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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安全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24-10-23 10:1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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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安全规章制度[优选15篇]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很多情况下我们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具有使我们知道,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惩恶扬善、维护公平的作用。制度到底怎么拟定才合适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学校安全规章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学校安全规章制度1

  为加强消防安全工作、保护师生的生命及财产安全,把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之中,特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加强全校师生的防火安全教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要求,做到人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人人都达到“两知一会”, 即:知道火灾危害性,知道火警报警电话119,会逃生自救。

  二、保障校内的各种灭火设施的良好。加强日常安全检查与维护,及时整改火灾隐患,保证设备完好率达到100%,并做好检查记录。

  三、教学楼、办公楼楼梯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保持畅通。

  四、学生聚集场所不得用耐火等级低的材料装修。

  五、易燃、易爆的危险实验用品,做到专门存放、专人保管。在利用易燃、易爆化学药品做实验时,教师必须在做实验前向学生讲清楚注意事项,并指导学生正确使用,防止火灾事故发生。

  六、功能室、办公室、教室等场所严禁吸烟及使用明火,下班后工作人员要及时关好门窗,确保安全。

  七、消防栓、防火器材等消防设施,要人人爱护。任何人不得随意移动和损坏,违者要严肃处理。

  八、加强用电安全检查,水电管理员必须经常对校内的用电线路、器材等进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维护,确保安全。

  九、宿舍内严禁使用明火,禁止烧电炉、热得快,点燃蜡烛、蚊香,严禁吸烟,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不准私自接用任何家用电器。

  十、食堂必须使用合格的压力容器、锅灶,要经常进行检查,定时进行检测,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液化气罐与灶头应有的安全距离,严防事故发生。

  十一、对因无视防火安全规定而造成不良后果者,要从重处罚,追究法律责任。

学校安全规章制度2

  1、全体师生要树立消防安全意识,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原则。

  2、教职工不得私自拉电线,规范电器使用,不得使用大型电器,坚持“人走断电”的原则。

  3、学生不得在教室、宿舍充电,更不用说在宿舍点蜡烛了。

  4、教职工要规范煤气的`使用,随时检查煤气罐是否过期、是否漏气,必须保证气罐进入室内。

  5、各办公室要保管好消防器材,特别要加强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杜绝事故发生。

  6、全体师生应保护消防设备设施,不得损坏消防设备设施。

  7、安全人员必须每天认真检查消防设备设施,做好记录,立即报告并及时处理隐患。

  8、每期对师生进行消防安全知识教育,并进行消防应急预演,熟悉撤退路线。

  9、加强重点部位的监测和防治,值班履行职责,及时发现安全隐患。

  10、认真做好重大节日、重大活动、火灾季节、开学前、寒暑假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11、所有员工应签署煤、电、气标准化使用的安全责任书,对因自身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追究相关责任。

学校安全规章制度3

  为了维护校园的秩序和稳定,保护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真正把学校安全作为重要的日常工作常抓不懈,经研究决定,建立学校安全巡查制度。

  一、工作纪律

  1、值班人员要忠于职守,坚守工作岗位。坚持24小时巡查护校,重点时间加强巡查,重要部位认真检查,闲杂人员注意盘查,安全隐患坚决排查,加强巡逻密度和次数,确保校园安全。

  2、值班人员按时交接班,不迟到、不早退,不得擅自脱离岗位,每日上晚自习时到治安室到,值班时间保证通讯工具畅通,一呼即到,不拖拉,不推诿。

  3、值班领导交接班时要认真填写安全巡查情况记录,以明确各自的责任。

  4、值班人员禁止酗酒后上岗或在工作中酗酒,值班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以便迅速准确地处理突发事件。

  5、值班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做到遵纪守法,文明执勤,对校园重点场所勤巡勤查。

  二、工作任务

  1、对校园巡查,做好防火、防盗、防触电、防危险游戏活动、防打架斗殴工作,确保教学楼、办公楼、图书馆、保管室和学生宿舍等重点部位的安全。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要报告,消除隐患。

  2、学生宿舍关灯后,要巡查学生宿舍,检查学生就寝人数和就寝安全,发现学生违背就寝管理制度和不安全行为,要和宿舍管理人员一起制止。

  3、值班人员应加强校园巡查,对校园实施有效的监控,加强学生上课、自习纪律管理,发生治安事件要及时制止和报告,并积极主动处理。

  4、在校园内发现可疑人员要积极主动盘问,核实身份。

  5、护校人员应熟记各类报警电话号码,一旦发生情况及时报警。

  6、要根据违纪违法分子的特点,确定巡查时间路线和守候地点,以便及时发现和阻止违法犯罪活动。

  7、发生突发事件要第一时间时间赶到现场,及时、果断地处理,控制事态,并及时报告。

  8、严格执行区教育局的“一日四查”工作要求,并且要有详细的记录。

学校安全规章制度4

  为规范餐厅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师生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保持餐厅环境整洁。纱窗、纱门、纱罩、门帘、风幕、灭蝇灯等设施运转正常,鼠、蝇、蟑螂、蚊子密度不得超过国家有关要求。保证供用餐者使用的洗手设施运转正常。

  二、必须使用消毒后的`餐饮具,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摆台上桌。做好台面调料餐巾、餐具等清洁卫生工作,及时更换破损的调料盒、餐巾、餐饮具等。

  三、摆台后或就餐时不得清扫地面,餐具摆台超过当次就餐时间尚未使用的应收回保洁。

  四、端菜时手指不得接触食品,分菜工具不接触餐具。

  五、食品上桌距开餐时间不超过半小时。

  六、当发现或被告知所提供的食品确有感官性状异常或可疑变质时,应立即撤换该食品,并同时告知有关备餐人员,备餐人员要立即检查被撤换的食品和同类食品,做出相应处理,确保供餐安全。

  七、备餐柜内不得放置与开餐无关的物品及个人用品。工作结束后及时做好台面、地面等的清扫整理工作

学校安全规章制度5

  1.组织师生外出集体活动(社会实践、社会调查、春游、秋游、参加公益活动、义务劳动、参观访问、外出考试、外出比赛等)要制定有周密的计划和安全措施,活动方案必须经分管领导审阅签字同意后方可实施。组织到外地或较远活动的需经教育局基教科审批。

  2.每次活动应有具体的责任人,注意人员年龄、身体状况搭配。

  3.活动的路线、地点,事前应进行实地勘查。

  4.活动如果需要用车,由责任老师凭分管领导签字的`活动方案和安全预案提前向分管安全的副校长提出申请,填写**学校派车单,市内送交陈兴方,出市的送交赵欣霞,再根据人数安排租用车辆。

  5.活动来往的交通工具应向专业运输部门租用,遵守乘车安全要求,行前要求营运部门对车进行检修,并办理相关的保险。

  6.每次活动都要有安全、保卫、意外事故的应急预案。

  7.野炊、爬山、野餐要注意防火、防食物中毒、防摔伤事故发生。

  8.活动地附近有河流、水库的,没有组织措施或不具备安全条件的,不能让学生下水。

  9.凡外出参加各种活动,原则上由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或学科负责人带队,学校领导必须对活动全过程进行监控。

  10.在活动中实行责任追究制,如因失职、渎职造成安全事故,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学校安全规章制度6

  1、工作机制:

  (1)建立校长为交通安全工作第一负责人的交通安全宣传组织,落实专人负责交通安全工作。

  (2)依法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活动,落实教育课时,注重新学期开学及寒暑假前开展交通安全教育。

  (3)学校应聘请交通民警或指定教职员工担任学校交通安全法制辅导员,指导学生和学校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4)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建立定期向学校通报学生交通违法情况的'制度,学校将学生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情况纳入学生个人操行评定。

  2、硬件设施:

  (1)学校的宣传栏(橱窗)或黑板报内设立交通安全宣传园地,创造条件设立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室,将交通安全知识作为重要内容纳入。

  (2)校园内学生非机动车停放有序。

  (3)学校门前道路设置人行横道线或人行横道信号灯,周边道路的警告、限速、慢行、让行等交通标志及交通安全设施完善齐全。

  3、宣传教育:

  (1)学校结合交通法规的普及,针对学生特点,每学期开展了交通安全法制课、知识答题、演讲、辩论、绘画、文艺表演、播放宣传光盘、自行车交通事故现场再现说法,争当“小交通安全宣传员”等多形式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不少于一次。

  (2)建立学校责任民警联系点制度,每学期到校宣传次数不少于2次,配合学校对校车驾驶员宣传教育,无使用无牌证车辆、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接送学生。

  (3)建立宣传活动台帐,开展活动的文字、图片或影视资料分类齐全。

  4、宣传教育率:

  (1)学校中小学生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常识受教育率达到100%。

  (2)学校学生交通安全常识抽查知晓率90%以上。

  5、交通事故:

  学校学生及所属驾驶人无发生负主要责任以上的交通死亡事故。

学校安全规章制度7

  为贯彻网络化管理在学校中实施开展,进一步规范,加强校内安全管理措施,特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各责任人必须做到责任到人,管理到人,管理到物,确保教学工作顺利开展,创造文明的校园环境。我校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构建“学校领导、部门监管、单位负责、全员参与”的安全工作格局。

  (一)科学划分网格,明确工作责任,建立七级网格管理责任体系

  1、构建以各办公室和处室为主体的“组室网格”:负责组室的安全管理和各项安全教育活动贯组织开展。

  2、构建由各班级组成的“班级网格”:负责本班级的安全管理和各项安全教育活动的组织开展。

  3、建立以学生小组为单元的“小组网格”:负责班级中分配的部分安全工作,组织小组成员积极参与。

  4、建立由每一名学生参与的“学生网格”:负责一项或几项具体的安全工作,养成良好的安全习惯,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识和自护自救能力。

  5、学校内部活动区域建立全员参与的“活动安全网格”:有专任教师兼职负责活动区域内的学校、学生、集体活动的开展工作。

  为保证安全责任的落实,各网格层级间层层明确安全责任,将安全工作层层分解细化到每个班级、每个组室、每个人员,确保校园中没有无责任人的事,没有无安全责任的人,实现校园安全工作全面覆盖、全员参与和无缝衔接。

  (二)开展隐患排查

  认真落实隐患定期排查制度,每月第一周作为安全检查日,安全员对本组室进行一次全方位排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立即整改,不能解决的`要及时上报。办公室和教导处实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或抽查,对没有整改到位的组室和班级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建立档案,督促落实。

  (三)措施要求

  1、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在实施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中,既要突出管理的全覆盖,不留死角,更要突出工作重点,尤其要加强对重点部位的安全监管。

  2、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各网格化管理负责人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加强安全监管工作。

  3、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对因体罚、变相体罚、违反教育法规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依法追究当事人及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四)加强安全知识教育,提高自我防护意识

  要以学校常规安全教育知识、法制教育、心里健康教育为重点,结合季节特点和学校实际开展预防安全事故方面在知识教育,特别要加强防交通、放溺水、防火灾、防拥挤踩踏等事故知识教育,增强学生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要把安全教育纳入教学计划,列入课表,在课程中开展安全专题教育,通过安全教育日、专题报告、安全知识讲座和学科教学、班级团队活动进行安全知识教育。

学校安全规章制度8

  一、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及相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确保提供的食品安全。

  二、保持食品经营场所环境整洁,按规定处理废弃食用油脂。

  三、食品来源清楚。采购食品及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应向供应商索取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件,产品《检验合格证》和相关票据等资料,并建立台帐存查。

  四、食品贮存、运输及销售过程中,做好防蝇、防鼠和保温等措施,确保食品不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和不洁物品。

  五、不加工来源不明、掺假掺杂、腐败变质的食品,死因不明的禽、畜肉及其制品。

  六、食品烹制、加工过程中,不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

  七、食品烹制加工过程中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对人体无毒、无害。餐饮具及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必须清洗、消毒。

  八、所有从业人员保持个人清洁。烹制、加工、销售食品前先将手洗净、消毒,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使用专用用具。定期进行健康体检,持有效的健康证明上岗。

  九、定期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卫生知识、岗位操作技能和规范学习培训,增强员工食品安全意识。

学校安全规章制度9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处理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保护中小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中小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在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期间,以及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以下简称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保障学生人身安全,预防伤害事故的发生,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学校举办者、学校、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社会的共同责任。

  第四条学校应当依法履行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

  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并有义务配合学校落实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措施。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服从学校的教育和管理,根据自身的认知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第五条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合理、及时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

  第二章伤害事故的预防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学生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的领导,建立教育、公安、文化、体育、卫生、环境保护、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建设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学校安全管理协作机制,督促各有关部门做好学生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

  第七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部署、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学校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工作,指导学校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学校安全管理制度、有关应急预案和学生伤害事故预防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八条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学校开展治安、消防、交通安全知识教育,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校内防火和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对学校及其周边区域的治安、消防、交通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学生上学和放学时段,加强对学校周边区域的巡逻,及时制止和查处危害学生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

  (二)定期对学校进行消防安全监督检查,督促学校消除消防安全隐患;

  (三)在学校附近设立学校标志,并在学校门前路段设置车辆禁停、警示、限速等标志标线,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维护交通繁忙路段学校出入口道路的交通秩序。

  公安机关、交通部门应当加强对载运学生的车辆、船舶的安全管理,取缔无牌无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船舶,及时制止和查处超载等违法行为。

  第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的食品、饮用水的卫生状况以及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监督学校改进卫生工作,加强对为学校及学生提供服务的生产经营者的卫生监督管理。

  第十条国土资源、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及其周边区域的危及学校建筑物、活动场所、通道等安全的山体、水流进行定期测评,并根据测评结果告知有关部门或者学校采取禁止使用或者通行、限期整改、设置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等措施。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新建中小学校的网点布局、选址与规划设计中严格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防治地质灾害。

  第十一条发展改革、规划、建设、环境保护、文化、工商、城市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以及学校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加强对学校及其周边区域建设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及时制止和查处下列行为:

  (一)建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对学校安全有危害的项目的;

  (二)依傍学校围墙搭建建(构)筑物的;

  (三)进行有污染环境以及其他影响学校和学生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四)在校园周边两百米范围内设立歌舞、电子游戏、互联网上网服务等限制未成年人进入的经营性文化娱乐场所的;

  (五)在学校门前及其两侧五十米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杂物的;

  (六)设置影响学生安全或者正常通行的设施设备的;

  (七)依法应当制止和查处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学校举办者和学校应当提供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安全、卫生标准的校舍、场地以及其他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

  学校举办者和学校不得将操场等教学场地用于停放校外机动车辆,将校舍、场地以及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设备用于其他用途的,不得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危害学生人身安全。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将安全教育纳入日常管理和教育教学活动,根据不同年龄的学生的认知能力、身心特点、民事行为能力,采取多种形式,经常对学生进行必要的法制教育、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以及自我保护和自救教育,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防范能力。

  学校应当利用家长会等形式,指导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心理疏导,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和学生伤害事故预防的组织机构、工作制度,制定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学校安全管理和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措施。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伤害事故的防范,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体育、实验和其他教育教学活动,应当符合国家、省课程计划、课程标准和教学要求,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二)组织学生参加劳动、实习、考察等社会实践活动以及文化娱乐和其他集体活动,应当与学生生理、心理特点相适应,符合安全、卫生要求,专人负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三)提供与学生的学习、生活有关的物品和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安全、卫生标准;

  (四)对所选择的实习单位和向学生提供设施、设备、物品和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审查其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必要的安全保障条件,提供的设施、设备、物品、服务是否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安全、卫生标准;

  (五)在具有危险性的教育教学、生活服务设施设备上和校内施工区域,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六)加强安全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设备,应当停止使用,及时采取防护、警示措施并予以维修或者更换;

  (七)对有危险性的设施设备、教学科研实验仪器、辐射材料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应当建立健全使用和管理制度,存放于安全地点,指定专人保管,并对产生的有毒有害废弃物统一收集、分类贮存,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运输、处理;

  (八)对因患有疾病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从事教育教学及辅助工作的教职员工,应当及时调离相应的工作岗位;

  (九)依法履行消防职责,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十)建立健全校车及其驾驶人安全管理制度,校车及其驾驶人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十一)建立学校门卫管理等内部安全保卫制度,由专职保安或者能够切实履行职责的人员担任门卫和其他保卫人员,对进入学校区域的来访人员和车辆加强管理;

  (十二)建立学生请销假制度,对学生请销假进行登记;

  (十三)建立健全住宿学生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措施,做好住宿学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护工作;

  (十四)对监护人书面告知以及学校自行发现的有特异体质或者疾病不适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的学生,给予必要的照顾,对不适宜在校学习的学生,建议其请假或者休学;

  (十五)对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以及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突发疾病或者人身受到伤害的学生及时予以救助;

  (十六)改变放学时间以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生有未到校、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情形时,及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十七)发现学生行为可能危及自身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

  (十八)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时,启动应急预案,及时采取抢险、救助、防护措施,优先保护学生人身安全;

  (十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学生军事训练规范和安全事故预防制度,明确训练的科目、形式、课时、教员、安全防范措施和安全责任,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军事训练的安全保障工作。

  学校应当依据学生的生理、心理特点,合理安排军事训练的时间、科目和强度,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

  第十六条学校教职员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不得擅离工作岗位,不得有侮辱、歧视、体罚或者变相体罚以及其他伤害学生的行为,不得在工作中违反操作规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学校教职员工在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时,应当根据学生的年龄、认知能力和身心特点,进行安全教育。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或者学生遭受侵害时,应当及时告诫、制止、保护,必要时,报告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主动向新入学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了解其身体健康情况。有特异体质或者特殊疾病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学校,并向学校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与疾病有关的书面材料;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特殊情况无法告知的,可以委托他人告知。涉及学生隐私的,学校应当保密。

  第十八条为学校、学生提供教育教学、实习和生活设施设备、场地,以及其他与学生学习和生活有关的物品和服务的学校举办者以外的单位、个人,应当落实各项安全保障措施,所提供的设施设备、物品、场地和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安全、卫生标准。

  在学校内施工作业、参观访问或者开展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学校的安全制度,服从学校的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鼓励和支持志愿者协助有关部门和学校做好学生伤害事故预防工作,保护学生人身安全。

  第三章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

  第二十条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据过错责任原则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一)学校未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

  (二)学校教职员工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学校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法律责任:

  (一)学生在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擅自离开教育教学活动区域,学校已经尽到管理职责的;

  (三)学生在非教育教学活动期间擅自进校或者自行滞留学校期间发生的;

  (四)学生有特异体质、特殊疾病,其监护人未书面告知学校,而学校又难以知道的;

  (五)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以及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突发疾病,学校已经及时采取救助措施的;

  (六)学生因自身原因或者相互之间的过错导致伤害或者死亡的;

  (七)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害造成的;

  (八)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或者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不应当由学校承担法律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经履行教育、管理、保护职责的,学生或者其监护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公共行为准则、学校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纪律,实施了按其年龄、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可能危及自身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已尽告诫、制止等义务,但学生拒不改正的;

  (三)明知学生有特异体质、特殊疾病,但未及时书面告知学校的;

  (四)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学生或者其监护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因学校和学生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由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学校有未尽职责范围内相关义务的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制止或者防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实习单位或者向学校、学生提供设施设备、场地、交通工具、食品以及其他物品和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因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学校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章伤害事故的处理

  第二十六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立即采取救助措施,将受伤害学生就近送医疗机构进行救治,保护事故现场,保全相关证据,并及时通知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保险公司。

  医疗机构对受伤害学生应当及时组织抢救和治疗,不得拒绝、推诿或者拖延。

  第二十七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立即向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接到学校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发生违法犯罪活动、交通事故以及出现食物中毒、传染病疫情等情况的,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立即报告公安、卫生等部门。公安、卫生等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照规定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处理。对于群体性不明原因的疫情、中毒等情形,学校应当按照卫生部门的要求,依法落实防控措施。

  第二十八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处理,并通知保险公司参与;学校无法调查处理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调查处理。发生重大学生伤害事故,由学校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教育、公安、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并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事故调查处理意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受伤害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可以参加学生伤害事故的调查处理,有权了解学生伤害事故及相关调查处理情况,学校及有关部门应当如实告知。

  第二十九条对学生伤害事故的民事赔偿事项,当事人可以自愿协商处理,或者向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等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讼。

  第三十条教育行政等部门收到调解申请后,应当指派专人负责,调解时可以邀请其他学生家长、法律专家、社区服务工作人员等社会有关方面人员参加,听取他们的建议、意见。

  教育行政等部门应当自接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束调解。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签订调解协议书;调解不成,或者当事人提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调解。调解结束或者终止,教育行政等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经调解达成的协议,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可以依法提讼。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依法对学生伤害事故进行的调查处理,不得侮辱、殴打、恐吓学校教职员工、学生,不得侵占、损毁学校的教育教学、生活服务设施设备和其他财产,不得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第三十二条学校应当自伤害事故处理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向其所在地教育行政等部门报告;重大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结果,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等部门应当自伤害事故处理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部门报告。

  第五章伤害事故的损害赔偿

  第三十三条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人,应当根据过错程度对受伤害的学生给予赔偿。

  当事人均无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公平原则,由当事人适当分担经济损失。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人不承担解决受伤害学生及其亲属的户口迁移、房屋调配、工作调动等与学生伤害事故无关的事宜。

  第三十四条学生伤害事故损害赔偿费用的范围和标准,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确定。

  第三十五条因学校教职员工在履行职务中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进行追偿。

  第三十六条学生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受到伤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侵害人、不能确定侵害人或者侵害人没有赔偿能力的,相关受益人应当在受益范围内对其给予适当经济补偿。

  第三十七条政府应当组织学校办理学生伤害事故校方责任保险,保险费用由省财政统筹支付。

  当政府举办的学校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金额大于校方责任保险的赔偿金额时,其差额学校承担有困难的,由地方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十八条禁止将校方责任保险费用向学生摊派。

  鼓励和提倡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学生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学生伤害事故预防措施不落实,经有关部门督促限期改正而逾期未改的;

  (二)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生活服务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负有主要责任且情节严重的;

  (四)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救护措施导致损害加重的;

  (五)瞒报、缓报或者谎报学生伤害事故的;

  (六)拒绝、阻挠学生伤害事故的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隐瞒事实真相的。

  第四十条学校教职员工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学校可以依据学籍管理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侮辱、殴打、恐吓学校教职员工、学生的;

  (二)侵占、损毁学校教育教学、生活服务设施设备和其他财产的;

学校安全规章制度10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食品卫生管理,有效控制学校食物中毒及其它食源性疾患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校长为学校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校领导应把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列入学校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会议,专题研究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各级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主管校领导对卫生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必须及时完成相关部门进行全面整改。

  第三条:后勤部门在主管校领导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全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学校设立专、兼职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检查学校食品卫生安全,以及相关政策、措施及制度的落实,履行监督检查的职能。

  第四条:学校以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宣传教育,教育学生不买街头无照、无证商贩出售的食品,不食用来历不明的可疑食物,增强学生食品卫生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五条:发生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事件,主管校领导应立即到现场进行指挥,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并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六条:对于饮食工作各级责任人员违反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其各自职责,造成就餐者身体损害甚至生命危险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对下列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其相关责任: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或相关卫生负责人的责任:

  1、食堂发生严重食物中毒事故并造成人员伤亡;

  2、未建立食品卫生负责制或未设立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3、未建立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实;

  4、食堂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从事经营活动。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负责人及监督员的责任:

  1、未按照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对食堂食品卫生安全进行检查,或检查次数、纠正力度达不到要求而出现问题的;

  2、对食堂食品卫生安全检查出的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3、不主动配合上级卫生主管部门检查,有失职行为的;

  4、未及时传达上级卫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及工作要求,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负责人的责任:

  1、不主动配合饮食中心及业务部对食堂食品卫生安全进行管理与检查、自查的;

  2、在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管理过程中发现食堂有违反规定的行为而不予以及时纠正、制止的。

  3、不及时传达上级有关食品卫生安全政策和相关规定,造成工作出现失误的;

  4、食堂发生食品卫生安全问题不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领导的;

  5、食堂发生食品卫生安全问题未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食堂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物供部负责人及配送员的责任:

  1、不按卫生部门要求对供货方进行索证的:或采购无有效许可证的食物:

  2、把积压食品和过期食品、三无食品推销给食堂的:

  3、把腐烂变质、不合格产品搭配给食堂的。

  第八条 责任及处分

  (一)处分原则

  1、由于工作不负责任、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给学校和就餐者造成一定的损害或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记大过及其以下处分,并责令该饮食部门停止生产、经营,销毁导致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

  2、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给学校和就餐者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撤职及其以上处分。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构成犯罪的,报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者伪造卫生许可证和未取得健康证明而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卫生要求的,或者对患有疾病不得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人员,不按规定调离、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分别给予警告、取缔其在校内的一切经营活动。

  (二)处分种类

  学校在编人员违反本办法的应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等处分: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责任追究程序

  一旦发生食品卫生安全事故,由学校组织相关负责人进行调查并写出事故调查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总务处、校长室等有关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学校安全规章制度11

  为了有效的对学生进行安全管理,使学校安全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并落到实处,特制定本制度。

  1、班主任是该班学生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始终坚持出勤报告制、低年级家长护送制、家长联系制、每天清点2次人数,如有同学逃学要及时联系家长,否则扣2元∕次。

  2、开学初,要特别对插班生重点进行家访,千方百计动员学生投保,如学生不愿投保,必须要家长签责任状。

  3、校内食堂要与董事会签定卫生责任状,教育动员学生自带茶水,不买三无食品,不喝生水。

  4、搞好室内外卫生,认真检查,发现学生生病要及时和家长联系或送医院。

  5、班主任每天放学均要进行安全教育,教育学生要把书包放回家才能做别的事情。

  6、教育学生严禁打架、相骂、乱摸电开关、在栏杆内打闹追逐,远离毒品,不要吸烟,不要和外来人员交谈,不偷扒,不诈骗。

  7、政教、保安必须每天及时到岗到位,管好学生室外活动,遇到突发事件必须及时妥善处理,并报告班主任。

  8、班上配备学生安全员,定期进行安全评比。

  9、严禁任课老师殴打、体罚学生,任课教师有权制止一切可疑人员来教室带走学生。在课堂上发生安全事故,则由任课老师负责。

  10、体育课必须上下课两次清点人数,注意上课安全,实验操作老师更要注意安全。

  11、放学后班主任必须等学生全部离校后放可离校,教育学生关窗、熄灯、上锁。否则每次扣币2元。

  12、安全管理是学校工作的.重中之重,务必常抓不懈,因违反制度导致学生安全事故发生,将追究有关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13、学生人身安全构成威胁时,可拨打110或学校电话。

学校安全规章制度12

 为了加强学校安全工作,规范安全管理,特制定学校安全例会制度。

  一、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每月第一周星期一召开学校安全工作例会,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二、每次安全例会由校长或学校安全负责人主持,全体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参加,如有必要也可请学校重点部位负责人参加,也可扩大到全体教职工。

  三、安全例会的主要任务是:

  1.传达上级安全会议精神;

  2.听取学校各部门安全工作汇报;

  3.分析学校安全形势;

  4.安排部署近期学校安全工作;

  5.听取各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6.研究疾病预防和对学生的安全教育等问题。

  四、每次安全例会研究的'有关事项要明确专人负责,确保贯彻落实。

  五、安全例会不能流于形式,要切实解决学校安全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六、每次安全例会要安排专人做好会议记录并存入学校安全档案。

学校安全规章制度13

  安全工作是学校工作的重中之重,全体教师务必高度重视,以确保学校教学秩序的正常进行。

  1、班主任和科任教师必须严格履行《班主任职责》和《任课教师职责》,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2、教师要以《守则》、《规范》、《学生安全十不准》、《未成年人保护法》、《道路交通法》等为依据,做到经常宣传讲解,不厌其详、不厌其烦,并作好督促、检查工作;

  3、教师应尊重学生人格尊严,不得体罚、心罚学生,任何情况都不得把学生排斥在教室外,或者停学生的课,若发生学生重伤甚至更严重的后果事件,当事教师除按上级有关法律规章处罚外,一切经济责任由当事教师承担;

  4、教师要按时上班、准时上岗,上课期间发生的安全事故由上课教师负责处理,若教师不在岗造成的事故由该教师负责,教师在放学后不得把学生留在教室不管,否则一切后果由当事教师负责;

  5、班级应严格按学校规定收费,教师不得自立项目收费,更不得向学生罚款和向学生收纪律保证金,以免造成安全事故;

  6、全体学生应积极参加“学生意外伤害保险”,若发生安全事故,应及时办理有关保险赔付手续;

  7、教师要和学生共同搞大扫除,教室后窗由教师打扫,打扫卫生一定要注意安全,要按时放学,教育学生不在路上逗留,应按时返家,注意交通安全;

  8、门卫负责正常教学秩序的.维护,严格遵守其职责,避免事故的发生;

  9、若发生重大事件,教师应及时上报学校,再由学校报上级协同处理。

学校安全规章制度14

  为了学校的安全稳定综合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为了保障全校师生及员工的人生财产安全,结合我校的校情特拟定本工作制度如下:

  一、学校治安保卫制度

  1、学校成立综合治理办公室,全面指导学校的治安保卫工作。由安全办负责维持本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

  2、综治办应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综治制教育和防“六灾”教育。

  3、治保组织应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治保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应及时提出改进意见,限期整改。

  4、发现盗窃、刑事等事件时,要立即报警,并保护现常

  5、经常检查报警器和灭火器,使其始终处于良好状态。发现火灾时,要立即报警,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灭火。

  6、治保组织负责调解教职员工及家属中的民事纠纷。

  7、外单位人员入校,校内物资出校均按《门卫值班工作制度》的规定办理。

  8、外来人员在学校住宿,事先须向保卫人员报告,经批准后方可留宿。

  9、加强行政领导办公室、安全办、财务室、学生宿舍、食堂、微机室、实验室以及警务室等要害部位和重点部位的保卫工作。

  10、节假日由学校办公室安排专人值班,由学校领导带班,督促值班人员落实到位。

  二、综治办工作制度

  1、及时贯彻上级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精神,全面协调学校的综治工作。

  2、实行社会治安管理责任制,与学校各处室层层签订责任状,按照工作例会制度定期检查责任制执行情况。

  3、掌握学校综合治理工作开展情况,督促各处室抓好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落实。

  4、深入调查研究,发现问题、提出对策、总结经验,当好参谋。

  5、认真办理日常事务,努力完成上级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6、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业务素质。

  三、综治办职责

  1、贯彻执行上级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法规和政策。

  2、研究和部署学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开展创文明安全学校活动。

  3、指导督促学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行综治目标管理。

  4、对学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评比、表彰,并实施奖励与处罚。

  5、综治成员要注意分析学校的综治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及时解决发现的问题。

  6、总结推广典型经验,表彰先进,推动后进。

  7、办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其他事项。

  四、政教处工作制度

  1、组织开展法制、法纪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师生员工法制观念。

  2、密切依靠全体师生,实践群防群治方针,做好防“六灾”工作(火灾、水灾、山体滑坡、路灾、食灾、人灾)。

  3、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开展突发事件预防工作,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注意突发事件动向,及时处置突发事件,预防群体性上访事件,强化信息反馈,及时向上级报告有关情况。

  4、认真督促强化重点要害部位安全防范,指导防护设施的设计、安装、使用、管理,并确保以上部位安全。

  5、严厉打击现行的破坏学校安全稳定的一切违法犯罪活动,保护案发现场,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追查破案工作,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6、开展义务消防员应急事件处理的技能培训活动,协调、指导学校各处室做好灾害及事故预防工作。

  7、负责全校消防器材的安装、管理、维修工作,保障消防器材的正常存贮使用,对重点部位及重点工种工作人员开展防火安全培训演练,确保学校不发生火灾。

  8、做好节假日安全保卫工作,制订必要的工作职责规定,做好档案管理及安全工作。

  9、执行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工作规定,依法遵纪开展本职工作,完成领导交办其它工作事项。

  10、门卫值班人员负责校园内或宿舍区内治安、卫生、摊点的监管工作,应坚守岗位、忠于职守,不得擅自脱岗、离岗。

  11、工作应做到勤巡逻、勤检查,做好大门进出人员登记工作,值班时发生的问题和可疑情况及时上报保卫科。

  12、对进出人员可以进行询问和查看其相关有效证件,对身份不明、无正当理由进出人员,有权不予放行,并上报保卫科处理。

  13、对装卸物资、家具、办公用品进出大门的车辆必须严格检查、核实手续,问明情况,符合条件者予以放行,不符规定者,应予留置,并上报保卫科。

  14、开大门条件:学生必须持有放行条,或请假条的予以放行。

  15、门卫值班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制,负责校园内或宿舍区内的防火安全工作及悬挂防火安全警示牌。

  五、防火安全公约

  1、积极宣传,认真学习《消防法》,努力增强防火安全意识和管理力度,确保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和师生生命财产安全。

  2、密切配合消防部门防火安全检查,及时发现隐患,及时整改,把火灾事故消灭在萌芽阶段。

  3、加强用电管理,增设各种安全设施,严禁表外用电和超负荷用电,严禁私自接电和改装用电设备。

  4、加强用火管理,学校食堂和住户厨房要做到火在人在,人走火灭,尽量不燃放烟花、爆竹,冬季取暖和烘烤衣物时要注意防火。

  5、不得乱接乱搭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烧水、做饭,实验室、保管室严禁吸烟,不得带易燃易爆物品入内。

  6、供水、用电等公共防火设施要倍加爱护,经常检查,及时维修,保证随时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7、发现火情及时报告,并组织人员奋力扑救,对火灾事故责任人员要严肃处理,直到追究法律责任。

  8、以上公约,全体员工必须严格遵照执行,如有违犯者,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学校安全规章制度15

  为了加强“校校通”机房的安全管理,保障学校网络的正常的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1、严格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校园网管理办法。不得利用机房内的计算机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

  2、出入机房实行登记制度。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进入机房。

  3、严格遵守上机操作规范,不得携带非法、盗版及未经机房管理人员许可的光盘及各种软盘上机使用。

  4、未经允许,不得对机房内计算机网络功能及网络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增加。

  5、不得擅自进入未经许可的计算机系统或发布他人信息。

  6、不得在网络上散发恶意信息,冒用他人名义发送信息,侵犯他人隐私。

  7、不得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及从事其他侵犯网络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8、不得浏览、发布、拷贝有关淫秽、迷信等不健康的内容或无故向他人发送恶意的挑衅性的邮件和商业广告。

  9、爱护机房内的一切设施,自觉维护设备的安全运行。出现设备故障,应及时报告,做好故障登记记录,并积极排除设备故障。

  10、进入机房须保持机房内的环境卫生,不得大声喧哗,不得随地吐痰,不准吸烟。

  11、定期检查机房消防设备。

  12、未经批准,不准带人进入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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