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群走网>沙尘暴天气应急预案
沙尘暴天气应急预案
更新时间:2024-07-08 10:10:54
  • 相关推荐
[通用]沙尘暴天气应急预案

  在平凡的学习、工作、生活中,保不齐会出现一些突发事件,为了尽可能减小事故造成的不良影响,常常要根据具体情况预先编制应急预案。那么应急预案应该怎么编制才合适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沙尘暴天气应急预案,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沙尘暴天气应急预案 篇1

  1、总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试行办法》和《xx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xx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xx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以及本市沙尘天气和沙尘暴天气(以下简称“沙尘暴天气”)应对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1目的与意义

  沙尘暴天气是指强风将地面尘沙吹起,使空气变得很混浊,水平能见度小于1000米的天气现象。北方沙尘暴天气春季多发,重点预警期为每年的3月1日至5月31日。影响本市的沙尘暴一般为过境沙尘暴。受极端天气影响,近年来本市春季沙尘暴天气偶有发生。

  制定本预案,对于建立健全沙尘暴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工作机制,及时、有效防范和应对沙尘暴天气可能导致的各类灾害,最大限度减轻沙尘暴天气造成的影响和损失具有重要意义。

  1.2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沙尘暴天气的监测预警,以及沙尘暴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1.3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工作导向,切实强化首都意识,始终把广大人民群众健康安全摆在首要位置,有效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获得感、幸福感。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在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坚持“预防为主、科学防控、部门联动、快速反应”的方针,形成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广泛动员、全社会参与的沙尘暴灾害防控和救援体系。市各相关部门、各区和天安门地区管委会、市重点站区管委会、xx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各重点地区管委会”)等健全完善应急机制,加强协同联动,形成应对沙尘暴天气工作合力。

  坚持联防联控,区域协同。健全完善首都地区沙尘暴天气应急协调联动机制,强化与国家有关部门、民航、铁路、中央在京单位以及周边省(区、市)的联防联控,加强信息沟通、政策协调和资源共享。推动应急合作,联合制定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

  坚持科学防控,快速反应。立足首都科技创新优势,加强沙尘暴天气成因、传输路径和动态监测的科学研究。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应急培训,提高沙尘暴天气应对的科学化、专业化水平,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1.4应急预案体系

  本市沙尘暴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分为市、区、街道(乡镇)三级管理。市级预案包括作为市级专项应急预案的本预案,以及市相关部门依据本预案和各自职责制定的配套预案;各区、各重点地区管委会参照市级预案制定本辖区沙尘暴天气应急预案;各街道(乡镇)依据相关规定,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制定沙尘暴天气应急预案或方案。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领导机构

  2.1.1市沙尘暴天气应急工作协调小组

  成立xx市沙尘暴天气应急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市沙尘暴应急协调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副组长由市园林绿化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相关委办局、中国铁路xx局集团有限公司、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各区政府和各重点地区管委会分管领导组成(成员单位名单附后)。

  市沙尘暴应急协调小组的主要职责为:

  (1)贯彻落实沙尘暴天气与灾害应对相关法律法规;

  (2)研究制定本市应对沙尘暴天气与灾害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

  (3)指挥协调本市沙尘暴天气与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4)督促检查市相关部门、各区政府、各重点地区管委会对沙尘暴天气与灾害的预防和处置工作落实情况;

  (5)承担市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2.1.2市沙尘暴天气临时应急指挥部

  当沙尘暴天气或灾害达到下列条件之一时,由市沙尘暴应急协调小组向市政府提出建议,经市政府分管园林绿化的副市长批准,在市沙尘暴应急协调小组框架基础上,成立市沙尘暴天气临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沙尘暴临时应急指挥部”):

  (1)发布沙尘暴天气橙色及以上预警;

  (2)沙尘暴灾害及其造成的损失达到较大级别;

  (3)市沙尘暴应急协调小组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况。

  市沙尘暴临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园林绿化局局长担任。市沙尘暴临时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为:

  (1)指挥、协调沙尘暴天气橙色及以上预警响应;

  (2)指挥协调沙尘暴灾害Ⅲ级及以上应急响应;

  (3)组织指导本市相关部门和相关区制定沙尘暴天气应急应急预案或方案;

  (4)负责协调国家有关部门、驻京部队、周边省区市等方面参与应对工作。

  2.2工作机构

  市沙尘暴天气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沙尘暴天气应急办”)设在市园林绿化局,作为市沙尘暴应急协调小组(市沙尘暴临时应急指挥部)的办事机构。市沙尘暴天气应急办主任由市园林绿化局局长担任。其主要职责为:

  (1)组织落实市沙尘暴应急协调小组(市沙尘暴临时应急指挥部)的决定;

  (2)协调和调动成员单位开展沙尘暴天气预警响应及灾害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3)建立应急联动机制,负责信息汇总、分析和处理,确保信息畅通;

  (4)组织制定与市沙尘暴应急协调小组(市沙尘暴临时应急指挥部)职能相关的应急预案,指导完善本市沙尘暴应急预案体系;

  (5)组织开展沙尘暴天气应急演练和培训等工作;

  (6)负责专家顾问组、赴现场工作组的联系与组织工作;

  (7)负责组织开展沙尘暴灾害状况的调查、分析和评估;

  (8)负责按照规定做好与国家林草局等方面的信息报送工作;

  (9)负责编制沙尘暴天气应急物资和资金的储备与使用计划。

  3、沙尘暴天气预警响应

  3.1预警分级

  将沙尘(暴)预警信号分为四级,分别以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1)沙尘蓝色预警:12小时可能出现扬沙或浮尘天气,或者已经出现扬沙或浮尘天气并可能持续;

  (2)沙尘暴黄色预警:12小时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1000米的沙尘暴天气,或者已经出现沙尘暴天气并可能持续;

  (3)沙尘暴橙色预警:6小时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的强沙尘暴天气,或者已经出现强沙尘暴天气并可能持续;

  (4)沙尘暴红色预警:6小时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50米的特强沙尘暴天气,或者已经出现特强沙尘暴天气并可能持续。

  3.2监测预报信息共享

  3.2.1共享机制。在加强与国家有关部门及周边省(区、市)沙尘暴天气监测预报合作和信息共享的基础上,建立完善沙尘暴天气监测预报制度和信息共享工作机制,实现沙尘暴天气的动态监测,为预警和指挥决策提供支撑。

  3.2.2监测预报。气象部门完善区域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系统,加强沙尘暴天气的'跟踪监测,提高短时临近预报精确度,准确预报沙尘暴天气发生的强度、影响区域及时长;发生沙尘暴天气时,生态环境部门监测并及时发布城市大气环境质量状况,持续向市沙尘暴天气应急办及市相关部门提供监测信息。必要时,气象部门加密沙尘暴天气的预报频次,开展分时段的递进式预报、渐进式预警、跟进式服务。

  3.2.3新闻报道。发生沙尘暴天气时,市沙尘暴天气应急办在市委宣传部的组织、协调下,指派专人负责新闻报道工作,负责起草新闻发布稿和情况公告,及时、准确、客观报道沙尘暴天气相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3.2.4天气会商。遇有重大活动保障和其他必要情况时,市沙尘暴天气应急办组织有关成员单位进行沙尘暴天气会商,并加强与国家有关部门和周边省(区、市)的联合会商。

  3.3预警机制

  沙尘(暴)天气预警由市气象局依据有关工作程序发布、解除或提出建议:

  (1)沙尘蓝色预警由市气象局发布和解除;

  (2)沙尘暴黄色预警由市气象局发布和解除,并报市沙尘暴天气应急办备案;

  (3)沙尘暴橙色预警由市气象局向市沙尘暴天气应急办提出预警发布和解除建议,经报请市沙尘暴临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后,授权市气象局发布和解除;

  (4)沙尘暴红色预警由市气象局向市沙尘暴天气应急办提出预警发布和解除建议,经报请市应急委主要领导批准后,授权市气象局发布和解除。

  3.4预警响应

  3.4.1蓝色预警响应

  气象部门发布预警后,市沙尘暴天气应急办协调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落实预警响应措施,积极应对沙尘天气。各区、各重点地区管委会组织所属相关部门、各街道(乡镇)落实预警响应措施。

  宣传、应急管理、气象等部门通过手机短信、网络、电视台、电台等渠道广泛发布警示信息,及时播报沙尘天气预报信息与气象信息。

  教育、生态环境、卫生健康、气象等部门加强对沙尘天气应急、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

  健康防护引导措施包括:

  (1)暂停露天集会和室外体育活动;

  (2)关好门窗,加固围板、棚架、广告牌等易被风吹动的搭建物,妥善安置易受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遮盖建筑物资;

  (3)尽量减少外出,老人、儿童及患有呼吸道过敏性疾病的人群不要到室外活动;人员外出时可佩戴口罩、纱巾等防尘用品,外出归来应清洗面部和鼻腔。

  3.4.2黄色预警响应

  在蓝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以下预警响应措施:

  市沙尘暴天气应急办及时召集相关成员单位会商沙尘暴天气有关情况,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沙尘暴灾害的防范工作,值班人员24小时在岗,保持通信畅通。

  市沙尘暴天气应急办整合气象、生态环境、卫健、教育等部门的安全防护提示,组织宣传部门、市预警信息发布中心统一对外发布。

  健康防护引导措施包括:

  (1)停止露天集会和室外体育活动;

  (2)关好门窗,加固围板、棚架、广告牌等易被风吹动的搭建物,妥善安置易受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遮盖建筑物资,做好精密仪器的密封工作;

  (3)驾驶人员要密切关注路况,减速慢行;

  (4)减少外出,老人、儿童及患有呼吸道过敏性疾病的人不宜出门;必须外出时,应佩戴口罩、纱巾等防尘用品,外出归来尽快清洗面部和鼻腔。

  3.4.3橙色预警响应

  在黄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以下预警响应措施:

  市沙尘暴临时应急指挥部建议企事业单位可根据情况实行错峰上下班。

  各区政府组织安排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和广大人民群众做好防灾减灾工作,转移危险地带的人民群众和重要财产。

  民航部门和公安交管部门应根据能见度变化,采取相应措施,适时关闭机场和高速公路。

  健康防护引导措施包括:

  (1)停止露天集会、体育活动和高空、水上等户外生产作业和游乐活动;

  (2)立即关闭门窗,必要时可用胶条对门窗进行密封;加固易被风吹动的搭建物,安置和遮盖好易受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密封好精密仪器;

  (3)驾驶人员要密切关注路况,谨慎驾驶,减速慢行;

  (4)避免外出,加强对老人、儿童及患有呼吸道疾病人员的护理;户外人员应当带好口罩、纱巾等防沙尘用品;外出归来,应尽快清洗鼻、嘴、眼、耳中的沙尘及有害物质。

  3.4.4红色预警响应

  在橙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以下预警响应措施:

  市沙尘暴临时应急指挥部督导各成员单位做好沙尘暴天气应对处置工作。

  飞机暂停起降,高速公路暂时封闭,铁路采取妥善措施,确保运输安全。

  健康防护引导措施包括:

  (1)停止户外作业和露天活动;学校、幼儿园推迟上下学,必要时停课;

  (2)车辆减速慢行,能见度很差时应停车避险;

  (3)紧闭或密封门窗,不要外出;对老人、儿童和心血管病人、呼吸道病人实施特别护理;必须出行时,用纱巾、风镜和口罩保护眼、鼻、口,要注意交通和人身安全;

  (4)出行归来后,应尽快漱口刷牙,用清水洗眼,用蘸酒精的棉签洗耳,用浓度约0.9%的盐水冲洗鼻孔,将鼻、嘴、眼、耳中的各类有害物质清洗干净。

  4、沙尘暴灾害应急响应

  4.1灾害分级

  本市沙尘暴灾害按严重程度分为四级:

  (1)一般灾害:对人畜、农作物、经济林木影响不大,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下;

  (2)较大灾害:人员死亡5人以下,或经济损失500万元至1000万元,或造成机场、高速公路路网线路封闭的;

  (3)重大灾害:影响重要城镇或较大区域,造成人员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或经济损失1000万元至5000万元,或造成机场、高速公路路网线路连续封闭12小时以上;

  (4)特别重大灾害:影响重要城镇或较大区域,造成人员死亡10人以上,或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

  4.2灾害信息收集报告

  4.2.1逐级报告制度。自发布沙尘暴天气蓝色预警起,各区、各重点地区管委会指定专人负责沙尘暴灾害信息的收集和统计,及时将灾害及造成的损失等情况报告市沙尘暴天气应急办。各成员单位及时向市沙尘暴天气应急办报告本领域沙尘暴灾害相关情况。市沙尘暴天气应急办对灾害信息进行核实、汇总和整理后,向市沙尘暴应急协调小组(市沙尘暴临时应急指挥部)报告。

  4.2.2报告时限要求。各区、各重点地区管委会应在沙尘暴灾害发生2小时内完成信息汇总;初步判断为较大及以上级别灾害的,应在灾害发生2小时内将初步信息报告市沙尘暴天气应急办;初步判断为一般级别灾害的,应在沙尘暴天气预警解除后2个工作日内,将灾害损失情况报告市沙尘暴天气应急办。

  4.3灾害应急响应分级

  根据灾害等级,将沙尘暴灾害应急响应分为四级:

  4.3.1Ⅳ级响应

  初判或已经发生一般灾害时,由市沙尘暴天气应急办报请市沙尘暴应急协调小组批准后,由市沙尘暴应急协调小组负责启动,并组织发布有关工作信息。

  市沙尘暴应急协调小组及时组织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和实际情况,参照各相关部门应急预案开展减灾、救灾工作;各区、各重点地区管委会按照市沙尘暴应急协调小组统一部署要求,组织本辖区各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开展沙尘暴灾害应对处置,并及时将处置情况报市沙尘暴天气应急办。

  4.3.2Ⅲ级响应

  初判或已经发生较大灾害时,市沙尘暴应急协调小组负责提出成立市沙尘暴临时应急指挥部的建议,由市沙尘暴临时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协调全市沙尘暴灾害应对处置工作。必要时,市沙尘暴临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赶赴现场,指挥部署应对处置工作,相关市领导协助开展有关领域的灾害应对工作。

  在采取Ⅳ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市沙尘暴临时应急指挥部召开会议,研判沙尘暴灾害的发生发展情况,了解应对处置措施,对抢险救灾工作进行全面部署。

  市各相关部门、各区和各重点地区管委会进一步强化实施力度和扩大覆盖范围;应急管理部门做好应急物资调配工作;卫生健康部门组织开展沙尘暴天气健康防护咨询,做好相关病例的诊疗服务。

  根据需要,市沙尘暴天气应急办牵头组建赴现场工作组,于4小时内赶赴灾区,指导协助属地政府开展抢险救灾工作,检查督促应急措施落实情况,并收集灾情信息,分析原因。

  4.3.3Ⅱ级响应

  初判或已经发生重大灾害时,由市应急委根据市沙尘暴临时应急指挥部建议负责启动,统一指挥调度全市沙尘暴灾害应对处置工作。市沙尘暴临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赶赴灾区,指挥部署应对处置工作。必要时,市应急委主任赶赴现场。

  在采取Ⅲ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市沙尘暴天气应急办及时向国家林草局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沙尘暴天气情况及灾害信息,通报沙尘暴天气移动的下游省(区、市);牵头组建赴现场工作组,于4小时内出发赶赴灾区,开展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

  市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按照市应急委统一部署,做好相关领域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各区和各重点地区管委会及时组织安排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等基层单位,以及社会公众做好防灾减灾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宣传部门牵头做好防范引导提示信息发布和抢险救灾报道工作。

  4.3.4Ⅰ级响应

  初判或已经发生特别重大灾害时,由市委、市政府启动Ⅰ级响应,统一指挥调度全市沙尘暴灾害应对处置工作。根据需要,市主要领导赶赴灾区现场,指挥部署应对处置工作。

  在采取Ⅱ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视情协调国家林草局、周边省(区、市)和部队参与应对工作;市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市各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各区和各重点地区管委会全力做好抢险救灾工作。

  当国家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启动应急响应时,市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在其统一指挥下,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4.4灾害信息报道

  沙尘暴灾害的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应遵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在市委宣传部的统一领导下,由市沙尘暴天气应急办统筹管理。

  4.5灾害善后处置

  4.5.1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及各区政府、重点地区管委会负责善后处置工作,及时制订善后处理措施和恢复重建计划,并组织实施。必要时,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启动市突发事件应急救助指挥部或成立市善后工作领导机构。

  4.5.2由应急管理部门牵头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业技术力量,按照有关规定,对沙尘暴灾害造成的损失进行统计、核实和上报。

  4.5.3由事发地区政府组织做好受灾地区的社会管理工作,并配合应急管理等部门做好救助款物的管理、调拨、发放等工作。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对补偿物资和资金的安排、拨付和使用进行监督,必要时实施跟踪审计。

  4.5.4应急工作结束后,市、区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4.5.5沙尘暴灾害发生后,保险监管部门负责督促保险机构及时开展保险受理、赔付工作。有关部门及区人民政府将损失情况及时向保险监管部门和保险机构通报,协助做好保险理赔和纠纷处理工作;市、区相关部门、有关单位要为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

  4.6调查与评估

  4.6.1沙尘暴灾害发生后,由市沙尘暴天气应急办牵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xx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时组织开展沙尘暴灾害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工作。负责组织开展沙尘暴灾害调查工作的机构,应根据沙尘暴灾害的具体情况组建调查组,可聘请有关专家参与。

  4.6.2重大、特别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由市沙尘暴天气应急办牵头,针对事发地沙尘暴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情况、监测预警与风险防范、指挥处置与救援救助等工作,开展沙尘暴灾害应对总结评估,形成总结评估报告。一般、较大沙尘暴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根据需要,由市沙尘暴天气应急办或事发地区政府牵头组织开展沙尘暴灾害应对工作总结评估。

  5、应急保障

  5.1监测体系保障

  加强与周边省市沙尘暴天气信息共享,支持和强化沙尘暴天气监测机构和监测站点建设,利用卫星遥感、雷达等高新技术手段,提高装备水平,逐步形成布局合理、设备先进、反应灵敏的全市沙尘暴天气监测体系,保证沙尘暴天气信息来源真实可靠。

  5.2通信与信息保障

  充分利用社会基础通信设施,建立健全各级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充分利用有线、无线等通讯设备,保证信息通讯渠道通畅,保证防灾信息能够及时上通下达。加强沙尘暴灾害信息基础平台建设,实现沙尘暴灾害信息资源共享,为指挥决策和各部门防灾减灾工作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资料。

  5.3交通运输保障

  民航、铁路部门根据沙尘暴天气预警和灾害应急响应做好机场、铁路安全运行保障;交通、公安交管部门及属地政府等按照职责做好道路通行保障、道路临时封闭以及抢修和维护工作,做好应急物资运输及人员救治的交通服务保障工作。

  5.4技术装备保障

  依托首都人才和技术优势,加强与气象部门的技术合作,共同开展沙尘暴天气预防、预测、预警、应急处置技术研究,为沙尘暴灾害的防治提供必要的指导、咨询和服务。各有关部门要增加沙尘暴灾害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装备,确保在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沙尘暴灾害时能够做出迅速反应。

  6、预案管理

  6.1宣传教育

  市沙尘暴天气应急办积极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和沙尘暴天气及灾害有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人民群众对沙尘暴天气及灾害的预防、避险、避灾、自救和互救等知识与技能。

  6.2应急培训

  市沙尘暴天气应急办定期组织各成员单位、各区相关人员培训,重点培训防沙治沙、沙尘暴天气及灾害的有关专业知识和应急处置工作程序,增强相关工作人员的防范意识、责任意识,提升沙尘暴灾害应对能力。

  6.3应急演练

  市沙尘暴天气应急办、各成员单位和各区、各重点地区管委会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升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和现场处置能力,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并改进完善。

  6.4奖励与责任

  对在沙尘暴天气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文件等的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对于在沙尘暴天气应急工作中因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通报批评;对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人民财产损失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沙尘暴天气应急预案 篇2

  1.0目的

  通过建立本应急预案,确保春、秋季风沙天气来临之前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并在大风、沙尘暴来临之时启动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以保证物业设施安全和环境卫生整洁。

  2.0范围

  适用于春、秋季风沙天气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理。

  3.0职责

  3.1保洁主管负责风沙天气应急准备工作的计划和落实情况检查;

  3.2设备主管负责安排工程人员进行室外设施、装置的检查和加固;

  3.3保洁领班负责应急人员的组织和监督应急措施落实;

  3.4保洁员负责按照本预案进行应急措施的具体实施。

  4.0处理预案

  4.1应急准备

  4.1.1风沙季(每年10月至第二年5月)来临之前,管理处应准备挡风布袋(长条状,内装木屑),并保证可随时取用;

  4.1.2设备主管应安排人员检查楼宇公共区域外门窗的`完好状况,对关闭不严或破损门窗进行维修;检查室外灯箱、标识牌及其它设施并进行必要的加固;

  4.1.3保洁主管注意每日收集北京市气象台36小时天气预报,一旦接收到4级以上大风预报,应于第一时间通报管理处经理,以便做好防风沙各项准备工作;

  4.1.4管理处可将大风预报提前张贴于公告栏,提醒业户注意关闭门窗,防止风沙侵袭造成损失。

  4.2大风、沙尘暴来临应急措施

  4.2.1大风、沙尘暴来临之前,区域保洁员和巡楼安保员提前检查楼层公共通道的门窗并及时关闭,防止大风刮进楼内,使楼层积尘或打碎玻璃;

  4.2.2各出入口玻璃门、卷帘门下铺放挡风布袋;

  4.2.3外围摆放的交通指示牌示及其它可移动标牌统一收放到避风处,或放倒于适当位置,避免损坏或大风吹倒砸伤行人、车辆;

  4.2.4外围设施如大堂外门禁设施、停车场计费机等进行适当遮盖以防沙尘侵入;

  4.2.5室外摆放绿植尽可能移入室内;

  4.2.6提示业户检查、关闭外门和外窗,搬走外窗附近置放于高处的物品等。

  4.2.7大风来临之际,大堂玻璃门向内开启,避免风大刮碎玻璃;

  4.2.8随时检查外围灯箱、标识牌及高大绿植,必要时进行临时加固;

  4.2.9大堂及室内公共区域随时保洁,清除积尘;

  4.2.10在楼宇周边作业注意高空坠物。

  4.3大风、沙尘暴后清理措施

  4.3.1全面清除室内外积尘;

  4.3.2外围保洁员注意清扫窝风地段落叶、杂物等;

  4.3.3已转移或放倒的标牌等重新竖立或恢复原位;

  4.3.4撤除室外设施遮盖物;

  4.3.5室外摆放绿植恢复原位;

  4.3.6固定标识、标牌及其他室外设施要进行擦洗除尘。

沙尘暴天气应急预案 篇3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了建立健全全区突发沙尘暴灾害的监测、预报、预防和灾后救援的组织管理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有效地防范和应对我区突发重大沙尘暴灾害,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特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家林业局<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xx省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酒泉市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编制。

  (三)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积极预防原则。以保障我区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生产安全和身体健康为出发点,大力开展宣传教育,积极做好监测、预报和预防工作。

  2.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在区政府的领导下,由区林草局会同区政府相关部门制定和实施本预案,开展全区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和分级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层层落实应急处置责任制。

  3.坚持加强协调,整合资源原则。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形成合力。充分利用各部门现有资源,实现资源和信息共享。

  4.坚持平战结合,快速反应原则。经常性地做好应对重大突发沙尘暴灾害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灾害一旦发生能迅速、及时、有效地应对和处置。

  (四)沙尘暴灾害级别

  按照突发沙尘暴灾害的严重性和危害程度,将突发沙尘暴灾害分为4级。

  1.特大沙尘暴灾害(I级):影响重大城市或较大区域,造成人员死亡10人以上,或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

  2.重大沙尘暴灾害(Ⅱ级):影响重大城市或较大区域,造成人员死亡5至10人,或经济损失1000万元至5000万元,或造成机场、国家高速公路路网线路连续封闭12小时以上。

  3.较大沙尘暴灾害(Ⅲ级):造成人员死亡5人以下,或经济损失500至1000万元,或造成机场、国家高速公路路网线路封闭的。

  4.一般沙尘暴灾害(IV级):对人畜、农作物、经济林木影响不大,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下。

  (五)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xx区境内发生重大沙尘暴灾害、需要区林草局协助指导救灾的应急响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即启动本预案:

  1.发生特大沙尘暴灾害(I级)时。

  2.发生重大沙尘暴灾害(Ⅱ级),且根据区政府或市林草局指示,需要区林草局协助指导救灾时。

  3.发生重大沙尘暴灾害(Ⅱ级),且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请求,需要区林草局协助指导救灾时。

  二、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一)应急组织机构和职责

  成立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总指挥,区林草局、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任副总指挥,区发改局、工信局、民政局、财政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交通局、卫健局、生态环境分局、自然资源分局、乡村振兴局、公安分局等部门及各乡镇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关于沙尘暴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建立和完善全区重大沙尘暴灾害的应急机制;组织制定和完善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负责沙尘暴灾害应急重大问题的研究、决策、指挥和协调。

  (二)办事机构和职责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林草局,由区林草局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落实区应急指挥部有关应急工作的指示和要求;负责组织应急人员的培训和应急演练工作;负责应急信息收集、处理、通报以及对外联系、协调工作;负责组织对重大沙尘暴灾害状况的调查、分析和评估;研制应急管理信息系统;承担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任务。

  (三)成员单位职责

  区林草局:负责组织实施本预案,负责制定重大沙尘暴救灾措施,及时发布沙尘暴预测预报信息,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林业生产恢复。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重大沙尘暴灾害的应急救援工作;根据需要下达动用区级救灾物资指令;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督促灾区各项救灾措施的落实。

  区发改局:负责xx区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区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区工信局:负责灾后灾区的通信网络恢复工作,保障救灾通信信息的畅通。

  区民政局:负责组织抗灾救灾,参与灾情调查,组织、管理和发放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社会各界为受灾地区募捐,承担全区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重大沙尘暴灾害区级应急处置资金的筹集、拨付和监督管理工作。

  区水务局:负责重大沙尘暴灾害区域的水土流失及水资源监测和评估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农牧业生产灾前预防和灾后自救工作,帮助灾区恢复农牧业生产;解决受灾贫困户恢复生产、生活所需资金以及灾后重建工作。

  区交通局:负责做好交通运输防灾减灾对策预案,协调落实救灾交通车辆,保障防灾救灾道路通畅。

  区卫健局:负责协调落实救灾医疗物品,协助解决医疗资源,开展灾后疫病防控,防止灾区疫情、疾病传播蔓延。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监测沙尘暴发生时的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并向区政府相关部门提供监测信息。

  区自然资源分局:负责组织灾后土地资源状况的调查与评价,基本农田保护以及灾后土地整理、复垦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区乡村振兴局:负责解决受灾贫困户恢复生产、生活所需资金以及灾后重建工作。

  区公安分局:负责沙尘暴灾害区域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等工作,保障应急处置工作顺利进行。

  各乡镇:负责本乡镇内各项工作任务安排部署及具体落实。

  (四)地方领导机构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成立沙尘暴灾害应急组织机构,制定辖区内突发沙尘暴灾害的应急预案,负责组织落实本辖区内的灾前预防、灾后救助和生产恢复工作,并及时向上一级应急指挥部报告沙尘暴发生时间、持续时间、影响范围、造成危害以及灾后救助和生产恢复等情况。

  (五)专家顾问组

  区林草局设立重大沙尘暴和防治荒漠化专家顾问组,负责对全区荒漠化防治工作的咨询、技术指导和决策论证,指导突发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的编制和修订完善;对沙尘暴灾害进行预测分析,为防灾减灾作好服务;参与对突发沙尘暴事件的调查结果进行分析和评价;实地调研沙尘暴灾害形成的原因,提出沙尘暴灾害预防和治理的对策及建议。

  三、运行机制

  (一)预测与预警

  1.预警预报

  每年年初,根据市气象局和市林草局联合邀请的专家对当年春季沙尘暴灾害状况的预测和分析,指导重点区域建立的沙尘暴固定监测站定期对区域内的沙尘暴状况进行监测和分析,并提出沙尘暴发生趋势状况,为区政府领导决策和防灾减灾服务。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预防的原则,由区应急管理局加强对沙尘暴灾害的预警和预报,及时掌握沙尘暴发生源地、强度、路径和影响范围,并做好中短期沙尘暴灾害的预警、预报,及时向区政府相关部门及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供沙尘暴情况及其相关资料,为应急决策服务。

  2.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区林草局定期配合省、市林草局开展全区荒漠化和沙化土地监测工作,掌握沙化土地消长动态变化和植被状况等相关信息,建立并完善全区沙化土地信息管理系统,特别是沙尘源区的沙化土地信息管理系统,为沙尘暴预测、分析、预警提供基础数据。收集并建立全区沙区社会经济状况数据库,为沙尘暴灾害评估提供服务。加强沙尘暴灾害预报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建立现代化的决策指挥网络体系,实现沙尘暴灾害、决策和指挥信息的快速传递和反馈。

  (二)应急处置

  1.信息报告

  沙尘暴灾害信息报告制度。区、乡两级突发沙尘暴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指定专人负责沙尘暴灾害信息的收集和上报。

  突发沙尘暴灾害信息实行逐级报告制度。各乡镇有关部门在沙尘暴灾害发生后,要及时将涉及本部门的沙尘暴灾害及其造成的.损失情况报告本级突发沙尘暴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汇总后向本级政府和上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信息报告时限要求。各乡镇突发沙尘暴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在各地沙尘暴发生0.5小时内将沙尘暴强度、影响范围报告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属于重、特大沙尘暴灾害的,应在沙尘暴结束后6小时内,将沙尘暴灾害状况初步信息上报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沙尘暴结束后0.5个工作日内将沙尘暴灾害造成的损失报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特大沙尘暴灾害初步信息报告,经汇总和处理后,及时报告区政府、区应急指挥部和市林草局。

  2.应急响应

  针对突发沙尘暴灾害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别启动不同级别的预案。当气象部门作出重大、特大沙尘暴预警后,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作出响应,抓紧做好防灾工作,以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及财产的安全;当发生特大或重大沙尘暴灾害(Ⅰ级或Ⅱ级)后,立即启动区、乡(镇)两级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区林草局向区政府、区应急指挥部和市林草局分别报告沙尘暴灾害有关情况;当发生较大或一般沙尘暴灾害(Ⅲ或IV级)后,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决定启动乡(镇)一级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必要时启动区级应急预案。

  3.指挥与协调

  区应急指挥部接到特大沙尘暴灾害信息后,经报区政府和市重大沙尘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批准,启动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并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1)会同区政府相关部门详细了解特大沙尘暴灾害发生地点、范围、强度、灾害损失状况等情况,并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2)区应急指挥部召开全体成员会议,对应急预案启动进行部署,并立即组成现场工作组。

  (3)现场工作组应在2小时内赶赴灾区,协助当地政府指导抢险救灾工作,检查督促突发灾害应急措施的落实,慰问受灾群众,并对当地沙尘暴灾害情况进行调研,掌握灾情,分析原因。在到达现场后24小时内以书面材料将灾情报区政府、市应急指挥部。

  (4)现场处置应按照统一领导、处置果断,依法办事、积极稳妥,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要求进行。

  发生重、特大沙尘暴灾害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应立即组成救灾指挥部,认真组织做好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轻损失,做好舆论导向,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并立即将沙尘暴情况及其灾害信息上报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同时向沙尘暴移动的下游地区进行通报。

  (三)灾情调查分析与评估

  在特大沙尘暴灾害结束后,区应急指挥部要组织专家和相关部门具体负责人,对沙尘暴灾害及其所造成的损失进行全面调查,对灾害损失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灾后重建对策措施,并上报区政府和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四)灾情信息发布

  特大沙尘暴灾害结束后,由区应急指挥部向社会发布有关情况。

  四、应急保障

  (一)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乡镇应充分利用社会基础通信设施,建立健全乡镇应急信息通信保障体系,要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和卫星通讯器材,保证和维护信息通讯渠道的通畅,保证防灾信息能够及时上通下达。同时要建立和落实备用通讯系统。区林草局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沙尘暴灾害信息基础平台建设,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为领导决策和防灾减灾提供及时、正确的信息资料。

  (二)沙化基础信息保障

  区林草局配合省、市林草局认真做好全区荒漠化和沙化土地监测工作,进一步完善全区沙化土地信息管理系统,并掌握主要沙区的社会经济状况,为沙尘暴中短期预测提供基础数据,为防灾减灾提供服务。

  (三)荒漠化监测体系保障

  区林草局要建立和完善荒漠化监测体系,加强区级监测机构和站点建设,提高装备水平,逐步形成布局合理、设备先进、反应灵敏的全区荒漠化监测体系,保证沙尘暴灾害信息的真实可靠和迅捷传递。

  (四)资金保障

  由区财政部门负责处置突发沙尘暴灾害所需经费的筹集、拨付和监督管理工作。

  (五)技术储备与保障

  各乡镇要增加配备沙尘暴灾害的预防、预警、应急和处置装备,保证在发生重、特大灾害时能够作出迅速反应。充分利用已经建立的沙尘暴监测与灾情评估系统,加强与气象部门的技术合作,共同开展沙尘暴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研究,为推进沙尘暴灾害防治工作作好服务。

  (六)宣传培训保障

  充分利用现有的宣传媒体,积极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和沙尘暴灾害有关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沙尘暴灾害的预防、避险、避灾、自救和互救的常识。定期组织各级沙尘暴灾害应急管理人员、沙尘暴灾害监测和信息管理人员等进行培训,使之掌握防沙治沙、沙尘暴灾害方面的有关知识,促进有效沟通,提高防控沙尘暴灾害的效率和效果。

  五、附则

  (一)名词术语

  沙尘暴:是指强风将地面大量尘沙吹起,使空气变得混浊,水平能见度小于1公里的天气现象。

  (二)预案管理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将根据预案实施情况,邀请有关专家和乡(镇)相关人员对预案实施效果、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评价,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并经专家论证、区政府批准后,报市林草局备案。

  (三)奖惩与责任

  对突发沙尘暴灾害应急处置中做出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因工作不力而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人民财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解释与实施

  本预案由区林草局制定并负责解释。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沙尘暴天气应急预案 篇4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保证大风与沙尘暴灾害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全面提高应对气象灾害的综合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或者避免大风与沙尘暴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保障公共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构建和谐xx提供气象保障。

  (二)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原则。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大风与沙尘暴灾害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大风与沙尘暴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部门分工负责,协调一致的原则。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实行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形成应急合力,共同做好大风与沙尘暴应急工作。

  3.坚持科技先导的原则。依靠科技进步,全面提高大风与沙尘暴应急工作的现代化水平,做到及时发现、及时预警、及时响应、及时处置。

  (三)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xx市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四)适用范围

  1.本预案适用于xx市全市范围内发生大风与沙尘暴,包括其衍生灾害(如火灾)的影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的应急工作。

  2.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xx市的大风与沙尘暴监测、预报预警、救灾等应急工作。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应急指挥机构组成

  1.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由市局领导及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

  总指挥:

  副总指挥:

  2.市应急管理办公室

  负责日常工作。

  3.成员单位

  市气象局、市农委、市防火指挥部、市教育局、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林业局、市卫生局、市广播电视局、市环保局、市民政局等。

  (二)部门主要职责

  1.市气象灾害指挥部:负责对大风与沙尘暴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和救灾等应急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组织有关部门研究会商大风与沙尘暴灾害发生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制定大风与沙尘暴灾害防御方案。

  2.应急办公室职责:负责传达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工作指令。

  组织气象局有关人员做好大风与沙尘暴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警报的发布,并及时有效地提供气象服务信息;为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启动和终止大风与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组织气象防灾减灾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及时向成员单位通报情况;负责督促大风与沙尘暴灾害信息的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三)应急指挥场所

  1.基本指挥场所

  基本指挥所设在市气象局。在xx市气象台建立指挥系统,通过气象通信网络指挥全市大风与沙尘暴灾害应急工作。

  2.机动指挥场所

  机动指挥所设在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车上。在灾害发生地,通过车载指挥系统进行现场大风与沙尘暴灾害应急工作的指挥。

  三、预警和预防机制

  (一)大风与沙尘暴灾害预警信息来源

  1.市气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大风与沙尘暴灾害监测、信息收集、预报预警和评估等工作,各旗区气象局站具体承担大风与沙尘暴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和预警信息传递。

  2.大风与沙尘暴灾害发生后,知情单位或个人应及时通过多种途径向当地气象部门报告有关大风与沙尘暴灾害信息。

  (二)预警预防行动

  1.发生地旗区气象局根据大风与沙尘暴灾害监测、预报、警报信息,对可能发生大风与沙尘暴灾害的情况,立即进行监测和预警等方面的工作部署。

  2.市气象台对大风与沙尘暴灾害信息进行分析评估,当达到我市大风与沙尘暴预警启动级别的,将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并及时向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市局应急办、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

  3.有关部门及社会公众应按照大风与沙尘暴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和应急预案的.要求,积极采取措施防御和避免大风与沙尘暴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

  4.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应根据需要进行检查、督促、指导,确保预案的顺利实施。

  (三)预警支持系统

  1.市人民政府和下辖各旗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大风与沙尘暴灾害预警支持系统建设,保证大风与沙尘暴灾害应急工作顺利进行。

  (1)建立和完善以大风与沙尘暴灾害性天气监测、气象信息传输、气象预报分析处理和大风与沙尘暴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为主体的气象灾害预警系统,提高大风与沙尘暴灾害预警能力。

  (2)建立大风与沙尘暴灾害信息综合收集评估系统,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建立和完善大风与沙尘暴灾害防灾减灾综合信息平台,实现大风与沙尘暴灾害信息资源共享。

  2.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各旗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建立和完善本部门大风与沙尘暴灾害应急处置系统。

  (四)预警级别及发布

  本预案中预警启动级别按照大风与沙尘暴灾害的影响范围、重大性和紧急程度,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天气气候标准,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

  四、应急响应

  (一)气象部门的应急响应

  1.IV级响应

  当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发布IV级大风与沙尘暴预警后,旗区气象局应当启动相应的应急程序:

  业务单位各岗位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24小时主要负责人带班制度,全程跟踪灾害性天气的发展、变化情况。

  旗区气象局应当主动加强与市气象台的天气会商,并根据自治区、市气象台发布的指导产品,做好大风与沙尘暴灾害的跟踪服务工作。

  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各业务岗位按照职责做好实时监测、加密观测、滚动预报、跟踪服务。

  旗区气象局应当及时向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大风与沙尘暴灾害的发生、发展及其预报服务情况。

  旗区气象局应当及时将本地大风与沙尘暴灾害信息向上下游旗区气象局通报。

  2.Ⅲ级响应

  当市气象灾害指挥部发布Ⅲ级大风与沙尘暴预警后,发生或可能发生地旗区气象局应当配合启动相应的应急程序:

  市气象局职能部门和业务单位各岗位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24小时主要负责人带班制度,全程跟踪大风与沙尘暴灾害性天气的发展、变化情况。

  市气象台应当主动加强与自治区气象台的天气会商,并根据自治区气象台发布的指导产品,做好大风与沙尘暴灾害的跟踪预报预警服务工作。

  市气象台要及时向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和自治区气象局报告大风与沙尘暴灾害的发生、发展及其预报服务情况。

  灾害发生后,市气象台要迅速调派应急队伍,进入抗灾现场,做好相关的大风与沙尘暴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和现场气象服务等工作。

  市气象台要及时将本地大风与沙尘暴灾害信息向上下游旗区气象局通报。

  发生或可能发生大风与沙尘暴灾害的旗区气象局各岗位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24小时主要负责人带班制度。

  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各业务岗位按照职责做好实时监测、加密观测、滚动预报、跟踪服务。

  3.Ⅱ级响应

  含Ⅲ级响应

  根据应急工作需要,与自治区专家组进行密切联系,随时会商,做好滚动预报、跟踪服务。

  4.I级响应

  含Ⅱ级响应

  根据应急工作需要,与上级派出的专家组进行密切联系,随时会商,做好滚动预报、跟踪服务。

  随时执行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和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发布的各种指令。

  5.发生地或可能发生地的旗区气象局站应当按照有关发布规定及时通过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电话、网络等方式向社会发布大风与沙尘暴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信息。

  (二)信息共享和处理

  1.大风与沙尘暴灾害的监测、预报、服务、灾情等信息实行分级上报,由各级气象部门归口管理,实现共享。

  2.大风与沙尘暴灾害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当快速、准确、翔实,重要信息应当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当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三)应急通信方式

  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应当保证24小时通信畅通,并将值班电话和辅助通信方式及时向自治区气象局、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和相关部门报告。

  (四)灾害评估

  1.由市气象局负责统一组织发生地的旗区气象局的大风与沙尘暴灾害评估。

  2.市大风与沙尘暴灾害评估结果应及时上报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和自治区气象局。

  3.大风与沙尘暴灾害评估结果可作为气象灾害救助、赔偿的依据。

  (五)新闻发布

  1.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要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将大风与沙尘暴灾害及其衍生、次生灾害监测预警,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布。

  2.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根据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的通报及时报道。向社会公众报道或发布的大风与沙尘暴灾害预警信息,必须是来源于经市气象灾害指挥部允许统一发布的信息。

  (六)应急结束

  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根据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趋势信息和灾情发展情况,及时向xx市人民政府应急办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宣布终止应急响应。应急响应终止后,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应发布结束应急状态的公告。

  五、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1.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及时调查、统计大风与沙尘暴灾害事件的影响范围和受灾程度,评估、核实大风与沙尘暴灾害事件所造成的损失情况,报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自治区气象局应急办等相关部门,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2.市局组织专家对大风与沙尘暴灾害成因进行分析总结,并报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

  (二)灾害保险

  气象部门应当为保险机构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项提供准确的灾情信息证明。

  六、应急保障

  (一)指挥系统保障

  1.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通过可视化电视会商系统实现实时指挥和调度。

  2.市气象灾害流动应急指挥车通过已配备的计算机网络指挥系统、无线通信系统、卫星定位系统和天气预报预警系统实现现场指挥。

  (二)资金保障

  xx市人民政府及所辖各旗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市大风与沙尘暴灾害应急工作的需要安排专项资金,为全市大风与沙尘暴T害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三)通信保障

  1.以国家气象通信网为主体,无线传输方式作为备份,及时接收各类气象资料,确保预报、警报、天气实况和灾情的传输。

  2.应急救援现场应与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之间保持通信畅通,配备现场紧急通信系统,为现场大风与沙尘暴灾害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保障。事发地的旗区人民政府负责协助现场应急处置的通信保障。

  (四)装备保障

  1.xx市人民政府及所辖各旗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大风与沙尘暴灾害应急救援和减灾等方面的专用物资、器材、工具的储备,要组织建设应急指挥车和应急流动气象台。

  2.市、旗区气象部门要加强大风与沙尘暴灾害应急装备的储备,包括气象仪器备份、维修维护设备、灾情收集设备等。

  (五)应急队伍保障

  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要建立应急处置队伍。应急处置队伍应由大气综合监测、天气分析预报服务、气象通信、设备维护和保障、后勤保障、宣传等各有关人员组成。

  (六)技术储备与保障

  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应当建立本部门的专家咨询机构,为大风与沙尘暴灾害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并指导对社会公众开展大风与沙尘暴灾害应急知识的教育和应急技能培训。

  市气象灾害指挥部应当依托相应的科研、业务机构,建立相关的气象灾害应急技术支持系统。组织相关机构和单位开展大风与沙尘暴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应急处置和综合防灾减灾的技术研究,做好气象灾害应急技术储备。

  (七)宣传、培训和演练

  1.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众宣传大风与沙尘暴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的相关知识。

  2.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应当有组织、有计划地对本单位应急工作人员进行技术、服务、管理等方面的培训,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七、附则

  (一)术语说明

  气象灾害预警:是指xx市气象局及其所属各旗区气象局站监测或预报出某一区域即将发生或正在发生某种气象灾害,为避免其影响,气象部门利用广播、电视、短信、网络等各种手段和途径发出气象灾害警报,提醒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采取对应防御措施的过程。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是指各级气象部门通过媒体传播给社会公众防御气象灾害的符号语言。通常由符号、颜色和对应的防御指南组成,符号表示气象灾害种类,颜色表示气象灾害的强度级别,一般按四个级别发布预警信号,并按气象灾害重大程度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对应的防御指南明确了有关部门、单位和公众应采取的防范措施。

  (二)奖励与责任追究

  1.奖励

  (1)对在大风与沙尘暴灾害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在大风与沙尘暴灾害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认烈士。

  (3)对因参与大风与沙尘暴灾害应急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2.责任追究

  (1)市气象部门及其成员单位的有关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漏报、错报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四十条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2)发生大风与沙尘暴灾害后,有关部门谎报灾情或者知情不报,或者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应急处置职责,或者拒不配合、阻碍、干涉灾情收集和救助工作,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其改正,给予行政处分;情节重大的,对其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领导和其他责任人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预案管理

  本预案将根据大风与沙尘暴灾害应急工作实际需要适时进行修订和完善并报自治区气象局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

  (四)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市气象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五)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沙尘暴天气应急预案 篇5

  一、总则

  (一)目的。为建立健全沙尘暴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和灾后救援的组织管理和应急机制,及时、有效地应对和防范重大沙尘暴灾害,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特制定本预案。

  (二)指导思想。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坚持“预防为主、科学防控、部门联动、快速反应”的方针,建立健全沙尘暴灾害应急机制,形成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全省动员、全民尽责、全社会参与的及时、有效的灾害应急防控和救援体系,有效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为新时代全面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作出积极贡献。

  (三)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积极预防。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生产安全和身体健康为出发点,大力开展宣传教育,积极做好监测、预报和预防工作。

  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在省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制订和实施本预案,对全省沙尘暴灾害进行应急处置。沙尘暴灾害的应对和防范要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和分级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主要由市、县政府负责。各市及土地沙化或受沙尘暴灾害影响严重的县级政府应明确应对机制,编制本地应急预案,落实应急处置责任制。

  3加强协调,整合资源。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实现资源和信息共享,避免重复投资,重复建设。

  4平战结合,快速反应。经常性地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应急培训,加强应急预案的全过程演练,做好应对重大灾害的预案准备和工作机制准备,针对发现的问题,制订整改措施,达到落实预案,锻炼队伍,迅速、及时、有效地应对沙尘暴灾害的目的。

  (四)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沙治沙工作的决定》《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关于建立健全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体系的通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防沙治沙工作的决定》《河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五)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大沙尘暴灾害。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即启动本预案。

  1发生特大沙尘暴灾害(Ⅰ级)或重大沙尘暴灾害(Ⅱ级)时;

  2发生较大沙尘暴灾害(Ⅲ级),且根据省政府要求,需要省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领导小组指导救灾时;

  3发生较大沙尘暴灾害(Ⅲ级),且市政府难以独立承担灾害救助,提出请求,需要省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领导小组指导救灾时。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

  (一)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1河北省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领导小组。省政府设立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沙尘暴应急领导小组),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长任组长,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林业和草原局局长任副组长,省应急管理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气象局、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军区、武警河北总队、河北机场管理集团公司、中国铁路xx局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铁路办事处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

  省沙尘暴应急领导小组是全省重大沙尘暴灾害的应急指挥中心,负责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有关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建立和完善省重大沙尘暴灾害的应急机制,组织制订和完善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负责沙尘暴灾害应急重大问题的研究、决策、指挥和协调,完成国家和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等。

  2河北省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河北省沙尘暴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沙尘暴应急办)设在省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主任由省林业和草原局分管副局长担任。省沙尘暴应急办是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其职责是:具体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工作要求;编制和修订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组织应急人员培训和应急演练;组织和协调各应急单位应急行动;应急信息收集、处理、通报、上报以及具体对外联系、协调工作;联系和组织专家顾问组和现场工作组工作;组织对沙尘暴灾害状况的调查、分析和评估;建立沙尘暴灾害应急资料库,开发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完成省沙尘暴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3省重大沙尘暴灾害临时应急指挥部。当沙尘暴灾害发生影响扩大或所承担任务重大,由省沙尘暴应急办提出建议,经分管副省长批准,在省沙尘暴应急领导小组框架基础上,成立省重大沙尘暴灾害临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沙尘暴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副省长担任,副总指挥由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林业和草原局局长担任,成员由省林业和草原局和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担任。

  省沙尘暴应急指挥部职责:负责指挥、协调河北省Ⅲ级以上沙尘暴灾害应急工作;负责沙尘暴灾害应急工作重大事项的决策、发出应急指令、指挥协调省有关部门和有关市参与应急处置;负责与国家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4专家咨询组。省沙尘暴应急办成立沙尘暴灾害应急专家咨询组,其职责是:指导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和完善;对沙尘暴灾害进行预测分析,为防灾减灾做好服务;参与对重大沙尘暴事件的调查分析和后果评价;赴沙尘暴高发区调研沙尘暴灾害形成的原因,提出沙尘暴灾害预防和治理的对策和建议。

  5现场工作组。省沙尘暴应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在重大沙尘暴灾害发生后派出现场工作组。现场工作组从各成员单位和专家咨询组调集人员组成。其职责是:了解突发沙尘暴灾害及其损失情况,指导和协助灾区做好灾情监测、分析工作;了解灾区重大沙尘暴灾害救援各项工作进展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时将了解到的情况向省沙尘暴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完成省沙尘暴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1省林业和草原局负责组织全省土地沙化和荒漠化监测。

  2省应急管理厅负责协助省沙尘暴应急领导小组做好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各级各部门应对沙尘暴灾害类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组织抗灾救灾工作,参与灾情调查,组织、管理和发放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承担省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工作。

  3省发展改革委统筹考虑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预防体系的固定资产投资安排。

  4省财政厅负责统筹安排本级开展沙尘暴灾害应急相关工作经费。

  5省气象局负责沙尘暴天气的监测、预报工作,在发现沙尘暴灾害征兆时,及时作出预报,并向省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监测信息,为防灾抗灾应急做好服务。

  6省农业农村厅负责指导农牧业生产灾前预防、灾后自救工作,帮助灾区恢复农牧业生产。

  7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监测沙尘暴发生时的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并向省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监测信息,为灾害应急提供服务。

  8省卫生健康委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时,组织协调事发地卫生健康部门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做好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并根据需要对事发地卫生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9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在沙尘暴灾害中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恢复公路、桥梁等交通设施,保障交通线路畅通,做好人员物资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10省公安厅负责沙尘暴灾害发生时适时发布路况信息,做好应急抢险救援车辆出行和灾区社会治安保障工作,实施必要的道路封闭措施,做好社会交通的维护与疏导。

  11省军区负责协调驻冀部队参加应急工作,协助省沙尘暴应急领导小组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12武警河北总队负责组织武警部队参加应急工作,协助省沙尘暴应急领导小组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13河北机场管理集团公司负责组织制订民航运输的防灾减灾应急预案,保证沙尘暴灾害天气状况下的民航运输安全。

  14中国铁路xx局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铁路办事处负责组织制订铁路运输的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保证沙尘暴灾害天气状况下的铁路运输安全。

  (三)地方应急组织领导机构。有关市、县政府应成立专门的沙尘暴应急领导小组,成员由相关部门组成,负责制订本行政区域内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组织落实本行政区域内的灾前预防、灾后救援和生产恢复工作,并及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沙尘暴发生时间、持续时间、影响范围、造成危害以及灾后救援和生产恢复等情况。应急预案报上一级沙尘暴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沙尘暴预测预警

  (一)沙尘暴预警信号等级。分三级,分别为黄色预警信号、橙色预警信号和红色预警信号。

  沙尘暴黄色预警信号表示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的能见度小于1000米沙尘暴天气;

  沙尘暴橙色预警信号表示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的能见度小于500米强沙尘暴天气;

  沙尘暴红色预警信号表示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的`能见度小于50米特强沙尘暴天气。

  (二)沙尘暴预警信号的发布和解除。发布和解除沙尘暴预警信号由气象部门发布和解除。

  (三)预警响应。

  1黄色和橙色预警响应。受影响区域的各级沙尘暴应急机构根据预警等级高低和本预案要求,及时做好预防准备工作。各级沙尘暴应急机构要加强组织领导,密切监视灾情,做好灾害应急准备。组织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沙尘暴灾害的防范工作,值班人员24小时上岗,保持通信畅通。积极落实好防范措施以及资金和应急物资的筹备和调配。气象部门要加强对沙尘暴灾害的监测和预报,对沙尘暴灾害发生地点、范围、强度、移动路径的变化及时作出预测预报,通过各种渠道发布沙尘暴预警信号。

  各级沙尘暴应急机构的成员单位要按职责分工,采取有效措施安排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厂矿、学校和广大人民群众做好人畜防灾减灾工作,将危险地带的人民群众和重要财产转移到安全地带,沙尘暴发生前人员不要外出,牲畜要入圈。民航、铁路等部门参照各自部门相关沙尘暴应急预案采取行动,接到灾情报告后,启动各自相关应急预案。

  2红色预警响应。受影响区域的各级沙尘暴应急机构密切监视灾情,值班人员24小时上岗,保持通信畅通,做好灾害应急准备;积极落实好应急物资调配,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预案。气象部门加强对沙尘暴灾害的监测和预报,对沙尘暴灾害发生地点、范围、强度、移动路径的变化及时作出预测预报,通过各种渠道发布沙尘暴消息。

  各级沙尘暴应急机构成员单位要按职责分工,通过各种渠道通知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员不要在户外活动,学校推迟上学或放学。受影响区域的机场、高速公路依据各自应急预案暂停飞机起降或暂时封闭道路。

  四、沙尘暴灾害应急响应

  (一)沙尘暴灾害分级。按照沙尘暴灾害的严重性和危害程度,将沙尘暴灾害分为四级。

  1特大沙尘暴灾害(Ⅰ级):影响重要城市或较大区域,造成人员死亡10人以上,或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

  2重大沙尘暴灾害(Ⅱ级):影响重要城市或较大区域,造成人员死亡5-10人,或经济损失1000万元—5000万元,或造成机场、国家高速公路路网线路连续封闭12小时以上。

  3较大沙尘暴灾害(Ⅲ级):造成人员伤亡5人以下,或经济损失500万元-1000万元,或造成机场、国家高速公路路网线路封闭。

  4一般沙尘暴灾害(Ⅳ级):对人畜、农作物、经济林木产生影响,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下。

  (二)沙尘暴灾害预案的分级响应和启动条件。针对突发沙尘暴灾害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由低到高分别启动四个级别的应急预案。

  1四级响应(Ⅳ级),发生一般沙尘暴灾害(Ⅳ级)时,由县(市、区)沙尘暴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启动本级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

  2三级响应(Ⅲ级),发生较大沙尘暴灾害(Ⅲ级)时,且不需要省沙尘暴灾害应急领导小组指导救灾时,由市沙尘暴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启动本级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同时启动县(市、区)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

  3二级响应(Ⅱ级),发生较大沙尘暴灾害(Ⅲ级)时,且需要省沙尘暴灾害应急领导小组指导救灾,或发生重大沙尘暴灾害(Ⅱ级)后,由省沙尘暴应急办负责启动本预案,同时启动市、县(市、区)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

  4一级响应(Ⅰ级),发生特大沙尘暴灾害(Ⅰ级)时,由省沙尘暴应急办报请省沙尘暴灾害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启动本预案,同时启动市、县(市、区)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

  (三)联动响应及应对措施。

  1Ⅳ级响应及应对措施。发生灾情的县(市、区)沙尘暴应急领导小组接到灾害信息后,启动县(市、区)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成立县(市、区)沙尘暴应急临时指挥部,由总指挥负责指挥,并及时把启动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情况报省沙尘暴应急办。

  2Ⅲ级响应及应对措施。

  (1)发生灾情的市成立市沙尘暴灾害临时应急指挥部,由副总指挥负责指挥,必要时总指挥负责指挥。参与制订应急方案,并协调有关部门配合开展工作。

  (2)发生灾情的市沙尘暴灾害临时应急指挥部会同本市相关部门详细了解沙尘暴灾害发生地点、范围、强度、灾害损失状况等情况,及时向省沙尘暴应急办报告沙尘暴情况及其灾害信息,并向沙尘暴移动的下游市通报。省沙尘暴应急办及时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沙尘暴情况及其灾害信息,并及时向沙尘暴移动的下游省(区、市)通报。

  (3)召开临时应急指挥部成员会议,对应急预案启动进行全面安排,并组成现场工作组。

  (4)现场工作组应于12小时内赶赴灾区,协助当地政府指导抢险救灾工作,检查督促灾害应急措施的落实,慰问受灾群众,并对当地沙尘暴灾害情况进行调研,掌握灾情,分析原因。在到达现场后2日内以书面形式将灾情报省沙尘暴应急办。

  (5)市沙尘暴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责和部门职能,协助当地政府实施抢险救灾工作。

  3Ⅱ级响应及应对措施。

  (1)成立省沙尘暴应急临时指挥部,副总指挥负责指挥,必要时由总指挥负责指挥。

  (2)省沙尘暴应急指挥部会同省相关部门详细了解沙尘暴灾害发生地点、范围、强度、灾害损失等情况,及时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政府报告沙尘暴情况及其灾害信息,及时向沙尘暴移动的下游省(区、市)通报。

  (3)省沙尘暴应急指挥部召开全体成员会议,对应急预案启动进行全面部署,并组成现场工作组,必要时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省政府有关部门派人参加。

  (4)现场工作组应于12小时内赶赴灾区,协助当地政府指导抢险救灾工作,检查督促灾害应急措施的落实,慰问受灾群众,并对当地沙尘暴灾害情况进行调研,掌握灾情,分析原因。在到达现场后2日内以书面形式将灾情报省沙尘暴应急办。

  (5)现场处置要做好舆论导向和群众安抚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处置果断,依法办事、积极稳妥,化解矛盾、维护灾区社会稳定的要求进行。

  (6)省沙尘暴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责和部门职能,协助当地政府实施抢险救灾工作。

  4Ⅰ级响应及应对措施。

  (1)成立省沙尘暴应急临时指挥部,总指挥负责指挥。

  (2)省沙尘暴应急指挥部及时向国务院及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沙尘暴情况及其灾害信息,及时向沙尘暴移动的下游省(区、市)通报。

  (3)召开省沙尘暴应急指挥部全体成员会议,对应急预案启动进行全面部署,组成现场工作组,必要时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省政府有关部门派人参加。

  (4)现场工作组应于12小时内赶赴灾区,协助当地政府指导抢险救灾工作,检查督促灾害应急措施的落实,慰问受灾群众,并对当地沙尘暴灾害情况进行调研,掌握灾情,分析原因。在到达现场后2日内以书面形式将灾情报省沙尘暴应急办。

  (5)现场处置要做好舆论导向和群众安抚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处置果断,依法办事、积极稳妥,化解矛盾、维护灾区社会稳定的要求进行。

  (6)省沙尘暴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责和部门职能,协助当地政府实施抢险救灾工作。

  (四)应急结束。较大以上沙尘暴灾害结束后,由省沙尘暴应急办通过新闻媒体宣布。

  五、信息报告和通信联络

  (一)信息收集和报告。

  1建立沙尘暴灾害信息报告制度。各级沙尘暴应急办要指定专人负责沙尘暴灾害信息的收集和上报。

  2沙尘暴灾害信息实行逐级报告制度。市、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在沙尘暴灾害发生后要及时将涉及本部门的沙尘暴灾害及其造成的损失情况报告本级沙尘暴应急办,沙尘暴应急办汇总后向本级沙尘暴应急领导小组和上级沙尘暴应急办报告。

  3信息报告时限要求。各级沙尘暴应急办要在沙尘暴发生2小时内将沙尘暴强度、影响范围报告上一级应急办;属于重大、特别重大沙尘暴灾害的,应在结束后2个小时内将沙尘暴灾害状况初步信息上报省沙尘暴应急办;在沙尘暴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沙尘暴造成的灾害损失情况报省沙尘暴应急办。

  4信息报告及通报范围。省沙尘暴应急办接到市级沙尘暴灾害管理部门的沙尘暴灾害初步信息报告,经汇总后按程序及时报告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省政府,并通报省有关部门。

  (二)通信联络。在沙尘暴灾害处置过程中,省有关部门、沙尘暴灾害发生的相关市县、现场工作组和专家咨询组要建立沙尘暴灾害应急联络渠道,明确联络人员、联络方式,充分利用有线、无线等通信设备并确保通信畅通。

  六、沙尘暴灾后调查评估

  重大、特大沙尘暴灾害结束后,在省沙尘暴应急办统一领导下,由省沙尘暴应急办组织专家和相关部门人员,对沙尘暴灾害及其造成的损失进行全面调查和评估,提出灾后重建对策措施,并在20天内将评估报告报送省沙尘暴应急领导小组。

  各级沙尘暴应急办根据评估报告,结合本地实际,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七、信息发布

  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由省沙尘暴应急办集中管理,统一发布。发布的内容包括沙尘暴强度、影响范围、危害情况和处理结果等。

  八、保障措施

  (一)交通运输、通信与信息保障。有关部门要做好机场、铁路、高速公路和普通公路等的抢修和维护,做好应急救援的交通保障工作。

  利用社会基础通信设施,建立健全各级应急信息通信保障体系,充分利用有线、无线等通信设备,保证防灾信息能够及时上通下达。建立和落实备用通信系统。

  加强沙尘暴灾害信息基础平台建设,实现沙尘暴灾害信息资源共享,为领导决策和各部门防灾减灾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资料。

  (二)沙化基础信息保障。做好全省沙化土地监测工作,进一步完善沙化土地信息管理系统,掌握主要沙区的社会经济状况,为沙尘暴中短期预测、预报、预警提供基础数据,为防灾减灾提供服务。

  (三)荒漠化监测体系保障。各市、县要完善全省荒漠化监测体系,特别是县级监测机构和站点建设,提高装备水平,逐步形成布局合理、设备先进、反应灵敏的全省荒漠化监测体系,保证沙尘暴灾害信息的畅通、真实和可靠。

  (四)资金保障。各级政府要保障土地沙化和荒漠化监测、沙尘暴灾害监测、预警和应急工作经费。

  (五)技术储备与保障。依托沙尘暴灾害专家咨询组,为沙尘暴灾害防治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咨询和技术服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增加配备沙尘暴灾害的预防、预警、应急和处置装备,保证在发生重、特大灾害时迅速作出反应。要应用已建立的沙尘暴监测与灾情评估系统,加强与气象部门的技术合作,共同开展沙尘暴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研究,为推进沙尘暴灾害防治工作做好服务。

  (六)宣传、培训和演练保障。

  1宣传教育。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和沙尘暴灾害、预警信号、响应措施等预案相关知识,广泛提高广大干部群众沙尘暴灾害的预防、避险、避灾、自救和互救常识,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

  2培训和演练。定期组织对省沙尘暴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急管理和信息管理人员及各级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各级沙尘暴灾害应急管理人员、沙尘暴灾害监测和信息管理人员等进行培训,熟练掌握沙尘暴灾害有关专业知识和应急处置工作程序,促进有效沟通,提高防控沙尘暴灾害水平。各级沙尘暴应急机构根据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九、附则

  (一)名词术语定义和说明。

  沙尘暴:是指强风将地面大量尘沙吹起,使空气变得混浊,水平能见度小于1000米的天气现象。

  强沙尘暴:是指大风将地面尘沙吹起,使空气很混浊,水平能见度小于500米的天气现象。

  特强沙尘暴:是指狂风将地面尘沙吹起,使空气特别混浊,水平能见度小于50米的天气现象。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预案管理和更新。

  本预案由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

  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预案实施情况,适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后报省政府审批。

  (三)奖励与责任。

  对在防御突发沙尘暴灾害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沙尘暴灾害中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沙尘暴天气应急预案 篇6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建立健全突发沙尘暴灾害的监测、预报、预防和灾后救援的组织管理和紧急处置机制,及时、有效地应对和防范突发重大沙尘暴灾害,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沙治沙工作的决定》、《国家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辽宁省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xx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xx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本预案在具体实施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积极预防的原则。把保障沙尘暴高发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积极做好监测、预报和预防工作。

  (2)坚持统一领导,分级响应的原则。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相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下,市气象局制定和实施本预案,指导全市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沙尘暴灾害的应对和防范要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和分级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各县区要层层组成应急指挥部,编制应急预案,落实应急处置责任制。

  (3)坚持加强协调,整合资源的原则。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形成合力。充分利用各部门现有资源,实现资源和信息共享,避免重复投资,重复建设。

  (4)坚持平战结合,快速反应的原则。市、县区各级应急指挥部经常性地做好应对重大沙尘暴灾害的思想准备和工作准备,常抓不懈,迅速、及时、有效地应对重大突发灾害。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发生重大沙尘暴灾害或相邻地区发生重大沙尘暴灾害影响到我市境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即启动本预案:

  (1)发生特大沙尘暴灾害(I级)时;

  (2)发生重大沙尘暴灾害(II级)时;

  (3)发生较大沙尘暴灾害(III级),且有关县区提出请求,需要市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指挥部指导救灾时。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组成

  xx市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指挥部:

  指挥长:

  副指挥长:

  2.1.2xx市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气象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气象局主管业务副局长担任。

  2.1.3成员单位

  市农委、气象局、林业局、环保局、民政局、卫生局、建设局、公安局、武警支队、交通局、财政局、xx车务段。

  2.2职责

  2.2.1xx市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指挥部职责

  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和市政府有关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建立和完善xx市重大沙尘暴灾害的应急机制,组织制定和完善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负责沙尘暴灾害应急的重大问题的研究、决策、指挥和协调等。

  2.2.2xx市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具体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和市政府有关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工作的指示和要求;负责编制和修订xx市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负责组织应急人员的培训和应急演练工作;具体负责协调各应急单位的应急行动;负责应急的信息收集、处理和通报工作;负责组织对重大沙尘暴灾害状况的调查、分析和评估;建立xx市沙尘暴灾害应急资料库;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任务。

  2.2.3成员单位职责

  市气象局:负责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沙尘暴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及灾害的气象评估工作;在发现沙尘暴灾害性天气征兆时,要及时作出预报,并向市政府相关部门提供监测信息,为防灾抗灾和灾害应急作好服务。

  市林业局:定期开展全市沙化土地监测工作;收集并建立我市沙区社会经济状况数据库,为防灾减灾和沙尘暴灾害评估提供服务。

  市财政局:负责解决重、特大沙尘暴灾害发生时,需要紧急购置抗灾物资所需的资金。

  市农委:指导农业生产灾前预防,灾后自救工作,帮助灾区恢复农业生产。

  市环保局:负责监测沙尘暴发生时的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并向市政府相关部门提供监测信息,为灾害应急提供服务。

  市民政局:负责灾民紧急转移安置和生活保障;参与灾情核查;管理、发放救灾款物;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工作。

  市卫生局: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时,负责协调灾区紧急药品支援、受伤人员的救治工作。做好卫生防疫工作,防止灾区疫情、疾病的传播、蔓延。

  市建设局:负责指导地方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灾后城市公共部位沙尘清理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灾区治安。

  市武警支队:协助地方政府抢险救灾。

  市交通局:负责做好交通运输系统防灾减灾工作,协调落实救灾交通运输车辆。

  xx车务段:组织制订铁路运输的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保证沙尘暴灾害天气状况下的铁路运输安全。

  3、预警和监测

  3.1预警预报

  3.1.1每年年初,由市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邀请专家对当年春季沙尘暴灾害状况进行预测和分析,提出当年沙尘暴灾害发生趋势,报市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指挥部,为领导决策和防灾减灾服务。

  3.1.2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预防的原则,由市气象局做好中短期沙尘暴的分析和预报,及时作出沙尘暴灾害性天气预警、预报,包括沙尘暴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强度、移动路径、影响区域等。

  3.1.3市气象局应加强对沙尘暴灾害性天气的监测,掌握沙尘暴发生源地、强度、路径、影响范围,及时向市政府相关部门提供沙尘暴天气情况及其相关资料,为应急决策服务。

  3.2预警支持系统

  3.2.1林业部门要定期开展全市沙化土地监测工作,提高监测手段和水平,掌握沙化土地消长动态变化和植被状况等相关信息。完善沙化土地监测体系,特别是重点风沙区要建立定位监测站(点),为沙尘暴预测、分析、预警提供基础数据。

  3.2.2收集并建立我市沙区社会经济状况数据库,为防灾减灾和沙尘暴灾害评估提供服务。

  3.2.3加强沙尘暴灾害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建立现代化的决策指挥网络体系,实现沙尘暴灾害、决策和指挥信息的快速传递和反馈。

  4、应急响应

  4.1沙尘暴灾害分级

  按照突发沙尘暴灾害的严重性和危害程度,将突发沙尘暴灾害分为4级。

  (1)特大沙尘暴灾害(I级):造成人员死亡10人以上,或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

  (2)重大沙尘暴灾害(Ⅱ级)∶造成人员死亡5-10人,或经济损失1000万元至5000万元,或造成国家高速公路路网线路连续封闭12小时以上。

  (3)较大沙尘暴灾害(Ⅲ级)∶造成人员死亡5人以下,或经济损失500-1000万元,或造成国家高速公路路网线路封闭的。

  (4)一般沙尘暴灾害(Ⅵ级)∶对人畜、农作物、经济林木影响不大,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下。

  4.2分级响应机制

  针对突发沙尘暴灾害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别启动不同级别的预案。

  4.2.1一级、二级响应

  当发生特大沙尘暴灾害(Ⅰ级)、重大沙尘暴灾害(Ⅱ级)后,立即启动市、县区两级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同时向省气象局、省林业厅、市政府报告沙尘暴有关情况。

  4.2.2三级响应

  当发生较大或一般沙尘暴灾害(Ⅲ级或Ⅳ级)后,启动市或县级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

  4.3险情响应措施

  气象部门作出强、特强沙尘暴灾害预警后,各级政府应迅速做出反应,通过各种渠道发布沙尘暴消息,做到家喻户晓;动员机关、厂矿、学校和广大人民群众,采取有效措施,做好人畜防灾减灾工作,将危险地带的人民群众和重要财产转移到安全地带;必要时安排本地交通部门及时封闭高速公路或采取限速及限流措施,并在灾后尽快清扫路面,保证行车安全,及时开放交通。同时,市重大沙尘暴指挥部办公室要做好启动突发沙尘暴灾害应急方案的'各项准备。

  4.4灾害应急措施

  发生重、特大沙尘暴灾害后,经市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人批准,启动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相应的应急指挥部立即转为应急指挥部,统一负责处置重大沙尘暴灾害的指挥协调工作。会同市级相关部门立即组成救灾指挥部,认真组织做好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生命和财产损失,做好舆论导向,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并立即将沙尘暴情况及其灾害报市政府和省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向沙尘暴移动的下游县通报。

  4.5信息共享和处理

  4.5.1建立沙尘暴灾害信息报告制度。各级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日常管理办公室都要指定专人负责沙尘暴灾害信息的收集和上报。

  4.5.2突发沙尘暴灾害信息实行逐级报告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在沙尘暴灾害发生后要及时将涉及本部门的沙尘暴灾害及其造成的损失情况报告本级突发沙尘暴灾害应急日常管理办公室,日常管理办公室汇总后向本级应急指挥部和上级日常管理办公室报告。

  4.5.3信息报告时限与内容要求。市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将沙尘暴的预报、预警以及沙尘暴发生时的强度、影响范围和沙尘暴的结束时间等情况在30分钟内报告市重大沙尘暴应急指挥部、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和省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同时在应对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4.5.4加强沙尘暴灾害信息基础平台建设。各级气象、林业等部门要加强沙尘暴灾害信息基础平台建设,实现沙尘暴灾害信息资源共享,为领导决策和各部门的防灾减灾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资料。

  4.6指挥和协调

  沙尘暴灾害的预防和控制主要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各县区要建立和完善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的,由气象、林业、农(牧)业、交通、民政、建设、公安、武警、财政、卫生等部门参加的指挥部。

  4.7沙尘暴灾情的调查分析与后果评估

  在重、特大沙尘暴灾害结束后,市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指挥部组织专家和相关部门人员,对沙尘暴灾害及其所造成的损失进行全面调查,对灾害及救灾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灾后重建对策措施。

  4.8后期处置

  对于重、特大沙尘暴灾害结束后,由市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指挥部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宣布。

  5、保障措施

  5.1通信与信息保障

  应充分利用社会基础通信设施,建立健全应急信息通信保障体系,要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和卫星通讯器材,保证和维护信息通讯渠道的通畅,保证防灾救灾信息能够及时上通下达。要建立和落实备用通讯系统。

  5.2完善沙化和荒漠化监测体系

  继续做好全市沙化和荒漠化土地监测工作,进一步完善沙化和荒漠化土地信息管理系统,特别是县级监测机构和站点建设,提高装备水平,逐步形成一个布局合理,设备先进,反应灵敏的全市沙化和荒漠化监测体系,保证沙尘暴灾害信息的迅捷、真实和可靠。并掌握主要沙区的社会经济状况,为沙尘暴预报、预警及灾害的气象评估工作提供基础数据,为防灾减灾提供服务。

  5.3强化技术咨询,建立技术储备

  市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指挥部应组成相应的沙尘暴灾害专家咨询组,为沙尘暴灾害的防治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要增加配备沙尘暴灾害的预防、预警、应急和处置的装备,保证在发生重、特大灾害时能够做出迅速反应。开展沙尘暴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研究,为推进沙尘暴灾害防治工作做好服务。

  5.4落实资金保障

  处置突发沙尘暴灾害所需财政经费,按《xx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执行。

  5.5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意识

  各级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指挥部应充分利用现有的宣传媒体,积极开展《防沙治沙法》和沙尘暴灾害有关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广大人民群众沙尘暴灾害的预防、避险、避灾、自救和互救的常识。

  市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指挥部应定期组织对各级地方政府主管领导、地方各级沙尘暴灾害应急管理人员、沙尘暴灾害监测和信息管理人员等进行培训,使之掌握防沙治沙、沙尘暴灾害的有关专门知识,促进有效沟通,提高防控沙尘暴灾害的效率和效果。

  6、附则

  6.1有关说明

  沙尘暴:是指强风将地面大量尘沙吹起,使空气变得混浊,水平能见度小于1公里的天气现象。

  6.2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防御突发沙尘暴灾害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文件等的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在突发沙尘暴灾害中,由于工作不力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人民财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6.3预案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指挥部制订并负责解释。

  6.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沙尘暴天气应急预案 篇7

  一、总则

  (一)目的

  为建立健全对沙尘暴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和灾后救援的组织管理,完善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机制,及时有效应对和防范突发重大沙尘暴灾害,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制定本预案。

  (二)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坚持“预防为主、科学防控、部门联动、快速反应”的方针,形成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全县动员、全民尽责、全社会参与的及时、有效的灾害应急防控和救援体系,有效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为加快推进建设工业名城、生态绿城、宜居福城作出积极贡献。

  (三)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积极预防。把保障全县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积极做好沙尘暴的预防工作。

  2.统一领导,分级响应。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和分级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各级政府负责沙尘暴灾害的应对和防范。各乡镇要组建领导小组,编制应急预案,落实应急处置责任制。

  3.加强协调,整合资源。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协同作战,充分利用各部门现有资源,实现资源和信息共享,避免重复投资、重复建设。

  4.平战结合,快速反应。对沙尘暴灾害的防范工作要常抓不懈,时刻做好应对重大沙尘暴灾害的各项准备,遇到灾害时,能够迅速、及时、有效地处置。

  (四)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沙治沙工作的决定》(国发〔20xx〕29号)、《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邯郸市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邯政办字〔20xx〕77号)。

  (五)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县发生的重大沙尘暴灾害或相邻地区发生重大沙尘暴灾害影响到我县的情况。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即启动本预案:

  (1)发生特大沙尘暴灾害(Ⅰ级)时;

  (2)发生重大沙尘暴灾害(Ⅱ级)时;

  (3)发生较大沙尘暴灾害(Ⅲ级),或有关相邻地区提出请求,需要我县救灾时。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指挥机构及职责

  1.xx县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县政府设立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沙尘暴应急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对口副主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任副组长,县应急管理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气象局、县农业农村局、邯郸市生态环境局xx县分局、县卫生健康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县人民武装部、武警xx县中队等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

  县沙尘暴应急领导小组是全县重大沙尘暴灾害的应急指挥中心,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负责建立和完善我县重大沙尘暴灾害的应急机制;负责组织制定和完善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负责沙尘暴灾害应急重大问题的研究、决策、指挥和协调;完成国家和省、市交办的其他任务等。

  2.县沙尘暴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沙尘暴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沙尘暴应急办”),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主任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担任。县沙尘暴应急办是县沙尘暴应急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具体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工作的指示和要求;负责编制和修订xx县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负责组织应急人员的培训和应急演练工作;组织和协调各应急单位的应急行动;负责应急信息收集、处理和通报工作;负责组织对重大沙尘暴灾害状况的调查、分析和评估;建立我县沙尘暴灾害应急资料库;完成县沙尘暴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3.县重大沙尘暴灾害临时应急指挥部。当沙尘暴灾害影响扩大或县沙尘暴应急办所承担任务重大时,由县沙尘暴应急办提出建议,经分管副县长批准,在县沙尘暴应急领导小组框架基础上,成立县重大沙尘暴灾害临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沙尘暴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县长担任总指挥,县政府对口副主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任副总指挥,由县沙尘暴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

  县沙尘暴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我县Ⅲ级以上沙尘暴灾害应急工作;负责沙尘暴灾害应急工作重大事项的决策、发出应急指令、指挥协调县有关部门和有关乡镇参与应急处置;负责与市级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二)成员单位及职责

  1.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组织全县土地沙化和荒漠化监测,组织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

  2.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协助县沙尘暴应急领导小组做好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各级各部门做好应对沙尘暴灾害各项工作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参与灾情调查,组织和指导救灾捐赠、管理和发放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3.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将县政府同意的`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预防体系等相关的政府投资项目列入县本级政府投资计划。

  4.县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县本级开展沙尘暴灾害应急相关工作经费。

  5.县气象局:负责沙尘暴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及灾害的气象评估工作;在发现沙尘暴灾害性天气征兆后,及时作出预报,并向县政府相关部门提供监测信息。

  6.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农业生产的灾前预防和灾后自救工作,帮助灾区恢复农业生产。

  7.邯郸市生态环境局xx县分局:负责监测沙尘暴发生时的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向有关部门提供监测信息,为灾害应急提供服务。

  8.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时,协调事发地卫生健康部门和医疗机构组织开展医疗救助工作,做好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并根据需要对事发地卫生健康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9.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在沙尘暴灾害中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恢复公路、桥梁等交通设施,保障交通线路畅通,做好人员物资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负责组织制定公路运输的应急预案,保证沙尘暴灾害天气状况下的公路运输安全。

  10.县公安局:负责在沙尘暴灾害发生时,适时发布路况信息,做好应急抢险救援车辆出行和灾区社会治安保障工作,实施必要的道路封闭措施,做好社会交通的维护与疏导。负责组织武警部队参加应急工作,协助县沙尘暴应急领导小组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11.县人民武装部:负责动用民兵、协调现役部队参加应急抢险,协助县沙尘暴应急领导小组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12.武警xx县中队:负责组织武警部队参加应急工作,协助县沙尘暴应急领导小组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三)乡镇组织领导机构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成立沙尘暴应急领导小组,成员由相关部门组成,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组织落实本行政区域内的灾前预防、灾后救援和生产恢复工作,并及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沙尘暴发生时间、持续时间、影响范围、造成危害以及灾后救援和生产恢复等情况。应急预案报县沙尘暴应急办备案。

  三、沙尘暴预警和监测

  (一)沙尘暴预警信号等级

  沙尘暴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为黄色预警信号、橙色预警信号和红色预警信号。

  沙尘暴黄色预警信号表示24小时内可能出现沙尘暴天气,能见度小于1000米;或者已经出现沙尘暴天气并可能持续。

  沙尘暴橙色预警信号表示24小时内可能出现强沙尘暴天气,能见度小于500米;或者已经出现强沙尘暴天气并可能持续。

  沙尘暴红色预警信号表示24小时内可能出现特强沙尘暴天气,能见度小于50米;或者已经出现特强沙尘暴天气并可能持续。

  (二)沙尘暴预警信号的发布和解除

  沙尘暴预警信号由县气象局发布和解除。

  (三)预警响应

  1.黄色和橙色预警响应。受影响区域的各级沙尘暴应急机构要加强组织领导,密切监视灾情,做好灾害应急准备。组织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沙尘暴灾害的防范工作,值班人员24小时在岗,保持通信畅通,积极落实好防范措施以及资金和应急物资的筹备和调配。气象部门要加强对沙尘暴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对沙尘暴天气发生地点、范围、强度、移动路径的变化及时作出预测预报,县气象局通过各种渠道发布沙尘暴预警信号。

  各级沙尘暴应急机构的成员单位要按职责分工,安排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厂矿企业、学校和广大人民群众做好人畜防灾减灾工作,将危险地带的人民群众和重要财产转移到安全地带。沙尘暴发生前,人员不要外出,牲畜要入圈。有关部门接到灾情报告后,启动各自相关应急预案并采取行动。

  2.红色预警响应。受影响区域的各级沙尘暴应急机构密切监视灾情,值班人员24小时在岗,保持通信畅通,做好灾害应急准备;积极落实好应急物资的筹备和调配,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预案。气象部门加强对沙尘暴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对沙尘暴天气发生地点、范围、强度、移动路径的变化及时作出预测预报,县气象局通过各种渠道发布沙尘暴预警信号。

  各级沙尘暴应急机构的成员单位要按职责分工,通过各种渠道通知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员不要在户外活动,学校推迟上学或放学。受影响区域的高速公路依据各自相关应急预案暂时封闭道路。

  四、沙尘暴灾害应急响应

  (一)沙尘暴灾害分级

  按照突发沙尘暴灾害的严重性和危害程度,将突发沙尘暴灾害分为四级。

  1.特大沙尘暴灾害(Ⅰ级):造成人员死亡10人以上,或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

  2.重大沙尘暴灾害(Ⅱ级):造成人员死亡5-10人,或经济损失1000万元至5000万元,或造成国家高速公路路网线路持续封闭12小时以上。

  3.较大沙尘暴灾害(Ⅲ级):造成人员死亡5人以下,或经济损失500-1000万元,或造成机场、国家高速公路路网线路封闭。

  4.一般沙尘暴灾害(Ⅳ级):对人畜、农作物、经济林木影响不大,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下。

  (二)分级响应和启动条件

  针对突发沙尘暴灾害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别启动不同级别的应急预案。

  1.四级响应(Ⅳ级)。发生一般沙尘暴灾害(Ⅳ级)时,由县沙尘暴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启动本级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

  2.三级响应(Ⅲ级)。发生较大沙尘暴灾害(Ⅲ级)且不需要市沙尘暴应急领导小组指导救灾时,由县沙尘暴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启动本级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同时启动乡(镇)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

  3.二级响应(Ⅱ级)。发生较大沙尘暴灾害(Ⅲ级)且要市沙尘暴应急领导小组指导救灾时,或发生重大沙尘暴灾害(Ⅱ级)时,启动县、乡(镇)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并及时把沙尘暴灾害及启动应急预案的情况报市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沙尘暴应急办”)。

  4.一级响应(Ⅰ级)。发生特大沙尘暴灾害(Ⅰ级)时,由县沙尘暴应急办报请县沙尘暴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立即启动县、乡(镇)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并及时把沙尘暴灾害及启动应急预案的情况报市沙尘暴应急办。

  (三)分级响应及应对措施

  1.Ⅳ级响应及应对措施。发生灾情的乡(镇)沙尘暴应急领导小组接到灾害信息后,启动乡(镇)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成立乡(镇)沙尘暴应急指挥部,由本乡(镇)总指挥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及单位开展救灾工作,并及时把启动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情况报市、县沙尘暴应急办。

  2.Ⅲ级响应及应对措施。

  (1)成立县沙尘暴应急指挥部,由副总指挥负责,协调各有关部门及单位制定应急方案,及时开展救灾工作。

  (2)县沙尘暴应急指挥部会同县相关部门详细了解沙尘暴灾害发生地点、范围、强度、灾害损失状况等情况,及时向县政府及市沙尘暴应急办报告沙尘暴情况及其灾害信息,并告知沙尘暴移动的下游县。

  (3)召开县沙尘暴应急指挥部成员会议,对应急预案启动进行全面安排,并组成现场工作组。

  (4)现场工作组于12小时内赶赴灾区,协助当地政府指导抢险救灾工作,检查督促灾害应急措施的落实,慰问受灾群众,并对当地沙尘暴灾害情况进行调研,掌握灾情,分析原因。在到达现场后2日内,以书面形式将灾情报县沙尘暴应急办,由县沙尘暴应急办报市沙尘暴应急办。

  (5)县沙尘暴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责和部门职能,协助当地政府实施抢险救灾工作。

  3.Ⅱ级响应及应对措施。

  (1)成立县沙尘暴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负责,必要时由总指挥负责。

  (2)县沙尘暴应急指挥部会同县相关部门详细了解沙尘暴灾害发生地点、范围、强度、灾害损失等情况,及时向市沙尘暴应急办和县政府报告沙尘暴情况及其灾害信息,及时告知沙尘暴移动的下游县。

  (3)县沙尘暴应急指挥部召开全体成员会议,对应急预案启动进行全面部署,并组成现场工作组,必要时请市林业局、县政府有关部门人员参加。

  (4)现场工作组于5小时内赶赴灾区,协助当地政府指导抢险救灾工作,检查督促灾害应急措施的落实,慰问受灾群众,并对当地沙尘暴灾害情况进行调研,掌握灾情,分析原因。在到达现场后2日内,以书面形式将灾情报县沙尘暴应急办,由县沙尘暴应急办报市沙尘暴应急办。

  (5)现场处置要做好舆论导向和群众安抚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处置果断,依法办事、积极稳妥,化解矛盾、维护灾区社会稳定的要求进行。

  (四)Ⅰ级响应及应对措施。

  (1)立即成立县沙尘暴应急指挥部,总指挥负责指挥。

  (2)县沙尘暴应急指挥部及时向县沙尘暴应急办和县政府报告沙尘暴情况及其灾害信息,及时告知沙尘暴移动的下游县。

  (3)召开县沙尘暴应急指挥部全体成员会议,对应急预案启动进行全面部署,组成现场工作组,必要时请市林业局、县政府有关部门人员参加。

  (4)现场工作组于5小时内赶赴灾区,协助当地政府指导抢险救灾工作,检查督促灾害应急措施的落实,慰问受灾群众,并对当地沙尘暴灾害情况进行调研,掌握灾情,分析原因。在到达现场后2日内,以书面形式将灾情报县沙尘暴应急办,由县沙尘暴应急办报市沙尘暴应急办。

  (5)现场处置要做好舆论导向和群众安抚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处置果断,依法办事、积极稳妥,化解矛盾、维护灾区社会稳定的要求进行。

  五、信息报告和通信联络

  (一)信息收集和报告

  1.建立沙尘暴灾害信息报告制度。各级沙尘暴应急办都要指定专人负责沙尘暴灾害信息的收集和上报。

  2.突发沙尘暴灾害信息实行逐级报告制度。县乡两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在沙尘暴灾害发生后,要及时将涉及本部门的沙尘暴灾害及其造成的损失情况报告本级沙尘暴应急办,由本级沙尘暴应急办汇总后向本级沙尘暴应急领导小组和上级沙尘暴应急办报告。

  3.信息报告时限与内容要求。县沙尘暴应急办要将沙尘暴发生的强度、影响范围等情况,在沙尘暴发生2小时内,报告县沙尘暴应急领导小组、县政府和市沙尘暴应急办;属于重、特大沙尘暴灾害的,应在结束后2小时内将沙尘暴灾害状况初步信息上报市沙尘暴应急办,在沙尘暴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沙尘暴造成的灾害损失情况报市沙尘暴应急办。

  (二)通信联络

  在沙尘暴灾害处置过程中,县有关部门和沙尘暴灾害发生地都要建立沙尘暴灾害应急联络渠道,明确主要联络人员、联络方式,确保通信畅通。

  六、沙尘暴灾后调查评估

  重、特大沙尘暴灾害结束后,在县沙尘暴应急办统一领导下,由县沙尘暴应急办组织专家和相关部门人员,对沙尘暴灾害及其造成的损失进行全面调查和评估,提出灾后重建对策,并在20天内将评估报告报送县沙尘暴应急领导小组。

  七、信息发布

  沙尘暴相关信息由县沙尘暴应急办集中管理,统一发布。发布的内容包括沙尘暴强度、影响范围、危害情况和处理结果等。

  八、保障措施

  (一)交通、通信与信息保障

  有关部门要做好高速公路和普通公路等的抢修和维护,做好应急救援的交通保障工作。

  利用社会基础通信设施,健全各级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建立备用通信系统,充分利用有线、无线等通信设备,保证通信渠道畅通,防灾信息能够及时上通下达。

  加强沙尘暴灾害信息基础平台建设,实现沙尘暴灾害信息资源共享,为领导决策和各部门的防灾减灾工作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资料。

  (二)沙化基础信息保障

  做好全县沙化土地监测工作,进一步完善沙化土地信息管理系统,掌握主要沙区的社会经济状况,为沙尘暴中短期监测、预报、预警提供基础数据,为防灾减灾提供支撑。

  (三)资金保障

  县、乡镇政府要统筹安排土地沙化和荒漠化监测、沙尘暴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和应急工作经费。

  (四)技术储备与保障

  县沙尘暴应急办组织专家和相关部门人员,为沙尘暴灾害的防治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咨询和技术服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增加配备沙尘暴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应急和处置装备,保证在发生重、特大灾害时能够迅速反应。要应用已建立的沙尘暴监测与灾情评估系统,加强与气象部门的技术合作,共同开展沙尘暴监测、预报、预警和应急处置技术研究,更好地服务于沙尘暴灾害防治工作。

  (五)宣传、培训和演练保障

  1.宣传教育。充分利用现有的宣传媒体,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和沙尘暴灾害、预警信号、响应措施等相关知识,全面提高广大干部群众沙尘暴灾害的预防、避险、避灾、自救和互救的常识,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

  2.培训和演练。定期组织对县沙尘暴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应急管理和信息管理人员、各乡镇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沙尘暴灾害应急管理人员、沙尘暴灾害监测和信息管理人员等进行培训,熟练掌握沙尘暴灾害的有关专业知识和应急处置工作程序,提高防控沙尘暴灾害的效率和效果。各级沙尘暴灾害应急机构根据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九、附则

  (一)名词术语的定义和说明

  沙尘暴:是指强风将地面大量尘沙吹起,使空气变得混浊,水平能见度小于1公里的天气现象。

  强沙尘暴:是指大风将地面尘沙吹起,使空气很混浊,水平能见度小于500米的天气现象。

  特强沙尘暴:是指狂风将地面尘沙吹起,使空气特别混浊,水平能见度小于50米的天气现象。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预案管理和更新

  本预案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预案实施情况,适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三)奖励与责任

  对在防御突发沙尘暴灾害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在沙尘暴灾害中由于工作不力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人民财产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沙尘暴天气应急预案】相关文章:

天气应急预案范文05-31

恶劣天气的应急预案09-04

恶劣天气应急预案06-01

高温天气应急预案06-20

恶劣天气应急预案03-29

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05-22

极端天气应急预案范文06-07

雨雪天气的应急预案04-06

暴雪天气应急预案03-28

暴雨天气应急预案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