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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据的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4-05-28 12:5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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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据的管理办法

  在不断进步的时代,越来越多人会去使用收据,收据是简单的然而却是经常使用的一种应用文样式。那么正式、规范的收据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收据的管理办法,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收据的管理办法1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发票及收据等方面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发票、收据的的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开票方留存备查;第二联为发票联,收执方作为付款或收款原始凭证;第三联为记帐联,开票方作为记帐原始凭证。

  第四条

  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字轨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帐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第五条

  发票、收据的印制或领购必须事先向公司办公室申请,经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批准后印制。

  第六条

  印制发票、收据必须提供印制票样、数量、每本份数、联次颜色、编号规则等内容。

  第七条

  印制发票除需得到公司总经理批准外,必须遵守国家和当地税务机关有关发票、收据印制的规定。

  第八条

  开具票据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第九条票据必须按下列要求开具:

  1.字迹清楚。

  2.不得涂改。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票据,并在误填的票据上盖作废章或写明“作废”。

  3.如有票据开具后因收执方不索取应单独保管。

  4.项目填写齐全。

  5.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

  6.各项目内容正确无误。即必须按实收金额、项目、日期、缴款单位(人)如实填写,做到准确无误。

  7.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相符。

  8.发票联和记帐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9.开票人和收款人应在发票上填写全名,不许只写姓氏。

  10.尽量做到开票人和收款人的分离。

  11.不得拆本使用发票和收据,存根联应始终为整体。

  12.作废发票应所有联次齐全,已撕下的联次应粘贴在一起,不许缺少联次。

  第十条

  票据的开具时限为收讫款项或取得索取款项的凭据的同时,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票据。

  第十一条

  收款后应在发票或收据上加盖“现金收讫”或“银行收讫”章。

  第十二条

  票据应按编号顺序使用,不许跨页使用。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薄,记录发票的领购、使用、结存等情况。第十四条

  发票和收据不得丢失。票据丢失,查明原因,应于当日书面报告公司总经理并呈送主管税务机关,且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

  第十五条

  有关人员应妥善保管发票和收据,设专人专柜负责保管,放置在安全的场所,防止丢失。

  第十六条

  不符合规定的票据,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第十七条

  空白收据管理制度:

  原则上除财务部外,其它部门或人员不得携带空白收据。但为方便有关部门或人员灵活、机动清收账款,不误时不误事,特制定本制度。

  1、公司使用的所有的空白收据,由公司财务部门统一购回、统一保存、统一管理,并对空白收据实行分类及连续编号。

  2、设立空白收据分类专用领取登记薄,凡有关部门或人员领用空白收据,必须在登记薄上按照规定项目,填写收据起止号码、领取本数、领取人及领取时间。

  3、领用收据时检查无缺联、缺号后在财务部登记册上登记时间、数量、号码、部门及领用人,以备查对。如有差错,交回处理。

  4、空白收据为代收款收据,专人领取,专人保管,专人使用,款收回交财务部后,财务部另开收据给代交款人,代交款人将收据贴存至本人携带的空白收据相应联上,以备查证。

  5、公司的票据使用实行换领管理办法,即领用者将使用完毕的'票据存根,缴回财务部门核销以后,再领用新的票据。收据保管员在未收回以前发给相应员工的旧收据时,不得发出新收据。相应地,保管员应跟踪监督那些已发出相当一段时间但仍未退回换新的收据。

  6、凡书写完毕或其它原因缴回收据时,在专用登记薄上填写缴回本数、作废张数、缴回时间及缴回人。

  领用者缴回收据时,事先对收据存根进行金额合计和核对,并在收据封面上签注交回时间,对作废收据单独进行金额合计,并由缴回收据人在封面上签字,借以保证空白收据的不流失。

  7、领用收据的部门及人员如因机构变动或人员工作变动,需在变动前到财务部交回收据并结清核销。

  第十八条

  严禁任何人转借、转让、代开、虚开、擅自销毁和涂改及相互串用各种票据。如果票据发生意外,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或人员,否则,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其它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票据稽查制度,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违反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行政处分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有关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定从公司董事长批准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公司办公室、财务部负责解释。

收据的管理办法2

  发票(收据)管理办法

  总则

  第1条为规范财务收支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结合本集团公司会计核算和监督的具体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2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各下属单位的发票(收据)管理。

  第二则发票(收据)的开具

  第3条公司业务人员在正常经营活动及业务中,向收款单位付款后,应向收款单位及时索取发票。

  第4条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即未经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项目不齐全,内容不真实,字迹不清楚的发票;没有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发票;伪造、作废以及其他不符合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业务人员一律拒收。

  第5条公司向客户销售商品时凭发货单及收款单据,由专人到开票处开具发票(收据)。发票(收据)的`开具必须有真实的交易单证并获取开票或结算清单,开票额不得超过结算金额。

  第6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须由客户提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证明资料,并严格按有关规定开具。对个人、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一律开具普通销售发票。

  第7条除赊销款项外,原则上先收款后开具发票。开具发票(收据)时,对已收款项应加盖“现金收讫”或“银行收讫”章。

  第8条禁止发票(收据)的开具人员直接收取现金或现金支票。发票(收据)的开具和款项收取的人员必须分开。

  收据收取的款项为现金或现金支票时,必须由出纳人员收取款项,并在收据上盖“现金收讫”章。

  第9条发票(收据)必须逐本按序(按编号)开具,禁止多本同时开具,禁止拆本使用,禁止不按编号顺序开具收据。

  第10条在开具发票(收据)时,必须做到按号码顺序逐一填开,全部联次一次性复写,并在发票联加盖发票专用章,增值税专用发票须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发票专用章。

  第11条发票(收据)上填写的付款单位应与实际付款单位相符。发票中的项目名称、单位、数量、金额、合计金额、日期、开票人姓名及其他发票内容要填写

  齐全。

  第12条发票(收据)中的大小写金额要相符,金额合计(小写)数前要加符号“¥”封顶。大小写金额不一致的发票(收据)须作为作废收据处理。

  第13条开具发票(收据)的字迹要清晰,不得有涂改、刮擦痕迹。

  第14条发票专用章应使用红色印泥。

  第15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严格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开具。

  第三则发票(收据)的管理

  第16条建立发票(收据)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收据)登记簿,记录发票的领购、使用、结存等情况。

  第17条发票(收据)应由财务部门指定专人购买和保管,并且保管人和开具人必须分开。

  第18条发票(收据)只准在规定的使用区域内,按规定的用途使用。

  第19条建立发票(收据)领用存登记簿,每次领用时须及时登记领用的发票(收据)的编号范围、领用的本数,并有领用人签字。

  除第一次领用发票(收据)外,其他每次领用发票(收据)时,均须交回原领用的已开具完毕的定本发票(收据)存根,经核对无误后方可领用新发票(收据)。

  第20条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拆本使用发票(收据),不得擅自扩大发票(收据)使用范围。

  第21条发票(收据)实用后应以旧换新,交回存根,票据管理人员要逐项检查。

  第22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虚开发票(收据)。

  第23条空白发票(收据)何时使用何时盖章,不得事前盖章。

  第24条作废的发票(收据)应整份保存,并注明“作废”字样。

  第25条已开具的收据存根作为会计档案资料管理,其管理及销毁方式遵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26条使用发票(收据)的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发票,以防丢失。发票(收据)不得随便放置,下班时应放入保险箱内。如发票(收据)丢失,应于第一时间向集团财务部书面报告,并同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第27条票据管理人员调离岗位时,应办好交接手续,并由部门负责人监交。

  第四则内部收据的管理

  第28条内部收据由公司财务部门统一印制或购买,并且指定专人保管详细记录收据的领购、使用、结存等情况。

  第29条内部收据应严格按公司规定的使用范围开具,经过规定审批同意后方可加盖印章。

  第30条内部收据的领用必须以旧换新,交回存根,并且核对开出的收据和入账金额是否一致,杜绝开收据收款后不入账的行为发生。

  附则

  第31条本规定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及其《实施细则》执行。

  第32条本规定自20xx年9月01日起执行。

  第33条本规定解释权归湖南中庆物流有限公司财务部。

收据的管理办法3

  一、发票、收据的开具流程

  1、开具发票、收据时必须由项目人提前填制发票、收据开具申请单,填写完整后提交主管会计审核。主要核实发票、收据需开的金额、合同回款情况,并在申请单上签字,然后交予出纳。出纳根据审核后的申请单开具发票或收据,财务人员不得代替填制发票、收据开具申请单,出纳不得开具空白收据和无申请收据。

  2、发票需要加盖发票专用章方能生效,各项目内容应清晰,真实、完整,包括客户名称、产品名称、产品工号、数量、单位、金额;

  3、已开具的发票不得修改,如果填开有误,应录入税控机确认发票作废的号码后整套加盖“作废”印章。作废的发票应整份保存,并注明“作废”字样。

  4、已开好的发票,业务人员复核无误后,在发票领用登记簿上签字领取相应联次,财务人员依据记账联登记入账。

  5、对于销售合同有折让金额的,经办人必须要提前将折让说明提交财务备案,一同放入折让合同内。

  6、本公司收据只用于现金及承兑汇票方式收款。

  7、出纳不得开具空白或无日期的.收据。对于特殊情况,需要开具收据的,需要总经理签批。

  8、对于第一次开具收据后款项未回的,经办人之后又连续申请开具同一项目下一次的收据,财务不予开具收据。

  9、收据、发票开具后,要进行发票开具登记。

  6、收据、发票由领取人直接拿走,拿走人需签字。如果是邮寄的,由邮寄人签字,且邮寄人要随时跟踪,直到收票人收到收据、发票为止。

  7、收据开出后,如两周内未回款,则收据退回,需要时重新开具。

  二、发票的领购、保管

  1、公司所用发票由财务开票员按规定统一向税务部门购买,并按税务部门要求对发票进行管理。

  2、公司所用发票由财务开票员保管并建立完整的发票登记簿,详细登记发票购买、领用和结存情况。

  3、已使用的发票,按会计档案管理规定进行保管。

  4、收到发票抵扣联按月装订成册,封面写上发票所属日期、价款、税款、总价、张数,如果当月发票抵扣联少,可以合并几月装订,封面写上详细记载不同月份的发票金额,价款和税款分开记载,以上发票资料要装订按月存档。三、收据的保管流程

  1、外购空白收据一律由会计主管保管,根据业务需要由出纳或其他有关人员领用,并在“收据领用登记表”办理领用手续。

  2、收据领用采取验旧付新方式管理,统一编号。

  3、出纳根据申请单填开收据,由会计主管审核后加盖财务专用章。

  3、出纳根据收据制作凭证并经审核无误后,在收据存根联标注记账联所在的凭证日期及号码。

  4、一本收据用完,出纳即交还给会计主管,会计主管根据存根联的标注检查收款项目是否已完整入账无误。

  5、如检查无误,会计主管在该册收据封面上标注“使用完毕、已检查无误”之类的语言并签字后将此收据封存(同时也在领用登记表上做同类标注)。

收据的管理办法4

  第一条为加强对收据的管理,保障合法收费,维护国家利益,保障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的合法利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收据,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的规定,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集资、单位内部往来款、罚没等非经营服务性收入,以及接受捐赠、赞助时使用的财政票据,包括行政性收费收据、事业性收费收据和专用收据、行政事业单位的一般收款收据、单位内部结算收据以及罚没收据。

  收据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价格、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印刷、发放、使用、保存、销毁收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自治区财政部门是收据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收据的印(监)制、发放、调配、核销、稽查以及自治区本级收据的领核和使用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收据的领核、稽查和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收据由自治区财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收据的种类、名称、式样、规格、联次、内容由自治区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财政票据管理规定制定;有特殊要求的专用收据(包括使用计算机开具的收据和委托银行托收开具的收据)的式样、规格、联次、内容,由自治区财政部门根据有关部门的要求制定。

  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收据。

  第六条收据必须套印自治区财政部门收据专用章或者监制章。收据专用章和监制章的形状、规格、内容、印色由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规定。

  印刷企业必须经自治区财政部门审查并取得《收据准印证》后方可承印收据。承印收据的印刷企业,必须按照自治区财政部门提供的式样和批准的数量印制收据,保证收据的印刷质量、安全和及时供应,并建立健全印制收据的管理和保密制度。

  第七条自治区直属单位使用的收据,由自治区直属单位持自治区财政部门核发的《收据领购证》直接向自治区财政部门领购。

  设区的市、县(市)、乡(镇)的财政部门领购收据的,直接向上一级财政部门领购。

  设区的市、县(市)、乡(镇)使用收据的单位,由其持同级财政部门核发的《收据领购证》直接向同级财政部门领购。

  非自治区直属单位,其收费收入纳入自治区直接管理的收据发放具体办法,由自治区财政部门另行规定。

  第八条收据的领购对象必须是具有独立核算的会计单位,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使用的收据,由会计单位财务主管部门统一向财政主管部门领购,并负责收据的保管、分发和集中核销。

  第九条收据领购实行分次限量领购和验旧领新制度。使用收据的单位再次领购收据时,应当出示《收据领购证》,并提交前一次使用收据的册数、号码、收取资金数额等有关情况,经原发放的财政部门审核,确定使用收据的单位收取的资金已按规定上缴国库或者同级财政专户后,方能领购新的收据。

  第十条办理《收据领购证》时,需向财政部门报送单位证明和经办人员《会计证》;属于领购专用收据、行政性收费收据、事业性收费收据的,还须报送批准收费、设立基金、集资的文件和自治区财政部门发放的《征集基金许可证》。

  第十一条核发收据只能收取成本费,不能收取成本费以外的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接受赞助、捐赠和政府授权收取的资金、基金、附加、集资等各项收入,必须使用专用收据。

  第十三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之间往来款,必须使用行政事业单位的一般收款收据。

  上述单位的内部收款,必须使用单位内部结算收据。

  第十四条实施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必须使用罚没款收据。

  第十五条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外的'其他收费收入,必须分别使用行政性收费收据、事业性收费收据。

  第十六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中央单位使用的收据,财政部对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财政部没有规定的,必须使用本办法规定的收据。

  第十七条对不按照规定使用收据的,付款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财务部门不得报销。

  第十八条印制、发放收据的部门和使用收据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收据管理制度,做到专人、专库(柜)管理。

  第十九条使用整本收据前,应当先检查有无缺联、缺号。发现缺联、缺号的,应当及时送原发放的财政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遗失收据的,应当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并自遗失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报告原发放的财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使用收据的单位依法合并、分立、撤销和收费项目被明令取消或者变更的,应当自合并、分立、撤销、取消、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发放的财政部门办理《收据领购证》的变更或者注销手续。收费项目被明令取消的,对已领购但尚未使用的收据,使用收据的单位应当登记造册,报原发放的财政部门核准后销毁。

  第二十二条使用收据的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项目、标准和实际收入填开收据。填开收据必须复写,金额合计用大写,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和经办人印章。对填写错误的收据,应当完整保存各联,不得擅自销毁。

  禁止涂改、撕毁、转让、转借、代开或者买卖、拆本使用收据。禁止伪造、私刻收据专用章。

  第二十三条每本收据使用完后,经手人必须在封面填写总金额、起止号码,并加盖其印章,交单位财务审核。由单位财务集中在下次领购收据时送原发放的财政部门查验无误后,在封面上填写核销日期,并加盖财政部门核销人印章后予以核销,存根联退回使用单位保存。

  使用后的收据存根联保存期限为五年。个别用量大的收据存根联保存五年确有困难的,经原发放的财政部门批准,保存期限可缩短为三年。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使用收据的单位应当登记造册,报原发放的财政部门核准后销毁。

  第二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收据的稽查制度。任何部门、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扰、阻挠或者拒绝稽查。

  稽查人员进行稽查时,必须出示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稽查证。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财政、审计部门依法予以警告,收缴非法取得的收据,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

  (一)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集资,接受捐赠、赞助以及进行罚没,未使用本办法规定的收据,或者使用法定收据非法收费的;

  (二)涂改、撕毁、转让、转借、代开、买卖、拆本、擅自销毁收据或者遗失收据未及时报告的;

  (三)使用收费收据超出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的。

  第二十六条伪造、私刻收据专用章或者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买卖收据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予以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被指定承印收据的印刷企业,未经自治区财政部门批准,将收据印刷业务委托、转让其他印刷企业印刷的,由自治区财政部门取消其承印收据的资格,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同时责令受委托、受让印刷的企业停止印刷,并收缴其印刷的收据。

  第二十八条拒绝、阻碍财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监督检查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除按以上各条规定处理外,对属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财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收取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非经营服务性收入使用的收据,其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办咨询服务、项目评估、学术交流、办班培训等自愿有偿服务时,其提供各种服务收取的费用,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税务发票,不得使用自治区财政部门印(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受社会自愿捐款,必须按照国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自治区财政部门印(监)制的捐款收据。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收据管理的基本介绍

  一般没有使用发票的场合,都应该使用收据。是重要的原始凭证!

  收据与我们日常所说的"白条"不能画等号,收据也是一种收付款凭证,它有种类之分。至于能否入账,则要看收据的种类及使用范围。

  收据可以分为内部收据和外部收据。

  外部收据又分为税务部门监制、财务部门监制、部队收据三种。

  内部收据是单位内部的自制凭据,用于单位内部发生的业务,如材料内部调拨、收取员工押金、退还多余出差借款等等。这时的内部自制收据是合法的凭据,可以作为成本费用入账。

  单位之间发生业务往来,收款方在收款以后不需要纳税的,收款方就可以开具税务部门监制的收据。

  行政事业单位发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可以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收据。

  单位与部队之间发生业务往来,按照规定不需要纳税的,可以使用部队监制的收据,这种收据也是合法的凭据,可以入账。

  除上述几种收据外,单位或个人在收付款时使用的其他自制收据,就是日常所说的"白条",是不能作为凭证入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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