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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是指:权益被侵害者本人对涉案组织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事实,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主张自身权利。投诉人,即为权益被侵害者本人。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投诉信范文相关内容,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投诉信 1
xxx消费者协会:
我叫赵xx,女,家住xx市xx街xx号,工作单位xx,联系电话xxxx,邮政碥码xxx。我到xxx市xxx商场购买xx牌电脑时,其合法权益爱到侵害。xx商场在xx街xx号,商场负责人:xxx,售货员:xxx,电话号码:xx。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略)
我请求消费者协会依法维护我的合法权益,并要求xxx商场赔偿损失xxx元。
投诉人:赵xx
20xx年xx月xx日
投诉信 2
尊敬的xx市物价局:
您们好!
我们是来自xx省xx市一所职业技术学校20xx级的几十名学生。
我们在学校里待了3年至4年不等,但我们发觉我们的母校一直变换名字,20xx年前,我们学校使用的名字为:“xx市学校”。20xx年之后,学校又打出“xx职业学校”的名字。我们的毕业证书上的'学校落章为““xx市学校”和“xx职业学校”。
《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学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到指定的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第十二条中等职业学校除收取学费和住宿费以外,未经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教委联合批准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再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
《中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七条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公示;对其它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
至今,我们从没看到过我们学校的收费许可证,也没有把收费细则公布给我们学生看,我们怀疑我们学校存在违法收费的行为,故向贵局举报投诉,希望贵局:
1、依法调查““xx市学校”和“xx职业学校”是否在贵局进行依法申请收费许可申请?是否存在违法收费的情形。
2、现时学校仍然在运作,希望贵局同时查证现时收费情况是否合法。
3、由于同学众多,为方便传达,烦请贵局以书面回复我们此事的处理结果。
学校学生代表
20xx年xx月xx日
投诉信 3
亲爱的先生:
我写信是为了投诉关于你们出售商品的质量问题。上个月,我去广州出差,在我出差期间,繁荣的城市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我花了1200元买了一件大衣,但是当我清洗之后,因为褪色的.厉害导致我不能再穿了。我明白你们是广州有名的百货商店。因此我写信时期望你们能解决这个问题。并且我期望贵店是能够全额退款。期望早日回复!
投诉人:
20xx年xx月xx日
投诉信 4
亲爱的先生:
我的名字叫xx,我写信是要告诉你一些关于你们饭店的问题。
上个星期六,我和我的朋友到你的餐厅用餐,我们很饿。但是当我们点餐时,你饭店里的`服务员却不理我们。所以我的朋友很生气。除此之外,当你的服务员来的时候,我的朋友问她为什么不理我们时,她很凶的对我们说,你们没有看到我正在忙吗?所以我期望你能给你的饭店服务员座椅有关利益的训练。
我们我谢谢您的时间和仁慈的思考。
投诉人:
20xx年xx月xx日
投诉信 5
上海xx旅行社:
我们是贵社组织的20xx年9月18日至20xx年9月21日,“上海世博,苏州+乌镇,杭州双动四日游”旅行团的成员。由于贵社梁岩峰导游不负责的行为,给我们的此次旅游留下了无限的遗憾,因此,我们决定投诉,维护我们的权益。我们投诉的内容及理由如下:
1、合同上标明世博游满8个小时,但是20xx年9月19日早上我们11点下车的,16点30分集合出园,整个过程(包括排队等候安检)才5个半小时,导致我们没有充分的时间游览许多场馆。
2、合同上没有标明夜游七里山塘,但是导游却极力怂恿我们于20xx年9月19日晚去游玩,去的人,每人交门票费100元;“不去的人呆车上等着,门关着,空调不开,车就停路边”(如此威胁我们)。炎炎夏日,紧闭车门,不开空调,谁受得了,于是很多人没办法只好交钱进行所谓的“夜游七里山塘”。
3、对所游览的景点进行讲解是导游的基本责任,但是贵社的梁导几乎没有对景点进行讲解。特别是游乌镇的时候,他没有请副导,自己带队,也不带麦克风。所有的景点都没有讲解。给我印象最深的就是,到达百床馆时,他就说了一句:“这是百床馆,要进去的人进去看,不进去的就接着走。”很多人都进去了,他自己就呆在外头等我们。其他所有的景点都跟这差不多,都是我们自己进去瞎看,他在外头等。为了对乌镇的文化有点了解,我们团中很多人都跟着其他有讲解的旅游团走了,这导致了整个团三十几个人七零八落,到处散落,你等我,我等你,没有一点组织性。最后,我们只走了东栅就回去了,西栅一点也没游。乌镇是一个文化气息很浓的地方,只走马观花般的看了一半,而且没有讲解,除了几张照片,给我们留下的.只是无限的遗憾。
4、20xx年9月21日的西湖一游,我们从11点40分下车到达西湖,12点50分出西湖,整个行程才1个小时10分钟,除去坐船30多分钟,只有不到40分钟的时间在岸上,如此短暂的时间,西湖我们能游多少?!事实上,我们从上岸后只到了花港观鱼下面一点点就回去了。
综上所述,贵社导游不负责任的行为使我们这趟旅游留下了无限的遗憾,在此,我们要求全额退款。旅游本来是一件很享受的事情,可是贵社梁岩峰导游的恶劣行径使我们憋了一肚子的气,更别说享受旅途的乐趣了。因此,我们决定在向工商局、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等部门投诉之前先向贵社反映情况。希望贵社能够给我们一个满意的答复。
此致
敬礼!
投诉人:
20xx年xx月xx日
投诉信 6
xx市xx医院:
我叫孙xxx。我在20xx年7月到你们医院看病。到20xx年12月7日被转到沈阳,最后确诊绒癌。我认为你们医院对我的病有误诊。
1,7月到12月期间,没有按照医学要求连续合理的做HCG检查。使绒癌没有被早期发现。
2,XX年10月26日子宫腔镜检查没有做病理。报告单说我拒绝检查,这与事实不符。如果当天医生告诉我为了排除癌症必须做病理的化,我肯定会做这个检查的。如果真的是我拒绝检查,证据在哪里?那天医生根本没有告知我这方面的`事情。
3,我在你们医院做过几次HCG检查,其中有好几次都提示1000以上,没有具体数值。导致我很高的HCG没有被及时发现,最后导致绒癌误诊。
此外,HCG检查没有按照物价局要求收费,而是分段重复收费。对此我已经向物价局投诉,我还要继续找物价局。
4,你们医院医疗管理混乱。我12月6的检查一会说免费,一会说收费,检查完后补给病历,没有报告。
总之,我从7月到12月一共5个月的时间,医院有时间,有技术能力确诊发现绒癌。我要求你们书面的,正式的回答我上面的投诉。
投诉人:
20xx年xx月xx日
投诉信 7
尊敬的xx市旅游局:
我们是来自xx海外旅业(旅行社)集团有限公司的游客,我们一行5人于20xx年xx月xx日同xx海外旅业(旅行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海外)签订了阿联酋6日游合同,约定行程、时间、团费、服务内容等详见合同。但在旅游过程中发生了事故,我们已通过百事通平台进行投诉,但无果,致使我们向贵部门投诉以下几点:
一、我们要求退回xx海外多收取我们的团费550元/人。
事由:在旅游过程中,我们发现同一线路、同一时段、同一服务内容,旅行社却执行着不同的取费标准,最低的5000多,较高的6300,我一行是6850,价差在10%以上,价目不透明,扰乱市场秩序,涉嫌欺诈。回国后经百事通平台进行投诉,百事通一个李姓人员,通过电话为67xxxx14的电话答复我们说旅游属于买卖市场,政府部门没有具体规范,旅游局对价格没有指导价格。我们在报名时,旅行社承诺价格属最低,且越到后面价格越贵,不停催促我们尽早签订合同,但实际是,在我们之后报名的,价格却越便宜。旅游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我们要求xx海外支付延误返程的直接损失1628元/人。其中包括当日的误工损失528元/人、深夜由成都找车返回xx的交通费500元/人、飞机延误的补偿金600元/人。事由:在返程时,在阿联酋的阿布扎比机场,一行旅客等待近16个小时,飞机被延误近10小时,xx海外没有告知我们到底发生了什么情况,跟随我们的领队业务不过关,,无法与阿布扎比的机场人员沟通,xx海外没有派出任何人与机场人员沟通处理,在阿布扎比机场也没有对游客做任何安排,所有人都非常着急,后游客中一位懂英语的人出面与机场人员沟通,让一行20余人飞回中国,但阿比扎比机场却只安排飞机送到成都,本来合同上的7月14日下午2点至xx,变成了晚上接近11到达成都。按照国家旅游局发布的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四章第36条37条,xx海外在发生意外时首先没有进行通知,然后擅自改变了旅游合同安排,我们要求按照细则予以追究法律责任。在旅游法中明确规定:在旅游行程中,当发生不可抗力、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或者非旅行社责任造成的意外情形,旅行社不得不调整或者变更旅游合同约定的行程安排时,应当在事前向旅游者作出说明;确因客观情况无法在事前说明的,应当在事后作出说明。我们到现在,仍然不知当天飞机延误的缘由!旅游法第一百条规定,旅行社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到了成都,旅行社却未及时安排车辆送回xx,如果不及时送回xx,势必延误旅客第二天的急事,回国后经百事通平台进行投诉,百事通一个李姓人员,通过电话为67xxxx14的电话答复我们说,当晚没有及时送回xx,是担心夜里车辆的安全问题,xx海外怕承担责任,故只能选择延误旅客的时间和事情了。我们一行人,只能选择自己找车返回xx,2000元一趟,车除驾驶员外还能坐四人,平均500元/人。飞机延误从夜间11:30至第二天的8:50近10个小时,按照航空公司赔偿标准,8个小时以上,赔偿600元/人。原本返回xx为14日的中午1:55分,到实际到达成都时间为晚上11点,到达xx为凌晨2点。2-6点为上班时间,平均5000元/月,每月21.75天,每天230元,每天7个小时上班,每个小时33元,4个小时132元,下班时间为上班时间的1.5倍工资,共8个小时计396元,共528元/人。
3、我们对海外的工作人员能力表示怀疑,竟然安排一个英语不通的人带队出国,我们要求对其服务资质进行清查。旅游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取得导游证应具有相应的学历、旅游从业经历、语言能力,经百事通平台进行投诉,却答复说,只要政府部门有颁发领队证,就能领旅客出国,我们不知,国外领队与国内领队是否有区别?是否国内的.领队证就能在国外使用?旅游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安排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或者领队服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4、旅游法第一百条规定,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我们一行20人,在不同的旅游公司报名参团,却交给海外集团统一调配,供应给了成都的地接社,是否属于非法分包?
5、旅游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我们没有看到这份保险,要求查验。
尊敬的xx市旅游局,望你们能重视旅游者的投诉、维护我们消费者的权利、大力打击不法旅行社的不法行为、建立以诚待客、公平交易、合理合法的良好旅游氛围、维护xx市旅游行业的声誉为感,谢谢!
此致
敬礼!
投诉人:
20xx年xx月xx日
投诉信 8
尊敬的XX市劳动人事局仲裁科:
我叫XXX,今年45岁,是xx公司的一名员工。算起来,我在该公司已经工作整整十五年了。这十五年里,我始终谨慎做人,踏实工作。公司交给的各项任务,不敢有半点马虎。老板的一句责备,往往会惊恐半天。为保住工作,我拼命努力地做好份内的一切。本以为这样可以得到老板的肯定,维持住这份来之不易的生计。没想到,最近事态的发展,超出了我的预料,更超出了我的承受能力。所有的汗水,换来的竟是一纸辞退书。干了十五年的工作,说没就没了,实在不甘心呀。万般无奈之下,来到这里,恳请仲裁科领导能帮我挽回失去的工作。现将事件前因后果及遭遇诉说如下:
我是公司会计,负责财务工作。在财务管理与资金使用上,我知道坚持原则是本份,所以始终不敢越雷池一步。最近两年,公司老板强令我做假帐以逃税,并报销和执行一些违反财务规定的开支。每当我看到经手的一本本帐册,都有种惶惶不可终日的感觉。我上有久病的父母,下有待养的妻儿,深恐犯罪,陷入万劫不复的深渊。今年以来,我常常梦见警察上门,半夜惊醒。为摆脱这种状况,我鼓起勇气,拒绝了几次上面强令我执行的一些不法开支。老板多次找我谈话,叫我放心,有事他兜着。可我心里清楚,覆巢无完卵,一旦出事,老板跑不掉,底下人更跑不掉。
随着严重失眠症状的反复发作,我越来越不敢按老板的意思做帐,甚至有两次,因为巨额的不法开支项目与老板斗胆顶撞起来。老板显然极度不满,有了踢我出门的想法。我在公司干的时间很长,无缘无故辞退不合适。老板就给我加派了许多工作,打扫卫生、文秘等,薪水始终没有上涨一分钱。xx公司是一个大的企业,会计的工作量大,业务繁忙,周六、周日加班是家常便饭,老板从没说过给加班费。这都算了,谁叫我上有老,下有小需要这份工作呢。现在工作量突然增加,而且干了这么多年的会计,接手文秘工作难免遇到一些困难,常常工作到深夜,还是不能及时完成交办的任务。经历失眠煎熬,早晨还要强迫自己起来打扫公司卫生。可老板不听解释,先是说我工作拖沓,后来干脆骂我是猪,是无用的东西,扬言让我滚出公司。每当老板骂我的时候,我的身心都几乎处于崩溃的边缘。尽心尽力工作,换来的竟是这样的结果,这是我做梦都想不到的。
近几个月来,老板骂我的话越来越难听,越来越难以忍受,这些言词,是我曾经听过的最恶毒的言词,这些屈辱,是我曾经经历过的最不堪的屈辱。我没有能力将这些极具刺激性的话语记录下来写到投诉信里,以作为老板虐待我的证据,因为我根本不想回忆,不愿回忆,更不能回忆。在他疯狂侮辱、谩骂我的时候,为了这份工作,想到家人,我低头站在他面前,忍,忍,再忍,以至忍到浑身颤抖,几近不支。现在,公司人人都看不起我,没人搭理我。我变的沉默寡言,性格孤僻,大脑不由自主的胡思乱想,我感觉要疯了。走在回家的路上,满眼是老板乜斜的'不屑,满脑子是老板不堪入耳的詈骂之声,怎么也驱赶不掉。我感到羞愤,眩晕,腿脚不听使唤,几不能走回。
我租住在城郊。父母年事已高,经常生病,妻子残疾,没有工作,孩子十七岁,就读高中。上上下下都靠我的薪水支撑,根本积蓄不下什么。每每想到家境和现在公司的非人待遇,我都倍感压力,甚至精神恍惚,以至于儿子见我反常,叫我“爸爸”的时候浑然不觉,只是木木的流泪。公司里的不愉快占据了整个心神,但我还是强迫自己,不能告诉家人公司里发生的事,不能让一家人担惊受怕。每天在公司,在家里,都是在极度痛楚的情况下,强颜欢笑。真想一死以求解脱,可我不能这么做,这个家太容易垮了。
我知道,这样下去,迟早会疯的。
昨天,最担心最不愿看到的结果终于还是来了,老板决定辞退我。拿着辞退书,一夜未眠。还有五年,就五十岁了,让我重新开始,到哪里去找工作,还能干什么,我反反复复地问自己。最关键最揪心的是家里时刻离不开钱呀,我可以一个月、两个月,甚至半年、一年的在外面找工作,可家里不能等呀。
思来想去,我决定做最后一搏,写下了这封投诉信。希望仲裁科的领导能给我主持正义,讨回公道,最最要紧的是,还我工作,还我生路。
在此,我先谢谢仲裁科的领导了。
投诉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投诉信 9
xx省旅游局、省旅游执法大队:
我们参加了今年十一大假xx省中国青年旅行社的昆·大·丽七日游,期间遇到了许多问题,特向你们投诉这次旅游的组团单位——xx省中国青年旅行社。
一、发生的问题
1、擅自转团。我们在成都是与xx中国青年旅行社签的合同,而在昆明接机的人员打的是“辉煌假期”的旗子,也不说是什么旅行社,马上就收将去大理游玩的洱海、三塔、蝴蝶泉套票130元/人,出收据的单位是:云南广大海天旅行社有限公司美好假日中心。
2、转的是一个“歪”团。(1)、10月1日接机的小伙子没有任何解释,在大家追问下才说他不是导游,问他导游是谁不知道,导游的联系电话也不知道。
(2)10月2日早上约7:30去旅馆餐厅吃饭,稀饭、鸡蛋等已吃完,一个女孩来东问西问找到大家,才说她是导游,姓陈。结果8:30才把人聚齐,出发去石林。吃晚饭时因有2人离团就把中午的四桌改为三桌,桌数少了,按10人/桌就多出5人(其中有7岁小女孩),叫这5人自己去其它桌子挤,别的桌子坐满10人了,又不同意加人,按规定走了的人旅行社是不退钱的,大家十分气愤,都不动筷子,这样僵持了近20分钟,旅行社才同意再加一桌,另配了点菜。
(3)10月3日早上去大理,陈导游说蝴蝶泉水干了,没有蝴碟,三塔在车上就可以看,这两处就不去了,改为去苍山,门票钱是一样的,然后她就不跟车去了,但并没有说司机就代表旅行社。到了大理来了一个当地的导游,原计划安排是游览大理古城洋人街,崇圣寺三塔后去丽江游四方街,因取消了三塔就安排去乘船游洱海,计划的豪华游船变成了小游船,原安排的`品三道茶,欣赏白族歌舞表演就没有了。后乘车去丽江,车上又没有导游,晚上约11点到达丽江,司机说不知怎么安排成了三家旅馆,均是私家小院,根本不是合同上约定的二星级酒店,其环境令人感到十分不安全(第二天晚上打的回来,连出租车都不进来就可想而知了)。
(4)10月4日早餐没有人管,打电话把司机叫来问他说不知道,叫给旅行社联系又不干,说他又不是导游,等了一会儿来了一个当地导游,她说安排给她们的是不包括早饭,只管导游丽江古城,大家只好分头在小巷周围个体小摊吃了一点稀饭、馒头,咸菜都没有。然后游丽江古城,吃完午饭品茶买单。原计划当日是游览玉龙雪山,当大家坐上车提出去玉龙雪山时,司机又说不去了,理由是不好玩,看不见雪,白花钱,大家坚持要去时,他又说古城维护费已经刷卡了,要去就要游客再出40元,总之是百般阻挠。一个司机即不代表旅行社,又可随意决定行程,当时我们真有被弃置的感觉,于是有人通过手机进行了投诉,时间约是下午3点。最后在大家的坚持下司机只有开车去,结果买门票时被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挡下,经查他们根本就没有按规定交古城维护费,汽车被押回城里接受处罚,大家的游览也泡了汤。经当地押车的侦辑管理人员的解释,我们才明白他们为什么要安排住私人小旅店,为什么不愿去玉龙雪山,为的是逃缴古城维护费,即吃游客的钱又吃国家的钱,真黑。
(5)10月5日早上乘车回大理,司机说他个人承担了处罚,大家就比较忍让着他,为了怕出安全事故,两个女大学生主动和他摆龙门阵。游蝴蝶泉被取消,改为了游苍山,途中安排了三次购物(银矿、玉器店、大理石厂)占用时间较长,晚上约12点才回到昆明,这时,陈导游才出现安排吃晚饭,一些饭菜都是凉的。后又因导游对第二天的安排极不合理,扯到零晨1点过才休息,使大家倍感身心疲劳,毫无旅游的愉快。综上所述,该旅行社不遵守政府法令,欺骗游客,擅自取消旅游项目,擅自更改行程且极不合理,安排购物太多,两地导游不衔接,安排不到位,没有《团队运行计划表》和(旅游行程表),由一个司机带着一车游客,想怎么就怎么,有问题就推他不是导游,只是司机,我们感觉这是一种变相的弃团行为。特别是丽江遭处罚后,仍叫司机一个人载着一车人赶路,其中还有极大安全隐患,令人倍感忧心。由此看来,完全是一个歪旅行社,xx省中国青年旅行社选择这样的旅行社转团,是负有责任的。
3、出了问题不认真解决。10月7日回成都后,我们当天就向xx中国青年旅行社进行了反映,但该社十分不重视,对游客推诿,敷衍,把问题归于节日期间忙,为云南旅行社打掩护,对游客一句安慰的话都没有,难怪云南管理部门的郑同志说过你们xx旅行社也有责任。为此,我们决定向上投诉,希望能通过上级主管部门来解决此事。
二、我们的要求
我们这次同行的人中有70岁的老人、有6岁的小孩;有医生、有教授、有学生,有政府干部、有企业职工;有在职的工作骨干,也有退休人员,大家或是为了放松平日紧张的工作、学习压力,或是为了增长见识,或是为了晚年的心愿,总之,是为了希望获得到一次轻松愉快的旅行,结果却是令人十分失望。为了保护好我们的旅游资源,维护旅游行业的信誉,更好地发展我们的旅游事业,构建和谐社会,我们特提出以下处理要求:
1、xx省中国青年旅行社应该承担责任,向游客道歉,引以为戒。
2、全款退回这次游客所交的旅游费。
部分游客代表
20xx年10月9日
投诉信 10
尊敬的王市长:
我们是居住在海甸岛人民大道颐园路附近的居民,原本选取住在海甸岛就是因为它安静、悠闲的居住环境,周边学校、医院一应俱全,没想到,最近开了一家名叫9点半的酒吧,名为酒吧,却做的是的厅的生意,每一天从11点左右开始就是强烈的鼓点音乐一向吵到凌晨4点多,就连家住七楼以上的居民关上门窗都被吵得无法入睡。就这件事,我们投诉到环保部门,也打过110,但好象收效都不大,前天因为打架斗殴事件110曾来过,也就安静了一晚上,但之后的投诉都不再有回音了。为此,我们想向王市长提出几点意见:
1、这类娱乐场所的审批到底是依据什么?哪个部门审批?噪音超标的娱乐场所能否开在居民区?何况周围海大、海台实验学校、市医院、疗养院都近在咫尺??
2、审批了此类娱乐场所,它的.噪音该如何控制?经营者就应做出相应隔音措施才对,可9点半酒吧,不但没有隔音措施,而且进出开关门时会有更恐怖的噪音,本来就已经噪音够大,在安静的睡眠中,还会不时传出更大的噪音来试探居民的容忍度,实在是忍无可忍。
3、娱乐场所的经营时间是否有规定?一个噪音如此无法控制的娱乐场所,居然经营到凌晨四五点,试问周围居民要如何休息?
这一阵还是国庆放假期间,周遭居民大不了就是白天再补睡眠,但是正常上班后呢?这样的梦魇要什么时候才能结束?住在里间的年轻人尚且吵得无法入睡,老年人如何休息?
海口标榜自己的最佳人居环境,这种环境如何居住?海甸岛超多外来人口,时值又是老年人群超多在琼过冬养老时节,海口市如果没法处理此类影响人居环境的噪音事件,何谈最佳?
像香港、上海等地,都会有巡警过问此类噪音事件,为何海口却是报而不管?请问海口到底把最佳人居环境的标准放在哪里??
我们愤而向王市长提出投诉,是因为投诉无门,请问此类状况今后该如何办理?一向得不到回音,这就是海口市的办事效率、办事风格?我们不能理解海口的城市规划,环保管理,光看9点半所在的南苑大厦被改建的建筑风格就明白,海口市的规划到底在做什么?一栋好好的大楼,一二楼改成铺面后,居然玩起了变半边脸的游戏,这种临街半边脸建筑便是海口的风格?
推荐海口市进行一次噪音大整顿,为了吸引更多的人选取海口成为第二居住地,就务必营造舒适的人居环境。
投诉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投诉信 11
尊敬的领导及相关部门同志:
您好!
去年供暖季,我小区供暖情况就不好,住户家里温度不高,甚至有很多没有达标。今年进入供暖季后,供暖情况仍然很差,很多住户室内温度不达标,甚至低至13度。
小区住户多次与城发公司反映情况,但暖气不热的问题仍然没有得到解决,其主要理由是:小区内有失水现象,热电厂热量不够,或者设备出现故障。
但是,去年城发热力的答复也是这些原因,我们不禁要问:失水问题、热电厂热量不够的问题,去年存在,那时隔一年都不能解决吗?
设备总是这样高频率出现故障,那不能多备份设备或者更换设备吗?这种拖沓的工作作风与当前全国上下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的要求相去甚远!
现在,我小区住户再次提出要求,请领导和相关部门协调,尽快解决我小区供暖问题。
我们认为:
一、从契约关系讲,对于把“依法治国”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的我国而言,契约是缔造和谐有序的'法制社会的基础。
对于契约的重要体现形式--合同一旦确立,合同双方即应平等地承担对应的义务和享受对应的权利。对于我们北方冬季供暖来说,在住户缴纳暖气费、热力公司收取暖气费的同时,供暖合同便确立下来。
按时缴纳暖气费是我们暖气购买方应尽的义务,按时供暖并保证住户室内有较好温度是供暖企业的义务。对于推迟缴纳暖气费的住户,热力公司要求其需另缴滞纳金,那么,对于没有达标供暖的供热企业,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从暖气的特殊性讲,暖气具有公共产品的属性,是居民最基本的生存条件,得到供暖企业好的供暖服务在一定程度上市居民的权利。因此希望领导和有关部门协调相关单位,让大家度过“温暖的冬季”。
我们要求:
一、马上正常供暖。如有故障,应尽快查明,并限期修复。
二、要求城发热力承担违约责任
三、改变暖气费收取方式,改取暖期前收取为取暖期结束后收取。
四、彻查此事,追究相关责任人的不作为责任。
投诉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投诉信 12
致:xx市旅游局
本人与xx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合同20xx年03月9日的—3月17日(埃及经典8天天猫双11的特价),订单号:xxxxx,共4位,网上支付xxxx元。在埃及旅游期间,地陪导游把旅游合同的6天(不计来回飞机2日)内的5日行程随意更改,让客人掏钱自费,不让客人休息,与客人吵架,敷衍讲解,多次强迫客人签名更改行程等等,态度十分恶劣!
现在旅游局监督下,请xx旅行社按照相关规定赔偿部分旅游款项、自费款项并作出书面道歉,理由如下:
一:关于旅游合同被强行更改
本人收到的网上天猫电子版行程、门店纸质行程和出团前(集合地)派发的行程表均为一致,清楚列明埃及8日全程旅游线路和参观时间。但是,地陪导游在没有不可抗力因素下,全程强行性、临时性地更改多日行程,属于严重毁约行为。
行程第一天,在经历长达12小时飞机,客人已十分疲倦,刚上大巴车还未够五分钟,地陪导游就让司机把车停靠一旁并开始半小时的游说亚历山大行程,怂恿客人自费75美金/人,必须让全部客人交齐款项签名后才开车!亚历山大行程从来没有出现在xx任何纸质文本中,并不是旅行社推荐的自费项目!而当天参观亚历山大图书馆外观(不要钱的)、还在维修的夏宫花园外观(不要钱的`)。地陪导游强迫性地更改
行程,借用亚历山大名气,利用xx的正规行程去欺骗消费者(正规行程参观景点为庞贝之柱和古希腊罗马圆形剧场),参观内容完全不符,严重损害xx品牌形象,领队(张xx)在地陪导游更改行程时,没有告知客人相关权利,只顾着收钱。“如有一名客人不去,都需按照原行程执行,而且你们是在纸上签名的。”这是她在行程第四天晚上才跟我说的话。行程第1、2日客人集体交款所签名(不是每个人都有签)的纸质文件,签名时并没有填写行程内容、收款价钱、人数、时间,事后客人想看纸质文件,领队拒绝!索取发票,领队、导游拒绝!(其他客人可作证、有录音)。根据《旅游法》第九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第一百条,导游强迫变相更改旅游合同,不收钱不开车的恶劣行为,根据《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第十条(二),旅行社需承担自费项目的费用75美金/人。
第二:关于自费项目与合同不符
行程第二天,凌晨6点出发坐6小时车程前往红海,途中地陪导游又要更改行程,在几名客人据理力争的情况下才让他按照原来行程进行(有录音)。然后他又游说我们自由活动当天的自费项目要按照人数多才能参加,太少人就不作安排。为此他把沙漠游安排在当天下午,让客人一到红海的酒店就要狼吞虎咽吃午饭,接着就出发沙漠游。因为导游连续更改行程时间,让客人连续三天没有休息。旅行社合同清楚写明沙漠游时间1:30-18:30(约5小时),他却说沙漠热,要我们3:30出发,但是6:30点就回到酒店吃晚餐(约3小时,有录音)!自费项目时间
出入太大!根据《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第八条,旅行社需承担自费项目的费用并支付同额违约金(即140美金/人)。
此期间,我在入住酒店的信息处问价沙漠游,报价仅为60埃磅(大约为57元人民币),xx收取我们70美金/人,收费差异令我们对xx十分失望。这个本是旅行社和酒店报价高低的问题,哪知地陪导游还居责问我为什么要去问酒店!不准我告诉其他人!还在大巴车公然与我吵架!最后导游把所有行程压缩在最后一天半内完成,敷衍讲解,黑脸对客人,有客人问他为何不高兴不讲解(有录音)。根据《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第九条,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费用总额5%(即350元/人)。
一向以来,xx作为广东旅行社的优秀代表,我和家人多次参加旅游并且很满意的。这次,旅行社精心安排的行程路线让他毁于一旦,狮身人面像更是最后一天的最后一个景点才能看到,一个完全背光黑脸的狮身人面像毁了我所有照片,更是这次恶劣旅行的真实写照!
第三:关于购物点
首先,本人并没有签名同意增加购物点。在网上收到确认书内显示:“旅游行程安排的自由活动时间,客人同意选择前往购物场所莎纸草画和香精店,全部时间约2小时。”但我们导游和领队根本不按照时间规定,让我们逗留足足停了3个小时多,多次要求离开无果,必须等团里面的客人买够了数量才能走!完全取代了客人自由活动的时间,要知道看狮身人面才2个小时而已!根据《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第十条(三),旅行社需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即700元/人)。
第四:关于午饭
行程写明含12正餐5早餐,红海6小时回程的午饭是在酒店提前打包的所谓餐盒,只有三个小面包和一罐饮料!面包过期,坚硬如石头根本无法下咽!行程里也多次吃不饱!全部人在车上都很有意见。根据《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第八条,旅行社需承担3次餐标的费用并支付同额违约金(即180元/人)。
经以上种种,xx与本人签订的旅游合同已经严重毁约,导游更改行程让客人生病、遭受白眼、经历吵架,伪造确认书等事件。本人要求:xx市旅游局对广之旅进行监管和处罚,并要求xx退回xx美金/人、人民币1230元/人。
投诉人:xxx
20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