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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危机干预应急预案
更新时间:2024-06-17 11:0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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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危机干预应急预案必备(11篇)

  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有时会突发意外事故,为了避免造成重大损失和危害,总归要预先编制应急预案。怎样写应急预案才更能起到其作用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心理危机干预应急预案,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心理危机干预应急预案 篇1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小学生心理健康问题日益突出,心理危机事件的频发使得心理干预成为了教育工作者和学生家长们亟需关注和研究的焦点。针对小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制定一份详细、具体且生动的应急预案是非常重要的。本文将从预案的结构、方案内容和实施步骤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预案结构

  小学心理危机干预应急预案主要包括四个部分:引言、背景描述、应对方案和实施步骤。

  引言部分是对预案的目的和重要性进行说明,旨在提醒读者对于心理危机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背景描述部分主要介绍了小学生心理危机的现状和特点,同时对常见的危机事件进行概述,以便引起相关人员的共鸣。

  应对方案是预案的核心内容,包括心理干预的原则、方法和技巧等进行详细阐述,以便实际操作的指导。

  实施步骤部分主要从发现心理危机、评估情况、制定干预方案、实施干预和跟踪反馈五个方面详细说明了具体的操作步骤和时间节点。

  二、应对方案内容

  应对方案是预案的核心部分,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心理干预的原则:以学生为中心,以尊重和关爱为基础,积极主动、及时准确地发现和解决心理问题。

  2. 心理干预的方法:采用个别谈话、小组辅导、游戏活动等形式,根据学生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方法。

  3. 心理干预的技巧:充分倾听学生的.内心需求,关注身体和语言的非言语暗示,尊重学生的个人权益。

  4. 紧急情况的处理:对于紧急情况,如自杀、自伤等危险行为,及时拨打急救电话并立即向学校领导和家长报告。

  5. 各个角色的职责:明确学校、教师、家长和社会各方的责任,形成合力,共同推动心理危机的干预和预防。

  三、实施步骤

  具体的实施步骤是预案实施的关键,需要各个相关人员的密切配合和操作。以下是心理危机干预的实施步骤:

  1. 发现心理危机:学校教师、家长和社会各方通过日常观察、学生自愿反应和第三方通报等方式发现学生心理危机。

  2. 评估情况:及时进行心理评估,包括面谈、心理测量和行为观察等方式,了解学生的心理状况和问题的严重程度。

  3. 制定干预方案:根据评估结果,制定个别或集体的心理干预方案,明确目标、内容和时间。

  4. 实施干预:教师或心理专业人员依据方案进行干预,采用合适的方法和技巧辅导学生,重视学生的参与和自主权。

  5. 跟踪反馈:定期或不定期地跟踪学生的心理状态和干预效果,进行反馈,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和改进。

  通过以上的实施步骤,可以实现对小学生心理危机的及时干预和有效解决。

心理危机干预应急预案 篇2

  随着现代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人们生活压力逐渐增大,心理问题接踵而至。针对20xx年的心理危机情况,我们制定了以下的应急预案。

  一、建立心理健康防范机制

  开设心理健康教育课程,通过教育的方式提高民众对心理健康的认知和理解,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同时,建立心理健康防范机制,为广大群众提供常规的心理咨询、培训和疏导服务,减少心理疾病的发生。

  二、加强社会心理服务能力

  增加社会心理服务人员数量,提供全天候、有针对性的`心理辅导和咨询。加强心理医生的培训和考核,确保医生专业能力和服务质量符合要求。建立心理应急服务队伍,加强心理援助工作,为遇到心理危机的群众提供及时支持和帮助。

  三、开展心理疾病预防和治疗

  针对不同群体的心理需求,开展心理疾病预防和治疗工作。对于高风险群体,如学生、老年人、企业职工等,建立心理健康档案,定期开展心理评估和防范。对于已经患有心理疾病的患者,开展专业的治疗,并持续跟踪服务,帮助患者尽快恢复正常生活。

  四、建立危机干预机制

  建立心理危机干预机制,成立工作小组,加强心理应急处置能力的培养和训练。充分利用网络平台和社交媒体等渠道,对于突发心理事件进行及时的传递和响应,为遇到心理危机的人提供技术和心理支持,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五、营造良好心理环境

  通过宣传、教育等方式,营造良好的心理环境。加强社会心理道德建设,增强社会的互助合作精神。加强公共心理环境的建设,为广大民众创造宽松、良好的心理氛围,提高心理健康水平。

  以上就是针对20xx年心理危机的预案,希望广大民众都能关心心理健康,积极参与建设,共同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心理危机干预应急预案 篇3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学生的严重心理问题以及由此可能引发的自伤或伤害他人等严重事件,保障学生的心理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校园秩序,预防和减少心理危机事件的出现,以达到对心理危机早发现、早干预、早治疗的目的,特制定本预案。

  一、心理危机干预的对象、原则

  (一)心理危机定义

  心理危机是指学生运用通常方式不能应对目前所遇到的情形而出现的严重心理失衡状态。

  心理危机预警和干预是指对处在心理危机下的个人及与其有密切关系的人,采取有效的措施,使之能安全度过危机,尽快恢复社会功能。

  心理危机预警和干预由心理卫生委员、学生干部、学生辅导员及学院心理辅导员、学院党总支副书记、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分工负责,学院党总支副书记总负责。

  (二)心理危机预警和干预的对象

  1.有严重抑郁症、精神分裂症等易出现自伤行为的精神障碍者;

  2.因心理障碍或突发事件导致产生自伤企图或行为者;

  3.因心理障碍而表现出明显的攻击性行为,有暴力倾向或伤害他人倾向者;

  4、出现与严重自伤或他伤事件(或人)有密切关联者;

  5.其他经由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认为有必要进行心理危机干预者。

  (三)心理危机干预的原则

  1.生命第一的原则。发现危机情况,立即采取保护措施,最大限度地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

  2.亲属参与的原则。实施心理危机干预时,以最快的速度通知学生家长或监护人。

  3.全程监护的原则。实施危机干预过程中,安排专人对干预对象全程监护。

  4.分工协作的原则。实施危机干预过程中,班干部、辅导员要协调配合,履行职责,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二、心理危机干预实施程序

  (一)问题的发现

  建立起通畅的学生心理危机信息反馈机制,辅导员和心理委员做到在第一时间内掌握学生心理动态,对有心理障碍的同学,心理委员应发动周围同学应予以理解、关心和帮助学生。对有行为异常或近期情绪、行为变化较大的学生,辅导员应给予及时的心理指导,并做好咨询记录,并及时向学院心理辅导员反馈情况。对问题严重的学生需及时转介到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由专业心理咨询教师对学生进行咨询和危机风险评估,提出危机干预措施和初步的治疗建议。

  (二)讯息报告

  学生如出现心理危机情况,心理委员应立即向学生辅导员和学院心理辅导员报告,辅导员在采取必要措施并迅速赶往现场的同时向所在学院党总支副书记报告,学院党总支副书记立即向学校职能部门的主管领导报告,职能部门主管领导视危机严重程度酌情向学校分管领导及时汇报。

  (三)即时监护

  学院、学校有关职能部门立即派专人对危机学生进行24小时监护,保护学生的生命安全。

  (四)通知家长

  在实施监护的同时,学院应以最快的速度通知家长来校,如果家长确实无法尽快赶到学校,在家长以传真、电话等方式的授权下,对学生采取治疗措施。在紧急情况下,可采取直接送至专业卫生机构进行治疗等相应处理措施。对没有监护能力或不配合学校的家长,学院应对学生强制采取治疗措施或派人将学生遣送回家,并视情况为其办理休学或退学手续。

  (五)进行阻控

  对于有可能造成危机扩大或激化的'.人、物、情境等,进行必要的消除或隔绝。对于学校可调控的可能引发其他学生心理危机的**物,学院应协助有关部门及时阻断。

  (六)实施治疗

  需住院治疗的,必须将学生送至专业卫生机构治疗;

  对可以在校坚持学习但需辅以药物治疗的学生,学院应与其家长商定监护措施;

  对不能坚持在校学习的,按照学校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由家长监护并离校治疗。

  (七)应急救助

  得知学生有自伤或伤害他人倾向时,辅导员及相关人员应立即赶赴现场采取救助措施,紧急情况下应先拨打110、120等紧急电话求助。

  (八)事故处理

  当学生自伤或伤害他人事故发生后,学院党总支副书记负责现场的指挥协调,联系学生工作主管部门;联系保卫处负责保护现场,配合有关单位对当事人实施生命救护,协助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取证;联系校医院负责对当事人实施紧急救治,或配合相关人员护送至就近医院救治;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负责制定心理救助方案,实施心理救助,稳定当事人情绪。

  (九)成因分析

  事故处理结束后,学院心理辅导员负责事件的成因分析,对事前征兆、事发状态、事中干预、事后疏导等情况认真梳理,尤其对那些行之有效、操作性强的手段和措施认真总结,以备今后参考。

  三、实施要求

  (一)信息畅通。参与危机干预的工作人员要做到快速反应,确保信息畅通。

  (二)工作到位。危机发生时,相关人员要立即赶赴现场,靠上工作,靠前指挥,迅速果断地采取有效措施。

  (三)协调配合。相关人员在现场指挥的调度下,主动配合,服从指挥。

  (四)记录备案。在危机处理过程中,相关人员要做好书面文字记录,必要时做好音像资料的收集,确保资料详细完整。

  (五)责任追究。对于因违反工作原则、延误时间、知情不报等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单位或个人的责任。

心理危机干预应急预案 篇4

  一、背景介绍

  心理危机是指由于外部事件或内部情绪波动导致的心理压力过大,无法有效应对的状态。心理危机可能会导致个体情绪失控、行为异常甚至自残或自杀等严重后果。因此,及时有效的心理危机干预应急预案对于保障个体心理健康至关重要。

  二、应急预案内容

  1. 心理危机预警

  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需要建立心理危机预警机制,通过观察和沟通,及时发现可能存在心理危机的人员。预警信号包括情绪异常、行为异常、社交孤立等。

  2. 应急反应

  一旦发现心理危机,需要立即进行应急反应。首先要稳定现场,消除可能的危险因素。然后进行心理干预,包括情绪疏导、心理支持、安抚等措施,帮助个体恢复情绪平衡。

  3. 心理危机干预

  针对心理危机,需要进行专业的心理干预。可以邀请心理专家或心理咨询师进行干预,通过心理疏导、情绪释放、认知重建等方式,帮助个体解决心理问题。

  4. 后续跟进

  心理危机干预并非一劳永逸,需要进行后续跟进。可以建立心理辅导小组或心理支持网络,定期进行心理辅导和关怀,帮助个体稳定情绪,预防心理危机再次发生。

  三、应急预案执行

  1. 建立应急预案执行团队,包括心理专家、医务人员、社工人员等,确保能够迅速响应心理危机事件。

  2. 定期进行心理危机应急演练,提高各部门人员的心理危机应对能力。

  3. 配备必要的.心理危机干预工具和设备,如心理测试工具、安抚用品等。

  四、总结

  心理危机干预应急预案是保障个体心理健康的重要措施,需要建立完善的预警机制和应急反应机制,进行专业的心理干预,以及后续跟进和关怀。只有不断提高心理危机应对能力,才能更好地保障个体心理健康。

心理危机干预应急预案 篇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意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基本建设标准(试行)》、《关于加强心理健康服务的指导意见》、《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切实加强心理健康和生命安全教育维护青少年学生身心健康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及早预防、及时疏导、快速干预、有效控制学生中可能出现的心理危机事件,降低学生心理危机事件的发生率,更好地帮助有严重心理问题的学生度过心理难关,减少学生因心理危机带来的各种损失,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促进校园与社会稳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心理危机是指因生活意外事件造成的情感创伤,使心理内环境出现巨大的失衡,以致个体在认知、情感、行为等方面的功能失调甚至精神濒临崩溃的状态。心理危机干预是指采取紧急应对的有效措施帮助处于心理危机中的个体,通过改善其心理危机情境,缓解其心理危机情绪,恢复其正常心理功能,从而避免其因心理危机引发攻击性或自毁性行为,或将伤害行为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第三条心理危机干预的工作目标。

  (一)通过心理危机知识教育和宣传,使学生建立理性平和心态,树立心理危机求助意识,掌握心理危机自救和求助知识。

  (二)通过开展心理咨询,帮助处于心理危机中的学生消除心理冲突,增强心理危机抵抗能力。

  (三)通过构建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体系,做到心理问题早发现、早干预和早控制,减少和避免心理危机事件对学生成长的负面影响,维护学院安全稳定。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学院成立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担任组长,学生工作部负责人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宣统部、教务处、保卫处、国资与后勤处、团委等部门、各系主要领导及心理咨询与服务中心(简称“心理中心”)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心理中心。领导小组主要工作职责:

  (一)全面规划和领导学院心理危机干预工作,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咨询及心理危机干预提供政策、人员、物质、经费保障等。

  (二)督促有关部门或单位认真履行心理危机干预工作职责,为重大心理危机事件的处理做出决策。

  第五条心理中心是学院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的业务机构。中心主任由学生工作部负责人担任,同时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心理中心的心理咨询师由具有心理咨询师资质或同等资质的专、兼职教师组成。心理中心主要工作职责:

  (一)面向全体师生开展各种形式的心理健康知识宣教活动。

  (二)为学生提供日常的心理辅导与咨询服务。

  (三)对心理危机事件中的当事人进行心理援助,及时干预或转介。

  (四)对辅导员、学生干部以及全体教职员工进行心理危机干预知识、技能培训。

  (五)对新生进行心理健康普查,并建立心理档案,对普查筛查出来的高危人群及时备案并实施有效干预,建立心理危机学生数据库和档案,实行动态化管理。

  (六)组织有关专家对有心理危机的学生进行评估,及时向有关单位提出建议。

  第六条心理中心成立大学生心理危机鉴定与干预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专家组由3-5人组成,聘请院内外有心理学专业背景和精神病学专业背景的博士或具有高级职称的心理专家组成。专家组主要工作职责:

  (一)负责对大学生心理危机进行评估。

  (二)负责对从事心理危机工作的心理咨询师进行心理督导。

  (三)提供心理危机事件处理的心理建议。

  (四)指导心理危机风险化解。

  第七条学生工作部在学生心理危机干预中的主要职责:协调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的实施;督促各系落实心理危机干预的具体措施;为心理中心的`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对教学楼管理员、宿舍管理员和门卫进行相关培训,增强他们对心理危机学生的警觉。

  第八条教务处在学生心理危机干预中的主要职责:支持并指导有关心理健康课程的建设及教学管理;协调处理有严重心理障碍学生的学习与教学管理、学籍管理等问题。

  第九条保卫处在学生心理危机干预中的主要职责:配合学院对高危学生实施隔离监护,及时和处地公安机关取得联系,并报告事态的发展情况,保证高危学生在转介过程中的人身安全;意外事件发生时对当事人现场监护、及时勘察和保护现场、防止事态扩散以及对其他学生造成的不良刺激;配合、协调有关部门对事件的调查处理。

  第十条宣统部在学生心理危机干预中的主要职责:充分利用院报、广播、网络、橱窗等宣传媒体宣传心理健康知识,营造健康向上、关爱生命的积极氛围;积极、正面应对心理危机事件中的新闻媒体及其舆论;监控并研判对大学生自杀等心理危机事件的负面报道。

  第十一条国资与后勤处在学生心理危机干预中的主要职责:不断改善学院环境,尽可能清除存在的安全隐患;加强楼层管理,相关管理人员发现学生有异常行为时要谨慎处理,及时报告;为学生心理危机的干预工作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医务室配合学院对心理危机事件中的当事人进行紧急救治;协同心理中心发现有心理障碍或精神疾病的学生并给与建议。

  第十二条各系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由书记负责,辅导员具体落实。全体教职工及学生党员、学生干部均有责任和义务积极协助本系实施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各系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稳定各系兼职心理工作者队伍。稳定心理委员和寝室室长工作队伍。支持辅导员外出参加心理学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二)预防和监控系内可能诱发学生心理危机的各类事件。

  (三)收集并上报有心理和行为异常学生的信息。

  (四)建设心理危机干预数据库中重点学生心理档案。

  (五)对学生心理危机事件进行及时干预。

  (六)对教职工、班团干部、学生党员等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增强他们对心理危机的预防意识和敏感性。

  (七)利用各种渠道向学生家长宣传心理健康知识,与学生家长保持密切联系,积极争取家长配合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第十三条各系应充分发挥本系班级心理委员、寝室室长在心理危机干预中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作用。同时,班干部、党员有责任关心同学的心理健康,了解全班同学的心理状况,若发现有严重心理障碍或自杀倾向的同学应立即报告辅导员,同时及时与心理中心取得联系,寻求专业帮助,开展风险评估。

  第三章预警机制及心理危机事件处理

  第十四条全院师生员工要特别关注认知、情感、行为和生理方面有较大改变的学生。做到对学生的心理状况变化落实“五早”:早发现、早报告、早研判、早预防、早控制。工作中做到信息畅通,反应迅速,力争将学生心理危机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十五条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重在预防,应在心理危机事件尚未发生时,对高危个体予以特别关注。事件发生时,应立即启动“一名患者、一名领导、一个班子、一套方案、一抓到底”的“五个一”工作机制。

  第十六条心理中心坚持每年对新生开展心理健康普查、回访工作;坚持在新生入学和毕业生离校等重要时间段,在每个学期初和学期末、重大节假日前后等特殊时间段加强对学生心理问题的排查。对排查中心理状态有波动的学生和高危学生及时做好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工作。

  第十七条建立心理健康专业工作队伍、学生工作队伍、学生组织组成的全员参与的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机制。

  第十八条心理危机事件处理流程。根据不同的心理危机事件情况开展不同方式的心理危机干预处理。

  第四章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制度

  第十九条报告与反馈制度

  (一)寝室心理信息员要经常关注本寝室同学的心理状况,有异常状况及时向心理委员和辅导员报告。

  (二)班级心理委员要全面掌握全班同学的心理状况,有异常状况及时向辅导员报告。

  (三)辅导员应经常深入学生中,及时了解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有异常状况及时向系书记报备。

  (四)系书记应经常与各辅导员联系沟通,及时全面掌握本系学生心理健康动态,有异常状况及时向心理中心报备。

  (五)辅导员如发现有心理状况迅速恶化的学生或新发现有严重心理问题的学生,应立即将情况向心理中心报告,系部应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确保学生安全。

  (六)心理中心对报告存在心理危机的学生,应及时进行心理危机风险评估和心理疏导工作,并将学生心理危机的严重程度、预计可能发生的心理危机事件及处理意见向学工部相关领导汇报,同时向系部反馈。

  (七)心理中心应定期将全院心理问题学生的心理动态情况向学工部相关领导汇报。

  (八)学生工作部定期将全院心理问题学生动态汇总情况向分管院领导汇报。

  (九)各系教职员工在遇到心理危机重大事件和紧急情况时,应当即向上级领导或心理中心报告。

  第二十条档案制度

  (一)心理问题学生分级建立纸质档案,并形成电子数据库。其中,重点关注心理问题学生形成一级心理危机预警库,入库学生只进不出;一般关注心理问题学生形成二级心理危机预警库。入库学生可进可出。

  (二)符合以下三种情况的学生纳入一级心理危机预警库:入校后出现心理疾病发作,并得到医院确诊的;入校后实施过自杀行为的;有精神疾病史但入校后暂无发作现象的。

  (三)符合以下三种情况的学生纳入二级心理危机预警库:入校后有明显的心理问题表现但医院未确诊的;有自杀史但入校后从未实施的;有心理问题病史但入校后暂无反常现象的。

  (四)电子数据库为动态库,记录心理问题学生的心理状态变化情况。各系、心理中心同时管理电子数据库,保障电子数据库的数据同步与更新。

  (五)心理问题学生档案应一人一档。纸质档按要求存入档案袋,包括该学生所有的相关附件资料:如学生基本情况表、在校成绩单、医院病历记录、各类各层谈话记录、家长联系记录、心理普查记录、安全承诺书、请假休学申请书等。档案袋封面标注保密。

  (六)一级、二级心理危机预警库学生的纸质档案由各系保管,同时大学生心理健康服务中心备存一级、二级心理危机预警库心理问题学生档案。

  (七)各单位要加强对所有入库学生心理档案的管理,严格遵守保密原则。

  第二十一条监护制度

  (一)对于心理危机程度较轻且能在学校正常学习者,其所在系应成立以班级心理委员为负责人、其他学生干部及心理信息员不少于三人的学生监护小组,及时了解该生的心理与行为状况,并进行安全监护。监护小组应及时向辅导员汇报该生的心理动态。

  (二)对于心理危机程度较高但能坚持在校学习并接受治疗者,辅导员应将其家长请来学校并告知情况,双方协商后,让学生休学回家治疗,或与家长签订书面《四川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心理危机管理责任书》,并由家长陪读。

  (三)对于经心理中心评估确认有严重心理障碍、有自杀意念或出现自伤自残等行为的学生,系部应立即通知家长来校,商议处理事宜。在将学生安全移交给家长前,系部应对学生实行24小时特别监护。必要时可实施隔离,或送往安全环境监护。若出现心理障碍的.急性发作,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危险的,应立即送往专业精神卫生机构接受治疗。学生在医院治疗期间,辅导员应与主治医生保持联系。

  (四)对于自知力不完全或不能维持正常生活的学生,不得在学生寝室里实行监护,要确保学生及其他同学的安全。

  (五)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根据《精神卫生法》相应条款处理。

  第二十二条后期跟踪制度

  (一)按学生管理规定,因心理问题休学的学生在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

  (二)因心理问题休学的学生在申请复学时,应持近一周以内由二甲及以上医院的专业精神卫生机构所开具的心理疾病康复证明或“可在校就读”证明,到心理中心进行二次心理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办理复学手续。

  (三)学生复学后,系部应对其学习生活进行妥善安排。应安排班级心理委员、心理信息员等对其密切关注,了解其心理变化情况。辅导员每月至少与其谈心一次,并通过周围其他同学随时了解其心理状况。

  (四)心理中心根据各系的需求,安排心理咨询师定期以预约咨询或随访咨询的形式,对学生心理动态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反馈给各系。

  (五)对于因有强烈自杀意念或因自杀未遂而休学再复学的学生,应由监护人陪读。各系应安排学生监护小组对其密切监护,制定可能发生心理危机的防备预案,防止该生心理状况的随时恶化。心理中心应保持密切关注,组织专家对其进行定期跟踪咨询及风险评估。

  第二十三条责任追究制度

  参与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的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具有高度的责任感,服从指挥,统一行动,认真履行职责。对因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单位或个人责任。

  (一)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对学生心理危机不闻不问,或知情不报,或不及时上报,或执行学院心理危机干预方案不力者。

  (二)参与心理危机干预事故处理的相关工作人员,在接到学生心理危机事故报案后,拖延时间没有及时赶到现场造成延误时机的或在现场不配合、不服从统一指挥者。

  (三)违反保密原则,擅自对外发布消息,泄露学生信息者。

  第二十四条其他制度

  (一)特殊情况备案制度

  学生自杀事故发生后(含已遂和未遂),所在系应将该生档案材料提供给心理中心备案。学生因心理问题退学、休学、转学、复学的,各系亦将其档案材料报心理中心备案。

  (二)物质保障制度

  学院对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提供人员、必要的物质保障和经费投入。人员保障包括按照1:3000配备专职心理咨询师,培养符合心理咨询行业规范的专业心理咨询人员。物质保障包括建设符合规范要求的心理中心办公室、心理咨询室、团体训练室、热线电话等必备工作场地及专业设施。为确保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的正常运转,学院按照每年学生人均5-10元的标准划拨心理健康教育专项经费,专款专用。

  (三)培训制度

  心理中心每年应有计划地对心理咨询老师、全体学生工作人员、宿舍管理员、学生干部进行心理危机干预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心理危机干预能力。保障专职心理咨询师每年不少于一次外出进行专业培训;保障学生工作人员上岗必须接受心理健康教育与心理危机干预培训;保障各系兼职心理老师每月开展一次工作经验交流会或工作案例研讨会;保障学生心理干部每人每年不少于10学时的心理健康知识或心理危机预防知识培训。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各系应针对本系学生的实际情况,本着教育为主、及时干预、跟踪服务的原则,经常性地对本系学生的心理问题进行分析,及时掌握监控对象的情况,保证学生心理危机的预警信息畅通。

  第二十六条应做好资料的收集与有关材料保留工作,包括与相关方面沟通交流的重要电话录音、谈话录音、记录、书信、照片等。

  第二十七条对有严重心理障碍或自杀倾向的学生,家长有责任积极配合学院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的开展。若家长刻意隐瞒学生的真实状况,拒绝或阻挠学校的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其后果由家长承担。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具体工作中的问题咨询由心理中心负责答复。

心理危机干预应急预案 篇6

  一、背景介绍

  心理危机是指在个体或群体面临重大灾难、创伤或压力时,所产生的一种心理状态,可能导致严重的心理问题甚至危及生命。心理危机干预应急预案是为了在出现心理危机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干预和处理,保障个体和群体的心理健康。

  二、预案内容

  1. 心理危机预警

  建立心理危机预警机制,通过对个体和群体的心理状态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可能出现心理危机的迹象。

  2. 心理危机干预团队

  建立专业的心理危机干预团队,包括心理医生、心理咨询师、社工等专业人员,确保在出现心理危机时能够及时提供专业的干预和援助。

  3. 心理危机干预流程

  建立心理危机干预的标准流程,包括接到报警后的处理流程、干预团队的组织和协调流程、心理援助的具体操作流程等,确保在出现心理危机时能够有序、高效地进行干预。

  4. 心理危机干预措施

  根据不同的心理危机情况,制定相应的干预措施,包括心理咨询、心理疏导、心理治疗等,确保能够有效地帮助个体和群体度过心理危机。

  5. 心理危机干预后续服务

  在心理危机干预结束后,建立心理后续服务机制,包括心理康复、心理辅导、心理教育等,确保个体和群体能够尽快恢复正常的.心理状态。

  三、预案执行

  1. 针对不同的心理危机情况,执行相应的干预措施,并及时调整和优化干预方案。

  2. 建立心理危机干预的信息共享机制,确保干预团队之间的信息互通和协作。

  3. 进行心理危机干预的效果评估,及时总结经验和教训,不断完善心理危机干预应急预案。

  四、总结

  心理危机干预应急预案是保障个体和群体心理健康的重要保障,需要建立完善的预警机制、干预团队、干预流程和干预措施,确保在出现心理危机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干预和处理。同时,需要不断总结经验和教训,不断完善和优化心理危机干预应急预案,确保其能够有效地应对各种心理危机情况。

心理危机干预应急预案 篇7

  为进一步加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通过构建心理危机干预应急预案,及时疏导、有效干预,减少或避免学生因心理问题而引发的伤害事件的发生,为学院的稳定工作服务。

  一、总则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学院范围内突然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当事人及其他人员生命危险的心理危机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二条:危机事件分级

  心理危机是一种个体运用自己寻常的方式不能应付所遭遇的内外困扰时的反应。一般发生在个体无法避免的、强大的应激事件,动员所具备的应付手段失败时,存在明显的急性的情绪、认知及行为上的功能紊乱,此时个体处于一种心理失衡和无能为力面对的状态。

  根据心理危机事件可能导致后果的严重程度将心理危机事件分为重大事件(I级)、较大事件(II级)和一般事件(III级)三级。

  1、重大心理危机事件(I级)

  发生自杀或自杀未遂事件;经评估具有潜在自杀事件;精神病人处于急性发作期,自伤或伤人行为正在发生。

  2、较大心理危机事件(II级)

  (1)生活学习中遭遇突然打击,如家庭发生重大变故(亲人死亡;

  父母的离异;家庭暴力等)、遭遇性危机(性伤害;性暴力;性侵犯;意外怀孕等)、受到意外刺激(自然灾害;校园暴力;车祸等其他突发事件),并伴有强烈的情绪和行为反应。

  (2)患有严重心理疾病,并已经专家确诊的学生,如患有抑郁症、恐怖症、强迫症、癔症、焦虑症、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等疾病的学生,且有明显症状,本人心理痛苦程度较深,或严重影响社交功能(如引起其他同学害怕、忧虑和不满)。

  3、一般心理危机事件(III级)

  (1)在心理普测中筛查出来的潜在心理障碍或心理疾病患者。

  (2)因情感受挫、人际关系失调等导致的心理或行为异常者。

  (3)因学习困难、经济困难、适应困难、就业困难等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者。

  (4)由于身边的同学出现个体危机状况而受到影响,产生恐慌、担心、焦虑、困扰的学生,如自杀或他杀者的同宿舍、同班的学生等。

  (5)患有严重心理疾病者或有自杀史的学生在心理状况或治愈情况不明的条件下返校复学。

  (6)其他需要专业心理学参与的紧急事件第三条:心理危机鉴定与评估

  学校心理健康指导中心及心理学专业人员应负责对心理危机进行鉴定和评估,并依此采取不同应对措施。

  第四条:心理危机干预救援

  学校心理健康指导中心,学院心理学专业人员,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辅导员、学院心理协会会员、班级心理委员、学生党员和学生干部均为心理危机干预救援的重要力量。

  二、监测、鉴定与报告

  第五条:危机监测

  1、心理健康普查监测

  学校心理健康指导中心每年对大一新生开展心理健康测评,建立学生心理档案,以便做到心理问题早期发现,早期干预,防患于未然。

  2、学生汇报监测

  班级心理委员两周向学院辅导员汇报一次,辅导员汇总报至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

  3、班主任和其他教师汇报监测

  班主任和其他教师可随时向学院辅导员或学院领导汇报情况。

  第六条:危机鉴定与报告

  1、学院辅导员首先评估和鉴定心理危机事件的等级,如无法判断可联系学校心理健康指导中心或学院心理学专业人员。

  2、如发现有II级或III级心理危机事件发生时,学院应迅速上报学生处心理健康指导中心。

  3、I级心理危机事件发生时,如情况紧急,发生心理危机的班级应在第一时间想方设法阻止危机事件发生,同时尽早向学院领导报告,学院同时向学生处报告。

  三、应急响应

  第七条:应急响应原则

  发生突发心理危机事件时,学院学工工办和各班级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做出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第八条:I级响应

  1、I级响应标准

  发生自杀或自杀未遂事件,经评估具有自杀意念;或者精神病处于急性发作期,并且自伤或伤人行为正在发生时,启动心理危机应急预案的I级响应。

  2、I级响应行动

  学院领导、学工办在接到重大心理危机事件(I级)发生报告时,立即启动本方案。

  ▲精神病处于急性发作期,并且自伤或伤人行为正在发生的情况

  (1)须在第一时间阻止其自伤或伤人行为,保障人身安全,在家长未到前对当事人进行妥善安置,并实施24小时陪护,陪护人应身强体壮,数量以2-3人为宜

  (2)妥善处理周围任何可能用来伤人的尖锐器具

  (3)尽量解决引起发作的应激来源问题,同时向学院领导汇报,并告知学生处、学校心理健康指导中心

  (4)学校心理健康指导中心或学院心理学专业人员评估当事人精神状态及再次发生自伤或伤人行为的可能,并提供进一步措施的意见,必要时进行现场干预

  (5)通知家长立即来校,在家长的同意下陪护至精神病院。

  (如家长不相信,可向其叙述细节,如执意不肯前来,或确实无法短期内赶到,可拟定“送精神病院治疗委托书”,由家长签字传真后带去医院。如家长仍不愿意过来且评估发现学生自伤或伤人事件升级,可拨打110,公安机关在评估后有权力将严重威胁社会安全的精神病人送至医院治疗)

  (6)学工办整合各类资源对发生重大心理危机事件的目击者、同寝室同学、同班同学,邀请心理学专业人员组织心理危机鉴定与干预评估组进行创伤后应激干预。

  (7)学生回校复学需有医院证明其健康状态可以复学

  ▲学生有自杀意念的情况

  (1)须在第一时间该生转移到安全环境,并在家长赶到之前进行24小时密切监护,同时告知学生处、学校心理健康指导中心

  (2)尽量解决引发自杀意念的应激来源问题

  (3)学校心理健康指导中心或心理学专业人员进行现场评估和干预,提供具体意见

  (4)通知家长立即来校(与家长沟通注意事项同前)

  (5)评估为住院或门诊治疗有利于其心理康复的学生,学院将立即通知家长将该生送至专门精神卫生机构治疗,门诊治疗后建议请假休息一段时间,具体依评估结果而定

  (6)评估为回家休养治疗利于心理康复的学生,学院将立即通知家长将该生带回家休养治疗

  (7)学生回校复学需有医院证明其健康状态可以复学,同时学校心理健康指导中心对其进行持续的心理咨询干预,学院辅导员和班主任按照心理健康指导中心的专业评估结果进行关注。

  ▲学生实施自杀行为的情况

  (1)学生工作人员须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并进行紧急救援,并立即报告院领导及老师和相关部门。情况紧急的可先将学生立即送医院抢救,然后向有关部门汇报。

  (2)及时保护、勘察、处理现场,防止事态扩散和对其他学生的不良刺激,并配合、协助有关部门对事件调查取证。

  (3)心理健康指导中心对自杀未遂的学生进行评估,如住院治疗有利于其心理康复,通知家长将该生送至专门精神卫生机构治疗;

  (4)评估为回家休养治疗利于心理康复的学生,学院将立即通知家长将该生带回家休养治疗

  (5)学生回校复学需有医院证明其健康状态可以复学,同时心理健康指导中心对其进行持续的心理咨询干预,下属学院和班主任按照心理健康指导中心的专业评估结果进行关注。

  (6)心理健康指导中心对目击者、同寝室同学、同班同学,进行创伤后应激干预。

  第九条:II级响应

  1、II级响应标准

  (1)生活学习中遭遇突然打击,如家庭发生重大变故(亲人死亡;父母的离异;家庭暴力等)、遭遇性危机(性伤害;性暴力;性侵犯;意外怀孕等)、受到意外刺激(自然灾害;校园暴力;车祸等其他突发事件),并伴有强烈的情绪和行为反应时,启动Ⅱ级响应。

  (2)虽未处在激烈发作期,但发现患有严重心理疾病,并经专家确诊的学生时(如患有抑郁症、恐怖症、强迫症、焦虑症、癔症、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等疾病的学生),启动II级响应。

  2、II级响应行动

  学工办在接到重大心理危机事件(I级)发生报告时,立即启动本方案。

  ▲学生在生活学习中遭遇突然打击,并伴有强烈的情绪和行为反应时

  (1)告知学校心理健康指导中心

  (2)心理健康指导中心对心理危机当事人的现状立即进行综合评估,提出处置意见和建议。

  (3)如果评估发现危机程度不高者,以在学院接受心理咨询为主,由学校心理健康指导中心指导进行。

  (4)如果评估发现危机程度较高,通知家长来校,并要求到精神卫生医院心理科等专业机构接受心理治疗。

  ▲发现经专家确诊的患有严重心理疾病的学生

  (1)告知学生处、学校心理健康指导中心

  (2)心理健康指导中心对心理危机当事人的.现状立即进行综合评估,提出处置意见和建议。

  (3)通知家长来校,心理健康指导中心了解病史并评估是否可以继续学习。

  (4)如评估结果表明该生基本已愈,可继续学习,家长须补交医院证明,同时心理健康指导中心对其进行约谈和危机评估,学院学工办和班主任对其进行关注(特别关注其服药情况,如该生停止服药应尽早告知学院、学校心理健康-8-指导中心)。

  (5)如评估结果表明不能继续学习,须让家长带回家休养或住院治疗。

  第十条:III级响应

  1、III级响应标准

  (1)在心理健康测评中筛查出来的有心理障碍或心理疾病。

  (2)因情感受挫、人际关系失调等导致的心理或行为异常者。

  (3)因学习困难、经济困难、适应困难、就业困难等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者。

  (4)由于身边的同学出现个体危机状况而受到影响,产生恐慌、担心、焦虑、困扰的学生,如自杀或他杀者的同宿舍、同班的学生等。

  2、III级响应行动

  (1)心理健康测评中反映的有心理障碍或心理疾病的学生,由心理健康指导中心约谈,按照约谈结果进行分类,或继续长期咨询,或根据保密原则反馈给下属学院,情况严重的可转为其他危机标准,并进行相应的响应。

  (2)其他情况下,由学院学工办或班主任直接告知学校心理健康指导中心,心理健康指导中心进行个别心理咨询、团体心理辅导,如有必要可转介至其他心理咨询机构。

  四、应急结束

  特别重大心理危机事件应急响应终止,由学院危机干预应急领导小组决定。

  重大和一般心理危机事件由学校心理健康指导中心在分析和论证后作出决定。

  五、应急资源保障

  第十一条:队伍的管理和培训

  1、制度与备案

  学生危机事故发生后(含已遂和未遂),学院学工办在事故处理后应将该生的详细材料提供给学生处、学校心理健康指导中心备案。

  2、培训与调整

  据突发心理危机事件应急处置情况,对队伍及时进行调整,定期对班级心理委员、信息员、班干部实行培训。

  3、保密

  参与危机干预工作的人员应对工作中所涉及干预对象的各种信息严格保

  六、后期跟踪

  1、学生复学后,学院应对其学生生活进行妥善安排,帮助该生建立良好的支持系统,引导同学避免与其发生激烈冲突。应安排班级心理委员对其密切关注,了解其心理变化情况。

  2、学校心理健康指导中心、学院心理健康联络员辅导员,定期以预约咨询或随访咨询的形式,对这些学生的心理健康情况进行鉴定,并将鉴定结果及时反馈给班主任、学院领导。

  3、对于因有强烈的自杀意念或自杀未遂休学而复学的学生,学院应对他们给予特别的关心,应安排班级心理委员、学生骨干、该生室友对其密切监护,随时防止该生心理状况的恶化。

心理危机干预应急预案 篇8

  一、危机干预团队的组建

  1.1 危机干预团队由心理专家、医生、社工、心理咨询师等专业人员组成。

  1.2 危机干预团队成员应具备相关的心理危机干预知识和技能,并且具备一定的实践经验。

  1.3 危机干预团队应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以提高团队成员的应急处置能力。

  二、危机干预应急预案的制定

  2.1 制定危机干预应急预案,明确危机事件的定义和分类,建立相应的处置流程和程序。

  2.2 制定危机干预应急预案的同时,要充分考虑到不同类型危机事件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处置方案和措施。

  2.3 危机干预应急预案应包括心理危机干预的基本原则、应急处置流程、团队成员分工和协作机制等内容。

  三、危机事件的识别和评估

  3.1 危机干预团队应建立危机事件的识别和评估机制,及时发现和评估潜在的危机事件。

  3.2 对于已经发生的危机事件,危机干预团队应及时进行评估,确定危机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为后续的干预工作提供依据。

  四、危机干预的应急处置

  4.1 在发生危机事件后,危机干预团队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组织干预工作。

  4.2 对于不同类型的危机事件,危机干预团队应根据预案制定相应的处置方案和措施,采取有效的`干预手段进行处理。

  4.3 在危机事件的处理过程中,危机干预团队应及时与相关部门和机构进行沟通和协作,共同应对危机事件的影响。

  五、危机事件的后续跟踪和辅导

  5.1 危机干预团队应对危机事件的影响进行后续跟踪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可能存在的问题。

  5.2 对于受到危机事件影响的个体和群体,危机干预团队应提供相应的心理辅导和支持,帮助他们尽快恢复正常生活。

  5.3 危机干预团队应加强对危机事件的分析和总结,及时调整和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危机干预的应对能力。

  六、危机干预团队的宣传和培训

  6.1 危机干预团队应加强对危机干预知识和技能的宣传和培训,提高社会公众和相关部门的危机干预意识和能力。

  6.2 危机干预团队应积极开展危机干预相关的宣传活动和培训课程,提高社会公众和相关部门对危机干预工作的认识和支持。

  七、危机干预工作的监督和评估

  7.1 危机干预团队应建立危机干预工作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定期对危机干预工作进行评估和总结。

  7.2 对于危机干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危机干预团队应及时进行整改和改进,提高危机干预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心理危机干预应急预案 篇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校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及早预防、及时疏导、有效干预突发心理危机事件,帮助学生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规定和上级相关文件精神,结合《许昌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实施办法》的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心理危机预防和干预应遵循以下原则: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组织健全,职责明确;预防为先,教育普及;预警及时,重点突出;干预到位,专业科学;支持系统,家校结合。

  第三条心理危机干预工作主要包括开展危机预防教育、掌握心理危机预警信息、实施心理危机应急干预、进行后期跟踪四个环节。

  第四条许昌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全面统筹领导我校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定期召开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会议,督促有关部门或单位认真履行心理危机干预工作职责。

  第五条许昌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负责对有心理危机倾向的学生进行评估,协助院(系)制定危机事件处理方案,化解危机风险;组织心理健康教育专兼职教师、辅导员、班级心理委员等人员参与心理危机预警与危机干预技能的学习和培训。

  第六条院(系)成立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小组,由院(系)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辅导员等组成,负责对本院(系)学生心理危机事件进行及时、有效的干预。

  第二章心理危机预防和干预的工作体系

  第七条为做好心理危机预防和干预工作,成立校、院、班、宿舍四级心理危机预防和干预体系。

  (一)校级心理危机预防和干预工作组

  学校成立校级心理危机预防和干预工作组,院长为组长、党委副书记为副组长,党办、院办、学生处、保卫处、二级学院、医务室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校级工作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学生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工作职责:把学生心理危机预防和干预工作融入学校处置突发性事件工作体系中,全面指导心理危机预防和干预工作的实施,使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得以顺利开展;研究、规划和制定心理危机事件处置方案,对学生心理危机进行评估,指导学生心理危机预防。

  (二)各二级学院心理危机预防和干预工作组

  各二级学院成立院级心理危机预防和干预工作组,以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和院长为组长,党总支副书记为副组长,团总支书记和全体辅导员为成员。

  主要职责:指导与部署本二级学院学生心理危机预防和干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结合日常教育管理工作,积极开展心理危机救助工作。排摸和掌握有关信息,及时向学校心理危机预防和干预工作小组报告较严重的心理危机事件,并根据校心理危机预防和干预工作组的意见,开展心理评估和干预等工作。

  (三)班级心理危机预防和干预体工作组

  每个班成立班级心理危机预防和干预体工作组,辅导员为组长,班委会成员和班级心理委员为成员。

  主要职责:在二级学院心理危机预防和干预工作组的指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在班集体中进行心理健康理念和心理卫生知识宣传,提供朋辈心理辅导服务,及时掌握和报告学生异常心理信息。

  (四)宿舍心理健康教育宣传员

  每个宿舍成立心理健康教育宣传员。

  主要职责:在班级、二级学院和学校心理危机与与防范于工作组的指导下开展工作;进行心理健康知识宣传;对宿舍同学的心理健康状况进行实时把控,发现有心理危机矛头的同学及时疏导及时上报。

  第三章心理危机事件分级

  第八条根据心理危机事件可能导致后果的严重程度将心理危机事件分为重大事件、较大事件和一般事件三级。

  (一)重大心理危机事件

  发生自杀或自杀未遂事件。精神病人处于急性发作期,自伤或伤人行为正在发生。

  (二)较大心理危机事件

  1.生活学习中遭遇突然打击,如家庭发生重大变故(亲人死亡;父母的离异;家庭暴力等)、遭遇性危机(性伤害;性暴力;意外怀孕等)、受到意外刺激(自然灾害;校园暴力;车祸等其他突发事件),并伴有强烈的情绪和行为反应。

  2.患有严重心理疾病并已经专家确诊的学生,如患有抑郁症、恐怖症、强迫症、癔症、焦虑症等疾病的学生。

  (三)一般心理危机事件

  1.在心理健康测评中筛查出来的有心理障碍或心理疾病。

  2.因情感受挫、人际关系失调等导致的心理或行为异常。

  3.因学习困难、经济困难、适应困难、就业困难等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

  4.由于身边出现个体危机状况而受到影响,产生恐慌、担心、焦虑、困扰的学生,如自杀或他杀者联系紧密(同宿舍、同班等)的人员等。

  第四章心理危机干预对象

  第九条心理危机干预对象是指存在心理危机倾向或处于心理危机状态的学生。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将其列为心理危机干预对象。

  (1)情绪长期低落、抑郁者;

  (2)个性、行为或生活方式突然发生改变者;

  (3)存在诸如失恋、学业失败、毕业困难、躯体疾病、家庭缘故、人际冲突等重挫且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者;

  (4)家庭成长环境严重不良者,如家庭暴力、家庭破裂、亲子关系不和谐、家庭亲友中有自杀史或患精神疾病史者;

  (5)社会支持系统长期缺乏或丧失者;

  (6)人格有明显缺陷者;

  (7)有过自杀企图或行为者、经常有自杀意念者;

  (8)有明显的攻击性行为或暴力倾向,或其他可能对自身、他人、社会造成危害者;

  (9)有精神疾病史者或确诊的精神障碍者。

  2.对近期出现下列警示讯号的学生,应作为心理危机的重点干预对象进行应急干预。

  (1)流露死亡念头者,包括通过QQ空间、微信、微博、信件、日记、图画等途径谈论过自杀或考虑过自杀方法者;

  (2)行为突然明显异常者,包括出现不明原因突然给同学、朋友或家人送礼物、请客、赔礼道歉、述说告别的话等行为者;

  (3)情绪突然明显异常者,如表现出特别烦躁、高度焦虑、恐惧、易感情冲动、情绪异常低落或情绪突然从低落变为平静,饮食睡眠受到严重影响等。

  第五章危机的报告

  第十条发现有较大或一般心理危机事件,相关二级院部应及时以电话或当面汇报的`形式上报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并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告。

  当有重大心理危机事件发生时,发生心理危机事故的二级院部应立即向校心理危机预防和干预领导机构、工作机构报告。

  第六章心理危机预防教育

  第十一条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应立足教育,重在预防。通过加强学生生命教育,引导学生热爱生命,热爱生活;通过加强学生自我意识教育,引导学生正确认识自我,愉悦接纳自我,积极优化自我;通过加强学生危机应对教育,引导学生正确认识心理危机,有效应对心理危机。

  第十二条院(系)应在学生中开展“勤于自助、善于求助、乐于互助”的心理危机预防教育,帮助学生优化个性心理品质,增强心理调适与危机应对能力。

  第七章心理危机早期预警

  第十三条做好学生心理危机早期预警工作

  对学生的心理状况变化应做到早发现,早通报,早评估,早干预,早治疗,信息畅通,反应迅速,将学生的心理危机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十四条开展学生心理健康普查工作

  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院(系)每年对全校新生开展心理健康普查及回访工作,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并根据回访筛选出心理危机倾向个体,对这些学生做好心理危机的预防与干预工作。

  第十五条掌握学生心理健康状况

  班级心理委员应及时了解班级学生的心理状况,定期填写《班级学生心理健康状况表》上交院(系)心理辅导教师,发现同学有明显的心理异常情况应立即向院(系)心理辅导教师报告。

  院(系)心理辅导教师应及时掌握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向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报告,每月填写《学生心理健康状况月报表》并交至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

  心理咨询师在心理咨询过程中发现学生存在心理危机,应及时将相关信息以书面的形式报告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

  出现学生心理问题迅速恶化或发现新的有严重心理问题的学生等紧急危机情况,院(系)心理辅导教师应第一时间向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报告,并将该生情况迅速反映至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

  第十六条建立重点关注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库

  院(系)应将有心理危机倾向学生的信息录入重点关注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库,根据个体情况划分入一级库、二级库,实行分级管理,每月填写《重点关注学生月反馈表》并交至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

  第十七条反馈心理危机倾向学生预警信息

  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应及时将学生心理健康普查结果、心理咨询过程中或其它途径获取的有心理危机倾向学生的信息反馈至院(系)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心理辅导教师,督促院(系)做好相关工作。

  第八章心理危机干预措施

  第十八条对有心理危机倾向或处于心理危机状态学生的干预措施。

  1.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老师对有心理危机倾向或处于心理危机状态的学生进行初步评估,如评估认为暂不需要送医诊断的,由院(系)、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对该生进行疏导,密切关注其心理动态,必要时通知该生亲属(直系亲属或近亲属,下同)来校;如评估须送医诊断的,院(系)应及时通知该生亲属立即来校。亲属来校后,由亲属将其送往专业医疗机构进行诊断(如遇特殊情况可请公安机关协助送医治疗),并提供相关材料。

  2.经专业医疗机构诊断心理危机程度较轻,能在校正常学习者,院(系)须密切关注该生情况,必要时院(系)、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提供相应的心理辅导。

  3.经专业医疗机构诊断为心理疾病,且心理危机程度较高,须住院治疗或回家休养的,院(系)应及时向学生本人及亲属说明情况并要求其住院治疗或回家休养,如不愿意住院治疗或回家休养的则应与亲属签定书面协议后由亲属陪伴、监护。亲属不愿意来校陪伴、监护的,学校可以对学生作出休学决定。

  第十九条对有自杀意念学生的干预措施

  1.发现有强烈自杀意念的'学生,院(系)应立即将该生转移到安全环境,组织相关人员对其进行24小时监护,并联合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老师对其进行疏导,同时通知该生亲属立即来校。亲属来校后,由亲属将其送往专业医疗机构对其心理状况进行评估或会诊(如遇特殊情况可请公安机关协助送医治疗)。

  2.经专业医疗机构评估或会诊,如住院有利于其心理康复,由亲属陪同该生到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如回家休养治疗有利于其心理康复,院(系)应通知亲属办理请假或休学手续,将该生带回家休养治疗。

  第二十条对正在或已实施自杀行为学生的干预措施

  1.发现准备实施自杀行为的学生,学生所在院(系)的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小组成员应立即赶赴现场,并报告学生工作部(处)、保卫部(处)、校医院等部门(必要时报警),同时通知该生亲属立即来校。上述各部门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派人赶到现场,做好现场保护、勘察、处理工作,进行紧急援救,防止事态扩散和对其他学生的不良刺激。在与亲属进行安全责任移交前,院(系)负责对该生进行24小时监护。

  2.对已实施自杀行为但未造成自身较大伤害行为的学生,院(系)应立即将该生转移到安全环境,并通知该生亲属立即来校,同时联合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稳定该生情绪。在与亲属进行安全责任移交前,院(系)应安排人员对其进行24小时监护。亲属来校后,由亲属将其送往专业医疗机构对其心理状况进行评估或会诊(如遇特殊情况可请公安机关协助送医治疗),院(系)根据专业医疗机构评估或会诊结果进行相应处理。

  3.对已实施自杀行为并造成较大自身伤害的学生,要立即将该生送往医疗机构或拨打120请医疗机构进行紧急救治。保卫部(处)应及时保护、勘察、处理现场,防止事态扩散和对其他学生造成不良刺激,并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对事件调查取证。院(系)通知该生亲属立即来校处理相关事宜。

  第二十一条对有伤害他人意念或行为学生的干预措施

  1.对有伤害他人意念或行为的学生,由相关部门立即采取相应措施,保护双方当事人安全,院(系)立即通知该生亲属来校。

  2.亲属来校后,由亲属将其送往专业医疗机构进行心理评估或诊断(如遇特殊情况可请公安机关协助送医治疗)并提供相关材料。院(系)根据专业医疗机构评估或诊断结果进行后续处理。

  第二十二条对危机知情人员的干预

  危机过后,对危机事件当事人及其周围人员,院(系)可联合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采用支持性干预策略,通过团体辅导的方式,协助其正确处理危机遗留的心理问题,逐步恢复心理平衡,尽量减少因危机所造成的负面影响。

  第九章后期跟踪与事后处理

  第二十三条因心理危机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向所在院(系)提供近期县级以上专业医疗机构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和相关病历资料,并经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老师评估后,认为其身体及心理状态可以适应在校正常学习生活的,方可办理相应手续。

  第二十四条学生复学后,院(系)应对其学习、生活进行妥善安排,帮助该生建立良好的支持系统,安排学生干部对其密切关注,了解其心理变化情况。院(系)辅导员每月至少与其谈心一次,通过周围同学了解其心理状况,在每月填写的《重点关注学生月反馈表》中向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报告该生心理状况。

  第二十五条对于因有强烈的自杀意念或自杀未遂休学而复学的学生,院(系)应给予特别的关心,安排辅导员、班级心理委员、学生骨干、室友等对其进行密切关注,及时掌握该生心理状况的动态。

  第二十六条做好心理危机处理的建档工作。危机事件处理后,学生所在院(系)应及时将该生的详细材料(包括事件处理报告、照片、诊断证明、日记及信件等相关资料复印件)交至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存档。学生因心理问题需退学、休学、转学、复学的,院(系)亦应将其相关资料复印件交至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存档。

  第二十七条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凡参与危机干预工作的人员应对工作中涉及干预对象的各种信息严格保密。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须对归档资料进行保密,未经批准,他人不得随意翻阅。在业务培训、案例研讨、案例发表时,需对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信息做保密技术处理。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方案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心理危机干预应急预案 篇10

  为了提高学生的心理素质,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学生的严重心理问题以及由此可能引发的自伤或伤害他人等严重事件,保障我院学生的心理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校园生活秩序,保持学校的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一、心理危机干预的对象

  (一)心理危机与心理危机干预

  心理危机是指个体运用寻常方式不能应对或处理目前所遇到的内外部应激而陷入极度的焦虑、抑郁、甚至失去控制、不能自拔的状态。确定对象存在心理危机一般指对象存在具有重大影响的生活事件或刚刚经历重大突发事件,情绪剧烈波动或认知、躯体、行为方面有较大改变,且用平常解决问题的方法暂时不能应对或无法应对眼前的危机。

  心理危机干预是指对处在心理危机下的个人及与其有密切关系的人,采取有效的`措施,使之能安全度过危机,尽快恢复社会功能。

  (二)对存在下列因素之一的学生,应作为心理危机干预的高危个体予以特别关注:

  1、情绪低落抑郁者(超过半个月)。

  2、过去有过自杀的企图或行为者。

  3、存在诸如失恋、学业严重受挫、躯体疾病、家庭变故、人际冲突明显或突遭重挫者。

  4、家庭亲友中有自杀史或自杀倾向者。

  5、性格有明显缺陷者,如孤僻内向、与别人缺乏正常的情感交流者。

  6、有强烈的罪恶感、缺陷感或不安全感者。

  7、感到社会支持系统长期缺乏或丧失者。如父母离异、家庭破裂、亲子关系恶化等。

  8、有明显的精神障碍者。

  9、存在明显的攻击性行为或暴力倾向,或其它可能对自身、他人、社会造成危害者。

  10、其他经由学院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认为有必要进行心理危机干预者。

  (三)对发出下列警示讯号的学生,应作为心理危机的重点干预对象及时进行危机评估与干预:

  1、谈论过自杀并考虑过自杀方法,包括在信件、图画或乱涂乱画的只言片语中流露死亡的念头者。

  2、不明原因突然给同学、朋友或家人送礼物、请客、赔礼道歉、述说告别的话等,其行为明显改变者。

  3、情绪突然明显异常者,如特别烦躁,高度焦虑、恐惧,易感情冲动,或情绪异常低落,或情绪突然从低落变为平静,或饮食睡眠受到严重影响等。

  二、心理危机干预的工作原则

  (一)生命第一的原则。发现危机情况,立即采取保护措施,最大限度地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

  (二)亲属参与的原则。实施心理危机干预时,以最快的速度通知学生家长或监护人。

  (三)全程监护的原则。实施危机干预过程中,安排专人对干预对象全程监护。

  (四)分工协作的原则。实施危机干预过程中,相关部门要协调配合,履行职责,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三、心理危机干预的工作要求

  (一)信息畅通。参与危机干预的工作人员要做到快速反应,确保信息畅通。

  (二)工作到位。危机发生后,学生辅导员及相关人员要立即赶赴现场,迅速果断地采取有效措施。

  (三)协调配合。相关人员在现场指挥的调度下,主动配合,服从指挥。

  (四)记录备案。在危机处理过程中,学生辅导员及相关人员要做好书面文字记录,必要时做好音像资料的收集,保证资料详细完整。责任追究。

  (五)责任追究。对于因违反工作原则、延误时间、知情不报等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成立心理危机应急处理领导小组

  组长:

  组员:

  五、心理危机干预分类措施

  (一)对有严重心理障碍或心理疾病学生的干预措施

  1、各系发现学生心理异常情况信息,必须迅速报告主管领导和学院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由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对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进行评估和初步的诊断并提出相关建议。如有必要,可转介到专门的医疗机构进一步诊断。

  2、根据诊断情况,可进行以下几种处理方式:

  (1)如果诊断学生确有心理疾病但尚可在学校边学习边治疗,应立即告知学生家长,请家长到校协商解决。如家长希学生休学专心治疗,则学院配合办理休学手续。如家长希学生在校继续学习,学院应告知学生可能出现的情况,并请家长出具相关书面说明。学生在校边学习边治疗期间,学院应密切注意学生心态,关注学生动向,指派学生骨干给予关心,并及时与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沟通情况,及时提供心理辅导,同时与学生家长保持密切联系,共同做好学生工作。

  (2)如诊断学生需配合药物治疗,且不适宜在学校继续学习,应派专人监护,并立即通知学生家长到校将学生带回家休养治疗,同时办理休学或退学手续。

  (3)如诊断学生需要住院治疗,学院应派专人负责,并立即通知学生家长。家长到校后,学院要与家长协商并签署有关文字性材料,将学生送至相关医院治疗,并办理请假、休学或退学等手续。如学生家长不同意送学校对口医院要求回家治疗,应同意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未经学生家长同意,将学生送到医院要慎重,以免发生纠纷。

  (二)对有自杀意念学生的干预措施

  各级学生心理异常检测网络一旦发现或知晓学生有自杀倾向(学生近期有实施自杀的想法和念头),应立即向学生心理危机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报告,并采取以下措施:

  1、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负责,成立监护小组,在“学生心理危机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指导下,将有自杀意念的学生转移到安全地点,组织学生辅导员和监护小组对其实行24小时监护。

  2、立即通知有自杀倾向学生的家长尽快赶到学校,双方共同协商解决。注意不要告知学生校方已通知家长,并要求家长也不要告知学生,以免激发或加重所干预学生的自杀意念。

  3、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向学院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报告,经中心评估,如诊断有自杀意念的学生需立即住院治疗,学院与家长协商并要求家长出具书面同意意见,由学生辅导员或监护小组负责将学生送到对口医院治疗,同时办理请假、休学或退学等相关手续。如学生家长不同意到学校对口医院治疗、要求回家治疗,学院在督促学生家长办理有关手续以后,方可同意将有自杀意念的学生带回家治疗。

  4、如诊断有自杀意念学生需回家休养治疗,其所在系应立即通知学生家长将其带回家休养治疗并办理相关手续。相关手续一旦办理完毕,学院不得让有自杀意念的学生继续留在学校,以免影响其心理康复或发生意外。

  (三)对已经实施自杀行为学生的干预措施

  1、对已经实施自杀行为的学生,要立即送到最近的急诊室或校医院,由急诊室或校医院负责实施紧急救治或转到其它医院救治,情况紧急也可直接拨打120。同时,立即向学工部、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报告情况。

  2、及时向学校保卫处或公安部门报告,由保卫处或公安部门负责及时保护、勘察、处理现场、防止事态扩散和对其他学生的不良刺激,并配合、协调有关部门对事件的调查。

  3、立即通知实施自杀行为的学生家长到校。

  4、对于自杀未遂学生,在其病情稳定后由家长为其办理休学或退学等手续,将其带回家休养治疗。不得让其继续留在学校学习,以免影响其心理的康复或发生意外。

  5、应对已经实施自杀行为学生周围的同学,尤其是同寝室、同班级同学采取相应的安抚措施,如有必要可联系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进行团体心理辅导,避免更大范围的急性心理危机出现。

  (四)对有因心理因素引起的伤害他人意念或行为的学生的干预措施

  1、对有伤害他人意念的学生,各系发现后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请保卫处配合首先予以控制,并通知有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安全,同时通知学生家长。对已实施伤害他人行为的学生,主要由学校保卫处处理,同时通知学生家长到校。

  2、各系向学院心理健康中心报告,由中心组织专家对其进行心理评估,确定学生伤害他人的意念或行为是否主要是由于心理因素造成的。

  3、如诊断有伤害他人意念或行为的学生是由心理因素造成并需住院治疗,应及时通知家长到校,请家长出具书面意见,由学生辅导员负责将学生送至学校对口的医院治疗,如学生家长不同意到学校对口医院治疗、要求回家治疗,则由家长将其带回家治疗,并及时办理休学或退学等手续。

  4、如诊断有伤害他人意念或行为的学生是由心理因素造成并需回家休养的,学院应立即通知学生家长将其带回家休养治疗并及时办理休学或退学等手续。不得让其继续留在学校学习,以免发生意外。

  六、建立心理问题学生愈后鉴定及跟踪制度

  (一)因心理问题住院治疗或休学的学生在申请复学时,要提供精神专科医院鉴定确已康复、可正常继续大学学习的书面证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二)学生复学后,辅导员要进行密切关注,定期了解其思想、学习、生活等方面的情况,并请学院心理健康教育中心配合学院进行跟踪和辅导。

心理危机干预应急预案 篇11

  为加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指导工作,增强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的针对性、主动性和有效性,降低危机事件对学生的伤害,特制定本方案。

  一、心理危机干预的对象、原则

  (一)心理危机是指大学生运用通常方式不能应对目前所遇到的情形时,出现的严重心理失衡状态。心理危机干预是指采取紧急应对的方法帮助学生尽快恢复心理平衡,安全度过危机。

  心理危机干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学校领导负总责,学工部(处)、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主要领导负责统一指挥协调,学院党委副书记,辅导员及学校有关工作人员参与,各学院与有关职能部门分工负责,联动配合。

  (二)心理危机干预的对象

  1、通过心理健康测评筛查出来的需要关注的重点学生;

  2、患有严重抑郁症、精神分裂症等易出现自伤行为的精神障碍者;

  3、因心理障碍或突发事件导致产生自伤企图或行为者;

  4、有自杀倾向或既往有自杀未遂史或家族中有自杀者的学生;

  5、因心理障碍而表现出明显的.攻击性行为,有暴力倾向或伤害他人倾向者;

  6、遭遇重大事件而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7、因严重生理疾病而导致心理痛苦的`学生;

  8、由于身边的同学出现个体危机状况而受到影响,产生恐怖、担心、焦虑不安的学生;

  尤其要关注上述多种特征并存的学生,其心理危机程度更严重,应成为重点干预对象。

  (三)心理危机干预的原则

  1、生命第一的原则。发现危机情况,立即采取保护措施,最大限度地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

  2、亲属参与的原则。实施心理危机干预时,以最快的速度通知学生家长或亲属。

  3、全程监护的原则。实施危机干预过程中,安排专人对干预对象全程监护。

  4、分工协作的原则。实施危机干预过程中,相关部门要协调配合,履行职责,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二、心理危机干预的程序

  (一)问题的发现。各学院要建立起通畅的学生心理危机信息反馈机制,做到在第一时间内掌握学生心理危机动态,对有心理障碍的同学,周围同学应予以理解、关心和帮助该学生,并及时向辅导员反馈情况。对有行为异常或近期情绪、行为变化较大的学生,各班安全信息员应给予及时的关注,对问题严重的学生需转介到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由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教师对学生进行预诊和危机风险评估,提出危机干预措施和初步的治疗建议。

  (二)信息报告。发现学生危机情况,周围同学和各班安全信息员应立即向辅导员报告,辅导员在采取必要措施并迅速赶往现场的同时向所在学院党委副书记报告,学院党委副书记立即向学工部(处)的主管领导报告,学工部(处)领导视危机严重程度酌情向学校分管领导及时汇报。

  (三)即时监护。各学院、学校有关职能部门立即派专人对危机学生进行24小时监护,保护学生的生命安全。

  (四)通知家长。实施监护的同时,各学院应以最快的速度通知家长来校,如果家长确实无法尽快赶到学校,在家长以传真、电话等方式的授权下,对学生采取治疗措施。在紧急情况下,可采取直接送至专业卫生机构进行治疗等相应处理措施。对没有监护能力或不配合学校的家长,各学院应对学生强制采取治疗措施或派人将学生遣送回家,并视情况为其办理休学或退学手续。

  (五)进行阻控。对于可能造成危机扩大或激化的人、物、情境等,进行必要的消除或隔绝。对于学校可调控的可能引发其他学生心理危机的刺激物,各学院应协助有关部门及时阻断。

  (六)实施治疗。需住院治疗的,必须将学生送至专业卫生机构治疗;对可以在校坚持学习但需辅以药物治疗的学生,各学院应与其家长商定监护措施;对不能坚持在校学习的,按照学校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由家长监护并离校治疗。

  (七)应急救助。得知学生有自伤或伤害他人倾向时,相关人员应立即赶赴现场采取救助措施,紧急情况下应先拨打110、120等紧急电话求助。

  (八)事故处理。当学生自伤或伤害他人事故发生后,学工部(处)负责现场的指挥协调;保卫处负责保护现场,配合有关单位对当事人实施生命救护,协助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取证,配合各学院及辅导员对学生进行安全监护;校医院负责对当事人实施紧急救治,或配合相关人员护送至就近医院救治;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负责制订心理救助方案,实施心理救助,稳定当事人情绪。

  (九)成因分析。事故处理结束后,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负责事件的成因分析,对事前征兆、事发状态、事中干预、事后疏导等情况认真梳理,学院上交一份《广西师范大学本科学生个体突发紧急事件处置备案表》交学工部(处)备案。

  三、心理危机干预的工作要求

  (一)信息畅通。参与危机干预的工作人员要做到快速反应,确保信息畅通。

  (二)工作到位。危机发生时,相关人员要立即赶赴现场,靠上工作,靠前指挥,迅速果断地采取有效措施。

  (三)协调配合。相关人员在现场指挥的调度下,主动配合,服从指挥。

  (四)记录备案。在危机处理过程中,相关人员要做好书面文字记录,必要时做好音像资料的收集,确保资料详细完整。

  (五)责任追究。对于因违反工作原则、延误时间、知情不报等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单位或个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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