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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更新时间:2024-11-09 11: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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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管理制度【通用】

  在发展不断提速的社会中,各种制度频频出现,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那么制度怎么拟定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篇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知识产权管理,促进知识产权应用,鼓励员工发明创造,保护发明创造权益,提高公司市场竞争力和经济效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利是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规定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

  (二)依法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及地区享有的专利申请权和被授予的专利相关权利。

  第三条 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由行政部具体负责,该部门同时负责本制度的建设、维护、落实、更新。

  第四条 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上级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落实知识产权奖励资助,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宣传知识产权知识,激发员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以此推动公司科技进步。

  第二章 权利归属

  第五条 员工完成的下列知识产权归公司所有:

  (一)执行本单位任务过程中产生的知识产权;

  (二)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产生的知识产权;

  (三)与其从事工作和业务相关的知识产权。非上述范围的知识产权,公司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受让权。

  第六条 公司委托或与外单位合作进行人才培养、科研开发及生产经营活动所形成的知识产权,应在合同或者协议中明确权利归属。

  第七条 公司出资委托外单位进行的研发,研究成果所有权归公司所有,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公司所有。

  第八条 公司员工在退休、退职、调出公司或以其他方式解除劳动关系后一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公司从事的工作和业务相关的知识产权归公司所有。

  第三章 管理与保护

  第九条 公司行政部是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第十条 行政部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知识产权政策、法律法规,对公司的知识产权工作实施全面管理,组织协调公司知识产权工作;

  (二)制定并实施公司知识产权发展规划、规章制度,制定并实施推动公司知识产权工作发展的措施和计划务,按照上级规定办理对公司职务发明人的奖励;

  (三)办理公司知识产权申请、资产评估、合同备案、引进及转让、认定登记和技术宣传等事宜;

  (四)保护公司知识产权和防止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办理有关纠纷和诉讼事务;

  (五)其他与本单位知识产权有关的事务。

  第十一条 公司行政部对公司的知识产权经费实行统一预算管理,合理使用。经费主要用于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知识产权奖励资助、知识产权宣传培训、知识产权管理维护、知识产权基础推动、知识产权孵化及产业化和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等。

  第十二条 在技术创新中加强相关技术领域的知识产权调查、分析及相应的对策研究,使之在公司知识产权发展战略制定、科研管理工作中发挥有效的作用。

  第十三条 在技术创新中跟踪相关技术发展动态,分析竞争对手的知识产权状况,及时调整研究方向,防止重复研究,避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第十四条 在引进国内外技术时,应要求技术提供方提交有关知识产权法律状态、侵权分析、市场前景等内容的分析报告,作为立项、签约的依据之一,合同签约后,要定期跟踪查询引进知识产权的法律状态。

  第十五条 向国外出口技术、产品和承包工程时,在实施之前,应委托律师机构就相关技术对相关国家和地区的知识产权进行知识产权法律状态调查分析,出具不侵权报告,并提交给出口国(地区)当地法院备案。

  第十六条 发生知识产权纠纷时,应及时向公司报告。

  第四章 奖励与惩处

  第十七条 对知识产权的发明创造人和管理人员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 公司获得上级资助资金的80%以上用于知识产权制造者资助奖励。

  第十九条 公司获得上级奖励资金的70%以上用于奖励知识产权制造者、知识产权管理者,剩余的30%建立知识产权基金,由行政部直接管理,用于公司知识产权工作的滚动发展。

  第二十条 奖励给个人的资金直接支付给个人,奖励给部门的'由部门负责人决定资金的使用。

  第二十一条 公司员工有权保护本单位知识产权不受侵犯,维护本单位的合法权益,发现侵权行为,应及时报行政部,并协助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同时本单位应避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第二十二条 公司对发明人、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下述行为,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一)科研成果未及时申请专利造成知识产权流失的;

  (二)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专利权丧失的;

  (三)以个人或他人名义将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

  (四)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给企业造成损失的;

  (五)引进和出口技术、产品中的违规失职行为,给企业造成损失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行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篇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知识产权管理,保护公司的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和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知识产权是指单位依法享有或持有的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著作权以及与上述知识产权相关或相交叉的法律事务;其他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事务。

  专利权:主要指新产品、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等专利权。

  商标权:主要指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商业秘密:分为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技术秘密如工艺、配方、数据、程序、设计、制作方法等;经营秘密如客户名单、货源情报、经营策略、价格、招投标文件等。

  著作权:包括以多种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的署名权。包括作品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等权利。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企业享有或持有的其他知识产权。

  第三条 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采取法律手段和自我保护手段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章 知识产权的权力归属

  第四条 商标权、商业秘密归属于企业所有。

  第五条 专利权归属:执行企业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企业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企业,申请被批准后,该企业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力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设计认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研究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设计人订立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指令开发著作权归属由项目任务书或合同规定;如项目任务书或合同中未明确规定,软件著作权属接受任务的单位。

  第六条 著作权归属包括:

  1、由单位主持,代表单位意志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单位视为作者,享有著作权。

  2、为完成单位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为职务作品。

  其中,主要是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只为其专门提供的资金、设备或者材料),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纸及说明、计算机软件、工艺流程图等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力由企业享有。

  3、其他的职务作品,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企业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适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企业同意,著作权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企业相同的方式使用该作品。

  第七条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受托方所有。

  第八条 企业的名称、以企业的名义申请注册的'商标及其它标记,企业享有所有权。

  第三章 知识产权管理

  第九条 利用商标注册和专利申请等法律手段维护企业的知识产权,通过自我保护的方式维护企业的商业秘密等智力成果。

  第十条 公司政策法律室负责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在知识产权管理中涉及到法律事务的咨询、指导工作,并协助本公司各职能部门做好知识产权的维权和保护工作,将审批完的专利、商标报集团政策法律室备案。

  第十一条 建立企业内部商业秘密保护制度。运用经济手段、合同手段、内部保密等制度进行管理。

  1、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公司政策法律室参照集团商业秘密管理办法制定本公司的商业秘密管理办法,并出台具体保护措施,与商业秘密项目一起报集团政策法律室审核、备案;每季度末将商业秘密保护措施的落实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隐患报集团政策法律室。涉密部门参与本公司法律事务部门商业秘密管理办法的制定,并具体落实。

  3、通过合同手段明确涉密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本公司人事部门负责与有关涉密人员订立保密协议或在劳动合同中规定保密条款,进而实现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护。

  4、对部分技术申请专利,保留核心技术秘密,使他人难以利用全套技术。

  第十二条 以公司名义设立机构、签订技术合同、签订重大经济协议或从事各种经济活动时,必须经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或批准。

  第十三条 对外签订的技术合同,必须由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经技术开发部门审查。擅自签署的,公司不予承认,将追究签署者的责任。

  第十四条 知识产权的转让,必须经技术开发部门、安全生产部、政策法律室等部门会审同意,报公司领导批准。

  第四章 奖惩

  第十五条 公司每年末对保护知识产权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 各部门有权监督本规定的实施,并有责任劝阻、制止和举报违反本规定的人员和行为,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及个人予以保护和奖励。

  第十七条 任何人不得利用职权、工作之便侵犯公司的知识产权。对于违反本规定而使公司的权益受到损失者,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不同的行政处分,甚至除名,并责成当事人及时改正、挽回影响,对触犯法律的,将依法追究其民事及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政策法律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篇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单位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实施和保护,规范知识产权工作,鼓励员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促进和规范与外单位合作研究,促进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是指本单位职工在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职务智力劳动成果及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取得或享有的权利。离退休、停薪留职、辞职或调离的职工以及离开单位的工作人员1年内完成的与其在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任务有关的智力成果而产生的知识产权也适用于本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

  (一)专利权;

  (二)商标权;

  (三)著作权(含计算机软件);

  (四)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

  (五)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六)植物新品种权;

  (七)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和装潢;

  (八)单位名称(商号)、网站域名等法律法规规定保护的其它知识产权。

  第四条 知识产权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分工协作、规范有序的原则。

  第二章 知识产权的归属

  第五条 本单位员工执行本单位工作任务或利用单位名义、利用单位物质条件和未公开的技术情报资料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而产生的知识产权,所有权归本单位所有。

  (一)执行本单位工作任务产生的知识产权是指:

  1.执行本单位工作任务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获得的知识产权;

  2.履行本岗位职责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获得的知识产权;

  3.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取得的知识产权属于所在单位的业务范围;

  4.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辞职或调离的员工在离开原单位1年内完成的与其在原工作岗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任务有关的智力劳动成果产生的知识产权。

  (二)利用本单位的名义完成的知识产权是指利用本单位的名誉、名称或社会地位进行的各种活动产生的知识产权。

  (三)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主要指资金、设备、仪器、器材、零部件以及原材料等。

  第六条 凡属单位员工职务发明创造,单位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申请(登记)权,未经单位书面许可,下级部门和个人不得提出知识产权申请(登记)。

  第七条 单位外来学习、进修、合作研究或临时聘用的人员,在此期间完成的职务发明而产生的知识产权归本单位所有,合同或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八条 单位派出学习、进修、合作研究或劳务输出的人员,在此期间完成的职务发明而产生的知识产权归本单位所有,合同或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九条 在与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项目合作、委托研发或合作研发时,必须订立书面合同,明确知识产权的权属。

  第十条 职工将其非职务发明申请知识产权的,单位予以积极支持,但不得侵犯本单位的知识产权。

  第三章 知识产权的管理

  第十一条 单位建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即设立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独立建制或在公司某部门加挂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的牌子),并明确主管知识产权的单位领导和负责知识产权日常管理的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 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

  (二)制订知识产权工作的规划、计划,制定和完善各项知识产权制度;

  (三)承担知识产权日常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各部门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负责有关知识产权的申请、注册、登记以及维持和放弃工作;

  (四)审核业务部门的知识产权申请,组织和建立知识产权档案管理;

  (五)代表本单位负责知识产权纠纷处理、诉讼等对外工作;协助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调查处理各种知识产权纠纷;

  (六)参与签订或审核涉及本单位知识产权内容的各类合同、协议;

  (七)收集与本单位、本行业有关的知识产权信息,建立专利以及其它知识产权信息数据库;

  (八)研究制定知识产权战略,为单位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提供依据;

  (九)组织开展知识产权教育培训、宣传与交流经验等工作。

  第十三条 与知识产权密切相关的部门,如技术、经营、法务、人事及生产等部门,要把知识产权管理纳入到日常管理工作之中,并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知识产权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 单位设立知识产权专项经费,用于本单位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实施和保护,如开展职工知识产权的教育培训、建立和更新知识产权信息数据库、申请(注册、登记和维持)各项知识产权、开展知识产权战略研究等工作发生的费用。

  第十五条 单位建立主导产品(技术)的专利信息数据库。把知识产权信息尤其是专利文献信息的利用贯穿于新产品(技术)的立项、研发、技术引进、知识产权的申请与维持以及其它有关的经营活动中。

  在科研课题和新技术新产品开发立项之前,必须进行有关专利和非专利文献的检索和查新,并提交检索报告,从知识产权角度提出决策的可行性建议,以避免重复研发和发生不必要的侵权纠纷。

  对于单位参加国内外展览会展出的科技项目或产品,必须进行有关专利文献的检索,并确认相关专利的法律状态,以避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第十六条 单位在涉及重大项目的投资、立项、研发、引进、合资、合作、营销以及对外贸易等决策前,要制定和实施相应的知识产权战略。

  第十七条 科研工作中做出的职务发明创造或者形成的职务技术成果,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准确、完整地以书面形式报告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并提出申请专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查后,对于需要申请专利的项目必须及时办理,待专利申请被受理以后方可发表论文、参展、交流或进行成果鉴定,以避免丧失新颖性;对不宜申请法律保护但确有商业价值的智力劳动成果应作为技术秘密予以保护。

  第十八条 单位应当规范和加强有关知识产权合同的签订、审核和管理工作。订立合作或委托研发合同、技术合同(含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开发和技术咨询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商标使用及许可合同等,必须经过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查。任何个人未经同意,不得以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第十九条 单位职工以及来本单位学习、工作的国内外人员,在因离退休、调动、辞职或学习、工作期满等原因离开其原工作、学习岗位时,必须在离开前向单位交接和说明其所持有的属于原单位的全部技术资料、实验材料等,其所交接的工作必须真实、详细、完整,填写工作移交清单及说明书,并经所在部门领导和承接人签名同意,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条 单位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保密制度及其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员工保密、竞业限制、保密奖惩、借阅管理、密级确定以及归档管理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单位制定并严格执行科技档案的相关制度,包括档案密级制定、借阅程序等,对涉及本单位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的科技档案采取限制阅读措施。

  第二十二条 在知识产权形成的过程中和认定的保密期限内,任何人不得将其技术秘密在国内外公开出版物、互联网及其它载体上发表,对涉及技术秘密的论文(著作),投稿前必须进行技术处理,并经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第二十三条 为有效保护知识产权,单位在与员工(含临时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同时签订《保密协议(保证书)》;对于掌握单位重要商业秘密、或者对单位的竞争优势构成重要影响的关键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还要与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合同》,以防止单位员工在调离、停薪留职、辞职、离退休或因其他原因离开单位时,造成知识产权的流失。对于拒不签订的,单位有权不予聘用。

  第二十四条 发生被侵权或者被假冒,或者与他人发生专利侵权纠纷或其它专利纠纷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及时采取措施积极开展维权活动,必要时请求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处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单位职工有义务保护本单位的知识产权不受侵犯,发现侵犯本单位知识产权的行为,应及时向单位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报告,并帮助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知识产权权益涉及海关保护的,要按照《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要求,及时办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发现进出口货物和技术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请求进出境地海关或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实施紧急保护措施。

  第二十五条 贸易活动中涉及知识产权(或其申请权)转让、知识产权实施许可的,应当要求转让方或许可方出示该知识产权有效的证明文件或存在申请权的证明材料,签订知识产权(或其申请权)转让合同、知识产权实施许可合同,办理相应的权利人变更或备案手续。

  进口货物或接受委托从事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进口有关原材料、零部件涉及知识产权的,应当要求出口方或委托方提供其作为该知识产权的合法拥有者或合法被许可实施人的相关证明。

  第二十六条 对单位拥有的各项知识产权,要按规定及时交纳各种费用,以维持权利的有效。对拟在法定期限届满前放弃或终止的知识产权及其申请权,要进行必要的论证确认。

  第四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七条 单位根据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合理的知识产权利益分配与奖励制度。

  (一)对于在知识产权创造、管理、实施和保护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或有效制止侵权、维护公司知识产权合法权益成绩显著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二)知识产权利益分配与奖励应当与发明人的贡献和实施效益相对应,重点奖励对象为职务知识产权的主要完成人员和为知识产权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其分配与奖励的形式可以用股权分配、一次性支付应分配金额或者按实施效益的一定比例提成等,其奖励办法和标准由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三)单位将科技人员获得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作为其职称评聘、职务晋升和业绩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本单位知识产权流失,或造成知识产权权益遭受损失以及由此造成单位经济损失的,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单位内部发生知识产权纠纷时,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单位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协调解决。协调无效时,报单位负责人集体研究做出裁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本单位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篇4

  1、目的

  为了建立健全公司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强公司核心竞争力。鼓励发明创造,提高员工技术创新的积极性,并保障公司的职务发明成果及时申报专利,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本公司专利发明人奖励的实用范围、申报流程、奖励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职工的职务发明创造。

  3、术语和定义

  本办法所指的职务发明:指员工执行公司所交付的任务、利用公司名义和主要利用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及享受公司待遇下所取得的发明创造。具体包括:

  3.1 员工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

  3.2 员工在履行公司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中所做出的发明创造。

  3.3 主要利用公司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3.4 员工离职一年内做出的,与其在本公司所承担的本职工作或本公司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其个人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本公司。

  3.5 员工离开公司时,不得将本公司专利技术资料带离,并且在一年内不得将应属于本公司申请的发明创造申请个人专利。

  3.6 员工在业余时间内,在没有利用本公司物质技术条件(包括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的前提下,并且与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无关的发明创造,则视为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4、职责和权限

  4.1 综合办为公司知识产权的管理部门。

  4.2 综合办负责与公司合作的代理机构接洽,包括:知识产权的查询、申请、合同签订、费用缴费、跟进及维护、知识产权纠纷和诉讼等事宜。

  5、工作流程

  5.1 员工提出专利申请,编写专利的详细内容,通过部门内部审核后,由所在部门将专利技术交底书提交综合办,由综合办联络代理机构进行专利查新、撰写及申请。

  5.2 专利数量要求:废气处理组、污水处理组、智能控制中心,每年必须每人提交一个专利,按人员比例,要求审核通过的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个数不少于部门人数的50%,要求发明专利提交审核个数不少于部门人数的`.30%。该项任务作为部门的硬性工作指标,未完成的.部门取消部门及个人的一切年终评先评优。

  5.3 奖励标准

  5.3.1 外观专利

  外观专利授权,发明人按照500元/项进行奖励。

  5.3.2 实用新型专利

  实用新型授权,发明人按照800元/项进行奖励。

  5.3.3 发明专利

  发明专利授权,发明人按照20xx元/项进行奖励。

  5.3.4 若发明人离职,则无需对发明人进行发明授权奖励。

  5.4 奖励发放

  5.4.1 如一项专利涉及多名发明人的,应依据各人对该发明创造的贡献大小来确定奖金分配方案,对该项发明创造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以及申请专利过程中承担技术交底书的主要撰写任务的人员,应从优给予奖励。分配原则由申请部门负责把关。

  5.4.2 专利申请奖金每半年发放一次。由综合办部汇总统计申报结果,经与申请部门确认奖金分配额度后,经总经理审批后发放奖金。

  5.5 对技术上产生重大突破的职务发明专利,经公司领导讨论认定后,上述奖励额度可提高到2倍。

  5.6 上述专利申请奖励是依据公司目前的专利现状而制定的,必要时奖酬额度可以根据公司专利情况的总体变化作相应调整,另行通知。

  6、附则

  6.1 本制度由综合办负责解释。

  6.2 本制度自20xx年1月1日起实施。

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篇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本公司及所属单位(包括子(分)公司、部门以及其他分支机构,下同)持有的知识产权,加强知识产权管理,鼓励发明创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所规定的权利,知识产权的保护时效及界定等问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其中主要包括:

  (一)专利权:主要包括新物质、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配方、新设计的专利申请权、专利权、专利实施许可权等。

  (二)商标权:本公司及所属单位拥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三)著作权:主要利用本公司及所属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本公司及所属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摄影、录音、录像等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本公司及所属单位提供资金或资料等为创作条件,组织人员进行创作的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

  (四)商业秘密(含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主要是不为公众所知悉,只属本公司及所属单位拥有的经营管理、科研、工程、设计、市场、服务信息等。

  (五)其他单位委托本公司及所属单位承担的科研任务并负有保密义务的科技成果权。

  (六)本公司及所属单位引进的专利、商标、著作、计算机软件等知识产权。

  (七)《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赋予的权利,如商号、域名、网络地址专用权等。

  第三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各级领导应当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知识产权工作的管理,增强员工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意识,维护公司及所属单位无形资产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的知识产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犯。凡本公司及所属单位的员工(含公司及所属单位各级领导、无固定期限的员工、合同制员工、临时工等,下同),或来本公司及所属单位实习、学习、进修或合作研究的研究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本公司成立知识产权领导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主管副总经理、各产业主要负责人等组成,总经理为领导小组组长。知识产权领导小组是本公司及所属单位知识产权的领导机构,负责对本公司及所属单位知识产权的宏观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公司及所属单位知识产权工作发展的策略及规定;

  (二)审查本公司及所属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有关办法、工作规划、计划;

  (三)指导、检查、监督本公司及所属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执行情况;

  (四)规划处理与本公司及所属单位有关知识产权的争议,保护本公司及所属单位的知识产权;

  (五)其他有关知识产权的领导、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六条 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是知识产权领导小组的下设机构,归口管理知识产权工作,负责处理本公司及所属单位知识产权管理的日常事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草拟本公司及所属单位知识产权管理的有关办法、工作规划、计划,组织开展本公司及所属单位的知识产权战略研究;

  (二)宣传、普及知识产权知识及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

  (三)审查公司及所属单位各部门申报的知识产权文书,管理知识产权的申请、注册、登记统计等工作;

  (四)管理日常的知识产权的状况、权属变更;

  (五)配合政府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日常及专项工作;

  (六)监理涉外知识产权、进出口产品和技术合同中的有关知识产权问题;

  (七)负责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相关人员进行知识产权的专业培训;

  (八)协助调处知识产权纠纷;

  (九)负责办理、落实知识产权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知识产权事务。

  第七条 根据知识产权类别的不同,可有不同的部门实行单项管理。

  第三章 基本管理制度

  第八条 知识产权评估制度。

  知识产权属公司及所属单位的无形资产,公司及所属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对之加以评估,并在公司及所属单位财务会计上反映。

  在国内外科技开发、市场交易等产权变更时,必须进行知识产权评估,重大的事项须经主管领导和管理部门批准,报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备案。评估报告应当交公司档案室备案保存。

  第九条 知识产权工作备案制度。

  公司及所属单位对涉及知识产权的有关工作相关资料报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备案,主要包括涉及知识产权的管理制度、开发合同、鉴定文件、转让合同、评估文件、成果处理方案、纠纷处理方案、奖惩措施、涉密范围人员名单、保护承诺书及相关的劳动合同文本以及商业秘密保护范围划定和商业秘密保护措施等;

  第十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建立成果归属判定制度。

  (一)个人知识产权活动。公司及所属单位鼓励员工在工作之余开展个人创新和知识产权创作活动。对于个人的非职务智力成果,公司及所属单位予以尊重。

  公司及所属单位员工的个人智力劳动成果,不属于职务智力劳动成果,在以个人名义申请登记注册或者授权前,需要确认为其个人智力劳动成果的,可向本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提交书面说明,经审查后可由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出具《个人智力劳动成果确认书》。

  (二)职务知识产权创作活动。员工的职务创作活动的智力成果,归属本公司或所属单位,其作品、技术成果、设计、发明等申请权及权利归属本公司或所属单位,公司或所属单位根据不同的情况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并保护其创作者的`署名权。

  以下智力劳动成果属于本公司或所属单位:

  1、为本职工作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2、为本公司及所属单位分配指定专项工作任务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3、主要利用本公司及所属单位的资金、设备、材料、资料等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4、来本公司及所属单位学习、进修、实习或合作研究的客座研究人员或临时聘用人员,在本公司及所属单位学习或工作期间完成、除另有协议外的智力劳动成果;

  5、离开本公司及所属单位2年内所完成的,与其在本公司及所属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本公司及所属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智力劳动成果。

  第十一条 知识产权内部共享制度

  公司及所属单位的知识产权在公司体系内实行有条件的共享。

  (一) 所有权归属公司的知识产权,经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可允许各所属单位使用;

  (二) 所有权归各所属单位的知识产权,经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领导小组和所属单位共同批准,可允许公司其他所属单位使用。

  (三) 所属单位使用公司或其他所属单位的知识产权,应当签署许可使用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保密条款;

  (四) 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可采取有偿使用的方式,也可采取无偿使用的方式,由许可和被许可单位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知识产权档案集中管理制度。

  公司及所属单位的知识产权依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实行公司和所属单位两级控制管理。

  (一)项目档案管理。本公司及所属单位承担的本公司级研究课题资料,由公司档案室集中统一保存。在项目结题前,项目负责人必须在研究项目完成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提交全部各种载体的完整资料,由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负责归档,按照要求完成归档手续后方可结题。如文件资料没有归档,或归档不完备,管理部门有权不予验收,项目承担者不因项目未验收而解除相应的责任。

  公司分厂级及以下研究课题资料,由公司所属单位自行保存,同时制备资料目录报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归档备查。

  研究课题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计划任务书、技术合同书、实验记录、数据手稿、实验报告、图纸、声像制品、论文、手稿原始资料等。

  研究课题资料由项目负责人负责收集、整理、归档。

  (二) 严格执行知识产权档案查阅制度。查阅公司级研究课题资料须由查阅人书面申请,经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公司主管领导同意、由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审核登记备案、公司总经理批准。查阅公司分厂级及以下研究课题资料,应由查阅人书面申请,经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

  查阅行为一经发生,查阅知识产权申请与批准资料将作为研究课题资料的一部分归档保存。

  除非公司总经理批准,知识产权档案不得复印、不得带出查阅室。

  (三) 涉及知识产权的相关档案,除非明确以明档方式保存的,一般应采取密档方式进行保存。

  第十三条 知识产权合同制度。

  (一)与国内外单位或个人进行合作研究或合作开发时,依据《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中必须订有保护知识产权的条款。

  (二)订立技术合同(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必须经过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审查,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其他部门或个人无权签署。

  (三)同国内外单位或个人进行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方面的许可证贸易时,需签订实施许可合同,并根据许可的权限范围、时间、地域等因素综合确定许可使用费。

  第十四条 知识产权保密、保护和承诺制度。 公司及所属单位各部门、各级领导应充分认识知识产权的重要性,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坚决制止、杜绝知识产权流失;充分利用法律规定和结合本公司及所属单位实际,发挥知识产权在公司及所属单位在市场竞争中的作用。

  (一) 任何人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擅自将本公司及所属单位所有的知识产权泄漏、使用、许可或转让。任何机构和个人,发现侵权或者侵权的.可能,应采取积极措施配合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在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指导下解决问题。

  (二) 公司及所属单位积极进行知识产权登记、备案、申请确权工作。对于不宜采取上述措施但有商业价值的智力劳动成果,应先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在确定知识产权保护方式前,不发表成果论文,也不得以委托鉴定、展览、广告、试销、赠送产品等任何方式向社会公开。提交的新产品在国内外参加展览会,涉及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时,须做好事先充分的可行性研究和准备。

  (三) 严防商标、专利、域名、商号等被他人抢注。各部门积极配合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日常跟踪商标、专利、商号及其他知识产权的登记注册、授权情况,发现可能对本公司及所属单位知识产权有冲突的情形,应通过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采取积极措施,运用法律规定和制度性安排提出异议或启动相应的程序解决。

  (四) 公司及所属单位划定科技开发区域、商业秘密保护区域,未经许可,非科研人员和因工作需要必须接触到相应资料、物品的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划定的、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场所,不得带领无关人员进入该场所或为无关人员进入该涉密场所提供便利。建立参观访问控制、陪同制度。参观访问者一律按照指定路线和范围在专人陪同下,有组织地进行参观访问。

  (五) 产品开发和职务智力成果活动期间,应当严格保守公司及所属单位商业秘密。不得在公共场所或者利用非保密通信工具传递商业秘密信息和与职务智力劳动相关的信息。

  (六) 公司及所属单位确定的商业秘密,在其文件资料或者物品上,以明确的警示标志标示出公司及所属单位商业秘密的符号及密级、保密期限。相关的文件资料限于涉密人员接触;参加涉密的会议,采取到会办理签到手续、会后资料交还等保密措施。

  (七) 在劳动合同中,必须载明保密条款和竞业禁止条款,任何人不得利用职务、工作之便或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将单位的知识产权擅自发表、泄漏、使用、许可或转让;也不得利用在本单位工作所掌握的信息资料为同行业的其他竞争者服务或提供便利。员工在进入本公司及所属单位工作时,须签订《遵守<公司及所属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办法>承诺书》。无论任何原因离开该本公司及所属单位前,须将从事科技工作的全部技术资料、试验设备、产品、计算机软件、科技成果、作品、设计成果,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及客户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单、业务资料、通讯方式等)全部交回,并有责任保护本公司及所属单位的知识产权,不得擅自复制、发表、泄露、使用、许可或转让。

  (八) 公司及所属单位可根据需要聘请法律顾问,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帮助。

  第十五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建立知识产权宣传制度。本公司及所属单位应加强知识产权培训和宣传工作,增强员工知识产权开发与保护意识。

  第四章 商标管理分则

  第十六条 公司商标战略要点为:统一、持续、精准、驰名。

  公司确定商标行为与经营行为统一,商标信誉与企业信誉统一,商标优势与企业优势统一。公司商标实行统一设计审查、统一制作核准、统一管理,公司内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非公司统一发布的商标。

  为培养、创立著名商标、驰名商标并确保其信誉,公司及所属单位应集中并持续使用和宣传注册商标,不断提高产品的服务质量;

  公司及所属单位精细准确的工作作风以及高品质的产品与服务的特质构成商标的主要内涵,公司及所属单位应全力打造以商标为依托的产品与服务品牌;

  公司及所属单位应努力培育在国内外同行业中有影响的知名商标和驰名商标。

  第十七条 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领导小组在商标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商标战略规划;

  二、审定商标的图形、文字或其组合;

  三、审定商标的注册、续展、变更、转让、使用许可、注销等事宜;

  四、决定著名商标、驰名商标的申报和宣传;

  五、决定对商标争议和侵权案件的处理。

  第十八条 公司商标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拟定公司商标管理制度;

  二、组织拟定公司商标战略规划方案;

  三、负责办理公司及受托办理各所属单位商标的国内外注册、变更、续展、转让、使用许可、注销等事务;

  四、负责组织商标标识的设计、评选与管理工作;

  五、对商标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六、统一协调和处理商标争议,处理或协助处理公司及各所属单位的商标侵权案件;

  七、组织、协调公司及各所属单位的商标宣传和参加有组织的商标评估、驰名商标认定工作;

  八、建立商标管理档案;

  九、联系商标管理机关以及行业组织及时了解相关信息;

  十、承办其他与商标管理有关的事宜。

  第十九条 各子(分)公司设立兼职商标管理机构,配备兼职的商标管理人员。其主要职责是:

  一、向公司提报使用商标的产品包装及其他商标附着物设计外观备案资料;

  二、向公司提报使用新商标的申请;

  三、负责组织对商标标识承印单位的资格审查;

  四、随时掌握商标状态,对需要注册、续展或注销的,及时上报公司商标管理部门;

  五、监督本单位正确使用商标标识,及时发现和上报使用商标标识异常情况;

  六、收集公司及所属单位商标被侵权情况及相关证据,对商标纠纷及侵权案件的处理提出建议并参与处理;

  七、为参加商标评选提供相关资料;

  八、承办本公司其他与商标管理相关的事务。

  第二十条 公司实行商标权共享原则。凡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产品与服务,所属单位应当申请使用公司注册商标。子(分)公司及其他分支机构一般不应在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产品与服务上独立注册或使用其他商标,确需注册或使用的应经公司批准。

  第二十一条 申请使用公司注册商标,应制定与商标使用相关的产品质量标准、工业操作规程等,并经公司从质量标准的角度对商标的使用许可进行认定核准。

  第二十二条 各子(分)公司研制开发、生产的产品投向市场,应根据需要提出商标使用申请。国家规定应使用注册商标的产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上销售。

  第二十三条 申请使用商标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 产品技术标准;

  二、 申请使用商标的名称与标识;

  三、 商标标识载体的样式;

  四、 商标使用申请书。

  第二十四条 有出口产品的子(分)公司,应注意研究出口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时提出在出口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建议,防止商标在国外被抢注。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及子(分)公司按照客户要求,使用客户商标时,应当取得客户的商标使用授权证明或在合同中注明,以避免产生商标纠纷或构成对客户的商标侵权;

  第二十六条 各子(分)公司在使用注册商标时,应当做到:

  一、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注册标记“ R ”或“注”。

  在商品上不便标明的,应当在商品包装或其他附着物上标明;

  二、以核准注册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

  三、确保商品质量,提高品牌知名度;

  四、密切注意市场动态,如发现商标侵权情况,应及时向商标管理部门报告,以维护注册商标的合法权益。

  五、子公司和其他不属于同一法人实体的经济组织被许可使用公司商标时,应当注明“xx商标是海南xxx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xxxx公司已经获得海南xxx有限公司的许可,使用xx商标”的字样。

  第二十七条 许可他人使用其商标,应当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使用该商标的义务和不按合同使用该商标的责任。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 子(分)公司无权许可任何第三方使用公司的注册商标,若因业务需要确需许可第三方使用公司商标时,应当经过公司批准。

  子公司自有商标一般不得许可第二方使用,若因业务需要确需许可第二方使用商标时,应当向公司备案。

  第二十九条 商标作为工业产权,是公司的无形资产,商标经依法转让或许可使用,受让方或使用方,应当交纳转让费或许可使用费,该费用由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领导小组或商标管理部门确定,由公司财务部收缴。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授权均不得办理商标的转让和使用许可。严禁把商标使用许可与技术服务等混合计价对外提供。

  第三十条 以商标权投资,必须在有关投资文件中明确商标投资方式,商标作价数额,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品种、数量、时限及区域,商标收益分配,所投资企业终止后商标的归属等内容。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及子(分)公司试产、试销的产品或尚不稳定、尚未定型的产品,一般不得使用公司注册商标,可谨慎使用未注册商标,使用未注册商标应履行审批手续。使用未注册商标时,可以在商标标识上加注“TM” 字样,为防止该未注册商标被他人抢注,在使用未注册商标的同时,应及时办理商标注册手续。使用未注册商标,应在商品和包装上标明公司名称和地址。

  第三十二条 使用未注册商标,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不得冒用注册商标,包括擅自使用注册标记;

  二、不得使用《商标法》禁止作为商标的文字、图形;

  三、不得粗制滥造、以次充好。

  四、使用未注册商标前应进行必要的查询,以防止对他人商标专用权构成侵权。

  第三十三条 各所属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对商标标识承印单位的资格审查和印制过程的管理,商标标识的印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对商标印制单位的资格审查,必须选择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并取得《印制商标单位证书》的单位印制商标标识。

  第三十四条 所属单位印制商标应当,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对下列资料进行审核:

  一、 拟制作商标标识的载体(包装物及其他商标标识附着物)式样;

  二、 商标标识印制申请书;

  三、 拟印制数量;

  四、 建议承印单位名称、地址及资质证明材料。 商标付印时应与承印单位签订商标标识印制合同。

  第三十五条 商标印制完成后,所属单位应当把由承印单位单位负责人和商标管理人员签字的商标印制清单存档备查。

  第三十六条 所属单位和经公司许可使用公司商标的其他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商标标识出入库制度,由专人负责标识的管理。商标标识出入库,应当清点数量,登记台帐,手续完备。商标标识管理制度应到公司商标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商标标识在使用过程中,要严格管理,责任到人。对废、坏标识要由各单位组织集中销毁。

  第三十八条 各子(分)公司应加强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密切注意市场动态,一旦发现他人侵犯我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应及时向公司商标管理部门举报,以便请求工商行政管理管理机关或司法机关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各单位均负有收集整理并及时向公司提供他人侵犯我公司商标专用权的相关证据的责任。

  第五章 奖 惩

  第四十条 智力劳动成果的完成人员,有在相关成果文件上注明自己是该成果完成人的权利和获得相应荣誉、奖励的权利。在知识产权获得过程中或保护过程中作出贡献的人员,公司及所属单位应给予相应的精神或物质奖励。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泄漏本公司及所属单位的商业秘密,或者擅自转让、变相转让以及擅自许可使用本公司及所属单位知识产权,或因未采取必要保护措施造成本公司及所属单位知识产权流失和损失的,本公司及所属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给本公司及所属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要求其进行相应的赔偿,侵权行为触犯刑律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本规定的执行,并有责任劝阻、制止和举报违反本规定的人员和行为。对举报有功的单位或个人要予以保护和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公司将逐步补充制定专利、商业秘密等管理办法,作为本办法的分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之规定,以最大限度保护本公司及所属单位知识产权、促进本公司及所属单位可持续发展为原则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本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篇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知识产权管理,促进知识产权应用,鼓励员工发明创造,保护发明创造权益,提高公司市场竞争力和经济效益,根据《xx市知识产权奖励资助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知识产权指专利、软件著作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本办法所称的专利是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规定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

  (二)依法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及地区享有的专利申请权和被授予的专利相关权利。

  第三条 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由xx事业部具体负责,该部门同时负责本制度的建设、维护、落实、更新。

  第四条 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上级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落实知识产权奖励资助,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宣传知识产权知识,激发员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以此推动公司科技进步。

  第二章 权利归属

  第五条 员工完成的下列知识产权归公司所有:

  (一)执行本单位任务过程中产生的知识产权;

  (二)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产生的知识产权;

  (三)与其从事工作和业务相关的知识产权。非上述范围的知识产权,公司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受让权。

  第六条 公司委托或与外单位合作进行人才培养、科研开发及生产经营活动所形成的知识产权,应在合同或者协议中明确权利归属。

  第七条 公司出资委托外单位进行的研发,研究成果所有权归公司所有,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公司所有。

  第八条 公司员工在退休、退职、调出公司或以其他方式解除劳动关系后一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公司从事的工作和业务相关的.知识产权归公司所有。

  第三章 管理与保护

  第九条 公司xx事业部是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第十条 xx事业部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知识产权政策、法律法规,对公司的知识产权工作实施全面管理,组织协调公司知识产权工作;

  (二)制定并实施公司知识产权发展规划、规章制度,制定并实施推动公司知识产权工作发展的措施和计划;

  (三)组织参加各级知识产权部门举办的培训活动;

  (四)建立信息报送制度,专利申请计划在申请前两周报知识产权局,授权专利在获得证书后一周内报知识产权局;

  (五)与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保持密切联系,机构及人员发生调整时及时上报;

  (六)负责公司知识产权申报、备案、报表、维持、培训等相关事宜,做好知识产权档案的管理工作。建立本单位专利数据库,利用与本单位有关的专利文献和专利信息,为科研、生产经营全过程服务;

  (七)鼓励员工开展发明创造活动,为员工提供有关知识产权事务的咨询服务,按照上级规定办理对公司职务发明人的奖励;

  (八)办理公司知识产权申请、资产评估、合同备案、引进及转让、认定登记和技术宣传等事宜;

  (九)保护公司知识产权和防止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办理有关纠纷和诉讼事务;

  (十)其他与本单位知识产权有关的事务。

  第十条 公司xx事业部对公司的知识产权经费实行统一预算管理,合理使用。经费主要用于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知识产权奖励资助、知识产权宣传培训、知识产权管理维护、知识产权基础推动、知识产权孵化及产业化和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等。

  第十一条 在技术创新中加强相关技术领域的知识产权调查、分析及相应的对策研究,使之在公司知识产权发展战略制定、科研管理工作中发挥有效的作用。

  第十二条 在技术创新中跟踪相关技术发展动态,分析竞争对手的知识产权状况,及时调整研究方向,防止重复研究,避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第十三条 在引进国内外技术时,应要求技术提供方提交有关知识产权法律状态、侵权分析、市场前景等内容的分析报告,作为立项、签约的依据之一,合同签约后,要定期跟踪查询引进知识产权的法律状态。

  第十四条 向国外出口技术、产品和承包工程时,在实施之前,应委托律师机构就相关技术对相关国家和地区的知识产权进行知识产权法律状态调查分析,出具不侵权报告,并提交给出口国(地区)当地法院备案。

  第十五条 发生知识产权纠纷时,应及时向公司报告。

  第四章 奖励与惩处

  第十六条 对知识产权的发明创造人和管理人员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公司获得上级资助资金的80%以上用于知识产权制造者资助奖励。

  第十八条 公司获得上级奖励资金的70%以上用于奖励知识产权制造者、知识产权管理者,剩余的30%建立知识产权基金,由xx事业部直接管理,用于公司知识产权工作的滚动发展。

  第十九条 奖励给个人的资金直接支付给个人,奖励给部门的由部门负责人决定资金的使用。

  第二十条 公司员工有权保护本单位知识产权不受侵犯,维护本单位的合法权益,发现侵权行为,应及时报xx事业部,并协助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同时本单位应避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第二十一条 公司对发明人、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下述行为,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一)科研成果未及时申请专利造成知识产权流失的;

  (二)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专利权丧失的;

  (三)以个人或他人名义将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

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篇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公司知识产权,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促进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合作伙伴及任何可能涉及公司知识产权事务的第三方。

  第三条 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分工负责、保护创新、促进运用”的原则,旨在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体系。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公司设立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知管部”),负责全公司知识产权的统筹管理和协调工作。知管部主要职责包括:

  制定和完善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组织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和指导工作;

  负责知识产权的申请、登记、注册、维护等事务;

  监控和评估公司知识产权的风险状况,提出防范建议;

  协调处理知识产权纠纷和诉讼案件;

  推动知识产权的转化运用和价值实现。

  第五条 公司各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与知管部保持密切沟通,共同推进公司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

  第三章 知识产权的创造与申请

  第六条 公司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创新活动,创造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成果、作品等。员工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公司所有。

  第七条 对于符合申请条件的知识产权,由知管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评估,确定申请策略并办理申请手续。申请过程中需保持与发明人、创作人的充分沟通,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四章 知识产权的运用与转化

  第八条 公司注重知识产权的运用与转化,通过技术转让、许可使用、作价入股等方式实现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知管部负责知识产权运用与转化的策划、谈判和合同签订等工作。

  第九条 公司在实施知识产权运用与转化时,应充分评估市场风险、技术成熟度及法律合规性等因素,确保交易的安全性和合法性。

  第五章 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维权

  第十条 公司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机制,通过法律手段和技术措施保护公司知识产权不受侵犯。知管部负责监控市场动态,及时发现并处理侵权行为。

  第十一条 对于侵犯公司知识产权的行为,公司有权依法采取警告、协商、诉讼等措施维护自身权益。同时,公司鼓励员工积极举报侵权行为,并对举报人给予适当奖励。

  第六章 知识产权的档案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建立知识产权档案管理制度,对知识产权的申请、授权、维护、运用、转化、维权等全过程进行记录和归档。知管部负责知识产权档案的建立、维护和查询工作。

  第十三条 知识产权档案是公司的重要资产,应妥善保管并防止泄露。未经公司授权,任何人不得擅自查阅、复制或泄露档案内容。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公司知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其他规章制度执行。

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篇8

  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技术创新,特制定本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一、制度内容

  1. 知识产权申请与注册

  专利申请:明确专利申请的流程、条件和奖励机制,鼓励员工积极申报专利。

  商标注册:规定商标的注册、使用和管理要求,确保企业商标的合法性和独特性。

  著作权登记:对软件、作品等著作权进行登记管理,保护企业的创作成果。

  2. 知识产权维护与保护

  定期审查:定期对知识产权进行审查,确保其有效性和合法性。

  侵权监测:建立侵权监测机制,及时发现并处理侵权行为。

  法律维权:在知识产权受到侵害时,采取法律手段进行维权。

  3. 知识产权运用与转化

  技术转移:促进知识产权的转化和产业化,实现技术成果的'经济价值。

  许可与转让:制定知识产权许可和转让的流程和条件,确保知识产权的合理运用。

  4. 知识产权教育与培训

  普及教育:加强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知识产权意识。

  专业培训:对知识产权管理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升其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

  5. 知识产权档案管理

  建立档案:对知识产权相关文档进行归档管理,确保知识产权信息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保密管理:对涉及商业秘密的知识产权信息进行严格保密管理。

  二、制度实施

  1. 组织机构

  成立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或指定专人负责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确保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2. 制度建设

  制定详细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确保各项工作有章可循。

  定期修订和完善制度,以适应企业发展的需要。

  3. 监督与考核

  建立知识产权管理监督机制,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将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纳入企业绩效考核体系,激励员工积极参与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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