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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管理制度
更新时间:2024-09-01 03: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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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集)地质灾害管理制度6篇

  在发展不断提速的社会中,各种制度频频出现,制度是国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体化,是人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地质灾害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地质灾害管理制度 篇1

  为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矿井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防止和杜绝地质灾害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1、矿井地质工作是指在原勘探报告的基础上,从矿井基本建设开始,直到闭坑为止的全部地质工作。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具体负责地质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技术管理。

  2、按照《地质工作规定》,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编制相关地质报告、图件和台账。报告、图件和台账都应数字化、信息化,内容真实可靠,每年对相关内容进行补充完善。图件的比例尺以满足工作需要为原则。

  3、矿井地质类型每5年应重新确定。当矿井发生影响地质类型划分的突水和煤与瓦斯突出等地质条件变化时,矿井应在1年内重新进行地质类型划分。

  4、地质工作应当坚持“综合勘查、科学分析、预测预报、保障安全”的`原则。

  5、对重大技术问题要组织相关技术人员进行讨论,制定实施方案报请总工程师批准。

  6、矿井地质资料由专人负责管理;资料要齐全、完整,分类妥善保存,便于利用。

  7、矿井应组织或安排地质技术人员介绍继续教育或业务培训,每3年至少进行1次。

  8、研究矿井地层、地质构造、煤层、煤质、瓦斯、水文地质和其他开采地地质特征及其变化规律,开展地质类型划分。

  9、查明影响矿井安全生产的各种隐蔽致灾地质因素,做好相应的预测预报工作。

  10、进行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地质观测、资料编录和综合分析,提供矿井建设和生产各个阶段所需要的地质资料,解决矿井安全生产中的各种地质问题。

  11、估算和核实矿井煤炭资源/储量以及矿井瓦斯(煤气层)资源/储量,掌握资源动态,为合理安排生产提供可靠依据。

  12、调查、研究矿井含煤地层中共(伴)生矿产的赋存情况和开采利用价值。

  13、在工作面回采或者掘进前宜采用“瞬变电发勘探”、“地面直流电法”等技术手段,对工作面范围内的老窑采空区、陷落柱、断层带等进行物探,尽量查明地质构造情况,以便采取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地质灾害管理制度 篇2

  为加强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地质灾害治理项目,是指中央、自治区、市、县级财政下达计划的地质灾害项目。按资金来源分为中央财政项目、省级财政项目、市级财政项目和县级财政四大类。

  第二条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

  第三条地质灾害治理项目按照轻重缓急安排需要实施工程治理并且可以治理的(不存在用地纠纷、群众不同意等情况)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第四条县国土资源局管理职责

  (一)根据区国土资源厅项目立项指南,申报上级财政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组织编制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协助上级主管部门开展申报项目的现场调查核实;

  (三)组织开展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确定项目施工单位,协助确定项目监理单位;

  (四)协助上级主管部门开展项目设计技术交底、中期检查、竣工验收、质量监督等工作;

  (五)组织编制工程治理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组织开展工程治理项目财务决算和竣工审计。

  (六)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进度月报,汇交项目竣工成果资料,做好项目绩效自评工作。

  第五条工程治理项目由县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立项指南,结合县级项目数据库,认真做好项目立项申报规划,委托具有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立项申请书,并共同做好初审工作,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按程序上报。

  第六条工程治理项目

  (一)项目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方可启动实施。

  1.承担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具有相应的乙级以上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资质;承担中央、区级财政大中型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的单位,应具有相应的甲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资质。项目设计与施工、施工与监理单位之间不得有隶属关系。

  2.治理项目业主应根据国家、区、市招投标规定,委托招投标代理机构实施招投标,确定项目施工单位,签订工程施工合同。

  (二)施工过程管理

  1.工程治理项目开工前,县国土资源局应对工程区原始状况进行拍照和录像,作为存档和验收对比资料;在项目建设现场发布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2.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协助治理项目业主组织工程实施,负责控制工程投资、工期和质量,定期召集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协调解决项目施工设计、施工进度、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3.项目设计单位按照项目任务和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施工设计,负责项目施工中有关设计的咨询、服务工作,承担相应设计责任。

  4.项目施工单位按照施工设计图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承担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施工设计图有差错的,应及时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报项目业主和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由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及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共同商讨修正。

  5.项目监理单位应按照规定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依照施工设计、有关技术标准和合同要求,对工程施工实行跟班监理,承担工程质量监理责任。

  6.项目实施过程中,任何单位不得随意变更项目设计和预算。确需变更的',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三)资金管理

  1.项目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2.项目施工单位按照项目进展情况拨付项目资金,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做好跟踪检查、监督和管理工作。

  3.项目竣工后项目施工单位应委托具有资质的审计中介机构进行项目决算审计,并接受审计部门或上级部门的审计检查。

  第七条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项目监督管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根据项目的进度,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项目实施管理情况检查。

  第八条县国土资源局、镇人民政府和项目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和上级主管部门监督,按要求及时报送有关资料。

  第九条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辖区内项目监督检查。对不符合项目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纠正,对违法违纪责任人移送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第十条项目施工单位应自觉接受项目管理和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如有伪造资料、弄虚作假等情形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项目施工单位申报资料不实,擅自变更项目内容或不按项目设计方案组织实施,虚报项目,将视情节轻重,取消施工项目资格,追回资金项目所在地三年内不得申报地质环境项目。

地质灾害管理制度 篇3

  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减轻和避免地质灾害对我乡镇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的危害,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乡镇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地质灾害,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自然灾害。

  第三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全面规划、突出重点,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第五条成立乡镇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由乡镇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包括自然资源、应急管理、水利、农业农村、民政、财政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各村(社区)主要负责人。

  第六条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地质灾害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组织编制和实施本乡镇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及年度防治方案;

  3.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隐患排查、监测预警、应急演练和抢险救灾工作;

  4.协调解决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5.监督检查地质灾害防治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第七条相关部门职责: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组织实施;

  水利部门负责山洪、水库溃坝等引发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业生产区域的地质灾害防治指导;

  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

  财政部门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经费的筹措与管理。

  第八条建立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明确监测责任人和监测人员,对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定期巡查和监测,记录监测数据,及时上报异常情况。

  第九条实行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制度,与气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预警信息,指导群众做好防范工作。

  第十条制定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体系、应急响应程序、应急保障措施等内容,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反应能力。

  第十一条编制并实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明确防治目标、任务、重点项目和保障措施。

  第十二条对已查明的地质灾害危险点,按照“谁受益、谁治理”的原则,采取工程治理或搬迁避让等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三条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十四条严格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从源头上控制地质灾害的发生。

  第十五条领导小组定期对各村及相关部门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六条对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乡镇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通过本管理制度的实施,旨在构建科学、规范、高效的地质灾害防治体系,全面提升我乡镇地质灾害防治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地质灾害管理制度 篇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控制煤矿地质灾害的发生,保障煤矿生产安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及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矿区内所有煤炭开采活动及相关地质灾害的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及灾后恢复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煤矿地质灾害管理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机制。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成立煤矿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由矿长任组长,总工程师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安全、生产、技术、地质、环保等部门负责人。领导小组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全面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领导小组下设地质灾害防治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信息汇总、应急预案的编制与演练、防治技术的研发与应用等。

  第六条明确各部门及岗位在地质灾害防治中的具体职责,确保责任到人,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第三章地质灾害监测与预警

  第七条建立完善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包括地表变形监测、地下水动态监测、采空区稳定性监测等,采用先进技术手段提高监测精度和效率。

  第八条定期进行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对发现的问题立即上报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对于重大隐患,应制定专项治理方案,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建立地质灾害预警机制,根据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及时发布预警信息,确保信息畅通,为应急处置赢得时间。

  第四章应急管理与处置

  第十条制定煤矿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响应程序、处置措施、救援队伍及物资准备等内容,并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急反应能力。

  第十一条发生地质灾害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组织救援力量,按照预案要求开展抢险救灾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二条加强与地方政府、应急救援队伍及相邻企业的'沟通协调,建立区域联动机制,共同应对跨区域的重大地质灾害。

  第五章防治技术与措施

  第十三条推广应用先进的地质灾害防治技术,如注浆加固、采空区充填、地下水控制等,提高防治效果。

  第十四条加强矿区生态环境保护,实施水土保持、植被恢复等措施,减少人为活动对地质环境的破坏。

  第十五条定期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培训,提高全员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

  第六章监督与考核

  第十六条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监督考核机制,定期对各部门、各岗位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进行检查评估,并将结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

  第十七条对于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集体给予表彰奖励;对于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煤矿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和修订。

地质灾害管理制度 篇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妥善处置学校及周边可能发生的地质灾害,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校范围内及影响学校安全的地质灾害的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响应、救援及灾后恢复重建等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地质灾害管理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科学规划、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成立学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校长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年级组长及班主任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五条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地质灾害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学校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年度计划。

  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建立地质灾害隐患点台账,实施动态监测。

  制定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师生应急避险能力。

  负责地质灾害预警信息的接收、传递和应急响应的组织协调。

  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师生防灾减灾意识。

  第六条各职能部门及人员职责:

  保卫处: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日常巡查、监测数据收集及上报,配合应急响应工作。

  教务处:负责将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纳入教学计划,组织师生进行应急演练。

  后勤处:负责地质灾害防治设施的建设、维护,以及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班主任及教师:负责班级学生的地质灾害防治教育,引导学生掌握应急避险技能。

  第三章预防与监测

  第七条定期开展地质灾害隐患排查,重点排查学校周边山体、边坡、沟谷等易发区,发现隐患立即上报并采取措施。

  第八条建立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如卫星遥感、地面监测等)对隐患点进行实时监测,确保数据准确、及时。

  第九条加强与气象、自然资源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及时获取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并根据预警级别采取相应防范措施。

  第四章应急响应与处置

  第十条一旦发生地质灾害或接到地质灾害预警信息,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领导小组迅速进入应急状态。

  第十一条按照预案要求,组织师生紧急疏散至安全地带,确保人员安全。同时,做好受伤人员的初步救治和转运工作。

  第十二条设立临时指挥部,统一指挥应急救援工作,调配救援物资和人员,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灾情和救援进展。

  第十三条灾害过后,组织力量进行灾情评估,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尽快恢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第五章宣传教育与培训

  第十四条将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纳入学校安全教育体系,定期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讲座、应急演练等活动,提高师生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十五条加强教职工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培训,提高他们识别地质灾害隐患、组织应急疏散和初步救援的能力。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随着国家法律法规的更新和学校实际情况的变化,本制度将适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地质灾害管理制度 篇6

  第一条 为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区域内所有地质灾害的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及治理工作,包括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管理。

  第三条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属地管理、部门协作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成立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由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

  第五条 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具体防治工作。

  第六条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 加强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定期开展地质灾害调查,掌握地质灾害的分布、规模和危害程度,建立地质灾害隐患点数据库,并实行动态更新。

  第八条 建立健全地质灾害监测网络,设置监测站点,配备必要的监测设备,对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并报告地质灾害险情。

  第九条 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加强与气象、水利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及时掌握雨情、水情等信息,为地质灾害防治提供科学依据。

  第十条 建立地质灾害预警预报系统,根据监测数据和气象信息,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预警信息,指导相关部门和群众做好防范工作。

  第十一条 制定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响应程序、应急组织机构、应急队伍、应急物资及装备等,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二条 一旦发生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组织抢险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三条 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应组织专业队伍进行治理,消除地质灾害隐患,防止灾害再次发生。治理工程应严格按照设计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四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完成后,应进行验收评估,确保治理效果。同时,加强后期监测和维护,确保治理工程长期有效。

  第十五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作应与生态修复相结合,注重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

  第十六条 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七条 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对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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