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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工俭学管理制度
更新时间:2024-07-30 20: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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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工俭学管理制度10篇【荐】

  在现在社会,我们每个人都可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了维护正常的工作、劳动、学习、生活的秩序,保证国家各项政策的顺利执行和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订的具有法规性或指导性与约束力的应用文。我们该怎么拟定制度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勤工俭学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勤工俭学管理制度 篇1

  为了规范我校勤工俭学活动,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组织原则

  1. 勤工俭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管理,具体工作由学生工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2. 各学院、班级应积极配合学生工作部门开展勤工俭学活动,为学生提供多样化的实践机会。

  二、参与条件

  1. 在校学生,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学习成绩。

  2. 具有较强的实践能力、团队合作精神和责任心。

  3. 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服从管理,积极参与勤工俭学活动。

  三、工作内容

  1. 勤工俭学岗位主要包括校内教学辅助、行政管理、图书管理、实验室管理、校园维护等。

  2. 学生应按时到岗,认真履行职责,保证工作质量。

  3. 学生在勤工俭学期间应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擅自离岗或请假。

  四、权益保障

  1. 学校将按照相关规定为参与勤工俭学的学生提供合理的劳动报酬。

  2. 学生在勤工俭学期间享有劳动保护、休息休假等合法权益。

  3. 学校将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指导,帮助学生提高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

  五、考核奖励

  1. 学校将定期对参与勤工俭学的学生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工作质量、团队协作等方面。

  2. 对表现优秀的学生,学校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包括荣誉证书、奖学金等。

  3. 对违反规定或表现不佳的学生,学校将视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理。

  六、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学生工作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可另行制定补充规定。

  通过本管理制度的实施,我们期望能够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实践机会,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同时也有助于学生更好地了解社会、适应社会。我们将不断努力完善勤工俭学管理制度,为广大学生提供更好的发展平台。

勤工俭学管理制度 篇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等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学校招收的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和研究生。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六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的财务、人事、学工、教务、科研、后勤、团委等部门,配合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充分发挥学生会等学生社团组织在勤工助学工作中的作用,共同做好勤工助学工作。

  第八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下设专门的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学校的职责

  第九条 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学校学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学校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积极鼓励校内有关职能部门充分发挥作用,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十条 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并不断完善本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筹措经费,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并制订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协议的学生,可按照协议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学校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四章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的职责

  第十三条 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协调校内各单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四条 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增加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并纳入学校管理。

  第十五条 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第十六条 在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的领导下,配合学校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九条 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第五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第二十条 设岗原则:以工时定岗位。

  (一)按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不低于20小时为标准,测算出学期内全校每月需要的勤工助学总工时数(20工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二)设置的岗位数量既要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二十一条 岗位类型: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三)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等为主;

  (四)学校后勤部门应大幅度减少雇用临时工,调整出适合学生参与管理和服务的岗位,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勤工助学机会。

  第六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由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统一管理,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二十三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七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二十四条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以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可适当上下浮动。

  第二十五条 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可参照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8元人民币。

  第二十六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二十七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必须与学生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必须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二十九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教育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勤工俭学管理制度 篇3

  一、总则

  为规范我校勤工俭学活动,培养学生自我管理能力,增强劳动观念,提升综合素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勤工俭学活动的学生。

  二、勤工俭学岗位设置

  1. 学校根据各部门需求,设立合适的勤工俭学岗位,如图书馆管理员、实验室助理、校园清洁员等。

  2. 岗位设置应充分考虑学生的专业特点、兴趣爱好及实际能力,确保学生能够在勤工俭学过程中得到锻炼和成长。

  三、勤工俭学申请与选拔

  1. 学生可根据自身情况,向学校相关部门提交勤工俭学申请。

  2. 学校将对申请者进行面试、考核等选拔程序,确保选拔出具备良好素质和能力的学生参与勤工俭学活动。

  四、勤工俭学时间与待遇

  1. 学生参与勤工俭学的时间应合理安排,不得影响正常学习和生活。

  2. 学校将根据学生工作的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勤工俭学津贴,以鼓励学生积极参与。

  五、勤工俭学管理与考核

  1. 学生应严格遵守学校的.相关规定和岗位要求,认真履行职责。

  2. 学校将定期对勤工俭学学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评定学生勤工俭学表现的重要依据。

  3. 对于表现优秀的学生,学校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违反规定的学生,将视情况给予相应处理。

  六、勤工俭学安全与健康

  1. 学校应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确保学生在勤工俭学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

  2. 学生应自觉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注意个人安全,避免发生意外事故。

  七、附则

  1. 本管理制度由学校勤工俭学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执行。

  2.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需要修改或完善的地方,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勤工俭学管理制度 篇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勤工助学工作是深化高校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培养学生劳动观念,树立自强、自立、自主意识的有效途径,也是扶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助他们安心完成学业的有力措施。

  第二条 根据教育部20xx年公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以及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制定的《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勤工助学管理中心工作职能

  第三条 建立困难学生综合情况信息库和各单位用人情况信息库,拓宽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并向用人单位推荐勤工助学的学生。优先安排学有余力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

  第四条 负责校内学生勤工助学的管理、指导和培训,支付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部分劳动报酬。

  第五条 经常与用人单位联系,主动为各单位提供信息和服务工作,监督、检查违反我校规定的打工、经商现象,对用人单位在勤工助学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及时处理勤工助学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维护学生和用工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负责对勤工助学工作进行总结,申报表彰勤工助学管理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第七条 定期向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各项工作的进展情况。

  第三章 用人单位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各相关单位应充分挖掘勤工助学岗位,凡适于学生参加的,可尽量安排学生参加。

  第九条 勤工助学岗位应以校内岗位、适合学生所学专业岗位、轻体力岗位、相对固定岗位为主;以校外岗位、重体力劳动岗位、临时岗位为辅。严禁安排学生参加高空作业、严重污染、辐射等极易对人体造成伤害和危险的特殊行业和专业的劳动。

  第十条 用人单位使用学生,应提前一周向勤工助学中心提出申请,申请表应明确岗位名称、岗位类别(管理型、服务型、科技开发型等)、所需人数、用工时间及时长、用工条件及劳动报酬,经批准后方可用工。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所需岗位人选采用用工单位自选、辅导员推荐和校勤工助学中心统一安排相结合的方式确定。用工单位自选、辅导员推荐应当首先从困难学生中选择。校勤工助学中心安排的困难学生适合岗位条件的,用工单位应当优先录用。

  第十二条 本着谁用人谁负责管理的原则,用人单位应制定具体规章制度,由专人负责,并与学生签订用工协议,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严格管理。岗前培训主要由用人单位负责,在上岗前完成。固定岗位每学期考核一次,临时岗位用工结束时考核一次。岗位人员中途更换的,应重新签订协议,并报勤工助学中心备案。

  第四章 勤工助学学生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学生有申请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权利,填写《勤工助学申请表》,交年级辅导员批准后,经学院审核,汇总报送勤工助学中心。中心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学生个人特长,将《勤工助学申请表》进行分类排队,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向各用人单位推荐、安排学生参加勤工助学。

  第十四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报酬、安全等权益收到侵害时,可以向中心投诉,并有权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学生认真履行与用人单位达成的协议,自觉接受“中心”与用人单位的职业道德教育,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及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影响学校教学、科研、生产和生活的正常秩序及校园管理。对不接受岗前教育和培训的学生,取消其勤工助学资格。

  第十六条 学生应以参加校内勤工助学为主,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应报所在学院批准。禁止学生参与传销等各种非法经营活动。

  第五章 工作时间、酬金标准及支付办法

  第十七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校内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均按小时计酬。

  第十八条 校内固定岗位具体分为两个等级,A类:单位时间劳动强度比较大,工作环境一般的岗位,如电工电子实验室岗位;B类:单位时间劳动强度一般,工作环境较好的岗位,如教学、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行政部门值班、图书管理员等。

  第十九条 校内固定岗位酬金原则上A类岗位不低于每小时12元人民币;B类岗位不低于每小时10元人民币;校内临时岗位酬金,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10元。

  第二十条 校内固定岗位劳动报酬由用工单位每月5日前汇总报送上月勤工助学工资申请表(初次用工及更换岗位人选的,应附用工申请审批表及用工协议复印件),由中心审核后交财务部门同意打卡支付。临时岗位劳动报酬由用工单位在用工结束时,报送勤工助学工资申报表并附用工申请审批表及用工协议复印件,由中心审核后交由财务部门统一打卡支付。

  第二十一条 学生的劳动报酬原则上由“中心”支付,对少数经营性单位应由用人单位承担30%,中心承担70%,如有特殊情况,由“中心”负责协调处理。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二条 学校每年对勤工助学工作中的先进个人、先进集体及优秀管理者给以表彰奖励,具体办法由勤工助学管理中心制定实施。

  第二十三条 对在勤工助学中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学生,视情节将给予暂停上岗、取消上岗资格直至校纪校规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管理松弛、侵害学生权益、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视情节将给予暂停勤工助学用工、取消勤工助学用工资格处理,情节严重的报经主管领导批准予以通报批评或由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勤工俭学管理制度 篇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勤工俭学活动,提高学生参与社会实践的积极性,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社会责任感,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学校组织的各类勤工俭学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校内勤工俭学岗位、校外实习实训、社会服务等。

  第三条 勤工俭学活动应遵循自愿、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确保学生的权益得到保障。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学校设立勤工俭学管理部门,负责勤工俭学活动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各学院、部门应积极配合勤工俭学管理部门的工作,为学生提供多样化的勤工俭学岗位和实践机会。

  第六条 勤工俭学管理部门应定期发布勤工俭学岗位信息,组织学生进行岗位申请和面试。

  第三章 学生参与

  第七条 学生参与勤工俭学活动应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第八条 学生申请勤工俭学岗位时,应如实填写个人信息,提供真实有效的证件和资料。

  第九条 学生参加勤工俭学活动应遵守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第四章 权益保障

  第十条 学校应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学生在勤工俭学活动中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第十一条 用工单位应为学生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和安全卫生条件,不得安排学生从事危险、有害或超过其体能范围的'劳动。

  第十二条 学生参与勤工俭学活动应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劳动报酬应按时足额支付。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三条 学校应建立勤工俭学考核机制,对学生在勤工俭学活动中的表现进行评价和记录。

  第十四条 对于在勤工俭学活动中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学生,学校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 对于违反勤工俭学管理制度、不履行岗位职责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学生,学校应给予批评教育或取消其勤工俭学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勤工俭学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管理制度的修改和废止须经学校相关部门审议通过,并以书面形式公告。

  第十八条 本管理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勤工俭学管理制度 篇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勤工俭学活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提升学生实践能力和社会责任感,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校参与勤工俭学活动的学生。

  第三条 勤工俭学活动应遵循自愿、公平、安全、合法的原则,严禁任何形式的强制劳动和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学校成立勤工俭学管理中心,负责勤工俭学活动的`整体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各学院(系)应设立勤工俭学工作小组,负责本院(系)勤工俭学活动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管理。

  第六条 学校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积极参与勤工俭学活动,提供合适的勤工俭学岗位。

  第三章 岗位设置与申请

  第七条 勤工俭学岗位设置应符合学校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需要,注重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

  第八条 学生可根据自身兴趣和能力,向所在学院(系)勤工俭学工作小组提出勤工俭学申请。

  第九条 学院(系)勤工俭学工作小组应对申请学生进行资格审查,确保学生具备从事勤工俭学活动的基本条件。

  第四章 活动开展与考核

  第十条 勤工俭学活动应合理安排工作时间,避免影响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十一条 学生在从事勤工俭学活动期间,应遵守学校及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升自己的实践能力和职业素养。

  第十二条 学校和用工单位应对勤工俭学学生进行定期考核,对表现优秀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 安全保障与权益维护

  第十三条 学校和用工单位应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和劳动保护用品,确保学生在勤工俭学活动中的安全。

  第十四条 学生在勤工俭学活动中享有合法权益,如发生劳动争议或纠纷,可向学校勤工俭学管理中心投诉或申请调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勤工俭学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另行制定补充规定。

勤工俭学管理制度 篇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我校勤工助学工作,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xx〕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 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为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勤工助学管理机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机构及人员设置

  第六条 学校成立“江西工程学院大学生勤工助学服务中心”,负责全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统一领导,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主任,校长办公室、学工处、人事处、财务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担任委员。

  第七条 大学生勤工助学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江西工程学院大学生勤工助学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挂靠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八条 大学生勤工助学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全校勤工助学的协调工作,中心负责校内勤工助学和校外勤工助学工作的具体实施。中心设主任一人。

  第三章 校内勤工助学

  第九条 学校每年从学生学费中提取一定经费,设立勤工助学专项基金,用于校内勤工助学学生工资发放。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及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确保不影响学校正常的管理、教学和生活秩序,不影响学生正常的学习、生活,不得损害学生在劳动保护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校内用工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及人员编制情况向中心提出设岗申请: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按年度进行调整,每年年初由各用人单位向中心申报年度所需岗位数;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初审后,报大学生勤工助学指导委员会确定。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二个月以上的长期性岗位;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岗位。

  临时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由用人单位向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安排。凡事先未履行报批手续而自行安排的岗位,大学生勤工助学中心不予发放酬金。

  第十一条 校内勤工助学固定岗位类型主要包括劳务型和助理型。其中,劳务型主要有:学生宿舍卫生、教学楼卫生、校园卫生的清理等;助理型主要有:办公室助理、信息员、编辑助理、图书管理助理、保卫值班员等。

  第十二条 参加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原则及条件

  1.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原则上安排学校界定出来的`困难学生,若用人单位因特殊岗位需要安排非困难学生,需向中心提出申请,经中心批准后,非困难学生方可上岗(特殊岗位是指有一定专长要求的岗位,如播音员、广播台机务等);

  2.勤工助学学生必须具备下列条 件:

  (1)遵守国家法律,遵守校纪校规,思想品德好;

  (2)学习刻苦、认真,成绩较好;

  (3)具有吃苦耐劳精神,认真完成本职工作;

  (4)守合同、讲信誉,服从用人单位管理。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安排当学年参加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1)上学年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2)上学年有两门课程考试不及格者;

  (3)上学年因工作不认真,被用人单位考核为“差”达到两次及以上者;

  (4)曾安排勤工助学岗位,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者。

  第十三条 校内勤工助学上岗程序

  1.中心公布年度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2.应聘学生到中心报名,领取由中心加盖印章后的“勤工助学报名表”(以下简称“报名表”),并持“报名表”到用人单位进行面试。

  3.应聘学生如面试合格,即由用人单位在“报名表”上签章并汇总“上岗名单表”,学生将签章后的“报名表”和“上岗名单表”交中心、与用人单位签订勤工助学协议书(一式三份)后,中心通知其上岗时间。原则上,每年3月份开始上岗,上岗时间为1年。

  第十四条 校内勤工助学工作时间及考核标准

  1.工作时间

  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按劳动时间、工作质量计酬,原则上学生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个岗位每月工作时间上限为40小时。

  2.工作考核标准

  (1)遵守劳动纪律,服从管理,积极主动,踏实肯干;

  (2)工作态度端正,虚心好学,尊重管理人员,遇事及时报告;

  (3)妥善保管、正确使用劳动工具和办公用品。

  根据以上标准,由用人单位确定上岗学生工作的优、良、中、差等级。

  第十五条 校内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发放程序

  1.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用工和临时用工酬金标准如下表所示:略

  2.校内勤工助学酬金发放程序

  (1)每月25日,各用人单位负责填报本单位上岗学生劳动实况考核表,交至中心。

  (2)中心对所交考核表进行审核后制定酬金发放表,由学生处主管领导签字,于每月15日前(节假日顺延)将酬金发放表交财务处,再由银行将酬金直接划入学生银行卡。

  第十六条 校内勤工助学经费管理

  1.校内勤工助学经费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筹管理、专款专用。

  2.中心根据每月各用人单位的考核情况,合理使用劳务酬金,对勤工助学经费严格管理。

  第四章 校外勤工助学

  第十七条 校外用人单位(或个人)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中心提出书面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或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经审核同意后,方可设岗。中心对校外勤工助学进行统一组织管理,根据用人单位的工作要求推荐适合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八条 校外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立应以合法、合理为前提,并注重与学生学业有机结合,充分考虑学生的年龄特点和专业特长。禁止面向学生开设高空作业、污染严重、放射性强、高强度等容易对人体造成伤害和威胁的工作岗位以及其他不适合学生承担的工作岗位。

  第十九条 校外用工单位(或个人)如要录用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须与录用学生、中心签定用工协议。

  第二十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原则上不应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按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一致的协议执行,由用人单位按月或一次性向学生支付。

  第五章 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一条 中心负责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指导、管理、协调和监督,为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提供培训和其它服务。

  第二十二条 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用工单位(或个人)应当为学生的人身安全提供保障,不得损害学生在劳动保护方面的合法权益,学生勤工助学依法享有劳动保护。校内各用工单位应有专人统筹和管理本单位勤工助学工作,并注意在工作中培养和教育学生。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勤工助学中应遵守校纪校规,诚实履约、认真工作。学生离岗应提前两周向用工单位提出辞职申请,经用工单位批准后,方可辞职。擅自离岗、频繁更换工作单位(一学期内出现三次及以上)、不遵守用工单位管理规定者,用工单位有权终止其进行勤工助学,并报中心备案。

  第二十四条学校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和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学生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纠纷,由学校、用工单位和学生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学生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江西工程学院大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修订稿)》(江西工程学院〔20xx〕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勤工俭学管理制度 篇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在学院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二条 学院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坚持学有余力、自愿申请、扶困优先、信息公开、双向选择、竞争上岗、择优录取、协议管理的原则,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第三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及学院、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不得参与有损于学院、大学生形象和有碍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二章 组织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包括审批工作细则、规划、部署、协调、指导全院的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学生处具体负责统筹学院勤工助学活动的各项管理;制定和完善学院勤工助学活动的规章制度;开辟勤工助学渠道,拓宽勤工助学岗位,并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监督检查各部门勤工助学活动的开展情况;组织协调校外用人单位,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等。具体职责如下:

  (一)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立和审批;

  (二)校内勤工助学学生劳动报酬的管理和发放;

  (三)学生勤工助学专项经费的管理;

  (四)监督校内用人单位的用工情况;

  (五)校外勤工俭学岗位信息的收集、鉴别和发布;

  (六)协调组织校外用人单位和勤工助学学生的选聘、签订 协议等活动,监督用人单位用工的合法性和履约情况,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七) 切实做好学生的教育工作,指导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中,正确参与、劳逸结合,德、智、体、美等方面健康发展。

  第五条 除勤工助学办公室批准或授权之外,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以“勤工助学”名义在学院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三章 经费来源

  第六条 学院设立沈阳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专项经费。包括国家专项拨款、学院专项拨款、社会捐赠。

  第七条 学院勤工助学专项经费用于支付校内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学生劳动培训等相关费用,或与学院勤工助学有关的其他用途。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勤工助学专项经费,不得将其用于与勤工助学无关的事项。

  第四章 岗位设置与聘任程序

  第九条 学院各部门根据本部门的实际工作情况,本着必要、适当的原则申请设置勤工助学岗位。同时要充分考虑学生的特点和工作性质,任何部门不得让学生从事危险、有害身心健康、不便于学生参与的工作。任何单位不能占用学生上课和考试时间安排勤工助学。

  第十条 勤工助学岗位需在每学期开学一周内,由用人部门向学生处提出设置申请,主管领导批准后方能设立。

  第十一条 每个岗位原则上每学期只聘用一名学生。如果学生课程多,工作时间少,校内用人单位可以聘用两个学生,但依然按照岗位、工作量支付报酬。

  第十二条 学生参加学院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须本人填写《勤工助学申请表》,经所在二级学院审核同意后,报学生处。上一学期有不及格或违纪现象的学生原则上不得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三条 校内勤工助学,由校内用人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向学生处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勤工助学岗位登记表》。

  第十四条 由学生处批准设置并公布勤工助学岗位及劳动报酬,岗位信息和录用条件向学生公开。

  第十五条 学院召开勤工助学招聘会,学生竞聘上岗,双向选择。勤工助学实行择优录用并签订相关协议。

  第十六条 校内用人部门同意聘用后,与学生签订《勤工助学岗位协议书》后,学生即可开始工作。

  第十七条 校内用人部门负责学生的`岗前培训,在工作期间对学生进行敬业精神、劳动安全、工作纪律的教育,配合学生处做好对学生的管理和劳动考核,提出勤工助学的有关建议。

  第十八条 校内学生组织、学生社团与社会企业开展的勤工助学活动需经学生处审核同意备案后,方可开展。

  第十九条 校外用人单位有用工需求时需向学生处提出申请,并提供合法、有效的材料,经学生处审核批准后,协助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勤工助学办公室负责向校外用人单位推荐学生,并应当组织学生和校外用人单位签订《沈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协议》。

  第二十一条 参加校内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由学生处统一从勤工助学专项经费中支付。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支付。

  第五章 劳动报酬的计算与发放

  第二十二条 为保证充足学习时间,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每周不得超过 15 小时,每月不得超过 60 小时。

  第二十三条 劳动报酬的计算方法分为按小时计算和按月计算。每小时劳动报酬为 10 元。按月计酬,每月为 600 元。考核优秀的学生酬金可以上浮 15%,考核优秀学生比例不得超过用工数的 15%。

  第二十四条 用人部门每月 1 日前填写《勤工助学验收表》报到学生处,学生处报学院后审批支付。

  第二十五条 勤工助学劳动报酬的标准,应根据国家学生资助政策的调整和物价水平的变化适时调整。由学生处、财务处联合做出调整计划,报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不低于沈阳市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六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七条 学生的权利

  (一)获得勤工助学的劳动报酬;

  (二)免费获得学院勤工助学的各种信息和服务;

  (三)不参加不适合学生的勤工助学工作;

  (四)在发生劳动争议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诉。

  第二十八条 学生的义务

  (一)遵守用人部门的规章制度和勤工助学协议书的条款;

  (二)不得从事违反法律规定、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院形象、有碍社会公德的活动;

  (三)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诚实守信,实事求是;

  (四)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应在学生处登记并填写《勤工俭学协议书》。在从事校外勤工助学活动时,应服从学生处的统一管理。

  第七章 用人单位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九条 用人部门的权利

  (一)在学院规定允许的范围内自行选择、聘用学生;

  (二)校内用人部门可以提出支付学生劳动报酬建议;校外用人单位可以和学生协商劳动报酬的标准,但不得低于校内同类岗位的标准;

  (三)对学生进行劳动培训、管理、教育和考核,并做好记录归档工作。

  第三十条 用人部门的义务

  (一)履行法律、法规和协议书的规定;

  (二)不得让学生从事违法的、不适宜的工作,不得克扣学生的合法报酬;

  (三)提供良好的劳动条件、环境和安全措施,保证学生的身心健康;

  (四)诚实守信,实事求是介绍本部门的情况。

  第八章 奖惩措施

  第三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可将学生在勤工助学工作中的表现纳入学生综合评价体系之中。设立“勤工助学先进个人奖” 和“自强之星”,授予在勤工助学工作中表现突出且学习成绩优良的同学,颁发荣誉证书;设立“勤工助学优秀组织奖”,用于奖励积极配合勤工助学工作,组织得力,表现突出的用人部门。

  第三十二条 未经学院批准,学生利用勤工助学名义在宿舍、校园或其它场所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学院将依据《沈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手册》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三十三条 对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专业学习、违反校纪校规或勤工助学协议的学生,勤工助学办公室有权调整或终止其参加勤工助学,情节严重的,可取消其参加勤工助学的资格,并依据学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出处理。在勤工助学中,违反校纪校规者或受到记过以上处分者,勤工助学办公室有权直接取消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资格。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学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勤工俭学管理制度 篇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勤工俭学活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校参与勤工俭学活动的学生,旨在明确勤工俭学的目的、任务、管理要求以及参与者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章 勤工俭学的目的与任务

  第三条 勤工俭学的目的是培养学生自主、自立、自强的精神,增强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第四条 勤工俭学的'任务包括:

  1. 安排学生参与校内外的勤工俭学岗位,提供实践机会;

  2. 指导学生合理安排学习和工作时间,确保学业不受影响;

  3. 培养学生的职业素养和团队协作能力;

  4. 提高学生的经济自立能力,减轻家庭负担。

  第三章 勤工俭学的管理要求

  第五条 学校设立勤工俭学管理部门,负责勤工俭学的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 勤工俭学岗位的设置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岗位与学生专业、兴趣相匹配。

  第七条 学生参与勤工俭学活动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服从管理部门的安排和指导。

  第八条 学生参与勤工俭学活动应保证学习任务的完成,不得因工作影响学业成绩。

  第九条 学校应定期对勤工俭学活动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不断完善管理制度。

  第四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学生参与勤工俭学活动享有以下权利:

  1. 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2. 享有平等参与勤工俭学岗位的机会;

  3. 获得勤工俭学管理部门提供的指导和帮助;

  4. 对勤工俭学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学生参与勤工俭学活动应履行以下义务:

  1. 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勤工俭学管理制度;

  2. 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保证工作质量;

  3. 积极参加勤工俭学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和活动;

  4. 及时反馈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勤工俭学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的修改,须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四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学生,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学校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勤工俭学管理制度 篇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制定的《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xx〕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高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管理模式

  第四条 学校成立勤工助学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校党委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任组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主任任副组长,监察处处长、审计处处长、计财处处长、各二级学院书记担任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管理、监督、协调全校的勤工助学工作。

  第五条 勤工助学管理工作实行谁用人、谁管理、谁考核的管理模式。

  第六条 各用工部门负责对上岗学生进行岗前培训,规章制度教育、安全教育及日常管理。

  第七条 二级学院负责对申请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进行审核。

  第三章 岗位设置

  第八条 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学校机关各部门和实体所需勤工助学固定岗位设置计划,由部门领导与领导小组或办公室共同研究决定;各二级学院勤工助学固定岗位设置计划由各学院党总支研究决定,并于开学后第一周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经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实施;

  (二)临时岗位:学校机关各部门和实体所需临时岗位,由部门领导与办公室负责人共同研究决定岗位数和勤工助学报酬;二级学院临时岗位的设置和各岗位的报酬,由二级学院党总支决定;

  (三)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学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后勤服务等为主。不能替代学校内教职员工的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经费来源和划拨

  第九条 勤工助学经费由学生工作部按年度计划划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学校机关各部门和实体所需要的'勤工助学经费划拨到办公室统一管理,各二级学院经费按学院学生数、并结合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直接划拨到二级学院。学校欢迎、支持和鼓励校内外单位和个人在我校设立助学基金、岗位等,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五章 工作职责

  第十条 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1.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指导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工作,保证勤工助学的健康发展;维护学校、学生和用人部门在勤工助学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2.修改、完善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3.审定全校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和各岗位补助金额;

  4.审核勤工助学经费的划拨和使用情况;

  5.研究和解决勤工助学中存在的问题,对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专业学习或违反校规校纪及协议的学生,有权暂停或取消该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资格。

  第十一条 二级学院工作职责

  1.各二级学院应充分认识勤工助学工作的积极意义,要关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向用人单位推荐家庭经济困难程度深的学生;

  2.加强对参加勤工助学学生的教育和管理,落实专人负责勤工助学工作;

  3.进行用工宣传,根据学生本人申请及实际情况推荐给用人部门。

  第十二条 用人部门工作职责

  1.会同领导小组制定岗位设置计划,禁止先用工后申请的现象出现;

  2.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勤工助学岗位,必须及时发放报酬,不得克扣和降低学生劳动报酬;

  3.由专人负责勤工助学管理工作,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考核,及时撤销不称职学生,对表现突出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4.与学生签订校内勤工助学协议书,固定岗位聘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学期;

  5.学院机关各部门和实体按计划设置的固定岗位数,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各二级学院学生人数比例等情况,将名额划分到二级学院,用人单位录用后书面通知各二级学院,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用人单位有权对不称职的学生进行撤换,撤换后书面通知相应学院,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新增学生原则上仍在该学院内重新推荐录用,对不称职学生较多的学院,领导小组和用人部门有权降低其分配名额;

  6.学校机关各部门和实体需要临时用工时,用人部门必须将审核同意后的用工信息公布,公开招聘、择优录用,禁止拉关系,搞不正之风;

  7.二级学院内的勤工助学由学院按计划安排本院学生参加,要求做到“公正、公平、公开”。

  第六章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条件和要求

  第十三条 申请勤工助学的学生原则上是我校经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的认定条件:具有乡政府、城镇街道委员会以及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第十五条 申请勤工助学的学生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及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道德品质良好,身体健康;

  (二)学习刻苦,成绩合格,学有余力;

  (三)工作责任心强,填写西昌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能认真履行与用工部门签订的西昌学院校内学生勤工助学协议书,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四)服从安排,积极参加公益劳动。

  第七章 报酬发放

  第十六条 学校机关各部门和实体勤工助学报酬的发放,每月由用人部门依据计划和实际用工情况造册,部门领导签字盖章后交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审核后统一发放。

  第十七条 二级学院内勤工助学报酬的发放,每月由二级学院依据计划和实际用工情况造册,二级学院书记审核后发放。

  第十八条 由用人单位自行支付费用的勤工助学岗位,用人单位必须按时发放。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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