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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24-05-21 13:0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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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规章制度

  在当今社会生活中,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那么制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检验规章制度,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检验规章制度1

  1.在院长的领导下,负责本科的检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血库的`管理工作。

  2.制定本科工作计划,组织实施,经常督促检查,按期总结汇报。

  3.督促本科各级人员认真执行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做好登记、统计和消毒隔离工作。正确使用菌种、毒珠、毒剧药品和器材,审签药品器材的请领、报销、经常检查安全措施,严防差错事故发生。

  4.参加检验工作,并检查科内人员的检验质量,开展质量控制工作。

  5.负责本科人员的业务训练、技术考核,提出升、调、奖、惩意见。搞好进修、实习人员的培训及临床教学。

  6.确定本科人员轮换和值班。

  7.制定本科的科研计划,检查进度。总结经验,学习使用国内外新技术,不断改进各种检验方法。

  8.经常与临床科室联系,征求意见,改进工作。

检验规章制度2

  一、分析数据管理

  原始记录是化验室重要的需要保存的资料,一般过程控制分析原始记录保留一年,原材料及成品分析原始记录保留三年。

  对原始记录要求:

  1、要用圆珠笔或钢笔在实验的同时记录在化学检验原始记录本上,不应事后抄在本上。

  2、要详尽、清楚、真实地记录测定条件仪器、试剂、数据及操作人员。

  3、采用法定计量单位。

  数据应按测量仪器的有效读位记录,发现观测失误应注名。

  4、更改记错数据的方法为在原数据上划一条横线表示消去,在身旁另写更正数据。

  5、数据整理要求用清晰的格式把超多数据表达出来,务必持续原始数据应有的信息。

  二、化验室采样、留样及样品室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保证分析数据、样品的准确性和具有可追朔性,便于抽查、复查、满足监督管理要求,分消质量职责,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采样管理要求

  1、采样人员要严格按规定实施取样操作,保证所取的样品具有代表性和真实性。

  2、取样前,根据物料性质准备取样工具和相应的盛器。

  3、取样完毕后,做好现场取样记录,贴好样品标签,标签资料包括:样品名称、来源、采样日期和时间、采样者等。化验室管理制度。

  4、采得样品应立即进行分析或封存,氧化变质和污染。

  三)、留样管理要求

  1、样品的保留由样品的分析检验岗位负责,在有效保存期内要根据保留样品的特性妥善保管样品。

  2、保留样品的容器(包括口袋)要清洁,必要时密封以防变质,保留的样品要做好标识,要按批次或先后顺序摆放整齐以便查找。

  3、样品保留量要根据样品全面分析用量而定,不少于两次全分析量,一般液体为200ml;固体成品或原料保留300克。

  4、过程控制分析样品一律保留至下次取样,特殊状况保留24小时。

  5、外购原材料、样品保留四个月。

  6、成品样品:保留四个月。

  7、样品过保存期后,根据其质量变坏程度观察,并做出清理。如留样期满产品质量已交质,应作报废处理。

  四)、留样间管理要求

  1、留样间要通风、避光、防火、防爆、专用。

  2、留样瓶、袋要封好口,标识清楚齐全。

  3、样品要分类、分品种有序摆放。

  4、持续留样间卫生清洁,样品室由化验员管理。

  三、化验室检验和试验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规范检验、试验秩序和行为,实现生产分析检验和试验活动的有效性和时效性,准确带给质量数据,到达质量体系贴合性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范围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化验室一切检验和试验活动过程及之相关的活动过程。

  三)、管理要求

  1、检验程序

  1、1、按规定要求采取样品,并做好登记和标识。

  1、2、采样作业,要执行《化验室采样、留样及样品室管理制度》。

  1、3、采样后,按规定的标准和试验方法进行检验和试验。然后,按要求备好保留样品,并做好标识。

  1、4、检验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化学检验操作规程》,对那些影响检验结果准确度的因素诸如尘埃、温湿度、时间等要密切注意,并严加控制。杜绝主观随意性,注意样品处理的安全性和操作安全性以及仪器的灵敏性和稳定性。操作时,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1、5、检测过程中,要按方法规定进行双平等或多平行测定,其结果应贴合方法精密度要求。数据处理与结果计算要遵循数字修约规则,有效数字不得随意舍弃。

  1、6、若发现检测结果异常或实验偏差与方法规定有偏离时,检验人员不要轻易下结论,应认真查记录、查计算、查操作、查试剂、查方法、查样品,找出原因后有针对性地进行复验。

  1、7、要认真及时填写好质量记录。所有原始记录务必使用化学检验原始记录本记录,书写工整、清楚、真实、准确、完整。不准用铅笔记录,不得随意涂改、乱写、乱画和折叠。当发生笔误时,用“——”注销,并在“——”上方由本人更正。对未发生的少量空白项画斜杠,整项未发生时,应在此项栏内状况写上“作废”字样。

  1、8、难关质量记录分为分析检验原始记录、检验报告单两种。化验室涉及到原始记录和报告单两种。

  1、9、分析数据应即时填入原始记录,需计算的分析结果应在确认无误后填写,分析检验原始记录务必由分析者本人填写,确认无误后,报告给部门负责人。分析者应对原始记录的真实性、检验结果的准确性、计算公式及计算结果的准确性负责。

  1、10、部门负责人接收到分析数据,经审核确认无误后(两检制),立即填写检验报告单,成品检验单呈送给仓库和市场部,原料检验单呈送给仓库和原料部。部门负责人要对数据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对报告单的质量负责。

  2、质量记录要按月编目成册,做好标识,归档保管。

  3、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质量记录和文件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质量记录,原料和产品分析原始记录、分析检验报告单、留样记录保存3年。

  4、质量记录在保存过程中,应防止潮湿、霉变、虫蛀:丢失和盗用,注意防火与通风。质量记录的使用和管理要遵守质量体系程序文件的规定。

  5、非生产分析样品,非抽检活动,未接到化验室领导指令,一律不能受理。

  四)、精密仪器的管理

  安放仪器的房间要贴合该仪器的要求,以确保该仪器精度及使用奉命,做好仪器的防震、防尘、防腐蚀工作。由化验员负责日常管理。

  五)、化学药品管理

  1、化验室试剂存放要求

  (1)腐蚀性试剂放在塑料或搪瓷的盘或桶中,以防因瓶子破裂造成事故。

  (2)注意化学药品的存放期限。

  (3)药品柜和试剂溶液均应避免阳光直晒及靠近暖气等热源。要求避光的试剂应装于棕色瓶中或用黑纸或黑布包好存于柜中。

  (4)发现试剂瓶上的标签掉落或将要模糊时应立即贴好标签。无标签或标签无法辩认的试剂都要当成危险物品重新鉴别后留意处理,不可随便乱扔,以免引起严重后果。

  2、有害化学物质的处理管理

  实验室需要排放的废水、废气、废渣称为实验室“三废”。由于各类化验室测定项目不同,产生的三废中所含化学物质的毒性不同,数量也有很大的差别。为了保证化验人员的健康及防止环境污染,化验室三废的排放遵守我国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六)、化验员

  1、化验员工作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严谨廉洁、切实把好原料产品质量关。

  2、负责至货原材料抽样,感观检验。

  3、负责成品及原料的检化验工作。

  4、每批产品常规化验项目。

  5、每批原料常规化验项目按原料验收标准有关规定执行。

  6、化验次数:原则上成品每班(批)次至少化验一次,原料每批至少化验两次。

  7、每批次原料化验及成品化验原始记录均载入档案,并清晰可查。

  8、每一天及时将化验结果汇总后记入规定的档案册子,原则上每一天生产出来的成品与入库原料务必当天将结果化验出来,并向部门经理汇报。

  9、所有化验记录不得随意涂改,确有少量数据需要更正时,应将原数据划上一横,再在身旁写上正确的'数九寒天,务必持续原数据清晰可辩。

  10、为了确保化验的准确性,所有常用吸管须按实际需要,实行专管专用,不得随意串用,而且所有在用吸管应标明使用对象。

  11、所有标准液配制原始记录清晰可查,标准液标识清楚。

  12、化验员应对自己的化验结果负责,为此,务必在化验记录后标明化验姓名。

  13、化验员应对对自己的化验结果有正确的认识,如果因特殊原因怀疑自己所做的化验,应提前向部门负责人汇报,以防因此带来质量事故。

  14、做好当日原料样品与成品样品的留样工作,整齐堆放在样品柜中。

  15、观察并记录成品留样观察记录。

  16、定期做原料产品质量月报表。

  17、持续化验室清洁卫生,干净整洁、化验结束时,务必将所有器具按规定要求清洗干净,化验室工作平台每一天务必打扫一次,所有化验器具有序摆放,不得随意堆砌。

  18、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岗位规范:

  所属部门品控部岗位名称化验员

  直属上级品控部经理直属下级

  职等取级管辖人数

  最相关岗位原料部内勤、值班经理、包装工、品控员等 管理范围原料及产成品检验、样品留存与带给等

  工作职责:

  1、及时准确地完成各种原材料、产成品的化学检验工作;

  2、做好化学检验原始记录;

  3、做好各类样品的留样、并做好相应的原始记录;

  4、及时填写原材料、产品的检验单;

  5、负责客需样品的带给。

  权限范围:

  1、原料、产成品的独立检验生产;

  2、对检验结果的独立决定和记录权;

  3、对检验样品的保存权和带给权;

  4、对测试设备的维护保养权;

  5、对化验室整洁的维护权;

  6、绩效考核的申诉、合理化推荐权;

检验规章制度3

  无尘车间无菌室的检验规章制度

  深圳无尘无菌室的检验规程:

  1.深圳无菌室应设有无菌操作间和缓冲间,无菌操作间洁净度应达到10000级,室内温度保持在20-24℃,湿度保持在45-60%。深圳超洁净工作台洁净度应达到100级。

  2.无菌室应保持清洁,严禁堆放杂物,以防污染。

  3.严防一切灭菌器材和培养基污染,已污染者应停止使用。

  4.无菌室应备有工作浓度的消毒液,如5%的甲酚溶液,70%的酒精,0.1%的新洁尔灭溶液,等等。

  5.无菌室应定期用适宜的消毒液灭菌清洁,以保证无菌室的洁净度符合要求。

  6.需要带入无菌室使用的仪器,器械,平皿等一切物品,均应包扎严密,并应经过适宜的方法灭菌。

  7.工作人员进入无菌室前,必须用肥皂或消毒液洗手消毒,然后在缓冲间更换专用工作服,鞋,帽子,口罩和手套(或用70%的乙醇再次擦拭双手),方可进入无菌室进行操作。

  8.无菌室使用前必须打开无菌室的紫外灯辐照灭菌30分钟以上,并且同时打开超净台进行吹风。操作完毕,应及时清理无菌室,再用紫外灯辐照灭菌20分钟。

  9.供试品在检查前,应保持外包装完整,不得开启,以防污染。检查前,用70%的酒精棉球消毒外表面。

  10.每次操作过程中,均应做阴性对照,以检查无菌操作的.可靠性。

  11.吸取菌液时,必须用吸耳球吸取,切勿直接用口接触吸管。

  12.接种针每次使用前后,必须通过火焰灼烧灭菌,待冷却后,方可接种培养物。

  13.带有菌液的吸管,试管,培养皿等器皿应浸泡在盛有5%来苏尔溶液的消毒桶内消毒,24小时后取出冲洗。

  14.如有菌液洒在桌上或地上,应立即用5%石碳酸溶液或3%的来苏尔倾覆在被污染处至少30分钟,再做处理。工作衣帽等受到菌液污染时,应立即脱去,高压蒸汽灭菌后洗涤。

  15.凡带有活菌的物品,必须经消毒后,才能在水龙头下冲洗,严禁污染下水道。

  16.无菌室应每月检查菌落数。在超净工作台开启的状态下,取内径90mm的无菌培养皿若干,无菌操作分别注入融化并冷却至约45℃的营养琼脂培养基约15ml,放至凝固后,倒置于30——35℃培养箱培养48小时,证明无菌后,取平板3——5个,分别放置工作位置的左中右等处,开盖暴露30分钟后,倒置于30——35℃培养箱培养48小时,取出检查。100级洁净区平板杂菌数平均不得超过1个菌落,10000级洁净室平均不得超过3个菌落。如超过限度,应对无菌室进行彻底消毒,直至重复检查合乎要求为止。

检验规章制度4

  编号:jy-19

  版本/修订:1/0

  为保证实验室安全储存和取用化学药品,较好地服务于生产检验,确保万无一失,不出任何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1、储存化学药品的房间,严禁阳光照射,定期通风。房间应安全卫生,库内严禁吸烟和明火,消防器材应有固定地点并设专人管理。

  2、化学药品应分类存放,定置管理,放置有序,标志明确。做到标签清晰明确完整。取用时不能损坏盛药瓶器标识,用后及时盖紧瓶盖。

  3、化学药品要建帐登记,出库要消帐,入库和取用要记帐,并写明日期。不得取用无标签、变质、过期化学药品。

  4、入库时要检查化学药品的数量,包装的完好性如封口是否完好,标签、标志是否相符、完整。严禁其他人员单独进入化学药品库。

  5、对化学药品要严格管理,严格遵守入库和领用规定,防止流失,发生事故危险。

  6、定期检查库内安全卫生状况,对安全隐患处及时整改,对过期、失效、标签不清物品及时处理并销帐。

  编制: 审核: 批准:

  20xx年01月01日

  化验室标准物质管理规定

  编号:jy-20

  版本/修订:1/0

  为了加强化验室标准物质的管理,保证在有效期内使用,确保分析结果正确性,特制定本办法。

  本规定适用于化验室用粉末标钢、光谱用块状标钢、分析用标准溶液(包括试剂等)的管理。

  1.标准物质应建立台帐,保证帐物统一。

  2.标钢在投用前应进行确认,加贴标识。

  3.各种标钢应存放在适宜的地方,特别是粉末标钢,标志保持清晰可辨,每次使用称量结束,应旋紧瓶塞放回原位。

  4.应经常检查存放标钢的干燥器内的'干燥剂,如果失效应立即处理,以保持标准物质锈蚀失效。

  5.购买或自配标液应加贴标识,标识内容应有配制日期、有效期、配制人、名称、浓度。

  6.新购或重新配制的标准溶液应及时加贴或更换标识。

  7.标识不清或标识已注明过期人标准物质及已经明显锈蚀或混杂的标准物质,不得使用。

  编制: 审核: 批准*

  20xx年01月01日

检验规章制度5

  编号:jy-14

  版本/修订:1/0

  根据产品检验中心工作实际,为提高检验人员对执行工艺、标准的严肃性和准确性,确保检验任务的全面完成,杜绝错漏检现象和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特制定质量、工艺纪律考核办法。

  1.检验人员必须熟练掌握本岗位所检验钢管执行的标准及工艺规程、作业指导书,熟练使用并按规定校验检测设备。正确维护检验仪器、设备及计量器具,准确进行钢管的缺陷检验、判级。

  2.违反工艺操作或作业指导书,每发现一次扣责任人20元,扣班组2分。岗位工序造成错、漏检的(包括其它原因错、漏判)或因错、漏检需返车间处理的每根罚款100-200元,直接过管不检的罚款500-1000元,扣班组3-10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加重处罚。

  3、x光检查焊缝存在缺陷,必须用油粉笔标识清楚并标注起-止线,注明缺陷性质,并及时认真记录;发现焊缝附近的母材缺陷如压坑、划伤、结疤、重皮等应进行标识,并在传票上进行注明。不按要求认真执行的对责任人扣罚50-150元。扣班组2-5分

  4、各工序人员上岗作业应认真操作,禁止抽烟、接听手机、吃零食等,否则对责任人扣罚50-200元。扣班组2-5分

  5、 超声波岗位探头磨偏,应及时更换,以免影响定位,造成误判、漏判;探伤应按平行、锯齿、横向方式全部扫查,锯齿形扫查间隙过大,应重合10%,以免漏检;对头前后应一个螺距探伤,缝存在缺陷,必须用油粉笔标识清楚并标注起-止线,发现不执行的对责任人扣罚50-100元。扣班组2-5分

  6、成品检验人员应按作业指导书要求每根内壁100%钻管,一次性检验到位,并在传票注明缺陷类型、处数等,在钢管上用油粉笔把缺陷表识清楚。发现不执行的对责任人扣罚50-150元。扣班组2-5分。

  7、设备正常情况下,由于检验人员责任心不强,导致本工序多于3根钢管不检查,造成工序流程堵塞,视情况对岗长扣罚20元,有关责任人扣罚50-200元,扣班组2-5分,情况严重的扣罚责任班组长当月50%津贴。x光管端拍片不合,不及时追踪而入成品库每根扣责任岗长20元,责任人20元。

  8、由于检验人员责任心不强,传票审核不认真,导致收库钢管错检、漏检(含收库钢管内有杂物清理不干净),经内部复查发现的。每发现一根扣责任岗长30元;当班责任人50-200元,扣班组2-5分,同班次当月累计超过三根的对负有管理责任的班长扣100元。成品收库钢管内焊渣、铁屑清理不净5根以上,扣班组1-3分;内部复查发现的重大错漏检每处罚款200-500元;相关防腐厂、上级主管部门反馈的重大错、漏检事故要求内部处理的每处罚款500-1000元。

  9、经用户反馈或上级主管部门复查发现的错、漏检事故,经调查核实,视影情节轻重,依据上级部门对中心的处理及处罚金额,责任人按上级处罚金额的80%的扣罚,责任班岗长、责任班组长分别按上级处罚金额的5%、10%扣罚,中心承担5%,如公司直接处罚到个人的,按公司的处理决定执行。公司未处罚的、按内部复查发现错、漏检管理规定处罚。

  10、在检验过程中,发现批量性质量缺陷而未及时进行信息反馈,每发现一次扣责任岗长50元;责任人50-200元,班组扣2-5分,不能及时反馈并控制造成严重后果的扣责任岗长50-100元;责任人200-500元;(一般3根以上视为批量)并扣罚责任班组长当月津贴。

  11、收库的钢管级别喷错未复查出来的,每发现一次扣有关责任人50-200元,收库的钢管米长拉错,只需更改长度标识的每根扣责任人50-100元;米长超长需返车间处理切除的每根扣责任人100-200元,如当月累计超3根(含3根)米长错误,每根扣罚责任人200元;并扣罚责任岗长当月津贴。扣班组2-10分,公司处罚的按第5条进行处罚。

  12、 按时填写交接班记录。内容不实或未及时填写的扣责任人20元,多人岗位由岗长负责落实,无法落实的扣罚岗长50元,班长承担管理责任扣罚50元。

  13、为保证我产品检验中心工序资料及其相关资料的正确性、规范性、完整性、可追溯性,确保钢管信息数据的'准确性,提高检验人员的素质,特制定钢管检验资料考核细则。

  13.1、所有工序检验记录在生产检验完成后,应由班长收齐及时交资料管理组,迟交、漏交或不交检验记录的,发现一次,对当班责任人罚款20元。

  13.2、所有工序记录在车间由记录员完成交资料管理组后,由资料管理班人员负责管理,任何人要求改记录或重抄记录,必须经资料组班长同意。不经同意擅自更改记录者,对责任人罚款20元。

  13.3、资料管理组各机组记录复核人员,每天收到工序记录后,核查记录的数量,发现有缺少的记录,应及时向班长汇报追踪;记录缺项、复核人员未发现的,扣复核人员20元。

  13.4、各机组资料复核人员对所上交的工序资料及传票有妥善保管职责,任何记录丢失或损坏,追究复核人员责任,罚款50元。

  13.5、各工序记录若出现差错需重抄时,必须由出错本人重抄,不允许代抄,违者罚款30元。

  13.6、各工序记录数据漏写需补加时,记录录入人员应在相应位置用铅笔作上标记,出错人要在包括复写的所有记录上补加;记录出现差错需重抄的记录,记录录入人员可在相应位置用圆珠笔或黑笔作标记,出错人同时替换包括复写的所有记录。凡不按此条执行的,罚款30元。

  13.7、工序记录出现差错需重抄的,出错人可拿原件在资料室重抄;出错人不能离岗,需带回车间重抄的,不能将原件带走,可进行复印,将复印件带走重抄。

  13.8、记录重抄后,交资料复核人员进行复核,保证记录的准确无误。经复核人员复核的记录,若出现差错而未核查出来的,每发现一次,罚复核人员20元。

  13.9、所重抄的记录的原件必须保存完整,不得损坏或私藏,违者罚款50元。原件不用时,及时交资料组班长妥善保存备案。

  14、记录差错考核办法具体如下:

  14.1、每根钢管的工序检验记录必须与相对应的工序传票完全一致,否则,视为记录差错。记录差错按记录签名落实责任人,按以下规则考核:

  (1)记录写而传票未签,致使钢管在此工序上重过的,责任人每年超过三次以上,罚款100元/次。

  (2)传票签而记录未写,并确认已检的,责任人每年超过三次以上,罚款100元/次。

  (3)记录不写、传票不签的钢管交库,视相关工序为漏检,责任人罚款500元。

  (3)记录内容(班次、日期、检验人、缺陷及处数、不合格原因)等与工序传票不一致或漏写的,每年超过三次以上,扣责任人100元/次。

  (4)记录或传票检验结果写错,每年超过三次以上,扣责任人100元/次。

  (5)记录名称不按规定填写的,发现一次,罚款20元;超过三次的,责任人罚款100元/次,并追求相关岗长、班长管理责任。

  (6)记录中表头的所有数据不按工艺填写的罚款20元;每年超过三次的,责任人罚款100元/次,并追求相关岗长、班长管理责任。

  (7)工序记录未按工艺规定填写“标准”,或“标准”漏写的,每年超过三次以上,罚款100元/次。

  (8)各工序记录的重要数据,如:管号、炉号、米长、重量,发生错误,不得超过三次每年,每年超过三次以上,罚款200元/次;一般数据,如序号、拍片片号、测量数值多写、漏写、写错,不得超过三次每年,每年超过三次以上,罚款100/次。

  (9)有特殊要求时,需将有特殊要求的钢管的工序记录单写,需要标识的,应在记录的右上方标识清楚(如:首批、首批及100%水压、控制试验、二次收库等)。否则,罚款20元。每年超过三次的,责任人罚款100元/次。

  (10)有单放要求的,需在记录上注明“单放”及单放原因,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元。

  (11)降级管必须注明降级原因,原因应记录清楚、详细,责任人填写不清楚,不详细每年超过三次以上,扣责任人100元/次。

  (12)当班所有工序记录不允许有划改现象;如遇试验不合、返回取样或重检的钢管,需在上班成品及收库记录上划掉时,应划管号、炉号、米长、重量、级别,并写明划管原因,划管人签名并标注划管日期。否则,罚款50元/次。

  (13)所有工序记录不允许随意涂刮、更改,如发现,须重抄并罚款100元/次。

  (14)信息系统所录入的记录数据应准确无误,否则,每发现一次,对记录录入人员罚款100元/次;重要数据(如:管号、炉号、米长、级别)录错时,根据造成后果的程度,罚款200元/次。

  (15)、记录复核人员应妥善保存所有工序资料,并按规定及时整理、装订、存档。传票袋上应标明管号范围、生产日期及未收库的钢管管号;记录袋上应标明工程名称、生产日期、管号范围及袋中所装记录的名称、数量。责任人每错一项罚款50元/次。

  (16)、产品质量证明书的打印,应与发货码单完全对应,并保证质证书的所有数据的正确性及所加盖于质证书上印章的完整性,不允许有任何差错,责任人每错一项罚款100元/次。

  (17)、每月对工序记录未出现差错,并记录质量高的记录员给予相应的奖励,奖励金额由考核小组确定。

  以上条款注解说明:以上细则为各岗位记录可能出现的错误归纳。按以上细则每人每年各项错误累计不得超过三次,超过三次者根据错误情况按以上细则条款处罚。

  15、如出现本细则中未列项,由考核小组论证、研究决定。

  编制: 审核: 批准:

  20xx年01月01日

检验规章制度6

  编号:jy-16

  版本/修订:1/0

  1.保持计量器具无油污、无锈蚀、无磕拉碰伤、损坏,无丢失。发现计量器具损坏扣责任人20-50元;丢失器具者扣责任人计量器具价加检定费。扣班组2-5分。

  2.计量器具标识应清晰完整,损坏或模糊及时到计量站更换,否则扣20元,扣班组2分。

  3.保证使用合格计量器具,否则,扣50元,扣班组2-5分。

  4.计量器具应按规定周检和校准,接到周检送检通知,应在间休日由班长组织送检,使用过期器具的扣责任人20元;计量器具失准造成检验数据错误而发生错检的扣责任人50-100元。造成批量重大影响的另行处理,扣班组2-5分。

  5.公用量器具应按规定交接班并进行维护保管送检,发现维护、保管使用不当者,扣责任人20元;如丢失则按交接班记录追究责任。责任不清的对所有相关班组进行处罚,扣班组2-5分。

  6.所有责任均由班长负责落实,无法落实的处罚责任班组的班长或对三个班组同时处罚。

  编制: 审核: 批准:

  20xx年01月01日

  实验室管理考核办法

  编号:jy-17

  版本/修订:1/0

  一、试样接收

  1. 试样接收前应对试样进行状态确认,试样接收后,应对委托单与试样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进行登记、标记。

  试样未进行检查确认便直接接受,未登记、未标记或标记不清者,每发现一次扣责任人20元,造成试样混淆无法辨认的,扣相关责任人各50元。

  二、试样加工

  1.试样必须按相关标准或图纸尺寸加工,毛刺去除干净,尺寸精度、光洁度均应符合标准及工艺要求,拉伸试样必须充分压平,否则,每发现一次扣责任人20元;因不认真、不细致,人为造成测量和加工精度下降或试样无效者,视情况给予50-100元处罚。

  2.焊缝、热区冲击试样、焊接区硬度试样必须在酸蚀后刻槽、打点,以保证测量的准确性,否则,每发现一次扣责任人50-100元。

  3.化学分析试样必须保证截取(钻取)位置正确,具有代表性;精度合适,无油无锈、无杂物,以保证分析的精确度。

  未按要求去做的,造成结果不准确或无效的`,每发现一次,扣责任人50元。

  4.光谱试样加工:分析试样尺寸及表面光洁度必须满足分析要求;试样表面在光谱磨样机磨削后不得沾有油圬及灰尘杂物,无锈蚀,不得以手随便触摸被分析表面,以影响分析结果的准确度。磨削后试样被激发表面必须保证水平,以满足激发条件要求从而保证分析结果的准确性。

  未按要求去做的,造成结果不准确或无效的,每发现一次,扣当事人50元。

  5.常规分析试样加工:钻削后的被测试样必须经过磁铁吸附去尘后方可作为分析试样,否则由于灰尘等杂物的存在会影响分析结果,造成分析结果不准确。

  未按要求去做的,造成结果不准确或无效的,每发现一次,扣当事人50元。

  6.因试样加工、处理不正确等原因,造成试验数据严重错误的,每发现一次扣责任人100-2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加重处理。

  三、试验

  1.试验用引伸计、玻璃器皿、砝码、天平以及设备必须经周检(或校准)合格后才能正常使用,设备有对零要求时应对零,并检查是否正常,否则,每发现一次,扣责任人20元,造成试验数据错误或结果误差超过标准要求的,每发现一次扣责任人1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加重处理。

  2.拉伸、冲击试样载荷应为满量程的20%~80%之间,拉伸试样夹持应垂直,夹持部分不小于夹具的3/4;冲击试样缺口与刀刃中心偏差在规定范围内;低温冲击试样温度控制时间及偏差符合标准要求,拉伸试验速率、硬度试验压下速度均应符合相关规定,否则,每发现一次扣责任人30~50元。

  3.化学湿法分析应进行空白和对照试验,光谱分析应有标样比对,否则,每发现一次扣责任人50元。

  4.常规分析试验:根据试验要求核实所用溶液的有效性及溶液浓度的准确性,对试验过程中所用玻璃器皿一律经蒸馏水冲洗干净后方可使用,分光光度计需提前30分钟通电预热。否则每发现一次扣当事人及责任人各50元。

  5.光谱分析试验:检查是否在校准周期内,需进行校准者,及时校准, 校准后检查校准系数,合格后进行试验。光谱仪断电后必须重新启动,预热8小时后方可使用,否则每发现一次扣责任人各50元。

  6.拉伸、弯曲、冲击、落锤、金相、化学常规分析试验、光谱分析均应按规定标准程序和方法进行分析试验,违反规定和标准程序进行分析和试验的,每发现一次扣责任人50~100元。

  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加倍处罚。

  7.试验应及时完成,发现不合格要及时通知相关人员,通知信息要准确,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否则按造成的后果严重程度对责任人处罚50元。

  影响重大的加倍处罚。

  四、记录报告

  1.按相关标准规定的有效位数及数据修约规则进行数据处理,否则,每发现一次扣责任人20元。

  2.对剪切面积、晶粒度、夹杂物、带状组织的评定应按相关标准图谱进行测量和评定,不得意估。否则,每发现一次扣责任人20元。

  3.化学分析、金相、力学试验结果错判、误判的每发现一次扣责任人50-100元,产生严重后果的加倍处罚。

  4.报告数据应完整,字迹清晰,签字、审批手续齐全,相关说明应准确、明了,及时填写并发出。未按要求的每发现一次扣责任人各20-50元。

  5.各种分析试验台帐、记录、报告应准确、完整、无刮改(涂改)现象,否则每发现一次,扣责任人50元。

  6.录入hygg信息系统的数据及试验结果应及时、准确,因录入不及时或数据不准确影响发货者,每发现一次扣责任人20元。

  编制: 审核: 批准:

  20xx年01月01日

检验规章制度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相关法规、规章规定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活动的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从事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监督检验、型式试验、无损检测等检验检测活动的技术机构,包括综合检验机构、型式试验机构、无损检测机构、气瓶检验机构(以下统称检验检测机构)。

  第四条 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能的政府部门设立的专门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活动、具有事业法人地位且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检验检测机构,可以从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型式试验等工作。

  在特定领域或者范围内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活动的检验检测机构,可以从事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无损检测和定期检验工作。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检验机构,负责本单位一定范围内的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工作。

  第五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取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以下简称《核准证》)后,方可在核准的项目范围内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活动。

  第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根据特种设备数量及分布情况,按照合理布局、优化结构配置的原则,对检验检测机构的设置进行统筹规划。

  第七条 按照规模化、专业化、社会化发展要求,鼓励检验检测机构联合重组,促进资源优化配置,采用先进技术,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向社会提供优质、可靠、便捷的服务。

  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其规模、性质、能力、管理水平等核定为A级、B级、C级,具体级别核定条件等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规则》执行。

  第八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全国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国家质检总局和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检验检测机构核准

  第九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必须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检验机构除外),能够独立公正地开展检验检测工作;

  (二)单位负责人应当是专业工程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检验师(或者工程师)及以上持证资格,熟悉业务,具有适应岗位需要的政策水平和组织能力;

  (三)具有与其承担的检验检测项目相适应的'技术力量,持证检验检测人员、专业工程技术人员数量应当满足相应规定要求;

  (四)具有与其承担的检验检测项目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仪器、设备和设施;

  (五)具有与其承担的检验检测项目相适应的检验检测、试验、办公场地和环境条件;

  (六)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能有效实施;

  (七)具有检验检测工作所需的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有关技术标准。

  检验检测机构申请从事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时,其申请项目对应的在用设备数量(已落实任务的)应当符合有关核准项目规定的最低要求。

  具体条件和要求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核准规则》、《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核准规则》等规定执行。

  第十条 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程序为: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批、发证。

  第十一条 申请资格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申请机构),应当填写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定的核准申请书,并附有关资料,经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签署意见后,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并告知申请机构。

  其中气瓶检验机构申请资格核准,由所在地的市(地)级、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上述程序分别做出资料确认和受理决定。

  第十二条 资格核准申请被受理后,申请机构应当约请经国家质检总局确定并公布的鉴定评审机构实施鉴定评审。鉴定评审工作程序、内容、要求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规则》执行。

  第十三条 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对鉴定评审报告进行审批(其中气瓶检验机构鉴定评审报告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批),合格的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颁发《核准证》。审批和发证工作应当在接到鉴定评审报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四条 《核准证》有效期为4年。持有《核准证》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6个月内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复核准申请(其中气瓶检验机构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复核准申请)。复核准具体程序按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持有《核准证》的检验检测机构,在有效期内,变更核准检验检测项目,其变更核准程序按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执行。

  持有《核准证》的检验检测机构,在有效期内,机构名称、负责人、地址、所有制及隶属关系变更时,应当在变更后15日内向原受理机构备案并办理变更换证,同时告知检验检测机构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十六条 取得《核准证》的检验检测机构,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向社会公告。

  第三章 检验检测活动

  第十七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及时安排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报检的检验检测工作,落实检验检测任务计划,高效率、高质量地完成检验检测工作。

  第十八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安全技术规范,依法实施检验检测,为特种设备的安全、经济运行提供技术服务。保证检验检测结论真实、可靠。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并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负责。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应经检验检测机构授权的技术负责人签署。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指派持有检验检测人员证的人员从事相应的检验检测工作。检验检测机构对涉及的受检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九条 经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在从事检验检测工作中,不得将所承担检验检测工作转包给其它检验检测机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检验机构,不能如期完成本单位经核准的特定范围的检验检测工作时,应当及时告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二十条 检验检测机构在分包无损检测等专项检验检测项目时,应当选择经核准的专项检验检测机构(材料检测、金属监督等未设立专项检测核准要求的除外),并对检验检测的最终结果负责。

  第二十一条 检验检测机构跨地区从事检验检测工作时,应当在检验检测前书面告知负责设备注册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检验检测结果报负责设备注册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二十二条 检验检测机构在检验检测工作中,发现被检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告知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负责设备注册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填报检验案例。

  第二十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科学可靠的检验检测数据档案,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有关特种设备动态监督管理的要求,实现检验检测与安全监察之间的网络数据传输和共享。

  第二十四条 检验检测机构在核准的检验检测项目内开展的检验检测工作,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

  第二十五条 检验检测机构不得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不得进行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等影响公正性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管理,确保检验检测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检验检测项目、周期、方法、程序和质量控制要求进行检验检测。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并实施检验检测质量管理体系、检验检测工作质量和工作人员行为等检查制约制度。

  第二十七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现场检验检测安全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加强检验检测人员安全教育,督促检验检测人员遵章守纪,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实施检验检测,保证检验检测人员自身安全与健康。

  第二十八条 检验检测机构必须接受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材料。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工作质量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每年至少进行1次常规性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或者委托有关机构对本行政区域的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抽查,每年抽查数量不少于检验检测机构总数的25%,4年中至少应当对每个检验检测机构抽查1次。同时将监督抽查结果报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质检总局组织或者委托有关机构对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工作质量进行抽查考核。

  常规性监督检查、监督抽查、抽查考核的要求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监督考核规则》执行。

  国家质检总局将定期对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抽查考核结果进行通报。

  第三十条 常规性监督检查不合格的,由实施检查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常规性监督抽查连续2次不合格,或者监督抽查、抽查考核不合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国家质检总局暂停其核准项目的检验检测工作;情节严重的,由国家质检总局吊销《核准证》。

  第三十一条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情节严重的,由市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暂停其核准项目的检验检测工作:

  (一)机构名称、主要负责人、地址、所有制及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未在15日内向原受理机构备案并办理变更换证,并告知其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使用单位报检,或者未完成已落实任务范围内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的;

  (三)将所承担检验检测工作转包给其它检验检测机构的;

  (四)检验检测机构分包无损检测等专项检验检测项目时选择未经核准的专项检验检测机构的;

  (五)跨地区检验检测前,未书面告知负责设备注册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未按有关规定向其报告检验检测结果的;

  (六)发现被检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负责设备注册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的;

  (七)违章操作,造成检验检测人员人身或健康伤害的;

  (八)未按规定填报检验案例、有关材料的;

  (九)未按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收费的。

  第三十二条 检验检测机构有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查处。

  第三十三条 暂停核准项目的检验检测工作期限为30日。

  停检期间,检验检测机构不得从事核准项目的检验检测工作;其承担的检验检测任务由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安排其他经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完成。

  停检期满,由做出停检决定的部门视其整改情况决定。整改合格的,恢复检验检测;整改不合格的,报国家质检总局吊销《核准证》。

  第三十四条 被吊销《核准证》的检验检测机构,2年内其重新申请不予受理。

  第三十五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诉。

  检验检测机构对鉴定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申诉。

  检验检测机构对监督检查、监督抽查、抽查考核结果或者相关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向组织监督检查、监督抽查、抽查考核或者做出相关处理决定的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所属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所属的检验检测机构和其他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技术指导与支持。

  第三十七条 检验检测机构的行业协会应当在促进科技进步、提高管理水平、增强人员素质、推动改革创新和加强行业自律等方面发挥作用。

  第三十八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核准、鉴定评审等相关费用。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章程(试行)》(劳人锅[1985]3号)、原劳动部《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机构资格认可规则》(劳锅字[1988]4号)、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资格认可工作的通知》(质检办[20xx]137号)同时废止。原劳动部《职业安全卫生检测检验站管理办法》(劳安字[1990]12号)有关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规定不再执行。

检验规章制度8

  ○临床科医师职责:

  一、在科主任的领导下,负责本科室的临床、科研、预防工作。

  二、参加值班、门诊、会诊、出诊工作。

  三、掌握病员的病情变化,病员发生病危、死亡、事故或其它重要问题时,应及时处理并向科主任汇报。

  四、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经常检查病房的医疗护理质量、严防差错事故。

  五、负责全科人员对急、危、疑难病例的诊断及治疗,及时吸取国内外先进经验、指导临床实践,不断开展新技术、新疗法,提高医疗质量。

  六、负责全科综合临床开展医学研究。

  ○门诊工作制度:

  一、按时上班,医生护士准时到岗,上班前护士要整理好诊室,准备好各种上班所需用品。

  二、门诊工作人员不得随便离开岗位,有事离开必须跟同科室人员说明去向和说明返回时间。

  三、医生因病、因事不能看门诊,应预先通知分管负责人,以便派人代替。

  四、临床各科应按每月排在门诊上班的人员名单交分管负责人,以便查对。

  五、对病员要认真检查、简明、扼要、准确记载病历、检验、放射等各种结果必须做到准确及时。

  六、对高热重病员及持有优先看病“医疗卡”的'病员,护士应提前安排门诊。

  七、门诊医师要采用保证疗效、经济实惠的治疗方法和必要的检查,科学用药,尽可能减轻病员负担,对外地转诊病人要认真诊治,在转回时要提出诊治意见。

  八、门诊工作人员态度要和蔼、有礼貌、耐心解答问题、关心体贴病人。

  九、环境应保持整洁卫生。

检验规章制度9

  为加强各类工作人员的责任心,做到有职有责,准确、快速、及时的做好各项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科主任

  1、在院长领导下,负责本科检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和血库的管理工作。

  2、制订本科工作计划,组织实施,经常督促考查,按期总结汇报。

  3、督促本科各级人员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做好登记、统计和消毒隔离工作。正确使用菌种、毒株、毒剧药品和器材,审签药品器材的请领、报销,经常检查安全措施,严防差错事故。

  4、参加部分检验工作,并检查科内人员的检验质量,开展室内质量控制和室间质量评价工作。

  5、负责本科人员的业务训练、技术考核,提出升、调、奖、惩意见。搞好进修、实习人员的培训及临床教学工作。

  6、确定本科人员轮换和值班。

  7、制订本科的科研规划,检查进度,总结经验。学习使用国内外新技术,不断改进各种检验方法。

  8、经常与临床科室联系,征求意见,改进工作。

  二、副主任

  参加部分检验工作,负责本科的安全、试剂、物品管理和帐目的记录统计工作,并协助主任做好相应的工作。

  三、副主任技师

  1、在科主任领导下,指导、参与全科检验、教学、科研、技术培训与理论提高工作。

  2、指导本科主管技师、技师做好各项检验工作。

  3、收集掌握国内外检验动态,积极设计课题,督促辅导本科人员参与科学研究,推广应用国内外先进检验技术。

  4、参与实习、进修人员的培训工作,协助科主任对各级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技术考核。

  5、对室内质控和室间质评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6、解决业务复杂疑难问题。

  四、主管技师

  1、在科主任领导下,负责指导本科的检验、教学和科研工作。

  2、检查科内的检验质量,负责本专业的室内质控和室间质控工作,解决业务疑难问题。

  3、开展科研,担负教学工作。指导进修、实习人员的.学习,做好科内各类技术人员培训提高工作。

  4、参与检验工作,指导下级技术人员的检验工作和质量督查。

  5、协助科主任制定科研规划,督促实施。学习使用国内外新技术,不断改进各种检验方法。

  五、检验技师

  1、在科主任领导和主管检验师指导下进行工作。

  2、亲自参加检验,并指导检验士、员进行工作,核对检验结果,负责特殊检验的技术操作和特殊试剂的配制、鉴定、检查,定期校正检验试剂、仪器,严防差错事故。

  3、负责菌种、毒株、毒剧药品、贵重器材的管理和检验材料的请领、报销等工作。

  4、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革新,改进检验方法,不断开展新项目,提高检验质量。

  5、负责临床教学,搞好进修、实习人员的培训工作。

  6、负责开展对本专业质量控制工作。

  六、检验技士

  1、在检验师的指导下,担负各种检验工作。

  2、收集和采集检验标本,发送检验报告单。在检验师的指导下进行特殊检验。

  3、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随时核对检验结果,严防差错事故。

  4、负责检验药品、器材的请领、保管、检验试剂的配制,培养基的制备,做好登记、统计工作。

  5、担任一定的检验器材的洗刷,做好消毒隔离工作。

  七、血库技师

  1、在检验科主任领导下进行工作。

  2、负责组织宣传无偿献血工作,并做好献血员的体检工作。

  3、督促检查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的执行,严防差错事故。

  4、经常检查血液质量,做好血液的储备工作。

  5、指导或参加采血、血浆制备和消毒工作,研究和改进输血方法。

  6、指导或参加血型的鉴定、交叉配合试验和发血工作。

  7、负责药品器材的请领和管理。

  8、主动深入临床科室,了解输血情况,密切配合临床需要,开展科学研究工作。

  9、领导血库人员的业务学习,搞好进修、实习人员的培训。

  10、检查或填写血库各项登记和统计工作。

检验规章制度10

  1、必须把检验质量放在工作首位,普及提高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理论知识,使之成为每个检验人员的自学行动。同时,按照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全面加强技术质量管理。

  2、建立和健全科室技术质量管理组织,配有兼职人员负责工作。管理内容包括:目标、计划、指标、方法、措施、检查、总结、效果评价及反馈信息,定期报告。

  3、实验室要制定质量控制制度,开展室内质量控制,发现失控要及时纠正,未纠正前停发检验报告,纠正后再重检、报告。

  4、加强仪器、试剂的管理,建立大型仪器档案。新引进或维修后仪器经校正合格后,方可用于检测标本。

  5、及时掌握业务动态,统一调度人员、设备,建立正常的工作秩序保证检验工作正常运转。

  6、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各类人员职责,严格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各项操作规程,严防差错事故发生。

  7、做好科研新技术的.开发和业务技术的保密工作。

  8、积极参加室间质量评价活动,努力提高质评水平。

  9、制订技术发展计划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检查。

  10、建立健全报告制度,遇到重大技术问题或其他方面的疑难问题,要落实医院逐级负责制,层层上报。

检验规章制度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厂产品质量保证工作,明确质量检验工作任务、范围、职责,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在本厂范围内实施,品保部负责监督执行。

  第二条

  本规定包含:产品质量检验制度、计量管理制度、各种标志的用途和定义、不合格品管理制度、钢材质量检验制度、外协件质量检验制度、能源计量管理等规定。

  第二章:质量检验制度

  第三条

  品保部的基本职责:

  1、负责原材料外购、外协件、毛坯、半成品,直至成品出厂整个生产过程的质量检验工作。

  2、执行不合格产品不出厂的原则,保证出厂产品符合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要求,负责签发产品出厂质量检验合格证。

  3、负责各种仪器,量具校验及管理。

  4、负责客户之抱怨,分析处理。

  5、负责统计技术之运用及各类检验报告整理。

  6、员工品质教育之规划与训练。

  7、各种检验标准之制定。

  8、各进料制程品保,检验之执行及分析记录。

  第四条

  检验工作应严格贯彻质量标准、严格执行检验制度,检验人员应按产品图纸,技术文件进行检验,做出正确判断,做好废品管理工作。

  第五条

  检验工作做到“预防为主”坚持备件检验,重视中间检验,严格完工检验,实行专群结合,充分发挥操作者自检的积极作用。加强关键工序、关键零件,关键产品的质量检验,关键零件,关键产品要建立质量记录档案。

  第六条

  检验人员要努力做好“三员”(质量宣传员、质量检验员、质量分析员)协助分厂,检查工艺操作规程,贯彻执行情况,遇到违反操作规程情况应及时劝阻,必要时向分厂领导反映,迅速采取措施。

  第七条

  不定期组织抽查库存或已经检验合格的半成品、成品、考查检验工作质量。

  第八条

  做好计量理化探伤工作、严格量检具,周期检定,量具维修工作,保证方法准确。

  第九条

  参加新产品试制鉴定工作,参与新产品的设计工艺审核,对新产品能否正式投产提出意见。

  第十条

  积极配合开展全面质量管理,定期地组织人员进行技术业务学习和国家有关检验(质量)文件的学习。

  第十一条

  原材料进厂检验:

  1、凡进厂原材料、外购件、外协件须附有合格证或质保书,检验人员按规定进行检验并将检验结果,通知供应处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并作好记录。

  2、凡不具有合格证的原材料、外购件、外协件,检验人员应拒签入库单,财务处则不予结算。

  3、凡检验不合格的原材料、外购件、外协件,供应处应向供货向单位索赔,若需让步,须办理让步手续,在未办妥手续前任何人不得擅自动用。

  4、外购件、外协件在签订供货合同时要明确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和验收方案作为供需双方生产、验收的依据。

  5、原材料、外购件、外协件代用,应由供应处提出申请经有关部门会签,研究所长签字批准后,方可投产使用,代用单位在投入使用前递交各有关部门。关键零件的代用须经研究所长批准后报总工程师审批。

  第十二条

  生产过程的`质量检验:

  1、各生产环节的检验人员,应按产品图纸,技术标准和工艺规程的要求进行检验,合格产品,由检验人员签章后随《产品工序检验流程卡》流入下道工序,不合格产品开具《不合格品通知单》交品保部办手续处理。检验前,检验员须先做到了解产品,了解工序,确定责任区内的检验量,灵活检验方式。

  2、各生产环节的检验,均须强调“首检”,加强“巡检”,严格“完工检”,操作者“自检”。

  (1)、首检:凡加工改变后的首件,均须进行检查,首件检查应由操作者自检合格后交首检,首检合格,检验员在《产品工序流程卡》及检验记录本上签字或盖首检章,方准成批加工生产,检验员应对首检后的零件负责。

  (2)、巡检:在生产过程中反复进行、检验员每班至少巡检两次,做好巡检记录,并对巡检结果的零件负责。巡检时必须同时检查作业员是否按工艺要求作业。

  (3)、完工检:工序终结,零件去尽毛刺、铁屑、油污后进行。检验时应作好检验记录,主要零件的关键尺寸按检测记录要求进行。一般零件(或一般项目)抽检不少于 10%,抽样检验时如发现不合格品,应加倍抽样复查,若仍不合格则退回生产车间自检处理,重新交验;否则,检验员可以拒检。

  (4)、自检:操作者对自己加工的产品进行自我检验,起到自我监督的作用。对不合格的产品要随即做好标识,分别隔离。交检验员复验后处理。

  3、凡跨部门加工的工序(零件)须凭加工部门检验人员在《产品工序流程卡》上签字,否则,下道工序可以拒检。

  第十三条

  发现生产过程违反工艺规程,检验员应及时劝阻,若该行为为严重影响产品质量且劝阻无效,检验组长有权予以制止并立即报告有关厂领导,厂长或总工及品保部门。

  第十四条

  在生产过程中,对按规定应做而没有做好“自检”的产品(零件),检查员可以拒检。

  第十五条

  全厂各生产环节都应坚持不合格的原材料不准使用;不合格的零件不能转下道工序;

  配货制度 配送制度 酒吧制度

  酒店制度 酒水制度 采编制度

检验规章制度12

  无尘室人员

  洁净室内的人员应该让自己在洁净室内的行为能尽量减少对产品造成污染的可能性。应该考虑的最低的纪律要求如下:

  -门不能快开、快关,也不能开着不关。

  -进入气闸时应该让第一道门先关上,再让下一道门打开。

  -人员不能让自己处于洁净空气送风何产品或工艺表面之间,否则会增加向产品或工艺表面散发的污染的风险。

  -应该确定移动或操纵产品的方法,适当石应该采用“非接触”技术。

  -不能让材料靠在人员身上,否则会传输污染。

  -人员不能让任何物品拖过产品上方。

  -擤鼻涕要到洁净室外。事后一定要更换手套。

  -人员在洁净室内时还应该避免接触、瘙痒或擦拭任何处的皮肤。

  -手套和服装表面很容易被污染。人员不应该接触其表面使污染传播到关键区。 -应该按规定使用洁净室的`擦拭物,用完后废弃不用。

  -所有人员的移动都应该是慎重的、按规定方法进行。不应允许过多无用的举止。污染的产生与人员的活动成正比。

  -室内应该保持整洁。

  -在洁净室内存放或留放在内的产品应该加以保护,免受污染,并放在易于识别的密闭的柜子、容器或单向流的柜内。

  -废料应该放置在易于识别的容器中,不允许非必要的收集。

  安全性

  人员应该对可能发生的危害或在洁净室内可能使用的危险品加以防护,如微生物、辐射和化学品。

  在发生紧急情况时,经过应付各种紧急情况的培训的应急反应人员可以尽可能地降低灾祸的效应。如果需要撤离,应该制定预防措施,保证情况清除后有序的返回洁净室。应该实施供应新洁净服的应急措施。

  人员的主动性

  人员应该理解,他们对洁净室的效能可以起到积极的影响。人员之间相互辅导,对保持人员与规程的一致性有积极的作用。应鼓励人员在发现无论是与人还是与设施有关的不足之处后,能立即报告给负责维护洁净室完整性的人。这样就能够把可能注意不到的污染源及时纠正,不至于使问题变严重,置产品或工艺于风险之中。

  摘自《国际标准及国外规范选编》P127~128,接上次

检验规章制度13

  无菌室的要求无菌室建设要求使用与管理办法

  1.工作室应矮小、平整,面积只需4米2左右,高2.2―2.3米,内部装修应平整、光滑,无凹凸不平或棱角等,四壁及屋顶应用不透水之材质,便于擦洗及杀菌

  2.室内采光面积大,从室外应能看到室内情况。

  3.为保证无菌室的洁净,无菌室周围需设缓冲走廊,走廊旁再设缓冲间,其面积可小于无菌室。

  4.无菌室、缓冲走廊及缓冲间均设有日光灯及供消毒空气用紫外灯,杀菌紫外灯离工作台以1米为宜,其电源开关均应设在室外。

  5.无菌室与缓冲间进出口应设拉门,门与窗平齐,门缝要封紧,两门应错开,以免空气对流造成污染。

  6.无菌室的使用与管理

  (1)无菌室应保持清洁整齐,室内仅存放必须的检验用具如酒精灯、酒精棉、火柴、镊子、接种针、接种环、玻璃铅笔等。&不要放与检测无关的物品

  (2)室内检验用具及凳桌等保持固定位置,不随便移动。

  (3)每2―3周用2%石炭酸水溶液擦拭工作台、门、窗、桌、椅及地面,然后用3%石炭酸水溶液喷雾消毒空气,最后紫外灯杀菌半小时

  (4)定期检查室内空气无菌状况,细菌数应控制在10个以下,发现不符合要求时,应立即彻底消毒灭菌。/无菌室无菌程度的测定方法:取普通肉汤琼脂平板、改良马丁培养基平板各3个(平板直径均9厘米),置无菌室各工作位置上,开盖曝露半小时,然后倒置进行培养,测细菌总数应置37℃温箱培养48小时;测霉菌数则应置27℃温箱培养5天。细菌`霉菌总数均不得超过10个为。

  (5)无菌室杀菌前,应将所有物品置于操作之部位(待检物例外),然后打开紫外灯杀菌30分钟,时间一到,关闭紫外灯待用

  (6)进入无菌室前,必须于缓冲间更换消毒过的工作服、工作帽及工作鞋。

  (7)操作应严格按照无菌操作规定进行,操作中少说话,不喧哗,以保持环境的无菌状态。

  器材及场所的灭菌消毒无菌室建设要求使用与管理办法

  微生物检验用器材及场所必须进行灭菌或消毒处理,不同的对象采用不同的处理方法1.高压蒸汽灭菌:工作服、口罩、稀释液等,置高压杀菌锅内,一般采用121℃灭菌半小时,当然不同的培养基有不同的要求,应分别处理2.火焰灭菌:接种针、接种环等可直接火焰灭菌

  3.高温干燥灭菌:各种玻璃器皿、注射器、吸管等,置于燥箱中160℃灭菌2小时

  4.一般消毒:无菌室内的凳、工作台、试管架、天平、待检物容器或包装均无法进行灭菌,必须用其他方法进行消毒处理,采用2%石炭酸或来苏儿水溶液擦拭消毒,工作人员的手也用此法进行消毒

  5.空气的消毒:开启紫外灯照射30―60分钟即可。操作要领

  准备工作无菌室建设要求使用与管理办法

  1.先进行无菌室空间的消毒,开启紫外灯30―60分钟

  2.检验用的有关器材,搬入无菌室前必须分别进会灭菌消毒

  3.操作人员必须将手清洗消毒,穿戴好无菌工作衣、帽和鞋,才能进入无菌室

  4.进入无菌室后再一次消毒手部,然后才进行检验操作

  操作过程注意事项无菌室建设要求使用与管理办法

  1.动作要轻,不能太快,以免搅动空气增加污染;玻璃器皿也应轻取轻放,以免破损污染环境2.操作应在近火焰区进行。

  3.接种环、接种针等金属器材使用前后均需灼烧,灼烧时先通过内焰,使残物烘干后再灼烧灭菌

  4.使用吸管时,切勿用嘴直接吸、吹吸管,而必须用洗耳球操作。

  5.观察平板时不好开盖,如欲沾取菌落检查时,必需靠近火焰区操作,平皿盖也不能大开,而是上下盖适当开缝。

  6.进行可疑致病菌涂片染色时,应使用夹子夹持玻片,切勿用手直接拿玻片,以免造成污染,用过的玻片也应置于消毒液中浸泡消毒,然后再洗涤。

  7.工作结束,收拾好工作台上的样品及器材,最后用消毒液擦拭工作台。

  无菌室管理规定

  1.无菌室地面、台面、其它表面每日晨擦拭1次。超净台每日晨75%酒精擦拭超净台消毒,每次使用前准备好物品,将超净台紫外灭菌30分钟后方可使用。

  2.从室外带入无菌室内的所有物品表面要用75%酒精或紫外照射预先消毒。无菌操作前75%酒精消毒手掌、手背。整个操作严格执行无菌操作。

  3.每人次使用后,台内物品全部取出并用消毒液喷洒消毒用后的物品归位,垃圾带出无菌室。连续使用时间超过1小时,请预约登记。

  4.无菌室内电脑生物反应器专用,闲人免用。使用后将防尘罩罩上,防止紫外直接照射。

  5.无菌室内定期消毒灭菌:喷洒3-5%石炭酸溶液并用2-3%来苏水擦洗桌面、凳子,无菌室内喷雾消毒后,紫外灭菌30分。每周一次。

  6.无菌室内无菌状况定期检测:灭菌后的接种室内桌上和桌下各放一套培养基平皿,暴露15分钟,盖上,37℃培养24小时,每个平皿的菌落≤4,则认为效果良好,否则需延长照射时间或加强其它措施。每周一次。

  7.灭菌后物品放在指定位置,注明灭菌日期,高压灭菌物品可存放7-14天,过期不能再用,需重新包装灭菌。

  8.所有准备进入无菌室工作的人员必需首先了解细胞培养的基本要求和操作规范,并进行必要的培训。

  9.进入无菌室前需提交相关实验计划:包括使用细胞种类、数量;所需试剂种类,试剂是否有毒;培养液种类;实验时间等。不欢迎没有计划和计划不可行的人员进行漫无目的`的测试。

  10.每一个研究人员的培养细胞;细胞培养箱内的位置;培养液;消化液;消毒物品;消毒物品摆放位置等都固定化,并作好标记。禁止交叉乱用,乱放,造成可能的污染扩大,所有研究人员未经本人许可不得使用他人的物品和位置。

  11.通用性的液体(如培养液、消化液、生理盐水、钙溶液)由管理人员统一配制,专人管理,便于进行质量控制和研究人员的计费。研究人员根据需要申领,并作好标记,做到专人专物专用,严禁未经他人许可乱用他人物品。培养液只有在用完后可再申领新瓶,防止浪费。

  12.研究生实验用物品领取登记后自己保存管理。实验前泡酸、包装和消毒,实验后及时洗刷、干燥、归位。

  13无菌室应设有无菌操作间和缓冲间,无菌操作间洁净度应达到10000级,室内温度保持在20-24℃,湿度保持在45-60%。超净台洁净度应达到100级

检验规章制度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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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尘车间管理规章及使用办法

  洁净室工作守则:

  1、进入洁净室人员资格

  a、经训练合格及主管审核后之人员得进入洁净室。

  b、进入洁净室人员需遵守洁净室之安全规定

  c、尚未被认可之员工生、外宾及承揽商须进入洁净室者,应先报备申请领取临时证配于胸前,并应有合格人员陪同在场始得进入。

  d、严禁转借他人之临时证或夹带未经核准人员进入洁净室

  e、凡违反上述规定给公司照成的经济上损失者将根据损失情况,给予行政警告、记过或开除等处罚。

  2.进入洁净室前之注意事项:

  a、员工、外宾及承揽商进入及离开洁净室,需于相关人员做出入洁净室登记。

  b、任何人进入洁净室工作或参观,须依规定换穿无尘衣。

  c、非经洁净主管许可不得将私人物品(手提袋、书籍等)及非洁净室所使用之工具携入洁净室;维修用之手册及工具在用毕后应立即收起

  d、原物料进洁净室车间时,需先在外面拆箱及拭净,并置于货物风淋室携入洁净室车间。

  e、在洁净室车间内,不得饮食、嘻闹,或从事其它与生产无关的事情。

  进入洁净室之程序:

  a、踏上换鞋区入口之地板前,必须先将外鞋脱下。

  b、外鞋置于一般鞋之鞋柜之中。进入换衣区换穿无尘衣,依规定进入空气风淋室作空气浴

  c、空气洗净室内,不可超过6个人同时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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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为避免影响空气正常循环及除尘效果,人员不可倚靠在空气风淋室的.门或墙上。人员必须站立于空气洗净室中央踏脚板上轻微摇动双手旋转360度,以帮助灰尘掉落

  e、风嘴方向正常应是向下吹气,请勿随意拨弄调整好的风嘴方向,以求达到最大的除尘效果

  f、头发必须盖在头罩之内,必要时可使用发罩。

  g、口、鼻必须盖在口罩之内:口罩使用后即应丢弃,不可重复使用。;头罩下摆必须完全扎入无尘衣之衣领内

  h、无尘衣穿着程序:

  (1)口罩

  (2)头罩

  (3)无尘衣

  (4)无尘鞋。当穿上无尘衣时,

  4洁净室内之注意事项

  a、进入洁净室之油漆或物品须先经空气清洗除尘之手续。

  b、严禁在设备上书写及刻划。

  c、避免在机器上使用胶带粘贴纸张。

  d、当使用时,必须置于除尘抽风口,以免灰尘污染产品。

  5废弃物处理:

  a、所有废弃物及用过之化学品应依规定之方式处理及倾倒。

  b、随时保持整洁,勿将垃圾留给别人,手套、指套、废弃物勿随手丢,应置入垃圾桶内。

  c、勿将酸及有机溶剂混合倾倒,以免爆炸。

  d、有机废溶剂应倒入专用容器中储存,勿倒入排水系统中。

  6其它注意事项:

  a、勿在洁净室内踏步来回走动。

  b、非必要相关人员禁止停留在洁净区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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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备使用规则

  1.所有设备均应依操作手册规定之步骤开机、关机、调试。

  2.开机操作人员遇到故障或不确定因素时影响开机或调试,应向当班领导汇报,听候指示,再作处理。

  3.洁净室涂装设备的设定状况非经当班领导批准不得任意改变原有之设定。

  4.设备的使用状况及使用时洁净室、喷房内的温湿度请详加纪录。

  5.凡设备操作不当以至造成污染或损坏应尽速报告并接受惩处,若有故意隐瞒一经查获将加重处分。 6.设备使用完毕应依规定加以清洁。

  洁净室安全守则

  1.一般守则

  a、在洁净室工作时必须确切地了解每一个工作站可能发生的危险及应采取之

  安全防护工作。

  b、善加使用一些防护设备如眼镜、手套等等。

  c、在工作的区域应保持清洁。

  d、所有化学品应详加标示。

  e、使用化学品后双手需洗净方能饮食或抽烟。

  f、处理废弃物时应遵守有关废弃物处理之规定。

  g、熟悉紧急应变的步骤及工作区域之紧急应变设备(如灭火器,逃生呼吸器等)之放置位置。

检验规章制度15

  编号:jy-09

  版本/修订:1/0

  为了进一步提高管端抓图质量,保证抓图影像有效区域的灵敏度及真实性,要求做到以下几点:

  1.做到逐根逐端抓图,不得漏抓图。发现不真实图像(如复制)按严重违反工艺处理,扣当事人每幅100元,当月同一人两次者加一倍扣罚;对负有管理责任的班长扣考核分5分,发现本班组两人以上,班长加一倍扣考核分。

  2.图像增强器内的污点,射线窗口的焊渣,管端的飞溅物要及时清理,铅字不得压焊缝,有效区域内对比度、灵敏度达到要求,不得留存有防碍评定的疑似影像。

  3.抓图影像要露出管端端部,影像中母材超标压坑、划伤必须切除后再抓图,不得留存有疑议的图像。

  4.两管端第一幅图,焊缝60毫米(去除放大比)内单个气孔最大为2.0mm,气孔个数小于等于2个,气孔之和小于等于3.0mm.

  5.复核时所发现超标缺陷的图像按漏检处罚,抓图影像存在不符合2、3、4条规定的,每幅扣10元。连续5张图像有不符合项扣100元。

  6.管端抓图安排专人负责拷贝各机组抓图影像,100%复核并做复核记录。复核人员不得隐瞒存在的`问题,有不合格项立即报告中心主任,以便对疑议或问题钢管及时处理,否则扣复核人50元/次。

  7.拷贝、复核抓图影像必须及时,每天一拷,当天出复核结果。

  望x光岗位人员、复核人员按以上规定严格执行,确保管端抓图工作不出质量问题。

  编制: 审核: 批准:

  20xx年01月01日

  入库钢管成品检验人员复查制度

  编号:jy-10

  版本/修订:1/0

  1、目的

  鉴于母材原始缺陷、流程所致缺陷在成品初次检验时,由于钢管内壁水迹未干难以发现,为保证钢管质量,杜绝钢管缺陷漏检,要求各班成品检验人员加强对已入库钢管的复查。

  2、复查要求

  2.1复查范围:当班已入库的钢管,交接班时要交清剩余未复查的钢管起止管号(码单序号),做到100%复查,无遗漏钢管,当班余留给下班的钢管最多不超15根。

  2.2复查内容:按照各管线成品工艺要求,对入库钢管(当管径≥φ813时内表面全部,管径≤φ813距管端2.0m的内表面),(距管端250mm外表面)、焊缝及坡口、钝边进行全面目测复查。复查钢管应做到均有效,不得积压,一般不多余6-10根复查一次。

  2.3复查问题钢管的记录、处理

  2.3.1当发现入库钢管存在缺欠时,记录应注明缺欠的性质、位置(东端、西端、距离)、修合;修合后放行。

  2.3.2当复查发现当班入库钢管存在超标缺陷须返切时,记录应注明缺陷的性质、位置(东端、西端、返切长度),标识、控制好缺陷钢管并告知当班班长自行处理。

  2.3.3当复查发现上个班入库钢管存在超标缺陷须返切时,记录应注明缺陷的性质、位置(东端、西端、返切长度),标识、控制好缺陷钢管,告知当班班长,由班长汇报中心主管领导处理,不得私自处理。

  2.3.4复查钢管由班长安排成品检验人员每周或每月轮流复查,记录由复查人本人填写并签字,出现问题能落实到相关复查人。

  3、考核办法

  3.1对已入库钢管100%复查无遗漏,少复查、记录一根扣10元,以此类推。

  3.2严禁不复查做记录;或未复查时先把记录填好,包括班长负连带管理责任,发现违反一次扣50元。

  3.3复查发现钢管有缺欠、缺陷应记录,超标缺陷的钢管返切后,码单、传票已划改而复查记录未记录的一根扣20元。

  3.4钢管复查组发现当班已复查过的钢管存在超标缺陷返流程的一根扣50元。存在严重超标缺陷的一根扣100元。

  3.5复查出上个班入库钢管存在超标缺陷须返切、降级的不向中心汇报一根扣50元。

  3.6复查出上个班入库钢管存在超标缺陷须返切、降级的每根奖励50元。发现严重超标缺陷的奖励100元。

  编制: 审核: 批准:

  20xx年0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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