施工单位配备的专职安全员数量不低于职工总数的3%,建立三级安全监察网络,并将组织机构人员名单报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备案。
6.9施工单位对自己管辖外协队伍安全施工负有监督、检查和指导责任,必须将外协队伍安全施工管理列入本单位安全管理工作的重点、难点工作,严禁以“包”代管、以“罚”代管。
6.10施工单位在开工前,须对本单位参加工程建设的全体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进行安全考核和体检,将受教育人员名单和考核结果及体检情况送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备案,经抽查合格后方可进入施工现场作业;在施工过程中人员补增或调换工种(包括特种作业)须到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
6.11施工单位必须为所属施工人员配备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用具、工具,并接受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的监督、检查。
6.12施工单位应在组织施工中树立“事故是可以避免的”安全理念,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积极采取各种措施,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通过危害辨识、危险评价和危险控制计划积极抓好预测预控,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施工单位要根据电力建设工程项目的特点和范围,对施工现场容易引发安全事故的危险源、危险部位、危险环节制定相应应急预案和措施,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6.13施工单位应结合施工任务,认真制定年度安全工作目标规划和安全技术措施;各项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除满足图纸要求外,还必须制定安全施工的技术措施,针对重大施工项目、季节性、危险性作业以及特殊作业等须进行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制定详细的安全技术措施。同时在每个施工项目开工前,随同开工报告呈报施工作业危害辩识、风险评估预控措施表,经监理单位审核、建设单位批准,并认真作好安全技术措施的交底工作,严把措施的编、审、交底和签字关。确保施工顺利进行。
6.14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未经监理单位的许可,不得私自改变施工措施中的有关安全的条文,否则由此而发生的事故,由责任单位负责。如交叉作业、夜间作业、有碍施工安全时,施工单位有权要求更改作业方式但须服从监理单位的统一调度。
6.15施工单位应每周召开一次安全例会,每月组织安全检查,及时纠正和处理“三违”,及时报送安全月报,并在每月的30日前向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报送下月安全计划和安全措施。
6.16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必须对作业场所认真检查,对现场的坑、口、洞、沿边等设置安全可行的防护围栏,并负责维护和管理。危险场所标志明显,有专人管理,施工机械、用电设施的安全装置必须齐全、有效,并切实做好文明施工,做到按序施工、工完、料净、场地清。
6.17施工单位若发生工伤事故,除立即报告上级主管和劳动部门外,应及时通报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并由施工单位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分析、上报、处理,并把处理结果报送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备案。凡因施工单位责任造成的人身、火灾、机械设备、交通等事故,其经济损失由施工单位全部承担,并负责处理上报。
6.18施工单位须将安全文明施工列入本单位的重要议事日程,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任务的同时,要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使安全管理工作日常化。适时组织开展“安全活动月”及“百日安全无事故”等活动。
6.19根据《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和《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试行标准》(ohsms)的要求,施工单位建立健全的安全、健康、环保管理制度和台帐,认真填写帐、表、册、卡,作到记录及时准确,有据可查。
6.20施工单位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现场机械的安全管理,特别是升降电梯及大中型施工机械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使其保持良好的状态,符合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进场前,将各施工机械台帐报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备案,随时接受检查;各种吊装机械、钢筋加工机械、卷扬机、搅拌机、木工机械等所有施工机械、工器具各种防护装置应齐全、灵活、可靠,并定期进行检查。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机械、工器具不准进入施工现场。
6.21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用电的安全管理,配电箱必须设可靠漏电保护装置。安装、维修或拆除临时用电,必须由有证电工操作;加强对施工用电的安全检查,严防触电事故的发生。
6.22施工单位应认真落实《火电施工安全防护设施标准化》的要求,为施工人员创造安全的施工作业环境。
6.23各参建单位应认真加强班组安全管理,规范班组安全建设,严格执行班组安全活动日、班前班后会和“三交”、“三查”制度。
6.24各参建单位加强对现场“三违”的处罚力度,严格控制习惯性违章。
6.25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有权对施工单位、外协单位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和指导,对事故隐患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对“三违”现象频繁及不服从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管理的,施工管理混乱、事故苗头不断的单位,提出警告、罚款直至停工整顿等处理。
6.26坚持安全例会制度,定期召开安委会、安全工作会议,及时了解和掌握安全施工情况,解决存在的问题,总结和布置安全工作。
6.27严格执行 “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工作检查表”和“火电工程施工现场专业安全检查表”,强化对现场的安全检查,搞好经常性、专业性、季节性安全检查。
6.28加强对现场的监督检查,坚持“安全一票否决权”制度,严防高处坠落、物体打击、起重伤害、机械伤害、坍塌、触电和职业卫生伤害事故的发生。
6.29各参建单位应做好环境保护工作。施工企业应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对施工产生的污染气体、污水、废水、废渣、粉尘、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等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制定环境保护措施,并将环境保护措施和要求纳入教育培训计划。
6.30工程施工现场的办公区、生活区应采取绿化措施,并有专人清理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到指定地点,保持施工现场环境卫生。
6.31严格执行事故统计报告制度,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处理和上报。
6.32对施工单位实行安全与经济挂钩的管理,施工单位工程款结算时,须经建设单位安全主管人员的签证确认,否则财务部门拒绝付款。
6.33建设单位对在安全、文明施工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施工单位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施工技术措施,经劝阻无效,建设单位有权提出警告、罚款,直至解除施工合同。
7 报告和记录
无。
8 检查与考核
8.1 本制度所列管理任务,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进行检查和考核。
8.2 本制度执行情况的考核参照《安全文明施工奖惩管理制度》。
9附则
9.1本制度由综合部负责解释。
9.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校园的美好回忆作文400字14
一、相关概念
1、职业健康监护(occupational health surveillance)是以预防为目的,根据劳动者的职业接触史,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医学健康检查和健康相关资料的收集,连续性地监测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分析劳动者健康变化与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并及时地将健康检查和资料分析结果报告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以便及时采取干预措施,保护劳动者健康。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离岗后医学随访以及应急健康检查。
2、职业病(occupational disease)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3、职业禁忌证(occupational contraindication)是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病理状态。
二、职业健康监护目的
1、早期发现职业病、职业健康损害和职业禁忌证;
2、跟踪观察职业病及职业健康损害的发生、发展规律及分布情况;
3、评价职业健康损害与作业环境中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及危害程度;
4、识别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和高危人群;
5、进行目标干预,包括改善作业环境条件,改革生产工艺,采用有效的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对职业病患者及疑似职业病和有职业禁忌人员的处理与安置等;
6、评价预防和干预措施的效果;
7、为制定或修订卫生政策和职业病防治对策服务。
三、职业健康监护的责任和义务
1、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1)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监护是用人单位的职责。用人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生产劳动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保证劳动者能够得到与其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应的健康监护。
(2)用人单位要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由专人负责管理,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要确保医学资料的机密和维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
(3)用人单位应保证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能按时参加安排的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接受健康检查的时间应视为正常出勤。
(4)用人单位应安排即将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健康检查,但应保证其就业机会的公正性。
(5)用人单位应根据企业文化理念和企业经营情况,鼓励制订比本规范更高的健康监护实施细则,以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特别是人力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2、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有获得职业健康检查的权力,并有权了解本人健康检查结果。
(2)劳动者有权了解所从事的工作对他们的健康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危害。劳动者或其代表有权参与用人单位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和制订健康监护实施细则的决策过程。劳动者代表和工会组织也应与职业卫生专业人员合作,为预防职业病、促进劳动者健康发挥应有的作用。
(3)劳动者应学习和了解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
应掌握作业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及时报告。
(4)劳动者应参加遵照本规范指导原则,由用人单位安排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在其实施过程中与职业卫生专业人员和用人单位合作。如果该健康检查项目不是国家法律法规制定的强制性进行的项目,劳动者参加应本着自愿的原则。
(5)劳动者有权对用人单位违反职业健康监护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
(6)劳动者若不同意职业健康检查的结论,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投诉。
四、职业健康监护的工作程序
1、用人单位应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单位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计划。
2、用人单位应选择并委托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具有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机构对本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为了系统的开展职业健康监护,用人单位应选择相对固定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3、用人单位根据本规范的要求,制定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检查年度计划,于每年的11月底前向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提出下年度职业健康检查申请,签订委托协议书,内容包括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接触人数、健康检查的人数、检查项目和检查时间、地点等。同时应将年度职业健康检查计划报辖区的卫生监督机构备案。
4、用人单位在委托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对本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同时,应提供以下材料: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和接触人数、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的浓度或强度资料;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及其他有关资料。
五、职业健康监护的种类和周期
职业健康监护分为上岗前检查、在岗期间定期检查、离岗时检查、离岗后医学随访和应急健康检查五类。
1、上岗前检查
上岗前健康检查的主要目的是发现有无职业禁忌证,建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的基础健康档案。上岗前健康检查均为强制性职业健康检查,应在开始从事有害作业前完成。下列人员应进行上岗前健康检查:
(1)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人员,包括转岗到该种作业岗位的人员。
(2)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人员,如高处作业、电工作业、驾驶作业等。
2、在岗期间定期健康检查
长期从事规定的需要开展健康监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应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健康检查。定期健康检查的目的主要是早期发现职业病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人或劳动者的其它健康异常改变;及时发现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通过动态观察劳动者群体健康变化,评价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控制效果。定期健康检查的周期根据不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性质、工作场所有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目标疾病的潜伏期和防护措施等因素决定。
3、离岗时健康检查
(1)劳动者在准备调离或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岗位前,应进行离岗时健康检查;
主要目的是确定其在停止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时的健康状况。
(2)如最后一次在岗期间的健康检查是在离岗前的90日内,可视为离岗时检查。
4、离岗后医学随访检查
(1)如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具有慢性健康影响,或发病有较长的潜伏期,在脱离接触后仍有可能发生职业病,需进行医学随访检查。
(2)尘肺病患者在离岗后需进行医学随访检查。
(3)随访时间的长短应根据有害因素致病的流行病学及临床特点、劳动者从事该作业的时间长短、工作场所有害因素的浓度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5、应急检查
(1)当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及时组织健康检查。依据检查结果和现场劳动卫生学调查,确定危害因素,为急救和治疗提供依据,控制职业病危害的继续蔓延和发展。应急健康检查应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开始。
(2)从事可能产生职业传染病作业的劳动者,在疫情流行期或近期密切接触传染源者,应及时开展应急健康检查,随时监测疫情动态。
六、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用人单位应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健康监护档案是健康监护全过程的客观记录资料,是系统地观察劳动者健康状况的变化,评价个体和群体健康损害的依据,其特征是资料的完整性、连续性。
用人单位应建立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规定妥善保存。 1、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
(1)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2)相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4)职业病诊疗等健康资料。
2、与职业健康监护相关的资料应按照职业卫生档案统一管理,包括:
(1)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
(2)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和评价报告;
(3)职业病报告卡;
(4)用人单位对职业病患者和职业禁忌证者处理和安置的记录;
(5)用人单位在职业健康监护中提供的其他资料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记录整理的相关资料;
(6)卫生行政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七、职业健康监护材料
1、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工人健康检查结果
2、职业病病例诊疗、康复和定期检查(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等)
3、职业病和疑似职业病人的报告(注:在接到体检结果、诊断结果5日内报告)
4、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理和报告记录
校园的美好回忆作文400字15
(一)总则
1.为规范安全、健康防护用品(具)和保健品发放管理工作,保障员工人身安全与健康,杜绝管理浪费,根据《劳动保护用品发放管理制制度》,结合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2.本制度所称安全、健康防护用品(具)和保健品,是指为员工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保护用品。
3.安全、健康防护用品(具)和保健品分为一般劳动保护用品(大劳保和小劳保)、和特殊作业使用的劳动保护用品(特种劳保)和防暑降温保健品。
4.安全、健康防护用品(具)按照《员工劳动保护用品发放岗位类别》、《员工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要求发放。后勤机关工作人员、生产部门职能人员及其他非生产岗位职员原则上不发放小劳保,一般劳保用品应根据需要严格控制发放周期。
(二)安全、健康防护用品(具)和保健品的管理职责
1.生产技术处负责制定公司员工安全、健康防护用品(具)和保健品管理办法,负责安全、健康防护用品(具)和保健品的计划申报、发放审核和台帐建立。
计划申报流程
2.各二级部门根据安全、健康防护用品(具)标准负责本部门人员大劳保、小劳保及特种劳保用品的计划申报,生产技术处负责各部门劳动保护用品的计划申报汇总、发放审核和台帐建立;以及特种劳动保护用品配备标准和临时需要劳动保护用品的审批程序;按照合同约定负责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对不具备使用条件的,有权拒绝收货,并要求退换;加强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监督和检查,对违规行为查处,及时反馈劳动保护用品质量情况。
3.供应处负责委托采购安全、健康防护用品(具)和保健品的落实,并对劳保用品的到货进行验收保管及台帐记录,按照生产技术处批准的劳保领料单进行核发,并负责安全、健康用品的回收。
4.供应处负责采购安全、健康防护用品(具)和保健品时涉及到人身安全的必须确保质量,按期采购,满足发放需要,并获取和保存生产厂家提供产品“三证” (生产许可证、安全鉴定证、产品合格证)。
(三)安全、健康防护用品(具)和保健用品的发放
1.生产技术处根据《员工劳动保护用品发放岗位类别》、《员工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规定,负责安全、健康防护用品(具)的发放审核并健全台帐。台帐一人一卡。
2.行政人事处应将员工名册送生产技术处一份,员工岗位变动应及时书面通知生产技术处,以确保安全、健康防护用品(具)准确发放。
3.新进员工根据岗位工作需要,于上岗前配发劳动保护用品,首次发放春秋工作服或夏季工作服两套。安全帽一顶、劳保鞋一双。
4.转岗职员因新工种需要而在原岗位未配发的保护用品,经生产技术处核实后予以补发。
5.职员从事多工种作业的,应按其危害保护进行发放,不得重复发放。
6.一般安全、健康防护用品(具)中的.易耗物品(手套、口罩等)按部门员工人数及岗位实际需要由生产技术处核发。
7.因生产、检修等作业中涉及特殊保护需要的,由使用部门申请,生产技术处确认、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发放特种保护用品,使用后专人保管以供备用。
8.各二级部门应在使用前履行计划申报手续,特种劳保用品计入领用人台帐,领用人岗位变动,凭移交手续到生产技术处变更领用人记录,特种劳保不设定使用周期,但必须以旧换新。
9.各工种职员在集团公司范围内因工作调动,大劳保用品随人走,原发大劳保用品顺延使用期限;若公司间临时工作调动的,大劳保用品由原单位发放,小劳保及特殊劳保用品由新单位发放。
10.安全、健康防护用品(具)领料单经生产技术处审核登记后又因仓库无货暂时无法领用的,应在三日内持原领料单到生产技术处进行冲销,货到后再重新履行领用手续,否则台帐反映的个人领用情况视为属实。
11.各工种职员不管什么原因脱离生产岗位,一个月以上者,停发当月有关安全、健康防护用品(具),半年以上者,停发工作服、防护鞋,回岗位后原发劳动防护用品顺延使用期限。
12.外来代培人员,实习人员按公司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方能上岗。
13.调职员工安全、健康防护用品(具)的发放要按照新岗位的发放标准,发放卡随岗位转移。新岗位发放标准施行后,原岗位劳保发放时间具有延续性,原岗位未配齐的劳保用品,予以补发。
14.保卫(保安)人员的着装,由保卫部门提交专项申请,行政人事处审核,公司领导审批后发放。
15.职员一般大劳保和特种劳保用品达到发放周期后,已经失去防护作用的,交由公司安全员验证报废后,换领新的劳动保护用品;未到发放周期而损坏或丢失的劳动保护用品,根据责任大小,落实后予以赔偿,及时予以核发。各种劳保用品的赔偿标准,由供应处报公司审定。
16.生产技术处每年根据当地季节情况合理制定发放时间,不得反季节发放劳保用品;根据本地气候状况,公司不发放棉衣,夏季工作服在周期内相应增加一套。
(四)安全、健康防护用品(具)和保健用品的监督管理
1.公司员工上班期间必须按换装时间和要求穿戴劳动保护用品,各级管理部门和员工均有权对劳保保护用品的穿戴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或举报,凡违反 安全、健康防护用品(具)管理规定的,一经查实,予以通报批评以上的处理。供应处每季度对生产技术处劳保台帐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2.印有企业标志的职员劳动保护用品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转让他人,否则,因此造成企业形象损害或涉及非法事件的,由当事人个人承担一切后果。
3.为保护职员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职员在生产岗位操作时,必须规范穿戴、配齐劳动保护用品;机关、后勤工作人员参加生产现场作业或义务劳动时,必须穿戴合适的劳动保护用品,所需手套、口罩等根据实际情况核发,但不得超过核定标准。
4.员工退休、辞职、调离或因其它原因离开公司的,工作服、安全帽等劳动保护用品必须如数回收。劳保用品管理部门要严格发放、回收手续,防止在过程中造成流失;因失职导致新、旧劳保用品流失的,予以严肃处理。
5.各级管理人员要经常深入生产现场检查、了解和收集劳动保护用品的质量状况,通过安全生产技术处向供应处反馈信息。
6.安全、健康防护用品(具)和保健品直接关系到员工的生命安全,物资保管人员应妥善管理劳动保护用品,防止过期、变质,对库存过期的劳保用品一律不准发放;定期统计库存情况,对缺供或积压的现象应及时报告、处理。
7.保健用品发放在每年夏季7、8、9月,使用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报计划到生产技术处审核,交采购部门采购发放给员工。生产技术处负责发放台帐记录。
(五)附则
1.本制度中所称大劳保包括:夏、春秋、冬季工作服、安全帽、劳保鞋、雨衣、雨鞋;小劳保包括:布手套、纱手套、防尘帽、纱口罩等;特种劳保包括:安全绳(带)、防尘镜、防冲击护面具、阻燃(热)保护服、防静电工作服、专用绝缘靴、防噪声护耳器、各类专用保护手套等。保健用品包括:夏桑菊、板蓝根、人丹、风油精、清凉油等防暑降温药品。
2.本细则由生产技术处归口管理,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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