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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新月异的现代社会中,制度使用的情况越来越多,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制度到底怎么拟定才合适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大学生招生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大学生招生管理制度 篇1
一、总则
1.1 为规范我校招生工作,确保招生过程的公正、公平、公开,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门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招生管理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所有全日制本科、专科及研究生层次的招生工作。
1.3 招生工作应坚持“德才兼备、择优录取”的原则,注重考查学生的综合素质和潜能。
二、招生组织
2.1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指导、监督招生工作。
2.2 招生办公室作为招生工作的具体执行机构,负责招生计划的制定、宣传材料的编印、招生咨询、考生报名、考试组织、录取等工作。
2.3 各学院(系)应设立招生工作小组,负责本院(系)的招生宣传、咨询及专业录取等工作。
三、招生计划
3.1 招生计划由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和学校发展需要,结合学院(系)的实际情况,制定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3.2 招生计划一经批准,不得擅自更改。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招生计划,须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四、招生宣传
4.1 招生宣传工作应真实、准确、全面,不得夸大其词或虚假宣传。
4.2 招生办公室负责统一编印招生简章、宣传册等招生材料,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发布。
4.3 各学院(系)可根据自身特色和专业需求,制作宣传材料,但须经招生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方可发布。
五、报名与考试
5.1 考生应按照招生简章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进行报名,并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
5.2 招生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两部分,具体考试科目和形式由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招生计划和专业要求确定。
5.3 招生考试应严格遵守国家及学校的相关规定,确保考试的公正、公平、公开。
六、录取工作
6.1 录取工作应坚持“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按照考生的考试成绩和志愿顺序进行录取。
6.2 录取过程中,应充分考虑考生的综合素质和潜能,对于有特殊才能或优秀表现的考生,可适当给予加分或破格录取。
6.3 录取结果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由招生办公室统一发布,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七、监督与违规处理
7.1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招生工作中的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7.2 对于招生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依照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八、附则
8.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未尽事宜,由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8.2 本制度的修改权归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所有。
大学生招生管理制度 篇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本科招生工作体系,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关于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的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本科招生工作紧密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依法招生、阳光招生,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坚持集体研究、民主决策,择优选拔录取,提高生源质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面向中国大陆、港澳台地区和华侨考生的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学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招生与就业指导处。
第五条招生与就业指导处为学校本科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部门。
第六条学校依据工作需要组建分省(直辖市、自治区)或跨区域联合本科招生组。
第七条学院、机关部门、直附属单位积极选派教职员工参与本科招生宣传、考试和录取工作。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八条学校根据政策规定,充分结合资源配置等实际,编制年度招生计划。
第九条学校根据国家战略需求、教育教学改革发展、专业生源质量、人才培养特色和成效、毕业生就业质量等因素,编制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十条学校统筹考虑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生源结构、考生数量和生源质量、考生对我校各专业认可度等因素,编制分省分专业来源计划和分类型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年度招生计划、分专业招生计划由教务处牵头负责起草编制;分省分专业来源计划和各类型招生计划由招生与就业指导处牵头负责起草编制。
第十二条经教育部批准,学校通过教育招生主管部门和学校本科招生网站公布计划。
第十三条学校将年度招生总计划的1%作为预留计划,用于解决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同分考生录取及调节统考上线生源不平衡问题。
第四章招生录取
第十四条认真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贯彻落实“十公开”“六不准”“十严禁”等各项要求,确保结果公平、公正、公开。
第十五条学校按照普通类、艺术类及其他特殊类型、港澳台地区及华侨考生等分类录取考生。对于生源地为高考综合改革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校按照该地区公布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志愿投档方式、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及预留计划调整方案。
第十七条学校认可经教育部备案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主管部门给予考生的全国性加分项目和分值,仅认可考生具备的所有加分项目中最高一项加分。不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的招生类型不适用。
第十八条学校不设专业志愿分数级差。对于符合学校录取标准的考生,学校按照高考投档分排序进行录退。
第十九条所有进档考生按投档分从高到低排序,并按照各专业招生计划数录取专业。
第二十条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考生,如果符合各项条件且服从专业调剂,将调剂到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剩余其他专业计划。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且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一条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计划将征集志愿。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情况下,我校可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按照投档分择优录取,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第二十二条艺术类招生录取按照教育部规定及我校制定的具体招生办法执行。我校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具体投档规则进行提档。
第二十三条其他特殊类型招生录取按照教育部等国家相关部门规定及我校制定的'具体招生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港澳台地区及华侨考生招生工作按照教育部等国家相关部门规定及我校制定的具体招生办法执行。
第五章招生宣传
第二十五条加强科学谋划和整体规划,不断提升招生宣传工作的专业性、针对性、持续性和时效性,实现全年不断线、全方位覆盖,打造富有学校特色和社会品牌影响力的招生宣传活动。
第二十六条学院、机关部门、直附属单位应积极参与招生宣传各项工作,教职工参与情况计入社会服务工作量。
第二十七条招生组组长由学校聘任。组员原则上由在岗教职员工组成。
第二十八条各招生组人员配备数量不得少于该区域计划总量10%。队伍保持相对稳定,学科背景结构合理。
第二十九条招生与就业指导处依据工作需要组建名师团队,为优质生源基地中学、重点区域提供开展学术科普或生涯规划讲座等活动。
第三十条鼓励学院、招生组主动创新开展招生宣传活动。学校对招生宣传工作突出的学院、招生组和个人给予奖励。其中:年度招生宣传先进集体(学院)不超过本科招生学院总数30%;年度招生宣传先进集体(招生组)不超过招生组总数30%;年度招生宣传先进个人数量不超过人员总数10%。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严格落实教育部信息公开公示规定,全面做好信息公开公示工作。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大学生招生管理制度 篇3
一、总则
1. 为规范我校大学生招生工作,确保招生过程的公平、公正、公开,提高招生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所有全日制本科及研究生层次的招生工作,包括招生宣传、报名、考试、录取等各个环节。
3. 招生工作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门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招生计划,维护招生秩序,保障考生权益。
二、招生宣传
1. 招生宣传应真实、准确、全面地介绍学校的办学实力、专业特色、师资力量、教学设施等情况,以及招生政策、招生计划等具体信息。
2. 招生宣传材料应经学校招生办公室审核后发布,确保宣传内容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3. 招生宣传应通过多种渠道进行,包括学校官网、招生简章、宣传海报、社交媒体等,以提高招生信息的`传播效果。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
1. 报名工作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考生需按照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包括身份证明、学历证明、成绩单等。
2. 学校应设立专门的报名点或在线报名系统,接受考生现场报名或网上报名。
3. 学校应对报名考生进行资格审查,确保考生符合招生条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考生,应及时告知并退还报名材料。
四、考试与录取
1. 入学考试是选拔优秀学生的重要环节,应严格按照教育部门的规定和学校的要求组织进行。考试科目、考试时间、考试地点等应提前公布。
2. 考试过程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确保考试的公平、公正。对于作弊等违规行为,应严肃处理。
3. 录取工作应根据考试成绩和其他相关因素进行综合评价,确保录取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录取结果应及时公布,并通知被录取的考生办理入学手续。
五、招生监督与评估
1. 学校应设立招生监督机构,对招生工作进行全程监督,确保招生工作的合规性和公正性。
2. 教育部门应定期对学校招生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学校落实整改措施。
3. 学校应建立招生工作评估机制,对招生工作的质量、效果等进行定期评估,以不断改进招生工作。
六、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需要修改或补充的情况,应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执行。
2.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所有。
3.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大学生招生管理制度 篇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生源质量,保障本科招生工作合法、规范、公平、有序地进行,实现本科招生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陕西省教育厅有关规定以及《西安科技大学章程》,结合我校本科招生工作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科招生工作应坚持以贯彻落实教育部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政策、积极探索招生工作改革的新途径为指导思想,以提高生源质量为目标,以“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为原则,坚持依法招生,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使本科生源质量与学校办学水平相适应。
第三条学校本科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学校成立西安科技大学本科招生委员会。
本科招生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本科教育工作、纪检工作、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委员由纪委(监察处)、党委学生工作部、教务处(招生办)、人事处、财务处负责人及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校友代表各1人组成。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校友代表由校工会、校学生会、校友会推荐产生。
本科招生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学校招生计划和招生制度,对年度招生总计划及分省计划、招生类别及其规模做出决策。
(二)听取学校年度招生工作情况,研究分析招生工作面临的问题,并提出指导意见。
(三)对普通本科招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四)决策学校本科招生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本科招生委员会下设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分管本科教育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由纪委(监察处)、教务处(招生办)负责人组成。
本科招生工作小组执行本科招生委员会的决策,领导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负责指导本科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组织协调和监督等工作。根据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的申请,对有关招生录取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给予答复。
第六条招生办是学校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挂靠教务处。招生办配备专职干部,负责组织和实施学校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招生办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学校事业发展规划,编制本科招生来源计划,经本科招生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二)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招生工作的政策建议和工作方案,不断提高生源质量。
(三)起草制定健全完备、合格、科学的招生管理制度。
(四)采取各种有效手段,做好招生宣传工作,争取优质生源。
(五)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六)组织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录取工作。
(七)组织开展录取新生复查工作。
(八)做好有关招生工作的信息统计、录取新生情况调查与分析。
(九)编写招生宣传资料,建设本科招生信息网。
(十)按照档案工作的有关规定,做好立卷归档工作。
(十一)组织和完成本科招生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各学院(部)应高度重视本科招生工作,党政负责人及班子成员应带头积极参与招生宣传工作。要根据工作需要选派高水平骨干教师参与学校本科招生宣传工作。要探索建立招生责任地区机制,深化与重点中学的长期合作。要将参加本科招生工作情况与年度本科教育考核挂钩。
第八条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与配合本科招生的相关工作,形成全校全员参与招生工作的良好局面。
第九条按照“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度有效”的招生权力运行要求,建立完善的本科招生监督管理机制,确保招生权力规范运行。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监督,做好招生考试工作决策、组织和执行中全员、全程、全方位监督。
第三章招生工作内容
第十条招生办制订招生制度和宣传方案:
(一)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结合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模式,在本科招生委员会领导下,制订学校本科招生制度文件和宣传方案。
(二)严格执行招生制度和工作规范,保持招生制度的相对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招生工作的严肃性。
第十一条招生办编制招生事业计划:
(一)根据国家发展战略的需要和政策规定,考虑不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以及人才培养的长远发展,从有利于学校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优化优质教学资源配置的角度,编制年度招生计划。
(二)做好全校各专业(大类)招生结构调配,努力使招生计划在专业、区域等结构分布上更加科学合理,使生源总体质量不断优化。
(三)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通过学校招生网站发布招生计划,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政策和信息。
(四)预留计划用于调节各地上线生源的不平衡及可能被退档但服从专业调剂的进档考生。
第十二条招生宣传工作:
(一)坚持真实、客观,以诚取信,注重方法创新,讲求工作实效,做好招生宣传工作。
(二)招生办和各学院(部)及相关部门编辑并及时更新招生海报、宣传画册等招生宣传材料。
(三)招生办对参加招生宣传工作人员开展政策、纪律、业务等方面培训,提高招生宣传工作人员的质量意识和工作水平。
第四章录取工作规范
第十三条招生录取工作在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招生办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招生录取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及学校的各项政策,坚持以统一文化考试成绩为基本录取依据,保证录取工作的公正和公平。
第十五条学校根据国家政策、生源情况和宣传口径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具体比例。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及录取原则等,以学校当年公布的“招生章程”为准。
第十六条招生办依据录取原则制定切实可行、严密规范的工作程序,保障招生录取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七条招生录取工作人员须严格遵守招生录取工作纪律,熟练掌握互联网远程录取的有关技术,熟悉学校专业设置、招生制度等有关情况,认真细致做好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八条任何个人不得擅自特批和办理特批录取,不得利用职权要求违规录取考生。
第十九条学校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招生录取工作期间要坚持重大问题报告制度和民主决策制度。
第二十条切实加强纪律检查和监督,纪检监察部门应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监督、执纪、问责。
第五章招生工作纪律
第二十一条深入实施高考“阳光工程”,规范招生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要求,做到招生章程、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录取新生复查结果公开。
第二十二条招生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招生工作的各项规定。
(一)廉洁奉公,严以律己,秉公办事,依法招生,坚决抵制不正之风。
(二)敬业爱岗,忠于职守,办事规范,高效务实,及时完成工作任务。
(三)加强业务学习,开展调查研究,探求工作规律,创新工作方法,全面提高招生工作管理水平。
(四)不借工作和职务之便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不参加考生家长(家属)安排的各种活动,不接受礼物和宴请。不向考生和家长许愿。
(五)不违反规定擅自降低录取分数线和擅自超计划招生,预留计划依据《西安科技大学普通本科招生预留计划使用办法》调配。
第二十三条严肃招生工作纪律,严格落实高等学校招生责任追究办法,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违反工作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招生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大学生招生管理制度 篇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招生原则和坚持在保证充足生源的前提下扩大优质生源比例的宗旨,促进招生工作科学化、制度化、程序化,增加招生工作透明度,提高我校招生工作的质量、水平和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招生工作,是指经省教育厅、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准并正式下达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的高职招生工作。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学校招生工作的规定;
(二)研究、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协调各有关职能部门的招生工作。
第四条 学校成立招生就业处作为常设招生办事机构,负责学校招生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教育部、省教育厅、省招考中心及学校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章、规定或实施细则;
(二)参与拟定专业设置和招生计划编制工作;
(三)制订招生章程、招生方案,制作相关宣传材料,确定适当的宣传媒体,负责组织招生宣传及来电来访接待咨询;
(四)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计划录取考生,并负责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的遗留问题;
(五)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新生入学报到和资格复查工作;
(六)负责招生网络和录取信息维护工作,做好高招舆情检测与疏导工作。
第三章 招生经费
第五条 学校在年度财务预算中按一定比例划拨招生专项经费,由招生就业处专款专用。
第四章 录取规定
第六条 凡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的报名条件,参加我校单独考试招生或全国统考后,成绩达到我校当年(当地)分数线,体检合格的考生即具备录取到我校学习的资格,录取结果在我校招生办公室网上公布。
第七条 新生录取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一)组织全体录取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明确录取任务,学习有关高校招生工作文件,明确当年学校有关招生的具体规定及注意事项。
(二)整理招生录取工作所需的录取通知书等用品资料,负责招生网络、软件的调试,做好招生录取的准备工作。
第八条 新生录取各环节的工作
(一)参加有关上级部门召开的录取工作会议,及时掌握有关省市的招生信息,预测录取工作情况,确定我校的工作方案,以便顺利完成招生任务。
(二)审阅考生档案。投档之后,招生工作人员应全面细致地审阅省级招办提供的考生的全部材料。如考试成绩、报名登记表、政治思想品德考核表、身体健康状况检查表等。审阅考生档案要及时,严格按规定的时间完成。审阅过程中要做好审阅记录。不予录取的考生应及时退档。
(三)体检标准执行教育部、卫生部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四)在第一志愿录取不满的情况下,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按生源所在省招办规定的投档原则,按照考试成绩,参考相关科目成绩,综合考核,择优录取。
(五)进档考生专业确定办法(含所有专业)为志愿优先原则,并充分考虑相关科目成绩,以分数顺序,按照专业志愿顺序择优录取。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不能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调剂到录取计划未满的专业,不服从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
(六)对加分或降分投档考生的处理,按教育部及生源省级招办的文件精神有关规定执行。
(七)为保证招生工作切实做到公正、公平,学校成立招生纪检监察工作办公室,对录取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第九条 录取工作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按省招考中心制定的《网上录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二)认真执行招生计划,严格遵守体检标准,细心审阅考生档案,慎重提出退档名单。
(三)严守招生工作机密,提高安全防范意识。未正式公布或公开的招生录取信息,任何人不得提前向考生、家长和向社会泄露、公布。
(四)不准利用工作之便徇私情,搞交易,以权谋私;不准向考生、家长许愿录取、索贿受贿。
(五)不准在录取地私自接待来访人员;不准参与有关招生录取工作的各种私下活动和违反规定的其它活动;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活动。
第十条 强化纪律检查与监督
(一)加强对录取场所的严格管理,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工作人员应各司其职,未经允许不得随意进入录取工作场所。
(二)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认真落实以“六公开”为主要内容的信息公开制度,严格执行“招生工作六不准”,完善招生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三)认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加强对招生录取政策的学习和有关组织纪律的教育,提高有关人员的`业务和技术水平;认真落实“密钥工程”,切实加强录取信息的管理;要选派原则性强、综合素质高、身体健康的人员参加录取工作。要按有关文件规定统筹安排好开学报到时间。
(四)全体录取工作人员必须做到遵纪守法,清正廉洁,严格执行政策,秉公办事。对于录取工作中发现的违纪、违法的人和事,要坚决查处。
第五章 招生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根据教育部、公安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证明(录取通知书)用章和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通知》要求及省高招委、省公安厅的有关精神,为维护国家招生考试制度、政策和纪律的严肃性,录取通知书的发放和管理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录取通知书由招生就业处管理,并加盖学校公章,由校长统一签发;
(二)录取通知书须有招生办派专人负责,规范管理,统一编号,统一核发,统一保管。
第十二条 强化考试招生信息公开。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 严格执行高校多级信息公开制度,认真落实招生信息“十公开”要求,细化公开内容,规范公开程序,及时公开有关信息,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学校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严肃招生工作纪律,严格执行国家招生政策规定,严格遵守“30个不得”“八项基本要求”等纪律,加强考生报考资格、投档资格和录取资格审查。未经省招办办理录取手续严禁擅自组织学生入校。
第六章 新生入学、退学
第十三条 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办理入学手续者,应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一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者,以旷课论处;超过一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四条 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时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县级以上的医院证明,学校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如发现入学资格不符或冒名顶替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六条 凡要求退学的新生,必须由新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招生办公室记录退学理由,经招生办主任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退学手续。退学后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大学生招生管理制度 篇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招生工作是山东财经大学燕山学院选拔优秀生源,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合格人才的重要基础。
第二条为贯彻阳光工程精神,增加招生工作的透明度,本着以“德、智、体全面考核,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录取”的原则,特制订《山东财经大学燕山学院本科招生管理条例》。
第三条山东财经大学燕山学院招生工作应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学校成立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有关招生的各项工作。学校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学校领导、招生办公室主任组成。
第五条学校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
(一)执行国家教育部及山东省教育厅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和规定;
(二)审定招生计划,负责招生计划的调整、审批;
(三)审定招生章程;
(四)按照教育部、教育厅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当年录取原则;
(五)负责招生专业考试的管理,监督,以及违规违纪的查处工作;
(六)处理招生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学校招生办公室的工作职责:
(一)学校招生办公室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二)编制上报招生计划;
(三)负责招生简章的编印,组织并做好招生的宣传咨询工作;
(四)负责向社会公布本科招生章程、本科招生专业考试合格榜、最终录取结果;
(五)做好考生报名工作;
(六)负责组织专业考试,做好命题、评卷、计分等工作;
(七)负责向各省招办报送招生计划、专业考试合格考生名单;
(八)严格根据山东省教育厅核准的`年度招生计划进行录取;
(九)负责录取通知书的制作和印发;
(十)协助学籍管理部门完成新生入学三个月内的复查工作;
(十一)负责招生总结工作;
(十二)负责招生文件、数据、资料、新生档案的整理归档;
(十三)修改完善招生管理规定。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七条学院招生计划的制订,应严格按照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中确定的任务和要求,通过认真编制和落实招生计划,稳定发展规模,充实办学条件,优化专业结构,突出办学特色,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四章专业考试
第八条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必须对考试方式、内容、评分要点以及标准、记分方法做出明确规定,报送学校招生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新生录取
第九条新生录取工作必须严格按招生简章中录取原则以及各省分数线标准进行拟录取。
第十条新生录取工作结束后,学校招生办公室应及时打印《录取通知书》并负责寄发。新生《录取通知书》严禁交给他人捎带和随意扣发。
第十一条《新生入学须知》要注明报到的时间、地点及学校各部门的要求。招生办公室负责将《新生入学须知》《新生缴费指南》等有关材料向新生公示。
第十二条新生录取工作结束,学校招生办公室须及时整理新生数据,负责报送学生处、财务处等相关部门,以便各部门做好新生入学准备工作。
第六章新生资格审查
第十三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各相关部门应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及招生体检标准对录取新生进行全方位复查。复查合格者,即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者,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延期办理学籍。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的,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注册手续者,将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招生工作纪律
第十五条认真执行招生章程中的各项承诺。招生条件、收费标准、录取原则等须事先在招生章程中公布,做到公开、透明。录取过程中不得随意更改招生章程中对考生和社会做出的各项承诺,维护考生的正当权利。
第十六条严格执行招生计划。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招生计划的规定,严格按照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进行招生。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招生计划。
第十七条工作纪律
(一)坚持回避制度。有直系亲属参加当年考试的教职,不得参加命题、阅卷、面试等重要环节工作;
(二)参加招生工作的人员要积极参加培训,听从指挥,熟悉招生报名、监考、录取等各项业务;
(三)参加招生工作的人员要廉洁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的干扰。严格执行招生工作的“六不准”、“十严禁”、“十公开”、《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规定,要求在报名、出题、考试、阅卷、录取等招生工作的各项环节中,不准违反国家有关招生规定;不准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准釆取任何方式影响、干预招生工作正常秩序;不准协助、参与任何中介组织或个人的非法招生活动;不准索取或接受考生及家长的现金、有价证券和宴请,严禁参加他们安排的旅游、娱乐活动,以及汽车使用;不准以任何理由向考生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
(四)要坚持公平、公正、择优的录取原则。未经批准,不得降低或调整录取标准。不准向考生及家长私下许愿。
第十八条加强和规范收费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收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收费,禁止向学生乱收费。
第十九条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对学校招生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审查,确保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并对违反招生纪律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凡学校过去公布的有关招生管理条例与本条例相违背的,一律以本条例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条例解释权在学校招生办公室。
大学生招生管理制度 篇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和《教育部关于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的意见》等有关规定,为加强和改进学校招生工作管理,规范招生程序,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保证学校招生录取工作顺利进行,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招生工作,指招收本科生的宣传、考试、选拔、录取和监察工作。
第三条招生工作的基本原则是:遵循规律,体现特色;公平竞争,择优录取;公正选拔,全面衡量;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第二章招生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校长办公会是学校招生制度、招生计划和招生简章等重要事项的决策机构。
第五条学校设立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组,领导本科生管理和监督工作,并对招生过程中的计划落实与调整、选拔测试方案制定、录取标准确定与结果审核等重要事项作出决策。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本科生招生和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担任,成员由招生与就业处处长、教务处处长,财务处处长、教师代表、校友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
第六条本科生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招生业务服从分管校长领导,招生与就业处协同其他部门和学院负责组织落实学校本科生的招生宣传、测试工作;负责咨询事宜,实施录取具体工作。
第八条特殊类型招生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招生工作负总责,分管招生工作的领导承担直接主管责任,应结合本学院的实际情况,成立相应领导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制定规章制度,加强监督保障,组织落实相应招生任务。
第九条学校主要领导对招生工作负总责;分管校领导对招生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和监督负相应领导责任;招生、教务等相关部门和专业学院负责人,对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廉政建设等履行相应职责;招生、教务等相关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有关程序和规定,依法依规正确履行职责。
第三章招生工作程序
第十条具体实施招生工作:
(一)拟定招生计划、招生简章和工作方案等文件;
(二)将招生计划、招生简章和工作方案等重要事项提交相应招生工作领导组审议;
(三)发布招生信息并组织落实招生计划、招生简章、工作方案等重要事项。
第四章招生工作规范
第十一条明确制定招生计划、招生简章、招生方案的方法与步骤;确定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等。
第十二条制定、完善并落实招生工作相关制度:
(一)事先告知制度。招生与就业处将招生相关事项和要求报告、通知相关领导、职能部门、学院。
(二)资格认定制度。招生与就业处对参与考试命题、印题制卷、试卷保管、阅卷评分、面试、监考和其他涉及招生工作的相关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监督到位。
(三)监察制度。在考试、测试、录取期间,督查招生计划执行、录取操作等关键环节。
(四)报告制度。在考试、录取期间,遇有重大或疑难问题,应及时向相关部门、领导报告,有关处理结果,应及时向相关部门、领导汇报。
(五)集体决策制度。在考试、录取期间,凡涉及各种特殊情况的处理,必须按规定提交集体讨论决定。
(六)回避制度。凡有直系亲属参加本次招生考试的人员必须实行回避,凡与考生有利害关系可能会影响公平公正的相关人员必须主动提出回避。
(七)保密制度。招生工作相关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凡参加考试命题、面试复试、招生录取等重要环节工作的人员,应签订保密承诺书。
(八)教育培训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纪律教育,凡未参加招生相关业务培训和纪律教育的人员,一律不得参加招生宣传、咨询、考试和录取等相关工作。
(九)工作备案制度。及时做好有关信息和文书资料的收集、备份、归类、建档工作,重大问题和特殊情况的处理应有文字记录,做到过程有记载,问题可查究。
(十)责任追究制度。凡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影响的,将予以责任追究,处理结果予以通报。
第五章招生监察
第十三条监察处负责制定招生监察工作实施办法,明确招生监察工作的组织、内容、方法与重点环节,依法依纪开展监督保障工作。
第十四条监察处选派合适人员承担招生监察工作,对各类招生项目实施再监督,重点加强对部门人员履行职责、执行制度情况的监督,严肃查处招生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五条凡承担本科生招生任务的部门、学院,应接受相应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在公布学校各类招生章程和招生方案或者在网上发布招生信息的同时,公布独立的招生监察电话和电子邮箱。
第十七条将招生信访接待纳入学校信访工作范畴,统筹安排落实信访接待人员和接待地点,依法规范处理招生信访中的`突出问题。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对违反招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将依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党和国家的有关规定,追究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对在招生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将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追究有关责任者的相应责任:
(一)属于集体决策的,追究集体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未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
(二)属于分管领导或部门负责人决定或批准的,追究该领导或负责人的个人责任。
(三)属于招生考试工作人员个人行为的,追究该当事者的责任。
第二十条对在招生过程中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违反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录取不符合条件的考生的。
(二)以任何名义和理由,向考生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费用的。
(三)参与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非法招生活动的。
(四)在报名、考试、录取等招生工作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的。
(五)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六)索取或者收受考生及其家长的礼品、现金和有价证券的。
(七)其它违反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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