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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应急预案
更新时间:2024-08-02 18: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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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应急预案

  在日常生活或是工作学习中,难免会发生一些不在自己预期的事件,为了控制事故的发展,就不得不需要事先制定应急预案。怎样写应急预案才更能起到其作用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粮食应急预案,欢迎大家分享。

粮食应急预案1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有效监测和掌握各类突发公共大事或者其他缘由引起的省内粮食市场特别波动,确保粮食市场供应,保持粮食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大事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家粮食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公共大事总体应急预案》和《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管理方法》等,制定本预案。

  1.3等级划分

  本预案所称粮食应急状态,是指因各类突发公共大事或者其他缘由,引起的省内粮食供求关系突变,在较大地域范围内消失粮食价格持续大幅度上涨、群众大量集中争购或抢购、粮食脱销断档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

  根据粮食工作各级政府负责制的原则,依据大事的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粮食应急状态分为三个等级:国家级(Ⅰ级)、省级(Ⅱ级)和市级(Ⅲ级),其中,省级(Ⅱ级)是指两个以上地级以上市消失粮食应急状态,以及超出事发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处置力量和省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根据省级粮食应急状态对待的状况。

  省级(Ⅱ级)粮食应急状态,依据大事的性质、影响范围和严峻程度,分为三种状况:紧急状态、紧急状态、特急状态。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主要适用于在省级(Ⅱ级)粮食应急状态下,对原粮及成品粮(含食用油,下同)选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和进出口等方面的应对工作。国家或省制订专项预案的,从其规定。

  1.5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粮食工作各级政府负责制的要求,建立健全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粮食应急管理体系。对不同等级的粮食应急工作,按事权各负其责。

  (2)科学监测,预防为主。提高防范突发公共大事的意识,加强对粮食市场的跟踪监测,消失前兆准时预报,提前做好应对预备,防患于未然。

  (3)快速反应,果断处置。形成粮食应急快速反应机制,消失粮食应急状态要立刻作出反应,准时报告有关状况,并快速实施相应措施,确保应急处置快速果断,取得实效。(4)平战结合,协同应对。要做好保障粮食应急供应的各项预备工作,平常应急,战时应战,日常工作和应急应战工作结合起来,并加强培训演练。

  2组织机构

  2.1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

  广东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全省粮食应急处置工作。

  2.2指挥部办公室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进展改革委(省粮食局),负责日常工作。

  2.3指挥部成员单位

  各成员单位在省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2.4地方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构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状况,参照省的做法,成立相应的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构,负责领导、组织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应急工作。

  3预警监测

  3.1市场监测

  建立全省粮食市场监测预警系统,加强对本省、国内外市场粮食供求状况、价格动态等信息的采集、整理、分析、预报,为应急工作供应决策依据。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和完善预警服务系统、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及资源共享机制,实现信息传递及反馈高效、快捷,并落实相关信息采集、报送工作。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粮食生产、需求、库存、流通、价格、质量及粮食市场动态的实时监测分析,并根据省有关单位要求准时报送市场监测状况。格外要加强对重大自然灾难和其他突发公共大事的跟踪监测,消失紧急状况随时报告。

  3.2应急报告

  建立粮食市场特别波动应急报告制度。消失紧急状况,事发地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构应立刻组织相关成员单位进行核查,同时向上一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构报告。应急处理过程中,要准时续报有关状况。

  3.3省级(Ⅱ级)先期处置

  省指挥部办公室要依据监测、收集、接收到的各类信息,在第一时间上报。指挥部建立粮食应急工作会商分析制度,当监测、收集、接收到重大、格外重大突发公共大事信息并确认后,应召集成员单位分析推断大事性质及严峻程度。依据会商分析结果,准时部署成员单位做好应急预备,必要时提前实施相应的先期处理措施,并准时上报。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程序根据分级响应原则,由各级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域内消失的粮食应急状态作出评估、推断和应急响应。

  省指挥部确认消失省级(Ⅱ级)粮食应急状态时,应立刻提请省人民政府启动省级(Ⅱ级)粮食应急预案,实施应急响应,作出应急反应,并准时上报。

  4.2省级(Ⅱ级)应急响应

  4.2.1消失省级(Ⅱ级)粮食应急状态时,指挥部必需根据本预案的规定,在接到有关信息报告后,立刻报告有关状况,请示启动Ⅱ级响应,并实施相应措施,对应急工作作出支配部署。省指挥部办公室必需24小时值班,准时记录并上报有关状况。

  4.2.2省人民政府批准启动Ⅱ级响应后,指挥部立刻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立刻组织有关人员根据本单位的职责,快速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指挥部要随时把握粮食应急状态进展状况,依据事态进展,相应实施不同范围、不同力度的应急措施。

  4.2.2.1当确认消失紧急状态时,实施以下措施:

  (1)启动各地应急供应系统。

  (2)组织粮源选购,确保粮食供给。

  (3)加强粮食市场监管,依法严峻打击违法经营行为,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

  (4)加强对粮食市场动态实时监测,分析缘由,科学预报动态走向。

  4.2.2.2当确认消失紧急状况时,除实施4.2.2.1所述措施外,要准时实施以下措施:

  (1)动用省级储备粮供应市场。

  (2)实施粮食经营企业最高库存量标准限制制度。

  (3)依据实际状况,指挥部可报请省人民政府紧急向国家申请粮食进口配额,并组织落实。

  4.2.2.3当确认消失特急状况时,除实施4.2.2.1、4.2.2.2所述措施外,要准时实施以下措施:

  (1)动用省级储备粮仍不能有效缓解粮食紧急状态时,指挥部报请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提请动用中心储备粮。

  (2)实行价格干预。

  (3)必要时在重点地区对粮食实行统一发放、安排和定量销售,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4)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指挥部依法紧急征用经营者的粮食、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并赐予合理补偿。有关单位及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

  (5)根据经济补偿、分级负责的原则,由有关单位确定生产规模,组织农用物资供应和技术指导,尽快复原粮食生产。

  4.2.3依据指挥部的支配,省级储备粮专职管理机构负责省级储备粮动用方案的执行。

  4.2.4在省级(Ⅱ级)粮食应急状态下,事发地地级以上市粮食应急工作机构,要组织有关人员根据职责快速落实应急措施。

  4.2.5当粮食应急状态持续升级并超出本省的处置力量时,省指挥部应准时提请省人民政府恳求国务院启动国家级(Ⅰ级)粮食应急响应。

  4.3应急终止

  粮食应急状态消退后,各级粮食应急工作机构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经批准后,由原宣布进入应急响应的机关负责宣布终止应急响应,准时终止实施应急措施,复原正常秩序,并做好有关应急后期处理工作。

  5应急保障

  5.1粮食储备体系

  5.1.1 “储粮于田”和“储粮于民”,夯实粮食物质保障基础。构建稳定的粮食生产支撑体系,稳定和进展粮食生产,确保我省必要的粮食自给率。引导粮食生产者和消费者提高储粮意识和力量,以科学、合理、经济的原则适当储存粮食,提高抵挡粮食风险、确保家庭粮食平安的力量;以理性、文明、节约的理念消费粮食,强化爱粮惜粮意识,提高粮食消费的效率和质量。

  5.1.2 “储粮于政府”,改善和优化各级政府粮食储备。根据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加强和改善省、市、县三级地方储备。各级政府要按“产区保持3个月销量,销区保持6个月销量”的要求,加强和改善地方粮食储备,依据市场需求状况和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需要,进一步优化储备布局和品种结构,在各地级以上市格外是广州、深圳等城市适当提高成品粮的储备比例,满足应急供应需要。在确保储备粮平安的前提下,结合用粮企业的经营储备状况,探究储备粮动态储备的有效方式。

  5.1.3 “储粮于企”,构建粮食经营企业的粮食储备机制。全部粮食经营企业都要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要求,保持必要的粮食库存量,并担当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和最高库存量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粮食经营企业库存状况的监督检查。

  5.1.4 “储粮于钱”,确保粮食应急调控所需的保障基金。各级人民政府每年要在同级财政预算中足额支配粮食风险基金,保证粮食储备和市场调控的实际需要。当本省粮食实物无法满足市场需求时,准时动用粮食风险基金到省外选购或进口粮食,将货币储备转化为粮食实物,保证市场供应。

  5.1.

  5建立健全粮食产销合作的长效机制。通过与粮食主产区政府间、企业间签订粮食购销协议,加强与外省粮油经贸和技术合作,形成粮食产销合作的长效机制。

  5.2粮食应急保障系统

  进入省级(Ⅱ级)应急状态后,有关应急粮源的加工、运输及成品粮供应,主要由有关部门应急网络担当。各地级以上人民政府应依据当地实际状况,抓紧建立健全粮食应急保障系统,确保粮食应急工作需要。

  5.2.

  1建立健全粮食应急加工网络。根据统筹支配、合理布局的原则,依据粮食应急加工的需要,联系、把握和扶持一批靠近粮源及重点销售地区、交通便利、设施较好且常年具备肯定加工力量的粮油加工企业,作为应急加工指定企业,预备担当应急粮食加工任务。

  5.2. 2建立健全粮食应急供应网络。依据城镇居民、当地驻军和城乡救济的需要,完善粮食应急销售和发放网络。要选择认定一批信誉好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零售网点和军供网点以及连锁超市、商场及其他粮食零售企业,预备担当应急粮食供应任务。

  5.2. 3建立健全粮食应急储运网络。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依据粮食储备、加工设施、供应网点的布局,科学规划,建立粮食应急运输“绿色通道”,确定应急粮食的'运输路途、运输工具等。进入粮食应急状态后,对应急粮食必需优先支配方案、优先运输,保障应急粮食运输畅通。

  5.2.

  4各地级以上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要与应急指定加工、供应、运输企业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并随时把握这些企业的有关重大经营动态。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对粮食应急保障资源进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每个县(市、区)人民政府都要指定与行政区域粮食应急保障要求相匹配的粮食加工、供应、运输企业。应急指定企业名单,要逐级报省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对应急指定企业,可由当地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构授予牌匾,作为担当省粮食应急任务指定企业。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应急指定企业必需服从统一支配和调度。

  5.3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

  各级人民政府要通过整合资源和增加投入,加强粮食加工、供应、储运等应急设施的建设、维护工作,确保应急工作的需要。

  5.4通信保障

  参加粮食应急工作的省有关单位和地级以上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构,要向省指挥部办公室供应精确有效的通信联络方式,并要准时更新,保证通信畅通。

  5.5培训演练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要加强对粮食应急预案的学习培训,并结合日常工作进行演练,尽快形成一支熟识日常业务管理,能够应对各种突发公共大事的训练有素的队伍,保障各项应急措施的实行。

  6后期处理

  6.1评估和改进各级人民政府要准时对应急处理的效果进行评估、总结,对应急预案执行中发觉的问题,要讨论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预案。

  6.2应急经费和清算

  有关单位对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经费进行审核后,准时进行清算、拨付。

  6.3应急力量复原

  依据应急状态下对粮食的需要和动用等状况,准时实施措施补充商业库存,并按原方案规模,准时补充已动用的各级地方储备粮,复原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力量。

  6.4嘉奖和责任追究

  对在粮食应急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赐予嘉奖。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厉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附则

  7.1预案制订与更新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依据本预案和实际状况,制订和完善本级和有关的专项应急预案。

  7.2预案说明部门

  本预案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说明。

  7.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广东省粮食应急预案》(粤计发电〔20xx〕8号)同时废止。

粮食应急预案2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洪涝灾难是对人类威逼最大的自然灾难。为使灾难处于可控状态,保证抗洪抢险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削减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进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方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方法》、《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行政区域内突发性洪涝灾难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洪涝灾难包括河流洪水、沥涝灾难以及由洪水等引发的堤防决口、水闸倒塌等造成的灾难。

  1.4工作原则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实现防汛抗旱工作“两个转变”,不断提高防汛抗旱现代化水平。

  1.4.1以人为本、平安第一的原则

  防汛抗旱以防洪平安和城乡供水平安、粮食生产平安为首要

  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平安第一的原则。遇设计标准以内的洪水时,保证防洪工程平安运用,遇超标准洪水时,要全力抢险抗灾。

  1.4.2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

  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各级各部门要站在全局高度,上下游、左右岸、地区之间、行业之间坚持局部服从全局,团结防汛。

  1.4.3以防为主、防抗结合的原则

  贯彻“平安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蓄泄结合,科学调度,全力抢险”和“保平安、多蓄水”的方针。因地制宜,突出重点,以防为主、防抗结合的原则。

  1.4.4依法防汛抗旱、实行公众参加的原则

  仔细实行防汛工作法律法规,坚持依法防洪。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防洪供水工程设施、参与防汛的义务。实行军民结合,平战结合。驻军和武警部队主要担当抗洪抢险和救生的攻坚任务。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区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防汛抗旱突发大事应对工作。有关单位可依据需要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单位防汛突发大事应对工作。

  2.1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区人民政府设立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区防指),负责领导组织全区的防汛抗旱工作,其办事机构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防办,为常设机构)设在区水务局。

  2.1.1区防指由区委书记为政委,区委副书记、人大主任、政协主席、区武装部长、区委常委、统战部长为副政委,区长任指挥长,人大副主任、区政府副区长、政协副主席、武装部政委、区水务局局长任副指挥长,政府办、应急办、建设局、发改局、训练局、财政局、公安分局、交通局、民政局、卫生局、供销社、农牧局、电力局、粮食局、物资局、物价局、工促局的主管领导、各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为成员。

  2.1.2区防指的主要职责:负责领导、组织全区的防汛抗旱工作,拟订本区防汛抗旱的政策和制度等,组织制定主要河道防备洪水方案,准时把握全区的汛情、灾情并组织实施防洪抢险,做好洪水调度和管理工作,组织灾后支配,协调工作。

  2.1.3区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区政府办公室和应急办负责全区防汛抗旱重大大事协调。水务局归口管理全区防洪工程。负责组织、指导全区防洪排涝工程的建设与管理,督促完成水毁水利工程的修复。负责组织河道洪水的监测、预报与管理。负责防洪工程平安的监督管理。

  建设局帮助指导全区城市防洪规划制订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指导城市市政设施和民用设施的防洪排水工作。发改局指导防汛规划和建设工作,负责防汛设施、重点工程除险加固建设、方案的.协调支配和监督管理。

  训练局负责学校平安度汛。

  财政局组织实施全区防汛救灾经费预算,准时下拨并监督用法。

  公安分局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物资以及破坏防洪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帮助组织群众从危急地区平安撤离或转移,保障防汛抢险救灾车辆和指挥车辆的运行畅通。

  交通局协调组织大路设施的防洪平安工作,做好大路(桥梁)在建工程平安度汛工作,协调防汛抗旱物资及设备的运输工作。

  民政局组织、协调全区的救灾工作。组织核查灾情,统一发布灾情及救灾工作状况,准时向区防指供应灾情信息。负责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管理、安排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其用法状况。组织、指导和开展救灾捐赠等工作。

  卫生局负责灾区疾病预防掌握和医疗抢救工作。灾难发生后,准时向区防指供应灾区疫情与防治信息,组织卫生部门和医疗卫生人员赶赴灾区,开展防病治病,预防和掌握疫病的发生和流行。

  供销社负责防汛抗旱抢险救灾有关物资的货源组织和储备、管理、调拨和供应工作。

  农牧局要准时收集、整理和反映农业灾情信息。协调作好农业除涝技术指导和灾后农业救灾、生产复原。

  商务局加强对灾区重要商品市场运行和供求形势的监控,负责协调防汛救灾和灾后复原重建物资的组织供应。

  电力局负责所辖输变电设施的平安运行,保障防洪工程设施启动和防汛、排涝、抢险、救灾用电。

  物资、粮食部门负责区直防汛物资的落实和群众生活必需品的储备供应。

  物价局负责物价稳定。

  工促局负责企业的平安度汛。

  2.1.4区防办职责

  承办区防指的日常工作,准时把握全区的雨情、水情、工情和灾情,组织协调全区的防汛工作;组织拟订有关防汛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制订主要行洪河道的防备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并监督实施;指导、推动、督促各乡镇办制定和实施防洪预案并组织实施;督促指导有关防汛指挥机构清除河渠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负责防汛经费支配和物资方案、储备、调配、管理工作;督促各乡镇办和有关部门完成应急水毁水利工程的修复;组织、指导防汛机动抢险队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全区防汛指挥系统的建设与管理;督促、检查各乡镇办建立健全防汛行政首长负责制、分级负责责任制、分部门负责责任制、技术参谋责任制和防汛岗位责任制。

  2.2乡镇办防汛抗旱指挥部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行政区域的防汛抗旱工作。防汛抗旱指挥部由本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粮食应急预案3

  1.

  1.1编制目的

  准时有效地监测和掌握各类突发公共大事或其他缘由引起的县县内粮食市场特别波动,确保粮食市场供应,保持粮食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心储备粮管理条例》、《国家粮食应急预案》、《江苏省粮食应急预案》、《徐州市粮食应急预案》、《县突发公共大事总体应急预案》和《县县级储备粮管理暂行方法》等,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粮食应急状态下,对原粮及成品粮(含食用植物油、下同)选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和进出口方面的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1.4.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对不同等级的粮食应急工作,由县政府根据粮食管理权限,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各镇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协调行动,局部服从整体,一般工作服从应急工作。

  1.4.2科学监测、预防为主。提高防范突发公共大事的意识,加强对粮食市场的跟踪监测,消失前兆准时预报,提前做好应急预备,防患于未然。

  1.4.3反应准时、处置果断。消失粮食应急状态要立刻做出反应,准时报告状况,并快速实施相应措施,确保应急处置快速果断,取得实效。

  1.4.4适时干预、重点保供。经县政府批准,可实施政府强制性干预措施,限定粮食价格;实行限量、定点、记录等临时性供应方法;依法进行临时性粮食市场格外管制,强制性掌握社会粮源和涉粮设施。全县粮食应急供应重点保障对象为城镇居民口粮(含大型集伙单位)、驻部队和灾区缺粮群众。重点保障地区为县城区。

  2分级标准

  本预案所称粮食应急状态,是指因各类突发公共大事或其他缘由引起县内粮食市场供求特别波动,在肯定地域范围内消失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或特别波动的状况。

  2.1国家级(I级)、省级(II级)和市级(III级)应急状态

  当全国、全省、全市进入国家级(I级)、省级(Ⅱ级)和市级(III级)粮食应急状态时,我县按国家和省、市粮食应急预案规定,启动县级粮食应急预案。

  2.2县级(IV级)应急状态

  根据县长对本地区粮食生产和流通全面负责的原则,本预案规定全县粮食应急状态为县级(IV级),即本县较大范围或城区等消失粮食应急状态,以及县政府认为需要根据县级粮食应急状态进行处置的状况。视事态进展程度,县级(IV级)应急状态依次分为紧急、紧急、特急三种状态。

  (1)紧急状态:市场粮价一周内持续上涨幅度超过30%,周边地区消失区域性粮食抢购、涨价现象,且持续时间超过3天;

  或县内2个以上镇消失粮食抢购、涨价现象,持续时间超过3天,群众已消失恐慌心情。

  (2)紧急状态:紧急状态持续10天以上;

  或市场粮价一周内持续上涨幅度超过50%,城区消失较大范围粮食抢购现象,并已相继消失粮食供应紧急,个别镇消失粮食脱销,群众心情比较恐慌。

  (3)特急状态:紧急状态持续15天以上;

  或市场粮价一周内持续上涨幅度超过100%,城区消失全面抢购现象,粮食供应非常紧急,城区或2个及以上镇消失粮食脱销并持续3天以上,群众心情极度恐慌。

  3组织体系

  3.1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中心

  3.1.1县政府成立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中心,统一领导全县粮食应急处置工作。总指挥由县长或分管副县长担当,成员单位有:县粮食局,县委宣扬部,县发改委、财政局、公安局、交通局、农林局、外经局、卫生局、物价局、工商局、质监局、统计局、农业进展银行

  县支行等。主要职责:

  (1)把握粮食市场形势,决定启动或终止实施应急措施。

  (2)对各镇政府和县各有关部门开展粮食应急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

  (3)准时向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中心及有关部门报告(通报)事态进展改变状况,依据需要向驻部队及武警中队等通报有关状况。

  (4)完成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3.1.2成员单位职责

  县粮食局:负责粮食应急日常工作;做好粮食市场调控和供应,负责应急粮食的选购、加工、调运和销售,并依法做好职责范围内粮食市场监管工作;完善县级储备粮的管理和动用机制,准时提出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建议。

  县委宣扬部:会同县粮食局制订县粮食应急新闻发布预案,组织协调新闻单位发布相关新闻,加强互联网的管理监督和有害信息的封堵、删除工作。

  县发改委:负责组织协调应急粮食进口,会同县粮食局做好粮食应急供应部门间的综合协调工作,负责跨地区运输等粮食运力的协调和落实,并完善应急粮食投放销售网络的建设。

  县财政局:负责支配、审核实施本预案所需经费,并准时足额拨付到位。

  县公安局:负责维护粮食供应场所的治安秩序,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配合有关部门准时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活动。

  县交通局:负责辖区内应急粮食运力的落实。

  县农林局:负责依据粮食生产及市场供求状况,实施有力措施增加粮食生产量,防止粮食生产大起大落。

  县外经局:负责协调上级有关部门发放应急食用植物油自动进口许可证。

  县卫生局:负责对粮食加工、销售中的卫生及成品粮储存中的卫生状况进行监管。

  县物价局:负责粮食市场价格的监测、监管,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必要时按法定程序实施相关价格干预措施。

  县工商局:负责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以及粮食销售活动中的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扰乱市场秩序和违法违规交易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县质监局:负责对粮食加工环节进行监管,严厉查处粮食加工过程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

  县统计局:负责统计监测与应急工作相关的粮食生产和消费。

  中国农业进展银行县支行:负责落实选购、加工、调拨、供应应急粮食所需贷款。

  县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预案明确的职责,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

  3.2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中心办公室

  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中心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县粮食局,主任由县粮食局局长担当。主要职责:

  (1)监测和把握粮食市场形势,向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中心提出启动或终止实施应急措施的建议,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2)依据应急状态下全县粮食市场动态,向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中心提出应急建议。

  (3)依据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中心指示,联系指挥中心成员单位和县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工作。

  (4)综合有关状况,起草相关文件和简报。

  (5)帮助有关部门核定实施本预案应急行动的经费,提出对实施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看法。

  (6)完成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4预警预防

  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价等部门负责建立粮食市场监测预警系统,加强对本地以及国内、国际粮食市场供求形势的监测和预警分析,随时把握本地格外是县城区粮食供需平衡和价格动态改变状况,准时实施预防措施,有效应对市场可能发生的突发大事。

  全县粮食市场监测信息系统包括市场供求与价格监测、市场动态分析、库存分析等。县粮食局会同县物价局负责县内信息汇总分析及国内、国际市场信息定期监测工作,并负责县内市场信息定期监测、搜集和准时上报工作。

  5应急响应

  5.1信息报告

  县粮食局建立县粮食市场特别波动应急报告制度。

  当本地因发生严峻自然灾难、传染病疫情、群体不明缘由疾病及其他突发公共大事,引发公众恐慌,造成粮食市场特别波动的,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立刻进行调查核实,并准时向县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消失紧急状况随时报告。

  5.2响应程序

  本地消失粮食市场特别波动时,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中心应立刻进行讨论分析,快速实施措施稳定市场。确认消失县级(IV级)粮食应急状态时,要立刻启动应急预案,快速支配部署应急工作,并逐级向上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中心办公室报告。

  全国、省、市进入国家级(I级)、省级(Ⅱ级)、市级(Ⅲ级)粮食应急状态时,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中心接到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中心通知后,要立刻启动本预案,并执行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中心下达的各项指令。同时24小时监测全县粮食市场动态,重大状况要在第一时间上报县政府和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中心。

  5.3县级(IV级)响应措施

  5.3.1消失县级(IV级)粮食应急状态时,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中心立刻启动本预案,对应急工作作出部署,并向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中心办公室报告有关状况。

  5.3.2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中心立刻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准时记录并反映有关状况。各有关部门在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中心的统一指挥下,根据职责分工,立刻组织有关人员,快速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中心动员各有关部门和企业,依据事态进展状况,实施相应措施,做好应急粮源组织、加工、储存和销售供应工作。全部粮食经营者必需按政府要求担当应急任务,服从政府的统一支配和调度,保证应急工作的需要。

  (1)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中心办公室要随时把握粮食应急状态进展状况,准时提出粮源购销连接方案和县级储备粮动用方案、应急供应政策方法等,快速实施各项应对措施,做好应急行动部署,并准时向市粮食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有关镇政府及县有关部门(单位)通报状况。

  (2)经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中心批准,全面动用县级储备粮,重点保障县城区及各镇城镇居民、驻部队、灾区缺粮群众口粮供应。

  必要时,由县政府向市政府请示动用市级储备粮、省级储备粮、国家储备粮或申请紧急进口粮食。

  (3)进入紧急状态时,经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中心批准,可实施掌握批发企业进销差率和零售企业最高零售价等措施,稳定市场粮价。必要时,实施城镇居民限量、定点、记录供应等供应方法和政策,保障平稳供应。

  (4)进入特急状态时,由县政府下达临时性粮食格外管制令,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中心依法统一征用粮食经营者粮源、全社会可用于粮食运输的运力以及相关设施,并赐予合理补偿。必要时,可实施发放“粮食保障供应格外通行证”等方法,确保应急运输环节畅通无阻,快速高效。

  5.3.3各镇政府、各有关部门接到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中心通知后,要立刻组织有关部门人员根据职责快速落实应急措施。

  (1)24小时监测本辖区粮食市场动态,重大状况要在第一时间报告镇政府并上报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中心办公室。

  (2)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准时实施应急措施,做好粮食选购、调运、加工和供应工作,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

  (3)快速执行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中心下达的各项指令。

  5.4应急结束

  粮食应急状态消退后,由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中心办公室向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中心提出终止实施粮食应急措施的建议,经批准后准时终止实施应急措施,复原正常秩序。

  6后期处理

  6.1应急力量复原

  对于已动用的各级储备粮,根据粮食管理权,由本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会商发改、财政部门和农业进展银行,按原方案规模,结合应急供应适当调整布局,在半年时间内补充到位,并报上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6.2费用清算

  对实施预案发生的各项支出需要财政补贴和补助的,由财政部门会同粮食部门,在3个月时间内准时进行兑付和清算(包括银行利息支出和贷款损失)。

  6.3 总结评估

  各镇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准时对应急处理的效果进行评估、总结,对实施应急预案中发觉的问题,讨论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供应机制。

  7保障措施

  7.1粮食储备

  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心储备粮管理条例》、《江苏省粮食应急预案》、《徐州市粮食应急预案》和《县县级储备粮管理暂行方法》的要求,完善地方粮食储备制度,根据国家规定,保持必要的储备规模和经营者的周转库存,增加对粮食市场特别波动的防范意识和应对力量。

  7.1.1建立县级地方粮食储备体系。严格根据“产区保持3个月销量、销区保持6个月销量”的要求,稳定储备规模,完善储备制度。必需严格根据市有关文件要求,确保落实县级储备规模,并依据市场需求状况以及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需要,优化储备布局结构。要实施肯定方式保留肯定数量的可满足应急供应的成品粮,确保政府把握必要的应急调控物资。

  7.1.2全部粮食经营者要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要求,保持必要的粮食库存量,并担当县政府规定的最低和最高库存量义务。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粮食经营者库存状况的监督检查。

  7.2粮食应急保障系统

  进入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县级应急状态后,有关应急粮源的加工、运输及成品粮供应,在国家、省、市、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中心)的统一指挥协调下,主要由县政府依据实际状况,抓紧建立健全粮食应急保障系统,确保粮食应急工作的需要。

  7.2.1建立健全粮食应急加工网络。根据统筹支配、合理布局的原则,依据粮食应急加工的需要,由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把握、联系,并扶持一些靠近粮源及重点销售地区、交通便利、设施较好且常年具备加工力量的大中型粮油加工企业,作为应急加工指定企业,担当应急粮食的加工任务。县级储备粮应急加工指定企业,由县粮食局依据县级储备粮布局进行确定。

  7.2.2建立和完善粮食应急供应网络。依据城镇居民、当地驻军和城乡救灾救济的需要,完善粮食应急销售和发放网络。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有关部门选择认定一些信誉好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零售网点、军供网点、放心粮油销售店、连锁超市、商场及其他粮食零售企业,托付其担当应急粮食供应任务。

  7.2.3建立粮食应急储运网络,做好应急粮食的`调运预备。依据粮食储备、加工设施、供应网点的布局,科学规划,提前确定好运输线路、储存地点、运输工具等,确保应急粮食运输。进入粮食应急状态后,对应急粮食要优先支配方案、优先运输,各有关部门要确保应急粮食运输。本县范围内的应急粮食运输,由县政府负责统一组织落实运力(包括驻地军警运力),并主动向市有关部门申请,关心建立应急供应粮食运输无障碍通道。

  7.2.4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应急指定加工和供应企业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并随时把握这些企业的动态。应急预案启动后,指定的应急加工和供应企业必需服从统一支配和调度,保证应急粮食的重点加工和供应。

  7.2.5一般状况下,调入方选购或按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中心办公室下达方案调入的粮源,由调入方与调出方根据保质保量、快速高效的原则,自行协调和连接落实各环节和网点设施。必要时,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中心办公室将挺直指定支配加工、销售和仓储中转网点,确保应急粮食准时供应到位。

  7.2.6各镇、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严峻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掺杂使假、违反粮食应急供应政策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粮食供应秩序的稳定。

  7.2.7各镇、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宣扬力度,准时发布粮食应急供应政策和信息,安定民心。必要时,县委宣扬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单位,实行新闻统一发布制度。

  7.2.8资金和价差、费用处理

  (1)县财政要依据宏观调控的需要,在县财政预算中准时足额落实粮食风险基金,确保在应急状况下政府把握必要的调控物资和调整资金。

  (2)中国农业进展银行县支行应主动配合,简化手续,主动做好粮食企业组织应急粮源所需购销贷款资金的支配。

  (3)由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中心办公室关心购销连接的粮源,由调入方负责落实选购资金,并核算计补相关费用和差价。

  (4)由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中心及其办公室统一组织支配的储备粮、进口粮等应急供应粮源所需资金及发生的费用和价差,根据“谁用粮,谁负责”的原则,由调入方负责结算并落实计补相关费用和价差,县粮食风险基金可予以部分或全额补助。必要时,经县政府批准,可支配财政专项资金用于保障全县粮食应急供应。

  (5)应急状况下军粮供应发生的费用和价差,根据“先供应、后结算”的原则,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方法,进行结算核补。

  7.3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

  要增加投入,加强城区及其他重点地区粮食加工、供应和储运等应急设施的建设、维护工作,确保应急工作的需要。

  7.4通信保障

  参加粮食应急工作的镇和县各有关部门,要向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中心办公室供应精确有效的通信联络方式,并准时更新,保证通信畅通。

  7.5培训演练

  各镇、县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预案及本部门粮食应急预案的学习培训,并结合日常工作进行演练,尽快形成一支熟识业务、擅长管理,能够应对各种突发公共大事的专业化队伍,保障应急措施的实行。

  8奖惩

  8.1嘉奖

  对在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中心赐予表彰和嘉奖。

  (1)杰出完成应急任务的;

  (2)对应急工作提出重要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3)准时供应应急粮食或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4)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8.2责任追究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依据情节轻重,对挺直责任人及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赐予相应的行政处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予以惩罚;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根据本预案规定和粮食应急工作指挥中心要求实施粮食应急措施的;

  (2)违背粮食应急工作指挥中心指令,拒不担当应急任务的;

  (3)贪污、挪用、盗窃应急工作经费或物资的;

  (4)有特定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期间不坚守岗位,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5)粮食储备或粮食经营者的库存量未达到规定水平,影响应急用法的;

  (6)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9附则

  9.1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粮食局会同县有关部门制定完善,并依据状况准时修订,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粮食局备案。

  县各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相关要求,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方案。

  9.2预案说明部门

  本预案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说明。

  9.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粮食应急预案4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准时、妥当处置连云港市内粮食市场特别波动,确保粮食市场供应,保持粮食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大事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家粮食应急预案》《江苏省粮食应急预案》《江苏省地方储备粮管理方法》《连云港市突发公共大事总体应急预案》和《连云港市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方法》等,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粮食应急状态,是指因各类突发大事或其他缘由引起市内粮食市场供求特别波动,在肯定范围内消失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或特别波动的状况。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消失粮食应急状态下,对原粮及成品粮油选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和进出口等方面的应对工作。在消失省级粮食应急状态时,依照《江苏省粮食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进行应对。

  1.4工作原则

  1.4.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对不同等级的粮食应急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县(区)政府及市有关职能部门协调行动,局部服从整体,一般工作服从应急工作。

  1.4.2科学监测、预防为主。提高防范突发大事的意识,加强对粮食市场的跟踪监测,消失前兆准时预报预警,提前做好应急预备,防患于未然。

  1.4.3快速反应、处理果断。消失粮食应急状态立刻做出反应,准时报告状况,并快速实施相应措施,确保应急处置快速果断,取得实效。

  1.4.4适时干预、重点保供。经市政府批准,可实施强制性干预措施,包括限定粮食价格;实行限量、定点、记录等临时性供应;依法对粮食市场进行临时性格外管制,强制性掌握社会粮源和涉粮设施等。全市粮食应急供应重点保障对象为城镇居民口粮(含大中专院校等大型集伙单位)、驻连部队和灾区缺粮群众。重点保障地区为市区和各县城区。

  2.组织体系及职能

  2.1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2.1.1市粮食局负责全市粮食应急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督查。消失粮食应急状态时,依据市粮食局的建议,市政府成立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统一领导全市粮食应急处置工作。总指挥由市长或分管副市长担当,成员由市委宣扬部、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农委、市粮食局、市商务局、市物价局、市工商局、市食药监局、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连云港调查队、农发行连云港市分行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1)依据粮食市场供求状况,推断粮食应急状态,决定或者终止应急措施,发布相关重要新闻信息。

  (2)负责市粮食应急重大事项的决策,对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开展粮食应急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3)准时向市政府、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及有关部门报告(通报)事态进展改变状况,并依据需要向驻连部队和武警部队通报有关状况。

  (4)完成市政府交办的与粮食应急相关的其他任务。

  2.1.2成员单位职责

  市粮食局:负责粮食应急日常工作,做好粮食市场调控和供需形势分析,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预警建议;负责应急粮食的选购、加工、调运和销售供应,提出动用地方储备、申报动用省级储备粮或中心储备粮的建议;依法做好粮食市场监管;做好网络舆情应对。市委宣扬部:会同市粮食局制定市粮食应急新闻发布、网络舆情处置预案,组织协调新闻单位发布相关新闻,加强互联网的管理和监督,正确引导舆论。

  市发改委:负责组织协调应急粮食进口,会同市粮食局做好粮食应急供应部门间的综合协调。

  市经信委:负责组织跨地区电力调度和运力协调,保证粮食加工和调运的优先需要。

  市财政局:负责支配、审核实施本预案所需经费,并准时足额拨付到位。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粮食供应场所的治安秩序,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配合有关部门准时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活动。

  市交通局:负责协调辖区内应急粮食运输保障工作。

  市农委:负责依据粮食生产及市场供求状况,实施有力措施增加粮食产量,防止粮食生产大起大落。

  市商务局:负责指导有关企业申报豆油、棕榈油、菜籽油自动进口许可证。

  市物价局:负责粮食市场价格的监测、监管,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必要时按法定程序依法实施相关价格干预措施。市工商局:负责维护粮食市场秩序,依法查处囤积居奇、欺行霸市、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及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违规扰乱市场秩序行为。

  市食药监局:组织实施粮食加工品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查处粮食加工品生产环节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

  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连云港调查队:负责与应急工作相关的粮食生产和消费的统计及监测。

  农发行连云港市分行:负责落实选购、加工、调拨、供应应急粮食所需贷款。

  市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预案明确的职责,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

  2.2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粮食局,主任由市粮食局局长兼任。主要职责是:

  (1)监测和把握全市粮食市场动态,依据应急状态下粮食市场状况,向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提出相应的行动建议。

  (2)依据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指示,联系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市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工作。

  (3)综合有关应急状态的信息,起草相关文件和简报,承办相关会议。

  (4)帮助有关部门核定实施本预案应急行动的经费,提出对实施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看法。

  (5)完成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县(区)人民政府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

  各县(区)人民政府依据本预案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状况成立相应的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根据统一部署,负责领导、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粮食应急工作。要建立完善粮食市场监测预警系统和粮食应急防范处理责任制,准时如实上报信息,支配经费,保证粮食应急处理(处置)工作的正常进行。在本辖区内消失粮食应急状态时,由县(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启动本地区粮食应急预案。省、市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要根据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完成应急任务。

  3.监测预警

  3.1粮食应急状态等级

  根据粮食省长负责制下的市、县长分级负责制要求,本预案规定全市粮食应急状态分为市级(Ⅲ级)和县级(Ⅳ级)两级。省级(Ⅱ级)按江苏省粮食应急预案规定。

  3.1.1市级(Ⅲ级)应急状态在本市1个及以上县(区)消失粮食应急状态,以及市政府认为需要根据市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状况。视事态进展程度,市级(Ⅲ级)应急状态分为紧急、紧急、特急三种状态。

  (1)紧急状态:粮价1周内上涨幅度超过30%,周边市消失区域性粮食抢购、涨价现象,且持续时间超过3天;

  或者市内1个及以上县(区)消失粮食抢购、涨价现象,持续时间超过3天,群众消失恐慌心情。

  (2)紧急状态:紧急状态持续10天以上;

  或粮价1周内持续上涨幅度超过50%,市内消失较大范围抢购现象,并已相继消失粮食供应紧急,个别地区消失粮食脱销,群众心情比较恐慌。

  (3)特急状态:紧急状态持续15天以上;

  或粮价1周内持续上涨幅度超过100%,市内消失全面抢购现象,粮食供应非常紧急,市内或者1个以上县(区)消失粮食脱销并持续3天以上,群众心情极度恐慌。

  3.1.2县级(Ⅳ级)应急状态

  本辖区较大范围或城区等本行政区域内消失粮食应急状态,以及县级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根据县级粮食应急状态进行处置的状况。

  县级人民政府应参照市级(Ⅲ级)状态标准,结合本地区实际状况,讨论制订县级(Ⅳ级)应急状态具体标准、分级和应急处理方法。

  3.2市场监测市粮食局会同市物价局等有关部门建立全市粮食市场监测预警系统,包括市场供求与价格监测、市场动态分析、库存分析等,做好市内外有关信息的采集、整理、分析和预报,加强对国内外粮食市场供求形势的监测和预警分析,随时把握粮食市场供求和价格改变状况,消失特别状况准时发出预警信号。

  各县(区)粮食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主要粮食品种的生产、需求、库存、价格、质量等粮食市场动态的实时监测分析,并根据市级有关部门要求准时报送市场监测状况,格外要加强对重大自然灾难和其他突发公共大事的跟踪监测,消失紧急状况随时报告。

  3.3信息报告

  市粮食局会同市物价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粮食市场特别波动应急报告制度。有下列状况之一的,县(区)粮食、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立刻进行调查核实,并准时报告市级主管部门。

  (1)发生严峻自然灾难造成粮食市场特别波动的。

  (2)发生传染病疫情、群体不明缘由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大事,引起公众恐慌,造成粮食市场特别波动的。

  (3)粮食市场消失特别状况发出预警信号的。

  (4)其他引起粮食市场特别波动的状况。

  4.应急响应

  4.1响应程序

  根据分级响应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地区消失的粮食应急状态作出评估、推断和应急响应。

  本地消失粮食市场特别波动时,有关县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应立刻进行讨论分析,快速实施措施稳定市场。确认消失县级(Ⅳ级)粮食应急状态时,要立刻启动本地区粮食应急预案,快速支配部署应急工作,并向上级粮食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做好政策宣扬、社会稳定工作。

  市粮食局接到县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紧急报告后,应立刻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和分析,并作出评估和推断,确认消失市级(Ⅲ级)粮食应急状态时,根据本预案规定快速做出应急响应,并准时上报。

  全省进入省级(Ⅱ级)粮食应急状态时,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仔细执行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同时24小时监测全市粮食市场动态,重大状况在第一时间上报市政府和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

  4.2市级(Ⅲ级)响应措施

  4.2.1消失市级(Ⅲ级)粮食应急紧急状态时,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立刻启动本预案,对应急工作作出部署,并向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告有关状况。

  4.2.2市、县两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立刻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准时记录并报送有关状况。各有关部门在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根据职责分工,立刻组织有关人员快速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各地要动员组织有关部门和企业,依据事态进展状况,实施相应措施,做好应急粮源组织、加工、储存和销售供应工作。全部粮食经营者须按政府要求担当应急任务,服从政府统一支配和调度,保证应急工作需要。

  (1)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要随时把握粮食应急状态进展状况,准时提出地方储备粮动用方案、应急供应政策方法等,快速实施各项应对措施,做好应急行动部署,并准时向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有关县(区)政府及市有关部门(单位)通报状况。

  (2)经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批准,市粮食局负责地方储备粮动用方案执行,具体落实粮食出库、加工、运输、供应等环节。必要时,由市政府向省政府申报动用省级储备粮、中心储备粮或者紧急进口粮食。

  (3)当粮食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经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市人民政府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批准后,报国务院备案,可以对粮食价格实施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稳定市场粮价。必要时,实施城镇居民限量、定点、记录供应等供应方法和政策,保障平稳供应。

  (4)进入特急状态时,由市政府下达临时性粮食格外管制令,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依法统一征用粮食经营者粮源、全社会可用于粮食运输的运力以及相关设施,并赐予合理补偿。有关单位及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 4.2.3县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接到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通知后,要立刻组织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快速落实应急措施。

  (1)24小时监测本地区粮食市场动态,重大状况在第一时间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上报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2)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准时实施应急措施,做好粮食选购、调运、加工和供应工作,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

  (3)快速执行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

  4.3县级(Ⅳ级)响应措施

  4.3.1消失县级(Ⅳ级)粮食应急状态时,由当地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启动本地粮食应急预案,并立刻向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有关状况。

  4.3.2县级(Ⅳ级)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当地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依据粮食市场消失的应急状态,立刻实施相应应对措施,增加市场供给,平抑粮价,保证供应。必要时,应准时动用县级储备粮。如动用县级储备粮仍不能满足应急供应,确需动用市级储备粮的,由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动用方案,报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批准。必要时,经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审核统筹后,由市政府向省政府请示,动用省级储备粮、中心储备粮或请示支配紧急进口粮食方案。

  4.4应急终止粮食应急状态消退后,由市或应急预案启动地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向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或同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提出终止实施本地粮食应急措施的建议,经批准后准时终止实施应急措施,复原正常秩序。

  5.保障措施

  5.1粮食储备

  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江苏省粮食应急预案》和《江苏省地方储备粮管理方法》《连云港市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方法》,完善地方粮食储备制度,保持必要的储备规模和经营者周转库存,增加对粮食市场特别波动的应对力量。

  5.1.1依据国务院关于“产区保持3个月销量、销区保持6个月销量”的要求,依据地方经济社会进展需要,适时动态调整地方储备粮规模,完善市、县两级地方粮食储备体系。各县(区)人民政府必需严格根据省、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要求,确保落实县级储备规模,优化储备布局结构,并按国家要求“确保36个大中城市和其他价格易波动地区的地方成品粮油储备达到当地15天的市场供应量”,保证把握必要的应急调控物资。

  5.1.2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全部粮食经营者要保持必要的粮食库存量,并担当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和最高库存量义务。各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粮食经营者库存状况的监督检查。

  5.2粮食应急保障体系依据省和市有关要求,根据“合理布点、全面掩盖、平常自营、急时应急”的原则,加强粮食应急加工、配送、供应和储运等应急网络设施的布局及建设,确保发生各种自然灾难及突发大事时,应急网络体系相互连接、协调运转,有效发挥应急保障作用。进入省级和市级应急状态后,有关应急粮源的加工、运输及供应,在省和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协调下,主要由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通过地方粮食应急网络组织实施。

  5.2.1确定粮食应急加工企业。依据粮食应急加工需要,县(区)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选择靠近粮源及重点销售地区、交通便利、设施较好的大中型粮油加工企业,作为应急加工指定企业,担当应急粮食加工任务,确保应急加工力量与应急供应需求相适应。市级储备粮应急加工指定企业,由市粮食局依据市级储备粮布局,在各县(区)粮食主管部门确定的`应急加工指定企业中选择确定。

  5.2.2健全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资源,以现有粮食应急供应点、军粮供应站、成品粮批发市场、放心粮店、粮油平价店为重点,兼顾社区市场、超市、粮油经营店等其他粮食零售网点,由县(区)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择优选定,托付其担当应急粮食供应任务。每个乡镇(街道)至少设立1个粮食应急供应点,每超过5万人的乡镇(街道)增设1个应急供应点,实现全市应急供应网点城乡全掩盖。

  5.2.3提高粮食应急配送力量。以现有成品粮油批发市场、粮食物流中心、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中心库、骨干军粮供应站、重点骨干应急加工企业等为依托,通过成品粮油储备、仓储设施、运输设备、信息支撑等配套支持,市级改造提升1个成品粮油配送中心,增加必要的应急运输保障设施,提高粮食应急配送力量。视情可建设集加工、配送、储运一体化的企业。有条件的县也要打造1个成品粮油配送中心。

  5.2.4落实粮食应急储运网络。依据粮食储备、加工设施、配送、供应网点布局,合理规划确定运输路途、运输工具及中转储存地等应急粮食运输通道。进入粮食应急状态后,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优先支配运力方案,确保应急粮食运输需要。市内各县(区)辖区范围内的应急粮食运输,由各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落实运力(包括驻地军警运力),并负责建立应急供应粮食运输无障碍免费通道;跨区域的应急粮食运输,由用粮地方政府负责组织落实运力,市综合运输协调部门协调落实。

  5.2.5建立粮食应急调控平台。完善粮食供需预警系统基础数据库,建立帮助决策分析系统,为快速决策供应支持。建立市、县两级应急响应指挥信息系统,分别联网储备企业、配送中心、加工企业、供应网点等,确保应急调控准时畅通、运转高效、保障有力。

  5.2.6各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应急指定加工、配送和供应企业签订《粮食应急供应保障承诺书》,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并随时把握这些企业运行状况,视状况实行动态调整。应急加工、配送和供应企业名单,要报市粮食局备案。应急预案启动后,指定的应急加工、配送和供应企业要准时响应,履行承诺,切实做好应急粮食加工、配送和供应工作。 5.2.7一般状况下,调入方选购或按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下达方案调入的粮源,由调入方与调出方根据保质保量、快速高效的原则,自行协调和连接,落实好各环节和供应设施。必要时,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将挺直指定支配加工、配送、供应和仓储中转网点,确保应急粮食准时供应到位。

  5.2.8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严峻打击囤积居奇、哄抬价格、掺杂使假、违反粮食应急供应政策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粮食供应秩序的稳定。

  5.2.9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宣扬力度,准时发布粮食应急供应政策和信息,安定民心。必要时,市委宣扬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单位,实行新闻统一发布制度。

  5.2.10资金和价差、费用处理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依据宏观调控需要,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准时足额落实粮食应急工作专项资金,确保粮食应急资金需求。

  (2)农发行连云港市分行各分支机构应主动配合,简化手续,按各级应急工作指挥部要求,主动做好粮食企业组织应急粮源所需调销贷款资金的支配。

  (3)由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关心购销连接的粮源,由调入方负责落实选购资金,并核算计补相关费用和差价。(4)由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统一支配的储备粮、进口粮等应急供应粮源所需资金及发生的费用和价差,根据“谁用粮、谁负责”的原则,由调入方负责结算并落实计补相关费用和价差。价差由市物价部门会同粮食、进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确定。

  (5)应急状况下军粮供应发生的费用和价差,根据“先供应、后结算”的原则,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方法,进行结算核补。

  5.3应急设施建设

  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增加投入,加强对粮食加工、配送、供应和储运等应急设施的建设、维护工作,确保应急设施符合粮食应急工作的需要。同时在仓储设施建设、政策性粮油销售、粮油储备、成品粮应急储备等向应急企业倾斜。

  5.4通信保障

  参加粮食应急工作的市各有关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要向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供应精确有效的通信联络方式,并准时更新,保证通讯畅通。

  5.5培训演练

  市各有关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预案及本地粮食应急预案的学习培训,并结合日常工作进行演练,尽快形成一支熟识业务、擅长管理、能够应对各种突发公共大事的专业化队伍,保障应急措施的实行。

  6.后期处理

  6.1应急力量复原

  对于已动用的各级储备粮,根据粮食管理事权,由本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会商发改、财政部门和农发行,按原方案规模,结合应急供应适当调整布局,在半年时间内准时补充到位,并报上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6.2费用清算

  对实施预案发生的各项支出需要财政补贴和补助的,由财政部门会同粮食部门在3个月内进行兑付和清算(包括银行利息支出和贷款损失)。

  6.3 总结评估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准时对应急处理的效果进行评估、总结,对实施应急预案中发觉的问题,讨论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预案。

  6.4嘉奖和责任追究

  6.4.1嘉奖

  对在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赐予表彰和嘉奖。

  (1)杰出完成应急任务的。

  (2)对应急工作提出重要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3)准时供应应急粮食或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4)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6.4.2责任追究

  对违反本预案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予以行政惩罚或行政处分。

  (1)不根据本预案规定和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求实施粮食应急措施的。

  (2)违背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指令,拒不担当应急任务的。

  (3)贪污、挪用、盗窃应急工作经费或物资的。

  (4)有特定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期间不坚守岗位,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5)粮食储备或粮食经营者的库存量未达到规定水平,影响应急用法的。

  (6)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7.附则

  7.1预案管理本预案由市粮食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并依据状况准时修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本预案相关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状况,制定和完善本地区粮食应急预案,并报市粮食局备案。

  7.2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粮食应急预案5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国家安监总局办公室下发的《关于贯彻实施〈生产平安事故应急预案管理方法〉的通知》(安监总厅应急[20xx]84号)及中储粮总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关于防汛工作统一部署的要求,为最大限度减轻汛期洪涝灾难对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平安造成的危害,保证在发生水涝灾难时,准时救灾,削减粮食、仓储设施、人员、机械设备等财产的损失,高效有序地开展防汛救灾和粮食救助工作,结合我库实际状况,特制定本预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减轻灾难对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平安危害为目标,根据统一指挥,分级负责的原则,在洪水汛雨到来之时,储粮仓房无坍塌,储存粮食无水浸,危重险情无伤亡。确保库存粮食平安度汛。

  二、用法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中心储备粮建三江直属库。

  三、组织机构和职

  为加强防汛减灾工作的领导,粮库成立防汛抢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办公室和工作组。

  1、防汛抢险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杨文

  副组长:陈世江、李振杰

  成员:牛集、谭志华、谭银贵、杨大勇、濮学友、陈辉、周雄伟、王建新、郑福贵、赵书东、张洪利。

  2、工作办公室:平常工作设在主任办公室,应急抢险指挥中心设在常务办公室。职责是负责实行上级领导小组的决策,指导和下达任务;把握险情及险情动态;拟定抗洪抢险临时条令、指令;协调解决各方面的工作,保证抢险工作的顺当进行;接待上级和外地来单位抢险人员等项工作。

  3、后勤服务组:由粮库后勤人员组成,办公室负责。职责是做好药品、医疗设备预备和临时治疗点的预备;受灾抢险时按粮库防汛抢险指挥系统的统一支配,进行伤员医治、转移和登记工作。负责做好抢险队伍的后勤供给工作,备好肯定的食品,尽可能保证一线抢险职工的'正常就餐,同时做好抢险职工的家属安抚工作,解决抢险职工后顾之忧,保证抢险任务顺当完成。

  4、治安保卫组:由粮库保卫人员组成。职责是搞好重要设备、设施的平安保卫工作;帮助有关部门稳定辖区的社会治安,督促粮库所属有关部门检查和落实易燃、易爆危急物品的保管;切实做好消防工作,防止发生火灾事故。

  5、物资供应组:由粮库仓储科人员组成。职责是做好物资、仓库的修理加固工作;备足防汛抢险物资和设备,并建立台帐,专项专人保管;搞好灾后抢险工程用法的物资供应;建立健全防汛物资管理制度。

  6、交通运输组:由粮库小车班人员组成。职责是对车辆状

  况进行检查、修理,确保车辆随时处于良好备用状态;做好汛期值班车辆和备用车辆的支配,随时待命待发;灾后紧急调度车辆,保证粮库指挥系统和抢险用车的统一调配;确保抢险人员、物资的运输和伤员抢救。

  7、技术保障组:由机修设备部人员组成。职责是按防汛要求拟定检查、维护设备等造成生产、通讯、生活设施的抢修和人员平安转移预案;组织防洪抢修队伍,受灾后在最短时间内赶赴事故现场拟定抢修方案,通过一切手段,尽快复原生产、生活。

  8、宣扬组:由办公室组成。职责是组织好防汛减灾和防洪抢险的宣扬活动,稳定职工心情,依据上级指示进行宣扬报道。工作办公室和工作组领导、成员的联系电话见附表。

  四、防汛物资预备

  系统各单位要切实备好沙袋、蓬布(塑料布)、铁锹、抽水泵、雨衣、雨鞋、应急灯、应急车辆等防汛物资,并依据各自状况配足配齐、放置到位,明确保管人。

  五、防汛救灾预警等级

  依据汛期的降雨量和沿河粮库所在区域内河流量的状况,救灾预警分为三级;

  1、天气预报中到大雨,降雨量在20—30毫米为三级;

  2、天气预报大雨到暴雨,降雨量在30—50毫米为二级;

  3、天气预报暴雨,24小时降雨量在50毫米以上,3小时降雨量在25毫米以上。

  六、预案启动前的预备

  1、建立和完善防汛工作责任制

  在汛期到来前,依据上级部门的要求,复原和健全各级防汛领导组织,制定防汛工作方案,配足人员,做到平常抓防,紧急时能抢。各级领导要切实做到思想到位,组织到位,职责到位,指挥到位。做到抓早、抓紧、抓实。并要严格执行值班值宿制度,建立对上对下的联络网,做到责任明确,工作落实。同时要加强与当地防汛、气象等部门联系,互通情报,亲密协作,设专人按时听取气象预报,做好记录。各单位要依据实际状况,预备好自救的物资,防患于未然。

  2、仔细做好汛前检查工作

  各单位要加大防汛工作管理力度,并立刻组织有主要领导参与的汛前检查,查制度、查岗位责任制、查防雨防雷设施是否齐全,对存在的问题和各种隐患要准时实施措施加以解决。对低凹地段的粮食,要查清货位,结合调出、销售、整理形态,在主汛期到来之前,全部转移出去;露天存放的囤、垛肯定要垫高苫严,确保粮食平安;对库内排水沟渠、沉水井要快速清理疏通,修理好防汛水泵、机具、配足动力,防止发生积水内涝;对现有险仓、险房、险墙要抓紧时间抢修,防止倒塌伤人;对避雷设施要进行检测,防止雷击引发火灾。

  七、预案的启动

  依据汛期中汛情的实际状况,防汛抢险工作小组决定启动应急预案。快速部署指挥全系统的防汛救灾工作。

  1、当三级预警时,各个岗位的防汛人员都要到位,值班人员要快速组织人员准时检查疏通排水管道、检测地面积水状况,开动强排设备进行排涝,准时向上级部门报告状况。

  2、当二级预警时,启动“建三江直属库防汛救灾应急预案”,准时向防汛抢险工作小组报告状况,抢险抢救队待命,预备随时抢险救灾。

  3、当一级预警时,在抢险防汛工作小组的领导下,亲密凝视汛情的进展。假如发生灾难,组织人力,抢险救灾,抢运被雨湿、水淹的粮食,并准时向上级防汛工作小组报告状况

  八、受灾后的应急行动预案

  1、破坏性洪灾发生后,粮库防汛抢险领导小组即时行使防汛救灾指挥系统的职能,快速部署抢险工作。

  2、技术保障组必需在洪灾后立刻组织抢险人员实施一切有效措施,根据制订的工作挨次,尽快沟通公司指挥部与上组机关及公司所属各主要部门之间的通讯联系,切实保障灾情上报、抗洪抢险指挥和信息反馈工作。

  3、各抢险组必需在洪灾后半小时内立刻派出抢险队伍,根据制定的挨次快速对设施进行抢修复原工作。

  4、物资供应组和交通运输组要立刻调运抢险物资和运输车辆,依据粮库防汛抢险指挥部的指令和要求,配合各抢险队伍,保障人员及物资的紧急准时调运。

粮食应急预案6

  一、总体要求

  (一)为全面提高应对各种重大案件的力量,加强粮食宏观调控,保证市场发生特别波动状况下的粮食供应,满足社会消费需求,维护社会稳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本预案适用于重点区域或全县范围内发生下列粮食供应状况:

  1、在当时粮食价格水平下,市场粮价不正常涨幅达30—50%;

  2、因特大灾难如水、旱、地震、疫情等造成市场激剧波动;

  3、市场粮食质量消失严峻问题,影响社会安定;

  4、其他危及粮食市场供应的特别状况。

  (三)粮食平安大事应急预警标准

  Ⅰ级(红色):由于战斗、病疫、自然灾难、国际封锁以及其他突发大事危及粮食市场供应,造成粮食市场激剧波动,消失粮食供给危机。

  Ⅱ级(橙色):市场粮食供应紧急,主要粮食零售价格不正常涨幅达30—50%。

  Ⅲ级(黄色):本辖区市场粮食质量发生严峻问题、消失居民排队急购粮食现象,主要粮食品种消失脱销断档,影响社会稳定。

  Ⅳ级(兰色):达不到Ⅲ级标准的。

  (四)本预案的主要任务是实行县委、县政府关于加强粮食市场调控的政策措施,负责粮食的调拨和紧急供应。

  (五)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国有粮食企业、从事粮食收购、生产、加工、销售的经营主体都有履行本预案的义务。

  二、应急保障机构及职责

  (一)设立县粮食应急保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工业和商务局,负责日常工作。

  (二)应急保障机构的主要职责:

  1、协调、指挥重大案件中全县国有粮食企业的粮源,把握从事成品粮加工、生产、销售主体的经营和库存状况,保证特别时期的粮油调拨和紧急供应支配,监控粮食市场供应。

  2、组织完成县委、县政府、市粮食局下达的各项调控粮食市场任务。

  3、开展粮情及市场供应状况宣扬,为群众供应粮食市场动态信息及粮食平安信息询问服务。

  4、亲密关注驻榆部队等重点单位的粮食供应。

  5、检查督促粮食经营者做好粮食应急保障的各项预备工作。

  (1)国有粮食企业

  发挥国有粮食企业的主渠道作用,建立县级储备粮体系,保证各级储备粮的储存平安,保障所辖区的市场粮油供应。在紧急状况下,调得动、用得上、担当粮油的紧急供应任务。

  (2)从事粮油生产、加工的企业

  在紧急状况下,担当县政府、县工业和商务局下达的.各项加工应急任务。

  (3)从事粮食收购、销售的经营者粮食收购、销售、经营者必需储存必要的粮食库存量,在紧急状况下,服从全县粮食应急预案的供应任务。

  (三)全县粮食系统要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由领导带班,做到政令、信息畅通。紧急状况随时向县委、县政府和县工业和商务局报告,不得误报、瞒报、缓报。报告电话:5221726传真:5237677

  三、应急保障措施

  (一)改善库存粮源。应急时期供应的粮源,主要为小麦粉、菜籽油。以粮管所为单位,商品粮源周转库存不少于当地三个月的正常需求量,成品粮油周转库存不少于当地城镇居民一个月的正常消费量。当地商品粮源不足时,应立刻补足。

  (二)调动准时到位。县内调剂粮源,应当在三日内到位,市内选购粮源应在五日内到位,省内选购或调剂粮源应在十日内到位。

  (三)完善供应机制。应急粮食供应要充分发挥国有粮食部门现有购销网点的作用,现有网点不足的,选择一部分经营规范、卫生环境好、管理严格的私营粮油经销点,托付其担当应急粮食供应任务。

  各供应网点原则上按市场价格放开供应。当消失群众排队大量抢购,市场粮价大幅度上涨、库存不能保障市场供应时,由政府决定实行最高限价或限量购买的方法。

  (四)开展优质服务。各粮食销售企业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努力做到库存粮油和服务措施准时到位,遇到抢购等突发性状况,要延长营业时间,增加营业人员,并向社会和群众做出价格承诺、质量承诺、数量承诺。即稳定销售价格,不哄抬粮价;保证粮食质量,不掺杂使假;改善粮食库存,不脱销断供。

  (五)严格供应纪律。在应急保障时期,对不执行粮食调拨方案,不接受加工和供应任务,不按时完成粮食调拨、加工任务的,勾结不法商贩哄抬粮价的粮食经营者,依据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赐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峻造成严峻后果的,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四、应急工作程序

  (一)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据预警信息,准时向县政府汇报粮食供应状况类型及其改变进展趋势,建议启动全县或区域粮食应急预案。

  (二)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的分工

  1、工业和商务局

  负责在规定时限内上报县政府。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调、部署大事发生地的全部粮食经营者,做好库存粮油的合理配置,依据预警标准,担当应急供应。

  2、粮食生产、加工企业,担当县政府、县工业和商务局下达的应急加工任务。

  3、粮食收购、销售的经营者,在县工业和商务局核清库存的状况下,上报县政府后,担当应急任务,服从县政府的统一支配和调度。

  (三)应急保障预案启动后,全县粮食系统要把工作重点快速转移到应急保障工作上来。全行业动员,各营运环节响应,二十四小时内,应急区域内的粮源、网点、人员、车辆,应急措施都要布署就绪,有序运转。本系统的车辆由县工业和商务局统一造册登记,统一调度用法,必要时紧急调集社会运力,保障运输力量。

  (四)全系统要准时开展宣扬活动,向广阔消费者发布真实信息,保质保量做好应急供应,安定人心,稳定社会。

  五附则

  (一)本预案由县工业和商务局负责说明。

  (二)本预案自县政府公布之日起实施。

粮食应急预案7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粮食局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如东粮食系统实际,特制定,如东县粮食局防汛救灾应急预案如下:

  一、预案目的:

  为了提高全县粮食系统防汛救灾力量和统一指挥协调力量,保证全系统汛期抗灾救险工作有序高效进行,削减灾难损失,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全部库存粮食的平安。

  二、工作原则:

  1、坚持执行“平安第一,以防为主,常备不懈,全力抢险”的防汛工作方针,切实落实防汛防台的各项防范措施,不断提高全系统防汛救灾工作力量。

  2、防汛工作以确保人身平安和各级储备粮、国家最低价收购粮食平安为首要目标,全体员工树立防大汛、抗大灾的思想。

  3、防汛工作实行县粮食局及下属粮食购销企业分级负责制,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调度。

  4、防汛工作根据当地区域统一规划,因库制宜、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三、组织机构

  县粮食局成立防汛救灾应急指挥部,下设应急指挥组、通讯联络组、物资保障组、应急抢险组、后勤保障组,下属各粮食购销企业也相应成立防汛救灾领导组。

  县局防汛应急指挥总指挥由局长刘杰担当,副总指挥由分管局长杨杰担当,指挥部成员由各科室负责人和各粮食购销企业负责人组成。

  四、工作职责:

  1、县粮食局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根据国家有关防汛工作的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本系统防汛应急预案,讨论分析全系统防汛工作形势,发布汛期信息,检查指导下属企业防汛防台工作,督促整改薄弱环节,组织和帮助企业重大灾难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对重大灾难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按规定上报各相关部门。具体职责分为:

  ①应急指挥组:决定启动和终止预案,部署预案实施,统一指挥防汛救灾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②通讯联络组:准时把握和发布汛期雨情、水情和灾情动态,向下传达县局防汛指挥部的指令,向上准时报告汛情灾情,确保汛期24小时上下信息,随时畅通。

  ③物资保障组:组织、选购、保管各种防汛器材,各粮食购销企业必需配备必要的防汛器材,县局中心库(潮桥国储库)已备足麻袋5000条、编织袋10000条,油布20块,推车15辆等应急防汛器材,由局防汛指挥部统一调度用法。

  ④应急抢险组:全系统已建立救灾抢险组7个,当发生一般灾情时,由各企业自救,当发生重大灾情时,由指挥部统一调配用法,以最快速度参与救灾抢险行动。

  ⑤后勤保障组:主要组织做好受灾区域的生活保障、粮食供应、人员抢救、卫生防疫、治安管理、善后重建等工作。

  2、各企业防汛领导组主要职责:

  服从执行县局防汛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制定本单位的防汛工作预案并组织实施,成立应急抗灾组织和抢险救灾队伍,开展汛期常识培训和救灾预案演习,提前做好抢险救灾物资预备和日常维护工作,当消失重大汛情时,自动启动应急预案,快速组织现场抢险救灾工作,并做好善后处理等工作,各企业是第一责任主体。

  五、灾情分级:

  依据我县的地理位置和气候特点,结合粮食购销企业的实际,防汛防台灾情分为二级。

  1、一级灾情(重大灾情):患病洪涝灾难,一次造成经济损失10万以上,及造成人员重伤或死亡事故的。

  2、二级灾情(一般灾情):患病洪涝灾难,一次造成经济损失10万以下,且无人员伤亡的。

  六、响应行动

  1、预报发生二级灾情(一般灾情)。 ①各粮食购销企业防汛领导组,准时启动防汛应急预案,实施相应的应急措施,全方位做好各种平安防护工作,重点加强储粮平安防护和危急房屋的防护,对地处低洼、易遭洪涝的.粮食准时移库,危急房屋住人及存入贵重物品的快速转移。

  ②各单位(所、库、站)执行24小时日夜值班制度,企业领导轮值带班,随时把握汛期、水情和灾情改变动态,准时作出应急部署。

  ③当发生险情时,各单位防汛领导组负责人,要立刻赶赴现场,全力组织指挥防汛抢险工作,准时排解险情,并将险情和救灾状况准时报告县局防汛救灾指挥部。

  2、预报发生一级灾情(重大灾情)。

  ①各企业立刻启动应急预案,防汛领导组全体人员立刻赶赴现场,全力指挥组织抢险救灾工作,实施一切必要措施,全力掌握险情,并准时向县局防汛指挥部和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告状况。

  ②县局应急指挥部接到灾情报告后,立刻召开紧急会议,作出应急部署,紧急调拨防汛物资,支配运输车辆和组织抢险队伍,快速赶赴现场,为粮食平安转移和防汛物资准时到位供应有力保障。

  ③县局防汛救灾指挥部由总指挥或副总指挥带队,带领工作组,立刻奔赴一线指挥救灾,依据灾情,快速开呈现场处置和各项救援工作,动员和组织全局力气进行准时救援,把灾难损失削减到最小程度,同时,按规定将灾情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部门,必要时,准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求援。

  七、责任追究: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防汛救灾工作实行责任逐级追究制。对在防汛抢险工作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赐予表彰和嘉奖。对在防汛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上级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严厉追究当事人的岗位责任,并视其情节轻重,赐予相应的经济惩罚和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八年三月

粮食应急预案8

  1总则

  1.1编制目的及依据

  为有效监测和掌握各类突发大事或其他缘由引起的粮食市场特别波动,确保粮食市场供应,保持粮食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赣州市粮食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2适应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辖区范围内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粮食应急状态,需要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处置或者参加处置的对原粮及成品粮(含食用油,下同)选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等方面的应对工作。

  1.3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工负责。根据粮食工作各级政府负责制要求,县政府制定粮食应急机制。当消失区域性粮食紧急状况时切实担当起责任,实施应急措施,稳定粮食市场以保持社会稳定,同时,立刻报告上一级政府。县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预案明确的粮食事权,各负其责。

  (2)科学监测,预防为主。要提高防范突发公共大事的意识,加强对粮食市场的跟踪监测,消失前兆准时预报,提前做好应对预备,防患于未然。

  (3)反应准时,处置果断。消失粮食应急状态要立刻做出反应,准时报告有关状况,并快速实施相应措施,确保应急处置快速果断,取得实效。

  2组织机构和职责

  2.1县粮食应急指挥部

  总指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

  副总指挥: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粮食流通服务中心主任。

  成员:由县粮食、发改委、财政、物价、工商、农发行、质量技术监督、交通、公安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2.1.1县粮食应急指挥部职责

  (1)负责粮食应急状态下的粮源支配和调拨,粮食加工的支配与协调,粮食供应的资金调度与协调,市场粮食质量的监控;

  (2)负责组织完成县委、县政府及市农粮局下达的其他粮食调控、加工特别供应任务;

  (3)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态进展改变状况,提出动用县市级储备粮的看法和动用省级储备粮的建议;

  (4)负责组织有关部门维护粮食市场秩序,查处囤积居奇、哄抬粮价、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扰乱市场秩序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5)对县有关部门开展粮食应急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2.1.2县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县粮食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县粮食流通服务中心,由县粮食流通服务中心分管业务的副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内设粮源供应协调组,资金协调组,加工协调组,市场、价格和质量监控组,宣扬和信息监控组等5个工作组。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担当以下职责:

  (1)依据应急状态下全县粮食市场动态,向县粮食应急指挥部提出相应的行动建议;

  (2)依据县粮食应急指挥部指示,联系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县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工作;

  (3)综合有关状况,代县政府起草平抑粮食市场、稳定粮食供应秩序的有关文件;

  (4)帮助有关部门核定实施本预案应急行动的各项费用开支,提出对实施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看法;

  (5)完成县粮食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1.3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内设工作组职责

  (1)粮源供应协调组由县粮食、发改委、财政、农发行、交通、公安等部门组成。负责粮源的组织、支配、调拨,提出动用县级、市级或省级储备粮的初步建议。由县粮食流通服务中心牵头负责,其中粮食调拨的车辆调度和交通保障分别由县交通、公安部门负责。

  (2)资金协调组由县粮食、财政、农发行等部门组成。负责粮食收购、加工、供应的资金调度和保障。由县农发行牵头负责。

  (3)加工协调组由县粮食、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组成。负责粮食加工的支配调度,粮食加工质量的监控。由县粮食流通服务中心牵头负责。

  (4)市场、价格和质量监控组由县工商、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粮食等部门组成。负责维护粮食市场秩序,查处囤积居奇、哄抬粮价、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扰乱市场秩序、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由县工商局牵头负责。

  (5)宣扬和信息监控组由县粮食、发改委、财政、物价、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组成。负责粮食调控政策的发布、宣扬,以及粮食市场信息的收集与市场动态的监控。由县粮食流通服务中心牵头负责。

  3预警监测

  3.1市场监测

  建立粮食市场信息网点和信息报告制度。在县城范围内确定2-3家有代表性的粮食销售网点为市场信息监控点,实行信息报告制度。

  3.2应急报告

  各市场信息监控点在发觉市场粮食价格超过平常销售价格20%以上幅度的非正常波动,或消失群众抢购粮食等非正常状况的1小时内,应向县粮食流通服务中心报告。县粮食流通服务中心在准时核实状况后的1小时内,向县政府和上一级粮食主管部门报告,并依据市场消失的状况,提出是否启动本级应急调控预案的建议。在启动应急调控预案期间,各信息监

  4控点和执行应急调控预案的粮食销售网点必需每日向县粮食流通服务中心报告当日的库存量、销售量和市场价格等状况。对拒不执行信息报告制度的网点,将取消应急调控预案粮食销售网点的资格,并由县粮食流通服务中心提请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粮食经营资格。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程序

  消失粮食市场特别波动时,县粮食应急指挥部应立刻讨论分析,指导有关部门快速实施措施稳定市场。确认消失粮食应急状态时,要根据县粮食应急预案的规定,立刻做出应急反应,对应急工作进行支配部署,并向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4.2对省级、市级粮食应急状态的响应

  消失省级、市级粮食应急状态时,县应急委员会启动本预案,并服从省、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指挥。

  4.3县级应急响应

  4.3.1消失县级粮食应急状态时,县粮食应急指挥部必需根据本预案的规定,在接到有关信息报告后,立刻向县政府上报有关状况(最迟不超过4个小时),请示启动本预案,并实施相应措施,对应急工作做出支配部署。

  4.3.2县政府批准启动预案后,县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由领导带班,确保政令和信息畅通。县粮食流通服务中心必需每日向县政府和上级粮食主管部门报告本县粮食库存量、加工量、销售量和市场价格状况,不得漏报、瞒报、迟报。

  4.3.3启动本预案后,县粮食应急指挥部立刻进入应急状态,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立刻组织有关人员根据本单位的'职责,快速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1)粮源的组织与支配。用于应急调控供应的粮食,主要是大米(含稻谷)。市场应急供应,首先应当支配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库存商品粮;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库存商品粮不足时,向县人民政府申请批准动用县级储备粮;当县级储备粮不足时,向市农粮局申请动用本县市级储备粮;当本县及本

  5县市级储备粮不足全县非农业人口10日供应量时,向市农粮局申请调入商品粮或通过市农粮局向省粮食局申请动用省级储备粮。动用市、省级储备粮必需逐级上报,经市、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2)粮食调拨。应急调控期间的粮食调拨方案由县粮食流通服务中心提出,并向上级申请落实。用于应急调控的粮食,无论用法商品粮或储备粮,均实行调拨令。调拨令由县粮食流通服务中心以正式文件或传真电报形式下达,特别状况下以电话通知形式下达(以电话通知形式下达的,应随后补发正式文件)。县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需无条件地服从粮食主管部门下达的调拨令,按时完成调拨任务。

  (3)粮食加工。县粮食流通服务中心依据实际状况,选择1-2家生产条件好、生产力量强并获得生产准入资格的粮食加工企业作为应急调控粮食的定点加工企业(日产量应不低于100吨)。在特别状况下,非定点加工企业也应接受县政府指令,加工应急粮食。

  本预案启动后,县粮食流通服务中心依据市场需求状况和县政府的指令,对定点加工企业下达应急调拨指令性加工任务,加工企业必需服从加工指令,主动投入生产。定点加工企业因人员、资金、原粮等问题临时停产的,由县粮食主管部门协调,快速复原生产。定点粮食加工企业可与粮食购销企业签订合同,接受托付加工,由粮食购销企业为加工企业供应原粮,加工企业加工成品粮后,由粮食购销企业批发销售至各零售网点。

  (4)市场供应。应急粮食供应要充分发挥国有粮食系统现有零售网点的作用。当国有粮食网点无法满足应急供应需求时,由县粮食流通服务中心选择主体合法、条件相对完善的零售点作为应急粮食供应点,托付其担当应急粮食供应任务。定点供应点根据市场价或县有关部门核定的价格供应成品粮,必要时,经县人民政府决定,可实行最高限价或凭有关证件限量购买方法,限量标准由县粮食流通服务中心依据粮食库存和市场供应状况提出看法,报县政府批准执行。

  (5)应急粮食供应价格。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库存的商品粮,根据顺价销售的原则作价出库,不得亏本销售,也不准借机牟取暴利。储备粮根据

  6储存成本加出库费用(含运输、包装、装卸费用等)作价。粮食加工企业根据合理的原则核算加工费用。零售企业根据进价加微利的原则供应成品粮。对其他自行组织货源的品种(包括面粉、面条、粉干、食油等),必要时实行进销差率掌握,以不超过10%为限。粮食出库费用、加工费用和零售费用标准,由县粮食流通服务中心会同物价局、财政局、农发行核定,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市农粮局、物价局、财政局、农发行备案。

  4.4应急终止

  粮食应急状态消退后,县粮食应急指挥部要向县人民政府提出终止实施县级粮食应急预案的建议,经批准后,准时终止实施应急措施,复原正常秩序。

  5应急保障

  5.1粮食储备

  5.1.1完善省、市级粮食储备。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要求,进一步争取上级支持,完善省、市级粮食储备制度,保持必要的储备规模,增加对我县粮食市场特别波动的防范意识和应对力量。

  5.1.2建立地方粮食储备。在稳定我县现有省级、市级储备粮规模的基础上,建立县本级粮食储备制度,逐步增加县级储备规模,由县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代收代储。储备费用、利息和轮换费用参照省、市储备粮标准执行,列入县级粮食风险基金包干预算。

  5.1.3保持经营企业周转库存量。全部粮食经营企业都要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要求,保持必要的粮食周转库存量,并担当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和最高库存量义务。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经营企业库存状况的监督检查。

  5.2粮食应急保障系统

  5.2.1补贴资金。凡是执行应急调控预案调运、销售和经政府决定执行限价销售的粮食,其价格低于成本价而产生的差价部分及其它相关的合理费用,经有关部门核准后,由县粮食风险基金赐予补贴,或由县财政予以补贴。

  5.2.2粮食调拨资金。县粮食购销企业因执行应急调控预案调拨粮食所需的资金,经县粮食流通服务中心审核认可后,向有关开户银行申请应急调控粮食贷款,开户银行应准时赐予支持。

  6后期处置

  6.1评估和改进

  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应急终止后,要准时对应急处理的效果进行评估、总结,对应急预案执行中发觉的问题,要讨论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预案。

  6.2应急经费和清算

  6.2.1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对应急动用储备粮和企业周转粮发生的价差、贷款利息和费用开支进行审核后,准时进行清算。

  6.3应急力量复原

  依据应急状态下对粮食的需要和动用等状况,有关部门要准时实施促进粮食生产、增加粮食收购等措施,补充各级粮食储备及企业周转库存,复原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力量。

  6.4嘉奖和惩罚

  6.4.1对参与应急工作的人员,应赐予适当的通信、加班等补助。对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或个人,县粮食应急指挥部应赐予表彰和嘉奖:

  (1)杰出完成应急任务的;

  (2)对应急工作提出重要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3)准时供应应急粮食或节约经费开支,成效显著的;

  (4)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6.4.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1)不根据本预案规定和县粮食应急指挥部要求实施应急措施的;

  (2)在粮食销售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的;

  (3)拒不执行粮食应急指令,指定加工企业和销售网点不接受粮食加工和供应任务的,不按指定供应方式供应或擅自提价的;

  (4)有特定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5)粮食储备或粮食经营企业的库存量未达到规定水平,影响应急用法的;

  (6)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7附则

  7.1本预案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说明。

  7.2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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