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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在的社会生活中,大家逐渐认识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是要求成员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制度到底怎么拟定才合适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规章制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规章制度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发展社会主义基层民主,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和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条例的执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工会协助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本条例的执行。
第二章职工代表
第五条按照法律规定与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者聘用关系的职工,可当选为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实行常任制,可连选连任,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一致。
第六条选举职工代表应当根据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分布状况,划分选区,分配名额,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选举应当有选区三分之二以上职工参加方为有效,职工代表获得选区全体职工过半数赞成票始得当选。
职工代表可以按选区或者分布状况组成代表团(组),推选团(组)长。
第七条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人数1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职工代表人数不得低于30人;职工人数1000人以上不足10000人的,职工代表人数不得低于100人;职工人数10000人以上的,职工代表人数不得低于150人。
第八条职工代表中一线职工代表不少于职工代表总人数的百分之五十,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不超过职工代表总人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女职工代表应当占适当的比例。
第九条职工代表在任期内,与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聘用关系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职工代表不履行职责的,可以撤换其代表职务。代表缺额由原选区及时补选。撤换或补选程序由职工代表大会确定。
第十条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并行使提案、审议、表决、评议和质询等与职工代表大会有关的权利;
(二)选举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
(三)职工代表因履行代表职责占用工作时间的,其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第十一条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认真履行职工代表的职责,如实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承担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二)对本选区职工负责,定期向职工通报履行职工代表职责的情况,接受职工的评议和监督;
(三)遵守本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第三章职工代表大会职权
第十二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企业工作报告、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及执行情况;听取和审议企业改制、改组及破产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厂务公开、履行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等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财务报告、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厂务公开实施细则、企业经济责任制考核方案和职工收入分配方案、裁员、分流和安置方案、集体合同草案和工资集体协议草案,以及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措施、职工奖惩办法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评议企业中层以上领导人员,提出奖惩和任免建议;
(五)选举、罢免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
(六)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经企业与工会协商确定需由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等情况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厂务公开实施细则和企业改制、改组及破产方案、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等草案;
(三)审议决定企业经营管理方案、收入分配方案、解除、变更或者撤销劳动合同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和企业提交的其他议案;
(四)依法制定、修改企业章程和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五)按照国家规定选举、评议、罢免、聘用、解聘企业负责人;
(六)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规章制度2
根据《公司法》规定:“企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本公司在实行总经理负责制的同时,实行公司党组织领导下的职工代表大会制。
为保障与发挥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大会在审议企业重大决策、监督行政领导、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力和作用,切实保证、监督总经理任期目标的实施,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职工代表大会是公司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群众审议重大决策和监督行政领导,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第二条职工代表大会必须接受公司党组织的思想政治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力。
第三条职工代表大会应保证总经理在企业中处于中心地位,起中心作用。积极支持总经理行使经营管理决策和统一指挥生产活动的职权;总经理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保障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行使职权。
第四条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
第五条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建议权。
定期听取和审议总经理的工作报告,对企业发展规划、经营方针、年度计划、改制方案、基本建设方案、重大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计划、职工培训计划、财务预决算、承包和租赁经营责任制方案等方面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查同意或否决权。
审查同意或者否决企业的工资改革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奖惩办法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权。
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医疗保险和其它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评议监督权。
在上级工会的指导下,评议、监督企业各级领导干部,有权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
五、推荐和选举权。
在上级工会的指导下,有权推荐和选举企业的领导干部。
第六条总经理对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可以提请复议。复议后仍有不同意见,总经理应当按决定执行,并可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职工代表大会对总经理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建议总经理加以修改,双方意见不能统一时,可以报告上级工会。
第七条在职工代表大会上,可由总经理代表行政,工会主席代表职工签订集体合同,并建立民主协商制度。为企业发展的共同目标,互相承担责任与义务,保证贯彻执行。
第三章职工代表
第八条职工代表的产生。
一、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本公司职工,均可当选为代表。但当选的代表,应是模范地遵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企业,办事公道,密切联系群众,能热心为群众办事,敢于和善于同不良倾向作斗争,为多数群众所拥护者。
二、职工代表的产生,应以部门为单位,依照职工代表的条件和分配的代表名额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三、职工代表大会的名额,按本公司职工总数的(10%-30%)确定。职工代表应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其他方面的职工组成。其中女职工和青年职工代表应占一定比例;管理人员一般为职工代表总数的`五分之一;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干部,分配到相关单位,由职工选举产生。
第九条职工代表的任期。
一、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2—3)年改选一次,可以连选连任。
二、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选举单位的职工有权监督和依照规定的程序撤换本单位的职工代表。
三、职工代表在任期内因单位内工作调动,代表资格仍然有效;调出单位,代表资格自动取消。
第十条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对企业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有权参加对企业行政领导人员的质询。
三、对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十一条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技术业务和参加管理的能力。
二、密切联系群众,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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