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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更新时间:2024-11-10 07: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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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集)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现如今,很多地方都会使用到制度,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想必许多人都在为如何制定制度而烦恼吧,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投资决策管理制度,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篇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投资决策行为,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有效控制投资风险,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与增值,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涉及投资活动的决策过程,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投资、证券投资、房地产投资、项目投资等。

  第三条 投资决策应遵循以下原则:

  1. 战略导向:投资决策应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

  2. 风险可控:在追求收益的同时,必须充分考虑投资项目的风险与收益比,确保风险在可控范围内。

  3. 科学论证:投资决策需基于充分的市场调研、财务分析、技术评估及法律审查。

  4. 集体决策:实行投资项目的集体审议和决策机制,避免个人决策风险。

  5. 信息披露:投资决策过程及结果应及时、准确地向公司内外相关方披露。

  第二章 投资决策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委会”),作为公司投资决策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和批准重大投资项目。投委会成员由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外部专家及独立董事组成,确保决策的专业性和独立性。

  第五条 投资管理部门作为投委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投资项目的初步筛选、尽职调查、可行性分析、风险评估及投资建议书的编制等工作,并为投委会决策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六条 财务部门、法务部门及审计部门等应根据各自职责,对投资项目进行财务审核、法律风险评估及审计监督,确保投资决策的`合法合规性。

  第三章 投资决策流程

  第七条 投资决策流程包括项目提案、尽职调查、可行性分析、风险评估、决策审批、实施监控及后评价等阶段。

  1. 项目提案:投资管理部门根据市场机会或业务需求,提出投资项目建议,并提交初步分析报告。

  2. 尽职调查:对拟投资项目进行深入的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市场状况、技术实力、财务状况、法律合规性等。

  3. 可行性分析:基于尽职调查结果,进行投资项目的经济、技术、市场等可行性分析,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4. 风险评估:全面评估投资项目的潜在风险,包括市场风险、财务风险、技术风险、法律风险等,并提出风险应对措施。

  5. 决策审批:投委会召开会议,审议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风险评估报告,进行集体讨论并作出决策。重大投资项目需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6. 实施监控: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投资管理部门应持续跟踪项目进展,监控投资风险,确保项目按计划推进。

  7. 后评价:项目完成后,组织进行投资效果后评价,总结经验教训,为未来投资决策提供参考。

  第四章 投资决策监督与责任

  第八条 公司建立投资决策监督机制,确保投资决策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监事会或内部审计部门应对投资决策流程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督促整改。

  第九条 投资决策相关人员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忠实履行职责,对投资决策的合规性、科学性和效益性负责。违反规定造成公司损失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公司所有。随着公司发展和外部环境变化,本制度将适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篇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富荣集团项目投资行为,防范和控制投资风险,完善项目投资的后续管理,保障公司资产安全和增值,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范围:

  适用于富荣集团所有投资项目。

  第三条 职责:

  (一)项目前期工作阶段,项目发展部经理为项目负责人。

  (二)项目筹建阶段,本公司确定的筹建机构负责人为项目负责人。

  (三)投资项目运营以后,本公司派往项目公司管理岗位的人员为项目负责人;派出二人以上的,由本公司指定负主要责任的人员为项目负责人。

  第四条 定义:

  (一)项目投资

  项目投资是指本公司以赢利为目的,独资或与他人合资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等活动,以及与其他投资人、技术持有人合作开发或建设的活动

  (二)项目公司

  “项目公司”是指本公司以项目投资方式独资或与他人合资设立的经营实体,包括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

  (三)分公司

  分公司是指本公司全资设立,由本公司直接管理、财务独立核算的非法人经营实体

  (四)控股子公司

  控股子公司是指本公司直接投资或与其控股子公司合并投资占股东权益超过50%的企业法人

  (五)参股公司

  参股公司是指本公司直接投资或与其控股子公司合并投资占股东权益不足50%的企业法人

  第二章 项目投资的管理体系

  第五条 公司对项目投资实行额度授权和计划管理。年初由总裁组织拟定公司项目投资计划和控制额度,经董事会研究通过后批准执行。单项1亿元以下的主营项目投资和3,000万元以下的非主营项目投资由总裁组织拟定可行性研究报告,报经董事会研究决定批准实施;

  第六条 项目投资的管理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一)自筛选项目被批准立项,至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研究通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批准实施为止,为项目前期工作阶段;

  (二)自项目被批准实施,至完成项目公司的工商登记注册或项目工程建成投产,为项目筹建阶段;

  (三)自项目公司完成工商注册登记依法取得经营资格、非法人项目依法成立或项目工程竣工投产后,为项目运营阶段。

  第七条 项目投资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

  (一)项目前期工作阶段,公司投资管理部经理为项目负责人。

  (二)项目筹建阶段,本公司确定的筹建机构负责人为项目负责人。

  (三)投资项目运营以后,本公司派往项目公司管理岗位的人员为项目负责人;派出二人以上的,由本公司指定负主要责任的人员为项目负责人。

  第八条 项目发展部是本公司负责管理项目投资前期和筹建阶段工作的主管部门。项目投资进入运营阶段,办公室、项目发展部、人力资源部、财务部,是项目投资相关业务的主管部门;

  第三章 项目投资的基本原则与决策程序

  第九条 项目投资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坚持效益最大化、风险最小化和量力而行的原则。

  第十条 选择拟投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公司战略发展规划、产业布局和经营范围;

  (二)项目具有广泛市场空间和较长的产品生命周期;

  (三)项目符合本公司规模经济效益的要求,有较高的投资收益率和发展前景;

  (四)与本公司现实的管理水平和筹资能力相适应;

  (五)合作方有较好的商业信誉、较高的资产质量、较强的管理团队;

  (六)项目所在地有合适的地理位置和优越的政策环境;

  (七)项目采用的技术装备符合当代经济技术水准的要求,具有较强的先进性。

  第十一条 本公司项目投资决策实行“二评三审”制度,主要决策程序包括:

  (一)总裁审查批准项目发展部的选项;

  (二)组织初步市场调研和技术考察,编制项目建议书;

  (三)总裁办公会对项目建议书审查后批准立项;

  (四)对拟投项目组织初步评审和论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总裁批准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提请董事会再次组织专家评审或技术论证;

  (六)董事会审查批准拟投资项目实施。

  第四章 项目投资的前期工作与决策

  第一节 选项

  第十二条 公司项目发展部应当根据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多渠道积极寻找项目。

  第十五条 公司鼓励内部职工积极推荐项目。内部员工推荐项目实施后确有较好收益或成效者,公司可以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六条 项目发展部负责对项目的收集、调研、预选,实行分类管理,建立项目储备库。对符合当年投资计划要求、具备申请立项条件的备选项目,由项目发展部经理确定一名人员为项目经理,全程负责掌握该项目投资决策进度、实施动态和有关资料的内控工作。

  第十七条 项目经理将拟申请立项的备选项目编写拟投资项目概况,填入《项目投资前期管理程序册》,项目发展部经理签署意见并经主管副总经理书面同意后,提请总经理书面决定是否同意该项目的选项。

  第二节 批准立项

  第十八条 对经董事长同意选项的拟投资项目,由项目发展部组织初步调研或与合作方初步谈判达成合作意向后,编制符合以下内容要求的《项目建议书》或《商业计划书》:

  (一)项目来源和背景,产业政策背景和技术进步要求等;

  (二)项目实施所需条件、市场需求、政策环境初步分析与预测;

  (三)项目实施或与他人合作的形式方法与步骤;

  (四)经济效益与经营风险的初步分析;

  (五)技术查新报告与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 项目发展部依据市场调研、资料查询、走访业内人士和技术专家对认为应当立项的项目,填写《拟投资项目立项申请表》(即项目投资开发输入表),主管副总经理签署意见后,报请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是否同意立项。

  第二十条 总裁办公会应当对《项目建议书》的内容认真进行研究审查,决定同意立项的拟投项目,正式进入前期工作,可以组织公司有关部门和有关专家、顾问参加的项目工作小组。

  第二十一条 经初步考察和评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予立项;已经立项的应当报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撤消立项,终止前期工作:

  (一)不符合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

  (二)项目投资后三年内回报率明显低于银行贷款利率的;

  (三)项目投资额度过大,可能使本公司资产负债率超出合理比率的;

  (四)拟投项目涉及本公司不熟悉的行业、产业,尚无合适的专门管理人才,有可能会导致项目投资失败的;

  (五)拟投项目技术工艺或技术装备缺乏先进性,项目产品缺乏竞争力的;

  (六)拟合作方资金实力较弱,市场形象不佳或管理团队素质较差的;

  (七)项目市场前景不明或已有类似技术、产品替代的。

  第二十二条 经总裁办公会议批准立项后,方可正式进入项目前期工作阶段。项目发展部负责将已批准立项的项目建议书和总裁办公会的具体意见报董事会备案。

  第三节 项目投资的初步评审和可行性研究

  第二十三条 拟投资项目经批准立项后,由项目发展部组织包括财务顾问、投资或专业顾问、公司经营法律顾问在内的专家依据项目建议书的内容对该项目进行初步评审,必要时报请总裁同意召开有公司高管人员和相关部门参加的专家论证会。

  第二十四条 初步评审和专家论证的情况记入《项目投资开发评审记录表》,编制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连同该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意向性合作协议、项目公司组成方案、合同章程草案等材料一并汇编成上报董事会的提案。

  第二十五条 编制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工业项目为例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其他类型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以在此基础上调整内容:

  (一)总论;

  (二)市场需求分析和项目拟建规模;

  (三)原材料、燃料及公共设施情况;

  (四)项目所在地的经济政策环境、建设条件与厂址方案;

  (五)初步设计方案或构想;

  (六)环境评价与环保措施方案;

  (七)生产组织、劳动定员及人员培训;

  (八)项目实施进度;

  (九)投资方式、资金规模和项目公司的股本结构;

  (十)资金来源及经济效益分析;

  (十一)投资风险分析与应对措施;

  (十二)是否可行的结论性综述。

  第四节 项目投资的决策

  第二十六条 总裁直接批准或召开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向董事会提交项目投资的预案。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依照其工作细则,组织有关专家对经理班子报来的拟投资项目预案,再次进行专家论证后,提交董事会研究决定是否批准实施。

  第二十八条 对董事会通过决议批准实施的项目,应当填写《投资项目开发确认记录表》

  第五章 项目筹建阶段工作

  第一节 项目筹建阶段的风险控制

  第二十九条 项目投资进入筹建阶段后,投资款尚未拨付或者虽已拨款而在建工程尚未开工时,发现项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停止继续投资或终止继续合作:

  (一)预计项目建成后投资总额将超出可研预算10%以上的;

  (二)采用的技术工艺或技术装备明显落后,投产后难以达到预期技术和工艺质量要求的;

  (三)同类项目上马、同业竞争严重,项目产品将失去较大市场份额的;

  (四)项目所在地政策环境恶化,无法保证优惠政策落实或无法达到项目预计收益的;

  (五)合作方发生重大变故、违约撤资或出资不实、弄虚作假,有意变现或故意抽逃资金的;

  (六)发生不可预见的其他情形,致使投资或合作开发无法继续进行的。

  第三十条 本公司投入资金已经到位、或项目工程已经开工的项目发现存在或出现上述情形时,该项目负责人应当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本公司经济损失,并及时向总裁提出善后处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节 项目投资拨款方式和超额资金的处理

  第三十一条 经批准实施的项目投资的资金采用分阶段按计划进度拨付的方式。

  第三十二条 项目投资经批准立项后方可动用前期费,前期选项费用由公司办公经费列支;进入筹建阶段方可拨付少量开办费。项目公司建成或项目工程竣工后,前期费和开办费应当冲抵投资款额;正式签署工程施工协议或项目公司发起协议后方可拨付项目投资资本金。本公司直接投资的非法人项目的'投资款项应当按实际进度拨付

  第三十三条 项目总投资大于被批准的投资总额不超过10%,其中按股比应由我公司分担的部分,应当由项目公司与本公司签署借款协议,按不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标准收取资金占用费。

  第三十四条 项目投资款项的拨付实行联签制度。前期费支出由项目发展部经理提出申请,主管副总审核,财务部复核,财务总监和总裁2人批准;开办费、投资款、项目公司必需的流动资金和股东借款,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主管副总审核,财务部门负责复核后,由财务总监、总裁和董事长3人批准。

  第六章 项目运营阶段工作

  第三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发现项目公司即将出现或已经出现以下情形时,应立即向总裁或分管副总裁汇报:

  (一)项目公司做出行为违背公司章程或违反合同、协议,有可能使本公司遭受损失的;

  (二)项目公司出现重大变故或做出重大决策而我方项目负责人未能及时知情,或无法通过合法程序使得我方权益得到有效保护的;

  (三)项目公司做出符合本规定中5.3.4规定情形的行为,有可能违背本公司意志,已经、正在或即将侵害本公司权益的;

  (四)项目负责人认为必须及时汇报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为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责任人,项目公司出现本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规定应当披露的情形时,项目负责人应当立即向总裁或分管副总裁报告,并于当日向主管部门书面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公司派往控股子公司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勤勉尽责、扎实工作,确保任职公司依法自主经营、规范管理,自觉维护本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切实保障本公司的控股地位和资产收益。

  第三十八条 控股子公司的项目负责人在其任职公司做出以下决策行为时,应当事先向本公司书面请示,按本公司有关决策程序批准的方案执行,努力使其任职公司的决策行为符合本公司的意志和利益:

  (一)经营方针和生产经营计划发生重大变更或做出重大经营决策的;

  (二)做出诸如投资、举债、抵押、担保、资产重组、股权转让、重大固定资产新建、改造及重要装备更新购置等决定的;

  (三)决定聘任或变更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的;

  (四)决定财务决算报告、财务预算报告、利润分配方案;

  (五)项目负责人认为应当向本公司请示的其他事宜。

  第三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时出席任职公司的有关会议,并就需要表决的事项代表本公司依法行使表决权;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书面委托在该项目公司任职的本公司其他人员或本公司指定的其他人员代为行使表决权。

  第四十条 项目负责人在接到项目公司的会议通知后,应当在二日内将会议议题和对本公司应当表明的态度或表决意见的建议,书面报分管副总裁和总裁,由分管副总经理和总经理主持专题研究,形成本公司的基本态度和表决意见,经董事长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坚持原则,诚信尽责,勇于维护本公司和任职公司的利益,在项目公司重要会议上,不得擅自发表与本公司意志相悖的意见,不得投票赞成与本公司决定相异的议案。

  第四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出席项目公司有关会议后,应当及时将会议结果和其他有关重要情况书面报分管副总裁和总裁,并向项目发展部备案。

  第四十三条 未经本公司依法授权,项目负责人不得以本公司名义签署经济合同或做出经营行为。

  第四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应将其所负责的项目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的主要情况以书面材料,每季度末定期向分管副总裁和总裁报告,并按业务归属分别向本公司主管部门备案;项目负责人任期届满或由于其他原因离任时应当及时向本公司提交《项目负责人任期报告》。

  第四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在任职间有杰出表现的,经总裁办公会研究决定,可以给予相应奖励。

  第四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在任期内发生下列情形者,本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行政处分、依法定程序撤销其项目任职并给予适当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权谋私或滥用职权给本公司或任职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严重失职或疏忽监管,使任职公司发生重大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未能认真履行有关董事、监事权利和义务与职责,致使本公司或任职公司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

  (四)犯有其他严重错误。

  第四十七条 本公司出席项目公司、项目投资的档案由公司办公室中心档案室跟据国家档案法规、公司档案管理规定和ISO9002《质量手册》中的内控规定,实行归口管理,项目发展部协助中心档案室做好项目投资有关资料的收集、清理、立卷和归档工作。

  第四十八条 项目投资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前期工作阶段的项目背景、市场调研资料、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专家论证及评审结果,经理办公会、董事会研究、审议通过实施项目的会议记录、提案、决议等;

  (二)项目工程设计,工程施工的方案、合同、设备采购方案与合同、与合作方的往来函电、谈判纪要和签署的各类意向、鉴定文书等重要文件;

  (三)项目公司发起协议、出资证明或股权证书、工商登记注册的全套报批文件、营业执照和企业代码复印件及各级政府有关该项目的各种批复文件;

  (四)项目运行后的反映公司权益的各种报表、文件、资料和重大合同副本;

  (五)与项目投资相关的技术书籍、图表画册、电子文档和视听资料等;

  (六)公司档案管理规定应当归档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四十九条 前款规定的项目投资资料原件应当一律由本公司中心档案室归档,依法永久或长期保存,各经办部门可以自留副本或复制件。

  第五十条 项目发展部项目经理负责项目投资前期和筹建阶段档案资料的催索、收集、整理、立卷;各类档案资料在所涉事项发生后1个月内,由项目负责人报送业务主管部门清理立卷后,统一向中心档案室报送归档。

  第五十一条 按公司要求上报各部门的有关报告,由有关各部门负责及时清理立卷,年终负责归档。

  第五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均不得跨年度自行散存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

  第五十三条 遵循完备、整齐、分类检索、易于查找的原则对项目投资档案实施有效管理,为公司经营、决策及依法维护公司权益提供证据或范例。

  第五十四条 相关部门如有必需,可留存复印件,但借阅或复制已经归档的文件资料应当遵守公司《质量手册》中关于文件和记录控制条款,办理登记手续,并履行保密义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总裁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篇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杭州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保障投资资金的安全,实现各基金合伙人的最大化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资管集团相关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投资,是指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运用非公开方式所募集的资金,进行股权投资,谋求股权增值后转让获利的经营行为。

  投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增资入股;

  (二)股权受让;

  投资内容及方向包括但不限于:通过从事对以国内长三角、珠三角为重点区域的具有良好发展前景和退出渠道的.现代服务、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环保节能、先进制造业等领域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

  第四条投资应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以集约化经营为手段,须坚持以下三大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确保拟投资项目以及投资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定;

  (二)谨慎性原则: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单个项目的投资规模应当与各管理的基金的资产总额相适应,原则上不超过资产总额的20%;

  (三)效益性原则:促进资产有序运作和资源有效配置,提升资产质量,提高投资收益,确保投资效益最大化。

  第五条公司投资理念:主动投资收益良好、现金流稳定、具有较大发展空间的节能、环保、健康、先进制造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适当参与团队优秀、技术领先的高科技、高成长初创企业,最终构建一个主业突出、布局合理、回报良好、周期平衡的可持续发展的投资业务体系。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六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决会)是公司的投资决策机构。依据《公司章程》,负责对公司基金投资、项目投资及退出等相关事项进行决策,给出决策意见。

  第七条投资管理部是公司投资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公司未来发展和投资战略研究;负责公司投资项目的市场开拓、策划、论证、实施、项目退出;负责投资信息系统数据、信息录入、管理工作等。

  第八条风险控制部是公司风险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对公司投资项目调查结果进行风险控制;共同参与尽职调查工作;负责投资项目的投后管理;分类处理投资项目的风险预警信息等。

  第三章投资流程

  第九条项目筛选

  投资管理部负责项目市场开拓、项目信息收集;投资经理对有意向的项目进行初步调查,做出初步筛选。

  第十条项目立项

  投资经理认为有必要对项目进一步调查的,由经办投资经理编制《项目立项审批表》,报部门经理审批后上报总经理,同意后完成立项。

  第十一条项目调查

  经批准立项的项目,由投资经理提出方案并报投资管理部经理批准后成立项目小组。项目小组至少由一名项目负责人、一名调查辅助人组成,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选择配备法务和财务专业人员。

  项目负责人应由具有专业胜任能力的人员担当。项目小组应在项目立项后15日内完成项目尽职调查工作。

  项目负责人根据拟投资项目材料和尽职调查结果,撰写《项目投资建议书》。

  风险控制部根据投资管理部提交的《项目投资建议书》对拟投资的项目进行全面的风险调查与评估,根据实际需要参与重大项目的实地尽职调查工作及投资方案设计、谈判工作,撰写风险评估报告,给出风险评价意见。

  第十二条投决会决策

  投资项目完成项目尽职调查后,由投资管理部将《项目投资建议书》等材料提前2个工作日提交投决会各成员,召集投决会,根据投决会议事规则进行审议表决,并出具《投决会评审意见表》。

  第十三条项目投资

  经批准的拟投资项目,由投资管理部负责办理投资事宜,项目小组及其他部门进行协助。

  第十四条拟投资项目因故未能正常投资的,公司应将该情况及时通报投决会,并出具《项目撤销表》以备查阅。

  第十五条项目投资完成后,项目小组将该项目全流程相关文件及重要资料建档成册,移交综合管理部统一保管。

  第四章投后管理

  第十六条项目完成投资后,由投资项目负责人和风险管理人员共同组成投后管理小组,专人对接投后管理工作,定期整理、汇总、形成投后管理报告等材料提交本级审计风控部。

  第五章投资退出

  第十七条项目主体应根据被投资公司发展状况,制定相应的退出方案并出具《投资项目退出意见表》。

  第十八条经投决会通过的投资退出方案,由投决会授权投资管理部具体实施。

  第十九条投资项目成功退出后,投资管理部向公司总经理提交项目总结报告,经总经理核查后通报董事会,同时备案留查。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投资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如有与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所规定之投资全过程与投资管理信息系统结合使用,如与信息系统之要求不符,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发布实施。

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篇4

  第一章总则

  第1条目的

  为了加强投资计划管理,明确投资决策权限与投资管理责任,强化投资项目的事前、事中、事后控制,提高投资质量,防范投资风险,提升投资效益,实现企业战略目标,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使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投资控制。

  第3条投资管理的原则

  本企业对投资的管理坚持以下三个原则。

  (1)以事前控制为主,其他控制为辅。

  (2)预决算的控制应公正、合理、准确、精细。

  (3)投资控制贯穿于项目实施的全过程,各实施阶段的投资控制同等重要,不可偏废。

  第4条管理职责

  (1)投资发展部负责编制投资计划,对投资项目进行评估与选择。

  (2)造价部负责投资估算、预算、竣工决算的编制等工作。

  (3)项目开发部负责编制《项目投资建议书》及投资项目立项审批等工作。

  第二章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5条集团控股企业的投资审批权归集团企业,非控股企业由其董事会确定。按照投资项目下管一级的原则,集团企业只受理所属一级独资及控股企业的投资申报,其他企业的投资项目按照隶属关系,分级管理。

  第6条集团企业所属企业的对外投资总量必须与其资产总量相适应,累计总规模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同时,为防止企业资产过度分散、管理链条过长,应严格控制集团(总)企业下属二级企业的对外投资。

  第7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权限

  (1)投资在3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企业自主决定,报企业投资发展部备案。

  (2)投资在300万~600万元的项目,由投资发展部调研、论证、审查后审批,报企业总经理办公室备案。

  (3)投资在600万~1200万元的项目,由投资发展部咨询、论证、审查,报总经理审批。

  (4)投资在1200万~3000万元的项目,由投资发展部论证审查后,由总经理审批,报董事会备案。

  (5)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投资发展部论证审查,报董事会讨论后由董事长审批。

  第8条集团及控股企业设立新企业或参股其他企业、搞新项目开发等,必须事先进行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的内容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1)对企业发展战略的影响。

  (2)对企业经营的影响。

  (3)主要风险和应对措施。

  (4)企业的资源包括人力、物力、财力、管理能力能否满足新的.投资需要。

  (5)投资收益。

  (6)税务论证。

  第9条按规定必须上报审批的项目,由投资单位在未签订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协议及未进行任何实际投资之前,备齐以下资料,上报集团企业投资发展部。

  (1)项目投资申请报告或建议书。

  (2)投资企业对投资项目的投资决定或决议。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有关合同、(协议)草案。

  (5)资金来源及投资企业的资产负债情况。

  (6)有关合作单位的资信情况。

  (7)政府的有关许可文件。

  (8)项目执行人的资格及能力等。

  第10条集团企业投资发展部在收到项目报批的全部资料后,应组织有关部门对该项目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对初审予以否决的项目,在征得企业主管领导的同意后,由投资发展部将初审意见书面返还给申报单位。申报单位对初审意见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查一次。

  第11条经初审认为基本可行的项目,在征求主管领导意见后,由投资发展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召开投资审议会的建议。

  第12条投资审议会的内容

  (1)查询项目基本情况,比较选择不同的投资方案。

  (2)对项目的疑点、隐患提出质疑。

  (3)评价项目执行人的资格及能力等。

  (4)提出项目的最终决策和建议等。

  第13条总经理根据投资审议会对项目所做出的决议,签署审批意见。

  第14条投资发展部根据总经理的审批意见,下达书面批复文件。一般情况下,在收到投资单位的上报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的审查与批复。

  第15条凡属于备案的项目,由投资单位在项目实施后10天内向集团企业提交备案材料,包括可行性分析报告、合同及章程等。

  第三章投资控制

  第16条策划阶段的投资控制

  (1)投资发展部负责市场调查和项目情况调查,进行项目定位,拟订最佳开发规模和销售策略。

  (2)设计管理部委托多家设计单位设计规划方案,由投资发展部从中挑选最佳方案;根据总体规划方案,项目开发部编制项目实施计划,提交投资发展部评审;再由造价部进行投资估算,财务部进行项目经济评价,最终由项目开发部形成《项目详细可行性研究报告》。

  (3)投资发展部组织对《项目详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审工作,由总经理签署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批。

  (4)立项后,依据投资估算和项目实施计划,财务部编制详细的项目投资计划及筹资计划。

  (5)投资发展部审核项目投资计划和筹资计划,总经理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批。

  第17条设计阶段的投资控制

  (1)造价部依据《项目详细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成本控制目标。设计管理部根据该目标,编制《设计任务书》。

  (2)设计管理部委托设计单位形成初步和扩初设计方案,并提交经济技术委员会评审。评审通过后,由总经理签署意见,提交董事会审批。

  (3)项目开发部考察造价咨询单位,形成《考察报告》。经总经理批准后,项目开发部同造价咨询单位签订委托合同。

  (4)造价部审核设计概算,若概算造价突破估算时,应分析突破原因。如是设计原因,应返回设计单位重新设计;如是增加功能或项目,应重新进行项目评价;如是其他原因,应做补充说明或解释。

  (5)《投资概算报告》提交投资发展部评审通过后,经总经理批准,由设计管理部与设计单位交底,委托编制《施工图》。

  (6)项目开发部组织设计管理部、工程技术部、材料设备部和造价部共同讨论甲、乙供材的范围并做出甲供材料清单、价格,由造价部编制《材料设备限价表》。若有特殊材料设备且价位不清时可暂估价位,由总经理批准并加以说明、备案。

  (7)在接到施工图纸、图纸会审记录、材料设备价格一览表、甲供材料清单后,造价咨询单位需在一个月内做出《预算书》或标底,由造价部审核。要求施工图预算与设计概算的误差控制在±5%以内。

  第18条施工阶段的投资控制

  (1)根据施工合同,依据工程当月实际完成工作量,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报监理单位认可签字盖章后,转项目管理部核实当月实际完成工程量,项目管理部经理审定工程量,再转给造价部。

  (2)造价部重新核定施工单位的实际完成工程量,并根据合同及国家有关规定审核计算进度款,然后交给项目开发部审核,总经理审批;最后经财务部进行全面稽核,根据工程进度款支付计划,监督和审查当月实际应付的工程进度款。

  第19条竣工阶段的投资控制

  (1)造价部在接到《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后,依据合同中的要求,通知承包方报《工程决算书》给监理单位,《工程决算书》应盖有其单位印章和签有编制人姓名。

  (2)《工程决算书》经过监理单位初步核对后,由造价部委托造价咨询单位审计《工程决算书》。最后由工程预算部统一编制《竣工决算书》。

  (3)项目开发部最终审定《竣工决算书》,确定工程造价,双方签字、盖章。造价部进行施工图预算对比分析,做出《工程造价成本分析报告》,找出控制偏差,总结工作经验与教训。

  第四章项目投资成本分析

  第20条编制《项目财务决算书》

  (1)财务部与施工单位核对工程款拨付情况。

  (2)根据《竣工决算书》和工程款以及其他项目拨付情况,由财务部编制《项目财务决算书》,交总会计师审核。

  第21条由财务部牵头,与造价部共同完成项目成本分析

  (1)收集《项目投资估算书》、《设计概算书》、《施工图预算书》(或标底)、《竣工决算书》以及有关施工合同、订购合同等资料。

  (2)根据项目实际运作情况,将实际成本与投资估算、竣工决算、施工图预算(或标底)进行对比分析,找出差异,分析原因。

  (3)编制《项目成本分析报告》,总结经验。

  第22条投资发展部负责审核《成本分析报告》。

  第23条总经理批准《项目分析报告》,报送董事会备案。

  第五章项目的验收和考核

  第24条企业定期在投资项目运作后开展评价工作。由投资发展部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成立投资评价小组。

  第25条项目按批准的内容已经完成,具备投产和使用条件,达到竣工文件规定的标准后,企业应及时申请项目竣工后验收报告,编写竣工资料,报集团总部投资发展委员会。

  第26条效益考核

  (1)项目竣工验收投产后,经过试生产期考核(3~6个月),在达到设计规定的效益要求之前,企业应逐月对项目投资效益进行考察分析。

  (2)不能达到设计规定的,应及时向集团总部汇报并提出有效措施限期达标,并每月向集团总部经济发展委员会和有关部门报告项目经济效益情况。

  第27条集团企业每年进行一次投资项目评比活动,对获奖的投资项目主管领导和投资项目执行人、监督人实行奖励。

  第六章附则

  第28条本制度由财务部编制,解释权、修改权归财务部。

  第29条本制度经企业董事会讨论决定后,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篇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投资决策行为,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规范性,防范投资风险,保障企业资产安全与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企业总部及各下属子公司的所有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投资、债券投资、项目投资、金融资产投资及其他形式的对外投资。

  第三条 投资决策应遵循以下原则:

  1. 战略导向原则:投资决策应符合企业总体发展战略规划。

  2. 风险可控原则:在追求投资收益的同时,应充分考虑风险与收益的匹配,确保投资风险在可承受范围内。

  3. 科学论证原则:投资决策应基于充分的市场调研、财务分析、风险评估及专家咨询。

  4. 合法合规原则:所有投资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及企业内部规章制度。

  5. 集体决策原则:重大投资决策应实行集体讨论、民主决策,避免个人独断专行。

  第二章 投资决策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企业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委会”),作为企业投资决策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和决定重大投资事项。投委会成员由企业高层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法律顾问及外部专家等组成。

  第五条 投委会主要职责包括:

  1. 审议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及预算。

  2. 审议并决定重大投资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投资方案。

  3. 监控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评估投资效果,并对投资项目进行后评价。

  4. 审议与投资决策相关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条 企业财务部门负责投资项目的财务可行性分析、预算编制及资金筹措等工作;法务部门负责投资项目的`法律风险评估及合同审核;业务部门负责投资项目的市场调研、尽职调查及具体实施。

  第三章 投资决策流程

  第七条 投资决策流程包括项目筛选、尽职调查、可行性研究、决策审批、项目实施与监控、后评价等阶段。

  第八条 项目筛选:业务部门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市场需求,初步筛选投资项目,提交投委会初步审议。

  第九条 尽职调查:对通过初步审议的项目,组织专业团队进行深入的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市场、技术、财务、法律等方面的调查。

  第十条 可行性研究:基于尽职调查结果,编制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市场分析、技术方案、财务预测、风险评估等内容。

  第十一条 决策审批:投委会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议,必要时可邀请外部专家进行咨询。经投委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后,形成投资决策决议。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与监控:投资项目获准后,由业务部门按照决策要求组织实施,财务部门负责资金拨付与监控,法务部门提供法律支持,投委会定期或不定期检查项目进展。

  第十三条 后评价:项目完成后,组织进行后评价,总结经验教训,为后续投资决策提供参考。

  第四章 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投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识别、评估、监控和应对机制。

  第十五条 加强内部控制,确保投资决策过程的公开透明,防止权力滥用和腐败行为。

  第十六条 定期对投资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发现潜在风险及时采取措施加以防范和控制。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企业投资决策委员会所有。

  第十八条 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篇6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度资金运作管理,减少和避免因决策失误给国家、企业造成重大损失或对职工合法权益造成严重侵害,根据胜利石油管理局、胜利油田有限公司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指胜利石油管理局、胜利油田有限公司对所属各单位(含多种经营单位)、各部门在职处级领导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出现本制度第四条所规定之情形,依照本制度予以问责的制度。

  第三条重大项目投资、大额度资金的标准。

  (一)重大项目投资

  在胜利石油管理局,是指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资本性支出和所有的对外投资。主要包括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非安装设备购置、油气田勘探开发、境内外合资合作、境外投资等。

  在胜利油田有限公司,是指按照《(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固定资产投资决策程序及管理办法)上游投资管理实施细则》中规定的一、二类投资项目。主要包括区域区带勘探项目、规定限额以上的产能建设项目、地面单项工程、系统配套项目、所有非生产性投资项目、股份公司单独确定的重点管理项目等。

  (二)大额度资金

  是指超过由企业或者企业主管部门所规定的企业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以上的.资金。胜利石油管理局、胜利油田有限公司是指单项支出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资金运作款项,主要包括预算内资金及各种专项资金。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依照本制度问责:

  1、违反《胜利石油管理局资本性支出管理规定》,擅自对外投资的;

  2、违反决策程序,搞计划外项目,或任意扩大建设规模或提高建设标准,造成项目超投资严重的;

  3、发生重大质量或环境污染事故的;

  4、投资效益低下,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导致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

  5、侵害职工合法权益,导致职工群众上访,造成严重后果的;

  6、不严格执行大额度资金审批制度,在资金预算编制、使用控制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7、对资金的使用不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

  8、由于项目论证不充分或执行过程中监管不当造成资金使用效率低下或无效投入的;

  9、由于“戴帽项目”、“搭车项目”、“人情工程”、暗箱操作等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10、胜利石油管理局党委、胜利石油管理局、胜利油田有限公司认为应当问责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胜利石油管理局纪委(监察处)发现有本制度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提出问责,经胜利石油管理局党委、胜利石油管理局、胜利油田有限公司研究,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被问责者批评教育、经济处罚、组织处理、取消先进、模范评选资格,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六条被问责者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胜利石油管理局纪委(监察处)申请复核。

  第七条本制度由胜利石油管理局纪委(监察处)商有关部门解释。

  第八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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