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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
更新时间:2024-08-17 10: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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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

  在不断进步的时代,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制度到底怎么拟定才合适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 篇1

  一、食品添加剂的采购

  1.各分公司及采购部采购食品添加剂前必须向生产品控部进行申请备案,经备案批准后才可实施采购。

  2.采购食品添加剂时必须向供货商及经销商索取经营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和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复印件和进货票据,留存备查。

  3.产品标签上应有卫生许可证编号、品名、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没有使用范围,使用剂量等说明内容的添加剂不能购买和使用。

  4.严禁采购、存放、使用亚硝酸盐。

  二、食品添加剂的使用

  1、入库检验

  1)每次进货时库管应按照《原辅料验收标准》实施检验,并应注意所进食品添加剂必须有包装标识标识内容包括:品名,产地、厂名、卫生许可证号、规格、配方或者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批号或者代号、保质期限、使用范围与使用量、使用方法等,标识上应明确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检验合格后填写进货检验记录,不合格者退回。

  2)添加剂感官应具有添加剂本身应有的颜色、形状等。

  3)要求提供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和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做到证书齐全,标注规范帐物相符。

  4)添加剂应密封,置于通风、阴凉、干燥处,严防光照、受热,禁止与有毒物品混合存放

  2、称量使用

  1)食品添加剂必须使用国家批准中允许使用的品种和在标准的范围内使用,使用人员要严格按照 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要求进行使用。

  2)使用人员每次称量添加剂时,应注意添加剂的`包装标示,保质期限、严格按照标识规定的使用范围与使用量、使用方法进行使用,称完之后应填写《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表》。

  3)使用时应严格按照配方称量,严防多称或混入其他杂物,称量完后应放在专用容器内,并标示清禁,以防误用。食品添加剂要做到专人负责使用、保管、储存,称完之后应填写《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表》。

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 篇2

  目的

  规范食品添加剂使用和管理,防止超范围或超限量使用,确保食品安全。

  范围

  生产过程中使用到的食品添加剂(含食品加工助剂)。

  使用原则

  (一)食品添加剂使用时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不应对人体产生任何健康危害。

  2、不应掩盖食品腐败变质。

  3、不应掩盖食品本身或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或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

  4、不应降低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

  5、在达到预期目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使用量。

  (二)在下列情况下可使用食品添加剂:

  1、保持或提高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

  2、作为某些特殊膳食用食品的必要配料或成分。

  3、提高食品的质量和稳定性,改进其感官特性。

  4、便于食品的生产、加工、包装、运输或者贮藏。

  (三)食品添加剂标准

  按照GB—2760标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要求。

  (四)带入原则(不直接添加,通过配料带入)

  在下列情况下食品添加剂可以通过食品配料带入食品中:

  1、根据GB—2760标准,食品配料中允许使用该食品添加剂。

  2、食品配料中该添加剂的用量不应超过允许的最大使用量。

  3、应在正常生产工艺条件下使用这些配料,并且食品中该添加剂的含量不应超过由配料带入的水平。

  4、由配料带入食品中的该添加剂的含量应明显低于直接将其添加到该食品中通常所需要的水平。

  使用管理流程

  (一)采购规范:

  1、食品添加剂厂家应具备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

  2、采购的食品添加剂应具有产品合格证明。

  3、食品添加剂标识内容应符合要求,内容完整,包含名称、型号、规格、用途、使用范围、使用方法、使用量限制、有效期等内容。

  (二)使用前准备:

  1、确认所用的食品添加剂均应为GB—2760标准以及相关增补公告中允许使用食品添加剂。

  2、确认食品添加剂的用量不超过GB—2760允许的最大使用量。

  (三)实施“五专”管理

  1、专人管理。

  由经过被授权的、培训合格的.人员进行领取、配置、使用。

  2、专柜存放。

  将食品添加剂放在指定区域的专柜保存(存放高风险添加剂的专柜应上锁),不得与其他原料或物资混放,存放处应加贴标识。对于需要从大包装分装使用的,应在分装的产品上加贴标识,防止误用。

  3、专本登记。

  设“食品添加剂使用登记本”专门登记使用情况。

  4、专用计量器具。

  配置专门的并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每次领用食品添加剂应准确称量,并记录于《食品添加剂使用登记台账》。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工具应专管专用,保持卫生状况,不得污染。

  5、专人添加。

  安排专人进行配料、投料,按作业指导书操作。

  食品添加剂应按生产需要量领用,当天未使用的应退回保存,不得擅自放于专柜以外,并做好退回登记。

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 篇3

  一、目的与原则

  为确保医院食堂食品安全,保障患者、医护人员及员工的身体健康,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医院相关管理规定,特制定本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医院食堂内所有涉及食品添加剂的采购、验收、储存、使用、记录及废弃处理等环节。

  三、管理职责

  1. 食堂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并监督执行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组织相关培训,定期检查食品添加剂管理情况。

  2. 采购人员:负责食品添加剂的采购工作,确保所购食品添加剂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并索取相关合格证明文件。

  3. 仓库管理人员:负责食品添加剂的入库验收、储存管理及出库登记,确保食品添加剂在适宜条件下储存。

  4. 厨师及操作人员:负责按照国家标准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食品添加剂,做好使用记录。

  5. 监督管理人员:负责定期对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

  四、采购与验收

  1. 采购:食品添加剂必须从具有合法资质的供应商处采购,严禁采购无标签标识、无生产厂家、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

  2. 验收:食品添加剂入库前必须进行验收,核对品名、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检查包装是否完整无损,是否有合格证明文件。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

  五、储存与管理

  1. 储存条件:食品添加剂应存放在专用仓库或区域,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同库存放。仓库应保持干燥、通风、避光,温度、湿度应符合食品添加剂的储存要求。

  2. 标识与分类:食品添加剂应按种类、用途分类存放,并设置明显标识,标明品名、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

  3. 先进先出: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确保食品添加剂在保质期内使用完毕。

  六、使用与记录

  1. 使用原则: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不得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鼓励使用天然、安全、健康的替代品。

  2. 使用记录:每次使用食品添加剂时,应详细记录使用的食品名称、食品添加剂名称、使用量、使用时间、操作人员等信息,确保可追溯。

  3. 公示与告知:医院食堂应在醒目位置公示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接受患者、医护人员及员工的监督。

  七、废弃处理

  过期、变质或不再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应按照医院废弃物管理制度进行处理,严禁随意倾倒或丢弃。

  八、培训与考核

  定期对食堂管理人员、采购人员、仓库管理人员、厨师及操作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及食品添加剂管理知识的培训,并进行考核,确保相关人员掌握并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

  九、监督与检查

  医院食品安全管理部门应定期对食堂食品添加剂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依据相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十、附则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医院食品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 篇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专店购买

  依法采购食品添加剂。应到证照齐全的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单位或市场采购,实行专店购买,并应当与供应商签订包括食品添加剂安全内容的采购供应合同,对采购的食品添加剂应当索取并留存许可证、营业执照、检验合格报告(或复印件)以及购物凭证。

  购物凭证应当包括供应者名称、供应日期和产品名称、数量、金额等内容。食品添加剂包装标签上应注明“食品添加剂”字样。

  采购进口食品添加剂的,应当索取口岸进口食品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与所购食品添加剂相同批次的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的复印件。

  二、专账记录

  建立食品添加剂专用采购台账。食品添加剂入库应当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时间等相关信息。

  建立食品添加剂专用使用台账。食品添加剂出库使用应当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时间等,使用人应当签字确认。食品添加剂的购进、使用、库存应当账实相符。

  三、专区存放

  设立专柜(位)存放食品添加剂并上锁,并标注“食品添加剂”字样。使用容器盛放拆包后的食品添加剂的,应在盛放容器上标明食品添加剂名称,并保留原包装。

  四、专器称量

  配备专用天平或勺杯等称量器具,严格按照包装标识标明的国标规定的用途用量称量后使用,杜绝滥用和超量使用。

  五、专人负责

  有专(兼)职人员负责食品添加剂采购。采购及使用者均应熟悉专业知识。由专人负责食品添加剂管理并需经过食品添加剂专业知识培训合格,专业指导、监督本单位合法采购、使用食品添加剂。

  食品安全管理员、厨师长定期检查食品添加剂采购、索证索票、台账记录、储存及使用情况。

  六、禁止滥用食品添加剂

  应严格按照GB 2760规定的食品添加剂品种、使用范围、使用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常见滥用情形:

  (1)含柠檬黄、日落黄等合成色素的吉士粉、油性色素等不可用于面点、肉类加工、糕点(除限量使用于陷料及裱花蛋糕以外);

  (2)小麦粉及其制品(除油炸面制品、面糊(如用于鱼和禽肉的拖面糊)、裹粉、煎炸粉外)膨松不得使用含有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也称“明矾”)成分的泡打粉,应使用配料中不含铝成份的酵母、泡打粉等食品添加剂;

  (3)餐饮单位目前不得使用防腐剂、乳化剂、稳定剂。防腐剂常见有:亚硝酸盐、苯甲酸、苯甲酸钠等。

  七、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加工食品

  如:硼酸、硼砂、废弃食用油脂、工业用料、甲醛等,餐饮业暂养的水产品严禁使用违禁抗生素等。参照《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中规定的非食用物质和添加剂禁止使用。非食用物质≠食品添加剂,存在使用非食用物质等情节严重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食品添加剂使用原则

  应在技术上确有必要,并在达到预期效果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使用量。对GB 2760规定有“最大使用量”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应专册记录使用及精准称量使用。具体依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规定,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的品种可不用记录和精准称量。

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 篇5

  一、目的与原则

  为确保我校师生饮食安全与健康,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标准,特制定本小学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校食堂及任何涉及食品加工的场所,包括但不限于面包房、小吃部等,对所有从事食品加工的工作人员具有约束力。

  三、管理职责

  1. 食品安全管理小组:负责全校食品添加剂管理的政策制定、监督执行及问题处理。

  2. 食堂管理员:具体负责食品添加剂的采购计划制定、验收、储存、使用记录及日常检查。

  3. 食品加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确保正确、适量使用。

  四、采购管理

  1. 供应商选择:选择具有合法资质、信誉良好的食品添加剂供应商,索取并保存其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

  2. 采购计划:根据实际需求制定采购计划,避免过量采购造成积压和过期。

  3. 验收制度:对购进的食品添加剂进行外观检查、核对标签信息(包括名称、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使用范围及使用量等),确保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五、储存管理

  1. 专用区域:设立食品添加剂专用储存区域或专柜,不得与其他原料混放。

  2. 环境条件:储存区域应保持干燥、通风、避光,温度、湿度符合产品要求,防止受潮、霉变。

  3. 先进先出: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确保食品添加剂在有效期内使用。

  六、使用管理

  1. 使用标准:严格按照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及产品说明书规定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量添加食品添加剂,不得超范围、超量使用。

  2. 记录制度: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详细记录使用时间、品种、数量、用途及操作人员等信息,确保可追溯。

  3. 标识管理:使用食品添加剂加工后的食品应有明显标识,注明添加剂种类或含有添加剂的声明,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七、培训与教育

  1. 定期培训:对食品加工人员进行食品添加剂相关法律法规、安全知识及操作技能的培训,提高食品安全意识。

  2. 宣传教育:通过校园广播、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向师生普及食品添加剂知识,引导健康饮食。

  八、监督与检查

  1. 内部监督:食品安全管理小组定期对食品添加剂的采购、储存、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外部监督:接受上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社会各界的监督,积极配合检查,及时整改问题。

  九、责任追究

  对违反本管理制度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调离岗位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附则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小组负责解释和修订。全校师生应共同遵守,确保食品安全与师生健康。

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 篇6

  为规范食品添加剂安全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食品添加剂应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人登记、专柜保存。

  二、由专(兼)职人员负责食品添加剂采购。采购人员应当掌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法律和食品添加剂安全相关知识以及食品感官鉴别常识。餐饮服务单位主要负责人与负责食品添加剂采购和餐饮加工配料的人员分别签订责任书。

  三、采购食品添加剂,应当到证照齐全的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单位采购,实行定点采购,并应当与供应商签订包括保证食品添加剂安全内容的采购供应合同。对采购的食品添加剂应当索取并留存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购物凭证。购物凭证应当包括供应者名称,供应日期和产品名称,数量等内容。采购进口食品添加剂的,应当索取口岸进口食品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与所购食品添加剂相同批次的.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的复印件。

  四、入库前,库管人员应当查验所购产品外包装、包括检查是否符合规定,与购物凭证是否相符,并建立食品添加剂专用采购台账。食品添加剂入库应当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单位、生产批号、保质期、供应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

  五、建立食品添加剂专用使用台账。食品添加剂出库使用应当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数量、用途、称量方式、时间等,使用人应当签字确认。食品添加剂的购进、使用、库存,应当账实相符。

  六、设立专柜贮存食品添加剂,并注明“食品添加剂专柜”字样,盛放容器上应标明食品添加剂名称。

  七、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精确的计量工具,严格按照包装标识标明的用途用量或国家规定的用途用量称量后使用,杜绝滥用和超量使用。

  八、食品安全管理员、厨师长定期检查食品添加剂采购、索证索票、台账记录、贮存及使用等情况。

  九、食品添加剂专用采购台账、使用台账以及索取的相关证照、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等要妥善保管,不得涂改、伪造,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 篇7

  1、目的

  为确保本公司产品按规定使用添加食品添加剂,特制定本程序。

  2、范围

  适用于对食品添加剂的使用的相关工作的控制。

  3、职责

  3.1 质量部负责监督产品中食品添加剂的使用。

  3.2 生产部负责按工艺配方要求使用食品添加剂。

  4、职责

  4.1 食品添加剂入库后要专人管理,不得与非食用产品或有毒有害物品混放,出入库要做好严格的登记,分门别类,明码标示,以防误用及污染。

  4.2 食品添加剂领料必须由公司专人批准后,方可到库房按量进行专人领取,并设立收领台帐。在领取添加剂时,应依据产品需用品名,对号领取,并根据需用量,领取最小包装单元。领取时应检查保质期情况,拒绝领用超保质期的材料。对于需要从大包装分装使用的,应在分装的产品上加贴标识,防止误用。

  4.3 根据产品特性及技术质量要求按 GB2760 标准规定、合法、合理、保质、按量严格添加使用,不得将非食品添加剂当作食品添加剂使用,不得滥用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或卫生部公告名单规定的品种及其使用范围使用。不得随意扩大使用范围或使用量。

  4.4 公司应当建立添加剂使用台帐,并做到批批记录。车间配料过程中所使用添加剂应每日逐一登记,禁止使用过期的食品添加剂,过期的食品添加剂,交有关部门按特殊垃圾处理。

  4.5 使用复合食品添加剂应注意复合食品添加剂内含的'各单一品种食品添加剂,其使用范围和最大使用量是否符合 GB2760 标准的规定。

  4.6 应特别注意生产加工时使用的原辅材料可能会带入的添加剂,特别是各种复合配料,应清楚其中使用了何种添加剂,所添加的食品添加剂是否符合相关标准。

  4.7 公司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的产品的,应按照规定在产品标识中注明。

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 篇8

  为保证食品安全,厨房在制作食品过程中尽可能不使用食品添加剂。加工烹饪食品必须使用少量添加剂时,应严格执行如下使用管理制度:

  一、购买和使用食品添加剂时,必须经食品安全卫生领导小组研究同意方可购买、使用。

  二、采购食品添加剂必须向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资质和许可的经营者购买,并索取产品检验、化验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

  三、采购食品添加剂应严格执行验收、登记制度,要建立明晰台帐。严禁购买无许可证、无厂名厂址或无生产日期、保质期、使用说明的食品添加剂。

  四、加强管理。食品添加剂必须少量购买,专人保管,专柜存放,做好入库和出库记录。

  五、严格使用登记制度。加工烹调食品必须使用添加剂时,应经幼儿园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按需领取、使用,做好使用记录。

  六、幼儿园厨房使用食品添加剂必须以保持和改进食品营养质量为前题,添加剂的使用不得破坏和降低食品的`营养价值及卫生安全要求;所使用的添加剂不得对幼儿身体产生任何危害。

  七、使用食品添加剂必须严格按照《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和产品说明书规定的使用量和使用范围,不得擅自加大使用量和使用范围。

  八、厨房制作食品尽可能不用食品添加剂。一定要使用的,要尽量少用,并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且必须由两名以上炊事员在场的情况下使用。

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 篇9

  一、总则

  幼儿园应严格按照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和管理。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以提高食品质量和满足加工工艺需求为目的,严禁滥用和超量使用。

  幼儿园应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档案,记录食品添加剂的采购、使用、储存等情况,确保可追溯性。

  二、采购管理

  食品添加剂的采购应从具有合法资质、信誉良好的供应商处进行,并签订采购合同,明确双方权益和责任。

  采购的食品添加剂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并附有合格证明和安全评估报告。

  采购部门应定期对供应商进行评估和考核,确保供应商的供货质量和信誉。

  三、储存管理

  食品添加剂应存放在专用仓库或专区,避免与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接触和交叉污染。

  存放区域应干燥、清洁、通风良好,并设置明显的标识和警示标志。

  食品添加剂应分类存放,并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

  四、使用管理

  幼儿园应制定食品添加剂使用计划和操作规程,明确使用范围、用量和使用方法。

  使用食品添加剂前,应仔细核对产品标签和合格证明,确保与采购合同一致。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严格按照包装标识或国家规定的用途用量进行,不得随意增减。

  使用过程中应配备精确的计量工具,确保添加量的准确性。

  五、记录和监督

  每次使用食品添加剂时,应记录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称、用量、使用时间等信息,并保存相关记录。

  幼儿园应定期对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和评估,确保使用行为的合规性。

  管理部门应定期对食品添加剂的采购、储存和使用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

  六、培训和宣传

  幼儿园应定期开展食品安全和食品添加剂使用知识的培训活动,提高教职工的食品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通过宣传栏、家长会等形式,向家长和幼儿普及食品添加剂的相关知识,增强食品安全意识。

  七、附则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幼儿园食品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幼儿园内部规定进行处理。

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 篇10

  为保证食品安全,学校食堂一般不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堂加工烹饪食品必须使用添加剂时,严格执行如下使用管理制度:

  一.学校食堂购买必须的食品添加剂必须经学校食品安全卫生领导小组研究同意方可购买、使用。

  二.采购食品添加剂只能向具备国家食品安全法规定资质,且证件齐全的经营者购买,并索取产品检验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并执行严格的验收、登记制度,及时建立台帐。没有卫生许可证编号、厂名、厂址、使用范围、使用数量等说明内容的添加剂不能购买。

  三.严格加强食品添加剂的'保管。食品添加剂应由专人保管,做好入库与出库记录。食堂不得贮存亚硝酸盐。

  四.使用添加剂必须保持和改进食品营养质量,不得破坏和降低食品的营养价值及卫生安全要求。

  五.严格食品添加剂使用登记制度。加工烹调食品必须使用添加剂时,必须经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按需领取、使用,并做好使用登记。

  六.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必须由两名以上人员在场的情况下使用。

  七.使用添加剂必须严格按《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和产品说明书规定的使用量和使用范围,不得擅自加大使用量和使用范围。

  八.禁止使用和保存过期的食品添加剂,过期的食品添加剂,按特殊垃圾处理。

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 篇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餐饮行业中食品添加剂的使用与管理,保障食品安全,维护消费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单位(包括但不限于餐馆、快餐店、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等),旨在明确食品添加剂的采购、存储、使用、标识及监督管理等环节的具体要求。

  第二章 食品添加剂的采购

  第三条 食品添加剂的采购应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生产企业或经销商,确保所购食品添加剂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规定。

  第四条 采购时,应索取并查验供应商的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检验报告等,建立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三章 食品添加剂的存储

  第五条 食品添加剂应专区(柜)存放,并有明显的标识,标明“食品添加剂”字样,不得与非食用产品或有毒有害物品混放。

  第六条 存储条件应符合食品添加剂的保存要求,避免受潮、受污染,定期检查库存情况,及时处理过期、变质或不符合要求的食品添加剂。

  第四章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

  第七条 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得超范围、超限量使用,不得掩盖食品腐败变质或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

  第八条 餐饮单位应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台账,详细记录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称、使用量、使用目的、使用时间等信息,确保可追溯。

  第九条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由专人负责,使用前应对其进行感官检查,确认无异常后方可使用。严禁使用未经许可或来源不明的食品添加剂。

  第五章 食品添加剂的标识与告知

  第十条 餐饮单位应在菜单或食品标签上明确标注含有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名称及所含主要食品添加剂,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第十一条 对于可能引起消费者过敏的食品添加剂,餐饮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标识,并在消费者点餐时主动告知,避免发生过敏反应。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餐饮单位应定期自查食品添加剂的采购、存储、使用及标识情况,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十三条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餐饮单位食品添加剂使用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并公开曝光,形成有效震慑。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部门所有。随着法律法规的更新和监管要求的变化,本单位将适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

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 篇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钢厂生产过程中使用的任何间接涉及食品安全的添加剂(如冷却润滑剂、防锈剂等在特定情境下可能与食品间接接触的化学物质)的安全性,保障最终产品不污染食品链,维护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钢厂内所有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添加剂的采购、储存、使用、废弃处理及监督管理等全过程。

  第三条 钢厂应建立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部门或指定专人负责食品添加剂的管理工作,确保各项管理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第二章 采购管理

  第四条 钢厂在采购食品添加剂时,应选择具有合法资质、信誉良好的供应商,并要求供应商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安全性能报告及必要的第三方检测报告。

  第五条 采购的添加剂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严禁采购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添加剂。

  第六条 采购合同应明确添加剂的品名、规格、数量、质量要求、检验标准、包装方式、交货期限及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三章 储存管理

  第七条 食品添加剂应存放在专用仓库或指定区域,与食品原料、成品等严格分开,避免交叉污染。

  第八条 仓库应保持干燥、通风、避光,温度、湿度应符合添加剂的储存要求。仓库内应设置防鼠、防虫、防尘设施。

  第九条 添加剂应分类存放,标识清晰,注明品名、生产日期、有效期等信息,实行先进先出原则。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条 钢厂应制定添加剂使用操作规程,明确使用范围、使用量、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等,确保使用过程安全可控。

  第十一条 添加剂的使用应由经过培训合格的人员操作,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避免超量使用或误用。

  第十二条 使用过程中应定期检查添加剂的质量状况,发现异常应及时处理并记录。

  第五章 废弃处理

  第十三条 废弃的添加剂及其包装物应按照环保要求进行分类收集、储存和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四条 废弃处理过程应有记录,包括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处理时间、处理方式及处理结果等信息。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钢厂应建立食品添加剂管理档案,记录添加剂的采购、储存、使用、废弃处理等情况,并定期进行自查自纠。

  第十六条 食品安全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添加剂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钢厂应接受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确保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钢厂食品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随着国家法律法规的更新和钢厂实际情况的变化,本制度将适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 篇13

  1、目的

  规范食品添加剂使用和管理,防止超范围或超限量使用,确保食品安全。

  2、范围

  生产过程中使用到的食品添加剂(含食品加工助剂)。

  3、使用原则

  (一)食品添加剂使用时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不应对人体产生任何健康危害。

  2、不应掩盖食品腐败变质。

  3、不应掩盖食品本身或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或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

  4、不应降低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

  5、在达到预期目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使用量。

  (二)在下列情况下可使用食品添加剂:

  1、保持或提高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

  2、作为某些特殊膳食用食品的必要配料或成分。

  3、提高食品的质量和稳定性,改进其感官特性。

  4、便于食品的`生产、加工、包装、运输或者贮藏。

  (三)食品添加剂标准

  按照GB—2760标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要求。

  (四)带入原则(不直接添加,通过配料带入)

  在下列情况下食品添加剂可以通过食品配料带入食品中:

  1、根据GB 2760标准,食品配料中允许使用该食品添加剂。

  2、食品配料中该添加剂的用量不应超过允许的最大使用量。

  3、应在正常生产工艺条件下使用这些配料,并且食品中该添加剂的含量不应超过由配料带入的水平。

  4、由配料带入食品中的该添加剂的含量应明显低于直接将其添加到该食品中通常所需要的水平。

  4、使用管理流程

  (一)采购规范:

  1、食品添加剂厂家应具备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

  2、采购的食品添加剂应具有产品合格证明。

  3、食品添加剂标识内容应符合要求,内容完整,包含名称,型号、规格,用途、使用范围,使用方法。使用量限制、有效期等内容。

  (二)使用前准备:

  1、确认所用的食品添加剂均应为GB 2760标准以及相关增补公告中允许使用食品添加剂。

  2、确认食品添加剂的用量不超过GB2760允许的最大使用量

  (三)实施“五专”管理

  1、专人管理。中经过被授权的,培训合格的人员进行领取,配置、使用。

  2、专柜存放。将食品添加剂放在指定区域的专柜保存(存放高风,险添加剂的专柜应上锁),不得与其他原料或物资混放,存放处应加贴标识。对干需要从大包装分装使用的,应在分装的产品上加贴标识,防止误用。

  3、专本登记。设“食品添加剂使用登记本”专门登记使用情况。

  4、专用计量器具。配置专门的并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每次领用食品添加剂应准确称量,并记录于《食品添加剂使用登记台账》。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工具应专管专用,保持卫生状况,不得污染。

  5、专人添加。安排专人进行配料、投料,按作业指导书操作。

  食品添加剂应按生产需要量领用,当天未使用的应退回保存,不得擅自放于专柜以外,并做好退回登记。

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 篇14

  为保证食品安全,学校食堂一般不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堂加工烹饪食品必须使用添加剂时,严格执行如下使用管理制度:

  一、学校食堂购买必须的食品添加剂必须经学校食品安全卫生领导小组研究同意方可购买、使用。

  二、采购食品添加剂只能向具备国家食品安全法规定资质,且证件齐全的经营者购买,并索取产品检验合格证,化验单和使用说明书。并执行严格的验收,登记制度,及时建立台帐。没有卫生许可证编号、厂名、厂址、使用范围、使用数量等说明内容的添加剂不能购买。

  三、严格加强食品添加剂的保管。食品添加剂应由专人保管,做好入库与出库记录。食堂不得贮存亚硝酸盐。

  四、使用添加剂必须保持和改进食品营养质量,不得破坏和降低食品的营养价值及卫生安全要求。

  五、严格食品添加剂使用登记制度。加工烹调食品必须使用添加剂时,必须经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按需领取、使用,并做好使用登记。

  六、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必须由两名以上炊事员在场的情况下使用。

  七、使用添加剂必须严格按《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和产品说明书规定的使用量和使用范围,不得擅自加大使用量和使用范围。

  八、禁止使用和保存过期的食品添加剂,过期的食品添加剂,交有关部门按特殊垃圾处理。

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 篇15

  1、购买的食品添加剂必须是符合国家使用安全标准要求的。

  2、制售的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必须按照国家<食品添加剂使用计量标准>进行使用,不得超过国家其规定使用限量范围。

  3、人工合成色素觅菜红及胭脂红的使用,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限制计量使用。不得超过0.05克/公斤,柠檬黄及酸性靛蓝的用量不得超过0.1克/公斤。

  4、用于饮料、各式糕点食用香精的使用量不得超过限量0.2%。

  5、亚峭酸盐的使用,最大用量为每千克不得超过0.15克。(中毒量为0.3-0.5克,致死量为3克)

  6、国家允许使用的防腐剂、杭氧化剂、着色剂、酸味剂、凝固剂、疏松剂、品质改良剂等的使用,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使用限量使用,不得超过国家计量标准。

  7、因制品工艺制作要求的.需要,应尽可能地从植物中提取所需色素。

  8、禁采购添加剂含量超过国家规定限量标准的食品、原料。

  9、严禁使用超过有效保质期限的食品添加剂或受潮、霉变及其他感观异常发生色变的。

  10.严禁使用医疗、工业、化工等非食用食品添加剂,用于食品的生产加工制作。

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 篇16

  一、目的与原则

  为确保食堂食品安全,保障师生及员工的身体健康,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标准,特制定本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单位食堂内所有食品添加剂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防腐剂、着色剂、甜味剂、增稠剂、乳化剂等各类食品添加剂。

  三、管理职责

  1. 食品安全管理员:负责监督食品添加剂的采购、验收、存储、使用及记录工作,确保各项操作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2. 采购人员:负责从合法渠道采购符合国家标准的食品添加剂,索取并保存供应商资质证明及产品检验合格报告。

  3. 仓库管理员:负责食品添加剂的入库验收、分类存放及日常检查,确保库存食品添加剂处于良好状态。

  4. 厨师及操作人员: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量和方法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超范围、超限量使用。

  四、采购与验收

  1. 食品添加剂必须从具有合法资质的供应商处采购,并查验其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等资质证明。

  2. 采购时,应索取食品添加剂的.产品合格证明及检验报告,确保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及卫生要求。

  3. 食品添加剂入库前,需经食品安全管理员验收,核对产品名称、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无误后,方可入库。

  五、存储管理

  1. 食品添加剂应存放在专用仓库或区域内,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放。

  2. 仓库应保持干燥、通风、避光,温度、湿度应符合食品添加剂的存储要求。

  3. 食品添加剂应分类存放,标识清晰,标明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及使用方法等信息。

  4. 定期对库存食品添加剂进行检查,发现过期、变质或包装破损等情况,应及时处理并记录。

  六、使用管理

  1. 使用食品添加剂前,应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了解使用范围、用量及注意事项。

  2. 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范围和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或增加用量。

  3. 使用过程中,应准确称量,避免过量使用或误用。

  4. 使用后,应及时记录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情况,包括使用时间、品种、用量及操作人员等信息。

  七、监督与检查

  1. 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定期对食品添加剂的采购、存储、使用及记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接受上级部门及社会各界对食堂食品添加剂管理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相关工作。

  八、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食堂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随着国家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标准的更新,本制度将适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 篇17

  为保证食品安全,幼儿园食堂一般不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堂加工烹饪食品必须使用添加剂时,严格执行如下使用管理制度:

  一.学校食堂购买必须的食品添加剂必须经幼儿园食品安全卫生领导小组研究同意方可购买、使用。

  二.采购食品添加剂只能向具备国家食品安全法规定资质,且证件齐全的经营者购买,并索取产品检验合格证,化验单和使用说明书。并执行严格的验收、登记制度,及时建立台帐。没有卫生许可证编号、厂名、厂址、使用范围、使用数量等说明内容的添加剂不能购买。

  三.严格加强食品添加剂的保管。食品添加剂应由专人保管,做好入库与出库记录。食堂不得贮存亚硝酸盐。

  四.使用添加剂必须保持和改进食品营养质量,不得破坏和降低食品的营养价值及卫生安全要求。

  五.严格食品添加剂使用登记制度。加工烹调食品必须使用添加剂时,必须经幼儿园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按需领取、使用,并做好使用登记。

  六.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必须由两名以上炊事员在场的情况下使用。

  七.使用添加剂必须严格按《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和产品说明书规定的.使用量和使用范围,不得擅自加大使用量和使用范围。

  八.禁止使用和保存过期的食品添加剂,过期的食品添加剂,交有关部门按特殊垃圾处理。

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 篇1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食品添加剂的管理,确保师生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内食堂、小卖部等食品经营场所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管理。

  第二章 食品添加剂采购

  第三条 学校应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采购食品添加剂。

  第四条 采购食品添加剂应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生产经营企业,并查验其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件。

  第五条 建立食品添加剂采购台账,详细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第三章 食品添加剂储存

  第六条 食品添加剂应专区(专柜)存放,并有明显标识。

  第七条 储存场所应保持清洁、干燥、通风,防止食品添加剂受到污染和变质。

  第八条 严格按照食品添加剂的储存要求进行储存,确保其在保质期内使用。

  第四章 食品添加剂使用

  第九条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必须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十条 使用食品添加剂应严格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量,不得超范围、超剂量使用。

  第十一条 食品添加剂应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人登记,并建立使用台账,详细记录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品种、用量、使用对象、使用时间等信息。

  第十二条 食堂、小卖部等食品经营场所应在显著位置公示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情况,接受师生监督。

  第五章 食品添加剂管理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食品安全管理部门应定期对食品添加剂的采购、储存、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发现违规采购、储存、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应及时予以纠正,并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对学校食品添加剂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六章 培训与教育

  第十六条 定期对食堂、小卖部等食品经营场所的工作人员进行食品添加剂相关知识的'培训,提高其对食品添加剂的认识和使用规范。

  第十七条 通过多种形式对师生进行食品添加剂知识的教育,增强师生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学校食品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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