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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更新时间:2024-08-28 01:1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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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华】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7篇

  在现在社会,人们运用到制度的场合不断增多,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那么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篇1

  一、目的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强化职工安全意识,消除安全隐患,避免安全事故发生。

  二、职责分工

  2.1安全管理部门组织设备、工艺等部门对特种设备(含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标准落实,制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根据最新法律法规或公司组织架构变动等重大变动定期更新),对现场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落实;

  2.2设备部门对厂内特种设备登记建档,负责特种设备的采购及维保单位招标工作,对特种设备日常工作综合管理;

  2.3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督促设备部门定期对特种设备进行安全检查,问题闭环控制,按期年检。

  三、管控标准

  3.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

  3.2人员管理:生产经营单位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持证上岗;按照规程进行操作;定期接受安全、节能教育和培训;在证书有效期满60日内,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3.3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3.4特种设备采购:所采购特种设备由取得相应制造资质的单位制造,特种设备采购选型、技术参数、安全性能、能效指标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有关强制性规定以及设计要求。

  3.5安全技术档案: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备部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

  3.6特种设备安装:

  3.6.1安装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法的《特种设备安装(维修)安全许可证》。

  (二)具有安装相应的安装经验。

  (三)安装队伍的施工组织方案、安装程序、技术要求、安装过程中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自检报告符合要求;

  3.6.2安装、改造、维修特种设备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安装、改造、维修。

  (二)督促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办理施工告知手续、申报监督检验。

  (三)验收特种设备,并接收安装、改造、维修单位移交的有关技术资料、出厂文件盒监督检验证书,将其存入该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3.7登记证办理: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叉车必须前后挂牌双牌管理;(办理登记证应准备的资料包括: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完整的出厂文件及安装技术资料等)。

  3.8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3.9日常自检及维修保养: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电梯应当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起重机械、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进行,签定维保合同,明确安全责任。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由维保厂家或专业维修人员处理,禁止擅自维修。

  3.10定期检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应当在检验有效期满一个月前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报定期检验。申报定期检验前应当进行自检,或者委托有能力的专业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自检,确保设备安全性能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不得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校验合格标志有效张贴。

  3.11保险: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所有特种设备每年办理财产保险和人身伤害保险(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人身伤亡险)限额100万元,不要低于100万元投保),保证在事故发生时能尽量减少挽回损失。

  3.12故障检查: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3.13维修保养:特种设备维修保养必须由具有特种设备维修资质,持证人员方可进行,维修人员操作证定期进行复审。特种设备维修和委托有特种设备维修资质单位进行维修,维修单位必须具有技术监督局认可的相应维修资质,并安排专人维修人员进行维修、保养,维修保养必须经单位确认,保留相关维修资料。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接到故障通知后,客梯:白天应当在15分钟内&夜间30分钟内赶赴现场、货梯:白天应当在30分钟内&夜间60分钟内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有关约定应当在维保合同中明确。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3.14应急管理: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特种设备应急预案;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组织定期演练,有演练记录。特种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和财产损失,并及时向公司以及事故发生地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3.15特种设备报废: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的使用年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没有报废期限规定但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特种设备,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申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设备的主要承压部件或者主要受力部件以及控制部件进行安全评估和延寿分析,对评估分析合格的特种设备可适当延长使用年限,同时可以根据情况在评估报告中附件缩短检修周期、实行监控使用等限制条件。

  3.16安全管理部门必须及时落实公司的特种设备安全控制情况,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控制台帐》,每月进行审核更新;安全管理人员24小时现场巡检控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落实整改措施,闭环控制。

  四、激励考核

  4.1对存在的隐患按照各公司激励标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激励兑现,进行责任买单,重大隐患下发重大隐患整改通知单,并全员通报。

  4.2发生责任事故,按照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追究相关责任人安全管理责任。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篇2

  1、目的、总则

  为保障特种设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生产,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和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2、范围

  公司使用的特种设备:压力容器、压力管道、锅炉等法律规定的特种设备。

  3、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

  《关于增补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国质检特〔20xx〕22号)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

  《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安监总管四〔20xx〕128号)

  4、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4.1安全生产责任人职责

  4.1.1遵守并督促检查公司各部门遵守特种设备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以及上级关于职业安全健康指示的执行情况及员工安全学习培训工作。

  4.1.2审批职业安全健康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1.3督促检查公司各部门对特种设备管理人员、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

  4.1.4参加特种设备安装验收及试用。

  4.1.5组织特种设备安全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实施事故隐患的整改。

  4.1.6组织特种设备安全会议,提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各项要求。

  4.1.7组织事故应急预案的演练。

  4.1.8参加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按“四不放过”原则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4.2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职责。

  4.2.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规章。

  4.2.2制定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审核安全操作规程。

  4.2.3参加特种设备订购,进厂和安装的验收及试用。

  4.2.4经常检查特种设备的运行情况、维修情况和安全附件校验情况等。

  4.2.5协同组织特种设备安全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实施事故隐患的整改。

  4.2.6协同组织特种设备安全会议,提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各项要求。

  4.2.7对特种设备的检验、修理、改造和报废等进行技术审查。

  4.2.8编制特种设备的年度定期检验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4.2.9向当地安全监察机构报送特种设备数量和变动情况的统计报表、定期检验计划的实施情况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等。

  4.2.10协同组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

  4.2.11参加特种设备事故救援,协助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4.2.12组织特种设备有关人员进行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及有关规章制度的培训。

  4.2.13对特种设备进行使用登记及技术资料的管理。

  4.2.14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认真执行安全生产“五同时”,(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生产工作),执行公司特种设备管理制度。不违章指挥。

  4.2.15对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试验、检修等。

  4.3生产部及负责人职责。

  4.3.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规章。

  4.3.2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认真执行安全生产“五同时”,(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生产工作),执行公司特种设备管理制度。不违章指挥。

  4.3.3参加特种设备安全会议。

  4.3.4合理安排生产,防止特种设备超负荷运行。

  4.3.5制定新工艺,使用新技术、新材料时,充分考虑特种设备能力,防止特种设备超负荷运行。

  4.3.6协同做好员工的安全培训工作。

  4.3.7参加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

  4.4人事部及负责人职责。

  4.4.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规章。

  4.4.2根据职业禁忌症的规定,招用新特种设备操作工时,严格执行国家规范,做好监督新员工就业前健康检查工作,并充分考虑员工的文化技术素质和能力。

  4.4.3协同各部门做好特种设备安全教育。

  4.4.4把员工特种设备安全绩效作为考核员工业绩的内容之一。

  4.5车间(部门)领导职责。

  4.5.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规章,执行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违章指挥。

  4.5.2制定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4.5.3参加新特种设备的安装验收及试用。

  4.5.4经常检查特种设备的运行、维修和安全附件校验等情况。组织本部门特种设备安全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实施事故隐患的整改。

  4.5.5对本部门特种设备的检验、修理、改造和报废等进行技术审查。

  4.5.6对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和管理。

  4.5.7协同做好特种设备的年度定期检验工作。

  4.5.8积极向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反映特种设备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等。

  4.5.9协同组织事故应急预案的演练。

  4.5.10报告特种设备事故,参加特种设备事故的救援,协助事故调查和处理。

  4.6班组长职责。

  4.6.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规章,执行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4.6.2组织班组人员,学习、钻研技术,总结经验教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操作技能。

  4.6.3掌握特种设备的运行参数,督促班组人员正确操作设备,完成各项原始数据的记录。

  4.6.4经常检查特种设备以及安全附件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向领导报告。

  4.6.5设备发生故障时,及时查明和判断故障的性质、原因,并组织有关人员按规定要求进行处理。

  4.6.6协同组织事故应急预案的演练。

  4.6.7参加特种设备事故的救援,协助事故调查和处理。

  4.7操作工人职责。

  4.7.1执行公司安全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认真操作,做到“三不伤害”。

  4.7.2努力学习、钻研技术,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操作技能。

  4.7.3掌握特种设备的运行参数,正确操作设备,认真填写各项原始数据的记录。

  4.7.4定期检查特种设备以及安全附件的运行情况,发现不安全因素应及时处理或向领报告。

  4.7.5设备发生故障时,及时查明和判断故障的性质、原因,并按规定要求进行处理。

  4.7.6按规定做好交接班工作,交接班时,在交接班部中详细记录本班组的安全生产情况。

  4.7.7参加事故应急预案的演练。

  4.7.8参加特种设备事故的救援。

  5、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5.1为规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制定本制度。

  5.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或管理人员,应按照国家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或者从事相应的管理工作。

  5.3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人及主管培训工作的副总经理对特种设备管理和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并将该项工作纳入公司年度培训计划。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培训工作;人力资源部门及使用部门应给予支持和配合。

  5.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每季至少进行一次例行的安全技术教育。

  5.5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应定期按国家规定复审。

  5.6特种设备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

  5.6.1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章、方针和政策。

  5.6.2特种设备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和防范措施。

  5.6.3特种设备安全操作技术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5.6.4安全应急设施,事故应急处理技能,事故应急救援技术。

  5.6.5事故案例及事故教训;事故报告和处理方法。

  5.7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教育的形式主要有:会议、阅读文件、简报、图片;事故预测讨论;参加技术座谈;上课;参加事故现场会、反事故演习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等。

  5.8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再次参加安全培训:

  5.8.1新设备投产前,由主管该项目的工程技术人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对该岗位的操作人员和有关管理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操作培训。

  5.8.2对违章违规的员工,由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和人力资源部进行安全教育,学习有关职业安全健康法规、安全技术知识和安全操作规程,经考核合格后,方能重新回岗工作。

  5.8.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因故停止操作特种设备一年及以上,必须由使用部门重新对其进行安全操作教育,教育的内容主要是:近期颁发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以及设备安全状况等。

  5.9培训工作要做到有领导、有计划、有内容、有记录、有考试、有总结。

  5.10特种设备安全操作教育档案,由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或人事部负责保存。每年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安全教育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和总结。

  5.11不参加特种设备安全操作学习而又没有履行请假手续的.人员,按公司《安全生产考核标准》予以处理。

  6、特种设备维护、保养管理制度

  6.1为规范与特种设备维护保养、维修工作,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制定本制度。

  6.2特种设备的维护保养应符合国家法规、规范和技术要求。

  6.3特种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由使用部门、操作人员负责,并做好记录。

  6.4特种设备维护、保养应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其中电梯应至少每15天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

  6.5特种设备检查实行班组日检、车间周检、公司特种设备管理人员月检的三级检查制度,并做好检查记录。有关部门必须对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和附属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

  6.6对特种设备进行科学管理,合理保养,计划检修,巩固提高设备完好率,保证指标的实现。

  6.7发现故障及时消除,不能立即消除的故障,要详细记录,及时上报,并结合设备检修计划予以消除。

  6.8定期检查维护,并主动向操作工了解设备运行情况。

  6.9设备执行“定人定机”的专人负责制,认真填写运行记录。

  6.10认真做好设备重点部位的维护保养工作。

  6.1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工作时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6.1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应立即整改,或报告主管领导处理。

  7、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7.1为规范特种设备安全会议管理工作,制定本制度。

  7.2公司特种设备安全会议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每季至少一次。也可以结合每月的安全生产例会一起进行。

  7.3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会议,设备、维修和使用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人均应参加,并由公司特种设备管理员负责考勤,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提前向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人请假,并另派人员参加。

  7.4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会议的主要内容:

  7.4.1传达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等;传达公司领导对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重要指示。

  7.4.2通报公司特种设备管理存在的问题和特种设备事故情况杜绝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7.4.3了解各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状况和研讨解决存在问题的办法。

  7.4.4总结各部门职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的经验和教训,学习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知识。

  7.4.5布置下阶段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要点。

  7.4.6交流其他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经验和教训。

  7.4.7审定公司职业管理网络,审定公司年度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和目标,并通过公司各职能部门组织实施。

  7.4.8听取特种设备部门执行安全职责的情况汇报。

  7.4.9研究、协调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7.4.10所发生的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处理工作。

  7.4.11组织制订、修订特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提出安全技术措施方案。

  8、特种设备文件和记录管理制度

  8.1为有效控制与公司特种设备有关的文件和记录,确保文件和记录规范管理,制定本制度。

  8.2文件管理

  8.2.1职责

  8.2.1.1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人负责审核特种设备管理自编文件。

  8.2.1.2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特种设备的管理文件编制;审核操作规程;获取、辨识、对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上级文件。

  8.2.1.3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或人事部负责特种设备文件登记工作。

  8.2.1.4各有关部门负责操作规程的编制。

  8.2.2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管理。

  8.2.2.1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获取,可通过网上下载;书店购买;政府部门或相关方等获取。

  8.2.2.2对于获取回来的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识别其适用性,并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及时通知到相关部门。

  8.2.2.3对于与相关方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由公司各相关方的归口管理部门通过对其施加影响的方式进行传达,如可以通过签署安全协议、合同、传真等,确保相关方向公司提供的设施、服务、货物等符合这些有关的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要求。

  8.2.2.4当公司特种设备型号、规格、使用条件、管理或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等发生变化时,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及时识别获取相关最新的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并负责通知到相关部门。

  8.2.3公司制定的特种设备管理文件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写,安全生产责任人审核批准。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由设备部门或使用部门负责组织编写,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审核,安全生产责任人批准。

  8.2.4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特种设备文件发放,各相关部门签收领用。

  8.2.5特种设备文件由设备动力部保存于通风防潮、防蛀的适宜地方。

  8.2.6文件更改由文件更改申请部门提出申请,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审核,安全生产责任人批准后执行更改。更改后的文件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收回原文件,再发放修改后的文件,各相关部门签收领用。

  8.2.7文件销毁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书面向安全生产责任人申请,经批准后,向有关部门收回,统一销毁。所有作废文件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保留原稿一份,并在保存的作废文件原稿加盖“作废留用”章,以防止其非预期的使用,其他部门严禁私自保存作废文件,若由于工作需要查阅时可以到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借阅。

  8.2.8文件一般情况下,不允许外借,若因工作需要,如提供给顾问公司,政府机关或客户等,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请示安全生产责任人批准后方可外借。

  8.3记录管理

  8.3.1管理职责

  8.3.1.1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有关部门实施政府部门制定的记录;负责检验、检测单位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的整理、保存。监督有关部门使用、整理、保存公司自行制定的记录。

  8.3.1.2各部门负责人负责组织本部门记录的格式设计;负责本部门制定的记录的整理、保存等。各部门自行编制的记录应交一份给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备案。

  8.3.2政府部门制定的记录或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制定的记录,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发放,各相关部门签收领用。

  8.3.3记录填写要及时、真实、内容完整、字迹清晰,不可随意涂改,若因某种原因不需要或没必要填写的项目,用斜杠“/”划去,各相关栏目负责人签名必须完整不允许空白。若因笔误或计算错误要修改原始数据或内容,应采用斜杠“/”划去原始数据或内容,在其旁边写上更改后的数据或内容,同时加盖或签署更改人的印章或姓名及日期。

  8.3.4各部门自行编制的记录由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更改,报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备案;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制定的记录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更改,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再次发放。政府部门制定的记录各部门不能更改。

  8.3.5政府部门制定的记录及检验单位的检测报告的保存期限按规定执行;各部门制定的记录,其保存期限由各部门负责人确定,确定时应考虑:设备设施的使用寿命;法律法规的规定、政府部门的要求;其他相关方的要求;公司管理上的需要等。

  8.3.6记录超过保存期限或其它原因需要销毁时,由制定部门负责人报告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经同意后销毁。政府部门的记录,一般不宜销毁;若需要销毁,应统一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书面向安全生产责任人申请,经批准后,向有关部门收回,统一销毁。

  9、特种设备应急救援制度

  9.1总则

  9.1.1为避免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和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本着“预防为主、自救为主”的原则,制定本制度。

  9.1.2事故应急救援是指对威胁人员生命或造成公司财产损失的紧急情况,所采取的一系列抢险救治工作。

  9.1.3全体员工在公司发生事故时,应积极参加紧急救援工作。

  9.1.4发生事故或人员伤亡,知情人必须以最快的速度通过电话或其他通信方式,将事故情况报告部门领导;部门领导应迅速报告公司领导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

  9.1.5员工在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采取可能的紧急措施后撤离作业。

  9.1.6公司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和各有关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赶赴现场,根据本《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其它有效办法指挥救援工作,不论采取何种措施进行紧急救援,应首先采用减少人员伤亡、减轻伤员痛苦的各种措施。

  9.1.7事故应急救援人员,在救援过程中,必须听从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的指挥,各就各位地对事故进行必要的救援工作,并注意自我保护,正确佩戴防护用品和使用防护器具,避免自身伤害。

  9.1.8当事故性质严重,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应向市各应急救援部门和附近生产经营单位、社区求援。

  9.2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领导和各部门职责。

  9.2.1公司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

  组长:总经理

  成员:副总经理以及安全、设备(电气)、消防、办公室、人事、医疗、基建、物流、财务等部门的负责人和各车间负责人。

  9.2.2公司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职责:

  9.2.2.1组织制订、修订《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9.2.2.2指挥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9.2.2.3发布和解除事故应急救援命令、信号。

  9.2.2.4向上级和邻近单位、社区发报事故情况以及发出应急求援请求。

  9.2.2.5组织事故调查,总结救援工作经验。

  9.2.3抢险(救治)人员和部门职责

  9.2.3.1总经理负责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9.2.3.2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负责指挥现场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9.2.3.3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协同向外部发布事故信息。

  9.2.3.4消防、保卫部门负责事故现场的保卫和警戒。

  9.2.3.5人事部负责组织事故应急用车辆;向外部发布事故信息。

  9.2.3.6设备部门、维修部门负责参与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9.2.3.7设备部门负责房屋等土建设施的应急救援工作。

  9.2.3.8储运部门负责供应、运送事故应急救援物资。

  9.2.3.9后勤(医疗)部门负责伤员救治和事故应急救援人员的后勤服务工作。

  9.2.3.10人事部门负责组织人力参加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9.2.3.11供应部门负责购买事故应急救援器材。

  9.2.3.12财务部门负责筹备事故应急救援资金。

  9.2.3.13各车间负责组织本部门的人员对初起事故进行抢救。

  9.2.4事故应急救援报告

  9.2.4.1发生事故,知情人必须以最快的速度通过电话或其他通信方式,将事故地点、物质或设备的名称、数量、程度以及人员伤亡情况等通知本部门领导。

  9.2.4.2本部门领导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根据事故性质报告公司领导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晚上发生的事故应先通知公司夜间值班领导,再由公司夜间值班领导报告公司领导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

  9.2.4.3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接到事故应急救援请求时,立即通知事故应急救援人员。

  9.2.4.4公司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接到报告后,应根据险情和灾伤事故的严重程度,立即向市有关上级部门、市各应急救援中心报告以及通知附近生产经营单位和社区,拨打“110”、“119”、“120”等电话求援。

  9.2.4.5在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和拨打求援电话时,应将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救援内容、程度、有害物质性质、数量、人员伤亡情况以及对救援的特殊要求等详细报告。

  9.2.4.6当需要向外求援时,应设人在路口接应和派员疏通抢险、救护车辆进入公司的路段。

  9.2.5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学习检查会议规定。

  9.2.5.1事故应急救治预案演练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形式可以现场、图纸模拟等。

  9.2.5.2演练前,应制定详细计划,确定演练负责人和各人员的职责、操作内容、时间以及参加人员。

  9.2.5.3演练前应知会与演练有关岗位的操作人员。

  9.2.5.4演练时各参加人员要各就各位,相互密切配合,认真进行。

  9.2.5.5演练过程中,没有参加演练的运行人员应密切注意正在运行的设备状况;演练人员在演练中不能有任何影响设备正常运行的行为。

  9.2.5.6如在演练期间发生事故,应立即停止演练,待处理好事故后,再继续演练。

  9.2.5.7演练全过程要做好记录。记录包括时间、演练内容、负责人、参加人员、事故类型、演练效果等。

  9.2.5.8每次演练后应由演练负责人进行总结和评比。

  9.2.5.9有关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属下员工学习《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必要时进行考核,并做好记录。

  9.2.5.10检查规定:公司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每年检查一次事故应急抢险救治工作情况,检查主要内容:演练情况,培训教育情况和抢险救治设备、设施、药物情况,对存在问题限期整改。

  9.2.5.11公司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要结合公司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实际情况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研究和解决事故应急抢险救治工作的存在问题。

  10、特种设备事故处理制度

  10.1为有效地做好特种设备事故的处理工作,制定本制度。

  10.2特种设备事故按设备损坏程度分为爆炸事故,严重损坏事故和一般损坏事故。

  10.2.1爆炸事故是指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在使用过程中或压力试验中,受压部件发生破坏,设备中介质蓄积的能量迅速释放,内压瞬间降至外界大气压力以及管道泄漏引发的各类爆炸事故。

  10.2.2严重损坏事故是特种设备在使用过程中,由于结构部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损坏等导致设备停止运行而必须进行修理的事故。以及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因泄漏而引起的火灾,人员中毒以及压力管道遭到破坏的事故,也属严重损坏事故。

  10.2.3一般损坏事故是指锅容管特在使用中轻微损坏而不需要停止运行修理,以及压力管道发生泄漏未引起其他灾害的事故。

  10.3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事故部门应迅速向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设备部门和公司主管领导报告。如属于严重损坏事故、爆炸事故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的程序和内容向特种设备监察部门等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10.4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部门应积极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防止事故扩大,并在事故现场采取加拦绳,张贴“严禁入内”,“严禁破坏事故现场”标志,设人监督等措施,保护好事故现场。

  10.5属于一般损坏事故发生后,由公司领导、安管部、设备部门以及事故有关人员联合成立事故调查小组,对事故发生前设备状况,事故伤亡、设备损坏及经济损失情况,以及事故原因和性质等进行调查分析,确定事故责任,提出事故处理建议。事故调查结束后,由事故调查组填写事故调查报告书。

  10.6属于严重损坏事故、爆炸事故,应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处理。

  10.7发生人员伤亡事故还应执行公司《事故管理制度》。

  10.8对造成员工伤亡事故或财产损失事故的责任人和部门,按责任的大小,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广州市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处理规定》以及公司《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的规定处理。由人事部门或纪律检查部门实施。

  10.9对造成员工重大伤亡事故或重大财产损失事故且构成犯罪的责任人,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10特种设备事故档案资料,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保存。

  11、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申报制度

  11.1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申报工作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负责。

  11.2每年年初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会同设备部门和使用部门制定年度检验计划并报特种设备监察部门和有资质的检验单位。

  11.3特种设备的检验周期按特种设备有关法规、安全监察部门以及检验部门的要求进行,但至少应执行下列规定:

  11.3.1锅炉: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外部检验;每两年至少进行一次内外部检验;每六年至少进行一次水压试验。

  11.3.2压力容器: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外部检查;每三至六年进行一次内外部检验;每两次内外部检验期间内至少进行一次耐压试验。

  11.3.3起重设备:每两年至少进行一次检验。

  11.3.4电梯: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验。

  11.3.5厂内机动车辆: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验。根据工作环境、工作级别和存在隐患程度调整缩短检验周期,但是最短周期不低于6个月。

  11.4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根据每年年初制定年度检验计划,提前一个月与有资质的检验单位预约检验时间。安技办根据检验单位确定的检验时间,提前告知生产部门、设备部门和使用部门。

  11.5特种设备检验前,由使用部门按规定做好特种设备检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如:清洁、清洗、检修以及为安全检验而必须采取的安全措施等。

  11.6特种设备检验时,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设备部门和使用部门应在场配合检验单位做好检验工作。

  11.7特种设备检验后,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办理领取检验报告的各项手续。特种设备存在问题时,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应将检验报告内指出的存在问题告知设备部门和使用部门。

  11.8特种设备检验时发现的问题,由设备部门和使用部门组织整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实施监督并向监察和检验单位汇报整改情况。

  11.9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11.10特种设备因故停用半年以上,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启用已停用的特种设备,应当到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重新办理登记手续;启用已停用一年以上的特种设备,还应当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报检验。

  11.11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必须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其内容主要有:

  11.12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书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11.13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检的记录。

  11.14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11.15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11.16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12、特种设备定期自查及隐患整改制度

  12.1为做好特种设备的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整改工作,制定本制度。

  12.2特种设备安全检查分为定期检查、专业检查和突击检查三种。

  12.2.1定期检查即公司每月检查、车间每周检查和操作人员每天检查。公司每季检查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结合月度安全生产检查进行。检查人员包括:公司领导、安技、设备(电气)和使用部门的领导。

  12.2.2专业检查即对各种相同类型设备所进行的检查。

  12.2.3突击检查即不事先通知使用部门的情况下所进行的检查。

  12.3检查内容:

  12.3.1特种设备法规执行情况和规章制度的制定、执行情况。

  12.3.2重点监控设备落实责任人以及责任人标注情况。

  12.3.3特种设备的持证情况和定期检验情况。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情况。

  12.3.4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情况。

  12.3.5特种设备维修、使用情况。

  12.3.6员工的安全意识、遵章守纪情况。

  12.3.7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试验、检修等情况。

  12.3.8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记录的建立、登记和保管情况。

  12.3.9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和演练情况。

  12.3.10上次检查中所查出的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

  12.4检查人员在检查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名,检查过程中必须认真负责,并做好检查记录。检查记录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存档。

  12.5隐患整改:

  12.5.1检查人员在检查时发现事故隐患后,应落实整改时间、整改责任人,填写《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一式二份,一份交被检部门签收,一份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存查。

  12.5.2整改责任人接到《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后,应立即逐项制定整改措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事故隐患的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因故未能按时完成整改的事故隐患,应将原因、临时措施和整改计划书面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

  12.5.3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对被检部门的隐患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复查、验收。发现没有正当理由而又不能按时整改的,按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制度》进行考核。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篇3

  为落实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加强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确保设备安全运行,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规、规范的要求,结合本工程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安全管理

  为保证本工程使用的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安全、正常、有效使用,特制定安全管理规定,内容如下:

  1.1特种设备的购置、安装

  (1)凡属特种设备均应由使用部门提出购置计划,经公司生产部审核并报公司运营副总、总经理批准后,由公司采购部负责购买持有国家相应制造许可证的生产单位制造的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特种设备。

  (2)特种设备安装前,使用部门先确定具有国家相应安装许可的单位负责安装工作,开工前应照规定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办理开工告知手续。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安装未经批准的特种设备。

  安装完成后,由项目经理部向有关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报验收检验。

  1.2对各类特种设备进行注册登记。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由项目经理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负责向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登记标志以及检验合格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1)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明确所有设备的安装位置、使用情况、操作人员、管理人员及安全状况,并负责制定相关的设备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3特种设备档案资料的管理。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管理,是为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提供技术保障的唯一可追溯的技术文件。各相关责任人均应给予高度重视和妥善保管。当需调阅特种设备技术档案资料时,档案管理责任人应严格照章办事,履行调用借阅手续并由相关领导审批后,方可交给资料借阅人。

  特种设备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书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等;

  (2)特种设备运行管理文件包括: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运行记录);

  (3)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4)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

  2、使用制度

  2.1特种设备使用部门的各级管理人员,应具有安全生产意识和特种设备使用管理相关知识,加强特种设备使用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

  2.2各设备使用地点、场所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严格履行出入人员登记手续,安全管理人员、操作人员,一律按规定登记进入。凡进入危险场所其他人员(包括领导检查、外来参观、设备维保、设备检测人员),应由项目经理部或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在安全管理人员、操作人员等陪同下进入,进入后严格遵守相关制度,不得操作特种设备。其他人员不得进入上述地点、场所。

  2.3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应经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相应特种设备的作业或管理工作。严禁安排无证人员操作特种设备,杜绝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现象。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设备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部门安全负责人报告。

  2.4各设备使用部门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条件审核,保证作业人员的文化程度、身体条件等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并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培训应做出记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书到期前三个月,应提出复审申请,复审不合格人员不得继续从事特种设备的作业。

  2.5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操作规程可根据法规、规范、标准要求,以及设备使用说明书、运行工作原理、安全操作要求、注意事项等内容制定)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1)设备运行前,做好各项运行前的检查工作,包括:电源电压、各开关状态、安全防护装置以及现场操作环境等。发现异常应及时处理,禁止不经检查强行运行设备。

  (2)设备运行时,按规定严格记录运行记录,按要求检查设备运行状况以及进行必要的检测;根据经济实用的工作原则,调整设备处于最佳工况,降低设备的能源消耗。

  (3)当设备发生故障时,应立即停止运行,同时立即上报主管领导,并尽快排除故障或抢修,保证正常经营工作。严禁设备在故障状态下运行。

  (4)因设备安全防护装置动作,造成设备停止运行时。应根据故障显示进行相应的故障处理。一时难以处理的,应在上报领导的同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故障进行排查,并根据排查结果,抢修故障设备。禁止在故障不清的情况下强行送电运行。

  (5)当设备发生紧急情况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时,操作人员应在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后,立即撤离操作现场,防止发生人员伤亡。

  2.6各使用部门应加强特种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对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相关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检修,填写检修记录,并按规定时间对安全附件进行校验,校验合格证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安全附件的显著位置,更换下来的合格证送交生产部备案。

  2.7设备使用部门应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满前30天,向相应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各设备使用部门应予以积极地配合、协助检验检测机构做好检验工作。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根据特种设备检验结论,通知各使用部门做好设备及安全附件的维修、维护工作,以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状况等级和使用要求。对设备进行的安全检验检测报告以及整改记录,应建立档案记录留存。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篇4

  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及其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第三条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销售(包括二手特种设备的销售)、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是本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按各自职责负责本辖区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防止事故发生。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协助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检验检测等活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七条特种设备的生产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禁止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范围从事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等活动。

  禁止伪造、涂改、转借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资格证书、证明文件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

  第八条特种设备的销售者应当对其销售的特种设备的产品质量负责。销售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销售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单位生产的合格特种设备;

  (二)建立并执行特种设备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并向用户提供特种设备产品出厂时应当附有的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第九条二手特种设备在销售前,应当经依法核准的机构检验检测或者安全技术鉴定,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销售。

  第十条禁止销售下列特种设备:

  (一)非法设计、制造、改造的;

  (二)伪造、冒用许可证、质量证明和厂名的;

  (三)未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技术资料的;

  (四)二手特种设备未取得合格证书的;

  (五)国家明令淘汰的;

  (六)依照国家规定应当强制报废的;

  (七)国家规定不允许销售的其它特种设备。

  第十一条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市或者其委托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并应当提供如下资料:

  (一)特种设备安装维修改造告知书;

  (二)施工单位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

  (三)施工合同;

  (四)特种设备出厂资料;

  (五)施工方案或者施工组织计划及相关安全技术措施;

  (六)施工人员的作业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包括二手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市或者其授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场(厂)内机动车辆还应当办理场(厂)内机动车辆牌照。

  使用单位申请办理特种设备注册登记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制造质量监督检验证明;

  (二)特种设备安装质量监督检验证明或者场(厂)内机动车辆的验收检验证明;

  (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

  (五)进口设备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证书。

  第十三条场(厂)内机动车辆使用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生产作业区或者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按照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在生产作业区或者施工现场设置交通安全标志和进行交通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特种设备产权单位应当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在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日常维护等方面的安全职责。

  特种设备产权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特种设备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第十五条下列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一)锅炉操作、水处理作业;

  (二)压力容器操作、气瓶充装、氧舱维护;

  (三)压力管道操作;

  (四)电梯安装、维修、司机;

  (五)起重机械安装、维修、司索、指挥、司机;

  (六)客运索道安装、维修、司机、编索;

  (七)大型游乐设施安装、维修、操作;

  (八)场(厂)内机动车辆维修、司机;

  (九)特种设备焊接;

  (十)安全阀维修;

  (十一)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接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

  管理部门发出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后,应当立即整改,消除特种设备安全隐患;隐患未消除前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的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实施许可、登记的;

  (二)发现未经许可、核准、登记,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发现在用的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

  (六)发现重大的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向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或者接到报告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立即处理的。

  第十八条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用伪造、涂改、借用的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资格证书从事特种设备及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修理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已经实施安装、改造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出借资质证书的,撤销或者建议撤销其相应的资质。

  第十九条特种设备销售者违反本条例第八条和第十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未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擅自将其投入使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第二十一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要求在场(厂)内机动车辆生产作业区或者施工现场设置安全标志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有严重安全隐患的特种设备,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下列用语含义:场(厂)内机动车辆,是指限于企业厂区范围内(含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或施工现场)行驶及作业的机动车辆,包括内燃牵引车和推顶车、蓄电池牵引车和推顶车、全液压式牵引车、内燃固定平台搬运车、蓄电池固定平台搬运车、平台堆垛车、托盘搬运车、拣选车、轮胎式装载机、履带式装载机、轮胎式挖掘机、履带式挖掘机、挖掘装载机、自行式铲运机、拖式铲运机。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篇5

  为了规范我厂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的采购、使用管理,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特种设备工作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企业安全发展,根据国家新修订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制定本制度。

  一、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厂管辖范围内使用特种设备的各生产车间以及为我厂提供服务的单位,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二、特种设备及其附件的计划与采购

  1、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的采购计划必须注明规格型号、主要安全技术指标等参数。

  2、所采购的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其生产单位必须具备国家颁发的特种设备资格证书,必须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不得采购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

  3、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的到货验收必须提供以下安全技术资料:

  (1)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生产许可证明;

  (2)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3)由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安全技术检验证书和检验报告;

  (4)特种设备的新产品、新部件、新材料,必须提供型式试验和能效测试报告。

  三、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

  1、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报我厂装备处审核,主管领导批准,并告知所在地的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方可施工。

  2、特种设备的现场制作、安装、改造、维修,必须提供特种设备生产制作、维修单位的资质证明和操作人员资质证明,经主管部门确认后,方可进行工,在施工过程中:

  (1)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2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

  (3)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和安全保证措施;

  (4)从事锅炉清洗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清洗,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锅炉清洗过程监督检验。

  3、特种设备的制作设计和安全附件的安装设计必须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要求,不得设计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设计单位和人员必须具备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资质,设计技术资料齐全。

  4、特种设备主管部门和使用单位必须做好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监督管理。

  5、特种设备的现场制作、安装、改造、维修完工后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做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必须在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和验收资料移交使用单位。

  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的使用

  1、使用车间必须做好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的接受工作,认真核对到货验收单和安全技术资料,并将资料原件移交档案室,使用单位留有资料复印件备查。

  2、凡使用特种设备的单位必须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到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办理登记证和使用许可证。

  3、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责任制度,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节能全面负责,并做好落实工作。

  4、建立特种设备台帐和安全技术资料

  (1)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2)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3)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4)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5)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6)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5、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和维护检修规程,按照公司设备管理制度,做好设备点巡检和定期维护保养工作,并做好相关记录;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6、特种设备管理人员、操作人员要经过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各使用单位持证上岗人员要做好岗中的培训考核工作,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7、做好特种设备及其附件的定期检(校)验工作,特种设备本体、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其有关仪器仪表必须定期校验,保持校验合格的连续性。

  8、按照公司能源管理制度做好特种设备的能耗统计分析工作,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

  9、各使用单位要制定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预案,有效的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按照公司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程序和事故处理办法执行。

  10、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11、各单位使用外租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等要与提供单位签定使用合同,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必须具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具备从事充装活动资质和条件,供给使用的压力容器、气瓶及其安全附件必须在检验合格的有效期内,并做好记录;到公司现场进行充装的(如灭火器)的人员必须具备操作资质,设备必须完好,并做好紧急处理措施。

  五、检查与考核

  按照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和设备管理制度进行检查与考核。

  六、其它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条例》执行。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篇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防止特种设备事故发生,节约能源,保障特种设备使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了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起重机械和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第三条 公司所属企业、控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第四条 公司总经理对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 设备部 是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

  第六条 设备部负责人是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

  第七条 公司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专职负责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应当取得特种设备管理员资格证。

  第八条 公司对特种设备安全实行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

  第九条 特种设备使用部门应当严格贯彻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做好特种设备日常使用过程中的属地管理。

  第二章 职责

  第一节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职责

  第十条 协助总经理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的领导职责,确保公司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第十一条 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

  第十二条 组织制定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安全管理员配备。

  第十三条 组织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且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四条 对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 组织进行隐患排查,并且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六条 当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报告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应当停止使用时,立即作出停止使用特种设备的决定,并且及时向总经理报告。

  第二节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职责

  第十七条 组织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第十八条 负责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第十九条 组织制定特种设备操作规程。

  第二十条 组织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第二十一条 组织开展特种设备定期自行检查。

  第二十二条 编制特种设备定期检验计划,督促落实定期检验和隐患治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按照规定报告特种设备事故,参加特种设备事故救援,协助进行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

  第二十四条 发现特种设备事故隐患,立即进行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且及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报告。

  第二十五条 纠正和制止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违章行为。

  第二十六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还应做好下列工作:

  (一) 做好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分类评价和特种设备双重预防机制建设;

  (二) 特种设备管理信息系统的日常运维。

  第三节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职责

  第二十七条 严格执行特种设备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并且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第二十八条 按照规定填写作业、交接班等记录。

  第二十九条 参加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锅炉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锅炉节能管理制度,参加锅炉节能教育和技术培训。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每四年复审一次。

  第三十条 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且作出记录。

  第三十一条 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且按照规定的程序向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三十二条 参加应急演练,掌握相应的应急处置技能。

  第三章 特种设备选型和采购

  第三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需求部门根据使用需要,向设备部提出特种设备采购需求。

  第三十四条 设备部根据特种设备采购需求,进行特种设备选型,并编制特种设备技术协议,提交采购申请单。

  禁止选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禁止选用不符合能效指标要求或者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高耗能特种设备。

  第三十五条 特种设备技术协议应当根据特种设备的类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 特种设备名称,规格、型号;

  (二) 特种设备主要技术参数;

  (三) 特种设备主要技术性能;

  (四) 特种设备所遵循的技术标准,如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

  (五) 设备材质、制造、安装工艺;

  (六) 能耗标准/限额;

  (七) 污染物排放标准,如噪声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车辆尾气排放;

  (八) 职业病危害限值,如噪声;

  (九) 安全防护措施以及安全使用条件,如本质安全、冗余设计、紧急切断、安全联锁、安全释放等;

  (十) 自动化控制水平以及兼容性;

  (十一) 电气设备的绝缘性能、防雷接地、IP防护等级;

  (十二) 提供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并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设置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

  (十三) 验收标准等。

  第三十六条 采购部根据采购申请单及特种设备技术协议,恰寻有资质的特种设备供应商。

  第三十七条 采购部在确定特种设备供应商之前,应当对特种设备供应商进行合格供应商评审。

  第三十八条 特种设备合格供应商评审内容包括:

  (一) 具有法人资质;

  (二) 依法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三) 有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 有与生产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工作场所,包括场地、厂房、办公场所、仓库、生产(充装)设备、工艺装备、检测仪器、试验装置等;

  (五) 有健全的质量保证、安全管理和岗位责任等制度;

  (六) 有完整的法规标准体系,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

  (七) 具有完整的售后服务体系;

  (八) 近三年无特种设备质量安全事故;

  (九) 近三年无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十) 安全、环保、职业健康等方面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十一) 其他需要满足的内容。

  第三十九条 采购部与中标的特种设备合格供应商签订合同时,应当签订安全协议。安全协议应当明确双方安全责任范围。

  第四十条 进口的特种设备应当符合我国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并经检验合格;需要取得我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的,应当取得许可。

  第四十一条 进口特种设备的供应商应当提供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并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设置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

  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应当采用中文。

  第四章 特种设备安装和验收

  第四十二条 特种设备到货后,由设备部组织相关人员对特种设备进行“开箱验收”。

  第四十三条 特种设备验收内容根据特种设备技术协议条款编制。

  第四十四条 特种设备“开箱验收”合格后,方可由特种设备安装单位进行安装。

  第四十五条 特种设备安装应当委托具有特种设备安装资质的单位进行。

  特种设备安装单位合格承包商评审按照第三十七条执行。

  第四十六条 特种设备安装由设备部 组织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全程参与过程控制。

  特种设备在安装过程中,应当形成必要的安装监督检查记录。

  第四十七条 特种设备安装前,特种设备安装单位应当向当地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安装告知程序。

  未履行特种设备安装告知程序的,不得组织施工单位进行安装作业。

  第四十八条 特种设备安装单位的入厂以及日常安全管理执行公司《相关方安全管理制度》。

  第四十九条 特种设备有安全距离要求的,应满足安全距离的要求。

  特种设备安全距离按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固定特种设备的安装,应留有足够的检维修作业所需的距离。

  第五十一条 特种设备的安全泄放口应朝向安全区域。

  安全泄放口包括安全阀、爆破片的泄放口,压力管道的放散管口等。

  第五十二条 锅炉房的建造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第五十三条 特种设备安装完成后,应当委托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验,并取得监督检验合格报告。

  第五十四条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合格后,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组织编写验收报告。

  特种设备的验收报告应当抄送采购部,作为采购部付款和争议处理的依据。

  第五十五条 特种设备安装验收合格后,相关特种设备资料全部移交给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保管。特种设备移交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 特种设备设计、制造技术资料和文件,包括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含合格证及其数据表、质量证明书)、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书、型式试验证书等;

  (二) 特种设备安装方案、图样、材料质量证明书和施工质量证明文件、安装监督检验报告、验收报告等技术资料;

  (三) 其他有关特种设备资料。

  第五十六条 采购特种设备形成固定资产的,由财务部按流程进行财务处理。

  第五章 特种设备注册登记

  第五十七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第五十八条 特种设备应逐台办理登记。申请资料包括:

  (一) 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

  (二) 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的特种设备);

  (三) 特种设备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

  (四)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明(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使用前首次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提交使用前的首次检验报告);

  (五) 锅炉能效证明文件等。

  第五十九条 根据TSG08-20xx《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第3.3条,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可以不注册登记。

  第六十条 特种设备登记标志由特种设备管理员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六十一条 特种设备完成注册登记后,特种设备管理员应当建立该设备的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技术档案,并将特种设备安全信息录入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台账。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台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特种设备名称;

  (二) 特种设备规格型号;

  (三) 特种设备编号(内部编号);

  (四) 特种设备制造单位、安装单位、维修改造单位;

  (五) 特种设备出厂编号;

  (六) 特种设备使用部门;

  (七) 特种设备安装位置(移动特种设备为空,压力管道起止位置);

  (八) 特种设备注册登记号(使用证号);

  (九) 特种设备安装(投用)日期;

  (十) 特种设备检验日期;

  (十一) 特种设备下次检验日期;

  (十二) 特种设备安全等级(或结论)等。

  第六十二条 特种设备管理员应当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台账的日常维护。

  第六章 特种设备使用和维护保养

  第六十三条 特种设备的操作人员应当取得特种设备作业资格证。

  下列特种设备应当取得特种设备作业资格证:

  (一) 起重司机(司机室);

  (二) 锅炉;

  (三) 快开门式压力容器;

  (四) 厂(场)内机动车辆。

  第六十四条 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设备运行参数;

  (二) 操作程序和方法;

  (三) 维护保养要求;

  (四) 安全注意事项;

  (五) 巡回检查和异常情况处置;

  (六) 相应记录等。

  第六十五条 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应当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组织对作业人员进行设备使用安全培训和考核。

  第六十六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特种设备操作规程操作特种设备,不违章指挥,不违章操作,不违反劳动纪律。

  第六十七条 特种设备使用前,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进行使用前安全检查合格。

  连续运行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进行巡回检查。

  第六十八条 特种设备的日常安全检查记录、巡回检查记录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存入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技术档案中。

  第六十九条 特种设备在使用中发现异常情况的,作业人员或者维护保养人员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七十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应当组织对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特种设备及时进行全面检查,查明故障和异常情况原因,并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必要时停止运行,安排检验、检测,不得带病运行、冒险作业,待故障、异常情况消除后,方可继续使用。

  特种设备的故障记录应当存入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技术档案中。

  第七十一条 特种设备使用部门应当做好特种设备的日常管理。特种设备日常管理内容包括:

  (一) 落实特种设备日常安全检查工作,督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前对特种设备进行安全检查;

  (二) 定期组织开展部门内特种设备安全检查工作,了解和掌握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工作状况,落实特种设备隐患整改工作和事故发生防范措施;

  (三) 落实特种设备日常保洁工作,保持特种设备表面清洁,安全附件读数清晰;

  (四) 严格督导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遵守特种设备相关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组织生产工作;

  (五) 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经常性安全教育培训,杜绝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第七十二条 设备部应当组织制定特种设备、特种设备安全附件的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计划。

  特种设备、安全附件的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计划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组织实施。

  第七十三条 设备部应当按照计划对在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特种设备的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记录应当存入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技术档案中。

  第七十四条 特种设备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由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

  第七十五条 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校验、检修记录应当存入对应特种设备的安全与节能技术档案中。

  第七十六条 特种设备维护保养、检修、校验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第七十七条 以水作为介质的锅炉,应当对水进行预处理,并定期监测,保证水质质量符合锅炉安全运行要求。

  锅炉污水、预处理废水应当排入厂区污水管网。

  第七十八条 特种设备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或达到报废标准的,应当对特种设备进行报废和拆除处理。

  第七十九条 特种设备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产品标准的要求,经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合格,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同意、总经理批准,办理使用登记变更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八十条 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当采取加强检验、检测和维护保养等措施,确保使用安全。

  第七章 特种设备定期检验

  第八十一条 特种设备、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应当按照规定的检验周期进行检验、校验。

  第八十二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应当在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有效期届满的1个月以前,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并且做好相关的准备工作。

  特种设备安全检验需要停机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应当提前和使用部门做好沟通协调。

  第八十三条 特种设备安全附件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送至校验单位进行校验。

  第八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附件的校验,应先将备品校验合格后进行更换,更换下的安全附件在作为备品在下次校验周期前进行校验。

  第八十五条 安装、拆除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应当按照公司《危险能量控制上锁/挂牌管理制度》要求,采取可靠的能量隔离措施后操作,禁止带压操作。

  第八十六条 禁止在拆除安全附件的情况下运行特种设备。

  第八十七条 特种设备、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的定期检验报告、校验报告,由特种设备安管理员存入特种设备的安全与节能技术档案中。

  第八章 特种设备维修、改造和管理变更

  第八十八条 特种设备需要维修、改造的,应当委托具有特种设备维修、改造资质的单位进行。

  第八十九条 对特种设备进行维修、改造,应当签订技术协议、安全协议。

  第九十条 特种设备维修、改造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向当地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书面告知。

  第九十一条 特种设备维修、改造由设备部 组织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全程参与过程控制。

  特种设备在维修、改造过程中,应当形成必要的维修、改造监督检查记录。

  第九十二条 特种设备改变安装位置的,移装后,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应当办理使用登记变更。

  整体移装的,应当进行自行检查。拆卸后移装的,应当选择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安装。

  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拆卸后移装需要进行检验的,应当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检验。

  第九十三条 特种设备维修、改造完成后,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应当及时获取特种设备维修、改造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第九十四条 特种设备改造的,改造完成后,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 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申请变更登记所需资料包括:

  (一) 原使用登记证;

  (二) 重新填写的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

  (三) 改造质量证明资料以及改造监督检验证书(需要监督检验的);

  (四) 其他所需文件。

  第九十五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名称变更时,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应当持原使用登记证、单位名称变更的证明资料,重新填写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到登记机关办理更名变更,换领新的使用登记证。

  第九章 特种设备停用和启用

  第九十六条 长期不用(≥12个月)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使用部门应当向设备部 报停。

  特种设备报停涉及环保设备同时停用的,还应当向安全环保部报备环保设备停用。

  第九十七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接到特种设备报停后,在停用后30日内填写《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向特种设备注册登记部门报停。

  第九十八条 特种设备报停前,设备部 应当安排人员对特种设备进行一次彻底保养,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第九十九条 停用特种设备,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在醒目位置设置“停用标志”。

  第一百条 已报停设备重新启用的,设备部 应当组织对特种设备进行检查合格,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到特种设备注册登记部门办理启用手续。

  第一百〇一条 已停用特种设备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应当按照定期检验的有关要求进行检验。

  第十章 特种设备报废和拆除

  第一百〇二条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的特种设备,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报废期限的,应当及时予以报废。

  第一百〇三条 报废的特种设备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

  存储易燃、腐蚀、有毒介质的特种设备,应当清洗置换合格,进行无害处理。

  第一百〇四条 特种设备报废时,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办理报废手续,填写《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向登记机关办理报废手续,并且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

  第一百〇五条 特种设备报废需要拆除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拆除。

  第一百〇六条 特种设备拆除作业,应当制定拆除施工方案。

  第一百〇七条 废弃地下管线的,工程管理部门还应当及时更新相关图纸。

  第十一章 特种设备租赁安全管理

  第一百〇八条 公司对租赁特种设备纳入公司自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范围。

  第一百〇九条 公司租赁特种设备,应当与出租单位签订特种设备租赁协议。

  第一百一十条 特种设备租赁协议应当明确双方安全责任范围。

  第一百一十一条 租赁特种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检修、定期检测、校验由出租单位负责。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负责与特种设备出租单位相关业务的对接工作。

  第一百一十二条 特种设备出租单位对特种设备进行维护保养、检修、检验和改造的,使用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第一百一十三条 特种设备出租单位应当提供所出租特种设备的安全与节能技术档案的复印件。

  租赁特种设备的安全与节能技术档案的复印件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存档备查。

  第十二章 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管理

  第一百一十四条 特种设备使用部门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确保设备及其相关系统安全、经济运行。

  第一百一十五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具有特种设备节能意识,按章操作。

  第一百一十六条 高耗能特种设备及其系统的运行能效不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规范和标准要求的,设备部 应当组织分析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实施整改或者节能改造。

  整改或者改造后仍不符合能效指标要求的,应当制定淘汰计划,按计划进行更换。

  第一百一十七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在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时,发现不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的,设备部 应当组织分析原因,进行整改。

  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在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特种设备,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改造或者更换。

  第十三章 特种设备应急和救援管理

  第一百一十九条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应当立即启动《特种设备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救援。

  第一百二十条 《特种设备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应当每年组织演练一次。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演练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组织。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演练可以和其他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合并举行。

  第一百二十一条 特种设备使用部门应当积极参加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演练,提高特种设备应急救援处置能力。

  第一百二十二条 特种设备应急预案管理执行公司《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第一百二十三条 特种设备应急管理执行公司《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制度》。

  第十四章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处理

  第一百二十四条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应当立即向班组长、部门负责人报告。

  班组长、部门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报告。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负责人报告。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公司总经理报告。

  第一百二十五条 总经理接到一般及以上事故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当地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报告以及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第一百二十六条 事故报告内容:

  (一)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概况以及特种设备种类;

  (二) 事故发生初步情况,包括事故简要经过、现场破坏情况、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和涉险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初步确定的事故等级、初步判断的事故原因;

  (三) 已经采取的措施;

  (四) 报告人姓名、联系电话;

  (五) 其他有必要报告的情况。

  第一百二十七条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处理执行公司《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

  第十五章 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技术档案

  第一百二十八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应当逐台建立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技术档案。

  第一百二十九条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 使用登记证;

  (二)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

  (三) 特种设备设计、制造技术资料和文件,包括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含合格证及其数据表、质量证明书)、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书、型式试验证书等;

  (四)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和修理的方案、图样、材料质量证明书和施工质量证明文件、安装改造修理监督检验报告、验收报告等技术资料;

  (五) 特种设备定期自行检查记录(报告)和定期检验报告;

  (六) 特种设备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七) 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维护保养记录;

  (八) 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校验、检修、更换记录和有关报告;

  (九) 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及事故处理报告。

  第一百三十条 特种设备节能技术档案包括锅炉能效测试报告、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改造技术资料等。

  第一百三十一条 高耗能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含有设计能效指标的设计文件;

  (二) 能效测试报告;

  (三) 设备经济运行文件和操作说明书;

  (四) 日常运行能效监控记录、能耗状况记录;

  (五) 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六) 能效定期检查记录。

  第十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一百三十二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应当组织开展特种设备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

  第一百三十三条 特种设备安全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 特种设备是否注册登记、定期检验;

  (二) 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安全装置是否完好,是否定期检验;

  (三) 特种设备是否在允许的工作范围内允许,包括超温、超压、超速、超载等;

  (四) 特种设备结构、部件是否存在明显的缺陷、磨损等;

  (五)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是否存在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六) 在安装、维修、改造、保养作业过程中是否存在安全问题;

  (七) 特种设备是否有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

  (八) 特种设备使用前是否进行认真检查;

  (九) 特种设备是否带故障、缺陷运行;

  (十) 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技术档案是否完整;

  (十一) 其他与特种设备安全相关的情形。

  第一百三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当安排维修人员进行处理。

  第一百三十五条 安全环保部在日常安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特种设备安全问题,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督促落实。

  第十七章附则

  第一百三十六条 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公司特种设备包括:

  (一) 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通过对外输出介质的形式提供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正常水位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有机热载体锅炉。

  (二) 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截面内边界最大几何尺寸)大于或者等于150mm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

  (三) 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蒸汽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且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50mm的管道。公称直径小于150mm,且其最高工作压力小于1.6MPa(表压)的输送无毒、不可燃、无腐蚀性气体的管道和设备本体所属管道除外。其中,石油天然气管道的安全监督管理还应按照《安全生产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实施。

  (四) 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3t(或额定起重力矩大于或者等于40t·m的塔式起重机,或生产率大于或者等于300t/h的装卸桥),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层数大于或者等于2层的机械式停车设备。

  (五)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第一百三十七条 安全附件包括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阀、气瓶阀门等。

  第一百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篇7

  1、目的

  为使公司特种设备处于受控状态,严格特种设备采购、使用、维护保养、定期检验及档案资料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公司所属锅炉、压力容器(管道)、叉车、空气压缩机、等设备。

  3、职责

  3.1使用部门负责本部门特种设备的日常管理和新设备选型及申报工作;

  3.2机电科负责特种设备资料档案管理,参与新设备采购选型、开箱验收及调试工作。

  3.3机电科负责衔接职能部门对公司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参与公司特种设备周期检查,检查、监督各部门对特种设备的日常管理。

  3.4综合部制定《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操作要求

  4.1特种设备使用,应严格执行国务院颁发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4.2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定期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培训,禁止无证上岗。

  4.3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在作业中,应该严格遵守特种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4.4使用部门对特种设备要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查,至少每月一次,并作好记录,发现情况及时处理。安全保护装置和各类仪表定期校验。

  4.5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应当对其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4.6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向综合部门负责人报告。并能熟练掌握本岗位易发生事故的应急措施。

  5、管理程序

  5.1使用部门需购置新设备,由使用部门选型并提出购置申请,由设备科提供安全性能、指标等参数,报请公司领导核准。

  5.2综合部必须参与新购置特种设备开箱验收、安装验收工作,收集资料并存档。

  5.3新设备安装或旧设备移装、改造后投入运行前,设备科应对其进行安全性检定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5.4机电科从新设备开箱验收开始,所有针对该特种设备的重要活动(检修,移装等直至报废)必须记录存档,并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等技术资料。

  5.5特种设备的'维护保养由使用部门负责,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机电科,由机电科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及时处理。

  5.6特种设备需要大修或技改时,使用部门提出计划,机电科根据设备状况做好检修方案,报主管领导审批后实施。

  5.7特种设备报废或其他因素需要降低标准使用时,应经综合部负责人、公司副总经理同意并签署意见。

  5.8综合部每季度组织设备使用部门负责人对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并做好相关记录。

  5.9对特种设备管理不严、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的、发生事故的,根据情节的轻重,必须予以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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