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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7-23 14:2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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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日常的学习、工作、生活中,许多人都写过作文吧,通过作文可以把我们那些零零散散的思想,聚集在一块。那么你知道一篇好的作文该怎么写吗?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分享作文600字,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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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处方药、非处方药的流通管理,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方便、及时,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 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国内从事药品生产、批发、零售的企业及医疗机构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 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处方药的生产销售、批发销售、调配、零售、使用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 本规定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实施。

  第二章 生产、批发企业销售

  第五条 处方药、非处方药的生产销售、批发销售业务必须由具有《药品生产企业许 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经营。

  第六条 药品生产、批发企业必须按照分类管理、分类销售的原则和规定向相应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药品零售企业和医疗机构销售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并按有关药品监督管理规定保存销售记录备查。

  第七条 进入药品流通领域的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其相应的警示语或忠告语应由生产企业醒目地印制在药品包装或药品使用说明书上。

  相应的警示语或忠告语如下:

  处方药:凭医师处方销售、购买和使用!

  甲类非处方药、乙类非处方药:请仔细阅读药品使用说明书并按说明使用或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第八条 药品生产、批发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向病患者推荐、销售处方药。

  第三章 药店零售

  第九条 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零售药店必须具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

  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零售药店必须配备驻店执业药师或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

  《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执业药师证书应悬挂在醒目、易见的地方。执业药师应佩戴标明其姓名、技术职称等内容的胸卡。

  第十条 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销售、购买和使用。

  执业药师或药师必须对医师处方进行审核、签字后依据处方正确调配、销售药品。对处方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字,方可调配、销售。

  零售药店对处方必须留存2年以上备查。

  第十一条 处方药不得采用开架自选销售方式。

  第十二条 甲类非处方药、乙类非处方药可不凭医师处方销售、购买和使用,但病患 者可以要求在执业药师或药师的指导下进行购买和使用。

  执业药师或药师应对病患者选购非处方药提供用药指导或提出寻求医师治疗的建议。

  第十三条 处方药、非处方药应当分柜摆放。

  第十四条 处方药、非处方药不得采用有奖销售、附赠药品或礼品销售等销售方式, 暂不允许采用网上销售方式。

  第十五条 零售药店必须从具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的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生产企业采购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并按有关药品监督管理规定保存采购记录备查。

  第四章 医疗机构处方与使用

  第十六条 处方药必须由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医师处方必须遵循科学、合理、经济的原则,医疗机构应据此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可以根据临床及门诊医疗的.需要按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药房的条件及处方药、非处方药的采购、调配等活动可参照零售药店进行管理。

  第五章 普通商业企业零售

  第十九条 在药品零售网点数量不足、布局不合理的地区,普通商业企业可以销售乙 类非处方药,但必须经过当地地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登记,符合条件 的颁发乙类非处方药准销标志。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根据便民利民的原则,销售乙类非处方药的普通商业企业也应合理布局。

  鼓励并优先批准具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的零售药店与普通商业企业合作在普通商业企业销售乙类非处方药。

  第二十条 普通商业企业不得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不得采用有奖销售、附赠药品或礼品销售等销售方式销售乙类非处方药,暂不允许采用网上销售方式销售乙类非处方药。

  第二十一条 普通商业企业的乙类非处方药销售人员及有关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当地地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适当的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并持证上岗。

  第二十二条 普通商业企业销售乙类非处方药时,应设立专门货架或专柜,并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摆放药品。

  第二十三条 普通商业企业必须从具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的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生产企业采购乙类非处方药,并按有关药品监督管理规定保存采购记录备查。

  第二十四条 普通商业连锁超市销售的乙类非处方药必须由连锁总部统一从合法的供应渠道和供应商采购、配送,分店不得独自采购。

  第二十五条 销售乙类非处方药的普通商业连锁超市其连锁总部必须具备与所经营药品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仓储条件,并配备1 名以上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负责进货质量验收和日常质量管理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xx 年1 月1 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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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长期处方管理,推进分级诊疗,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长期处方是指具备条件的医师按照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慢性病患者开具的处方用量适当增加的处方。

  第三条长期处方适用于临床诊断明确、用药方案稳定、依从性良好、病情控制平稳、需长期药物治疗的慢性病患者。

  第四条治疗慢性病的一般常用药品可用于长期处方。

  第五条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易制毒药品、抗微生物药物(治疗结核等慢性细菌真菌感染性疾病的药物除外),以及对储存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药品不得用于长期处方。

  第六条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长期处方适用疾病病种及长期处方用药范围。

  第七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长期处方管理工作。

  鼓励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具长期处方,不适宜在基层治疗的慢性病长期处方应当由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

  第八条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长期处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长期处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履行本机构长期处方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本机构长期处方管理工作制度,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满足患者用药需求。

  第十条开具长期处方的医疗机构,应当配备具有评估患者病情能力的医师、能够审核调剂长期处方的药师(含其他药学技术人员,下同)以及相应的设备设施等条件。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具备相应条件的,可以通过远程会诊、互联网复诊、医院会诊等途径在医联体内具备条件的上级医疗机构指导下开具。

  第十一条根据患者诊疗需要,长期处方的处方量一般在4周内;根据慢性病特点,病情稳定的患者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12周。

  超过4周的长期处方,医师应当严格评估,强化患者教育,并在病历中记录,患者通过签字等方式确认。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定的长期处方适用疾病病种及长期处方用药范围,为符合条件的患者提供长期处方服务。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可以在普通内科、老年医学、全科医学等科室,为患有多种疾病的老年患者提供“一站式”长期处方服务,解决老年患者多科室就医取药问题。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开具长期处方,鼓励优先选择国家基本药物、国家组织集中采购中选药品以及国家医保目录药品。

  第十五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长期处方用药的配备,确保患者长期用药可及、稳定。

  第十六条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不得以费用控制、药占比、绩效考核等为由影响长期处方的开具。

  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长期处方的审核、点评、合理用药考核等工作,长期处方产生的药品费用不纳入门诊次均费用、门诊药品次均费用考核,其他考核工作也应当视情况将长期处方进行单独管理。

  第三章 长期处方开具与终止

  第十七条对提出长期处方申请的患者,医师必须亲自诊查并对其是否符合长期处方条件作出判断。

  医师在诊疗活动中,可以向符合条件的患者主动提出长期处方建议。

  第十八条医师应当向患者说明使用长期处方的注意事项,并由其自愿选择是否使用;对不符合条件的患者,应当向患者说明原因。

  第十九条首次开具长期处方前,医师应当对患者的既往史、现病史、用药方案、依从性、病情控制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在确定当前用药方案安全、有效、稳定的情况下,方可为患者开具长期处方。首次开具长期处方,应当在患者病历中详细记录有关信息。

  第二十条原则上,首次长期处方应当由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具有与疾病相关专业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开具,或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开具。再次开具长期处方时,应当由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疾病相关专业医师,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师开具。鼓励患者通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签约家庭医生开具长期处方。

  边远地区或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适当放宽要求,具体要求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医师应当根据患者病历信息中的首次开具的长期处方信息和健康档案,对患者进行评估。经评估认为患者病情稳定并达到长期用药管理目标的,可以再次开具长期处方,并在患者病历中记录;不符合条件的,终止使用长期处方。停用后再次使用长期处方的,应当按照首次开具长期处方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出现以下情况,需要重新评估患者病情,判断是否终止长期处方:

  (一)患者长期用药管理未达预期目标;

  (二)罹患其他疾病需其他药物治疗;

  (三)患者因任何原因住院治疗;

  (四)其他需要终止长期处方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开具长期处方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上级医院要做好衔接,通过信息化手段等方式建立患者处方信息共享和流转机制。

  第二十四条长期处方样式、内容应当符合《处方管理办法》中普通处方管理的要求。

  第四章 长期处方调剂

  第二十五条医师开具长期处方后,患者可以自主选择在医疗机构或者社会零售药店进行调剂取药。

  第二十六条药师对长期处方进行审核,并对患者进行用药指导和用药教育,发放用药教育材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具备条件的,应当由医联体内上级医院的药师通过互联网远程进行处方审核或提供用药指导服务。

  第二十七条药师在审核长期处方、提供咨询服务、调剂药品工作时,如发现药物治疗相关问题或患者存在用药安全隐患,需要进行长期处方调整、药物重整等干预时,应当立即与医师沟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长期处方药品原则上由患者本人领取。特殊情况下,因行动不便等原因,可由熟悉患者基本情况的人员,持本人及患者有效身份证件代为领取,并配合做好相应取药登记记录。鼓励通过配送物流延伸等方式,解决患者取药困难问题。

  第五章 长期处方用药管理

  第二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对长期处方定期开展合理性评价工作,持续提高长期处方合理用药水平。

  第三十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本机构开具的长期处方信息纳入患者健康档案,详细记录患者诊疗和用药记录。家庭医生团队应当对患者进行定期随访管理,对患者病情变化、用药依从性和药物不良反应等进行评估,必要时及时调整或终止长期处方,并在患者健康档案及病历中注明。

  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安全用药监测与报告制度。发生药品严重不良事件后,应当积极救治患者,立即向医务和药学部门报告,做好观察与记录。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药品不良反应等信息。

  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使用长期处方患者的用药教育,增加其合理用药知识,提高自我用药管理能力和用药依从性,并告知患者在用药过程中出现任何不适,应当及时就诊。

  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指导使用长期处方患者对药物治疗效果指标进行自我监测并作好记录。鼓励使用医疗器械类穿戴设备,提高药物治疗效果指标监测的信息化水平。在保障数据和隐私安全的前提下,可以探索通过接入互联网的远程监测设备开展监测。

  第三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指导使用长期处方患者,按照要求保存药品,确保药品质量。

  第三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将长期处方患者的诊疗,纳入医疗管理统筹安排,严格落实有关疾病诊疗规范要求,加强质量控制和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三十六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通过开设微信公众号、患者客户端等互联网交互方式或途径,方便患者查询长期处方信息、药品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探索开展长期处方患者的用药提醒、随访、用药咨询等服务。

  第六章长期处方医保支付

  第三十七条各地医保部门支付长期处方开具的符合规定的药品费用,不对单张处方的数量、金额等作限制,参保人按规定享受待遇。

  第三十八条各地在制定区域总额预算管理时,应当充分考虑长期处方因素。

  第三十九条各地医保部门应当提高经办服务能力,方便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刷卡结算,为参保人提供长期处方医保报销咨询服务。加强智能监控、智能审核,确保药品合理使用。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医疗保障部门制定辖区内长期处方管理实施细则后实施。

  第四十一条互联网医院提供长期处方服务,应当结合其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具备的条件,符合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互联网诊疗管理相关规定和本规范,加强医疗质量和安全监管。

  第四十二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医务室、门诊部和诊所等。

  第四十三条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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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院处方管理制度监督是对医疗机构处方开具、审核、调配、核对及用药指导全过程的管理和监管,旨在确保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这一制度涉及多个环节,涵盖了医生、药师、护士以及医院管理层的角色和职责。

  内容概述:

  1. 处方开具规范:规定医生应根据患者的病情合理开具处方,避免过度用药或滥用药物。

  2. 处方审核制度:药师需对处方进行审核,确认其合规性、合理性和安全性。

  3. 药品调配与核对:药师和护士共同负责药品的`调配与核对,确保患者得到正确的药物。

  4. 用药指导:提供患者用药教育,确保他们了解如何正确使用药物。

  5. 数据记录与管理:所有处方活动需详细记录,便于追踪和分析。

  6. 培训与教育: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处方管理制度的培训和教育,提升其专业素养。

  7. 监督与评估:医院管理层定期对处方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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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方药管理制度文库,旨在规范医疗机构内部的处方药管理,确保药品的安全、有效使用,防止滥用和误用,保障患者的生命健康。该制度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1. 处方开具规定

  2. 药品采购与存储管理

  3. 药品调配与发放流程

  4. 应急处理与不良反应报告

  5. 员工培训与考核

  6. 法规遵从与质量控制

  内容概述:

  1. 处方开具规定:明确医生开具处方的'权限,规定处方格式、内容及签名要求,强调电子处方的管理和纸质处方的保存期限。

  2. 药品采购与存储管理:制定药品采购程序,确保合法合规;设定药品储存条件,如温湿度控制,防止药品过期或损坏。

  3. 药品调配与发放流程:规定药师核对处方、调配药品的步骤,以及患者取药时的确认程序,确保药品正确无误地到达患者手中。

  4. 应急处理与不良反应报告:设立紧急应对机制,对药品短缺或突发状况做出快速响应;建立不良反应报告系统,监测药品安全。

  5. 员工培训与考核:定期进行药品管理法规培训,提升员工专业技能,通过考核确保其熟知制度并严格执行。

  6. 法规遵从与质量控制:持续关注国家药品管理法规更新,确保制度的合法性和时效性;实施质量检查,确保药品质量和管理流程的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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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药饮片处方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保障患者安全:严格的管理制度能降低因药品质量问题引发的不良反应,保护患者生命安全。

  2. 提高治疗效果:规范的处方流程能确保药物的有效成分得到充分利用,提高治疗效果。

  3. 维护医院声誉:良好的药品管理能提升医院的'专业形象,增强公众信任度。

  4. 法规遵从:遵守国家关于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避免违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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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目的:加强处方药品的管理,确保本公司处方药销售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2.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81条

  3.适用范围:适用于本本公司按处方销售的药品。

  4.责任:执业药师或药师对本制度的实施负责。

  5.内容:

  5.1销售处方药时,应由执业药师或药师(含药师和中药师)以上的药学技术人员对处方进行审核并签字或盖章后,方可依据处方调配、销售,销售及复核人员均应在处方上签全名或盖章。单轨制处方药必须凭处方销售,如顾客不肯留下处方,执业药师或药师必须将处方内容登记在《处方登记记录》上。其他处方药,顾客可以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5.2销售处方药必须凭医师开具的.处方,方可调配。

  5.3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

  5.4处方药销售后要做好记录,处方保存2年备查。顾客必须取回处方的,应做好处方登记。

  5.5对有配伍禁忌和超剂量的处方,应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需经原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字后方可调配和销售。

  5.6处方所写内容模糊不清或已被涂改时,不得调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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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处方调剂人员必须经专业或,考试合格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二、审方人员应由具有药师或主管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

  三、审方人员收到处方后,认真审查处方的姓名、年龄、性别、药品剂量及处方医师签章,如有药品名称书写不清、药味重复、有“相反”“相畏”、“妊娠禁忌”及超剂量等情况,就向顾客说明情况,经处方医师更正重新签章方可配方,否则拒绝调剂。

  四、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待用。

  五、特殊管理药品的调节器具必须严格执行有关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规定,凡不合乎规定者不得调配。

  六、单剂处方中药的调剂必须每味药戥称,多剂处方必须坚持四戥分称,以保证计量准确。

  七、凡需特殊处理的'饮片应按规定处理,需另包的饮片应在小包上注明煮煎服用方法。

  八、调配处方时,应按处方依次进行,调配完毕,经核对无误后,调配及核对人均应签章,再投药给顾客。

  九、发药时应认真核对患者姓名,药剂贴数,同时向顾客说明需要特殊处理药物或另外的“药引”以及煎煮方法服法等。

  十、处方药中的粉针,大容量注射剂,小容量注射剂和麻醉中药,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的药品必须凭处方,并做好记录,处方留存二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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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已取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乡村医生方可按核准的执业地点和诊疗科目开展医疗保健活动。

  二、处方标准由卫生部统一规定,除医疗机名称构外,处方格式的其他项目不得做任何改动。

  三、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用药,处方一般用兰、黑钢笔水书写,字迹端正清楚,不得涂改。如有涂改,医生须在涂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有多个临床诊断时,“临床诊断”如写主要诊断。诊断不明确时写主要症状加待查。

  四、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药品的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处方空白处应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需要皮试的药物应注明“皮试”。

  五、药品名称要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也可以使用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开具处方。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排列;调剂、煎煮的特别要求注明在药品的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处方空白处应划一斜线以视处方完毕。

  六、药品剂量与数量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中药饮片以(g)为单位。

  七、处方当日有效。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

  八、处方由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或乡村医生调配,并遵守调剂守则,做到(四查十对),对处方所列药品等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超剂量或不合规定等错误处方,有权拒绝调配。发付药品时应对患者(或家属)进行相应的用药交待与指导。

  九、处方应按规定时限保存1年。

  十、发生医疗差错或医疗事故争议时,应保存原始证据,不得修改或销毁,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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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门诊处方用药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在于:

  1. 保障患者安全:通过规范处方行为,减少用药错误,保护患者的生命安全。

  2. 提高医疗质量:确保药物使用符合最佳实践,提高治疗效果,减少不良反应。

  3. 控制医疗成本:防止滥用和过度使用药品,降低医疗费用。

  4. 维护法律合规: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避免因不当处方引发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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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使用方便,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制定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

  第二条 根据药品品种、规格、适应症、剂量及给药途径不同,对药品分别按处方药与非处方药进行管理。

  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才可调配、购买和使用;非处方药不需要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即可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

  第三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的制定。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非处方药目录的遴选、审批、发布和调整工作。

  第五条 处方药、非处方药生产企业必须具有《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其生产品种必须取得药品批准文号。

  第六条 非处方药标签和说明书除符合规定外,用语应当科学、易懂,便于消费者自行判断、选择和使用。非处方药的`标签和说明书必须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

  第七条 非处方药的包装必须印有国家指定的非处方药专有标识,必须符合质量要求,方便储存、运输和使用。每个销售基本单元包装必须附有标签和说明书。

  第八条 根据药品的安全性,非处方药分为甲、乙两类。经营处方药、非处方药的批发企业和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零售企业必须具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

  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其它商业企业可以零售乙类非处方药。

  第九条 零售乙类非处方药的商业企业必须配备专职的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经专业培训后,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上岗证的人员。

  第十条 医疗机构根据医疗需要可以决定或推荐使用非处方药。

  第十一条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购非处方药,并须按非处方药标签和说明书所示内容使用。

  第十二条 处方药只准在专业性医药报刊进行广告宣传,非处方药经审批可以在大众传播媒介进行广告宣传。

  第十三条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有关审批、流通、广告等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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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加强对兽药经营管理,规范经营行为,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农业部公告第193号》中规定的《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农业部公告第278号文件》中规定的《兽药停药期规定》等法规和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兽药必须是由通过GMP企业认定生产的,并依法取得产品批准文号的产品。且不超越《兽药经营许可证》所规定的经营范围。所购进的'产品与标签或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核对无误。

  二、从业人员中,至少有1名通过兽医执业兽医水平测试人员。

  三、《兽药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明要挂在店内显著位置。

  四、兽药要分类陈列,类别标签要准确,字迹清楚、药店和药架必须卫生整洁。处方药非处方药应分柜摆放。经营兽用中药材的,应标明产地。不购进、不经营假劣兽药、违禁兽药和人用药品。

  五、建立兽药经营台帐,购货登记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并不得少于2年;销售登记应保存至有效期后1年,无有效期至少保留3年。出库、入库要有准确详尽的登记,每月清帐一次,帐物要相符。

  六、向兽药购买者说明兽药的功能、主治、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不得虚假夸大和误导用户。销售处方药的,应当遵守兽用处方药管理办法。由具备相应资格的职业兽医开具。对已出售的兽药出现质量问题和不良反应,应及时向当地兽药行政部门报告。

  七、有必要的冷藏、防污、防潮、防鼠等措施,确保所经营兽药的质量。兽药要分类保管,出库遵循先产先出,近期先出的原则。过期药物登记造册,分开存放,明确标识,不得混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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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药饮片处方管理制度是对中药饮片的采购、储存、调配、使用等环节进行规范管理的制度,旨在保障药品质量,确保患者用药安全有效。

  内容概述:

  1. 处方审核:对医师开具的中药饮片处方进行严格审核,确认药材种类、剂量、煎煮方法等无误。

  2. 药品采购:规定中药饮片的来源,确保从合法、信誉良好的供应商处采购,保证药材品质。

  3. 储存管理:对中药饮片的`储存环境、条件、期限等进行规定,防止药材变质。

  4. 调配操作:规范中药饮片的称量、混合、包装等过程,确保准确无误。

  5. 使用监控:记录中药饮片的使用情况,定期分析并反馈给医疗团队,以便优化用药方案。

  6. 教育培训:对医务人员进行中药饮片知识的培训,提升其专业素质和处方能力。

  7. 质量控制:定期进行药品质量检查,确保中药饮片的质量符合标准。

分享作文600字13

  一、为加强药品处方的管理,确保企业处方销售的.合法性和准确性,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销售处方药时,应由从业药师对处方进行审核并签字或盖章后,方可依据处方调配、销售,销售及复核人员均应在处方上签全名或盖章。

  三、处方必须有从业药师签名,方可调配;

  四、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需经原处方医生更正后或重签字方可调配和销售。

  五、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

  六、处方药销售后要做好记录,处方保存两年备查。顾客必须取回处方时,应做好处方登记。

  七、处方所写内容模糊不清或已被涂改时,不得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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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保障患者安全:防止患者因自行使用处方药导致的不良反应或药物相互作用。

  2. 提高治疗效果:确保患者按照医嘱正确用药,提高治疗成功率。

  3. 打击非法交易:防止处方药流入非法市场,打击药品滥用。

  4. 维护医疗秩序:规范医疗行为,减少医疗纠纷,维护医疗行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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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院处方管理制度监督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直接关系到:

  1. 患者安全:严格的处方管理制度可以减少用药错误,保障患者的生命安全。

  2. 医疗质量:通过规范处方行为,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3. 法规遵守:符合国家医疗法规和行业标准,避免因违规行为导致的法律风险。

  4. 资源利用:有效控制药品消耗,避免浪费,优化医疗资源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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