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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管理制度
更新时间:2024-08-28 04:0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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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管理制度10篇(精华)

  在生活中,我们可以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制度是国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体化,是人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那么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娱乐场所管理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娱乐场所管理制度 篇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管理,保障文化娱乐市场的健康发展,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下列场所:

  (一)舞厅、卡拉OK厅;

  (二)音乐茶座;

  (三)游戏机房;

  (四)游艺机房;

  (五)台球室;

  (六)国家或者本市确定的其他文化娱乐场所。

  本条例所称的文化娱乐经营活动是指:

  (一)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中的各类营业性表演活动(包括时装表演活动);

  (二)营业性餐厅中的各类表演活动;

  (三)文化娱乐经纪机构和经纪人的中介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开办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从事文化娱乐经营活动以及对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四条 依法开办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从事文化娱乐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

  文化娱乐经营活动应当文明、健康、有益、安全。

  禁止从事有损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文化娱乐活动。

  第五条 本市对开办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从事文化娱乐经营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文化娱乐市场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二)制定本市文化娱乐市场发展规划,实行宏观调控;

  (三)负责本市文化娱乐市场的监督和管理;

  (四)负责本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考核;

  (五)对为繁荣本市文化娱乐市场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六)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主管的市社会文化管理处负责本市文化娱乐市场的具体管理工作,并依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条 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县文化娱乐市场的管理,业务上受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

  (二)根据本市文化娱乐市场的发展规划,制定本区、县文化娱乐市场的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本区、县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四)对为繁荣文化娱乐市场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各级公安、工商行政、卫生、物价、财政、税务、环保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协同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本条例。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九条 开办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从事文化娱乐经营活动,应当向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未经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开办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从事文化娱乐经营活动。

  第十条 开办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场所的负责人和有关工作人员已经取得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的《上岗合格证》;

  (二)具有符合标准的经营场所及配套设施;

  (三)场所的建筑结构安全合理,消防设施齐全有效,并取得消防合格证书;

  (四)卫生、通风、防噪声等设施符合标准;

  (五)有规定数额的注册资金;

  (六)有必要的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成立营业性演出队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熟悉业务并经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负责人;

  (二)有已经取得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的《演员证》的演出人员;

  (三)有必要的乐器和表演的节目;

  (四)有必要的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成立营业性时装表演队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具备一定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的负责人;

  (二)有固定的办公地点、排练场所和演出必需的器材设备;

  (三)有规定数额的资金;

  (四)有必要的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在本市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从事演出的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艺术表演才能,并经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考核,取得《演员证》。

  艺术表演团体在职的专业演员要求在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从事演出的,应当取得所在单位的同意,并向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取得《演员证》。

  第十四条 设立文化娱乐经纪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具备一定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的负责人及熟悉业务的从业人员;

  (二)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和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设施;

  (三)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四)有必要的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文化娱乐经纪人应当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从事文化娱乐业务的经历。具体条件,由市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开办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或者从事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在星级宾馆开办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应当向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文化经营许可证》。

  (二)在其他地方开办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审批意见,报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提请核准报告之日起十日内作出书面答复。经核准的由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文化经营许可证》。

  (三)组建营业性演出队或者营业性时装表演队的,应当向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演出许可证》。

  (四)设立文化娱乐经纪机构或者个人从事文化娱乐经纪活动的,应当向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文化经营许可证》。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十七条 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展示《文化经营许可证》。

  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负责人和有关工作人员上岗时应当携带《上岗合格证》。

  演出队、时装表演队和演出人员在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演出时,应当携带《演出许可证》和《演员证》。

  第十八条 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不得聘用无《演出许可证》的演出队和无《演员证》的演出人员从事演出。

  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不得安排无《上岗合格证》的场所负责人、音响师等有关工作人员上岗执业。

  第十九条 《文化经营许可证》、《演出许可证》、《上岗合格证》和《演员证》不得出借、出租、涂改或者伪造。

  《文化经营许可证》、《演出许可证》、《上岗合格证》和《演员证》每年验证一次。

  第二十条 在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演出,当事人各方应当就演出内容、时间、场次、收入分成以及违约责任等签订书面演出合同,并向市或者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不得超过规定的人员容量标准售票或者接纳消费者。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人员容量的具体标准由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第二十二条 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应当使用经国家批准的音像出版单位出版、发行的激光视盘和其他音像制品。

  游戏机房和游艺机房使用的机种及其游戏和游艺内容,必须报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核。

  第二十三条 禁止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进行赌博和色情活动。

  营业性舞厅、卡拉OK厅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营业性游戏机房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接纳未成年人。

  禁止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转承包经营。

  第二十四条 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必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物价管理的法律、法规,并实行明码标价。

  第二十五条 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表演队或者个人来本市从事文化娱乐经营活动,应当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向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从事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手续。

  第二十六条 外国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表演团体和个人来本市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进行演出,必须由承办单位持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向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领取《演出许可证》的手续。

  第二十七条 无《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需要举办临时性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临时性文化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 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发布的演出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健康,禁止弄虚作假欺骗消费者。

  第二十九条 文化娱乐经纪机构和经纪人,一年内未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经营资格,收回《文化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其工商登记。

  第三十条 不得在公共图书馆、博物馆、中小学校、少年儿童活动场所以及本市规定的其他场所内举办营业性文化娱乐活动。

  第三十一条 从事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文化娱乐活动的营业报表,向市或者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文化娱乐市场的稽查人员对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文化娱乐经营活动遵守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稽查。

  稽查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稽查证件。

  第三十三条 对检举或者协助查处文化娱乐经营活动中的违法案件有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社会文化管理处或者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可以对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处以五百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一)未按规定携带《演出许可证》、《演员证》或者《上岗合格证》的;

  (二)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安排无《上岗合格证》的场所负责人或者音响师等有关工作人员上岗执业的。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社会文化管理处或者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聘用无《演出许可证》的演出队和无《演员证》的演出人员的;

  (二)出借、出租、涂改或者伪造《文化经营许可证》、《演出许可证》、《演员证》或者《上岗合格证》的;

  (三)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表演队或者个人未向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手续,在本市从事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

  (四)未经批准,组织外国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表演团体或者个人来本市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演出的。

  第三十六条 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进行转承包经营的,由市或者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其《文化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 在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表演或者播放反动、淫秽、色情作品的,或者在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进行赌博、色情活动和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活动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市社会文化管理处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没款应当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没款收据。罚没款全部上缴国库。

  市或者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吊销《文化经营许可证》处罚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将处罚决定抄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对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市社会文化管理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当事人对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市社会文化管理处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市社会文化管理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条 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和市社会文化管理处的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廉洁奉公、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娱乐场所管理制度 篇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娱乐场所的经营行为,保障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秩序,提高娱乐场所的服务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类娱乐场所,包括但不限于歌舞厅、酒吧、夜总会、游戏厅等。

  第三条 娱乐场所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合法经营,文明服务,确保顾客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四条 娱乐场所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明确各部门职责,确保各项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

  第二章 经营许可与备案

  第五条 娱乐场所应当取得相关经营许可,并在开业前向有关部门备案,确保合法经营。

  第六条 娱乐场所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消防设施检查,确保场所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第七条 娱乐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管理能力,对场所的经营活动负责。

  第三章 安全与秩序管理

  第八条 娱乐场所应当制定详细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消防安全、治安防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

  第九条 娱乐场所应当配备专业的安保人员,负责维护场所内的秩序和安全,防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第十条 娱乐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提醒顾客注意安全事项,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十一条 娱乐场所应当严格执行营业时间规定,不得超时经营,确保顾客和员工的休息权益。

  第四章 服务质量管理

  第十二条 娱乐场所应当提供优质的服务,确保顾客满意度。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环境卫生、设备设施、服务态度等。

  第十三条 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健全顾客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顾客反映的问题,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四条 娱乐场所应当定期对员工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员工的服务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五章 财务管理与税费缴纳

  第十五条 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活动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第十六条 娱乐场所应当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各项税费。

  第十七条 娱乐场所应当定期向相关部门报送财务报表和税务申报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娱乐场所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与本制度相抵触的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娱乐场所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的规定,对违反制度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娱乐场所管理制度 篇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娱乐场所的经营行为,保障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场所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场所内所有经营活动及员工行为的管理。所有员工及进入场所的人员应自觉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经营许可与安全管理

  第三条 本场所须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并在显著位置悬挂相关证照。

  第四条 场所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消防安全、电气安全、设备安全等方面的规定,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

  第五条 场所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并在紧急情况下有明确的疏散路线和应急预案。

  第三章 员工管理

  第六条 员工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服务意识,遵守场所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

  第七条 场所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八条 员工应佩戴工作证上岗,并保持工作区域的整洁和卫生。

  第四章 消费者管理与服务

  第九条 场所应制定消费者行为规范,明确禁止在场所内吸烟、酗酒、斗殴等行为。

  第十条 场所应提供优质的'服务,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消费者的投诉和意见应及时处理。

  第十一条 场所应设置明显的消费提示标识,提醒消费者注意消费安全和消费权益。

  第五章 财务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场所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操作流程,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十三条 场所应定期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五条 本管理制度的解释权归本场所所有。如有需要修改,应经本场所管理层讨论决定。

娱乐场所管理制度 篇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娱乐场所的管理,确保场所的安全、文明和有序运行,维护公众利益和员工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娱乐场所,包括但不限于歌舞厅、酒吧、游戏厅、电影院等。

  第三条 娱乐场所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合法经营,严禁任何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娱乐场所应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全面管理和监督场所的运营活动。

  第五条 管理机构应制定详细的管理计划,明确各部门职责和工作流程,确保场所的正常运行。

  第六条 管理机构应定期组织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服务意识和安全意识,确保员工能够熟练掌握岗位技能。

  第三章 场所安全

  第七条 娱乐场所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场所内的人员和财产安全。

  第八条 场所应设置完善的安全设施,包括消防设施、监控系统、应急照明等,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

  第九条 场所应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各类突发事件的处置流程和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应对。

  第四章 秩序维护

  第十条 娱乐场所应维护良好的秩序,禁止任何形式的暴力、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 场所应制定详细的入场规定,要求顾客遵守相关规定,对违反规定的顾客应予以制止和处理。

  第十二条 场所应设立投诉处理机制,对顾客的投诉和意见进行及时回应和处理,确保顾客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第五章 环境保护与卫生

  第十三条 娱乐场所应重视环境保护,减少噪音、污染等对环境的影响。

  第十四条 场所应定期进行卫生清洁,保持场所的整洁和卫生,确保顾客的健康和舒适。

  第十五条 场所应提供充足的通风和照明设施,确保场所内的空气质量和光线充足。

  第六章 财务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娱乐场所应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活动的`合法、规范和透明。

  第十七条 场所应定期进行财务审计和报表编制,确保财务状况的真实和准确。

  第十八条 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场所财务活动的监督,防止财务违规行为的发生。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娱乐场所管理机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与本制度相抵触的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的修订应经管理机构审议通过,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娱乐场所管理制度 篇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娱乐场所的经营和管理,保障公共安全,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本地区经营的娱乐场所,包括但不限于歌舞厅、酒吧、游戏厅等。

  第三条 娱乐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场所的安全、卫生和文明经营。

  第二章 经营许可与备案

  第四条 娱乐场所的经营者必须在开业前向相关部门申请经营许可,并提交必要的证明材料和资料。

  第五条 经营者应定期对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和卫生检查,并向相关部门备案。

  第六条 娱乐场所的改建、扩建或变更经营项目,应及时向相关部门申报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七条 娱乐场所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责任,制定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第八条 场所内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并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确保其完好有效。

  第九条 娱乐场所应严格控制入场人数,确保场所内的安全疏散通道畅通无阻。

  第十条 严禁在场所内携带违禁品、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严禁在场所内吸烟、乱扔垃圾等不文明行为。

  第四章 人员管理

  第十一条 娱乐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素质,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

  第十二条 场所内的工作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不得从事违法违规活动,不得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娱乐场所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和业务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业务水平。

  第五章 经营管理

  第十四条 娱乐场所的.经营者应诚信守法经营,不得从事欺诈、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五条 场所内应设置明码标价的收费项目和价格,不得随意涨价或乱收费。

  第十六条 娱乐场所应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和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和纠纷。

  第六章 监督与处罚

  第十七条 相关部门应定期对娱乐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制度的娱乐场所,相关部门将依法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等处罚;情节严重的,将依法吊销经营许可证。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与本制度相抵触的规定同时废止。

娱乐场所管理制度 篇6

  为加强娱乐场所监督管理,规范娱乐场所经营秩序,构建和谐平安文化市场,严防娱乐场所出现各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和不安全因素,进一步明确责任,保障我区娱乐场所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无锡市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制定娱乐场所如下安全管理制度:

  一、娱乐场所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娱乐场所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注重社会效益,恪守职业道德,主动接受文化主管部门和其它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娱乐场所不得经营含有反对宪法、危害国家利益和主权、违反国家民族政策、违背社会公德、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毒品及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娱乐活动。

  三、娱乐场所使用的歌曲曲目、音像制品或电子游戏应当是正版制品,不得含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歌曲点播系统不得与境外曲库联接。

  四、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游艺娱乐场所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接纳未成年人,并在营业场所的大厅、包厢、包间内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或限入标志。

  五、根据《无锡市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把安全生 产纳入本单位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六、歌舞娱乐场所营业期间,娱乐场所应当保证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不得封堵、锁闭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不得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设置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设置明显指示标志,不得遮挡、覆盖指示标志。应当确保其建筑、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消防技术规范,定期检查消防设施状况,并及时维护、更新。建立巡査制度,及时发现、治理各类安全隐患,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娱乐场所管理制度 篇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娱乐场所的运营和管理,保障公共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提高服务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娱乐场所,包括但不限于歌舞厅、酒吧、KTV、游乐场等。

  第三条 娱乐场所应坚持安全、文明、健康、有序的原则,为广大消费者提供优质的服务和娱乐体验。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四条 娱乐场所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职责,确保场所内的安全稳定。

  第五条 娱乐场所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确保场所内的消防、电气、机械等设备设施安全有效。

  第六条 娱乐场所应制定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应对。

  第七条 娱乐场所应严格控制入场人数,避免超员现象,确保场所内的安全通道畅通无阻。

  第三章 文明经营

  第八条 娱乐场所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的经营活动。

  第九条 娱乐场所应建立健全文明经营制度,规范员工的言行举止,维护场所的公共秩序。

  第十条 娱乐场所应提供健康、有益的娱乐项目,禁止传播淫秽、色情、暴力等不良内容。

  第十一条 娱乐场所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管理,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不适宜的娱乐项目。

  第四章 服务质量

  第十二条 娱乐场所应提高服务质量,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第十三条 娱乐场所应建立健全服务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并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和意见。

  第十四条 娱乐场所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员工的.服务水平和专业素养。

  第十五条 娱乐场所应优化场所环境,提供舒适的娱乐氛围,满足消费者的需求。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娱乐场所应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积极配合执法部门的工作。

  第十七条 娱乐场所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加强对场所的日常运营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八条 娱乐场所应定期对管理制度进行自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改进。

  第十九条 娱乐场所应积极参与行业自律,加强与其他娱乐场所的交流与合作,共同推动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未尽事宜,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和完善。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娱乐场所管理部门所有。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娱乐场所管理制度 篇8

  一、总则

  为了规范娱乐场所的经营行为,保障公众健康与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特制定本管理制度。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娱乐场所,包括但不限于歌舞厅、酒吧、游艺场、影院等。

  二、场所设施管理

  1. 娱乐场所必须保证设施设备齐全、完好、安全、有效,确保消费者人身安全。

  2. 定期对场所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检修,确保正常运行。

  3. 场所内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并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和急救设备。

  三、人员管理

  1. 娱乐场所应建立健全员工管理制度,对员工进行岗前培训和定期考核,确保员工具备相应的职业素养和技能。

  2. 员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禁在场所内从事违法活动。

  3. 场所应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场所内的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理工作。

  四、经营管理

  1. 娱乐场所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禁违法经营、违规操作。

  2. 场所应制定详细的经营计划和管理制度,确保经营活动的有序进行。

  3. 场所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收支的合法合规。

  五、消费者管理

  1. 娱乐场所应制定消费者管理制度,对消费者进行实名登记,并保留相关记录。

  2. 场所应严格控制消费者数量,避免人数过多造成安全隐患。

  3. 场所内应设置明显的消费提示和警示标识,引导消费者文明消费、安全消费。

  六、监督检查

  1. 娱乐场所应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积极配合检查工作。

  2. 对于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场所应及时整改,并向相关部门报告整改情况。

  七、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修改,应及时更新并通知相关人员。

  2.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娱乐场所管理方所有。

娱乐场所管理制度 篇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娱乐场所的经营行为,保障娱乐场所的安全与秩序,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本地区内经营的娱乐场所,包括但不限于歌舞厅、酒吧、游戏厅、电影院等。

  第三条 娱乐场所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社会公德,尊重消费者的权益,为公众提供安全、健康、文明的娱乐环境。

  第二章 经营许可与备案

  第四条 娱乐场所应当在开业前向相关部门申请经营许可,并取得合法经营资格。

  第五条 娱乐场所应当定期向相关部门提交经营报告,包括经营情况、安全设施、人员配备等内容。

  第六条 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档案,包括员工档案、消费者投诉记录、安全检查记录等,以备查阅。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七条 娱乐场所应当制定详细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消防安全、电气安全、治安防范等方面的规定。

  第八条 娱乐场所应当配备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确保场所的安全运营。

  第九条 娱乐场所应当定期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条 娱乐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和安全设施。

  第四章 秩序管理

  第十一条 娱乐场所应当制定秩序管理制度,明确消费者的行为规范,禁止违法、违规、不文明行为。

  第十二条 娱乐场所应当设置合理的进出口和通道,确保人员流动有序,避免拥堵和混乱。

  第十三条 娱乐场所应当加强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场所的正常秩序。

  第十四条 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对消费者的投诉及时受理、处理,并保留相关记录。

  第五章 人员管理

  第十五条 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完善的员工招聘、培训、考核和奖惩机制,确保员工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和服务意识。

  第十六条 娱乐场所应当对员工进行定期的健康检查,确保员工身体健康,无传染病等危害公共卫生的疾病。

  第十七条 娱乐场所应当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使员工掌握基本的安全知识和应急处置技能。

  第十八条 娱乐场所应当对员工的行为进行规范和管理,禁止员工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确保员工的职业道德和操守。

  第六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

  第十九条 娱乐场所应当尊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优质的服务和产品,不得欺诈、误导消费者。

  第二十条 娱乐场所应当在显眼位置公示价格、服务项目和注意事项等信息,确保消费者了解清楚消费内容。

  第二十一条 娱乐场所应当保障消费者的隐私权和人身安全,不得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或侵犯消费者的人身权益。

  第二十二条 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对消费者的投诉及时响应、妥善处理,确保消费者的权益得到保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如有未尽事宜,可另行制定补充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与本制度相抵触的规定同时废止。

娱乐场所管理制度 篇10

  一、总则

  为了规范娱乐场所的经营行为,确保场所安全、有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1. 娱乐场所应确保消防设施完善,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确保消防通道畅通无阻。

  2. 场所内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提醒消费者注意安全。

  3. 娱乐场所应制定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安全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三、场所秩序管理制度

  1. 娱乐场所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的经营活动。

  2. 场所内应设置专人维护秩序,防止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等不良行为的发生。

  3. 娱乐场所应控制噪音、光污染等对环境的影响,确保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

  四、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

  1. 娱乐场所应明码标价,不得哄抬价格或进行虚假宣传。

  2. 场所应提供优质的.服务,尊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及时处理消费者的投诉。

  3. 娱乐场所应确保场所内卫生环境整洁,为消费者提供安全、舒适的消费环境。

  五、员工管理制度

  1. 娱乐场所应招聘合格的员工,确保员工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

  2. 场所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员工的服务水平和安全意识。

  3. 娱乐场所应建立健全员工奖惩制度,激励员工积极工作,维护场所的良好形象。

  六、附则

  1.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修改,应及时进行更新和完善。

  2. 娱乐场所应严格遵守本管理制度,如有违反,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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