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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学习、工作、生活中,我们都跟制度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制度是国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体化,是人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一般制度是怎么制定的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救灾物资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救灾物资管理制度 篇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抢险救灾物资的管理,确保在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下,物资能够迅速、准确、高效地调配到位,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抢险救灾物资筹集、储备、调拨、使用、回收及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抢险救灾物资管理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类管理、科学调配、保障有力”的原则,确保物资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
第二章 物资储备与筹集
第四条 建立和完善抢险救灾物资储备体系,根据地区灾害特点和历史经验,科学规划储备种类、数量和布局,确保关键时刻“拿得出、用得上”。
第五条 物资筹集方式多样,包括政府采购、社会捐赠、紧急征用等。应加强与生产企业、物流公司等单位的合作,建立稳定的物资供应渠道。
第六条 定期检查和更新储备物资,确保物资质量合格、数量充足、功能完好。对过期、损坏的物资及时处置,避免浪费。
第三章 物资调拨与使用
第七条 发生灾害或突发事件时,根据灾害程度和需求预测,迅速启动应急响应机制,制定物资调拨方案。
第八条 物资调拨应优先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如食品、饮用水、医疗用品、临时住所等,同时兼顾抢险救援队伍的需求。
第九条 物资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调拨指令接收和使用物资,建立详细的物资发放台账,记录物资种类、数量、接收人、发放时间等信息,确保物资发放公开透明、准确无误。
第四章 物资回收与处置
第十条 灾后应组织力量对可回收的抢险救灾物资进行回收,减少资源浪费,降低后续成本。
第十一条 回收的物资应进行分类、清洗、消毒、修复等处理,符合使用标准的可重新入库,不符合标准的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十二条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物资回收工作,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回收机制。
第五章 监督与责任
第十三条 建立抢险救灾物资管理监督体系,加强对物资筹集、储备、调拨、使用、回收等全过程的监督检查,确保物资管理规范有序。
第十四条 对在抢险救灾物资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物资损失或影响抢险救灾工作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XX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 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本制度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救灾物资管理制度 篇2
为切实加强救灾储备物资的使用管理,确保救灾物资安全高效运行,使救灾储备物资的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提高应急救灾能力,结合本县实际,特修订救灾物资制度如下。
一、储备物资
1、本级通过政府采购的各类救灾物资。
2、上级部门调拨下发的救灾物资。
3、社会捐赠的各类救灾物资。
二、人员职责
1、局救灾物资保障股负责救灾物资和物资仓库的日常管理工作。
2、分管领导负责物资接收、调拨、出入库审批工作,负责仓库和物资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3、主管领导负责批量救灾物资的接收和发放审批工作。负责对涉及重大物资借用、调拨、发放、处理的审批工作。
4、仓库设保管员1~2名,负责仓库维护和各类物资的验收、入库、保管、出库、盘点、维护、处置工作。
5、从事救灾物资管理的工作人员均应持续加强政治思想学习,政策法规学习、专业技术学习,确保政治过硬、思想可靠、政策熟悉、技术熟练。
三、储存管理
1、救灾储备物资实行定点储存、专项管理、无偿使用的原则,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向灾民收取任何费用。
2、救灾物资实行分类存放。各类救灾物资分类划分存放区域,实行分层存放,区域之间应有分隔或保持一定距离。
3、各类救灾物资除特殊要求外,采取发旧存新的原则,先行发放储存时间长的物资,以保证物资长期保持较好状态。
4、物资储存应保持良好的'通风、避光,做到离墙、离地,防虫防鼠、防火、防潮、防盗、防尘、防破坏,及时清扫卫生和整理物资,确保库房和物资安全、整洁。
5、食品类物资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储存,过期未使用的食品严禁发放使用,依照规定程序实行报废处理。
6、物资仓库实行封闭式管理,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库房。
7、其他特殊物资有特别储存管理要求的,依照规定执行。
四、入库管理
1、物资入库要查看并保存或记录物资调拨接收的文件、通知或其他凭证,并核对物资重量、规格、等级等质量状态,发现与调拨文书不一致的情况,应立即向领导报告。
2、物资接收要仔细清点数量,数量无误,接收人员方可在接收单上签收或出具接收证明,数量发生争议的应及时向领导报告。
3、物资入库须制作《物资入库单》,相关管理人员应在入库单上签名确认。
4、物资入库同时,管理人员应及时上账并调整结存数量。
5、各种社会捐赠物资和特殊物资必须先行办理入库审批手续方可验收入库,特殊物资入库前需要做好检疫、消毒处置的,按相应要求做好处置之后方可验收入库。
6、救灾物资入库有其他政策要求的,依照政策要求执行。
五、出库管理
1、物资出库一律采取审批制度,没有分管领导签字同意,物资一律不得出库。批量物资发放须经主要领导审批发放。紧急情况发放的物资,应在24小时内补办审批手续。
2、物资出库须办理领用(借用)登记手续,注明物资的名称、规格、等级、数量和时间、经办人员等内容,仓库保管员会同经办人清点核对确认无误后,领用(借用)经办人员在出库登记手续上签字(盖章)确认,然后发放出库。
3、物资出库登记手续由仓库保管员妥善分类保存并定期归档。
4、物资出库后要及时销账、调整结存数量,确保账物一致。剩余物资要做好整理和清洁工作,保持物资整洁状态。
六、维护处置
1、各类物资应做好日常维护工作,定期检查物资状态并作好维护记录。
2、每个季度末,仓库保管员都要对仓库的物资进行盘点清查,发现数量不对的要及时查明原因。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全面清点,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持账物相符。
3、帐篷、折叠床等重复利用物资回收后应定期清洗、消毒,重新整理存放。批量物资维护需要委托社会专业机构(人员)的,需报领导事前审批,签订合同明确要求,维护过程中应组织抽查,交货时应当认真验收,确保货物整洁、卫生、干燥,满足再次使用要求。
4、物资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破损,零配件缺失的,可以修理的报领导事前审批进行修理,无法修理或失去维修价值的,申请报废。物资报废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程序进行,并办理相关审批、记录手续。
5、其他易燃、易爆、易腐蚀和有特殊要求的物资,维护和处置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未定事宜,有政策标准规定的遵照相关规定执行。
救灾物资管理制度 篇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医院在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有效地调配和使用救灾物资,保障患者及医务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所有救灾物资的采购、存储、保管、调配、使用、回收及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医院应成立救灾物资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救灾物资管理的全面规划与决策,明确各部门职责,确保救灾物资管理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二章 物资采购
第四条 救灾物资的采购应遵循“急需优先、质量第一、价格合理”的原则,根据医院应急预案和实际需求制定采购计划。
第五条 采购部门应与供应商建立长期合作关系,确保物资供应渠道的稳定可靠。同时,应建立供应商评估机制,定期对供应商进行资质审核和绩效评价。
第六条 采购过程应公开透明,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医院内部规定,确保采购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三章 物资存储与保管
第七条 医院应设立专门的救灾物资仓库,仓库选址应符合安全、便利、易于管理的原则。仓库内应配备必要的防火、防潮、防盗等设施。
第八条 救灾物资应按照种类、规格、批次等进行分类存放,并设置明显的标识牌,便于识别和取用。
第九条 仓库管理人员应定期对物资进行盘点,确保账物相符,及时发现并处理过期、损坏等不合格物资。
第十条 仓库应保持清洁、干燥、通风,防止物资受潮、霉变或损坏。
第四章 物资调配与使用
第十一条 在灾害或突发事件发生时,救灾物资管理领导小组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机制,根据灾害程度和实际需求,制定物资调配方案。
第十二条 物资调配应遵循“先急后缓、先重后轻”的原则,优先保障一线救治和关键岗位的需求。
第十三条 使用部门或个人在领取救灾物资时,应填写领取单,明确物资种类、数量、用途及领取人等信息,并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领取。
第十四条 使用部门或个人应合理使用救灾物资,避免浪费,并在使用过程中注意安全和环保。
第五章 物资回收与处置
第十五条 救灾结束后,使用部门应及时将剩余物资退回仓库,仓库管理人员应做好回收登记工作。
第十六条 对于过期、损坏或无法再次使用的救灾物资,应按照医院相关规定进行报废处理,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六章 监督与考核
第十七条 医院应建立救灾物资管理的监督机制,定期对救灾物资的`采购、存储、调配、使用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
第十八条 对于在救灾物资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部门和个人,医院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违反管理制度的行为,应依据医院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医院救灾物资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在执行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或需要调整本制度内容的,应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并经批准后实施。
救灾物资管理制度 篇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救灾应急能力,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规范中央救灾物资储备、调拨及经费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中央救灾物资是指中央财政安排资金,由民政部购置、储备和管理,专项用于紧急抢救转移安置灾民和安排灾民生活的各类物资。
中央救灾物资的储备种类、数量和经费由民政部商财政部确定。
中央救灾储备物资实行统一规格、统一标志。中央救灾物资的有关技术标准由民政部负责制定。
第三条 中央救灾物资坚持定点储存、专项管理、无偿使用的原则,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向受灾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中央救灾物资由民政部根据救灾需要商财政部后,委托有关地方省级(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定点储备。担负中央救灾物资储备任务的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为代储单位。
第四条 民政部会同财政部负责制定中央救灾物资储备总体规划,确定年度购置计划。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需应急追加中央救灾物资的,由民政部会同财政部制定应急购置计划。
代储单位负责中央救灾储备物资的日常管理,及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向民政部和财政部上报情况。
第二章 购置和储备管理
第五条 民政部根据确定的中央救灾储备物资年度采购计划和应急购置计划,按照政府采购政策规定,购置中央救灾储备物资。
第六条 代储单位应对救灾储备物资实行封闭式管理,专库存储,专人负责。要建立健全救灾储备管理制度,包括物资台账和管理经费会计账等。救灾储备物资入库、保管、出库等要有完备的凭证手续。
第七条 代储单位的救灾物资储备仓库设施和管理参照国家有关救灾物资储备库标准执行。库房应避光、通风良好,有防火、防盗、防潮、防鼠、防污染等措施。
第八条 代储单位应按照民政部要求,对新购置入库物资进行数量和质量验收,并在验收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验收入库的情况报告报民政部。
第九条 代储单位应根据民政部要求调拨的物资种类、数量、批号、调运地点及时办理出库手续,并将办理情况及出库、运输等凭证复印件在组织发货后2个工作日内报民政部。
第十条 储存的每批物资要有标签,标明品名、规格、产地、编号、数量、质量、生产日期、入库时间等。
储备物资要分类存放,码放整齐,留有通道,严禁接触酸、碱、油脂、氧化剂和有机溶剂等。
储备物资要做到实物、标签、账目相符,定期盘库。
第十一条 因非人为因素致使破损严重不能继续使用或超过储备年限无法使用的.中央救灾储备物资,经检测后,由代储单位及时向民政部报告,经民政部、财政部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报废。对报废物资的可利用部分应充分利用。
中央救灾物资报废处置的残值收入,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全部上缴中央国库。
对经批准报废的物资,由民政部会同财政部制定物资更新计划。财政部审核后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规定拨付补充购置费。民政部应及时完成中央救灾储备物资更新工作。
第十二条 代储单位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于每年1月10日前向民政部和财政部报告上年度中央救灾物资的储存情况总结,内容包括入库、出库、报废的物资种类、数量和时间等。
第十三条 中央对代储单位给予适当管理经费补助,专项用于代储单位管理储存中央救灾物资所发生的仓库占用费、仓库维护费、物资保险费、物资维护保养费、人工费和物资短途装运费等项支出。每年年初民政部汇总各代储单位情况后,按照上年实际储备物资金额的8%核定上年度的管理经费,报财政部审核后,由两部门联合下达。
第三章 调拨管理
第十四条 使用救灾物资时,受灾省应先动用本省救灾储备物资,在本省储备物资全部使用仍然不足的情况下,可申请使用中央救灾储备物资。
申请使用中央救灾物资应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向民政部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的内容包括:自然灾害发生时间、地点、种类,转移安置人员或避灾人员数量;需用救灾物资种类、数量;本省救灾储备物资总量,已动用本省救灾储备物资数量;申请中央救灾物资数量等。根据受灾省的书面申请,结合重特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的安排情况,民政部统筹确定调拨方案,向申请使用中央救灾物资的受灾省份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代储单位发出调拨通知,并抄送财政部和有关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紧急情况下,申请使用中央救灾物资的受灾省份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也可先电话报民政部批准,后补申请手续。
第十五条 代储单位接到民政部调拨通知后,应在36小时内完成储备物资发运工作,代垫长途运输费用。运输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运输合同的有关规定执行,对调运物资进行全面保价。
调拨储备物资发生的长途运费由使用省负担。使用省份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在物资运抵指定目的地后的30日内与代储单位结算,费用由使用省份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安排。
使用储备物资的受灾省份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按照民政部调拨通知要求,对代储单位发来的救灾物资进行清点和验收,及时向代储单位反馈,若发生数量或质量等问题,要及时协调处理并将有关情况向民政部报告。
第四章 使用和回收
第十六条 调拨使用的救灾物资所有权归使用省份省级人民政府,作为省级救灾物资由使用省份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管理,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承担相应的管理经费。
第十七条 发放使用救灾物资时,应做到账目清楚,手续完备,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救灾物资使用者要进行必要的技术指导,教育使用者爱护救灾物资,要求使用者不能出售、出租和抛弃救灾物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及时对救灾物资的发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中央救灾物资分为回收类物资和非回收类物资。回收类物资和非回收类物资品种由民政部商财政部确定。
救灾物资使用结束后,未动用或者可回收的回收类中央救灾物资,由使用省份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组织指导灾区民政等部门进行回收,经维修、清洗、消毒和整理后,作为省级救灾物资存储。对使用后没有回收价值的回收类中央救灾物资,由使用省份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组织指导灾区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统一进行排查清理。对非回收类物资,发放给受灾人员使用后,不再进行回收。
救灾物资回收过程中产生的维修、清洗、消毒和整理等费用,由使用省份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安排。
救灾物资在回收报废处置中产生的残值收入,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缴入省级国库。
回收工作完成后,使用省份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及时将救灾储备物资的使用、回收、损坏、报废情况以及储存地点和受益人(次)数报民政部和财政部。民政部和财政部继续予以跟踪考核。
第五章 罚则
第十九条 贪污和挪用救灾储备物资,因管理不善等人为原因造成救灾储备物资重大损毁和丢失,由所在单位追回或赔偿,并依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地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地方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民政部和财政部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救灾物资管理制度 篇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在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下,抢险救灾物资能够迅速、有序、高效地调拨和使用,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级政府部门、救援组织及承担抢险救灾任务的企事业单位在筹备、储存、调配、使用及回收抢险救灾物资过程中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抢险救灾物资管理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科学调配、保障有力”的原则,确保物资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
第二章 物资筹备与采购
第四条 根据历史灾害数据、风险评估及专家意见,制定抢险救灾物资储备计划,明确储备种类、数量、标准及更新周期。
第五条 物资采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招标、询价等方式选择信誉良好、质量可靠的供应商。采购物资需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
第六条 建立健全物资采购档案,详细记录采购时间、数量、价格、供应商信息及验收情况等,确保采购过程可追溯。
第三章 物资储存与管理
第七条 设立专门的抢险救灾物资仓库或储备点,合理规划布局,确保物资安全、易于取用。仓库应具备防潮、防火、防盗等安全措施。
第八条 实行物资分类存放、标识清晰的管理制度,定期对物资进行盘点,确保账实相符。发现损坏、过期物资应及时处理。
第九条 加强仓库日常管理,建立值班制度,定期检查仓库设施及物资状况,确保物资处于良好状态。
第四章 物资调配与使用
第十条 接到抢险救灾任务后,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机制,根据灾情需求快速制定物资调配方案,经上级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物资调配应遵循“先急后缓、先重后轻”的原则,优先保障受灾严重地区和人群的需求。
第十二条 使用物资时需办理出库手续,详细记录使用时间、数量、接收单位及用途等信息,确保物资使用透明、合理。
第十三条 加强对物资使用情况的监督,确保物资用于抢险救灾,防止挪用、浪费。
第五章 物资回收与处置
第十四条 抢险救灾任务结束后,组织力量对未使用的物资进行回收,对损坏的物资进行分类处理。
第十五条 可再利用的物资应进行清洗、维修、保养后重新入库;无法再利用的'物资,应按照环保要求妥善处理。
第十六条 回收与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形成书面报告,总结物资使用情况、回收数量及处置方式,为下次抢险救灾提供参考。
第六章 监督与责任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抢险救灾物资管理的监督机制,定期对物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八条 对在抢险救灾物资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XXX部门所有。随着抢险救灾工作的不断发展,本制度将适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救灾物资管理制度 篇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突发事件应急能力,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规范州级救灾物资储备、调运及经费管理,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云南省自然灾害救助规定》,参照《中央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云南省省级救灾物资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文山实际,制定《文山州州级救灾物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州级救灾物资是指州级财政安排资金(含中央、省专项补助资金及救灾接收捐赠资金)购置和中央、省下拨以及社会捐赠专项用于紧急抢救转移安置受灾人员和安排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的各类物资。
州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提出州级救灾物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组织编制救灾物资储备规划,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州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负责州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州应急管理部门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并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委托,履行对代储省级救灾物资的监管职责,指导各县(市)做好救灾物资管理工作。
州级救灾物资实行统一规格、统一标志。州级救灾物资的有关技术标准,按照国家相关技术标准执行。
第三条州级救灾物资坚持定点储存、专项管理、无偿使用的原则,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向灾区受灾群众收取任何费用。
州级救灾物资由州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会同州应急管理部门根据灾情研判和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需要,商州财政部门后,委托直属单位、县(市)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定点存储。承储单位负责所储州级救灾物资日常管理,每月10日前将州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情况报州应急管理部门和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
第四条州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州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州财政部门编制州级救灾物资储备总体规划和年度购置计划报州人民政府审定后执行。发生重特大突发事件需追加州级救灾物资的,由州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州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州财政部门编制应急购置计划报州人民政府审定。
第二章购置和储备管理
第五条州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根据确定的州级救灾物资年度购置计划和应急购置计划,按照政府采购政策规定,购置州级救灾物资。
第六条州级救灾物资购置经费来源:中央和省专项补助;州级财政预算安排;社会捐赠,其他。
第七条承储单位应对州级救灾物资实行封闭式管理,专库存储,专人负责。必须为州级救灾储备物资购买全额年度综合财产保险。要建立健全州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制度,包括物资台账和管理经费会计账等。州级救灾物资入库、保管、出库等要有完备凭证手续。州应急管理部门、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负责监管州级救灾物资入库、保管、出库等工作。
第八条救灾物资储备库应避光、通风良好,有防火、防盗、防潮、防鼠、防污染等措施,确保物资存储安全。
第九条承储单位应对新入库的州级救灾物资进行数量和质量验收,并在验收入库后5个工作日内将情况报州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要建立健全物资入库验收制度,做好物资的数量核对、外观检验和材料抽检。加强工作人员教育管理及学习培训,熟悉物资的性能指标,配备必要的检测工具并能熟练使用。验收为不符合标准的物资,承储单位应拒绝入库,并将情况报州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
第十条承储单位存储的每批州级救灾物资都要建立货位卡(或标签),标明品名、规格、产地、数量、质量、生产日期、入库时间等,并绘制货位图,实行分类存放,码放整齐,留有通道,严禁接触酸、碱、油脂、氧化剂和有机溶剂等。做到定期盘库,实物、标签、账目相符。
第十一条承储单位要加强州级救灾物资日常管理,确保质量完好、数量真实、储存安全。对因非人为因素破损严重不能继续使用或超过储备年限无法使用(或影响正常使用)的州级救灾物资,应当按规定核销或报废,但应严格履行核销或报废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核销或报废。
核销或报废州级救灾物资时承储单位应对申请报废的救灾物资进行清理。有条件的,应当委托专业机构检测,并将检测报告随同申请文件上报审批和备案。州级救灾物资的报废和核销,由州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审核,再送州财政部门和州应急管理部门复核。州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要组织承储单位对报废物资采用绿色环保方式依法依规处理,对可利用部分应充分利用,残值收入,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管理规定,缴入州级国库。
对经批准核销的物资,由州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州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编制更新计划报州人民政府审定。州财政部门按照确定的更新计划和部门预算管理规定拨付补充购置费,州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及时组织物资更新。
第十二条承储单位每年1月8日前向州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书面报告上年度所储州级救灾物资购置、存储、使用等情况,内容包含物资入库、出库、报废以及库存物资情况,管理经费收入、支出和结转情况,年度工作计划执行情况等。州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会同州应急管理部门、州财政部门于每年2月底前,向州人民政府报告上年度州级救灾物资储备情况,内容包括物资入库、出库、报废以及库存物资情况,管理经费收入、支出和结转情况,本年度工作计划等。
第十三条州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经费纳入州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专项用于州级救灾物资储备所发生的仓库占用、仓库维护、物资保险、物资及设备维护保养、物资清理、人工费和物资短途装运、物资管理业务培训、检测鉴定、水电等费用支出。
物资管理经费按上年实际储备州级救灾物资总金额的3%予以核定。
第三章动用及调运管理
第十四条动用救灾物资时,受灾县(市)一般应先使用本级救灾物资,本级救灾物资无法满足应急救灾需要时,再申请动用州级救灾物资。也可以由州应急管理部门根据灾情研判并结合受灾县(市)救灾物资储备情况,直接作出动用指令。在州、县(市)两级救灾物资都不能满足应急救灾需要时,再申请动用省级救灾物资。
第十五条动用州级救灾物资,必须按照州级救灾物资调运流程办理。先由州应急管理部门对灾情进行研判,作出动用州级救灾物资的决定并向州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下达动用指令,州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接到动用指令后,下发调运通知到承储单位,承储单位按照调运通知所列品名、规格、型号、数量、时限和接收单位、调运方式等,组织物资出库。紧急或特殊情况下,动用指令和调运通知可通过电话等方式先下达,再补书面手续。
县(市)申请动用州级救灾物资时,应由县(市)应急管理部门向州应急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紧急或特殊情况下,可先电话等方式报批,再补书面手续),书面申请内容包括:自然灾害发生时间、地点在、种类,转移安置人员或避灾人员数量;需用救灾物资种类、数量;本级救灾物资总量,已动用本级救灾物资种类数量;申请州级救灾物资种类数量等。州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后向州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下达动用指令,州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根据动用指令,向承储单位下达调运通知,承储单位按照调运通知组织物资出库。
第十六条救灾物资调运应迅速、准确。动用指令和调运通知有明确时限要求的,严格按动用指令和调运通知时限要求执行。动用指令和调运通知无明确时限要求的,承储单位应在接到调运通知后2小时内组织救灾物资装运。
第十七条调拨州级救灾物资发生的运输费用一般由申请使用单位负担,申请使用单位可自行组织运输车辆到储备仓库拉运救灾物资,也可委托承储单位代为发送,委托承储单位代为发送的,申请使用单位应在物资运抵目的地后30日内与运输单位结算。
第十八条运输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规定执行,对承运的州级救灾物资进行全面保价,并代垫运输费用,物资运达后,与申请使用单位结算。运送救灾物资时,应做到每台车辆(车厢)成套运输物资,避免运至灾区的物资出现部件缺少或不配套等问题。运送物资数量较大或价值较高的,承储单位安排专人押运。
第十九条接收单位应对调拨的救灾物资进行清点和验收,登记造册,及时向承储单位核对确认。如发生数量或质量等问题,要及时协调处理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州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及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要建立完善与当地交通运输、物流等部门的应急快速调运联动和协调机制。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要建立救灾物资快速保障机制,结合灾情特点制定救灾物资快速调运预案并报上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备案。
第四章使用和回收
第二十一条调拨使用的州级救灾物资所有权归使用县(市)人民政府,作为本级救灾物资由使用县(市)应急管理部门、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管理,由县(市)财政承担相应的管理费用。
第二十二条救灾物资发放可采取集中发放和分散发放两种形式。采取集中发放的,由县(市)级接收物资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灾区设置救灾物资发放点直接向受灾群众发放。对不能到发放点领取救灾物资的老弱病残人员,经乡镇(街道)相关机构核实后,可以委托亲属或村(居)民委员会负责人代领。采取分散发放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县(市)级接收物资应急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按受灾需要救助群众的生活实际,将救灾物资直接发放到户。
第二十三条发放使用救灾物资时,须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并将发放明细在村务公开栏和村民小组予以公示,做到账目清楚、手续完备。
县(市)级、乡镇(村)救灾物资主管部门对救灾物资使用者要进行必要的技术指导,教育使用者爱护救灾物资,要求使用者不得出售、出租和抛弃救灾物资。
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及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会同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对救灾物资的发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救灾物资分为可回收类物资和非回收类物资。可回收类物资和非回收类物资品种由州应急管理部门商州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财政部门根据中央和省级有关规定确定。
救灾物资使用结束后,未动用的或者可回收的救灾物资由使用县(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组织指导灾区相关部门进行回收,经维修、清洗、消毒和整理后,作为县(市)级救灾物资存储。对使用后没有回收价值的可回收类救灾物资,由使用县(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组织指导灾区相关部门按规定统一清理核销。对非回收类物资,发放给受灾人员使用后,不再进行回收。
救灾物资回收过程中产生的'维修、清洗、消毒和整理等费用,由使用县(市)人民政府财政负担。
救灾物资在回收报废处置中产生的残值收入,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缴入县(市)国库。
回收工作完成后,使用救灾物资县(市)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及时将救灾物资的使用、回收、损坏、报废情况以及储存地点和受益人数(次)报州应急管理部门、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财政部门。州应急管理部门、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继续予以跟踪考核。
第五章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按照“谁主管、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州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负责组织开展项目预算绩效评价工作,按规定编制项目绩效目标,完成预算绩效管理信息公开,接受各方监督。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负责本级项目预算绩效自评工作,并根据评价结果落实整改措施。
第二十六条州应急管理部门与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应加强州级储备救灾物资的管理监督工作,对州级救灾物资的发放、使用及时进行检查指导。储备单位应加强储备州级救灾物资的日常管理,并自觉接受粮食和物资储备、应急管理、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未经州应急管理部门、州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批准擅自动用州级救灾物资的,责令补齐擅自动用的救灾物资,视情况收回其他储备物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八条未州级救灾物资被贪污或挪用,或因管理不善等人为原因造成重大损毁和丢失的,由所在单位追回或赔偿,并依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在发放救灾物资过程中存在截留挪用、未按程序、弄虚作假、优亲厚友、平均分配、显失公平等违纪违法情形的,对相关责任人依纪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救灾物资管理办法。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州发展改革委、应急管理局、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救灾物资管理制度 篇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自然灾害救灾救助款物管理,提高救灾资金和物资使用效益,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贵州省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贵州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贵州省自然灾害受灾人员救助服务标准》《黔南州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县范围内安排使用的自然灾害救灾救助款物以及使用自然灾害救灾救助款物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自然灾害救灾救助款物,是指由中央、省、州财政安排用于自然灾害救灾的补助资金和县财政列支的自然灾害救助各项资金及政府接受的捐赠或者募集的自然灾害救助资金。自然灾害救灾救助资金支出范围包括搜救人员、排危除险等应急处置,购买、租赁、运输救灾装备物资和抢险备料,现场交通后勤通讯保障,灾情统计、应急监测,受灾群众救助(包括应急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旱灾救助、抚慰遇难人员家属、恢复重建倒损住房、解决受灾群众冬令春荒期间生活困难等)等项支出。
自然灾害救助物资是指由中央、省、州、县政府安排资金,县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县级有关部门负责购置、储备和管理,主要用于灾害抢险救援处置、应急值守、查灾核灾和救助受灾群众等各类物资;接收的各类应急捐赠物资;上级部门调拨我县用于应急工作使用的物资等。
第四条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遵循“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方针,受灾群众的生活困难应主要通过灾区群众自力更生、生产自救和互助互济,以及地方政府帮扶等方式加以解决。县应急管理、县财政部门应根据国家、省、州救灾救助政策规定,结合本县经济发展水平和救灾工作实际需求,确定对受灾群众的救助项目和补助标准,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第五条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款物使用管理应遵循“分级管理,分级负担;专款专用,重点使用;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强化监督,注重时效”的原则。
第二章救灾款物的管理
第六条自然灾害救助项目及救助标准:
(一)应急救助
1.应急生活救助。一是对因灾需紧急转移安置人员(含非常住人口)提供生活救助;二是对住房未受严重破坏、不需转移安置,但灾后应急期间吃穿用等发生临时困难,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员(含非常住人口)提供生活救助。救助标准为每人每天20元、救助期限15天(物资救助标准为每人每天1斤口粮,每人1件衣服,每户1-2床棉被)。
2.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对因灾死亡(失踪)人员(含非常住人口)家属发放抚慰金。救助标准为每位因灾死亡(失踪)人员2万元。
3.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对因旱灾造成饮水、口粮等临时生活困难人员(含非常住人口)提供生活救助。救助标准为一次灾害过程每人60元。
(二)过渡期生活救助
对住房因灾倒塌或严重损坏,在应急生活救助阶段结束后、住房恢复重建完成前基本生活困难人员提供生活救助。救助标准为每人每天20元,救助期限3个月(90天)。
(三)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
居民住房因灾倒塌或不同程度损坏,经审核确认需恢复重建的,对房屋持有人发放恢复重建补助。补助标准为:住房因灾倒塌或严重损坏恢复重建(含通过购买等方式解决住房)补助每户2万元;住房因灾严重损坏维修补助每户1万元;住房因灾一般损坏维修补助每户不超过20xx元(根据房屋损坏程度评估),原则上补助资金不得高于受损房屋修复所需资金。
受灾前已建新房或另购住房、无人居住的旧房因灾倒损的,有安全住房保障、主动放弃或暂缓恢复重建的,不列为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计划。对住房因灾倒损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原则上动员其入住集中供养服务机构(敬老院、福利院、老年养护中心等服务机构),确需安排恢复重建的,由镇(街)政府(办事处)主导、村民委员会组织帮建或代建。
(四)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
用于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因当年冬寒和次年春荒(12月至次年5月)在口粮、衣被、取暖等方面遇到的基本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具体以当年受灾困难群众冬春生活救助工作实施方案为准。
(五)应急抢险救灾支出
1.包括搜救人员、排危除险等应急处置,现场交通后勤通讯保障,灾情统计,应急监测等费用支出。
2.用于救灾物资的紧急采购及紧急征用支出,中央、省、州下拨、紧急采购、紧急征用和社会捐赠救灾物资的管理和运输费用等支出。
(六)日常救灾支出
1.县级救灾物资采储支出。用于采购、租赁、运输县级救灾装备物资和抢险备料,及物资管理费用、代储费用、储备物资保险费用等支出。
2.落实县委、县政府批准的其他抢险救灾事项支出。
第七条县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镇(街)在查灾核灾的'基础上,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灾情实际,提出自然灾害救灾救助款物分配意见,研究同意后实施。受灾困难群众因灾救助补助资金应按程序调查、审核、审批后,通过“一卡通”或社会保障卡发放到人到户。
第八条县应急管理、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对自然灾害救灾救助资金实行专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和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救灾款物的发放应做到手续完备,账目清楚准确,账、款、物相符。
第九条镇(街)在安排救灾资金时,应将资金分配使用情况同时报县应急管理、财政部门备案。对于滞留时间较长的救灾资金结余结转,按照盘活存量资金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县应急管理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储备必要的救灾物资。
第三章救助对象的核定
第十一条救助申请及发放程序:
(一)应急生活救助、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
由受灾人员提出申请或由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统一排查核实后,经县应急管理部门审定,按救助项目通过“一卡通”或社会保障卡发放到人到户,并在银行转账附言中备注资金用途为“受灾救助补助”。
(二)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过渡期生活救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
按照“户报、村评、镇(街)审、县定”的程序确定救助对象,发放救助资金。灾情发生后,镇(街)政府(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及时组织人员逐村逐户摸底调查,建立救助台账。
1.户报。受灾人员向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或由村(居)民小组向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名。
2.村评(核)。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对申请、提名对象民主评议(核实)后确定拟救助对象,并在村(居)民委员会公示不少于7个自然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居)民委员会将拟救助对象名单、申请或者提名材料、民主评议(核实)意见、救助对象银行账户等材料报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
3.镇(街)审。接到村(居)民委员会提交的评议结果后,镇(街)及时组织力量对申请救助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核查结果,对受灾人员按照分类施救、重点救助的原则,制定救助对象花名册并公示不少于3个自然日。经公示无异议,将审核意见和村(居)民委员会提交材料报县应急管理部门。
4.县定。县应急管理部门接到镇(街)上报材料后,组织业务人员进行抽查核实,并根据核实结果进行审批。审核确定后通过“一卡通”或社会保障卡发放到人到户,并在发放附言中备注资金用途为“受灾救助补助”。县应急管理部门应及时将对象审定、资金发放情况通报镇(街),并在发放对象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公示不少于7个自然日。
第四章救灾款物的发放
第十二条镇(街)应编制《因灾救助花名册》,上报县应急管理部门审批后,视情由县财政、应急管理部门按《救助人员花名册》下发救灾资金或物资。《因灾救助花名册》应填写灾民家庭户主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人口、家庭类型、家庭住址、“一卡通”或社会保障卡账号、救助资金补助标准(数量)等内容。
第十三条县应急管理部门和镇(街)发放使用救灾资金、物资时须登记造册,建立台帐,做到手续完备、程序合规、账目清楚,并将发放明细按要求向社会公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采取现金救助的形式,应将救助资金纳入“一卡通”或社会保障卡统一发放。采取实物救助形式的,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及时采购救灾物资并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
第十四条救灾款物必须全额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
第五章资料的健全
第十五条镇(街)应具备的资料:含“户报、村评、镇(街)审”三个程序环节资料,县级下拨自然灾害救灾救助资金和救灾物资文件、镇(街)分配研究会议记录、分配到村(居)指标文件、自然灾害救灾救助资金和救灾物资发放到户花名册。
第十六条村(居)委应具备资料:含“户报、村评”两个程序环节资料,自然灾害救灾救助资金和救灾物资救助对象名单、村(居)委会评议记录和公示资料图片。
第十七条救助对象应具备相关资料:个人申请、受灾图片、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惠农“一卡通”或社会保障卡。
第六章救助款物的监督
第十八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的,由县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得的款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抢夺或者聚众哄抢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的,由县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县应急管理部门应会同县财政部门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对救灾资金实行专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和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县财政、应急管理部门对救灾款物使用情况要组织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依法依规及时纠正。
第二十一条县应急管理、财政等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文件执行。本办法施行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救灾物资管理制度 篇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院在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下的救灾物资管理,确保救灾物资的有效储备、及时调配、合理使用与妥善回收,提高医院应对灾害的能力,保障患者及医护人员的生命安全与基本需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所有救灾物资的采购、储存、调配、使用、维护及回收等各个环节的管理。
第三条 医院应成立救灾物资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救灾物资管理的规划、决策、监督与协调工作,确保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
第二章 物资储备
第四条 根据医院所在地区常见的自然灾害类型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制定科学合理的救灾物资储备计划,包括但不限于医疗用品(如急救药品、医疗器械、无菌敷料)、生活必需品(如食品、饮用水、帐篷、被褥)、通讯设备、照明工具、发电机等。
第五条 实行分类储存、分区管理,确保救灾物资的安全、有序存放。建立详细的物资台账,记录物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有效期、存放位置等信息,并实行动态更新。
第六条 定期对储备物资进行盘点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过期、损坏或不足的物资,确保物资始终处于良好状态。
第三章 物资调配
第七条 灾害发生时,救灾物资管理领导小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根据灾害程度和需求情况,快速、准确地制定物资调配方案。
第八条 物资调配应遵循“先急后缓、先重后轻”的原则,优先保障医疗救治、伤员转运、紧急救援等关键环节的物资需求。
第九条 建立快速响应机制,确保救灾物资能够在最短时间内送达指定地点。同时,加强与地方政府、其他医疗机构及慈善组织的沟通协调,实现资源共享与协同作战。
第四章 物资使用与回收
第十条 救灾物资的.使用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确保物资使用的合理性和有效性。使用过程中,应注意节约资源,避免浪费。
第十一条 救灾结束后,对剩余物资进行清点整理,对于可重复使用的物资进行清洗、消毒、修复后重新入库;对于一次性使用或已损坏的物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或回收。
第五章 监督与考核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管理的监督机制,定期对物资储备、调配、使用及回收等环节进行检查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三条 将救灾物资管理工作纳入医院绩效考核体系,对表现突出的个人或部门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管理制度、造成物资损失或浪费的行为,依据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医院救灾物资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 随着法律法规、政策环境及医院实际情况的变化,本制度将适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救灾物资管理制度 篇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规范区级救灾物资购置、储备、动用及经费管理,制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级救灾物资是指区级财政安排资金,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收储、轮换、日常管理,按照区应急局指令进行调拨,专项用于紧急救助转移安置突发事件受灾人员和受灾人员提供生活救助的各类物资。
第三条区级救灾储备物资实行定点储存、专项管理、节约高效、无偿使用的原则,不得挪作它用,不得向突发时间受灾的单位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区应急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制定区级救灾储备物资购置、储备规划,确定年度购置计划。并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
区财政局负责落实区级救灾物资购置和储备管理相关经费。
第二章购置、储备和资金管理
第五条区应急局会同区财政局提前确定下一年度的购置计划,购置资金列入区应急局下一年度部门预算。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需追加区级救灾物资的,由区应急局会同区财政局按照有关程序开展工作。年度购置计划和应急购置计划,包括物资种类、数量、规格和标准。区应急局按照政府采购政策规定,购置区级救灾物资,并据实向区财政局申请资金。区应急局及时将区级救灾物资购置情况通报区财政局。
第六条救灾物资储备库应按照区应急局要求,组织对新购置入库物资进行数量和质量验收。救灾物资储备库应在验收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验收入库情况报区应急局。
第七条救灾物资储备库(救灾物资储存管理单位)应对区级救灾物资实行封闭式管理,专库存储。区级救灾物资入库、保管、出库等要有完备的凭证手续,严格领导责任制和调度机制,健全完善安全消防、24小时值守等岗位责任制,确保储存安全。
第八条储备库设施和管理参照国家有关救灾物资储备库标准执行。储备库库房应避光、通风良好,有防火、防盗、防潮、防鼠、防污染等措施。
第九条区级救灾物资不得用于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第十条区级救灾物资要分类存放,按要求码放整齐,留有通道。区应急局要加强区级救灾物资的日常管理,做到实物、标签、账目相符,定期盘库。
第十一条区应急局每年对区级救灾物资进行盘点,对因非人为因素致使损坏或超过储备年限无法使用的区级救灾物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一)对因非人为因素致使破损或超过储备年限无法使用的区级救灾物资,由区应急局委托专业质量检验机构出具质量检验报告或组织专家对物资性能进行评定,形成处置意见。
(二)区应急局救灾物资储备库(救灾物资储存管理单位)对拟报废处置的区级救灾物资进行清产核资,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及时将评估报告随同报废申请文件一并上报区应急局。申请内容包括申请报废的物资品种、数量、储存时间,报废原因和具体处理意见。区应急局按照国有资产处置有关规定商区财政局办理审批处置手续。
(三)要采用绿色环保的方式处置。对报废物资可利用部分应充分利用,对报废无法利用的,可售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进行再生资源加工处理,并签订协议不得将其流入社会。区级救灾物资报废处置的物资,由区应急局制定物资补充计划。区财政局审核后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规定拨付补充购置费。
第十二条区应急局应建立内控制度,按照转款专用、单独核算的原则,切实加强储备经费的全程绩效管理。区级救灾物资储存单位要做好库房及相关附属设备、设施的购置、维修、更新和改造等工作。
第三章调拨管理
第十三条自然灾害发生后,救灾物资申请单位应先动用本级救灾物资,在本级救灾物资不足的情况下,可申请使用区级救灾物资。
申请使用区级救灾物资由救灾物资申请单位向区应急局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的.内容包括:申请物资原因,已动用本级救灾物资情况,申请区级救灾物资品种、数量和分配方案等。区应急局根据申请统筹提出调拨建议,下达动用指令并调拨区级救灾物资。紧急情况下,救灾物资申请单位可先电话报区应急局,后补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区应急局在通过救灾物资申请单位的申请后,应立即安排调运力量,在12小时内发运物资,发运费用由救灾物资申请单位承担。运输要按照《民法典》中运输合同的有关规定执行,对调拨的区级救灾物资进行全面保价,特殊情况除外。
救灾物资申请单位应对区应急局发来的区级救灾物资进行清点和验收,及时向区应急局反馈,若发生数量和质量等问题,要及时协调处理并将有关情况向区应急局报告。
第四章使用和回收
第十五条调拨使用的区级救灾物资所有权归救灾物资申请单位,作为本级救灾物资由救灾物资申请单位的救灾物资管理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管理,救灾物资申请单位财政部门承担相应的管理经费。
第十六条发放使用救灾物资时,应做到账目清楚,手续完备,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救灾物资申请单位对救灾物资的使用进行必要的技术指导,教育使用者爱护救灾物资,要求使用者不能出售、出租和抛弃救灾物资。
应急管理部门及时对救灾物资的发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依据国家规定,确定回收类救灾物资和非回收类救灾物资。
救灾物资使用结束后,救灾物资申请单位救灾物资管理部门对没有回收价值和非回收类救灾物资进行排查清理;对未动用的或可回收的救灾物资组织指导受灾地区相关单位进行回收,经维修、清洗、消毒和整理后安排储存。
救灾物资回收过程中产生的维修、清洗、消毒和整理等费用,由救灾物资申请单位统一安排。
救灾物资在回收报废处置中产生的残值收入,按照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缴入本级财政。
回收工作完成后,救灾物资申请单位应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及时将救灾物资的使用、回收、损坏、报废情况以及储存地点和受益人(次)数报区应急局、区财政局。区应急局、区财政局继续予以跟踪考核。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区应急局同意,不得调出或动用区级救灾储备物资。对贪污、挪用救灾物资或因管理不善等人为原因造成救灾物资重大损毁和丢失,由所在单位追回或索赔,并依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区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和监督活动中,骗取、截留、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查处。
救灾物资管理制度 篇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医院在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有序、高效地调配和使用救灾物资,保障患者及医护人员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所有救灾物资的采购、储存、调配、使用、回收及监督管理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 医院应成立救灾物资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院领导担任组长,成员包括后勤、采购、财务、医疗、护理等相关部门负责人,负责救灾物资管理的全面规划与决策。
第二章 物资采购
第四条 领导小组应根据灾害预测、历史经验及医院实际需求,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计划,明确物资种类、数量、质量标准及采购渠道。
第五条 采购部门应严格按照采购计划,通过公开招标、询价等方式,选择信誉良好、质量可靠的供应商进行采购,确保物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医院要求。
第六条 采购过程中,应建立严格的验收制度,对到货物资进行数量清点、质量检查,并保存相关凭证和记录。
第三章 物资储存
第七条 医院应设立专门的救灾物资仓库,确保仓库环境干燥、通风、防火、防盗,符合物资储存要求。
第八条 物资入库时,应进行分类存放,标识清晰,便于快速识别和取用。同时,建立物资台账,记录物资的入库时间、数量、规格、有效期等信息。
第九条 定期对库存物资进行盘点,检查物资数量是否准确,质量是否完好,及时发现并处理过期、损坏或变质的物资。
第四章 物资调配与使用
第十条 灾害发生时,领导小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根据灾害程度和医院实际需求,制定物资调配方案。
第十一条 物资调配应遵循“先急后缓、先重后轻”的'原则,优先保障医疗救治、患者安置及医护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
第十二条 使用部门在领取救灾物资时,应填写领取单,明确物资种类、数量、用途及领取人信息,并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
第十三条 使用过程中,应做到节约使用,避免浪费。对于可回收再利用的物资,应进行分类回收,减少资源浪费。
第五章 监督与评估
第十四条 医院应建立救灾物资管理监督机制,定期对物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五条 灾害结束后,领导小组应组织相关部门对救灾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完善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对于在救灾物资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或部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个人或部门,应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医院救灾物资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 医院各科室、部门应认真执行本制度,确保救灾物资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救灾物资管理制度 篇11
为全面加强我乡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工作,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物资保障能力,建立健全我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物资储备管理体系,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使用原则
(一)以人为本,维护稳定原则。救灾物资储备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秩序为宗旨,通过建立健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物资保障机制,确保突发事件发生后应急物资准备充足,及时到位,最大限度地减少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二)统筹协调、相互调剂原则。当突发事件发生时,统一调配,资源共享,避免重复投资,节约资金,先急后缓,保证重点。救灾物资一律实行无偿使用,不得加任何条件,严禁变相收费、变卖、截留。
(三)明确责任、各负其责原则。按照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物资储备。
二、申请流程
领用部门根据应急防范需要和需避险、需救助情况,可向乡社事办以书面等形式请求帮助解决救灾物资,物资包括帐篷、棉被、防寒服、折叠床、大米、食用油及其他应急物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灾害发生时间、地点、种类,转移安置人口数量,灾害造成的各种损失等基本情况,应急防范工作需要等;本地应急救灾储备物资总量,已动用救灾储备物资数量,物资缺口情况,申请需调拨物资种类、数量。
三、管理使用
(一)入库管理
所有物资经核对检查无隐患后据实入库,并登记造册。
物资入库后需分类放置,堆放整洁、有序,务必做到防潮、霉变。
(二)出库管理
1.乡社事办在接到村、个人申请后,要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经审核批准后由乡社事办办理出库。
2.物资发出之后,由领用部门负责管理、监督使用,要明确专人负责,确保不发生挪用和违规使用问题。
3.物资的使用、发放要符合“专物专用、重点使用”。“突出重点、分类救助”的原则和使用范围。属于一次性救助使用的物资,不再回收;属于可回收的物资,根据使用情况具体处置,领用部门要做好救灾应急物资接收发放管理等工作,使用人要做好接收工作。应急工作结束后,属需回收的救灾应急物资,领用部门要负责做好回收、清洗和整理,并将储备物资运回县应急局救灾仓库,或者妥善保管作为本部门应急储备物资,确保节约不浪费;属使用结束不再使用和破损不能使用的,领用部门要负责及时收回造册登记保管或销毁,不能由使用人自行处置。
4.审批必须严格实行领导审批责任制,严禁不请示不汇报私自发放行为。所有出库物资必须经分管领导签字审核后方可发放;使用数量较大时需报请乡党委集体研究决定。
5.对发放的物资,区分种类、数量和发放地点,登记造册,对物资进行清理和统计,做到账物相符。
6.发放必须严格实行收发“实名制”,物资出入库台账或记录应当有经办人或领取人签字,并由负责人签字核实。
7.物资存放需指定存放点,摆放要求规范有序,防止受潮、霉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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