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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章程
更新时间:2024-04-10 14:3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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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村民自治章程(通用19篇)

  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章程的使用频率逐渐增多,章程是组织、团体经特定的程序制定的基本纲领和行动准则。到底应如何拟定章程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有关村民自治章程,欢迎阅读与收藏。

  村民自治章程 1

  在党的领导下,根据本村实际情景,在国家法律法规范围内实行自治。经两委研究,村民代表大会经过,特制定本村村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和谐礼貌

  第一条:树立社会主义道德新风尚,讲礼貌、讲礼貌、尊老爱幼,家庭和睦,邻里团结,尊师重教,扶贫助难,喜事新办,破除封建迷信,积极参与“礼貌户”评比活动。

  第二章:村内秩序

  第二条:每个村民都要学法、懂法、知法、用法,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第三条:讲究社会公德,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损坏团体的一切财产和设施,否则照价赔偿。

  第四条:不打架斗殴,不寻衅闹事,不做伤风败俗之事,严禁聚众赌博和地下六和彩、严禁造谣惑众、搬弄是非、诽谤他人,轻者受到道德的谴责,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为做好本村社会治安工作,外来人员需在本村居住的应主动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登记后方可入住,不享受本村民待遇。

  第六条:严格遵守信访工作条例,经过正当渠道向上级反映问题,不参与越级上访、团体上访,不利用信访手段聚众闹事。

  第三章:婚姻家庭

  第七条:全体村民要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尊老爱幼的原则,建立团结和睦的家庭关系。

  第八条:婚姻自由,反对他人包办干涉,不借婚姻索取钱物。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家务劳动和管理家庭财产。

  第九条:赡养老人,使老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晚年幸福,对不尽赡养义务者,经批评教育无悔改表现的,将由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第十条:父母、继父母应承担未成年人或无生活能力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不准虐待病残儿;对继子女和养子女,严禁因家庭不和导致中小学生中途辍学。

  第四章:土地管理

  第十一条:村内所有土地属团体所有,村民仅有使用权。对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者,责令其退还土地,限期拆除地面建筑物。

  第十二条:经济承包合同管理

  (一)凡是承包、租赁团体土地(企业、商品房、果园、生产资料和各种设施)的单位和个人,要服从村委会的统一规划,必须与村委会签订租赁合同,并按合同规定及时向村委会缴纳承包费和租赁费,对不履行合同,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处理。

  (二)对团体和个人签订的各项承包合同,村委会要建档立卡,加强管理。对合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可按《农村团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村级建设

  第十三条:村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实行村民集中建房和采取农民新村统一安置。具体事项,由党员大会和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公示三天后确定。

  第十四条:自觉维护好村内公共卫生,不乱排污水、乱倒垃圾、乱堆杂物,搞好家庭个人卫生,自觉绿化家庭,美化环境,自觉维护街道整洁畅通,严禁堆物防碍交通。

  第六章:依法行政

  第十五条:村民应自觉维护村委会正常的办公秩序,支持和配合村两委开展工作。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执行公务。

  第十六条:村委会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坚持民主化决策,依法办事,重大事情必须经过党员大会和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公示三天后方可执行。

  第十七条:村两委干部严禁以权谋私,严禁挪用公款,严禁打击报复,违者要严厉查处。

  第七章:村务公开

  第十八条:村两委工作要实行村务公开。利用公开栏或经过召开党员、群众、村民代表会议的形式,把上级党委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本村的重要公共事务、财务收支情景、承包费、宅基地审批、生育审批、奖扶和特扶对象情景等有关村民关心的重大问题进行公开,以便理解群众监督。

  第十九条:村财务收支情景,按每季度公开一次。

  第八章:计划生育

  第二十条:为进一步学习、宣传贯彻《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继续稳定低生育水平,充分体现群众的主体地位,加快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的转变,充分发挥村两委对计划生育的领导作用,自觉承担抓好村计生工作的职责,进一步树立男女平等,女儿也是传后人等科学礼貌新观念,维护群众计划生育合法权益,推动群众履行计划生育义务,促使村人口计生工作健康发展。

  第二十一条: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村民委员会是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组织的核心,负责全面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优生优育、生殖健康、避孕节育等相关科普知识,负责向村民供给计划生育宣传品。

  (二)按照《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免费为初次生育(含怀孕)的村民办理《生殖保健服务证》。及时为需外出的村民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在规定的时间内为贴合再生育条件的村民办理《生育证》相关手续。为自愿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办理独生子女光荣证。因故不能按时办理的,应向村民说明理由。

  (三)免费供给安全有效的避孕节育技术指导和避孕药(具)。供给节育措施服务,并承担施行节育手术、不贴合法定生育条件终止妊娠的费用。

  (四)定期免费供给孕(环)情监测服务,及时做好随访和技术指导。

  (五)负责与上级人口计生部门联系,为村民进行病残儿、节育手术并发症鉴定供给有关服务。

  第二十二条:村团支部、妇代会、民兵、计生协等群众组织共同参与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做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各负其责。

  第二十三条:村民应自觉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上级有关规定,按政策生育。

  第二十四条: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实行计划生育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年龄在15—49周岁范围内的村民为育龄群众。

  育龄群众计划生育权利和义务:

  (一)每位育龄群众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生育权利,有权要求依法办理《生殖保健服务证》、《生育证》、《独生子女光荣证》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二)生育或收养子女或生育、收养的子女是死亡的,应当在45天内如实向村委会报告。

  (三)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指导下,及时(顺产90天内,剖宫产210天内)落实以长效为主的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按规定理解孕(环)情检查和生殖保健服务。因务工、经商等活动在异地村住30天以上的,应向村委会汇报现居住地详细地址。

  (四)贴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孕妇要求终止妊娠的,应当贴合《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的规定。不贴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的,应当及时终止妊娠。

  (五)计划生育户有按规定享受国家有关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的权利。

  (六)违法生育的,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

  (七)为流动人口供给居住条件并超过30天以上的,应向村委会汇报。

  第二十五条:对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村民实行优待和奖励。

  (一)对领证的独生子女户和双农独女户可享受本镇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规定的有关待遇。

  (二)实行晚婚、晚育的村民,村委会能够给予适当。

  (三)独生子女户、双农独女户,其子女在入学、参军、招工、招干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在生产、生活发生困难时,村委会给予优先照顾救助;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四)育龄妇女带环怀孕自觉终止妊娠的给予40元补助,二孩妇女在产后及时落实长效节育措施每例100元的补助。在规定时间内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的每例奖励40元(凭镇计生服务所出具的证明)。

  (五)对举报违反计划生育的,经查实给予举报人员200元奖励。

  (六)对于年满10周岁独女领证户给予一次性奖励100元,对领证户每年参加孕环检,给予误工补助50元。

  (七)对考上大学的计划生育给予500元奖励,独生子女奖励1000元(凭大学本科录取通知书,户籍在本村)。

  (八)凡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者除镇每月奖励20元,村每月再增加3元(领取时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村计生办发放的相关宣传品,否则,停发本年度村奖励部分)。

  (九)政策内怀孕在二个月内,本人自动向村计生办汇报的,村一次性奖励50元或购买一份妇幼安康险。

  (十)凡流出的已婚育龄妇女,按规定寄回孕检单的每次奖励100元,另加误工费100元。

  第二十六条:村民凡有违反计划生育的行为,除按省《条例》征收社会抚养费或行政处罚外,村委会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超过三个月上报孕情或隐瞒孕情的将取消相关奖励。

  (二)凡藏匿、包庇违反计划生育人员或刁难、围攻、谩骂、威胁计生工作人员,除报告上级政府依法处理外,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通报批评。

  第九章:户口管理

  第二十七条:经村民代表大会研究经过,为适应户口开放政策需要,同时满足群众生产、生活的需求,对申请迁入村的人员,规定签订入户合同。

  (一)不具备享受村村自治优惠措施的人员

  1、非婚嫁人员;

  2、婚嫁中男方迁入女方家,且落户的女方无男兄弟的,其姐妹中一人能享受,其它的不能享受;

  3、以前迁出的户口现申请迁入的;

  4、外单位离退休人员;

  5、劳动改造期间人员;

  6、暂不明确的其它人员。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村民自治章程自2017年1月17日村民代表大会经过后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村民自治章程解释权属上草市村村委会。

  村民自治章程 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物质礼貌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村民大会、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都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它们决定问题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三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级自治组织的工作给予指导、帮忙,但不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第二章:村民大会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四条:村民大会是行政村的最高决策形式,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具有本行政村户籍;或者户籍不在但在本行政村有固定住所,并连续居住一年以上者,可称为本村村民。

  第五条:召开村民大会,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经过。必要的时候,能够邀请驻在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村民会议。

  第六条:村民大会能够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大会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相抵触。

  第七条:村民大会每年最少应举行一次,所有带有规则性的事项以及其它只要有五十名以上村民认为重要的事项,均应由村民大会决定。

  第八条:村民代表会议是村民大会的常设机构,每届任期三年,由每个村民组选举一人组成。

  村民代表会议首席代表主持村民代表会议。首席代表由村民代表会议代表按姓氏笔画从少到多轮流担任,一次任期为三个月。村民代表会议代表每年能够从村财政获得相当于成年村民年平均收入两个月的补贴。

  第九条: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最少举行一次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应由它决定的事项。

  第十条:村民代表会议对村民大会负责。职责是:

  (一)及时召集村民大会,必要时也可召集全体村民会;

  (二)起草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并在村民大会经过后监督执行;

  (三)根据村民委员会主任的提名决定对村民委员会委员的任命;

  (四)审议村民委员会制定的村发展规划和本届村委会任期目标;

  (五)审议、批准村民委员会制定的村预算、决算;

  (六)讨论、决定20名以上50名以下村民提出的事项;

  (七)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各组长的工作;决定是否向村民委员会成员或组长提出书面表扬或警告;是否向村民大会提出弹劾某村委会成员、组长提案;

  (八)执行村民大会授予的其它短期权力。

  第三章:村民委员会

  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是村的行政执行机关,执行村民大会及其常设机关依法决定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每届任期三年。村民委员会成员每年能够从村财政获得相当于成年村民年平均收入四个月的补贴。

  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负责设立本村财政,编制本村年度财政预算、进行决算;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公安部门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提议。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团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国家法规规定的经营体制,保障团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团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第十四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的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村和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在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村民加强民族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忙。

  第十五条: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其中涉及财务的事项至少每六个月公布一次,理解村民的监督:

  (一)本法规定的由村民大会和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事项的实施情景;

  (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三)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情景;

  (四)水电费的收缴以及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公布资料的真实性,并理解村民的查询。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政府机关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职责。

  第十六条: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能够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能够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工作。

  第十七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对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进行教育、帮忙和监督。

  第十八条:村民委员会能够与村民代表会议举行联席会议,调整本行政村的村民组,一般每个村民组由靠近居住的约三十户村民组成。然而调整决定只能在下届村民委员会任职时生效。村民组设组长和副组长,组长和副组长由该村民组有选举权的村民民主选举产生。

  第四章:选举及罢免事项

  第十九条:村民代表会议代表,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村民组长、副组长均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以上人员。

  村民代表会议代表,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村民组长、副组长每届均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以上人员均可连选连任。

  以上人员能够在同一个选举日选举产生。组长、副组长,各组应当选出的村民代表会议代表也可分别在各组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可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正在服刑的人员没有被选举权。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

  第二十一条:需要选举产生的人员的选举,由村选举管理委员会主持。村选举管理委员会应在换届选举前两个月成立。村选举管理委员会的成立,应当是在乡镇政府所派民政助理或其他干部的指导下,由村民代表会议首席代表或将陆续接替首席代表的代表担任副主任,由每个村民小组推举委员一名,然后所有委员和副主任一起选出主任一名。选举管理委员会主任不得竞选村委会主任、副主任。

  主任主持选举管理委员会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乡镇政府根据该村上一届选举经费支出情景对本届村选举补贴一半选举经费,其余由村财政支出。

  第二十三条: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二十人联署直接提名村民委员会主任候选人;由相应村民组有选举权的村民十人联署直接提名村民代表会议代表和组长候选人。被提名的人报名参选后,即成为正式候选人;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随意改变候选人名单。提名和报名情景应当及时公布。

  选举应选人员,有选举权的村民的`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的相对多数选票,即可当选。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设立秘密写票处。

  第二十四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候选人在选举前得指定竞选伙伴,即未来的村委会副主任一名共同参加竞选。当选主任在半个月内向村民代表会议提出村委会其他成员名单,由村民代表会议对每一提名投票批准;对于未被批准者,当选主任应在一周内提出新人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非依法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组长候选人在选举前得指定竞选伙伴,即未来的副组长一名共同参加竞选。

  第二十五条:候选人能够理解竞选捐助,但每笔捐助不得超过人民币一千元,并且必须公开每笔捐助的数额和捐助人的姓名、职业。候选人个人竞选资金亦不得超过人民币一千元。

  第二十六条:候选人能够以刊登广告、散发材料、讲演等办法进行竞选,可是不得收买选票,不得以威胁、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获得选票。必要时,选举管理委员会应组织候选人与选民的见面会、答问会乃至候选人之间的辩论会。

  选举日当天,不得进行竞选。

  第二十七条: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人人有权向乡级人民政府及县级公安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经选举管理委员会调查属实并由村民大会确认,能够在村民大会当场宣布其当选无效,并当场或随后组织补选。

  第二十八条: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能够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要求应当提出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村民代表会议应当及时召开村民大会,投票表决罢免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经过。

  第五章:其它事项

  第二十九条:驻在农村的机关、团体、部队、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不参加村自治组织,不属于村办的团体所有制单位的人员能够不参加村自治组织。可是,他们都应当遵守有关村规民约。所在地的自治组织讨论和处理同这些单位有关的问题,应当与他们协商解决。

  第三十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本法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

  第三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能够根据本法,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景,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同时废止。

  村民自治章程 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本村村民依法自治,确保各项村务工作的顺利开展,促进本村三个礼貌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政策的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范围内,坚持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原则,组织全村村民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同时,进取协助街道政府做好各项工作,完成街道政府布置的各项任务。

  第三条:为了保障村务工作的依法、规范、有序运行,建立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等各项民主制度,以确保村民自治章程的贯彻落实。

  第四条:本章程在广泛征集本村村民意见基础上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经过,既是村民委员会实施村务管理工作的规程,也是全体村民的行为规范,全村干部、群众都应当自觉遵守。

  第五条: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第二章:民主议事和民主决策

  第六条:村务管理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七条: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

  第八条:村民代表会议经授权构成村民会议的部分权利,村民代表会议构成的各项决议、决定,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九条:村民代表的权利:推选、更换村级民主监督组织成员;村民委员会选举前,能够依法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对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进行讨论并参与表决,有自主表示同意、不一样意或弃权的权利;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能够要求召开村民代表会议;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能够向村党组织提出议案;对村民代表会议做出的决定、决议实施情景进行监督;在村民代表会议上对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的工作进行评议,提出批评、提议或质询。在征求选区村民意见基础上向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街道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条:村民代表的义务:密切联系群众,积极反映村民的合理化提议和要求;按时参加村民代表会议,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及村规民约,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贯彻执行村民代表会议的各项决定、决议,带头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理解村民的监督;协助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自觉理解村民委员会的管理;监督村民委员会、村级民主监督组织及其成员的工作。

  第十一条:村民代表会议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特殊情景或者经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提议,也应当及时召开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决议、决定一旦构成,不得随意变更。村民代表会议开始时,村民委员会指定专人做好会议记录并存档。

  第十二条:凡与村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都实行民主决策,民主决策的基本组织形式是村民代表会议。

  第十三条:民主决策遵循以下程序: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提出议案,由村党组织统一受理议案,研究提出具体意见或提议。

  第三章:村干部管理

  第十四条:全体村干部都必须对村民负责,理解上级组织的指导,服从村民委员会的管理,恪尽职守,努力做好分工的各项工作。

  第十五条:树立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制度,每年定期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每月组织召开一次村民委员会全体会议,传达贯彻上级文件和研究部署本村工作,交流情景,落实任务。

  第十六条:实行干部分工负责制。根据本村现有干部和村务管理的要求,实行按岗位分工和按任务定员相结合的办法,将村务工作分解落实到每一村干部。

  第十七条:建立干部任期目标考核制度,对每个干部工作业绩进行考评,考评结果与干部工资报酬挂钩。

  第十八条:村主要干部的报酬由街道党委考核审批。其他干部报酬根据村团体经济状况,岗位工作量和工作目标完成情景,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提出意见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经过。

  第十九条:建立健全村民议事干部制度。每年定期组织评议活动,综合年终工作总结,对照个人年度目标,由村民代表会议对每一位干部进行民主评议。

  第四章:公共事务公益事业管理

  第二十条:推进农村社区建设。开展社区服务,构建以农民需求为导向的农村社区服务体系。

  第二十一条:实行合作医疗,开展大病医疗统筹。

  第二十二条: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所需的费用,经村民代表会议决定,能够采取多渠道方式筹集。

  第二十三条:本村团体经济属本村社员团体所有,由村经济合作社负责经营管理。

  第二十四条:上级政府下拨的`各种农用物资、农业投入经费等的分配使用,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提出方案,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各项款物分配使用情景要张榜公布,理解村民监督。

  第五章:计划生育管理

  第二十五条:本村计划生育工作由村主要负责人负总责,设立计划生育专职干部承担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贴合婚姻法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生育第一胎、第二胎的育龄妇女产后应当及时采取节育措施;按规定生育第三胎以上的,必须提交《再生育申请》,并在产后一个月内,落实各项避孕节育措施。对计划外怀孕的应按规定及时中止妊娠,对计划外生育的由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严禁弃婴、溺婴、严禁私自收养儿童,违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八条:严禁刁难、围攻、打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妨碍和阻挠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工作。

  第六章:土地管理

  第二十九条:为加强村建设的规划和管理,需新建、扩建、改建的任何建筑物,铺设道路和管线都必须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呈报到有关部门批准,严格服从有关部门的规划和管理。

  第三十条: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未经审批不得建房和擅自取土等。

  第三十一条:村民不得私自建房,否则视为违章建筑进行拆除。

  第三十二条:村民委员会要协调上级政府做好本村区域为非农业建设用地的征用工作,涉及征用土地的承包户应当服从。征用土地的补偿、安置等费用按上级政策补助,由村民委员会统一发放。

  第三十三条:团体所有的农业用地由村经济合作社统一发包,由村民委员会和相关村民小组负责监督。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缴纳土地承包费,否则终止承包合同。

  第七章:社会治安管理

  第三十四条:村民委员会设立治保调解委员会,负责本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人民调解工作,建立健全调解信息员队伍,单位负责人、村民小组组长、村民代表和其他热心调解工作的村民为调解信息员,协助村治保调解委员会调解本村的民间纠纷,防止矛盾激化,预防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的发生。

  第三十五条:大力开展普法教育,教育村民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开展社会治安“群防群治”,加强安全防范,大胆检举揭发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同一切违法行为作斗争。

  第三十六条:协助政法机关做好易燃、易爆、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的管理,严禁赌博。

  第三十七条:加强对归正人员,劣迹青少年的管教和帮教工作,由村民委员会指定专人进行监督、教育和帮忙。

  第三十八条:村民委员会在管理本村自治事务的同事,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在本村的贯彻落实。

  第三十九条:村民委员会承担的各项管理工作,能够采取签订职责状等形式下达给各个小组或有关组织,也能够和村民订立完成任务合同,具体形式由村党委组织、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根据情景决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条:为了增加村务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广泛听取村民意见和提议,村建立村务财务制度,设立村务公开栏和村民意见箱。

  第四十一条:村民委员会能够根据本章程有关规定,指定单项的工作细则和工作制度,但不得与本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自经过之日起实施,如有修改变动须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经过。

  村民自治章程 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实行村民自治,推进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促进本村两个礼貌建设,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村委会在村党总支领导下,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范围内实施村务管理,并充分体现“四个民主”的原则,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第三条:本章程在广泛征集本村村~见的基础上由村民代表会议经过,由村委会组织实施,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第二章:村级重大事项听证会制度

  第四条:听证资料。主要是:①民主议事制度规定的11类重大事项;②村三委会拟定实施的重大事项;③村民代表10人以上联名提出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听证对象。村民代表、村三套班子成员、镇联村干部,必要时可邀请在本村的市、镇人大代表、党代表以及与听证资料有关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听证程序。听证人员围绕听证资料充分发表意见提议或进行解释说明,听证会议结束后,由听证会召集人综合各方意见,提出提议方案。讨论经过后,根据方案实施。

  第七条:基本要求。①听证会召开之前,应事先将听证会资料、时间、地点向村民公布,村民能够参加旁听,并发表意见。②提议方案须经应到会村民代表的半数以上经过,方能有效。未获经过的,由村民代表表决决定是否进行第二次听证。

  第三章:村民代表会议

  第八条: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村“三套班子”成员、村民小组长及本村的各级人大代表组成。村民代表会议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行使职权。村民代表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二次。

  第四章干部管理、村民小组管理

  第九条:本村干部考评管理的对象包括村“三套班子”成员,工、团、妇、民兵组织负责人及村其他专职干部。

  第十条: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如村干部学习制度、干部会议制度、廉政勤政制度等。

  第十一条:本村划分为50个村民小组,各村民小组设组长1人,组长由本组村民推荐产生(组长一般应为村民代表),具体负责本组的各项事务,听取、反映本组村民的意见和提议,教育、组织、带领本组村民完成村委会布置的各项工作。

  第五章公共事务、公益事业管理

  第十二条:村民的水费、电费、有线电视视听费按季上交,不得拖欠。

  自来水管理:新安装户需交集资开户费400元。村民损坏自来水设施,必须承担一切损失。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行政经济处罚。

  用电管理:任何人用电必须向村申请,并承担规定的费用,新安装生活用电应交纳表记费,材料自理。

  工业用电不能和生活用电混装,工业用电每户必须按月交纳社会公益事业基金每度0.2元,村委会委托镇供电营业所代收。

  第十三条:凡居住在本村的年满18至60岁的男性村民和年满18至55岁的女性村民都要负担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村民因故不能出工时,能够以资代劳,村委会用于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各项集资款的使用情景和收支帐目,向村民公布。

  第六章计划生育管理

  第十四条:本村计划生育工作由村党总支书记和村委会主任负总责,由村委会设立计划生育工作委员会,具体组织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凡居住本村的村民包括外来暂住人口都必须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服从本村计划生育各项管理。对违反计划外生育条例或不服从管理的,村两委会有权上报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按条例处罚。

  第七章社会治保调解管理

  第十六条:为了维护本村社会秩序的稳定,创造一个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村委会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委员会,成立治安联防队和外来人口管理登记站,负责本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第十七条:大力开展普法教育,利用宣传栏、有线广播、电视等形式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村民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开展社会治安“群防群治”,加强安全防范,大胆检举揭发各种违法犯罪和负案外逃的刑事犯罪分子,积极同一切违法行为作斗争。

  第十八条:子女应有赡养父母的义务,照顾好老人起居,关心老人的健康,孝敬公婆,尊老爱幼,邻里和睦的一种良好社会风尚。弘扬家庭美德、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争做礼貌人,争创礼貌户。

  第十九条:协助政法机关做好易燃、易爆、剧毒、枪械、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的管理,对私自制造、运输、贮藏、贩卖、使用或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报司法机关处理。

  严禁赌博,发现为赌博供给场所、条件的,应予批评教育,不听劝阻的报司法机关处理。利用封建迷信招谣撞骗者,应予教育、劝阻或报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爱护公物,不准损坏水利、交通、通信、供电、供水、电视、生产等公用设施,违者责令其修复或承担费用,并视情节给予处罚或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严格用电用水管理,禁止偷电、偷水,不得私自铺设用电、用水管线。村分派的水、电管理员,应按月收取用户的水、电费,并上报结帐。

  村民应履行村委下达的各项收费规定。各小组长配合协调工作,如发现偷水,违者视情节给予处罚现金200—500元;偷电由镇供电营业所负责处理;水电费等拖欠拒交者或无理取闹,应采取停止供电、供水等措施。

  第二十二条:不得成立非法的社会团体等各种帮会组织,如有发现,责令立即解散,并对为首者报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加强对~~释放人员、监外执行人员、劣迹人员的管理和帮教工作,村委会指定专人对他们进行监督、教育和帮忙。

  第二十四条:外来人员在本村居留的,应向村外来人口管理登记站登记。本村村民不得私自留宿不明身份的人员。为外来人员供给违法犯罪条件或庇护场所的,视情节按本章程由村委会给予酌情处理或报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土地管理

  第二十五条:本村区域内所有的土地(包括河道)均属团体所有,由村委会统一管理,土地承包者和依法使用者仅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第二十六条:企业单位及个人建房用地都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1、必须按照村镇规划许可,村民建房按照土地管理法为一户一宅。

  2、必须贴合村镇建设规划及审批用地所具备条件,由本人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经村委会同意后到镇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向村委会交纳公益事业费每层每间50元。

  3、建房户办齐一切用地手续后,在开建前3天向村委会上报放样,由村委领导同镇土管员到现场按审批位置、面积放线打桩后方可开建。

  4、凡建房户,不按照以上规定进行私下交易、未批先建、少批多占的一经发现,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村庄集镇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严肃处置。

  第二十七条:(1)凡企业建设征用土地,各企业单位凭行业主管部门的项目文件,必须提出申请报告和立项报告,同时村委会按照建设需要提出安排方案和规划许可,申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复,经城建规划部门批准后,办理好《建设用地许可证》,办妥一切有关审批手续后,由村委会按照村规划统一安排用地。

  (2)处理好与承包户的关系、企业征地补偿费及其它一切规费等,然后方可按图施工,严禁未批先用。

  第二十八条:团体所有的农业用地,由村经济合作社发包给本村村民承包使用,由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负责监督。

  第二十九条:承包者自觉交纳国家农业税,履行合同的规定交纳土地承包费,河道、土地在承包前首先预交好土地承包款,否则终止承包合同。

  第九章行政事务管理

  第三十条:村委会在办理好本村自治事务的同时,应当积极协助镇人民政府工作,完成征兵和上级分配的各项任务。

  第三十一条:村委会要将各项村务定期公开,每年不少于四次,理解群众的监督。

  第十章:公共设施的维护管理

  第三十二条:为保护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管理,自觉遵守和爱护本村的形象工程设施(路灯、花木、道路、出租房等)公共设施的良好风气,村道上不允许堆放杂物、建筑物。凡村道两侧属村公共设施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村民不得任意占用。

  第三十三条:全村村民自觉遵守环境卫生人人有责的良好风尚,居民的生活垃圾必须倒入分布在全村的垃圾箱内或放到指定位置,不准向沟渠、河塘乱倒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凡损坏公共设施的行为,一经发现,除按价赔偿外,行为人必须作书面检讨和交纳保证金。

  第十一章:财务管理

  第三十四条:本村财务工作由经济合作社统一管理。

  第三十五条:村财务工作理解市、镇农村合作经济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理解村民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严格执行国家财务制度,村向农户、企事业单位(包括外来务工、居住人员)收取款项做到手续完备,使用统一规定的收款凭证。

  第三十七条:建立和健全财务开支审批制度,村财务支出必须由经手人签字并注明事由,经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并由经济合作社社长一支笔审批,再经村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成员审核盖章方可报销。对大额支出须经“两委会”成员团体讨论决定,对不贴合上述规定开支的,出纳有权拒绝支付,并向主管领导和上级反映,村经济合作社社长应及时纠正,理解群众监督。

  第三十八条:加强团体资产管理,所有资产都应登记入册。

  第三十九条:实行民主理财制度。村成立由村民代表会议推荐产生的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社员代表会议产生的社务监督小组,对本村财务管理情景实行监督和检查。

  第四十条:建立村财务审计制度,年度审计、专项审计由镇经管站负责,村民主理财小组协助,并定期向村民代表会议和社员代表会议报告。

  第四十一条:团体出借给企业和个人的资产和现金等,双方签订好合同,同时办好资产抵押手续。

  第四十二条:村级财务管理实行镇会计代理制,村级财务要理解镇会计代理站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为了加强村务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广泛听取村~见和提议,建立村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的资料包括本章程贯彻执行中有关的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民主理财小组发布的财务清查、审计结果以及村民关心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村“三委会”能够根据本章程有关规定制度单项的工作细则,但不得与本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自XX年XX月XX日经过起实施,如有修改变动需经村民代表会议经过。

  村民自治章程 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组织法》保证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二条:本章程以《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结合本村实际,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制定。是全体村民的行为规范,无论党员干部一律平等,都必须严格遵守。

  本章程由村委会具体负责实施,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大会监督执行。

  第二章:村委会

  第三条:村委会由主任一人,委员二人组成,任期三年,受镇党委、政府指导,村党支部的领导。

  第四条:村委会工作职责:

  1、组织村民认真学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2、协助镇政府开展各项工作,完成上级交给的任务。

  3、制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促进经济发展,带领村民致富。

  4、为村民办好事、办实事、举办各种公益事业开展社会救灾救济活动。

  5、大力协助维护治安综合治理,努力解决好村民反映的问题,促进生产、生活的稳定。结合本村所在规划区的地理位置,抓住机遇,立足长远,根据当前市委、市政府对农村的要求,切实有效地搞好环境卫生整治。

  实行村民自治权利,搞好门前包干。

  6、在党支部的组织领导下,组织村民学习《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切实推进公民道德建设。

  第五条:村委会的工作制度

  1、村委会成员除参加支部组织学习外,自身还要对党和政府的有关知识进行自学,不断提高自身的理论水平和思想意识,虚心听取群众意见。

  2、实行村务公开,时间不定期。公开资料:村、组财务收支情景;救济、救灾款物发放情景;上级拨款投入水利、交通等资金使用情景等。

  3、村干部必须以身作则,廉洁奉公,勤奋工作,不以权谋私,充分发扬民主,涉及村中大事要事要与村民商量,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六条:充分发挥村民、党员的聪明才智,协助村委会解忧排难。

  1、调解工作:进行法制宣传教育,调解民间纠纷,协助政府、公安部门做好司法行政工作。

  2、治安工作:发动和依靠村民搞好本村社会治安,签定有效职责书,全面协调政府公安保卫部门做好工作。

  3、公共卫生工作:依靠群众,共同努力,做好本村范围内的公共卫生和环境美化,道路硬化、亮化工程工作。

  第三章:村民小组

  第七条:村民小组是村委会的'下属机构,是实行村民自治的最基层单位,村委会应加强对村民小组的建设。

  第八条:本村划为个村民小组,由本组村民选举产生一名组长,其主要职责:

  1、向本组村民宣传和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

  2、执行村委会、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及时反映本组村民的合理化意见和要求,并做好本组村民的政治思想工作。

  3、带领村民搞好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发展多种经营,积极完成村委会下达的各项任务。

  4、办好本村民组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第四章: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第九条:村民会议由村委会召集本村年满18周岁以上村民过半数参加或三分之二的农户代表参加,每年召开一次。有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或二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开村民会议。

  村民会议行使职权:

  1、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2、听取和审议村委会的工作报告,村财务收支情景报告,评议村委会成员的工作。

  3、制定村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4、修改和否决村民代表资格,村委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第五章:村务公开制度

  第十条:村委会应根据本村多数代表意见和提议,对村财务、村务加大力度进行监督。采取有效机制措施,并成立由村民代表组成的五人监督理财小组。

  1、督促村委会建立,健全村民自治各项制度。

  2、检查、督促村委会落实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事项。

  3、反映村民合理化提议、意见、督促村委会即使办理。

  4、检查、督促村委会村务公开及财务收支情景,协助开展对村团体财务、财产进行审计,并及时公布上墙。

  第六章:民主评议党员干部制度

  1、此项工作由支部书记组织实施总负责。

  2、上级镇党委政府下派干部根据实际情景,应吸收村委、村民部分代表参加对党员干部进行民主评议。

  第七章:“一事一议”制度

  1、村内兴办公益事业筹资项目和标准必须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经过,采取“一事一议”专题讨论经过,方可实施。

  2、实施项目结果情景,定期公布,理解群众监督。

  第八章:社会秩序管理

  每个村民都要学法、守法,自觉遵守维护法律尊严。各户家长应做到以身作则,教育好子女学法、懂法,增加自身防范意识。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时刻注意交通安全。

  村民自治章程 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本村村民依法自治,加强村民委员会建设,保证村务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促进本村三个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实施村务管理必须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进行,必须体现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原则,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积极协助乡(镇)政府做好各项工作,完成乡(镇)政府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布置的各项任务。

  第三条 为了保障村务各项工作的依法、规范、有序运行,村民委员会下设治保、调解、文卫计生、社会保障等委员会,接受村民委员会领导,对村民委员会负责。同时,建立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村务公开制度、民主理财制度、村规民约制度,以确保村民自治各项规章的贯彻落实。

  第四条 本章程在广泛征得本村村民意见基础上由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本章程既是村民委员会实施村务管理工作规程,也是全体村民的行为规范,无论干部群众都必须遵守。

  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制度

  第五条 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第六条 村民会议。一些涉及本村绝大多数群众利益调整的事项,可采取全体村民公决,但公决结果不得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党委、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天通知村民。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法律对召开村民会议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条 村民代表会议议事程序

  (一)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或村党组织负责人召集。村民代表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

  (二)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决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有关事宜。

  (三)试行村民代表会议主席团、工作委员会等制度的村,可由村民代表会议主席团主席、工作委员会主任等主持会议。

  (四)讨论决定村民委员会选举问题的村民代表会议,由村党组织负责召集。

  (五)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六)村民代表会议议题一般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提出,经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研究后提交村党员大会或党员议事会讨论。

  (七)重要事项应通过民主恳谈(听证)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但不得以此代替村民代表会议。

  (八)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的3日前,将需要讨论的内容告知村民代表,重要事项应提供相关材料,以便代表广泛征求意见。

  (九)会议需要讨论的内容应当及时告知村民。

  (十)村民代表会议按以下程序召开:

  1、村民代表签到,清点参加会议人数;

  2、主持人提出会议议题,介绍并说明提供决策的方案;

  3、对决议事项进行讨论和审议,对方案进行修改;

  4、采用无记名投票或举手的方式进行表决,通过或否决都要形成决定,并当场宣读表决结果;

  5、会议小结。

  (十一)村民代表会议应安排专人负责记录,记录内容包括:会议名称、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主持人、参加会议人数、缺席人员、会议议题、讨论情况、表决结果等。

  会议记录、决定文本、代表签名、表决结果等资料应按有关规定整理立卷归档。

  第八条 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执行

  (一)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决定,应及时通过村务公开栏公告或以其他形式向村民公布。

  (二)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决定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按分工组织实施,并接受村民的监督。

  (三)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不适当决定,村民会议有权予以撤销或者改变。

  第三章 村务管理

  第九条 本村村务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村民民主理财小组。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代表中推选产生,负责监督村务公开的执行情况,并及时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从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负责对本村集体财务活动进行民主监督,参与制定本村集体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有权检查、审核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有权否决不合理开支。

  第十条 为了增加村务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广泛吸取村民意见和建议,设立村务公开栏和村民意见簿。村务公开栏公开的内容应包括本章程贯彻执行中有关问题,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村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公布的财务清查,审计结果,以及村民关心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村民反映问题可以署名,也可以不署名。村民意见箱由村民代表会议指定专人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开箱,收集到的村民意见应在村民代表会议上宣读。村“两委会”要重视村民意见建议,认真研究处理。处理情况及时在村民代表会议上通报,必要时在村务公开栏上公开。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承担的各项行政性事务工作,可以采取签订责任状形式下达给各个村民小组或有关组织,也可以和村民订立完成任务合同,具体形式由村“两委会”根据情况决定。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在管理本村自治事务的同时,应当积极协助乡(镇)政府开展工作,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在本村的贯彻落实。本村村民以及村内各经济组织、社会团体依法承担的各项国家任务,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负责督促完成。

  第四章 村干部管理

  第十四条 全村村干部都必须对村民负责,接受村党支部的领导和乡(镇)政府的工作指导,服从村民委员会的管理,恪尽职守,努力做好分工的各项工作。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村民服务的思想,带头履行党员义务和村民义务,不准做特殊村民,不准侵占村民利益,不准倚仗职权为自己和亲属谋取私利,不准贪图享受,不准违法乱纪。

  第十五条 建立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制度,每年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一次工作,每月组织召开一次村民委员会全体会议,传达贯彻上级文件和研究部署本村工作,交流情况,落实任务。

  第十六条 实行村干部分工负责制。根据本村现有干部和村务管理的要求,实行按岗位分工和按任务定员相结合的办法,将全部村务工作分解落实到每一位村干部。

  第十七条 建立村干部任期目标考核制度。根据本村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制定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目标,研究落实实现任期目标的办法和措施,确定分年度工作目标。并将任期考核和年终考评相结合,年终根据各人工作目标完成情况,采取自评、互评和村民评议相结合的办法,对每个村干部工作业绩进行考评,考评结果与村干部的补贴直接挂钩。

  第十八条 村主要干部的`补贴,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报乡(镇)政府备案;村主要干部补贴,是由县、乡(镇)政府支付的,则每年根据县、乡(镇)政府制定的责任制完成情况确定。其他村干部补贴根据财务状况和岗位工作量和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由村民委员会提出意见后报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补贴一年一定,年终结算。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村民民主评议干部制度。每年组织一次评议活动,结合年终工作总结,对照个人年度目标,在村民代表会议上对每一位村干部进行民主评议,评出优秀、称职、不称职的评定结论,对评出的优秀村干部,要进行宣传、表彰;对不称职的村干部,要限期改正,不适合继续担任村干部工作的,按产生程序进行罢免、劝辞。

  第五章 公共公益事业管理

  第二十条 建立村民生产服务组织,选用有一定文化基础和技术专长,热心为村民服务的人员,成立专项服务小组,以便民利民、促进生产、发展经济为宗旨,为村民生产、生活提供服务,服务小组在村“两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 实行合作医疗,开展大病医疗统筹。组织村民参加社会保障。搞好五保户统筹供养,生活水平不低于一般村民。

  第二十二条 为了确保本村各项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经费投入,实行义务工、劳动积累工制度,由村民义务出工,用于本村公共建设和公益事业。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所需费用,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也可以向村经济合作社、社办企业或者村民筹集。具体集资办法、集资对象和数额,由村“两委会”提出方案,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凡居住在本村的年满18周岁至60周岁的男性村民和年满18周岁至55周岁的女性村民,除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及家庭特困的人员外,都要负担义务工。凡符合出工条件的村民,每人每年都要负担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用于公益事业的“两工”,由村民委员会统一安排,对投入情况及时登记、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第二十四条 对于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经费使用情况和收支账目,村民委员会应一事一公布,接受村民和合作社监督。

  第六章 集体经济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村集体经济包括村集体企业、村集体种养殖业等经济实体和集体资产,属本村村民集体所有,由村经济合作社负责经营管理,村民委员会尊重和支持合作社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并有权对集体经济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村区域内所有土地、山林、矿产经营权均属村集体所有,由村经济合作社管理和分配,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实施监督。土地承包者和依法使用者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第二十七条 为加强村镇建设规划管理,需要新建、扩建、改建任何建筑物,铺设道路和管线都必须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建议申请,并呈报乡(镇)有关方面审批,严格服从规划管理。

  第二十八条 村民民主理财小组对村财务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村经济合作社的财务工作要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在农村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和规定,实行计划管理和民主管理;发扬自力更生的精神,坚持勤俭办事业的原则。

  第二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支持和督促村经济合作社履行下列职责:

  1、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关系,维护村经济合作社和社员的合法权益;

  2、加强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山林、滩涂、水面等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发展多种经营;

  3、兴办、管理集体企业,发展农村第二、三产业,实行农工商综合经营;

  4、组织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管理、维护农业基础设施,兴办社员生产经营所需的技术、信息、良种、植保、机耕、排灌和加工、贮运、销售等服务项目;

  5、完善各业生产责任制,管理各业承包合同,按有关政策和合同的规定收取承包租金;

  6、协调本社范围内各业、各队(组)、各单位之间的经济关系;

  7、维护社员家庭承包经营自主权,支持社员家庭或联户发展自营经济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社员家庭、联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生产经营提供服务,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

  8、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实行财务公开和民主理财;

  9、组织实施村内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工作。

  对没有很好履行上述职责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在查清责任的基础上,酌情由责任人赔偿。村务监督委员会在乡(镇)指导下,有权对村经济和村务进行监督。

  第三十条 上级政府下拨的各种农用物资,农业投入经费等的分配使用,由村“两委会”和合作社提出方案,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各项款物分配使用情况要张榜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第七章 计划生育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村计划生育工作由村党支部书记和村民委员会主任负总责,实行村民委员会成员分片包干。设立计划生育专职管理员承担日常事务。凡居住本村的人员,包括本村的村民、外来暂住人口,都必须遵守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服从村计划生育管理。对违反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村“两委会”有权报上级政府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 符合婚姻法、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并持有《计划生育证》的夫妻,允许生育子女。违反计划生育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处理。

  第三十三条 实行育龄妇女定期查环查孕制度,掌握本村育龄妇女孕情,及时发现计划外怀孕,及时进行人流引产,防止大月份流产。

  第三十四条 严禁弃婴、溺婴,违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不得藏匿包庇外来人员躲避计划生育。

  第八章 社会治安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为了维护本村社会秩序的稳定,创造一个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村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委员会,负责本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建立健全义务调解队伍,企业负责人、村民小组组长为义务调解员,协助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本村的民间纠纷,防止矛盾激化,预防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的发生。

  第三十六条 大力开展普法教育,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和形式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村民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开展社会治安“群防群治”,加强安全防范,勇于检举揭发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同一切违法行为作斗争。

  第三十七条 协助机关做好易燃、易爆、剧毒、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的管理;严禁赌博,发现为赌博提供场所条件的,应予以批评教育,不听劝阻的报机关处理;对吸毒人员和利用封建迷信招摇撞骗者,应予教育、劝阻并报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八条 加强对归正人员、问题青少年的管教和帮教工作,由村民委员会指定专人进行监督、教育和帮助。外来人员在本村居留的,应向村治安保卫委员登记,不得私自留宿不明身份的人员。为外来人员提供违法犯罪场所的,报送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执行情况由村民委员会按年度作出总结,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重要情况应随时报告。

  第四十条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本章程有关规定,制定单项工作细则;但不得与本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有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制定之日起实施,如有修改变动须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

  村民自治章程 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为加强民主政治建设,保证村民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落实“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带领群众全面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促进全村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村实际,经全体村民反复讨论,民主制定。

  第三条 本村实行村民自治,是在党的现行政策和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由村委会具体组织管理本村的政治、经济、文化及其他社会事务。

  第四条 本章程是全体村民的行为规范。无论干部、党员、村民,本章程面前人人平等,都必须严格遵守。

  第五条 本章程由村委会具体组织实施,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第二章 村民自治

  第一节 村民会议

  第六条 村民会议由户口在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有政治权利的全体村民或户代表组成,是本村最高决策机构。

  第七条 村民会议由村委会负责召集和主持,并负责报告工作。会前应作好会议议题、时间、地点安排,全体村民过半数或户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参加可以开会。

  第八条 村民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户代表提议应随时召开,特殊情况也可分片召开。

  第九条 村民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并审议村委会的工作报告和财政收支情况报告;

  (二)讨论并决定本村经济年度计划和社会发展规划;

  (三)审议通过村规民约,讨论决定有关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等重大问题;

  (四)撤换和补选村委会成员及其所属委员会成员;

  (五)讨论决定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问题;

  (六)监督、检查村委会干部落实、执行计划情况;

  (七)改变和撤销村委会、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

  第十条 全体村民会议的决定,由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或户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节 村民代表会议

  第十一条 村民代表会议闭会期间,委托村民代表会议行使其职权,村民代表会议由每个小组推选2名代表组成。村民代表会议由村委会召集和主持,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或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随时召开。

  第三节 村委会

  第十二条 村委会是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由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具有法人资格,受乡人民政府指导和村党支部的领导。

  村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每届任期五年,成员由村民无记名投票产生,可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 村委会的职责

  (一)教育、组织村民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坚决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实行村务公开,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定期报告工作;

  (三)完成镇人民政府布置行政的、经济的各项工作任务;

  (四)维护村民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村民履行公民义务,制定、监督、检查村规民约执行情况;

  (五)组织村民发展生产、发展经济,做好服务和协调工作,科技兴农,勤劳致富;

  (六)管理本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完善生态环境;

  (七)办理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治安,向上级政府反映村民意见、建议和要求;

  (八)做好优待抚恤、救灾救济、五保供养、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工作和计划生育工作,开展移风易俗活动;

  第十四条 村委会的工作制度:

  (一)学习制度。每月周末的星期五为学习日,主要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级党委、政府的有关文件,不断提高政治思想水平和政策水平;

  (二)会议制度。村委会每月一次办公会,半年一次汇报会,年终一次总结会。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三)建立任期目标责任制,制定年度计划和远景规划,集体领导,分片负责,定期检查总结,年终实行考核制度;

  (四)村务公开制度。凡需要村民知道的村务都要公开。主要包括:上级党委、政府有关政策规定,本村重要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村干部工,补贴报酬;财务收支情况;生产、生活、计划生育、调整产业结构等有关村民关心热点难点的重大问题。公开形式:利用公开栏、发明白卡,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等形式公开。

  村委会开展工作情况,受党支部的领导,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监督。

  第十五条 村委会下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委员会。各委员会由三至五人组成,其主任由村委会成员兼任。

  人民调解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坚决贯彻执行《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采用各种形式,进行法治宣传教育,使村民知法、懂法、守法,逐步树立法治观念,减少诉讼;

  (二)调解民事纠纷,争取重大民事纠纷不出村;

  (三)及时向政府或司法机关汇报工作和反映调解、宣传情况,并提出意见和要求。

  治安保卫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认真学习治安工作的法规和条例,向村民宣传有关法律、法令,提高村民法治观念;

  (二)发动和依靠村民制定治安公约,定期检查,狠抓落实,搞好本村社会治安秩序,协助政府和公安、保卫部门做好治安保卫工作。

  (三)协助公安部门加强暂住人口的管理。对失足青年要进行帮助和教育。

  第四节 村民小组

  第十六条 村民小组是村委会的最基层群众组织,在村党支部和村委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是我村各项工作任务的落脚点。是联系村民的桥梁和纽带。

  第十七条 本村每个村民小组设组长一人,由村民民主推选产生。

  第十八条 村民小组长必须是年满18周岁以上,办事公道、遵纪守法,热心为村民服务,受群众信赖威望较高的村民担任。

  第十九条 村民小组长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

  (二)负责召集小组会议和组织本组村民的活动,并及时向村委会汇报工作;

  (三)组织本组村民落实村委会交给的各项任务,带头科技兴农,勤劳致富,搞好村容组貌;

  (四)按村委会的计划和要求,结合本组实际组织村民积极推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并对各项村务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五)协助村委会调解村民之间、家庭之间的矛盾和纠纷,积极向村委会反映本组村民意见和要求。

  第二十条 凡户口在本村的村民在村内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村委会组织法》的规定,享有公民应当享有的一切权利、义务和责任;

  (二)参加村务活动,提出有关村务的建议和意见,对村干部和村务进行监督;

  (三)年满18周岁以上户口在本村村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参加村民会议和户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务重大问题;

  (四)享受本村举办的各项公共事业和公益事业的利益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每个村民在本村内都有以下义务:

  (一)遵守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委会的决定、决议;

  (二)按时完成村委会和村民小组分配的各项任务;

  (三)团结互助,尊老爱幼,维护集体利益,同一切危害破坏村民利益的行动作坚决斗争;

  (四)开展移风易俗,争创文明家庭活动;

  (五)实行科技兴农,勤劳致富;

  (六)村委会兴办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所需义务投劳用工。

  第六节 村干部

  第二十二条 村干部是全体村民的公仆,必须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立足本职工作,努力为村民造福。

  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并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尊重民意、执行决议;

  (二)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在各项工作中模范带头作用好;

  (三)有一定的理论水平和文化知识,组织工作能力较强,威信较高;

  (四)大胆改革,勇于开拓,胸怀大志,积极肯干,不谋私利,廉洁奉公;

  (五)组织群众,发展经济,带头致富,带领村民走共同富裕道路。

  第三章 管 理

  第一节 财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设会计、出纳,实行独立核算,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由村委会主管财务的负责人统一负责全村的财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根据会计法规,结合本村实际,设置账簿,健全科目,内容真实,手续完备齐全,随时接受民主理财小组及有关部门审计和村民监督。

  第二十五条 一般开支由村委会成员集体讨论决定,分管财务的负责人签字,重大开支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研究决定后,方可开支。

  第二十六条 至少每半年向全体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必要时随时公布),并在村务公开栏公开,增加透明度,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七条 财务人员变动时,必须按照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做好移交手续,做到人走财清。

  第二节 水、林木、土地管理

  第二十八条 保护现有水资源,严禁破坏水资源和水利设施,每个村民都有投劳兴修山塘、水库、沟渠的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九条 凡属本村集体所有的山林树木,承包者有权维护,享受承包利益。每个村民都有义务植树造林。严禁乱砍滥伐、放火烧山、坡度在25度以上的要退耕还林,保持生态平衡。

  第三十条 加强土地管理,不许乱占土地修建房屋、道路等,确须占用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动用。

  第三节 大力发展村办企业

  第三十一条 发展集体经济是不断强化服务功能,增强村委会在村民中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实现共同富裕,增加村民收入减轻村民负担的有效途径。

  第三十二条 发展集体经济,一切从实际出发,要因地制宜,充分利用有利条件和资源,选准突破口,在搞好农业的基础上,稳步发展,逐步壮大。

  第三十三条 在创办和发展村办企业中,除搞好多种经营成分和多种经营方式外,积极鼓励引资、集资。

  第三十四条 加强对村办企业管理,强化领导,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不断提高产品质量、企业的知名度,达到经济、社会效益的最佳目的。

  第四章 社会秩序

  第一节 社会治安

  第三十五条 每个村民都要学法、知法、守法,自觉地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敢于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创造一个安定团结的局面,一心一意发展商品经济。

  第三十六条 村民之间要团结友爱,尊老爱幼、扶残助残,和睦相处,不打架斗殴,酗酒闹事,严禁侮辱、诽谤他人,严禁造谣惑众,拨弄是非,不扰乱公共秩序,不阻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

  第三十七条 严禁偷盗、运输、储存和买卖爆炸物品、毒品,严禁乱砍滥伐国家和他人的林木,侵占和损害他人利益。

  第三十八条 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损坏水利、交通、供电、生产等公共设施,严禁偷电。

  第三十九条 不制作、出售、传播淫秽物品,不调戏妇女,遵守社会公德。

  严禁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非法侵犯他人住宅,严禁拐卖儿童,不准隐匿、毁弃、私拆他人信件。

  第四十条 及时办理死亡、出生、迁进、迁出户口手续。

  第四十一条 处理原则:

  (一)一般民事纠纷不出组,重大民事纠纷不出村。

  (二)对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三)对情节严重的,除批评、教育、检讨外,酌情罚款。

  (四)触犯法律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节 村风民俗

  第四十二条 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移风易俗,提倡喜事新办、丧失俭办,反对铺张浪费。严禁赌博,反对封建迷信,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条件成熟,成立红白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建立正常人际关系,不搞宗派活动,反对家族主义。

  第四十四条 注意家庭、环境卫生和公共卫生,创造一个整洁、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

  第三节 婚姻家庭

  第四十五条 村民认真学习和执行《婚姻法》,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保护妇女儿童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建立团结和睦的家庭。

  第四十六条 结婚一定要达到法定年龄,依法登记,禁止包办、买卖和干涩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纳妾和非法同居等违法婚姻发生。

  第四十七条 管教和保护好未成年子女,尊敬老人,加强学习,造就良好的思想道德风气,互相关心,互相帮助,努力发展生产,脱贫致富。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为保证本章程的实施,由村务公开监督小组负责检查、监督,并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监督执行情况。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如有与上级机关部门新规定有抵触的,按新规定执行。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村民自治章程 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加强民主政治建设,保证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以《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结合本村实际,经村民会议讨论制定。是全体村民的行为规范,无论党员干部一律平等,都必须严格遵守。本章程由村委会具体负责实施,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第二章村委会

  第三条村委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1-3人,委员1-3人组成,任期三年,受镇党委、政府指导,村党委的领导。

  第四条村委会工作职责:

  1.村委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2.协助镇政府开展工作,在村党委的领导下,完成上级交给的任务。

  3.编制并实施本村建设规划,整治村容村貌,搞好公共卫生,指导村民依规建房,加强基础配套服务工程建设,组织开展公益事业活动,切实提高村民健康生活水平。

  4.促进村民团结和家庭和睦,关爱困难弱势群体,依法调解民间纠纷;代表本村处理与邻村的纠纷,维护村与村之间的团结;协调处理村民小组之间的关系;协助有关部门维护社会治安和生产生活秩序;协助有关部门对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进行教育、帮助和监督。

  5.重视村民思想道德建设,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精神文明活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村民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水平,移风易俗,树立社会主义新风尚。

  第五条村委会的工作制度:

  1.学习制度。每月学习一次,主要学习党的农村现行政策和各级党委、政府的有关文件,不断提高思想水平和政策水平。

  2.会议制度。村民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工作例会,半年一次汇报会,年终一次总结会,根据工作需要也可随时召开。

  3.建立任期目标、年度目标和分工负责制度,并定期进行总结检查。

  第三章村民小组

  第六条村民小组是村委会的下属机构,是实行村民自治的最基层单位,村委会应加强对村民小组的建设。

  第七条本村划为41个村民小组,每个村民小组设组长1名或由多个村民小组联设组长1名,村民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或户代表会议在符合条件的相关人员中推选产生,其主要职责:

  1.向本组村民宣传和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

  2.执行村委会、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及时反映本组村民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并做好本组村民的政治思想工作。

  3.带领村民搞好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发展多种经营,积极完成村委会下达的各项任务。

  4.办好本村民小组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第四章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第八条村民会议由村委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或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年满18周岁以上村民过半数,或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每年召开一次。

  村民会议行使职权:

  1.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2.听取和审议村委会的工作报告,村财务收支情况报告,评议村委会成员的工作。

  3.制定村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4.修改和否决村民代表资格,村委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第五章村民议事会议制度

  第九条为拓宽村民议事协商渠道,更好实现村民参与村务管理,本村设立村民议事会。村民议事会是落实村民自治的民主协商议事平台。

  第十条村民议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1.参与村务管理,宣传政策法规,协助解决村民反应强烈的实际困难和矛盾纠纷;

  2.民主议事协商,参与审议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公共事务、公共事业;

  3.收集民情民意,向村党委、村委会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并完成村党委、村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村民议事会成员由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由9人组成,设召集人1名,议事员8名,任期与村委会相同,可连选连任。议事会成员推选后经村委会公示栏公示。召集人对村民议事会工作全面负责,所有成员应当明确各自的岗位职责。村民议事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机制和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村民委员会成员不得兼任村民议事会成员。

  第六章村务公开制度

  第十二条村委会应根据本村多数代表意见和建议,对村财务、村务加大力度进行监督。采取有效机制措施,并成立由村民代表组成的五人监督理财小组。

  1.督促村委会建立健全村民自治各项制度;

  2.检查、督促村委会落实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事项;

  3.反映村民合理化建议、意见、督促村委会及时办理;

  4.检查、督促村委会村务公开及财务收支情况,协助开展对村集体财务、财产进行审计,并及时公布。

  第七章“一事一议”制度

  第十三条村级“一事一议”,遵循“量力而行、群众受益、民主决策、上限控制、使用公开”的原则。

  1.村内道路修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等集体生产生活及其他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应进行“一事一议”专题商议,并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方可实施。

  2.实施项目结果情况,定期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八章社会秩序管理

  第十四条每个村民都要学法、守法、守规,自觉遵守维护法律尊严和村集体各项规定。

  1.要有大局意识、集体观念,自觉维护集体整体利益。

  2.不打架斗殴,不寻衅闹事。

  3.住宅建设必须按上级政府相关政策执行,不得违法违规乱建房屋。

  4.遵守公共秩序,不得妨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

  5.严格管控大环境卫生,自觉遵守“废水、废气、废物”三废管理和不得产生噪音扰民等各项环境管理规定,切实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

  6.严禁偷盗个人或集体财物,要自觉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损害水利、交通、通讯、广电等公共财物。

  7.加强道德修养、讲文明礼貌、尊老爱幼、邻里团结和睦相处、互谦互让。

  8.严格遵守安全、环保、交通等法律法规。

  9.学习贯彻《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做到优生优育,杜绝计划外生育。

  10.自觉遵守《双塘村村规民约》各项规定。

  第九章奖惩

  第十五条实行以奖代补的考核制度,根据年度工作情况,对在村民自治各项工作中履职尽职、表现突出、收效明显、群众认可的村民议事会成员、优秀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进行表彰与奖励。

  第十六条凡违反本章程的村民,除触犯法律由相关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外,应根据实际情况承担下列责任:

  1.批评教育;

  2.赔礼道歉;

  3.书面检讨;

  4.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5.以户为单位,凡有家庭成员违反本章程的,该家庭不得参加本年度市、镇、村各类先进评比;不得享受当年本村各项奖励;造成严重后果的,暂扣或取消法定权外村规定的有关福利待遇。

  第十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执行。与镇有关意见、政策不一致的,按镇意见、政策执行。

  第十八条本章程未尽事宜由村民代表会议、村委会制定的具体工作制度或实施办法,作为本村自治制度的组成部分。

  第十九条本章程自村民会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条本章程由村民会议授权村委会负责解释。

  村民自治章程 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进金竹园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保证村民依法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调动广大村民参与村委会建设的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村实行居民自治制度,坚持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实行村民自治是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由村民委员会组织村民民主管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实行村民主自治。

  第三条本章程适用于村所有村民组织、村单位及村民。

  第四条本章程由村委会组织实施,村民审议监督执行。

  第二章村民组织

  第一节村民会议

  第五条为了保障居民群众依法行使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本村实行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村民代表会议是村民发扬民主的组织制度和民主决策的组织形式。村民代表由全体18岁以上的居民依法选举产生,本辖区的村党组织成员、村委会成员和居住在村的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为当然代表,享有村民代表同等的权利与义务。

  村民代表由村民小组组织村民民主选举产生,任期五年,与村委会同时换届,可以连选连任。村民代表应当热心村工作,办事公道。村民代表有权参加村民代表会议,代表村民发表意见,参与民主决策;了解、监督村委会的工作,村民代表应当经常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精神,模范执行居民会议的决定;协助社区村委会和村民小组长做好与村民有关的各项工作;密切联系村民,认真听取村民意见、建议和要求,反映村民呼声。

  建立村民代表联系村民制度。按照村邻近、便于收集村民意见的原则,明确每一位村民代表联系村民的户数和对象。

  第六条村民代表会议由村委会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会议:第一,讨论决定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村重大问题;第二,需要听取村委会工作报告;第三,有五分之一以上的18周岁以上的村民、五分之一以上的户或有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村民代表会议必须有过半数的村民代表出席,才能举行。会议的决定须由出席的过半人数通过才有效。村民代表会议做出决定,由村委会负责实施。

  第七条村民会议的职责:

  1、选举、撤换或补选村委会成员;

  2、制定和修改村民公约、村民会议制度、村务公开制度、村民自治章程,并监督执行;

  3、讨论并决定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重要问题;

  4、听取并审议村委会的工作报告和村经费的收支情况报告;

  5、讨论并决定村建设规划、村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及实施项目;

  6、反映村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7、评议社区村委会成员;

  8、纠正社区村委会在日常工作中作出的错误决定。

  第八条村民代表会议在讨论和决策时遵循如下原则:

  1、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原则;

  2、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原则;

  3、体现村民意志和利益的原则;

  4、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二节村委会

  第九条村委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接受信陵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村党支部领导,向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条村委会由主任和委员4人组成,由村民代表大会投票选举产生。村委会每届任期5年,其成员可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村委会选举工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由居民会议推选7-9人组成,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应当有一定的代表性。

  第十二条村委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应尽的义务。

  2、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定期研究、协商本村的重大事项,并在广泛征求居民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村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实事计划。

  3、组织建立村民会议制度,开展村民自治活动,执行村民会议的决议、决定,教育村民自觉遵守《村民自治章程》。

  4、组建各专业工作委员会和下属的村志愿者队伍,共同协助和支持村工作。

  5、建立和完善“听证会、评议会、协调会”等民主自治制度。组织村民讨论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村事务。

  6、协助做好社会治安、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社会保障、老年服务等上级各职能部门的工作和各类创建活动。

  7、办理村民的公共事业和公益事业,组织村民开展各类公益活动。

  8、密切联系村民,及时向上级反映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9、充分发挥自身功能,整合村资源,努力提高村共驻共建单位的参与率。

  10、开展文明家庭创建,培育和发展群众文化体育团队,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村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第十三条村委会设安全综治信访调解、民政救助、文体群团、妇女计生、公共卫生、劳动保障六个专业委员会。各委员会由居委成员、居民组长和其他热心村工作的同志组成。专业委员会主任由村委会成员兼任。

  第十四条村委会下属各工作委员会职责如下:

  (一)治保调解专业委员会工作职责

  1、协助村委会组建义务治安巡逻队,做好村治安管理工作。

  2、配合社区村警务室民警做好流动人口和暂住人口的管理工作。

  3、帮助村委会了解掌握村民情况,做好村民信访接待工作。

  4、协助村民组长抓好民间纠纷的调解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落实层级调解制度。

  5、配合村委会开展安全防范和法制教育工作,提高村民自我防范意识。

  6、加强对村民进行防火、防盗、防诈骗知识宣传,组织村民群防群治,消除各类不安全隐患,维护公共次序,确保社区安全。

  (二)劳动保障及老龄专业委员会工作职责

  1、宣传有关方针、政策,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2、热心为老年人服务,帮助解决特困、独居老人的医、食、住、行等实际问题。

  3、抓好独居老人的帮困结对工作并定期督促检查。

  4、积极开展教育、文娱、体育等活动,使老年人健康长寿,安度晚年。

  5、经常走访老年人与老年人谈心,做老年人的知心朋友。

  6、做好下岗待业和特困人员的社会帮困和就业援助工作。

  (三)民政救助专业委员会工作职责

  1、宣传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全面掌握村内各类困难人员和优抚对象的基本情况。

  2、配合村委做好社会救助评议和动态管理。

  (四)文教卫生专业委员会职责

  1、积极宣传党和政府爱国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教育村成员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增强环境保护意识。

  2、经常检查社区环境卫生,开展“六城同创”“门前五包”工作,督促、指导做好卫生保洁与和绿化管理工作,教育村民自觉维护环境卫生。

  3、配合村委会开展村教育、办好村级学校,提高居民素质。

  4、开展村科普活动,发挥好宣传栏、电子显示屏、微信、QQ群、“信达金竹园”微信公众平台的作用,向村民传播科普知识。

  5、协助开展医疗服务进村工作,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五)妇女计生专业委员会工作职责

  1、宣传《妇女权益保障法》,建立健全妇女工作网络,教育妇女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2、教育村民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做好五好家庭、十星级文明户的评选工作。

  3、认真贯彻《恩施州计划生育条例》,建立村计划生育网络。

  4、协助镇计生办对无计划生育者执行处罚。做好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服务及宣教工作。

  5、协助做好生育指导、流动人口育龄妇女生育服务和婚育证明的查验工作。

  (六)文体群团专业委员会工作制度和职责

  1、加强领导,充分认识开展村文体事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大力发展广场文化、安全文化、廉政文化、健身队,开展丰富的村文体活动。

  2、利用社区资源,组织村民开展丰富多彩的群众文化体育活动,提高广大村民的文化素质,营造温馨祥和的村氛围。

  3、全面推行全民健身活动,健全全民健身指导队伍,要建立群众性体育特色队,通过举办村特色体育运动会等形式,促进村群众性体育事业全面发展。

  4、配合村开展村教育,办好市民学校,提高市民素质。

  5、积极宣传党和政府爱国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教育村成员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增强环境保护意识。

  6、组织村内的戏曲业余爱好者,文化系统退休的老同志,参与村文艺宣传队。

  7、村文体活动开展要统筹安排,精心组织,责任到人,把文体活动搞得丰富多彩。

  第十五条村委会建立如下工作制度

  1、学习制度,每旬一次。

  2、月例会制度,每月一次。

  3、民情责任制度,每月每个人员联系村民不少于15人次。

  4、岗位责任制度:

  (1)民情责任制度: 村委会成员分片包块,深入群众、联系村民,每周走访村民,把村民对社区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

  (2)村委会例会制度:每周周一为工作人员例会:汇报上周工作,布置本周村委主要工作。每月一次例会,传达上级有关会议精神,讨论村民中重要事项,通报当月工作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安排下一阶段工作。

  (3)专题会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听政会、协调会、评议会等专题会议,汇总村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解决村民区存在的矛盾与问题。

  (4村民代表会议制度:至少每年召开一次居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村委会工作报告,讨论决定涉及村民利益的重要事项,听取村民代表对村委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5)村务公开制度:村委会应实行村务公开,便于村民联系和监督,公开内容包括村委会职责任务、成员分工、经费收支状况等,应认真履行审批程序,经手人签字的财务手续。

  (6)联系制度:村委会应当定期走访和联系村各类行政组织、社会组织和单位,主动介绍村工作情况,加强相互间的沟通与了解,邀请有关组织、领导参与村活动,积极为居民提供服务,实现共驻共建资源共享。

  (7)财物管理制度:高效运行村党员群众服务中心,村委会对添置、受赠、报损的物品应建立管理台帐,由村委会文书保管,每年年底进行一次清点,做到帐物相符,村委会换届时应办理移交手续。

  (8)公章管理制度:居村委会公章由村委会办公室主任保管,或者由主任授权委托他人保管。村委会公章应根据法规规定在村委会职责范围内使用,应做好用印登记,注明使用事由、使用日期、使用人姓名、地址、盖章人,以备查考。

  5、评议村工作者制度:采取信陵镇政府考核和村民代表测评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六条村委会开展工作时,应当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

  第十七条本村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委会工作接受村民的民主监督。

  第三节 村民小组

  第十八条村民小组在村委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是村委会联系村民的桥梁和纽带。

  第十九条本村按照村民的居住状况,以便于联系为原则,划分为5个居民小组。村民小组设组长一名,由本小组村民民主推选或组代表推选产生,任期与村委会一致,可以连选连任。村民小组在村委会领导下在村民小组中开展工作。

  第二十条村民小组组长的职责如下:

  1、主持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宣传党和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传达落实村委会有关工作要求。

  2、在村委会指导下,组织小组村民民主推选村民代表,执行村民会议的决定。

  3、协助村委会教育和推动小组村民依法履行应尽的.义务。带领小组村民实现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管理。

  4、及时向村委会反映小组村民的意见和建议。

  5、完成村委会交给的其他任务。

  第四节 居民和共驻共建单位

  第二十一条凡居住在本村的居民享有以下权利:

  1、依法享有公民的一切权利。

  2、对村委会、村党员群众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进行民主监督和评议。

  3、18周岁以上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有参与村民会议决定村重大事项的权利。

  4、享受村委会举办的各项村服务和公益事业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居民应在村内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遵守《村民自治章程》《村民公约》,执行村民会议的决议和村委会的决定。

  2、配合村委会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积极参与村的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管理服务活动。

  3、团结互助,尊老爱幼,维护集体利益,同一切危害、破坏居民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4、遵守社会公德,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文明市民。

  5、开展移风易俗、争创文明家庭,积极参与文明创建活动。

  第二十三条本村内的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等,都是本村的成员,应发挥自身资源优势,积极参与村活动,支持村民委员会工作,并遵守村委会的有关决定和《居村民公约》。村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村党组织、村委会每年召开一次,协商解决本村公益性、社会性事务问题。

  第三章自治管理

  第二十四条村委会加强内部管理

  1、建立健全办公村和活动经费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信陵镇政府、村民代表会议的监督、检查。

  2、管理村服务经济收入和向村民、社区村单位筹集的资金,并自觉接受政府、村民和村单位的监督,作为村务公开的内容公示公开。

  3、管理村民区内图书室等各种社区服务设施,切实保证为社区居村民服务。

  第二十五条村民自我管理

  1、爱国守法,诚信明礼,拥护社会主义,拥护中国共产党。

  2、遵守户口管理的有关规定,入住、迁出后及时申报户口,外来暂住人员应主动办理暂住手续。

  3、自觉遵守有关出入小区门口的管理规定。

  4、主动参加夜间义务巡逻工作。

  5、自觉遵守城市管理有关规定和制度。

  6、搞好家庭内部卫生,自觉维护社区卫生、做到“门前五包”规范,树立村文明形象。

  7、自觉遵守婚姻管理规定,实行计划生育。

  8、自觉遵守村民公约及其他自我管理活动。

  第二十六条村民自我服务

  1、以老年活动室、图书室、村医疗室为依托,搞好自我服务。

  2、组织发动村单位、村志愿者队伍,开展邻里互助和社会互助。

  3、协助做好下岗人员登记、工作介绍。

  4、做好困难、特殊家庭和人员的帮困、帮教工作。开展送温暖活动。

  5、其他自我服务活动。

  第二十七条村民自我教育

  1、充分利用画廊、宣传栏、电子显示屏、微信、QQ群、“信达金竹园”微信公众平台等形式进行各自宣传活动。

  2、因地制宜,开展多种形式的村文化、村教育活动,寓教于乐。

  3、开展争创五好文明家庭、十星级文明户、文明楼栋等活动。

  4、积极创造邻里关系和睦的村人际氛围。

  5、其他自我教育活动。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内容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自觉接受巴东县信陵镇人民政府和各级民政部门对本章程的指导和检查。

  第三十条本章程自村民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由村委会负责解释。

  村民自治章程 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构建和谐社会,规范村务管理,进一步推动农村民主化、法制化进程,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提高村民自治能力,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章程(以下称“章程”)。

  第二条村民自治,是广大农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项基本社会政治制度。

  第三条村民自治组织根据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原则设立。自治组织的设立、撤销、范围的调整,由镇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条村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村党员分布情况建立,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自治组织行使职权。

  第五条村民自治工作在村党组织领导和支持下,由村民议事会议对村民事务进行民主协商,由村民委员会依法组织实施,并由村务监督委员会依法实施监督。

  第六条村民是指拥有本村户籍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般不享受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本章程在广泛征求本村村民意见的基础上由村民会议表决通过,适用于本村村民、村民组织、个体、企业、本村居住的新市民及其他人员。

  第二章村民组织

  第一节村民委员会

  第八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九条村民委员会是实行村民自治中的执行机构,是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日常工作机构,对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并受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

  第十条村民委员会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7人组成。

  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根据本村实际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并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村民委员会应履行以下的职责: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教育和引导村民自觉履行法定义务,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推进村民主法治建设,维护村民合法权益;

  (二)召集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并向其报告工作;

  (三)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

  (四)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五)依法管理本村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资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六)办理本村公共事务,兴办公益事业,协助完善基本公共服务,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推动农村社区建设;

  (七)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学知识,促进男女平等,增进民族团结,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倡导移风易俗,提高村民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水平,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八)促进村民之间、村民小组之间、村与村之间团结互助,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依法参与社区矫正工作,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九)教育和引导村民尊老爱幼、扶贫帮困,照顾军烈属、五保户等特殊群体;

  (十)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接受村民监督。

  第十五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机制和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建立健全各种工作制度。

  第十六条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第十七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

  (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国家有关强农惠农富农的政策;

  (三)计划生育、合作医疗、养老保险等政策落实情况;

  (四)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五)村民户籍关系变更情况;

  (六)村财务收支和债权债务情况;

  (七)农村五保户、孤儿、困难残疾人、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以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社会保障的人员名单和补助标准;

  (八)村劳务用工情况;

  (九)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

  第十九条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接受村民的查询和监督。

  第二十条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镇人民政府或者市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村建立岗位目标责任制和述职述廉民主评议制度,村民委员会成员、条线干部每年向村民代表会议述职并接受评议,薪酬与评议结果挂钩。

  第二节村民小组

  第二十二条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本村下设65个村民小组,每个村民小组设村民小组长1名,村民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或户代表会议在符合条件的相关人员中推选产生,任期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村民小组长在村民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召集村民小组会议;

  (二)组织本村民小组村民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小组会议的决定、决议;

  (三)协助村民委员会办理公共事务和兴办公益事业;

  (四)收集并向村民委员会反映本村民小组村民的意见、建议;

  (五)办理本村民小组生产生活服务等相关事项。

  第二十四条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第二十五条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资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

  第三节集体经济组织

  第二十六条为了加强本村集体资产的管理,建立健全集体经济组织体制,规范运行,发展壮大集体经济,我村设立股份经济合作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社管会)、村民主理财小组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其中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为最高权力机构,行使决议、决策的职能。

  第二十七条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在本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中享有权益并承担义务的人员。

  第二十八条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由当届村民代表兼任,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的任期与村委会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九条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讨论、决定社员资格条件及保留、丧失社员资格的有关事项;

  (二)讨论、评议村集体经济运行、收支情况,年度盈利情况,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

  (三)听取、评议村民委员会年度收支预决算情况;

  (四)听取社管会年度工作报告,讨论和通过社管会提议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社管会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的常设执行机构,由5人组成,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相同,可以连选连任。主任由社管会推选,为本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社管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主持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

  (二)拟定本社经济发展规划、生产经营计划和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方案;

  (三)组织重大投资项目可行性论证并提出投资方案;

  (四)拟定本社财务管理制度、财务预决算方案、收益分配方案和资产经营责任考核方案;

  (五)执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通过的决议;

  (六)负责日常社务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村民主理财小组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的常设监督机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组成的村民(代表)大会从村务监督委员会中选举3-5人组成,其中至少有一人应具有财务专业知识。村干部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村民主理财小组的成员。民主理财小组中设组长1名。

  第三十三条村民主理财小组任期与村民代表大会相同。村民主理财小组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代表)会议负责,接受镇农经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三十四条民主理财监督活动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要设置理财记事簿,做好理财记录。村“两委”要对理财小组的活动积极配合,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三十五条村民主理财小组的职能:

  (一)对本村财务活动进行民主监督,参与制定本组织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

  (二)审理各项收入、支出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定期对现金、固定资产、库存物资等项目进行盘点、核对;

  (三)核实村务公开情况,看公开内容是否和账面一致;

  (四)对理财中发现的问题,有权要求村干部或财务人员限期纠正,对于发现的重大问题有权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反映;

  (五)有权否决经审理不符合规定的开支项目。

  第三十六条民主理财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理财时村负责人、村会计必须到场。每次理财活动,必须有2/3以上的理财人员参加。

  第四节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三十七条为了保障村民依法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本村实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第三十八条村民会议是全体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体现自治权的基本形式,是本村最高的权力机构,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第三十九条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天通知村民。

  第四十条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法律对召开村民会议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召开村民会议,根据需要可以邀请驻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

  第四十一条村民会议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选举、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并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并审议村民委员会工作报告、村财务收支情况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二)讨论决定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三)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四)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决议;

  (五)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二条

  村民会议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行使第四十一条除(三)(四)项以外的职权,并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以下事项: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方案;

  (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六)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抵押或者其他方式处置村集体资产;

  (九)以集体名义借贷的;

  (十)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第四十四条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

  第四十五条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村民代表可以连选连任。

  第四十六条村民代表应当向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负责,接受村民监督。

  第四十七条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第四十八条村民代表的职权:

  (一)对不称职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罢免权,罢免事项必须召开村民会议,并有到会代表过半数通过;

  (二)审议和通过本村重大事项和与村民切实利益相关的事项;

  (三)监督村民委员会的各项工作与村民对于《横泾村村民自治章程》、《横泾村村规民约》和《横泾村红白理事会章程》的落实情况,并提出意见与建议;

  (四)可以单独或者几名代表联名提出议题并报送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给予妥善处理,村民代表有联名提议召开村民会议的权利;

  (五)经村民会议的授权和委托,村民代表有权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进行调查,各类村组织应该为其调查提供支持;

  (六)村民代表应当积极带头贯彻落实《横泾村村民自治章程》、《横泾村村规民约》和《横泾村红白理事会章程》,积极参加村里的各项创建活动;

  (七)及时向本村成员做好信息传达工作;

  (八)其他应当由村民代表履行的职责。

  第四十九条户代表是同户其他成员的意见代表,户代表的推选按照公安部门户口登记地为依据,在本村范围内的一户推选一名18周岁以上有较强议事能力和决策能力的代表。

  第五十条户代表的推选要经同户18周岁以上所有成员推荐,并填写户代表登记表确认后生效。

  第五十一条户代表的权利与义务:户代表是同户其他成员的意见代表,在协调统一本户成员意见的前提下,可以代表同户全体有表决权的成员参加村民会议行使表决权。户代表应当积极带头贯彻落实《横泾村村民自治章程》、《横泾村村规民约》和《横泾村红白理事会章程》,及时向本户成员做好信息传达工作。

  第五节村民议事会议

  第五十二条为了拓宽村民议事渠道,维护村民合法权利,规范对于村务的管理,提高村民自治水平,本村设立村民议事会议。

  第五十三条村民议事会议是在村党组织领导下的落实村民自治的民主协商平台。

  第五十四条村民议事会议行使以下职能:

  (一)协商、沟通和审议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事项,解决村民反映强烈的实际困难和矛盾纠纷;

  (二)广泛收集社情民意,向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宣传政策法规,监督村民履行《横泾村村民自治章程》、《横泾村村规民约》和《横泾村红白理事会章程》,引导并组织村民参与公共活动;

  (四)完成党委、村委交办的事项,参与对党委、村委的监督;

  (五)对村民会议的决策事项和本村重大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评议和监督。

  第五十五条村民议事会议成员由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代表中推选7至15人组成,以单数为宜,设会长1名,副会长1名,由议事会成员推荐产生,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相同,可连选连任。

  第五十六条村民议事会议会长对村民议事会议工作全面负责,所有成员应当明确各自的岗位职责。

  第五十七条村民议事会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机制和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

  第五十八条村民委员会成员不能兼任村民议事会议成员。

  第五十九条村民议事会议选举办法与具体操作流程由《横泾村村民议事会议选举办法》另行规定。

  第六节村务监督委员会

  第六十条为了规范村务管理,村设立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以及监督村民委员会、村民议事会议对村民自治章程和实施细则的执行情况。

  第六十一条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村务监督机构成员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

  第六十二条村务监督委员会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采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议定事项。

  第六十三条村务监督委员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对村民委员会在村务公开方面的事项、内容、时间、程序、形式进行民主监督;

  (二)参与审查本村集体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对本村集体财务活动进行民主监督;

  (三)督促村级组织完善集体资产、资源、资金管理制度,建立村级集体资产、资源、资金台帐,督促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和集体资源有效合理利用;

  (四)对涉及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村级重大事项实行“一事一监督”,决议是否通过“四议两公开”的程序,实施过程是否顺利、实施结果是否达到群众认可;

  (五)对村民委员会、村民议事会议的履职情况,及所做各项决策落实情况进行民主监督,可列席村民委员会、村民议事会会议;

  (六)监督村“两委”及其成员的工作效能和作风建设情况,对不称职的村干部提出处理或罢免建议;

  (七)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报告村务公开和民主理财情况;

  (八)收集社情民意,及时向村“两委”反映村民对村务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九)积极支持和配合村“两委”的工作,协助做好村民的思想政治工作和信访稳定工作;

  (十)认真完成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村民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十四条村民拥有以下的权利:

  (一)凡年满18周岁的村民,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外,依法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二)对村重大事项,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讨论并表决的权利;

  (三)对村级事务的监督权及村民委员会和村干部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四)对村级事务享有知情权和查询权;

  (五)享受村规定的各项福利待遇的权利;

  (六)法律法规和政策赋予公民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五条村民应该履行以下义务:

  (一)自觉履行遵守《横泾村村民自治章程》、《横泾村村规民约》和《横泾村红白理事会章程》,自觉执行村党委、村民会议和村民委员会有关的决议、决定和规定;

  (二)支持村民委员会开展各项工作,配合村民小组长及村民代表的各项工作;

  (三)自觉遵守土地管理及农村建房的有关规定,合理利用集体资源;

  (四)积极参加村组织的各项政治、文化、体育等活动,自觉维护本村环境卫生、爱护公共财产、美化村容村貌,讲文明,树新风,形成文明新风尚;

  (五)自觉维护村荣誉,遵守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加强自身道德修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关爱他人,奉献自己;

  (六)遇有矛盾或意见,应当与村民议事会、村委会、村党委沟通、协商,合理表达诉求;

  (七)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公民应该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经济管理

  第一节土地管理

  第六十六条村所有的土地,包括集体用地和村民的承包地、自留地、宅基地等,用地单位和村民只有使用权,不享有所有权,不得擅自变更使用权、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不得随意改变土地性质及用途,不得违法用地,不得违法搭建。本村集体所有土地,由村民委员会在上级有关部门指导下依法统一进行管理。

  第六十七条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各项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如涉及占用农用地的需先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后方可申请办理建设地用地手续。

  第六十八条国家和集体因发展与建设的需要征用土地,村民应当依法服从,并依法获得补偿。

  第六十九条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第二节集体资产的经营与管理

  第七十条本村集体资产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的以下资产:

  (一)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荒地、水面等自然资源;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投劳兴建购置的房屋、设备、水利、道路、教育、文化、体育等设施;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全资、控股、投资的企业及其他资产;

  (四)国家、社会团体等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拨款、资助;

  (五)村集体经济组织向生产经营者收取的专业承包费、租金等。

  第七十一条农村集体所有的资产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平调、侵占、损坏、贪污、挪用、私分和非法查封、没收。除依法征用土地和进行产权交易外,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改变集体资产的集体所有性质。

  第七十二条为了保护村集体经济,村集体资产由村社管会统一经营管理。

  第七十三条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要稳定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完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发展社会化服务体系,壮大集体经济实力。

  第七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资产可实行承包、租赁、拍卖、参股、联营、股份合作等多种经营方式,保证其资产的增值。

  第七十五条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变卖、出售、转让、兼并、收购、存量资产折股量化等必须由党组织提议,村民代表大会决议通过且决议案要公开。

  第七十六条集体资产实行承包或租赁经营的,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合理确定承包费或租金,依法签订承包或租赁合同,禁止弄虚作假。

  第七十七条村集体资产通过变卖、出售、转让、兼并、收购和存量资产折股量化等方式发生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转移时,必须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三节财务管理

  第七十八条本村财务人员和村民委员会人员必须认真执行《张家港市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资产)管理制度》等,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

  第七十九条村为独立的财务主体,拥有财务自主权,进行独立核算。

  第八十条村会计任用实行民主、公开的选拔制度,村主要干部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村会计。

  第八十一条本村财务实行预、决算制度,年初编制预算应按照统筹兼顾、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则。预、决算方案要经过村两委集体讨论,并经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并进行村务公开的程序方能生效。

  第八十二条村领用现金必须符合规章制度,本村领用现金实行备用金限额管理制度,且必须做到前账不清,后账不领。资金往来超过村规定的现金使用量时,均应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村收到的现金必须及时送存到开户银行。

  第八十三条村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按时序逐笔记载收支业务。

  第八十四条严格支票管理,不得签发空头支票。

  第八十五条村所取得的各种原始凭证必须合法、真实、完整、有效。

  第八十六条坚持一支笔审批制度,取得的原始凭证应必须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字确认,再由村主办会计审核,村监委主任签字,再由村党组织书记或书记指定的村主任审批,最后由村出纳财务结算。

  第八十七条对村(组)财务实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公开,要做到公开时间及时、公开内容真实。财务情况必须每季通过固定的公开栏和网上村委会或其他有效方式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公开资料必须留存,装订成册,归档保存。

  第四节合同管理

  第八十八条本村各类集体经济合同授权横泾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签订。合同签署前应了解对方资信状况,并遵守相关程序,确保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利益不受损害。签订时应尊重镇相关指导意见并应及时报镇农经站备案。

  第八十九条村要核实资产、资源的实际情况,绘制出租赁资产的平面图。要建立完善的资产、资源管理台账。

  第九十条对于涉及年租金标准、期限、税金处理、资产维修等的资产出租方案,应通过两委讨论通过,并在村务公开栏中公示。

  第九十一条村级集体资产租赁实行先交后用的方式,在苏州农村产权交易平台规范操作,收取出租资产、资源的租金,统一合同文本签订出租合同,严禁拖欠租金。

  第九十二条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内控制度,明确专人收缴租金,合同原件或复印件应由村会计保存。

  第五章精神文明

  第九十三条全村紧紧围绕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以促进乡风文明、村容整洁为着力点,以完善文化设施、改善人居环境为突破口,以城乡共建、多办实事为重要途径,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推动社会经济各项事业又快又好的发展。

  第九十四条重视村民的宣传教育工作,积极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国梦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村民思想意识水平,帮助村民树立文明新风尚,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组织作用,村民议事会章程具体明晰,开展移风易俗,提倡婚事新办、丧事从简,治理“黄赌毒”、封建迷信等工作扎实有效。

  第九十五条不断开展各类公共服务活动,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以“乡风文明志愿岗”、志愿服务团队等为依托,开展“尊老爱幼”、“勤俭节约”等主题活动,通过群众不断传递正能量。

  第九十六条积极发展教育、科学、文化、体育等的公共事业,不断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加大对文体事业的投入,积极引导民间文化体育团体发展壮大,组织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丰富群众的精神生活,促进社会和谐,构建社会主义新农村。

  第六章附则

  第九十七条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执行,与市、镇有关意见、政策不一致的,按市、镇意见、政策执行。

  第九十八条本章程未尽事宜由村民代表会议、村委会制定具体工作制度或实施办法,作为村自治制度的组成部分。

  第九十九条本章程经村民代表会议审议表决通过后生效。

  本章程由村民会议授权村民委员会负责解释。

  村民自治章程 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进新店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保证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调动广大村民参与村委会建设的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村实行村民自治制度,坚持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实行村民自治是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由村民委员会组织本村的公共事务,实行村民自治。

  第三条本章程适用于村所有村民组织、村单位及村民。

  第四条 本章程由村委会组织实施,村民审议监督执行。

  第二章村民

  第五条本章程所称村民,是指户籍在本村或者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本村村民自治的公民。任何村民享有章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六条本村村民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照《宪法》的规定享有的一切权利;

  (二)参加村务活动,提出有关村务的批评和建议;

  (三)对村委会、村干部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进行民主监督和评议;

  (四)享受村委会举办的各项村服务和公益事业的权利。

  第七条 本村村民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遵守本章程,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二)团结互助,尊老爱幼,维护集体利益,同一切危害、破坏村民利益的行为作坚决斗争;

  (三)按时完成上级政府规定的统筹、提留、义务工和村民委员会分配给的各项任务决定;

  (四)保守本村秘密和工作秘密;

  (五)自觉开展移风易俗,争当文明村民、文明户,积极参与文明创建活动。

  第三章村民组织

  第一节 村民代表会议

  第八条 为了保障村民依法行使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本村实行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村民代表会议是村民发扬民主的组织制度和民主决策的组织形式。村民代表由全体18周岁以上的村民依法选举产生,本辖区的村党组织成员、村委会成员和居住在村的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为当然代表,享有村民代表同等的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村民代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办事公道;

  (二)模范遵守村规民约,热爱本村,自觉维护本村利益;

  (三)密切联系村民,认真听取和反映村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努力为村民服务;

  (四)按时参加村民会议,遵守会议各项规定,提高参政议政能力;

  (五)积极协助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长做好有关村民的各项工作。

  村民代表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必要时也可以撤换和补选。

  第十条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会议:第一,讨论决定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村重大问题;第二,需要听取村委会工作报告;第三,有五分之一以上的18周岁以上的村民、五分之一以上的户或有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村民代表会议必须有过半数的村民代表出席,才能举行。会议的决定须由出席的过半人数通过才有效。村民代表会议做出决定,由村委会负责实施。

  第十一条 村民代表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查和批准本村年度发展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工农业生产计划和村庄建设规划;

  (二)听取并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情况的报告;

  (三)人口出生计划的落实;

  (四)宅基地的规划和使用方案;

  (五)救灾、救济粮、款物的发放办法;

  (六)制定和修改村民公约、村民会议制度、村务公开制度、村民自治章程,并监督执行;

  (八)选举、撤换或补选村委会成员;

  (九)罢免不符合条件的村民代表;

  (十)村办企业项目的确定和经费使用;

  (十一)村办企业的用工和各项集资提留的确定和使用;

  (十二)举办集体公益事业的有关事项;

  (十三)其他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村民代表会议在讨论和决策时遵循如下原则:

  (一)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原则;

  (二)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原则;

  (三)体现村民意志和利益的原则;

  (四)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二节 村民小组

  第十三条村民小组在村委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是村委会联系村民的桥梁和纽带。

  第十四条本村按照村民的居住状况,以便于联系为原则,划分为5个居民小组。村民小组设组长一名,由本小组村民民主推选产生,可以连选连任。村民小组在村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村民小组长的职责如下:

  (一)主持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宣传党和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传达落实村委会有关工作要求;

  (二)在村委会指导下,组织小组村民民主推选村民代表,执行村民会议的决定;

  (三) 协助村委会教育和推动小组村民依法履行应尽的义务。带领小组村民实现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管理;

  (四)及时向村委会反映小组村民的意见和建议;

  (五)完成村委会交给的其他任务。

  第四章 村委会及村干部

  第一节 村委会

  第十六条村委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接受安海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村党支部领导,向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七条 村委会成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教育村民履行应尽的义务。

  (二)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定期研究、协商本村的重大事项,并在广泛征求村民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村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实事计划。

  (三)组织建立村民会议制度,开展村民自治活动,执行村民会议的决议、决定,教育村民自觉遵守《村民自治章程》。

  (四)组建各专业工作委员会和下属的村志愿者队伍,共同协助和支持村工作。

  (五)建立和完善“村规民约、红白理事会、道德评议会、村民议事会、禁毒禁赌会”等“一约四会”民主自治制度。组织村民讨论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村事务。

  (六)协助做好社会治安、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社会保障、老年服务等上级各职能部门的工作和各类创建活动。

  (七)办理村民的公共事业和公益事业,组织村民开展各类公益活动。

  (八)密切联系村民,及时向上级反映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九)充分发挥自身功能,整合村资源,努力提高村共驻共建单位的参与率。

  (十)开展文明家庭创建,培育和发展群众文化体育团队,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第十八条村委会开展工作时,应当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

  第十九条本村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委会工作接受村民的民主监督。

  第二节村干部

  第二十条 村干部是村民的公仆,必须树立全心全力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立足本职,努力为村民造福。

  第二十一条 村干部必须做到下列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策业务能力和工作能力,带领村民完成国家任务;

  (二)深入村民、了解民意、解决民事,热心为村民服务;

  (三)严于律己,带头遵纪守法,模范遵守自治章程,完成各项公益事务,履行村民应尽的义务;

  (四)廉洁奉公,办事公道,以身作则,不以权谋私,不优亲厚友,不侵吞集体财产,敢于同不良倾向作斗争。

  第五章 社会秩序

  第一节 社会治安

  第二十二条每个村民都要学法、知法、守法、懂法,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增强防范意识,提高自防能力,加强个人和家庭财物保管,发现有身份不明和形迹可疑人员应当及时报警,积极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二十三条 村民之间应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不打架斗殴、不酗酒滋事,严禁造谣惑众、搬弄是非。

  第二十四条 严禁偷盗、敲诈、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严禁赌博。

  第二十五条 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损坏水利、交通、电力、生产等公共设施。

  第二十六条 严禁私自砍伐集体或他人林木,执行护林防火“十不准”,不准在村附近或田边、路边乱挖土,严禁损害庄稼、瓜果及其他农作物。

  第二十七条凡是本村户籍村民死亡的,需先到村委会申请注销户口证明,再到公安局办理注销户口手续,然后带齐死亡证明、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书、户口簿(未在同一户口簿上的亲属须开具关系证明)等证件到殡仪馆火化,火化后提供死者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火化单、银行存折到村委会民政办公室办理有关社保手续。

  第二节 村风民俗

  第二十八条 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移风易俗,反对封建迷信及其他不文明行为,树立良好的民风、村风。

  第二十九条 提倡喜事新办,大力倡导婚事新办,一切从简,厉行节约的原则,娶媳妇、嫁女儿,严禁按户分发“口灶份”“女婿烟”或其他物品,任何人收到喜帖,不得赠送任何礼品(包括电器、香烟、首饰等)。娶媳妇七日内,每夜点灯可燃放鞭炮一串,闹新房时严禁燃放烟花爆竹和请宴接待,违者每项每次罚款1000元以上,交给老人慈善基金。娶媳妇请客最多可办30桌,超过部分每桌应捐老人慈善基金300元以上。

  第三十条 订婚、挂戒指最多可宴请10桌,超过部分每桌应捐老人慈善基金300元以上。

  第三十一条 小孩周岁、十六周岁,严禁按户分发“口灶份”和其他物品,违者应捐老人慈善基金1000元以上,且设宴桌数不得超过15桌,超过部分每桌应捐老人慈善基金300元以上;小孩14日、满月、四个月,只准宴请5桌,如有多办按每桌300元以上捐给老人慈善基金。

  第三十二条 老人祝寿,设宴桌数不得超过10桌,并严禁分发“口灶份”和其他物品,如有多办按每桌300元以上捐给老人慈善基金。

  第三十三条 婚庆喜事,拱门、电子门最多不超过三个,超过每个应捐给老人慈善基金300元以上。

  第三十四条 乔迁新居严禁送烟花爆竹、蜡烛及回送礼品,禁止设宴,如办一桌,每桌应捐给老人慈善基金300元以上。

  第三十五条 嫁女儿时长女请宴不超过15桌,二女不超过10桌,如有违者,每桌应捐给老人慈善基金300元以上。

  第三十六条 丧事简办,治丧期间送殡、追悼会之日、送葬人员就餐限制为“咸饭、菜汤一道”,坚决制止办桌,问丧人员只分红线或花一朵,送葬人员当日只分毛巾(其中包括本村兄弟群、老人会),不得分发香烟、雨伞等物品。做“火光、功德”,严禁分钱米、犒赏,如有违者应捐给老人慈善基金5000元以上。花篮、花圈、影雕不得超过5个,如超过每个应捐给老人慈善基金300元以上。阵头不得超过三阵,如超过每阵应捐给老人慈善基金300元以上。

  第三十七条 三载除服,除了子孙外不得超过5桌,严禁宴请其他人员,违者每桌应交老人慈善基金300元以上。

  第三十八条 因特殊情况确实要大操大办的,必须提前与村两委、老年协会协商,报镇政府核准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九条 杜绝骨灰土葬或私自存放,一律放在安息堂。

  第四十条 神事省办,全村除了“佛生日”(九月十五),可宴请自己的姐妹兄弟,不得超过两桌,如有违者,每桌应捐给老人慈善基金300元以上。每个“佛生日”村里最多演戏一场。

  第四十一条 不请神弄鬼或装神弄鬼,不算卦相面,不看风水,不搞封建迷信活动,不听、看、传淫秽书刊、音像,不参加邪教组织。

  第四十二条 为推进“裸房整治”工作的全面开展,我村将划拨人居环境整治和村集体经济收入,对积极配合整治工作的业主实行适当补助制度。对于第一批“裸房整治”试点的业主,给予20元/平方米的补助,其他的业主在“乡村振兴示范村”创建期间(二年)内给予10元/平方米的补助。

  第四十三条 申请翻建我村房屋,应填写《新店村房屋申请翻建承诺书》并缴纳保证金,认真遵守市、镇、村三级房屋翻建规定,积极配合我村“乡村振兴示范村”的建设规划及“裸房整治”工作的开展。

  第三节 邻里关系

  第四十四条 村民之间要互尊、互爱、互助,和睦相处,建立良好的邻里关系。

  第四十五条 依法使用宅基地,老宅基地严格遵守历史状况,新宅基地按镇、村规划执行,不损害整体规划和四邻利益。

  第四十六条 邻里纠纷应本着团结友爱的原则平等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可申请村组织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任何村民树立依法维权意识,不得仗势欺人,强加他人。

  第四节 文化教育

  第四十七条为促进本村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合格人才,结合我村实际情况,特制定新店村奖励管理制度。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所述本村学生是指具有本村户籍的全日制小学生、中学生和普通本、专科生及成人大专生等。

  第四十九条 我村对学生的奖励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十条凡本村学生在学校学习(竞赛)成绩、文体活动、科技创新以及其他方面表现突出者,依据本管理制度给予奖励。

  第五十一条我村设置学生奖励是指:

  (一)对应届毕业生考取院校的奖励;

  (二)在学校学习期间获得奖项的奖励;

  (三)由学校组织推荐到国家、省、市参加的各类比赛、竞赛活动获得奖项的奖励;

  (四)经其他上级职能部门或专业评审委员会决定给予的奖励。

  第五十二条 对于应届高中毕业生考入清华北大的奖励3万元,考入985、211院校的奖励5000元,考入本科院校的奖励1000元,考入专科院校的奖励500元。

  第五十三条 文体活动获奖的学生,获全国性三等奖以上的(含三等奖,下同)发给奖金1万元,获全省性三等奖以上的发给奖金5000元,获市级三等奖以上的发给奖金1000元,获县级三等奖以上的发给奖金500元。

  第五十四条凡对国家、社会及本村做出特殊贡献并赢得荣誉的集体或个人,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另行议定。

  第五节 婚姻家庭

  第五十五条 村民应当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老爱幼的原则,建立团结和睦的家庭关系。

  第五十六条 婚姻大事由本人做主,反对他人包办干涉,不借用婚姻索取财物,对未登记非法同居的,要依法处理。

  第五十七条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共同承担家庭责任,父母、养父母、继父母承担未成年或无生活能力的子女的抚养教育,不能虐待病残儿。对父母的遗产,子女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第五十八条 子女应尽赡养老人的义务,保证老人晚年生活。对不赡养老人者,由村民委员会按照上级规定供养标准,令其子女均摊。

  第五十九条 父母应尽抚养、教育未成年人或无生活能力的子女的义务,禁止虐待病残儿、继子女和收养的子女,不准使小学生辍学。

  第六节 计划生育

  第六十条 严格执行《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在安海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组织落实本村的计划生育和人口的管理工作。

  第六十一条对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生育子女的,依法由安海镇人民政府征收抚养费。征收社会抚养费由安海镇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村委会协助执行。

  第六章 社会保障

  第六十二条 本村发生自然灾害,应及时向镇政府报告,并积极协助民政府部门做好救灾、查灾、报告工作。上级发给本村的救济粮、款物,应根据受灾程度,及时地发放到户。

  第七章 奖惩处理

  第六十三条实行以奖代补的考核制度,根据年度工作情况,对在村民自治各项工作中履职尽职、表现突出、收效明显、群众认可的村民委员会成员、优秀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进行表彰与奖励。

  第六十四条 对违反本章程的村民,除触犯刑法或者《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做出如下处理:

  (一)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

  (二)要求写悔过书,并在村内通报;

  (三)责令其恢复原状或者作价赔偿;

  (四)以户为单位,凡有家庭成员违反本章程的,该家庭不得参加本年度市、镇、村各类先进评比;不得享受当年本村各项奖励;造成严重后果的,暂扣或取消法定权外村规定的有关福利待遇。

  第六十五条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执行。村委会应根据客观事实,按照章程有关规定酌情对违反本章程的行为人作出相应处理。处理时必须调查核实,经村委会(或村民代表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不得擅自处理。处理应公平公正、合乎情理。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作出并通知村民,处理解决、依据等有关资料存档三年。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和地方性法律、法规有抵触的,按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执行。本章程未尽事宜由村民代表会议、村委会制定的具体工作制度或实施办法,作为本村自治制度的组成部分。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自觉接受安海镇人民政府和各级民政部门对本章程的指导和检查。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由村民代表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村民自治章程 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行村民自治、推进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行为规范,加快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及“文明城市”建设 ,促进本村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维护我村长治久安、和谐稳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村实行村民自治在村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由村民依法管理本村事务,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由村民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管理本村的政治、经济、文化及村内的各项事务,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村务公开制度。

  第三条 村民自治章程是全体村民的行为规范,具有约束性,涉及到村级自治组织、村级社会管理、经济建设、土地管理、科技教育、社会治安、计划生育、村政建设、村容村貌、公共卫生、村风民俗等诸多问题。

  第四条 本章程根据本村实际,依照村民自治程序,讨论制定。对违反村民自治章程的人员除说服教育外一律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违法犯罪的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五条 本章程是全体村民的行为规范(本村村民,包括居住本村的暂住人员和个体私营企业),无论党员、干部、群众在章程面前人人平等,共同遵守,认真执行。

  第二章 村民组织

  第一节 村党组织

  第六条 村党组织是党的基层组织,受镇党委的领导,是全村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组织和领导全村按照乡村振兴战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村党委书记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实行“一肩挑”)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村“两委”班子成员交叉任职。

  第七条 村党组织主要职责:

  1、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及本村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讨论和决定本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以及乡村振兴中的重要问题并及时向镇党委报告。需由村民委员会提请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情或者集体经济组织决定的重要事项,经村党组织研究讨论后,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决定。

  3、领导和推进村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推进农村基层协商,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开展自治活动。领导村民委员会以及村务监督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群团组织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加强指导和规范,支持和保证这些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各自章程履行职责。

  4、加强村党组织自身建设,严格组织生活,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负责对要求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加强对村、组干部和经济组织、社会组织负责人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培养村级后备力量。做好本村招才引智等工作。

  5、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经常了解群众的批评和意见,维护群众正当权利和利益,加强对群众的教育引导,做好群众思想政治工作。

  6、领导本村的社会治理,做好本村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法治宣传教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生态环保、美丽村庄建设、民生保障、脱贫致富、民族宗教等工作。

  第二节 村民委员会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范围内,由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群众自治组织,具有法人资格,接受上级党委政府的指导和村党委的领导。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委会成员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除外)直接选举产生,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组织教育村民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接受村民监督。

  3、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4、带领群众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维护村民的合法权力,教育引导村民履行公民义务。

  5、组织村民发展经济,引进先进的农业科学技术,增加村民收入,做好本村生产服务协调工作。

  6、管理本村集体所有的土地、集体财产和资源。

  7、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做好村容村貌环境卫生工作,做好优待抚恤、救灾救济、老保供养和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开展移风易俗、丧葬管理、反对迷信、反对邪教活动。

  8、做好社会治安,调解民间纠纷,维护村庄和谐稳定,落实计划生育政策,开展“卫生标兵户”、“美丽家庭”的评选活动。

  9、带领群众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工作制度

  1、每周六上午为学习日,由党组织统一组织安排,主要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镇党委政府下达的各种文件精神,掌握各部门的工作情况,布置当前的主要工作任务,提高班子成员的思想政治觉悟和自身素质。

  2、建立任期目标和年度目标责任制。村委会成员要有明确的分工和责任,并定期总结检查年终考核,落实村干部目标责任的奖罚制度。

  3、村务公开制度。凡本村重大事务事项涉及村民利益的都要进行公开,如上级党委政府制定的有关规定、村干部的分工及职责、土地的调整及改造、村有企业的出让和改制、财务支出、村容建设、社会治安、村务平台公众号计划生育等重大事项。公开方式是:建立村务公开栏,村务平台、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六步决策法,向各户发放书面材料等。

  第十二条 村委会下设土地管理、企业管理、财务管理、村政建设、环境卫生、移风易俗、治保、调解、计划生育等办事机构,负责管理办理村内的`各项事务。

  第三节村务监督委员会

  第十三条村务监督委员会是村民对村务进行民主监督的机构,从源头上遏制村民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促进农村和谐稳定,加强村级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升乡村治理水平,准确把握定位,严格依法依规监督,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各项工作都要在村党委领导下进行。

  第十四条村务监督委员会由3-5人组成,设主任一名,主任由非村委会成员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要有较好的思想政治素质,遵纪守法、公道正派、坚持原则、敢于担当、群众公认、热心为村民服务。村民委员会及近亲属、村会计、村报账员、村文书、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第十五条职责权限,村务监督委员会的职责是对村务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受理和收集村民有关意见建议。

  村务监督委员会及成员有以下权利:

  1.知情权。列席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村民代表会议和村两委联席会议等了解掌握情况。

  2.质询权。对村民反映强烈的村务,财务问题进行质询,并请有关方面向村民作出说明。

  3.审核权。对民主理财和村务公开等制度落实情况进行审核。

  4.建议权。向村两委提出村务管理建议,必要时可向镇党委和政府提出建议,村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要依纪依法、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进行监督,不直接参与具体村务决策和管理,不干预两委日常工作。

  5.主持民主评议权。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村集体承担务工补贴的聘用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民主评议,由村务监督委员会主持。

  第十六条村务监督委员会要紧密结合村实际重点加强以下方面的监督:

  1.村务决策和公开情况。主要是村务决策是否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村务公开是否全面、真实及时规范。

  2.村级财务管理情况。主要是村民委员会代行管理的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情况,村级其它财务管理情况。

  3.村工程项目建设情况,主要是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建设等工程立项、招投标、预决算,建设施工质量验收情况。

  4.惠农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主要是支农和扶贫资金使用,各项农业补贴资金发放,农村社会救助资金申请和发放等情况。

  5.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情况,主要是建设文明村风,创建文明村镇,推动移风易俗,开展农村环境卫生整治,执行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等情况。

  第十七条村务监督委员会按照以下方式实施监督:

  1.收集意见。对村级决定的重大事项通过接待来访、上门走访等形式,广泛收集村民意见和建设,确定监督事项。

  2.提出建议。围绕监督事项及时向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反映收集意见,提出工作建议。

  3.监督落实。对监督事项进行全程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对发现的涉嫌贪腐谋私、侵害群众利益等违纪违法问题,及时向村党组织、镇党委政府及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4.村务监督委员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梳理总结,研究安排村务监督工作,可半年向村党组织汇报一次村务监督情况,半年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一次工作,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村务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进行民主评判。对不认真履职的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对履职不力的,有违纪违法行为被查处的,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免去其职务。

  第四节 妇联

  第十八条村妇联是由村内妇女儿童自愿结合的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群众组织,设妇联主席一人,妇联专职副主席一人,由妇女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与村委会任期相同。妇联代表村内妇女儿童的利益,依法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负责计生、助学、青少年儿童维权等工作。

  第十九条村妇联的工作职责:

  1、在村党委、村委会的领导下,向全村妇女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代表妇女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充分发挥广大妇女的作用,坚决完成村党委和上级妇联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

  2、发动和组织农村妇女积极开展“双学双优”、“巾帼建功”活动,带领妇女积极投身于新农村建设。

  3、组织开展“文明家庭”、“美丽家庭”等创建活动,提倡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尊老爱幼、邻里团结的社会新风尚。

  4、教育妇女遵纪守法。向广大妇女宣传法律知识,提高妇女的法制观念,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关心妇女的婚姻、家庭问题,协助调解婚姻家庭纠纷。

  5、做好少年儿童工作,积极开展家庭教育,培养儿童健康成长。

  6、配合有关部门积极宣传计划生育政策和妇幼卫生知识,提倡优生优育。

  7、及时总结树立妇女先进典型,积极向党支部推荐优秀妇女入党,参政议政。

  第五节 共青团

  第十九条村共青团组织是共青团的基层组织,是村内青年在实践中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学校,是村内党组织的助手和后备军。设团组织书记一人,副书记一人,委员一人,由团员大会选举产生,负责引领村内、村办企业内广大青年向党组织靠拢,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为党组织、村集体培养优秀人才。

  第六节 村民代表和村民小组

  第二十条根据本村人口总数和村民居住情况,本村划分了50个小组,推选出50个村民代表。既为村民小组长,村民小组在村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是村委会联系村民的桥梁和纽带。

  第二十一条 村民代表必须是服从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热爱村庄,维护村庄和村民利益,有一定的政治觉悟,有参政议政的能力和水平,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坚持原则、主持正义、在各项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在群众中有一定的威望。

  第二十二条 村民代表应密切联系群众,收集村民意见和建议,有权向村委会、党组织直至上级党委政府反映问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带头执行决议,协助村委会开展各项工作,向群众宣传上级下达的各项决议和工作任务。

  第二十三条 村民代表与村委会成员任期一致,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村民代表在任职期间如完不成村委会和上级党委政府交办的各项工作、村民不信任、触犯国家法律行为的可以撤职和补选。

  第二十四条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由村委员会负责召集和主持,村民会议每年召开一次,村民代表会议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随时召开。村民代表有权召开村民小组会议,掌握本组村民的思想动态、诉求意见和建议,完成村委会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十五条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职权:

  1、听取、审核村委会年度工作报告,对全村的发展规划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做出相应的决议。

  2、修改制定村民自治章程,制定村内有关规定。

  3、监督村财务收支情况及村内各项重大工程招、投标的实施情况。

  4、否决和修改村委会作出的不适当的决议和规定。

  第七节 村民

  第二十六条 凡户口在本村的农业户口和因做出贡献就地农转非的非农业户口享有以下权力:

  1、依照宪法的规定享有公民应有的一切权力。

  2、参加村内组织的各项公务活动,提出对本村发展有益的合理建议,对村干部的工作表现给予正确的评价,对村干部的缺点、错误有权提出批评和建议,对村务情况进行监督。

  3、十八岁以上的村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有参加村民会议、讨论决定重大村务事项的权力。

  4、享有本村各项公共事业和公益事业利益的权力。

  第二十七条 本村村民应履行以下义务:

  1、自觉遵守村民自治章程,认真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委会的决定决议。

  2、按时完成村委会分配的各项工作任务。

  3、团结互助、尊老爱幼、孝敬父母、维护村民荣誉和集体利益,同危害和破坏村民利益的行为做斗争。

  4、开展移风易俗、破除迷信、抵制邪教的活动,争做文明村、文明户、美丽家庭,争做守法文明村民。

  第八节 村干部

  第二十八条 村干部是村民的公仆,是村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决定因素,村干部应具备以下条件:

  1、努力做好本职工作,有强烈的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带领全村村民艰苦创业、共同致富。

  2、结合本村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长远规划,任期内要吃苦在先,享受在后,履行职责,勤奋工作,有作为,敢担当。

  3、要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学习现代管理方法,提高工作能力和管理水平,要坚持事实求是,讲究工作方法,发扬民主作风,尊重村民意见和建议,善于耐心细致的做好群众思想工作。

  4、勤奋敬业,讲奉献,不吃请、不受贿赂,办事公道,不以权谋私,不搞家族派系,敢于同不良现象做斗争。热心为村民服务。

  5、要时刻严格要求自己,处处以身作则,在各项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做群众的表率。

  6、要坚持原则,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认真执行组织决议,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共同搞好各项工作。

  第三章 经济管理

  第一节 土地管理

  第二十九条 村委会下设土地管理办公室,负责村内的所有土地、地上资源和树木、农业设施、水利建设、田间公路等与农业有关的各项工作。

  第三十条 根据国家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村内所有土地,包括宅基地、耕地、荒地、闲置土地、水池坑塘都属于村集体所有,由村委会统一管理,村民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第三十一条 分配给村民的口粮地和承包地,村民只能从事农业种植,可以搭建温室大棚和农业有关设施,不准私自建造厂房,不准从事与农业种植无关的其他用途。

  第三十二条 严禁村民在承包的土地上随意取土、挖坑、卖土和一切破坏土地性质的行为,不得以任何借口砍伐、破坏集体树木,不得破坏和损坏各种农业和水利设施。

  第三十三条 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准强占、无偿使用集体土地,包括非耕地、荒地、闲置地、坑塘等,如占用的,必须与村委会签订合同,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费。

  第三十四条 村委会对承包者进行监督,对不履行承包义务的,村委会有权要求其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的,对土地性质有破坏行为的,要令其恢复原状,触犯土地管理法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节 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十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以集体所有财产为纽带,承担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等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服务的基层经济性组织。通过产权制度改革由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转为股份经济合作社,第六埠村现采取村委会代行形式。

  第三节 企业管理

  第三十六条 村委会设立企业管理办公室,对村内的私人企业、承包企业、租赁企业进行管理和服务,落实企业合同,落实安全生产制度,杜绝发生重大事故。

  第三十七条 管理现有的集体资产,保证集体资产不流失,不准任何人强占、白用集体的房屋和企业用地。对已无偿占用的,补办相关合同协议,并交纳占用期间的费用,拒不履行合同的,令其限期搬走。

  第三十八条 凡在我村的所有企业(包括外地购买的和租赁的),一律按合同、按时间足额交纳土地使用费和租金,对于无故拖欠和拒不交纳的,村委会有权停止其使用或诉讼法律。

  第四节 财务管理

  第三十九条 村委会设立财务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全村农业、企业、行政、福利、公益等进行统一管理,并负责上报上级各部门及领导需要的各种报表和数据等。各项开支严格按六步决策法程序执行。

  第四十条 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制定财务收支各项审批手续。财会人员要认真审验,严格手续,做到五相符,即“款、物、帐、表、实”相符,不准挪用公款,不准私自外借现金,做到日清月结。

  第四十一条 报帐人员要加强对现金的管理和保存,及时与三资办会计交接单据,短款自付,长款归公,现金不能超标存放在保险柜和其它地方过夜,因违反规定超额存放现金被盗的由报账员自负。

  第四十二条 村党委书记统一领导负责财务管理工作,由村委会主任负责安排实施,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

  第四章 村级社会管理

  第一节 社会治安

  第四十三条 村成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小组长由村党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综治办主任担任,综治办是管理全村社会治安工作的常设机构。

  第四十四条 综治办要制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管理计划,领导带领村巡逻队昼夜值班巡逻,做好村内的安全防范、消防灭火等工作,协助公安机关设卡、检查嫌疑人、打击村痞村霸、维护治安和侦破刑事案件等工作,调解各类矛盾和家庭邻里纠纷,防止非正常上访事件的发生。

  第四十五条 负责我村外地人员和暂住人口的管理工作,协助为其办理居住证,对外地人员和暂住人口要造册登记,人员清楚,要做到来有登记,去有注销。外地暂住人员违反村民自治章程的,按村民自治章程处理,违反法律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六条 教育村民要学法、用法、知法、懂法、守法,自觉维护法律尊严,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争当遵纪守法户。

  第四十七条 要维护村庄的和谐稳定。村民之间、邻里之间应团结互助、相互尊重、和睦相处,要遵守社会功德,严禁造谣惑众、拨弄是非,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国家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节 计划生育

  第四十八条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是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的基本国策,全村村民要认真执行,提高人口素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1. 获得《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夫妻,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2016年出生的独生子女不在享受独生子女费。

  2.2005年开始计划生育独生子女父母到60周岁,双方每月各奖励200元。(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老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3.获得《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是死亡的,2015年起一次性救助父母5万元。

  4.计划生育所生独生子女是死亡的,父母49岁以上每人每月特扶金500元, 2018年起每人每月720元,独生子女残疾的父母每人每月特扶金590元。

  5.关于计划生育新政策变动情况,按新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节 村风民俗管理

  第四十九条 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提倡移风易俗,反对封建迷信活动,倡导喜事省办、丧事简办的良好村风民俗。村委会设立丧事管理小组对全村的丧事进行统一管理。

  1、村民病故后要及时向村委会报告,由丧事管理小组派人员对丧主的丧事进行统一的管理。

  2、要丧事简办,提倡厚养薄葬,反对大操大办、铺张浪费,不设酒水,不准丧事后宴请。

  3、病故本村家属不准穿重孝,只准穿三点白(白帽、白鞋、白腰带),提倡丧事带青纱、白花寄托哀思,尸体必须火化,未火化土葬者村委会令其重新火化,并取消村给予火化补助费及各相关待遇。

  4、要破除迷信、解放思想,不准搞各种封建迷信祭奠活动,不准聘请人员对丧事进行吹打念唱等迷信活动。

  5、第六埠村民病故的,火化后将骨灰存放在村骨灰堂内。由村委会负责管理。

  第四节 村政建设管理

  第五十条 村政建设管理纳入全村整体建设规划,村民要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要维护村容村貌整洁有序。村委会设立村政建设小组,负责管理全村村政建设的各项事宜。

  1、村民居住的老房屋现已破损老化,需要重新建设的,必须向村委会提交申请,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动工,未经批准的不准重建、改建,建筑范围不得超出原土地使用规定的范围。

  2、要保持村容村貌整齐美观,严禁违章建设和私搭乱盖,对违反规划、影响村容的,村委会令其限期无偿拆除;拒不拆除的,申请上级主管部门强行拆除。

  3、在村内公路两侧主要街道和公共场地未经允许不准堆放物料,不准私自搭建临时建筑物。已经占用的,村委会令其限期清除和拆除恢复原状,造成损坏的令其赔偿。

  4、村民现有的房屋不准随意变卖,不准卖予城市居民和外地人员,只能卖给本村村民,卖予外地人员的村委会不出任何手续进行变更。

  5、凡没有土地使用证的建筑物属于违章建筑,如村内进行平房改造宅基地换房另行规定。

  第五节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五十一条我村是市级卫生村,村民要自觉维护村内的环境卫生,爱护为村民放置的卫生设施,保护好村里栽种的树木花草和绿地,共同创造干净整洁的优美环境。村委会成立环境卫生清洁队,对全村的环境卫生进行统一的管理。

  1、村委会为村民放置的垃圾桶,垃圾箱等卫生设施村民要共同维护、共同使用,不得随意损坏,对于故意损坏的卫生设施要照价赔偿。

  2、为美化村内环境,村民要自觉维护村委会栽种的各种树木花草和绿地,不准任意砍伐、损坏各种树木,践踏花草綠地,造成损坏的按规定给予处罚。

  3、搞好环境卫生必须从家家户户人人做起,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各户院外不得堆放杂物柴草,不准乱泼乱倒污水垃圾,影响村内环境卫生的要令其限期清理干净,对拒不清理的由卫生清洁队清除处理,本户不得阻拦。

  4、公路两侧的旅馆、早点部、小卖铺、小超市、摊贩等个体经营户必须按规定做好门前环境卫生,不准乱泼乱倒,不准堆放杂物,不准乱摆乱放乱挂牌匾广告,不准里空外卖,不准占用公路影响交通,对违反规定的村委会视情况给予处罚。

  5、因修建装修房屋在胡同或街道临时堆放的物品、杂土杂物要限期清除干净,逾期不清洁的由卫生清洁队清除,本户按价付款。

  第六节救济和社会保障

  第五十二条 困难救济和最低生活保障是我村对困难家庭实行的一项救助措施,是党的政策和社会主义优越性的具体体现,凡是我村村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村民自治章程都有权利享受。

  1、老有所养 凡我村村民无子女的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人,无生活来源的可向村委会申请办理最低生活保障。

  2、残有所助 对残疾人员家庭确有困难的村委会对其在工作生活上给予照顾,在经济上按相关政策给予适当救济。

  3、难有所帮 对意外事故或大病治疗造成临时生活困难的村委会要给予适当的经济支助,助其解决临时困难。

  4、对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户,村委会为其申请办理最低生活保障。

  第七节 户口管理与村民待遇

  第五十三条 凡户口在我村的农业户口履行村民义务,均享受村民待遇,村民待遇主要包括土地资源分配、村民住宅、医疗保险、养老金、移风易俗补贴、计划生育奖励、困难救济、大病支助、村收入再分配等相关福利待遇。

  2018年8月根据市区有关规定,我村对集体产权进行了改革,对户口性质的决定,村民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认定都进行了核准,按照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方案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村村民自治章程由村民委员会负责解释,并具体组织实施,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第五十五条 为确保本章程的实施,村民委员会主任兼任村民自治领导小组组长,具体监督和检查章程的落实情况,召开有关会议并在村民代表会议报告。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是根据我村实际情况制定的,保障村民应享有的权利,约束,规范村民的行为,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村民自治章程 13

  总 则

  一、为了确保依法进行村民自治,保障各项村务工作正常运转,坚持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推进基层民主建设,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村生产生活实际,制定本章程。

  二、本村实行的村民自治,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范围内,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行使监督管理职权,村民委员会具体开展涉及村民的政治、经济、科教、文化、卫生及其他各项社会事务的管理,充分体现民主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原则,实现村内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三、本章程是在广泛征求村民意见的基础上,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既是村民委员会实施村务管理的工作规程,也是全体村民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

  第一章村规民约基本守则

  一、村规民约是指由全体村民共同商量、共同讨论、共同制定的且都必须遵守和执行的行为规范。为进一步完善村务管理工作规程及村民自治守则,结合本村实际情况,制定本村规民约。

  二、村规民约应具有合法性。村规民约的每一条款不得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抵触,不得与党的政策相违背。村规民约的内容应有利于促进村庄建设发展。

  三、村规民约要有适应性。必须符合本村的实际,针对某项村务而制定的单项制度或管理办法,要宽严适度、可操作性强,使多数村民心里明白,思想清楚,行为可及,并能随着情况的变化和发展,及时作出修改、补充和完善。

  四、村规民约要体现民主性。村规民约由村委会拟出初稿,广泛征求村民意见,自上而下,自下而上,反复讨论修改,最后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五、村规民约应具有权威性。坚持有约必依、执约必严、违约必纠的原则,奖惩分明,确保村规民约的有效执行。

  六、村规民约由村委会负责执行,定期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执行情况,接受村民代表会议监督。

  七、成立村务村务监督委员会。

  第二章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一、村民代表会议是村民委员会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一种有效形式。它向村民会议负责,在村民会议闭会期间,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召集村民代表会议。

  二、村民代表会议的参加人员由本村村民推选产生的村民代表、村民小组长和本届村“两委”成员组成。

  三、村民代表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法审议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农业生产计划和村庄建设规划;

  (二)听取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三)审议村财务收支情况,讨论决定集体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四)讨论决定涉及全村利益的重要工作措施和重大工作安排;

  (五)建立和修订村民自治的各项制度,讨论和通过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监督实施;

  (六)监督村民委员会执行、落实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情况和管理本村自治事务活动;

  (七)在上级政府的指导下接受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辞职请求,决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停止履行职务,并授权他人代理其职务;

  (八)授权履行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四、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在特殊情况下,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提议时,应当召开村民代表会议。

  五、村民代表会议议题由村民委员会提出,也可以由村民代表单独或联名提出。村民代表提出的议题需填写议题表,报村民委员会同意后列入议题。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出的议题,必须列入会议议题。

  六、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要认真做好会前准备工作。提前两天把会议内容告诉村民代表,以便村民代表征求村民的意见。

  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和决策问题的原则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政策,少数服从多数,局部服从全局。村民代表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参加,所做出的决定和决议必须经到会代表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八、村民代表会议要有会议记录,工作报告、会议议题、讨论情况、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决定、决议等要整理立卷存档。

  九、村民代表会议所做出的决定和决议要向村民公布和公开,村民代表必须及时主动地把会议的决定、决议传达。

  十、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在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下,村民委员会和全村村民必须贯彻执行和自觉遵守。

  十一、村民委员会在执行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中要明确责任,分工负责,保证决定、决议的有效实施。执行中遇到的问题,一般情况下由村民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确需作出重大变更和修订的,应提交下一次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第三章村级民主决策制度

  第一节村级民主决策的形式

  村级民主决策的基本组织形式是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会议每年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并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所做决定应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任期与村民委员会任期一致,村民代表可以连选、连任,村民代表应当向其所在的村民小组负责,接受村民监督。

  第二节村级民主决策的内容

  村级民主决策的内容是与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如村集体的土地承包和租赁、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并和范围调整、集体企业改制、集体举债、集体资产处置、村干部补贴、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和建设承包方案等的,都要实行民主决策。民主决策的是要符合党的方针和国家法律,不得有侵犯村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第三节村级民主决策的程序

  一、村党委、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十分之一以上村民联名或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出议案。

  二、村党委统一受理议案,并召集村党委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具体建议或意见。

  三、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四、村党委、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村民民主决策事项的办理。对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要向村民或村民代表公示,广泛征求意见;会后要及时公布表决结果;及时公布决定事项的实施情况。涉及村民利益的重要事项,必须提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四节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事项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第五节村级民主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除发生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外,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依法形成的决议不得随意更改,如因情况发生变化确需更改的,要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要形成书面记录并妥善保存。

  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任何组织或个人擅自以集体名义借贷,变更与处置村集体的土地、企业、设备、设施等行为,均为无效,村民有权拒绝,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自行承担,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章村务公开制度

  第一节村务公开目录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和财务收支情况,包括各项支出、货币资金、债权债务、收益的分配、投向和留存、财务计划及执行情况、固定资产构建计划、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筹集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农业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等。

  二、村集体新上的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情况,包括项目立项、预决算、资金筹集使用、承包方案、招投标结果、工程建设等情况。

  三、村内各项承包租赁方案,招投标、承包租赁合同及其阶段性履行情况,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经济资源开发等情况。

  四、土地征用补偿情况。包括被征用土地位置、面积、补偿标准、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款的分配使用、安置费的发放等情况。

  五、村代收代缴费用情况,如水费应公布当月的总用水量和应上缴的水费。

  六、社会事务和社会保障情况。包括优抚对象和“五保户”、低保户的保障情况,社会救济、助残等款物的接收、分配、发放情况,社会保障费的统筹、交缴情况,老人、妇女、儿童工作和奖教奖学情况。

  七、农民负担专项审计情况及处理结果,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的用工情况等。

  八、村重大事项决策情况,包括决策依据、决策程序、决策结果及落实等群众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

  九、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筹集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

  十、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明细情况。

  十一、群众要求公开及其它需要公开的内容。

  第二节村务公开的形式

  一、在固定的村务公开栏,将公开事项逐条予以公布,并设置意见箱。

  二、通过移动通信集团网短信群发、微信公众号、召开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民主听证会等形式进行公布,但不得取代公开栏。

  第三节村务公开的时间

  村务公开要及时,经常性的工作要定期公开,一般每月公布一次,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有些时限性较长的事项,应完成一个阶段工作后,即公开一次进展情况,每件较大事项完成之后,都要公布结果。其中村财务必须每月公布一次,每月15日前上墙公布上月财务收支和流动资金、债权债务、水电费收取等情况。所有上墙公布的内容应当保留至下次公布之日,年初还要公布村财务收支计划。

  下列专项工作要随时公开:

  (一)经济项目承包;

  (二)优抚费、救灾款物的发放;

  (三)国家补贴农民、资助村集体的政策落实情况;

  (四)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四节村务公开的程序

  一、村民委员会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依照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要求提出村务公开的具体方案。

  二、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方案进行审查、补充、完善后,提交村党委、村民委员会集体讨论确定。

  三、村民委员会通过村务公开栏等形式及时公布。

  四、建立村务公开档案备查。

  五、每次村务公开后,应听取村民反映和意见,及时予以解释和答复。绝大多数村民不赞成的事,应坚决予以纠正。

  第五节村务公开的监督

  一、由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代表中推选组成一个村务监督委员会(3人),在村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村务公开全程监督,同时向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村务监督委员会的职责如下:认真审查村务公开各项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公开时间是否及时;公开形式是否科学;公开程序是否规范;及时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监督情况;负责对本村集体财务活动进行民主监督;参与制定本村集体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有权检查、审核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有权否决不合理开支。

  四、在村务公开栏旁设立意见箱,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听取和接受村民群众的`意见和投诉,组织调查、核实、提出整改意见,检查落实情况。

  五、接受上级相关职能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六、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对采取不同方式搞假公开的行为,必要时提出意见、建议或批评,情节严重者上报相关职能部门。

  第五章村集体财务管理制度

  要加强对村级财务的管理,实行村财街管。村出纳每月在规定的时间,持原始凭证和帐簿到村居财务管理中心集中办公,由街道经管站审核。

  一、下列事项要报街道主管部门审查备案,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

  (一)年度财务计划;

  (二)计划外较大(超过十万元)的财务开支项目;

  (三)主要生产项目的承包办法及承包指标;

  (四)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方案;

  (五)实行村财街管的规定、会计委托代理制度;

  (六)其他重大事项。

  二、村委会必须加强货币资金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现金管理条例》,由出纳员负责办理库存现金的收支和保管工作,建立岗位责任制,非出纳人员一律不得管理现金。村委会收支款项要手续完备,使用统一收款收据及合法原始凭证,并要及时填写记帐凭证入帐,不得以白条抵库、不准坐支、不准挪用公款,不准公款私存。且村委会财务部门必须及时、准确地核算现金的收支和结存,做到日清月结、帐款相符,加强存收管理,支票、存折和印鉴分别妥善保管,每月和银行对帐单核对帐目,调整余额,做帐账相符(同时要加强对各种有价证券的管理)。

  三、严格控制村务日常费用的开支。

  四、建立健全财务开支审批制度。必须坚持村主任“一支笔”的审批原则,加强原始凭证的审核和管理,严禁债务作帐,各种报销必须经五人或五人以上签字,方可报销;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准给予报销;对不合理的开支,出纳人员有权拒绝付款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由村“两委会”研究决定报街道办审批。特别是修建道路、新建厂房、学校福利事业等数额较大的土建工程,严格遵循街道工程方面有关财务制度,必须有工程预算、验收、鉴审和结算,工程款应以转帐的形式按工程进度拨付。特殊情况须经村“两委”会议研究决定。

  五、村委会的财务管理工作必须坚持民主理财的原则,年终必须进行全面的财务检查和清理,并公布账目,账目公布后,要及时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听取村民对财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纠正不合理的开支,接受村民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

  六、建立村财务审计制度。村委会换届村主要干部和村财务人员调动或离职前,应对村财务进行审计,对村委会财务工作做出总结,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

  七、财务人员、出纳员,要职责分明、不能相兼职,以构成完整的财务管理体系。村出纳由村聘用,村主干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出纳。财会人员要选用政治素质好,敢于坚持原则,热爱本职工作,有一定业务能力,财务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保持连续性,财务人员的任免经村委会讨论通过,街道主管部门考核批准。财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编制交接清单,移交人、接交人、监证人要签字盖章,街道主管部门印验档案,在未办理交接手续前财务人员不得离开岗位。财务档案资料的管理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规执行。

  第六章集体经济收入分配方案

  具体发放实施方案如下:

  一、以下情况准予发放:

  (一)现役军人(不含军官)准予发放;

  (二)现在校就读大中专学生,准予发放。

  二、以下情况不予发放:

  (一)常住本村户口、有享受国家政府规定养老、医疗等待遇的工作人员(即国家公务员、国家事业单位的正式在编人员及退休人员)不予发放。否则,应由用人单位的人事部门出具未享受国家政府待遇证明,经村委会研究同意后方可给予发放;

  (二)因刑事犯罪导致户口迁出的人员,不予发放;

  (三)户口已从本村迁出的人员(不含因征地拆迁、子女教育而迁出的人员)不予发放。特别说明:从本村迁出、已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享有村民待遇的,不予发放。

  三、每年12月31日为核计应发村民人数的时间截点。

  四、特殊情况处理方案:

  (一)现已外嫁,户口尚未迁出的本村村民(不含招入女婿),准予发放其本人,子女不予发放;

  (二)①已取得合法手续的婚娶村民(指娶入),不论女方户口所在地包括子女,准予发放。②若原为本村村民的男方户口已不在本村,女方户口又尚未迁入本村落户的不予发放。③再婚(指本村村民娶入)子女依照法院判决书,随同女方在我村生活居住的准予发放;

  (三)同是本村常住户口的村民间嫁娶,准予男方所属小组负责发放,不得重复发放;

  (四)凡非原石塘村村民之女再婚外嫁,户口尚未迁出的女性村民,不予发放;

  (五)①凡本村村民招婿对象(属有女无子户),只发其中1名招入女婿,其余女婿及子女不予发放。但是,凡属于村民招婿离婚,男方户口仍然未迁出,户口在本村的人员,不予发放,子女根据法院判决书,随男方生活的,不予发放。②凡属村民娶入离婚,女方户口仍然在本村的人员,给予发放,包括子女根据法院判决书随女方生活的,给予发放,但是,离婚的女方如再嫁非本村村民,户口未迁出且仍在本村,不予发放(包括其子女)。③凡属于本村村民外嫁离婚,根据法院判决书,子女随女方生活,其本人及子女户口迁入本村的人员,准予发放。否则,再改嫁外村(外地),户口未迁出且仍在本村的人员,不予发放(包括子女)。如改嫁本村,其本人及子女准予发放凡属村民外嫁,其本人及家庭成员户口迁入本村(属寄户),不予发放;

  (六)凡寄户口在本村的常住人员,无权享受本村集体经济收入分配。

  第七章村干部述职述廉与村民询问质询制度

  第一节村干部述职述廉

  为加强村民对村两委干部监督管理,增强村干部廉洁勤政、干事创业意识,村两委干部在上级街道、党工委的组织下履行述职述廉制度。

  述职述廉内容包括:遵守党纪国法,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情况;发展集体经济,带领全体村民共同富裕情况;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倡导和谐、健康村风、民风情况;整治村容村貌,加强村内公共设施建设情况;加强民主法制建设,贯彻民主集中制,落实村务、财务公开情况;转变工作作风,服务群众,解决村民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情况;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个人廉洁自律情况;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整改措施和努力方向。

  除了召开党员大会和村民代表会议述职述廉外,村两委干部要自觉接受街道党工委组织的民主评议,并认真对待街道反馈的民主评议结果,服从上级组织安排。

  第二节村民询问质询制度

  为加强农村基层民主制度建设,确保村民对村级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进一步推动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特制定村民询问和质询制度如下:

  (一)询问和质询的主体:本村年满18岁依法享有各项民主权利,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所有村民;

  (二)询问和质询的内容:本村重大事项、重大决策、大额资金支出、基础设施建设、集体资产资源处置收益;各项重点工程财务计划、收益分配计划、专用基金的提取和使用;承包合同的执行情况;固定资产的购建过程、改建、扩建情况;现金、存款、固定资产、产品物资使用情况;合作医疗、土地延包、扶贫救济、农村低保、宅基地审批和涉农资金发放等;

  (三)询问和质询的程序:

  1、询问和质询的提出。村民可以以口头、书面形式提出,可以实名或匿名提出,可以单独、联名或集体提出。

  2、询问和质询的受理。村两委干部对村民以各种形式提出的询问和质询要由村党委纪检委员等专人接待,负责进行记录、呈送、督办、回复,并及时整理归档妥善保管。同时,可设立意见箱等形式,方便村民询问和质询。

  3、询问和质询的答复时限及形式。对村民的询问和质询,村两委干部要通过村民代表会议、村务公开栏等形式在10日内予以答复。其中,对村民以书面形式提出的询问和质询,村“两委”要以书面的形式答复;对具名询问和质询的,要对当事人进行当面答复。

  第八章教育工作管理规定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等有关教育法规,促进本村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本村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教育事业是立国之本,振兴之源。村委会要动员村民共同关心支持教育事业,开展尊师重教活动,保证九年义务教育在本村的顺利实施,使适龄儿童入学率达100%,并禁止中途辍学;

  (二)建立奖学机制,对取得优秀成绩的本村学子(奖励对象需与年终收益分配人员方案相符)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听取学校关于学生的教育及成长情况的介绍,征求学校关于办好教育的意见与建议;

  (四)村委会及各村民小组负责督促全体村民保证自己子女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任务。

  第九章社会福利待遇规定

  为了维护社会稳定,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根据厦门市政府文件精神以及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方案,制定本规定:

  (一)凡本村户口的村民都可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

  (二)凡是本村村民,如遇病就医,经医院确诊(属癌症)并提供病历,一次性给予补助医疗费;

  (三)为关心老年人的生活,由村委会执行,从每年集体收入中拨出一定资金,对本村老年人(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发放补助。

  第十章社会治安管理规定

  一、为了维护本村的治安和社会稳定,大力开展群防群治工作。村委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治安保卫委员会、护村队(又名巡防队)等群众组织。

  二、护村队是维护本村社会治安的重要力量,在村治安保卫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业务活动归公安机关指导。本村村民和外来人员均应支持配合护村队的工作。村委会加强对护村队的建设、管理和教育,具体如下:

  (一)参加护村队的人员须热心于治安工作,本人自愿并提出申请,经村委会审查同意,报公安派出所审批,报街道综治办备案。表现不好或有劣迹行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不能接收为护村队员。

  (二)护村队应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严格纪律,做到赏罚严明。护村队员要不断提高文化素质、法律知识和业务素质,成为遵纪守法的模范,反对地方保护主义,做到文明执勒。对于成绩显著的,按规定给予奖励。对于违法违纪,玩忽职守的,应给予处罚开除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村委会要加强道路安全管理,确保消防通道等重要路段通畅。

  四、村委会要加强安全防范工作,协助有关部门落实人防、技防等防范措施,堵塞犯罪漏洞使违法犯罪分子无机可乘。

  五、加强对外来流动人口的管理,贯彻执行上级相关规定,对于本村的“三无”人员(无固定居住,无合法证件、无正当职业)应及时协助公安、民政部门相关工作,村民如发现有治安隐患、犯罪窝点和其他可疑情况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或村委会,防止流窜犯罪。

  六、加强私房出租管理。村委会和村民有义务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房屋出租的安全防范和治安管理工作。

  七、运用各种形式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不断增强村民的法制观念。村妇女联合会、老人协会、团支部等群团组织应积极参与,动员村全体村民同赌博、卖淫、吸毒等丑恶行为作斗争,同帮派活动作斗争。努力净化社会风气,使其没有发展蔓延的市场。

  八、村民应爱护公物,不准损坏交通、供水、供电、邮电、电视、生产等公用设施。否则,责令其修复或承担修复费用,情节严重者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章土地使用管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村辖区内所有土地(含林地、滩涂),属村民集体所有,由村委会统一管理, 土地承包者和依法使用者只有使用权,无所有权;

  (二)大力保护耕地,村集体所有的农业用地由村委会发包给村民使用,村民小组负责检查监督本小组农地使用情况,承包者应按合同的规定管理好,不准随意放荒,如有发现,将按政府的有关规定处罚,同时不能享受青苗赔偿及小组专款分配待遇。不能利用土地征用时机,为谋求私利突击种植等非法行为,如有发现皆不予补偿;

  (三)所有农业用地,未经村委会同意,不能随意改变用途。农地承包须公开招标,签订合同,明确用途,如欲改变农地用途,必须按要求逐级报批,否则其承包行为及签订的合同无效。

  第十三章其他规定

  第一节 农村工程招投标规定

  一、在公开招投标“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基础上,农村工程招投标严格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村两委会议在收集村民意见的基础上,经研究提出重点工程项目初步方案;

  (二)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重点工程项目方案;

  (三)村委会对外发布各项目招标公告、竞标者报名和资格审查、对各中标者的情况进行公示、签订合同、检查施工工程情况;验收、付款。

  二、街道对农村集体工程有相关书面指导意见或相关书面文件的,遵照街道书面意见或相关书面文件执行;街道书面意见或书面文件与第十三章第一节第一条规定的流程不一致的地方,以街道书面意见或书面文件为准。

  第二节优抚工作规定

  一、建立优抚工作网络,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按需开展服务:建立服务组织,对优抚对象进行定人、定户、定时、定项服务,切实解决优抚对象的实际困难。

  二、建立走访慰向军烈属制度,村委会每年应组织有关人员走访和慰问军烈属。

  第三节水电管理规定

  一、遵守国家水电部门制定的各项用水、用电管理规定,接受供水、供电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经常开展节约用水、节约用电和安全用电的宣传,避免本村内意外事故发生。

  三、严禁私自连接电源、水管,如因私接连接而引起事故的肇事者应负完全责任,造成严重后果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节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环境卫生管理,根据相关文件精神,规定本规定:

  (一)凡居住在本村的人员以及外来暂住人员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二)本村村民及外来暂住人员必须做好门前屋后卫生工作。保持环境卫生的优美整洁。严禁随地乱倒垃圾、粪便、污水等。

  第五节文明公约

  一、男女平等、婚姻自由、夫妻恩爱、相敬如宾。

  二、尊老爱幼、家庭和睦、勤俭自强、热心公益。

  三、热爱劳动、敬业守信、照章纳税、勤劳致富。

  四、尊师重教、教子有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五、遵纪守法、根除陋习、见义勇为、维护安定。

  六、崇尚科学、破除迷信、喜事新办、丧事从简。

  七、讲究卫生、清除四害、绿化环境、美化村容。

  八、文明交往、礼貌待人、热情待客、宾至如归。

  九、争创文明、持之以恒、繁荣石塘、奉献特区。

  第六节移风易俗

  持续推进农村移风易俗,加大针对高价彩礼、人情攀比、厚葬薄养、铺张浪费、封建迷信等不良风气的治理,推动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的涵养和培育,为乡村建设注入文明力量。

  附 则

  1、本章程由村委会组织实施,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本章程执行情况由村委会每年做出总结,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

  2、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抵触的按国家规定执行。本村原有制度、规定与本章程抵触的按本章程执行。

  3、区民政局、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有权检查村民委员会执行本章程和村规民约情况。村民委员会违反本章程和本村规民约规定、区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有权责令限期改正。

  4、本章程自2022年3月1日起实施,如有修改变动须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

  5、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负责解释。

  村民自治章程 1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完善党组织领导下的村民自治,坚持和加强党对农村工作的全面领导,充分保证村民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监督权,促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根据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三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坚持贯彻落实佛山市委《关于实施村(社区)重要事权清单管理强化党组织领导核心地位的意见(试行)》(佛办字〔2018〕27号)的要求,规范农村各类组织工作规程,全面加强党对农村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

  第四条 村民会议是本村最高权力机构,决定村内所有事项;村民代表会议行使经村民会议授权事项。村民委员会是村内事项的执行机构,负责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规定,本村设立村务监督委员会作为村务监督机构,负责辅助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决策以及监督村民委员会执行村务情况。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

  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

  第五条 本村村民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X人,委员X人,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妇女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不得有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关系。村民委员会成员在村党组织领导下,按照《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规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暂缺时,由副主任临时主持工作;主任、副主任都暂缺时,由村民代表会议在现任委员中推选临时主持工作人选,报镇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其主持工作。

  村民委员会全体成员集体辞职时,由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暂时主持村务工作,按照《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规定选举新的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成员任期届满未能按时选举产生,自广东省统一换届时间结束之日起其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自行终止。村民委员会成员缺位期间,由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暂时主持村务工作,直至选举产生新的村民委员会成员。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建设管理、农业工作(村民工作)、社会工作、经济管理等委员会,下属委员会成员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共同讨论确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成员[本村不设下属委员会的,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建设管理、农业服务(村民工作)、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计划生育、公共福利、群众文体、社会建设、经济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顺德区村(社区)议事决策工作规则》召集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

  (二)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编制并实施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教育村民爱护公共财产和设施,珍惜土地,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三)尊重、支持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利益。

  (四)支持和组织村民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本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指导和监督本村集体资产交易按区、镇农村集体资产公开交易(或招投标)平台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顺德区农村集体资产公开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管理集体资产和财务,保障集体财产安全;

  (六)按照村庄规划的要求,组织开展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建设,引导村民合理建设住宅,整顿村容村貌,搞好公共卫生,改善居住环境。

  (七)加强农村社会管理,促进村民团结和家庭和睦,教育村民尊老爱幼、扶贫帮困,照顾五保户、低保户、军烈属和残疾人;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和有非本村户籍公民居住的村,应当教育和引导村民加强团结,互相帮助、互相尊重。

  (八)依法调解民间纠纷,代表本村处理与邻村的纠纷,维护村与村之间的团结;协调处理村民小组之间的关系;协助有关部门维护社会治安和生产生活秩序;协助有关部门对社区矫正人员和刑释解教人员进行教育、帮助和监督。

  (九)促进农村公共服务,发展公益事业,完善公共服务设施,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

  (十)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开展多种形式的精神文明活动,完善村级文化设施的综合服务功能,提高村民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水平,移风易俗,树立社会主义新风尚。

  (十一)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教育村民依法履行纳税、服兵役、义务教育、计划生育等义务,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遵守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

  (十二)管理本村财务、政府拨款和捐赠资金,建立健全民主理财制度,在银行开设基本账户,定期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并报镇人民政府备案。

  (十三)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

  (十四)支持和组织村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及农村养老保险。

  (十五)依法维护异地务工人员就业、经商、居住等权利以及依法享有的公共服务权利和参与社区管理的权利。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在《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的框架下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接受村民监督。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职务补贴。补贴方案根据镇人民政府补贴标准指导意见、本村经济状况和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情况制定,交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报镇人民政府备案。经费由村集体经济收益补贴解决。

  第十一条 本村下设11个小组。每个村民小组设组长一人。

  第十二条 村民小组组长应当及时收集本村民小组村民的意见和建议,并向村民委员会反映。

  第十三条 村民小组在村党组织领导下和村民委员会组织下开展工作,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会议和村民委员会的决定、决议。

  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第十四条 村民小组长的推选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主持,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村民小组长与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村民小组长。

  选举村民小组长的村民小组会议,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本村民小组村民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以获得参加投票村民过半数的赞成票,始得当选。村民小组长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根据前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和差额1人确定候选人。另行选举的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但获得赞成票不得少于所投票数的三分之一。选举结果当场公布,并于当日或者次日内在村民委员会和各村民小组所在地公告,同时报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五条 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推选村民小组长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民小组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但每一村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三人。采用户的代表投票的,户与户之间不能委托投票。

  第十六条 村民小组五分之一以上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户的代表,可以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罢免本村民小组长的要求。罢免要求应当书面提出,并列明罢免理由。村民委员会应当受理并在三十日内召开村民小组会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表决结果当场公布并于五日内在村民委员会和该村民小组张榜公告。本村民小组参加投票的参选村民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户的代表参加投票,罢免有效;获得参加投票的参选村民或者户的代表过半数同意罢免票,罢免始得通过。

  第十七条 村民小组长可以向村民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由村民委员会受理。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辞职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村民小组会议进行审议,决定是否接受其辞职,并于五日内在村民委员会和该村民小组公告。

  第十八条 村民小组长出现缺额时,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三十日内召集村民小组会议进行补选并予以公告。补选的村民小组长的任期至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止。

  村民小组长任期届满未能按时选举产生,自广东省统一换届时间结束之日起其小组长职务自行终止。村民小组长缺位期间,由村民委员会暂时主持本小组村务工作,直至选举产生新的村民小组长。

  第三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十九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村民会议一般每半年举行一次。村民会议在村党组织领导下,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委员会不召集的,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在三十日内召开村民会议。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日通知村民。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法律、法规对召开村民会议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召开村民会议,根据需要可以邀请驻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代表列席。

  第二十条 村民会议在村党组织领导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村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镇人民政府备案审查;

  (二)依法选举、罢免和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审议决定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辞职请求;

  (三)听取、审查和批准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收支计划和执行情况报告,审议决定本村建设规划、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四)审议决定本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决定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五)审议决定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六)审议决定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征用以及各项补偿费的使用和宅基地的分配方案;

  (七)决定聘用或者辞退本村财会人员和其他村务管理人员,决定本村聘用人员和享受补贴人员的报酬标准;

  (八)审议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听取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九)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会议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十)审议决定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其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村民委员会成员组成。根据需要,本村设村民代表93人,其中一村民小组村民代表5人,二村民小组代表5人,三村民小组村民代表6人,四村民小组村民代表7人,五村民小组村民代表7人,六村民小组村民代表5人,七村民小组村民代表6人,八村民小组村民代表5人,红一村民小组村民代表3人,红二村民小组村民代表3人,朝阳村民小组村民代表5人,红旗村民小组村民代表5人,前进村民小组村民代表3人,迎东村民小组村民代表3人,五星村民小组村民代表8人,东一村民小组村民代表5人,东二村民小组村民代表4人,东三村民小组村民代表4人,东升村民小组村民代表4人。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本届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代表的推选,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主持,召开本村民小组会议按照分配代表名额数推选产生。选举村民代表的村民小组会议,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本村民小组村民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以获得赞成票多者确定当选。选举结果当场公布,并于当日或者次日内在村民委员会和各村民小组所在地公告,同时报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二条 村民代表会议可以讨论决定本章程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的“村民委员会成员辞职、补选”和第(九)项规定的“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的事项。经村民会议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本章程第二十条第(三)项至第(八)项的事项。

  村民代表实行联系户制度,每名代表根据本村民小组户数分工负责联系若干户。村民代表要向所联系的户负责,真实反映联系户村民的意见,接受村民监督。

  第二十三条 在村党组织领导下和村民委员会主持下,村民代表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每次发放会议误工补贴50元。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成员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不召集的,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督促村民委员会召集;经督促村民委员会仍不召集的,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召集。召集村民代表会议,一般应当提前五日通知村民代表会议成员。如遇救灾等特殊情况可以临时召开。

  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会议成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村民代表会议成员的过半数通过;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村民会议的决定、决议相抵触。

  第二十四条 村民代表会议议事决策程序:

  (一)村民委员会或村民代表提出开会建议和议题;

  (二)村民委员会确定会议议题,将相关议题提交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讨论通过。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未通过议题前,不得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表决;

  (三)村民委员会讨论确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的时间、地点和议题后,书面通知村民代表会议成员和村务监督委员会;

  (四)村民代表应在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前就有关议题向村民收集意见;

  (五)村民委员会召集主持会议,村务监督委员会派员列席会议;

  (六)提议人说明议题,与会人员讨论发言;

  (七)由村民代表会议成员逐项投票表决有关事项,表决事项实行一事一议;

  (八)表决结果应于当日或次日在村民委员会和各村民小组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5 天。

  (九)在公示期内,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对表决结果有异议的,村民委员会应在30日内将有关事项提交村民会议重新表决;否则,公示期结束,村民代表会议决议生效,村民委员会应按决议执行。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要指定专人、采用专门会议记录册规范做好会议记录。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应当于会议表决生效后报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五条 五分之一以上十八周岁以上的推选产生该村民代表的村民小组村民,可以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罢免该村民小组村民代表的要求。罢免要求应当书面提出,并列明罢免理由。村民委员会应当受理并在三十日内召开该村民小组会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该村民小组参加投票的参选村民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户的代表参加投票,罢免有效;获得参加投票的参选村民或者户的代表过半数同意罢免票,罢免始得通过。

  村民代表可以向村民代表会议书面提出辞职,由村民委员会受理并召集村民代表会议进行商议,并视商议结果决定是否同意辞职,及时公告。

  村民代表的缺额按照原推选得票多少的顺序依次递补或者另行推选。

  第四章 村务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二十六条 村内一般事项,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对于本章程第二十条规定第(一)项、第(三)至第(八)项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行使职权事项,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集体讨论形成共同意见后才能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问题时,应当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对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务,要尊重村民意愿,按照大多数村民的意见办理。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及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所作的每一项决定、决议,都不得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

  第二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根据要求,本村在村民委员会设立规范的村务公开栏,同时设置村务公开电子信息平台,及时公布以下事项:

  (一)本章程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落实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三)救灾救济救助款物、优抚安置款物及国家各种补贴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

  (四)组织社会捐赠和接受社会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

  (五)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收支情况、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的`医药费用报销情况;

  (六)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

  (七)本村财务收支和债权债务情况;

  (八)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村务公开的时间:

  (一)年度计划、年终工作完成情况和财务年度审计在每年年初和每年年终进行公布。

  (二)财务收支情况应由村民委员会主任和村务监督委员会财务监督小组成员审核并签字后加盖公章,每月公布一次。

  (三)村民委员会的一般性事项每季度公布一次,涉及村务监督委员会议案表决情况、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决议情况、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包括征地、工程招投标等事项)应及时公布。

  村务公开资料一式两份,一份在公布栏公开,一份留档保存。村务公开资料要指定专人进行收集整理,建立村务公开档案,妥善保管,随时接受检查和村民查阅。

  各村民小组设立规范的公布栏,对涉及事项进行公开。

  第二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村务公开事项全面、准确、真实,并接受村民查询。

  第三十条 本村设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1人,委员4人,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有选举权的村民中推选产生。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与村民委员会成员任职的具体条件相同,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实行误工补贴,每月100元,报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十一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一)监督村级事务民主决策;

  (二)监督村民委员会成员行使职权,定期监督、评议村民委员会及其管理人员工作;

  (三)对村民委员会在村务公开方面的事项、内容、时间、程序、形式进行民主监督;

  (四)参与审查本村集体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对本村集体财务活动进行民主监督;

  (五)审核财务、账目;

  (六)受村民委托,对村民质疑的本村集体的财务账目进行查阅、审核,并要求有关当事人对财务问题作出解释;

  (七)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报告村务公开和民主理财情况;

  (八)收集、听取村民对村务公开和民主理财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其他财务管理、服务人员,应当接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职情况的民主评议。民主评议每年年终进行一次,由村党组织或村务监督委员会主持。

  第三十三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每月定期召开会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和公开透明的议事规则,由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参加会议一般应全员参加;主任不能履行职责或者不履行职责的,由半数以上成员共同推举一名成员召集和主持会议。村务监督委员会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行使职权,不得超越权限干扰决策机构、执行机构行使职权。

  村务监督委员会实行会议记录制度,会议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并由与会者签名确认,存档备查。

  第三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长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长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按照镇人民政府统一部署进行。审计结果应当公布,其中因被罢免或者辞职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结果应当在被罢免或者辞职正式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公布;因任期届满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之前公布。村民小组长被提出罢免或者村民小组长提出辞职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在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组织对其经济责任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三十五条 村集体资产每年审计一次,由镇审计小组或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向村民公布。

  第三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行政账日常经费开支须先由管线领导批准,然后送主任和书记“两笔会签”,并须提交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其中,书记兼任主任和管线领导的,由副书记、副主任批准后送书记审批;书记兼任主任的,由副书记和书记“两笔会签”;主任或书记兼任管线领导的,由副书记或副主任批准,送主任和书记“两笔会签”;没有设副书记的,先由支部委员批准。3000元以下的开支在“两笔会签”后须经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讨论同意,由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或者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后方可开支。

  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3000元以下(不含3000元)开支实行“两笔会签”制度,其中村(居)委会主任“一支笔”,村务监督委员会“一支笔”,缺少任何“一支笔”均不得入账报销。村(居)委会主任经手的开支,由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审批;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兼任村委会主任经手的开支,由村(居)委会副主任审批。意见不统一、无法“两笔会签”的,提交村(社区)党组织讨论决定。3000元及以上大额开支须经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讨论同意,由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人、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签名后方可开支;重大建设、投资项目及50000元及以上的特大额开支,经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后才能开支。

  第三十七条 严格执行招投标管理规定。工程造价5万元以上工程建设项目,村民委员会可自行组织公开招投标,报镇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备案;工程造价达到区、镇文件规定的应上镇招投标中心或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开招标。

  对本村集体自行招标投资的项目,由村民委员会提出招标方案,经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再提交议事监事会审议通过,最后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经上述程序表决通过的招投标项目,由村民委员会以公告形式向社会公布方案,并按规定时间开标。开标会由竞投者、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长、议事监事会秘书处和财务监督小组成员以及受邀村民代表参加,开标结果应当场公布。

  第三十八条 按照村级财务管理规定,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引入社会中介组织代管本村财务账目,严格实行会计委托代理制度。

  第三十九条 为维护村民集体利益,完善合同管理,村民委员会、资产管理办公室所签订的经济合同原则上参照镇农业和社会工作局提供的合同样本制定,以书面形式签订,需要作重大修改的,须征询本村法律顾问意见,由村党组织负责见证。签订农村经济合同要一式五份,合同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第三份交合同专管员保管,第四份交会计代理机构备案和入帐处理,第五份交镇农业和社会工作局备案。至目前为止所有未到期生效合同,须复印盖章后送镇农业和社会工作局备案。

  第四十条 本村集体资产管理受镇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和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集体资产交易按照镇政府下发《北滘镇农村集体资产公开交易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严格执行有关印章管理规定, 建立印章使用的审批、登记、备案、移交制度。

  印章使用审批和印章保管应当分开,使用印章要做好记录。村民委员会印章保管人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提名,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决定。印章使用的审批人与印章保管人不得为同一人。印章使用一般由村民委员会主任审批,村民委员会主任不得直接保管印章。涉及贷款、承包、租赁、对外签订合同等重大事项需要使用印章时,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提出意见再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投票表决通过后,经村民委员会主任签字后方可使用。对违反印章使用管理规定的,要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换届选举工作结束后,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十日内向本届村民委员会移交印章。

  第四十二条 本村建立和完善村务档案管理制度。村务档案内容包括:

  (一)选举文件资料和选举情况记录;

  (二)村民委员会及其下属委员会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委员、村民代表、村民小组长和其他村组织成员名单;

  (三)各种会议记录和文件;

  (四)本村资金、资产、资源的经营、管理、收益、分配、使用、增值情况和企业、经济组织情况;

  (五)土地发包方案和承包合同;

  (六)经济合同;

  (七)集体财务账目,集体资产登记文件;

  (八)基本建设资料;

  (九)宅基地使用方案;

  (十)各项经费、款项收支情况;

  (十一)协助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

  (十二)发展公益事业,办理公益事项情况;

  (十三)各类社会组织、驻村单位情况;

  (十四)村务公开资料;

  (十五)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长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十六)计划生育情况资料;

  (十七)需要保存的其他村务资料。

  村务档案管理遵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并做到真实、准确、完整、规范。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广泛征求村民意见,在此基础上提交镇人民政府进行审查,再组织村民会议投票表决通过。本章程通过后必须报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全体村民及村民代表、村务监督委员会委员监督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如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以法律法规为准;本村原有规章制度、村规民约如与本章程相抵触,以本章程为准。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未规定的事项,由村民委员会依法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2019年12月20日村民代表会议投票表决通过之日生效并执行。

  村民自治章程 1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组织法》,保证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实现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结合本村实际,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制定。是全体村民的行为规范,无论党员干部一律平等,都必须严格遵守。

  本章程由村委会具体负责实施,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会议监督执行。

  第二章:村委会

  第三条:村委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1人,委员4人组成,任期五年,受乡党委、政府指导,村党支部的领导。

  第四条:村委会工作职责:

  1、在村党支部的组织领导下,组织村民开展各项活动。

  2、带领村民认真学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3、协助乡政府开展各项工作,完成上级交给的任务。

  4、制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促进经济发展,带领村民致富。

  5、大力协助维护治安综合治理,努力解决好村民反映的.问题,促进生产、生活的稳定。

  第五条:村委会的工作制度

  1、村委会成员除参加支部组织学习外,自身还要对党和政府的有关知识进行自学,不断提高自身的理论水平和思想意识,虚心听取群众意见。

  2、实行村务公开,时间不定期。公开资料:村、组财务收支情景;救济、救灾款物发放情景;上级拨款投入水利、交通等资金使用情景等各项需要公开的事项。

  3、村委会成员必须以身做则,廉洁奉公,勤奋工作,不以权谋私,充分发扬民主,涉及村中大事要事要与村民商量,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六条:充分发挥村民、党员的聪明才智,协助村委会解忧排难。

  1、调解工作:进行法制宣传教育,调解民间纠纷,协助政府、公安部门做好司法行政工作。

  2、治安工作:发动和依靠村民搞好本村社会治安,全面协调政府公安保卫部门做好工作。

  3、公共卫生工作:依靠群众,共同努力,做好本村范围内的“五净一规范”工作。

  第三章:村民小组

  第七条:村民小组是村委会的'下属机构,是实行村民自治的最基层单位,村委会应加强对村民小组的建设。

  第八条:本村划为8个村民小组,由本组村民选举产生1至2名组长,其主要职责:

  1、向本组村民宣传和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

  2、执行村委会、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会议的决议、决定,及时反映本组村民的合理化意见和要求,并做好本组村民的政治思想工作。

  3、带领村民搞好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发展多种经营,积极完成村委会下达的各项任务。

  4、办好本村民组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第四章: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第九条:村民会议由村委会召集本村年满18周岁以上村民过半数参加或三分之二的农户代表参加,每年召开一次。有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或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开村民会议。

  第五章村务公开制度

  第十条:村委会应根据本村多数代表意见和提议,对村财务、村务加大力度进行监督。采取有效机制措施,并成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村民理事会等配套组织。

  第六章:“四议两公开”制度

  1、村内兴办公益事业筹资项目和标准必须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经过,采取“四议两公开”专题讨论经过,方可实施。

  2、实施项目结果情景,定期公布,理解群众监督。

  第七章:社会秩序管理

  每个村民都要学法、守法,自觉遵守维护法律尊严。各户家长应做到以身作则,教育好子女学法、懂法,增强自身防范意识。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时刻注意交通安全。

  1、不打架斗殴,不寻衅闹事。

  2、遵守公共秩序,不得妨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

  3、严禁偷盗个人或团体财物,要自觉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损害水利、交通、通讯、广电等公共财务。

  4、加强道德修养、讲礼貌、尊老爱幼、邻里团结和睦相处。

  第八章:违章处罚

  1、情节较轻的由村民小组给予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2、情节较重的,但未能触犯刑律和治安处罚条例,取消在本村集体内的评优评先资格,视情况不予享受集体收益。

  3、触犯法律的由司法公安等机关处理。

  第九章:附则

  本章程如有与上级机关部门新规定有抵触的,按新规定执行。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村民自治章程 16

  第一章 总章

  第一条

  加强民主政治建设,保证村民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调动村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积极性,促进本村物质文明建设,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联系本村实际,经全体村民讨论,民主集中制订的。

  第三条

  本村实施民主自治,在党的现行政策和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在村党支部的统领导下,由村委会具体组织管理本村的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事务。

  第四条

  本章程是全体村民行为规范,在章程面前人人平等,都必须严格遵守。

  第五条

  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第二章 村民组织

  第一节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六条

  村民会议由户口在本村的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是全村的最高权力机构,村民会议由村委会成员,村民代表和村民中各级人大代表组成,村民代表每组推举产生二名。 村民代表必须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具有一定的政治觉悟和参政议政能力和相应的政策水平,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敢于坚持原则,主持正义,在各项工作中起模范作用,在群众中有一定成望的村民。

  第七条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由村委会负责召集和主持,每半年必须召开一次,村里有重大问题研究,随时召开,有五分之一以上村民和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议,应召开村民代表会议。

  第八条

  村民会议的职权

  1 选举村民委员会,撤换和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

  2 听取和审议村民委员今年工作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3 审议和通过本村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井做出相应的决议。

  4 讨论决定涉及全村村民的重大问题。

  5 制订或修改村民自治章程。

  6 监督审查村财务,收支预算和上年收支决算。

  7 监督提留款和开支账目,发票的审核。

  8 否决和修改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和决定。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由村民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方能有效。

  第二节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九条

  村民委员员会是在国家法律规定范围内,由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具有法人资格,爱镇政府的指导和村支部的领导。 村民委员会人员,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职责

  1 教育组织村民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自觉避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2 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3 完成镇政府布置的行政、经济等工作任务。

  4 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5 组织村民发展经济,做好村民生产的服务的协调工作。

  6 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治安。向上级政府反映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7 做好优待抚恤,救灾教济,五保供养等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开展移风易俗活动。

  8 带领群众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的主要工作制度

  1 学习制度:每月至少集中学习一次,由村支部统组织,主要学习党的路线方计政策和上级的有关文件及科学技术,不断提高理论水平,政策水平和科养技术水平。

  2 会议制度,年动员会,新老经验交流会,弱势群体交心会,村委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会,半年一次汇报会,年终一次总结会,根据工作需要,也可随时召开。

  3 建立任期目标,年度目标和分工负责及考核制度,认真开展各项工作,定期进行总结检查,年终考核计酬。

  4 村务公开制度,凡需要村民知道的村务都要公开,主要包括上级党委政府有关政策切定,村重要公共事务,村干部的工作情况,财务收支,集体财产承包、租赁,集体基建项目投资和招标,计划生育,救灾救济,优抚政策等有关村民关心的.重大问题。 建立村务公开栏进行公开,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下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文教卫生、计划生育三个工作委员会。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委员会主要职责是进行法制宣传教育,调解民间纠纷,协助政府和公安司法部做好司法行政工作,发动和依靠群众维护好本村社会治安秩序生态资源,环境的保护,协助政府和公安保卫部门做好治安保卫工作。 文救卫生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科教兴村,普及科学技术,卫生健康等知识,不断提高村民素质,办好卫生所,搞好环境卫生和防疫工作。 计划生育协会的职责是: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切实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节 村民小组

  第十三条

  村民小组是开展群得众性自治活动的基层组织 是村民委员会联系村民的桥梁 和纽带。

  第十四条

  本村划分为六个小组,片落负责人与村民代表由本组村民民主推举产生 ,由村委会任命。

  第十五条

  村民小组干部必须由年满18周岁以上,热爱集体,遵纪守法,热心为村民服务,受村民信赖的村民担任。

  第十六条

  村民小组的职责

  1 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2 负责召集小组会议,组织村民的活动,及时向对民委员汇报工作。

  第三章 村民

  第十六条

  村民小组的职责

  1 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2 负责召集小组会议,组织村民的活动, 及时向对民委员汇报工作。

  3 组织本组村民落实村交给的各项任务。

  4 接受村民委员会的任务和要求,组织本县村民积极推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并对各项村务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5 及时向村民委员会反映本组村民意见要求和建议。

  第十七条

  凡属出生时父母户口在本村或因婚姻而到本村落户,具有本村常住户口的,本村村民,因其他原因经批准到本村落户、搭户.具有本村常住户口的也是本村村民。

  第十八条

  村民权力

  1 年满18周岁的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 有了解村组应公开的事务之权利。

  3 有监督村组干部执行本章程和实现其任期目标的权利。

  4 对村委会、村民小组的工作有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5 有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的活动的权利。

  6 有接受教育培训的权利。

  7 生产劳动经营户,按有关规定,有请求组织帮助的权力。

  8 表现突出,对集体有贡献的,有获得奖励、表彰大的权力。

  9 当人身、财产权利及其他权利受到侵害时有请求村组织给予维护的权利。

  10 按有关制度的规定,有取得集体收益分配、医疗及其他福利待遇的权利。

  第十九条

  村民的义务

  1 爱党爱国爱集体,积极参加村组的集体活动,爱护集体财产,维护集体的利益和荣誉。

  2 接受普法教育,遵守村规民约,维护公共安全,注意防火防盗,遵纪守法,不进行违法行为,不参加违法活动。

  3 勤劳致富,积极从事诚实正当的生产劳动经营活动。

  4 自觉执行计划生育等国策,提高人口质量。

  5 学用科技,破除迷信,不断提高生产劳动经营的本领。

  6 重视文教,努力学习,不断提高文化素质,积极参加健康有益的文化活动。

  7 移风易俗,不搞封建迷信和非法宗教派性活动,不参加非法宗教及邪恶组织,破除陈规陋习。

  8 遵守用电安全,节约用水,不偷电,不乱接电源和自来水龙头。

  9 团结邻里,家庭和谐,尊老爱幼,互相帮助,有纠纷听从组织调解。

  10 履行义务,赡养老人,抚养儿童,支持村支两委的工作,完成上级按规定分摊的各项费用,自觉服从兵役。

  11 讲究卫生,垃圾进垃圾池,搞好家庭卫生和门前三包。

  12 保护森林,绿化环境,搞好十年绿化工程,不随意乱砍树木。

  第四章 经济及其它制度管理

  第二十条

  村级财务审批的规定

  1 村里的一切财务开支,确定由村主任支配审批,所有票规必须具备经手人,证明人签字后,由村主任审批,未经审批出纳不得付款,会计不能入账。

  2 村级正常开支,200元以下的支出由村主管财务的负责人审批,200-1000元由村支两委决定, 1000元以上由村民代表会决定。

  3 村级50万元以下的工程,须经村支两委研究,并由村民代表会讨论通过,有会议记录,要有到会人员签名,;50万元以上的工程,须严格按照招标程序办理做到有招标投标方案,有预、决算报告,有审计结论。

  第二十一条

  村级现金管理的规定

  1 村级现金支出必须按规定健全手续方能领收。

  2 工程项目款一律凭正式发票,工程预、决算标单等合法手续进行转账结算,其预付账款不准作现金抵库,当月入账

  3 经批准的暂借款,必须注明用途明限,但不能超过60天,从批准之日开始计算。

  4 村级库存现金不得超过2000元。

  5 村级企业管理费、房屋相赁费等应收的集体资金,应按合同规定如数收齐,不得烂账或暗箱操作。

  6 村级收据统一到镇财政所购买。

  第二十二条

  村级账簿管理规定

  1 村级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应保证其真实完整,应做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会计账薄记录与会计凭证有关内容相符,会计账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账薄记录和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

  2 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由开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加盖出具单位印章。

  3 村每月应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准编制财务会计报表,会计报表由村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签名并盖章,报村支部书记、镇审计各份,以便加强监督。

  第二十三条

  村级财务人员职责

  1 财会人员必须接受上级业务部的指导,必须认真完成各项经济报表工作。

  2 财会人员必须做到财务往来账目日清月结,妥善保管好原始资料,对已装订好的原始凭证不得随意抽拆更改。

  3 会计人员必须按有关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收。

  4 出纳人员必须做好现金收入和现金支出工作。同时要做好现金收支情况便与会计对好当月的现金和银行结余。

  5 出纳员每季度必须与会计交接收支帐等,对于应收票据不准积压,在交账时必须办理出纳交账单。

  第二十四条

  村级财务监督办法

  1 村级财务管理人员要增强纪律观念和廉政自律意识,自觉带头遵守各项财务管理的规定。

  2 充分发挥村民代表大会、村级财务监督小组、村务公开栏等,对村级财务监督作用,应定期向村民汇报(公开)村级财务收支状况,村级财务监督小组成员,每半年对财务全面审核一次,并有签名和签署意见建议情况。

  第二十五条

  宅基地审批程序

  1 村民建房改建,由房主向村民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由所在组组长及80%以上的户主签字,占用耕地的需由集体研究,有四邻关系的必须与四邻写好协议。

  2 村委会接到申请建房书以后进行初审,对符合建房条件的进行现场选址。

  3 占用非耕地和改建的,经村委会选址后由村主任签署意见并盖章,报镇国土所审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修订权属村民代表会议。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村委会。

  村民自治章程 1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实行村民自治,推进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促进本村两个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村委会在村党支部领导下,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范围内实施村务管理,并充分体现“四个民主”的原则,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第三条 本章程在广泛征集本村村民意见的基础上由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由村委会组织实施,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第二章 村级重大事项听证会制度

  第四条 听证内容。凡是与农民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如村集体土地的承包和租赁、集体企业改制、集体举债、集体资产处置、种植结构调整、村干部报酬、村公益事业经费筹集方案和建设承包方案等。

  第五条 听证对象。一般由村民代表、党员代表、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群众代表、有关部门领导、专家、技术人员等。必要时可邀请在本村的市、区、乡(镇、街道)人大代表、党代表。

  第六条 听证程序。听证人员围绕听证内容充分发表意见建议或进行解释说明,听证会议结束后,由听证会召集人综合各方意见,提出建议方案。讨论通过后,根据方案实施。

  第七条 基本要求。①听证会召开之前,应事先将听证会内容、时间、地点向村民公布,村民可以参加旁听,并发表意见。②建议方案须经应到会村民代表的半数以上通过,方能有效。未获通过的,由村民代表表决决定是否进行第二次听证。

  第三章 村民代表会议

  第八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村两委班子成员组成。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有三分之一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在10日内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召集和主持。

  第四章 干部管理、村民小组管理

  第九条 本村干部考评管理的对象包括村两委班子成员,工、团、妇、民兵组织负责人及村其他专职干部。

  第十条 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如村干部学习制度、值班制度、干部会议制度、廉政勤政制度等。

  第十一条 本村划分为 个村民小组,各村民小组设组长 人,组长由本组村民推荐产生(组长一般应为村民代表),具体负责本组的各项事务,听取、反映本组村民的意见和建议,教育、组织、带领本组村民完成村委会布置的各项工作。

  第五章 公共事务、公益事业管理

  第十二条 村民的水费、电费、有线电视视听费按季上交,不得拖欠。

  第十三条 村委会用于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各项集资款的使用情况和收支账目,向村民公布。

  第六章 计划生育管理

  第十四条 本村计划生育工作由村党支书和村委会主任负总责,由村委会设立计生协会,具体组织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凡居住本村的村民包括外来暂住人口都必须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服从本村计划生育各项管理。对违反计划外生育条例或不服从管理的,村两委会有权上报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按条例处罚。

  第七章 社会治保调解管理

  第十六条 为了维护本村社会秩序的稳定,创造一个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村委会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委员会,负责本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第十七条 大力开展普法教育,利用宣传栏、广播等形式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村民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开展社会治安“群防群治”,加强安全防范,大胆检举揭发各种违法犯罪和负案外逃的`刑事犯罪分子,积极同一切违法行为作斗争。

  第十八条 子女应有赡养父母的义务,照顾好老人起居,关心老人的健康,孝敬公婆,尊老爱幼,邻里和睦的一种良好社会风尚。弘扬家庭美德、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争做文明人,争创文明户。

  第十九条 协助政法机关做好易燃、易爆、剧毒、枪械、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的管理,对私自制造、运输、贮藏、贩卖、使用或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报司法机关处理。严禁赌博,发现为赌博提供场所、条件的,应予批评教育,不听劝阻的报司法机关处理。利用封建迷信招谣撞骗者,应予教育、劝阻或报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爱护公物,不准损坏水利、交通、通信、供电、供水、生产等公用设施,违者责令其修复或承担费用,并视情节给予处罚或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严格用电用水管理,禁止偷电、偷水,不得私自铺设用电、用水管线。村分派的水、电管理员,应按月收取用户的水、电费,并上报结账。村民应履行村委下达的各项收费规定。各小组长配合协调工作,如发现偷水,违者视情节给予处罚;偷电由供电营业所负责处理;水电费等拖欠拒交者或无理取闹,应采取停止供电、供水等措施。

  第二十二条 不得成立非法的社会团体等各种帮会组织,如有发现,责令立即解散,并对为首者报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加强对劳改劳教释放人员、监外执行人员、劣迹人员的管理和帮教工作,村委会指定专人对他们进行监督、教育和帮助。

  第二十四条 本村村民不得私自留宿不明身份的人员。为外来人员提供违法犯罪条件或庇护场所的,视情节按本章程由村委会给予酌情处理或报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土地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村区域内所有的土地(包括河道)均属集体所有,由村委会统一管理,土地承包者和依法使用者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第二十六条 企业单位及个人建房用地都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1、必须按照村镇规划许可,村民建房按照土地管理法为一户一宅。

  2、必须符合村镇建设规划及审批用地所具备条件,由本人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经村委会同意后到乡镇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3、建房户办齐一切用地手续后,在开建前3天向村委会上报放样,由村委领导同乡镇土管员到现场按审批位置、面积放线打桩后方可开建。

  4、凡建房户,不按照以上规定进行私下交易、未批先建、少批多占的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置。

  第二十七条 集体所有的农业用地,由村经济集体组织发包给本村村民承包使用,由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负责监督。承包者自觉履行合同的规定。

  第九章 行政事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 村委会在办理好本村自治事务的同时,应当积极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工作,完成征兵和上级分配的各项任务。

  第二十九条 村委会要将各项村务定期公开,每年不少于四次,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十章 公共设施的维护管理

  第三十条 为保护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管理,自觉遵守和爱护本村的形象工程设施(路灯、花木、道路、出租房等)、公共设施的良好风气,村道上不允许堆放杂物、建筑物。凡村道两侧属村公共设施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村民不得任意占用。

  第三十一条 全村村民自觉遵守环境卫生,居民的生活垃圾必须放到指定位置,不准向沟渠、河塘乱倒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凡损坏公共设施的行为,一经发现,除按价赔偿外,行为人必须作书面检讨。

  第十一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村财务实行村民民主理财制度,由村民主理财小组代表村民进行,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从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中推选产生,设组长1人,副组长1人,成员1至3人。

  第三十三条 建立和健全财务开支审批制度,村财务收支审批按下列程序进行:①经集体讨论决定作出财务收支事项;②落实专人负责财务收支事项工作;③当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并注明用途和签字(盖章);④将原始凭证交民主理财小组集体审核;审核同意后由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签字(盖章);⑤将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同意后的财务事项及原始凭证报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审批;⑤经审批同意并签字(盖章)后,由会计人员审核记账,并按照财务公开程序进行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四条 加强集体资产管理,所有资产都应登记入册。

  第三十五条 建立村财务审计制度,年度审计、专项审计由镇农业服务中心负责,村民主理财小组协助,并定期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

  第三十六条 集体出借给企业和个人的资产和现金等,双方签订好合同,同时办好资产抵押手续。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为了加强村务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广泛听取村民意见和建议,建立村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的内容:一是财务公开。所有收支必须逐项逐笔公布明细账目,让群众了解、监督村集体资产和财务收支情况。二是事务公开。农村机动地和“四荒地”发包、村集体债权债务、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使用、村干部报酬、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民主决策事项要及时公开。三是协助上级办理的政务公开。如计划生育政策落实、救灾救济款物发放、宅基地使用、土地征用补偿及分配、税费改革和农业税减免政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种粮直接补贴、退耕还林还草款物兑现,以及国家其他补贴农民、资助村集体的政策落实情况。四是村民意见征询与反馈情况公开。另外,村民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也应公开。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要求公开的事项,继续坚持公开。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xxxx年xx月xx日通过起实施,如有修改变动需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

  村民自治章程 1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宪法、刑法、民法通则、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地方性法规及上级政府有关文件的规定和我村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全体党员、干部和村民在工作、生活和社会交往中必须遵守本章程。

  第三条在党支部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党、政分工负责制,并建立村级工作规范化管理、设立村务监督小组。

  第二章村民委员会工作、村民代表会议及职责

  第四条村民委员会是由村民选举产生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负责全村的行政工作。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服从乡人民政府的领导,积极完成乡政府和村党支部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六条建立健全村级人民调解、治安、民兵、治保、老年协会、计划生育协会等群众性组织,并充分发挥这些职能部门在综合治理中的自治和领导指挥作用。

  第七条组织村民学习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党的方针政策、教育和引导村民正确使用各种权利及履行应尽的义务。

  第八条村民委员会在工作中要遵纪守法,廉洁勤政,坚持群众路线,不打击报复,不徇私舞弊,执行公开办事制度,主动接受村民的监督。

  第九条对不遵守制度,不履行应尽义务的村民,村委会按本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向村党支部汇报处理意见。

  第十条村民委员会的工作要做到:工作有计划、有布置、有落实、有检查、有记录、每季度向村民代表汇报一次工作,把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置于村民的监督之下,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一条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组成,由村民民主选举产生,代表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在村委会的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十二条村民代表会议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为加强本村两个文明建设献计、献策。

  第十三条村民代表必须带头执行本章程,热心为村民服务,办事公道。

  第十四条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主任召集,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反映村民意见和要求。

  第十五条村民代表会议职责:

  (1)讨论制定各项规范化管理办法。

  (2)讨论决定村政规则,建设各项福利事业、公益事业。

  (3)听取审议本村经济建设规划和实施情况的报告。

  (4)村民代表会议根据村民多数意见,对贪污、受贿、作风不民主、群众意见大和不称职的村委会成员有权撤换。

  (5)听取和审议财务管理和收支情况汇报。

  第三章社会秩序综合管理

  第十六条崇尚科学,反对封建迷信,学雷锋、学先进、先人后己、先公后私,树立共产主义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第十七条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维护社会治安,积极同一切违法行为作斗争。

  第十八条加强夜间巡逻,加强值班,加强对外来人口的管理。

  第十九条与外出务工人员签订遵纪守法合同书。

  第二十条爱护公物,不准破坏水利、电力、生产、交通等公共设施,违者责令立即修复,重者报上级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村民用电按用电管理规定执行,按时交纳电费。临时用电须经电站批准后方可用电,否则按偷电处理,私自接电者加倍收款,后果自负。

  第二十二条对阻碍扰乱村干部正常工作的人给予批评教育,批评教育不听者,报上级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损害他人或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监护人负全部责任。

  第二十四条对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维护集体利益的人和事,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保持道路整洁、畅通,禁止在道路边堆放杂物,临时堆放不能影响交通。

  第二十六条喜事新办,丧事从俭,不铺张浪费.

  第二十七条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树立良好社会风气,做到人人敬老、爱老,真正做到老有所养、老有所乐、老有所医、老有所为。

  第二十八条提倡科学,反对迷信提倡勤俭持家,反对铺张浪费,提倡“四有”新人,反对低级趣味,提供全民健身,积极开展争创“文明户”活动。

  第二十九条遵守社会公德,互尊互爱,互谅互让,和睦相处,建立良好的邻里关系。

  第三十条在排水、走道、使用宅基地等方面,尊重历史现状,不得损害整体规划和四邻利益,不准打架斗殴,无理取闹,因纠纷打架伤人要包赔医药费、误工费和精神损失费,严重者报上级司法部门处理。

  第三十一条村民处理婚姻问题,要遵循婚姻法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互敬互爱的'原则,建立团结和睦的新家庭。

  第三十二条夫妻双方地位平等,处理共同财产的权力平等。

  第三十三条父母应承担未成年人或无生活能力子女的抚养义务,不遗弃婴儿,不虐待残儿和继子女养子女。

  第三十四条禁止非法同居,不听劝阻者,按海南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发扬尊老爱幼的光荣传统,认真履行赡养协议条款,赡养老人不附加任何条件,不准以任何理由刁难老人。

  第三十六条凡不赡养老人经教育不改者,由村委会责令其子女尽赡养义务,性质恶劣的交上级司法部门处理。

  第三十七条凡符合应征条件的青年,必须遵守兵役法,响应党的号召,积极报名应征,履行应尽义务。对不履行兵役义务拒绝服兵役者按照兵役法第十一章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民兵、妇联、共青团等组织积极为部队军烈属及优抚对象做好事。

  第三十九条每个村民不准有损害军政、军民关系的行为,否则严加处理。

  第四章宅基地和土地的使用规定

  第四十条全村所有土地均属集体所有,由集体统一规划使用。

  第四十一条按乡政府的整体规划,申请新宅、原宅翻建、搭建房屋,未经批准私自搞建筑者,一律按违章建筑处理。

  第五章经济财务管理

  第四十二条建立财务、村务公开监督制度,村干部是否照章办理,对财务开支、收入、干部工资、开办的公共公益事业的.筹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张榜公布,真正做到五公开“村务公开、财务公开、经营决策公开,制度公开,办事公开”定期向村民代表会报告财务收支。

  第四十三条明确由村主任负责财务,500元以下财务负责人审批。超过限额的由领导班子集体决定,重大开支由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四十四条专项基金的管理,必须做到计划安排,分别核算,先提后用,专款专用。要做到以下几条:

  1、发展基金用于扩大再生产;

  2、福利基金用于村民福利事业;

  3、生产储备用于军烈家属的补贴及村民的公共事业;

  4、教育基金主要用于村文化教育事业,培训费等。

  第六章林木管理

  第四十五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盗伐林木,需要采伐时必须履行审批手续,经上级主管部批准后,并发给采伐证方可采伐。

  第四十六条如发现盗伐、损坏树木者,按盗伐量3-5倍赔偿,并令其补栽3-5倍的树苗。损坏幼树的每株按10元赔偿。

  第四十七条因火造成烧毁树木的当事人要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并按烧毁树木的3-5倍补栽。情节严重的交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未成成人因玩火造成火灾由监护人负责并按以上条款处理。

  村民自治章程 1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第四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五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第二章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根据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工作。

  第八条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

  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九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男女平等,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促进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推动农村社区建设。

  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各民族村民增进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

  第十条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接受村民监督。

  第三章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第十三条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四条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

  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第十五条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

  具体选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六条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

  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第十九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补选程序参照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止。

  第二十条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工作移交。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监督。

  第四章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二十一条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天通知村民。

  第二十二条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法律对召开村民会议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召开村民会议,根据需要可以邀请驻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

  第二十三条村民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

  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村民代表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代表应当向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负责,接受村民监督。

  第二十六条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

  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第二十七条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第二十八条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村民小组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村民小组组长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

  第五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二十九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机制和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建立健全各种工作制度。

  第三十条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

  (一)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四)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

  (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第三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村务监督机构成员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应当接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民主评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由村务监督机构主持。

  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终止。

  第三十四条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机构应当建立村务档案。村务档案包括:选举文件和选票,会议记录,土地发包方案和承包合同,经济合同,集体财务账目,集体资产登记文件,公益设施基本资料,基本建设资料,宅基地使用方案,征地补偿费使用及分配方案等。村务档案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规范。

  第三十五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包括下列事项:

  (一)本村财务收支情况;

  (二)本村债权债务情况;

  (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

  (四)本村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以及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

  (五)本村资金管理使用以及本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担保、出让情况,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情况;

  (六)本村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审计结果应当公布,其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之前公布。

  第三十六条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开展工作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需要经费的,由委托部门承担。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公益事业所需的经费,由村民会议通过筹资筹劳解决;经费确有困难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给予适当支持。

  第三十八条驻在农村的机关、团体、部队、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人员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但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参与农村社区建设,并遵守有关村规民约。

  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与前款规定的单位有关的事项,应当与其协商。

  第三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本法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

  第四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法,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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