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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需要使用报告的情况越来越多,我们在写报告的时候要注意逻辑的合理性。一听到写报告马上头昏脑涨?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社会保险费收据管理使用情况自查报告,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根据自治区社保局《关于组织开展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收据管理使用情况检查的通知》(宁社保发[20xx]43号精神,我局于20xx年5月份对我县20xx年度《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收据》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了自查,现就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20xx年收费工作以及票据使用情况。
20xx年我局共从县财政局领取《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收据》50000份。发出《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收据》102045份,其中发出20xx年旧版票据52045份;开出票据25960份,其中有效票25177份,作废票据1163份;开具金额4347900元。
二、20xx年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收据管理情况
(一)建立健全了票据管理制度,明确了票据管理职责。一是建立健全了票据管理的各项内部制度。对票据的购领、发放、保管、核销的程序和要求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并制定了《票据管理制度》;二是按要求设立了票据台账,及时记录了票据购领、发放、库存、核销等业务信息,定期核对台账库存票据数量,确保了账库相符。三是做到了专人专库保管票据,确保了票据安全。限于我单位的办公条件,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收据暂时存放在档案室,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其它人员非允许一律不准入内。通过采取以上防盗、防火、防虫、防潮等各项措施,确保了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收据的管理工作万无一失,从未出现过因保管措施不到位而造成票据毁损和灭失现象。
(二)、加强票据使用监督检查,规范收费行为。
为了做好20xx年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收费工作,我局将11个乡镇分为六个组,每个组由一名农保科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收费工作的协调、指导、业务对账工作。同时由局主管领导、财务、业务人员组成督导组,不定期的对各乡镇收费工作以及票据使用情况进行检查,通过检查规范了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的收费行为,确保了资金的安全与完整。在收费检查中,各乡镇基本上能够严格按照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收据的使用规定,出具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收据,没有发现多收少开、票据混用、不按时解缴入库的行为。
(三)、建立票据管理使用过错追究制度。
由于社会保险费是一项严肃的工作,事关广大参保群众的切身利益。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收据的管理使用,又是整个收费工作的基础。为了加强对收费工作环节的监督与管理,明确各工作人员的职责,我局制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措施规定,因工作不到位、敷衍塞责造成不能按期完成20xx年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收费工作的乡镇,不予拨付20xx年社保工作经费;对不按时解缴入库造成资金损失的,由当事人或乡镇按照开出票据金额予以全部赔偿;因管理不善造成票据丢失的,视责任大小,给予相应的罚款。根据平时检查以及这次自查,我们没有发现在票据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以及违反票据管理规定出具票据的行为。
三、存在的问题
1、未实行机打票据。所有乡镇在使用过程中,均采用手工开票的方式,没有严格按照社保票据开具规定实行机打票。造成这方面的原因一是20xx年新票据印制滞后。我县20xx年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收费工作于6月份正式启动,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收费收据》在20xx年10月份才印制出来。二是在收费方式上,我县采取的是由社保局负责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民生保障中心具体负责,村队干部予以配合的收费模式。限于人员编制、办公条件以及工作进度,在收费过程中均采取手工开票的方式予以收费。
2、出票不够规范。限于各乡镇民生保障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与村队干部文化素质参差不齐,责任心不强,在开票中个别工作人员没有严格按照《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收费收据》开具规定进行开票,主要表现在项目不全、跳号使用、书写不够规范,甚至有刮擦涂改的现象。
四、下一步打算
一是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收据》的管理使用制度,加强对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收费工作的主导地位,积极做好参保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广大参保群众的维权意识。
二是改变收费模式,规范收费行为。20xx年我县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收费工作将改变过去的收费模式,由县农村信用联社(黄河银行)进行代收。我局主要负责票据的计划、票据的领用协调以及收费行为的全程监督与指导工作。收费工作主要由信用联社及下属各网点完成,同时由信用联社负责其所领票据的保管以及其下属各网点票据的领用与缴销工作。
三是加强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收费对账工作,做到日清月结、周核对,确保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完整。
四是加强收费督导,明确职责。尤其是严格把好票据核销环节,将票据核销工作细化到了每个经办网点的每份票据,改变票据核销时“只销不核”的做法;其次,要求信用联社对收费过程中长、短票据的行为,要及时查明原因,划分责任,分别处理:属操作技术上的差错,要及时予以纠正,属票管员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的短票情况,则要求责任人写出书面材料,详细说明情况,报社保局存档,严格按照票据核销程序给予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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