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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学籍管理制度
更新时间:2024-09-20 19: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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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学籍管理制度6篇(荐)

  随着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制度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制度是指一定的规格或法令礼俗。到底应如何拟定制度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小学学籍管理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小学学籍管理制度 篇1

  为了进一步贯彻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对小学生的学籍管理,作出如下规定:

  一、新生入学。

  小学入学年龄为六周岁(丧失学习能力者除外),但不得小于六周岁。

  学生入学后设立“义务教育登记卡”、“学生名册”、“九年制义务教育责任书”、“小学生体格检查表”、“小学生体育合格登记表”(适用四年级以上)、“小学生手册”、“嘉兴市小学生德育手册”等档案材料。

  二、转学、休学、复学、退学、借读。

  1、学生转学,需经校长审批,由中心学校发给学生转学证明,办理转学手续(九年制义务教育登记卡、九年制义务教育责任书等档案材料)。

  2、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一学期请假(包括事假和病假)时数超过上课总课时三分之一,跟班有困难者。因病或体弱长期休养,由本人或家长(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医生证明,班主任同意,学校批准,方可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满,尚不能如期复学,须办理续休手续。

  3、休学期满或休学期未满要求复学者经有关单位证明,学校审核批准后,可以复学。

  4、对小学在籍生,除因病丧失学习能力者外,不处理退学。

  5、借读:

  (1)凡属义务教育对象的借读生,必须持“义务教育登记卡”、“转学证明”、“成绩手册”等材料到借读学校取得学籍。

  (2)借读生必须按规定交纳借读费,借读费一般一次交清,否则不得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三、实施义务教育的'小学一律实行不留级制度。

小学学籍管理制度 篇2

  学籍管理是学校规范化管理的重要内容,是稳定学校教学秩序,实现学生有序流动,有效控制辍学的.必要措施。为全面做好这项工作,特制定以下制度:

  1、学籍管理由教导处专人负责。

  2、档案管理:学生入学后,学生档案妥善保管,填写记录,摆放整齐,统一管理,定点存放。学校应及时办理学生的注册手续,及时建立学籍,按照规定编写学籍号,规范填写,上报审查。

  3、学生转、休、复学手续齐全,符合规定。

  转入:转学生提交申请,出具出生证、房产证、户口簿审核材料是否符合招生要求。再看学位是否空缺。上述条件符合开具的“转学申请表”并盖章,最后进行网上操作。

  转出:转学生提交申请,出具学籍表交对方。对方学校开具“转学申请单”盖章并收回,最后进行网上操作。

  休学:学生因病因伤等不能坚持上学者,,须家长持指定医疗机构的诊断和住院结算证明,出具需要修养三个月以上的病历证明,家长要出具签字休学书面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休学申请,经班主任、校长同意签字后,方可办理,并到市教育体育局教育科审批备案。

  复学:休学一年期满,学生复学,要开具指定医疗机构健康证明,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如休学期限满,不能上学,经学校核实同意后可以再次办理休学申请手续。

  4、按规定及时整理、保存学籍表册和毕业证存根并报上一级教育主管部门。

  5、取消留级制度,杜绝开除和强迫学生转学现象。完善“控辍保学”信息采集,确保适龄儿童全部入学接受教育。

  6、定时统计学生变动情况、分析生源情况。完成上级部门学籍管理任务。

  7、依法保护学生个人信息及其家庭信息,收集学生信息遵循最小、够用原则。学生学籍信息不透露,家长如需学籍信息,出具身份证明核实后出具学籍信息。非教育系统报负责人及上级部分请示,符合要求提供学籍信息。

小学学籍管理制度 篇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施义务教育的实际办法,特制定下列学籍管理制度。

  一、入学

  1、新生入学,采取开学通告形式,并将开学通告张贴到各村各组,使新生父母或其监护人接到入学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携带户口本送子女或其被监护人到指定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2、新生入学后,学校教导处应立刻批准取得学籍,编列正式学籍号。学生学籍号长期不变,休学一年后一律使用新学籍号。

  3、新生入学后,学校要填写好新生基本情况表和学生分班花名册,上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

  4、学校必须给每个学生建立一份义务教育学籍卡,并由学校负责管理,在管理中不允许出现学生学籍不清或分离的现象。

  5、学生的学籍卡的内容由班主任负责填写,所有栏目要填齐。学籍卡中的学生成绩和综合性评价要实事求是,要如实反映学生真实情况。学籍卡由教导处保管,学生毕业后,学校应把学籍卡归档备查。

  二、转学与借读

  1、学生因家长变动工作地区、家庭搬迁(户籍变更)或有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转学的,经学生家长(监护人)申请,学校审查后发给转学证明书,再凭接收学校的“转学回执”,然后由教导处办理转学手续,连同本人学籍薄、义务教育登记卡一并转出,并报区教育部门备案。

  2、个别学生确有特殊情况要求插班的,在学校班额人数许可的前提下,须由家长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过教导处考核通过,凭原所在学校的转学证明、学3每个学年度开学后要做好学籍变动表、学籍变动花名册一式两份、一份留在学校存档、一份上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

  三、休学、复学、辍学。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休学:

  (1)因伤病需长期治疗,不能坚持学习者;

  (2)患传染性疾病未愈,不适宜集体生活者;

  (3)一学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十周,跟班学习有困难者。

  2、符合休学条件的学生(病休学生须持三级甲等医疗单位证明),由学生家长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查属实后,报区教育局批准,准其休学,由学校发给休学证明书。

  3、学生休学以一年为限,期满不能复学的,可申请延长。学生休学期间,学籍仍然保留。学生休学期满,应按时复学。复学时,应凭休学证明书和有关材料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即可到校复学,学校原则上安排到原年级的下一年级学习。

  4、学生休学期未满,休学原因消失并具有相关证明的,可向学校提出申请提前复学。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可提前复学。复学时,学校可视其学力程度和个人志愿安排到合适的年级学习。

  5、在学校无故不到校达15天以上或休学期已满又不具备继续休学理由且未到校复学达15天者,视为辍学。如有学生辍学,班主任应及时向校长报告,并进行家访,查明原因,敦促其到校,校长应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针对学生辍学的`原因,当地人民政府依法负责对其父母或监护人采取教育的或行政的措施,强制其送子女或其被监护人复学。

  四、留级与跳级

  1、义务教育原则上不实行留级制度。

  2、个别学生智力超常,各科成绩优秀,确有条件跳级学习的,由学生本人和家长提出申请,班主任、任课教师研究提出,经学校同意,报区教育局审批,允许跳级。跳级生一般在学年度开始时到新的班级学习。

  五、毕业

  对受完国家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经考察达到小学毕业程度的,由学校发给义务教育证书。

  六、考核与奖励

  1、对在校生,由学校领导、科任教师、班主任根据教育主管部门颁布的课程标准、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德、智、体等和社会实践方面进行全面考核。文化课考试一般是学习过程评价与期末评价结合进行进行。

  2、期末考核时,科任教师、班主任要根据学生素质发展情况,如实填写《素质发展报告手册》,并及时与家长联系,做好学生的教育工作。

  3、学生对学校、社会、国家做出了突出的贡献,或在某一方面取得了优异成绩,学校可按不同情况给予表扬奖励,并载入学籍卡和学生档案。

小学学籍管理制度 篇4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籍管理工作,实现学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制度化,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小学生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制度:

  (一)建立学籍

  小学一年级学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学籍信息,要保证所采集的学生学籍信息真实、完整、准确。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小学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申请省学籍辅号和全国学籍号。经审核批准,学校要及时建立学籍档案,在开学1个月内报教体局基教室确认。

  (二)转学

  1.学生不得随意转学。因家庭住址变化、户口迁移等因素确需转学的,由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事先报教体局基教室审批。未经基教室确认,任何转学申请不得提交,转入学生不得进入转入学校。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准转学。

  2. 适宜转学条件:

  (1)经商人员:必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营业执照和完税证明;

  (2)进城务工人员:必须提供由政府人社部门认定并加盖公章的劳务合同和缴纳劳动保险金的有关证明材料;

  (3)工作调动人员:必须提供工作调令、文件、工资单等证明;

  (4)居住人员:必须提供房产证或购房合同(提供购房合同须已交房且入住)、户口簿;

  (5)军转干部:必须提供当地安置办出具的.介绍信、户口簿和军官证等材料;

  (6)回原籍就读人员:必须提供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及房产证;

  (7)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及其他各类优抚对象随迁转学的;

  (8)外来高层次引进人才子女和招商引资投资商子女(市政府认定出具证明材料)。

  3. 转学实行集中办理,原则上每年两次,暑假开始7个工作日内,寒假开始7个工作日内,家长提出转入申请。寒、暑假开学前(其他时间不再办理)由基教室统一审核、集中办理。

  4.学生转入转出必须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办理学籍转接手续,避免出现人籍分离现象。转出市外学生要加强沟通,敦促家长及时办理转学手续。任何学校坚决杜绝未经审批私自接收、不办理转学手续情况的发生。

  5.转入学校或年级已无空余学位的,教育和体育局根据学位情况统筹安排到相对就近学校就读。

  6. 转学的相关程序:

  (1)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须由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户口簿、房产证原件及其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向转入学校提出申请,基教室报局党组根据学校学位、转入学生转学条件进行研究复审确认,将盖章转学名单下发各单位。转入学校接盖章转学名单,提交转入申请并上传学生户口页和接收证明。转出学校接盖章转学名单,直接进行转出核办。基教室在转入、转出核办后,进行转入最后审批,学籍转入后,转入学生入校就读;

  (2)严格落实学籍管理“人籍一致”“人随籍走”的相关规定,办理转学时,“先办理转学手续、后转人”。转学手续是否办理完成,以省学籍平台转学查询完成为准。转学完成、学籍转入,转入学校方可允许转入学生进校就读;

  (3)转到市外(禹城)的,家长需持户口簿和转入学校接收证明到转出学校办理转学手续。转出学校留存转出材料,将转出学生上报教体局基教室最后审批。

  (三)休学、复学

  1.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的,可由学生本人或其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持市人民医院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病历、相关医疗费用单据或其他有效证明,经学校审核同意,提交休学申请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报教体局基教室确认后办理休学手续。

  学校要严把休学关,严格审查有关证件,杜绝变相留级。不符合休学条件的一律不准办理休学。毕业年级第二学期一般不准休学。

  2. 学生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乙、丙类传染病并在传染期的,学校应要求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带其到具备传染病救治条件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治疗期在半年以上的,应要求其办理休学手续。

  经市级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患有其他疾病不能在学校进行正常学习的学生,学校应要求其办理休学手续。

  3.休学期限为一年。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当持市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续办休学手续。

  4.学生休学期满应及时办理复学手续。未申请复学的,学校应通知学生或其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办理复学手续。

  (四) 升级与毕业

  1.学生在每一学段内升级采取直升式,不组织升学考试,不允许留级。

  2. 凡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颁发给义务教育毕业证书。义务教育毕业证书,由教体局基教室确认制定,学校统一发放。毕业证遗失或者损坏的,经本人申请,由毕业学校和教体局基教室核实后出具相应的学历证明。

  (五)学籍信息管理

  1.学校建立健全学籍档案和学籍管理制度,按照上级要求为学生建立学籍信息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学籍档案应永久保存。学生学籍信息电子档案管理采用省教育厅监制的学籍管理系统。

  2.新生注册信息及学生转学、休学、复学、借读等学籍变动信息须于开学一个月内,集中上报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小学学籍管理制度 篇5

  一、总则:

  为了适应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贯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教育方针,保证金洲小学正常的教学秩序,特制定小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二、入学:

  第一条:小学一年级新生入学以就近入学为原则,不搞入学考试。

  第二条:凡符合入小学一年级条件的'儿童,必须按当年招生规定时间,持本村常住或暂住户口簿到学校报名,然后凭录取通知到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注册时,家长需填写《小学生学籍表》其中的家庭情况。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须凭学生家长或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注册。如开学后第一周内不按期到校注册也不办理延期注册者,应凭学生家长或有关证明,到校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

  第三条:每学期开学后,以第五天的学生人数为准,向学校汇报人数情况。每学期开学十五天内,学校教导处应整理好《学籍册》、《学龄前儿童名册》、《学龄儿童名册》、《流动生名册》、《毕业生名册》等,由学校存档。

  三、转学:

  第一条:凡外地迁入本学校就读的学生,必须持本村“常住或暂住户口册”和转学证明向学校联系,经入学考试分班。

  第二条:本校学生因住家迁移或学生父母工作调动需要转学,须由学生家长持户口迁移证明,自行向转入学校联系。

  第三条:凡要求转出学校的学生,需要有关说明转学理由的证明,经学校研究批准,才能发给转学证书。并且要求在开学前十天或学期结束前十天到学校办理转学手续。学生在办理转出学校手续时,教导处要在该生《学籍表》转学一栏写清楚转出学校日期和去向,转学生的《学籍表》由原校存档,并由原校复印一份《学籍表》交学生转入的学校。

  四、休学:

  第一条:在校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在一定时间内不能坚持学习的,有医院或家长的证明,经学校批准,发给休学证明书,并在该生《学籍表》休学一栏注明休学日期及原因。

  第二条:学生休学期满,可向学校申请复学,学校根据学生实际情况编班就读,并在该生《学籍表》复学一栏注明复学日期和编入就读班级。

  五、退学:

  学生因年纪大或学习不好及其他原因不上学的,教师及时家访,做家长和学生的思想工作,经反复做工作无效,作自动退学,视为非正常流动,学校不保留学籍,并在其《学籍表》退学一栏注明退学日期和原因。该生《学籍表》由学校存档。

  六、毕业:

  小学生读满小学年限,符合毕业资格,由学校编制毕业学生名册,报镇科教办审批,发给《毕业证书》。若小学学习期满,未取得毕业资格者,由学校发给《肆业证书》。

  七、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如教育部有统一规定学籍管理办法时,此法自行废止,按教育部规定执行。

小学学籍管理制度 篇6

  一、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进一步规范学校管理,全面提高办学质量,根据《小学管理规程》、《xx省全日制小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和《xx市全日制小学学籍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学生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小学学籍由学校审核、编制、管理,并对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籍管理工作由学校教导处指定专人负责,与班科任建立责任制,设立学籍档案,严格管理,妥善保存。

  二、入学

  第一条严格按照市《小学学籍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招收适龄儿童入学,一般情况下,学校不招收不及龄儿童入学。残疾适龄儿童为正常招生对象,同步实施义务教育,完成规定的年限教育。

  第二条新生注册后便取得学籍,编列学号。学生学号由九位数字编制组成。按从左到右的顺序:前两个数字代表入学年度,第三、四两个数字代表乡镇,第五、六个数字代表学校,后三个数字代表学生号码。学生学号长期不变。留级生和复读生一律使用原编学号。

  第三条非服务区域的适龄儿童,应办理借读手续后方准就读,按有关规定收取借读费,并建立正式的学籍。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要填写好新生花名册,并由中心汇总上报教育局初教科。

  第五条学校必须为每个学生建立接受义务教育情况登记卡和学籍卡片,不得出现生、籍分离或不符的现象。接受义务教育情况登记卡和学籍卡由班主任负责填写完整,填写应实事求是,如实反映学生真实情况。每学期末由班主任交教导处保管。

  三、转学

  第一条学生因特殊原因确需转学的,由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提出申请,学校负责审查。乡镇内转学的,由中心审批;跨镇或跨县级以上转学的,需经教育局初教科审批备案后,由所在学校发给转学证明书,并同接受务义教育情况登记卡和学籍卡一起转出。转学手续一般在学期结束前或开学十五天内办理。

  第二条接收学校根据转出学校的转学证明、学籍卡和接受义务教育情况登记卡,经审核完整,即可编入相衔接的。班级学习,并在学籍卡中注明。

  四、休学

  第一条学生因病(镇级或镇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无法继续学习的,由家长(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查证属实后,报中心批准,并由学校发给休学证明书。小学毕业班的学生一般不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条小学休学原则上以一学年为限,期满不能复学的,经申请可延长休学时间。学生休学期间,学籍仍然保留,不得到其他学校就读。

  五、复学

  第一条学生休学期满应按时申请复学,复学时应编入休学时的年级学习,并在接受义务教育情况登记卡和学籍卡中注明复学时间。

  第二条学校应防止未受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学生辍学,如有学生辍学,班主任应及时动员复学并向校长报告,由学校配合当地政府依法促其复学,并坚持学满规定年限。

  六、留级

  第一条中心小学原则上实行不留级制度,或留级比例控制在1%以内,其他小学留级比例控制在3%以内。

  第二条小学阶段只允许留级一次。小学毕业年级一般不留级。不得利用转学和借读机会,随意将学生留级。

  七、毕业

  对修完规定课程且成绩合格者,经教导主任审核、校长批准,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不合格者需经过一次补考及格后方发给毕业证书;对虽未修完小学课程,但完成小学四年级且修业年限已满九年义务教育年限者,发给接受义务教育年限证书。

  八、奖励

  第一条学生对学校、社会、国家做出突出贡献的,或在某一方面取得优异成绩并获得一定荣誉的,可按不同情况给予表扬奖励,并载入学籍卡和学生档案。对德、智、体、美、劳等方面都得到较好发展且成绩突出的学生,应发给奖状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连续六年被评为“三好学生”,在毕业时,学校应发给“优秀学生”奖状或证书。

  第二条对学生的奖励,由班主任或者有关教师提出,属于发给奖状的由教导主任审核、批准;授予学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称号的,需经校务会议或全体教师会议审查通过,由校长批准公布。

  九、处分

  第一条对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侮辱教职员工,殴打同学,聚众打架,严重损坏公物,赌博或有偷窃等不良行为的学生,教师应深入了解情况,分析原因,重在教育,热情帮助他们改正错误。对极少数屡教不改的,由学校教导主任调查核实,可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不得勒令学生退学或开除学生。

  第二条对受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的学生要热情帮助,不要歧视。经过教育能深刻认识错误,有悔改表现和显著进步的,在被处分后的半年至一年内,可由学生本人或班主任提出撤销处分要求,经教导主任审查,校长批准,公布撤销处分,并在学籍卡和学生档案内济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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