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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更新时间:2024-06-10 17: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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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管理制度(集合16篇)

  在生活中,各种制度频频出现,制度是国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体化,是人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想必许多人都在为如何制定制度而烦恼吧,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篇1

  1、目的与适用范围

  目的:为规范劳动合同双方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集团所有下属公司及与之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

  2、原则

  2.1合法原则:合同双方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为基本准则。

  2.2诚信原则:合约双方不得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

  2.3平等协商原则:合同双方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对于合同中争议以平等协商作为首选处理方法。

  3、职责划分

  3.1合同申请人职责:合同续期员工须在收到本人《劳动合同续约申请表》(后附)于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续签劳动合同决定,并在《劳动合同续约申请表》填写意见。

  3.2用人部门负责人职责:

  3.2.1负责对本部门新录用员工的工作考核:部门负责人应在新员工入职前制定清晰可行的考核标准,并定期与新员工进行沟通,保留完整考核资料(须有被考核人签字),督办《新员工月度跟进记录》(后附)。

  3.2.2新员工试用期结束前,部门负责人应及时督办员工填写《员工试用期满转正评估表》(后附)并签署明确意见,并于员工试用期结束5个工作日前将该表及全部考核资料移交人力资源管理中心。

  3.2.3负责对部门合同期内员工的考核(须有被考核人签字)。

  3.2.4负责对合同期满员工的表现进行工作评价,并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申请人续签劳动合同,并于《劳动合同续约申请表》填写意见。如不同意员工合同续签,应及时与人力资源管理中心沟通,并将全部考核资料移交人力资源管理中心。

  3.2.5负责部门离职员工的工作交接工作。

  3.2.6新入司的用人部门负责人及以上高层管理人员的工作考核及上述表单督办事宜,由其上级直接主管领导负责。

  3.3人力资源管理中心劳动关系专员职责:

  3.3.1负责在新员工入职当天与新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于1个月内到劳动部门备案。

  3.3.2负责新员工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办理。

  3.3.3负责合同到期员工《劳动合同续约申请表》的发放、跟踪与回收。

  3.3.4负责公司员工劳动合同档案的管理。

  3.3.5负责离职员工劳动合同的解除、失业手续办理。

  3.3.6负责离职员工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封存手续的办理。

  3.3.7负责公司员工劳动合同信息、社会保险信息、住房公积金信息的更新统计。

  3.4人力资源管理中心负责人:负责对劳动关系专员工作的监督,负责对员工合同签订工作的审批。

  3.5所有劳动合同须经总裁或授权人批准后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4、劳动合同订立

  4.1劳动合同文本公司委托代理人需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

  4.2劳动合同文本由人力资源管理中心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拟订和修改,分管领导审核总裁批准后使用。

  4.3新员工须真实填写《入职登记表》,使用欺诈手段(其中包括提供伪造或过期的离职证明、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学历证明、健康证明、及其它《入职登记表》中应提供的应聘信息)入职,公司视为重大违纪处理,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违约金。

  员工应使用与本人身份证一致的姓名签署劳动合同,员工所填住址应为本人有效联系地址,如地址变更应及时告知人力资源管理中心更正,否则由员工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4.4劳动合同作为新员工入职的要件,不签订劳动合同者不得入职。

  4.5所有员工均须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4.5.1正式录用员工入职前须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及时提供办理用工所须资料:

  4.5.1.1本市员工:失业证或档案+10日内解除合同报告书,填写《招用人员登记表》(人力资源管理中心领取),个人社会保险编号(青岛地区),个人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劳动合同文本签字(人力资源管理中心领取,一式两份)。

  4.5.1.2外来员工:填写《招用人员登记表》(人力资源管理中心领取),个人社会保险编号(青岛地区),个人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劳动合同文本签字(人力资源管理中心领取,一式两份)。

  4.5.1.3由于本人原因未能及时提供以上材料者,本人应提供书面说明,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5.2离退休人员和协保人员可签订《聘用协议》(人力资源管理中心领取)。

  4.5.3临时员工和非全日制用工人员签订《临时用工协议》(人力资源管理中心领取)。

  4.5.3.1因公司业务工作需要,须聘用临时用工的,由用人单位填写《临时用工审批表》(后附),经分管领导、人力资源管理中心审核,人力资源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录用。

  4.5.3.2临时员工和非全日制员工应自上班之日起5日内与公司签订《临时用工协议》。

  4.5.3.3公司聘用临时用工人员应以退养、退休、协保人员为主。

  4.6由于本人原因未能及时提供以上材料者,本人应提供书面说明且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在书面说明承诺的时间内(最长不超过2个月)仍未提供上述材料的,公司有权拒绝与该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已经签订劳动合同的,公司有权解除,并不支付违约金。

  4.7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合同种类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的生产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和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四类,具体签订类别由公司与员工在不违背《劳动合同法》情况下协商确定。

  4.7.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4.7.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4.7.3以完成一定的生产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自合同签定之日起到生产工作任务完成日期为止的劳动合同。

  4.7.4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小时计酬,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周工作时间不超过24小时,薪酬支付周期不超过15日的劳动协议。

  4.8劳动合同期限。

  4.8.12008年以后入司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签约期限原则规定如下:

  员工类别首次签约期限二次签约期限三次签约期限

  部门经理级以下1年3-8年无固定期限

  中心级1-3年3-8年无固定期限

  总监级以上3年3-6年无固定期限

  4.8.22008年1月1日以前已经签订劳动合同或其它用工协议的员工,合同期满双方同意续约的,合同期限原则上根据上表第二次签约期限约定劳动合同期限。

  4.8.3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员工本人自愿选择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在《劳动合同续约申请表》(后附)申明。

  4.8.4例外情况:经个人申请和总裁批准后,可以采用协商约定劳动合同期限。

  4.9试用期规定:

  4.9.1新员工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内。

  4.9.2新员工首次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期限见下表:

  合同期限试用期

  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1个月

  一年以上不满三年2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6个月

  以完成一定的生产工作任务为限期无试用期

  非全日制用工无试用期

  4.9.3试用期期间如员工提出因个人原因需要暂时中止劳动合同时,员工应填写《劳动合同暂时中止协议书》(后附),经公司批准后执行,本协议书作为劳动合同附件,作为变更试用期依据。

  4.9.4员工提前转正须填写《试用期员工提前转正申请表》(后附),经本人申请,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交至人力资源管理中心,经人力资源中心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审批后,报总裁批准后执行转正工资标准。

  5、劳动合同变更

  5.1公司制度经员工学习并签字认可后作为劳动合同文本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2公司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知会人力资源管理中心与工会共同协商制定,并采用公示的方法广泛征求员工意见(工会负责公示见证工作,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制度拟定部门应填写《某上市房地产集团规章制度审批表》(后附)并依照表格所示流程进行审批。制度批准后作为周例会附件或通过专项培训告知员工(员工须签字确认),告知后的制度作为劳动合同文本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规章制度的审批表单和员工签字认可文件应由人力资源管理中心存档)。

  5.3合同期内员工提出合同变更,须填写《员工劳动合同变更申请表》(后附)。经领导审批后变更劳动合同。

  6、劳动合同续订

  6.1人力资源管理中心劳动关系专员于员工合同期满前2个月发放《劳动合同续约申请表》(后附),劳动合同到期员工须在收到《劳动合同续约申请表》15个工作日内填写完毕,并交由人力资源管理中心签收。员工愈期不交,劳动关系专员应督促其尽快办理(须有员工本人书面签收)。合同到期前30天仍未办理填写该表,视为放弃续签劳动合同。

  6.2劳动合同到期员工须提前30天与公司签订续约劳动合同。

  6.3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需由员工本人在《劳动合同续约申请表》中申明,经公司批准后签订。

  6.4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但本人选择自愿放弃的,应在《劳动合同续约申请表》中正式申明。

  7、劳动合同解除

  7.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7.1.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7.1.2自然年度内受一级处罚达2次的员工,或受一级处罚1次且情节严重者。

  公司处罚实行年度累计制,年度3次四级处罚相当于1次三级处罚,3次三级处罚相当于1次二级处罚,3次二级处罚相当于1次一级处罚。

  本制度中提及的员工处罚等级指员工违反公司奖罚制度及其它规章制度应受到的处罚等级。

  7.1.3违反公司保密制度或双方签订的保密协议的。

  7.1.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1万元以上(含1万元)重大损失的。

  7.1.5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不能及时完成工作计划的。或经公司提出改正要求,拒不改正的。

  7.1.6提供虚假应聘资料的。

  7.1.7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1.8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7.1.9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7.1.10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7.1.11符合7.1.1-7.1.7的情形的,由人力资源管理中心会同用人部门负责人向员工说明解除理由(须提供充足解聘理由且须留有面谈书面证据),并向员工发出《公司解聘员工通知书》(后附)后,劳动合同即行解除;符合7.1.8-7.1.10情形的,由人力资源管理中心会同用人部门负责人向员工说明解除理由,并向员工发出《公司解聘员工通知书》30日后,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或自《公司解聘员工通知书》同时额外支付30日工资,双方劳动关系即时解除。

  7.2员工单方解除:试用期员工离职须提前3天向人力资源管理中心提出,填写《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申请表》(后附),正式员工离职须提前30天向人力资源管理中心提出,填写《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申请表》(后附)。

  7.3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7.4离职工作交接:

  7.4.1离职员工须积极配合工作交接。离职员工离职审批批准后,离职员工应根据《离职手续办理清单》(后附)所示项目及要求,积极配合所在部门负责人安排进行工作交接,并由企业管理中心和财务管理中心办理办公用品和财务账目的结算。办理完毕后《离职手续办理清单》(后附)交由人力资源管理中心存档。

  7.4.2员工离职手续办理完毕,须将《离职手续办理清单》交由人力资源管理中心存档。公司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向离职员工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登记签收台帐,并在15日内为员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手续(手续不全无法办理者除外)。

  7.4.3无正当理由未办理交接手续擅自离职者,经公司领导和工会批准,按员工劳动合同身份证地址寄送限期返职通知书,通知发出5个工作日不与人力资源管理中心联系,按实际天数计算连续旷工,累计连续旷工15天以上者,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及公司考勤管理制度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并将处理决定存入员工个人档案。

  7.4.4虽已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虽已终止但未办理交接手续者,因未办理交接手续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公司的实际损失。

  8、保密约定

  8.1公司所有员工,均须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保密协议作为劳动合同文本附件,与劳动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2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公司视情况与之约定《竞业限制》(人力资源管理中心与员工协商订立),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8.3竞业限制的补偿标准、适用地域、限制期限等具体条款由公司与劳动者双方协商约定。

  9、员工培训

  9.1公司建立健全培训制度,加大培训投入,努力实现员工价值与企业发展的双赢。

  9.2由公司为员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依据公司《培训管理制度》(另附)须在培训前与公司签订培训协议,约定服务期及违约责任。

  9.3员工服务期内辞职,应当按照约定及法律规定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9.4公司建立培训备案制度。

  10、争议处理

  10.1员工对劳动合同有异议,应首先向人力资源管理中心反映,人力资源管理中心应给予积极回复。

  10.2员工如对人力资源管理中心回复仍有异议,员工可向工会反映,也可向公司管理层反映。

  10.3员工和公司有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出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11、附则

  11.1此制度解释权归人力资源管理中心所有。

  11.2本制度经工会审核通过,总裁批准之日起执行。

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篇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劳动合同管理,保障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全职员工、兼职员工、实习生等。

  第三条 劳动合同是公司与员工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公司应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签订

  第四条 公司与员工在建立劳动关系时,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采用中文书写,内容明确、完整、合法。

  第五条 劳动合同应包含以下内容:

  1. 双方的基本信息;

  2. 劳动合同期限;

  3.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4.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5. 劳动报酬;

  6. 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7.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8. 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9.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10.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公司和员工各执一份。劳动合同签订后,双方应认真履行合同约定,如有变更或解除,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变更

  第七条 劳动合同变更应遵循协商一致、平等自愿的原则。变更劳动合同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变更内容、期限等事项。

  第八条 劳动合同变更涉及员工岗位、职责、薪酬等关键内容时,公司应提前与员工进行沟通,听取员工的意见和建议,确保变更过程合法、公正、透明。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九条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应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双方权益不受损害。

  第十条 公司和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提出辞职的,应提前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申请,并按照公司规定办理离职手续。

  第十一条 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如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1. 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

  2.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

  3.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劳动合同终止。公司应依法为员工办理离职手续,结清工资、福利待遇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的修改和废止,应经公司董事会或相关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并报公司备案。

  通过本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公司将进一步规范劳动合同管理,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的稳定发展和和谐劳动关系。同时,员工也应认真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共同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形象。

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篇3

  一、总则

  为了规范企业劳动合同管理,保障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全体员工,包括正式员工、试用期员工、实习生等。

  三、劳动合同订立

  1. 企业在招聘员工时,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2.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薪酬待遇、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劳动保护、劳动纪律、违约责任等条款。

  3. 劳动合同应当明确试用期期限、转正条件及程序等相关事项。

  四、劳动合同变更

  1. 劳动合同变更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进行,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2. 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涉及到员工利益的,应当提前告知员工,并听取员工的意见。

  五、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

  1. 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进行。

  2. 劳动合同期满、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员工死亡等情形,劳动合同自然终止。

  3. 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提前通知员工,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4. 员工因严重违纪、违法等行为被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有权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劳动合同档案管理

  1.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合同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劳动合同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

  2. 劳动合同档案应当包括员工的个人信息、劳动合同订立、变更、解除与终止的相关文件、薪酬福利记录等。

  3. 劳动合同档案应当妥善保管,未经允许,不得随意查阅、复制或泄露。

  七、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1. 企业应当定期对劳动合同管理制度进行自查和评估,确保其有效执行。

  2. 企业违反本制度规定,未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或未履行劳动合同管理职责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2.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本企业所有,如有需要修改或补充的,应当经过企业决策机构审议通过。

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篇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保护公司与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正式员工、试用期员工、兼职员工等。

  第三条 劳动合同是公司与员工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公司应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签订

  第四条 公司与员工在建立劳动关系前,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一式两份,公司和员工各执一份。

  第五条 劳动合同应明确以下内容:

  1. 双方的基本信息,包括公司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员工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等;

  2. 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工作岗位、工作地点;

  3. 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及支付方式;

  4. 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5.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6.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7. 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

  8. 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9. 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六条 劳动合同签订后,公司应将劳动合同备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等手续。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七条 劳动合同的变更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进行。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应重新备案。

  第八条 劳动合同的解除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双方应提前通知对方,并按照约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包括:

  1. 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的;

  2. 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3. 员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的;

  4.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劳动合同终止时,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员工办理离职手续,结清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等相关费用。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管理制度,明确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终止等流程,确保劳动合同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第十二条 公司应定期对劳动合同管理制度进行审查和更新,确保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实际发展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应加强对劳动合同签订、履行和解除等环节的监督,确保双方权益得到保障。对于违反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的行为,公司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五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人力资源部所有,如有需要修改或补充的,由人力资源部提出并报公司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本制度一式两份,公司存档一份,员工代表保留一份。

  通过本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公司将进一步规范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与员工之间的和谐劳动关系,为公司的稳定发展和员工的个人成长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篇5

  一、总则

  为规范学校与教职工之间的劳动关系,保障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学校和谐稳定发展,特制定本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全体教职工,包括全职教师、行政人员、教辅人员等。

  三、劳动合同签订

  1. 学校与教职工应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 劳动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条款。

  3. 劳动合同签订后,学校应将合同一式两份,一份由学校保存,一份交由教职工保管。

  四、劳动合同变更

  1. 劳动合同变更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进行。

  2. 变更内容可能包括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等,双方应明确变更后的条款。

  3.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应重新签订或补充协议,并替换原合同或作为原合同的附件。

  五、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

  1.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

  2. 教职工提出辞职的,应提前向学校提交书面辞职申请,并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办理离职手续。

  3. 学校因故需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提前告知教职工,并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六、劳动争议处理

  1. 学校与教职工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2. 协商不成的.,教职工可向学校工会或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3. 调解无果的,教职工可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监督与考核

  1. 学校应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管理监督机制,定期对劳动合同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2.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学校应及时予以纠正和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八、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人事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2. 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篇6

  目的

  为了明确公司与员工的权利与义务,维护双方的共同利益,同时致力于建设一支精干、高效的员工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上级公司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范围为公司除高级管理人员之外的正式员工。

  原则

  公司和全体员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不违反国家的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原则下建立劳动关系。公司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代理人代表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具有法律效力,公司和员工双方必须认真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实施细则

  4.1 员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前,应书面声明无原单位或已与原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员工在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充分理解劳动合同条款。

  4.2 员工的劳动合同期限由公司和员工协商自行确定,但下列情况需要报上级公司人事管理与考核委员会核准后执行。

  4.2.1 劳动合同期限超过五年的;

  4.2.2 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需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4.3 劳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4.3.1 劳动合同期限;

  4.3.2 工作内容;

  4.3.3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4.3.4 劳动报酬;

  4.3.5 劳动纪律;

  4.3.6 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4.3.7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4.3.8 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和公司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4.4 公司聘用的员工实行3-6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公司招聘的初次就业员工试用期一般为6个月,再次就业的员工专业对口的实行3个月试用期,不对口的实行4-6个月试用期。特殊人才经总经理批准可免予试用或缩短试用期。试用期内的工资待遇标准按公司规定执行。

  4.5 公司与员工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4.6 在劳动合同期内,员工按国家规定至退休年龄退休或因公及非因公死亡,劳动合同自行终止。

  4.7 公司与员工因履行劳动合同情况发生变化时,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并办理变更手续。

  4.8 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4.9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4.9.1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4.9.2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公司规章制度的;

  4.9.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及其他对公司声誉或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4.9.4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10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在30天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

  4.10.1 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工作的;

  4.10.2 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4.10.3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4.10.4 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其他情形。

  4.11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4.11.1 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4.11.2 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4.11.3 女员工在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11.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12 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

  4.1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以随时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4.13.1 在试用期内的;

  4.13.2 公司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4.13.3 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4.14 按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

  4.14.1 公司依据本制度第4.10项以及由公司提出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4.14.2 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公司和员工任何一方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内容,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均应按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4.15 劳动合同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到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到人民法院起诉。

  4.16 本制度未尽事宜,国家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篇7

  一、总则

  为了规范本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维护公司与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二、劳动合同的签订

  1. 公司与员工在建立劳动关系时,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事项。

  2. 劳动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由公司与员工共同签字或盖章确认。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3. 劳动合同签订后,公司应及时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员工,并告知员工有关劳动合同内容、履行和变更等相关事项。

  三、劳动合同的履行与变更

  1. 公司和员工应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确保劳动合同的顺利执行。

  2. 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需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双方应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变更协议。变更协议应明确变更内容、变更后的权利义务等事项。

  四、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1. 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应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应协商一致或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2. 员工因故不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应提前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公司规定的程序办理离职手续。

  3. 公司因故需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提前通知员工,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五、劳动合同的档案管理

  1. 公司应建立健全劳动合同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劳动合同文本的完整、准确和安全。

  2. 劳动合同档案应包括劳动合同文本、变更协议、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等相关材料。

  3. 劳动合同档案应实行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整理和归档,方便查阅和管理。

  六、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条款,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2.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所有,如有需要修改或补充的,应经公司审议通过并公示后执行。

  通过本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公司将进一步规范劳动合同管理,保障员工权益,提高人力资源管理水平,为公司的发展和员工的成长提供有力保障。同时,公司也将不断优化劳动合同管理流程,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环境和企业发展需求。

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篇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劳动合同管理,保障公司与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正式员工、试用期员工、实习生等。

  第三条 公司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签订

  第四条 公司与员工在建立劳动关系前,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培训等。

  第五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中文书写,一式两份,公司和员工各执一份。劳动合同签订后,公司应当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等相关手续。

  第六条 劳动合同期限根据公司的经营需要和员工的岗位特点确定,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七条 员工入职时,应当如实向公司提供个人基本信息及所需材料,公司有权对员工提供的个人信息进行核实。员工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变更

  第八条 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需变更合同内容,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变更协议。变更协议应当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 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员工岗位、工作地点等,应当与员工协商并达成一致。员工不同意调整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通知员工并支付经济补偿。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十条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进行。

  第十一条 公司和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向公司提交书面申请。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通知员工并支付经济补偿。

  第十二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员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员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公司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如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管理层审议通过,并向全体员工公示后生效。

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篇9

  一、总则

  为了规范本企业劳动合同管理,维护企业与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全体员工,包括全职员工、兼职员工、实习生等。

  三、劳动合同的订立

  1. 企业在招聘员工时,应明确告知员工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薪酬待遇等劳动合同条款。

  2. 劳动合同应由企业与员工双方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一式两份,企业与员工各执一份。

  3. 劳动合同应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保护、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

  四、劳动合同的变更

  1. 劳动合同变更应由企业与员工双方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进行。

  2. 劳动合同变更内容应包括变更原因、变更条款、变更后的权利和义务等。

  3. 劳动合同变更后,双方应重新签订或补充书面协议,明确变更内容。

  五、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1.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应协商一致,并办理相关手续。

  2. 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告知员工,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通知企业,并按照约定办理离职手续。

  3. 劳动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劳动合同终止。企业应按照约定支付员工应得的工资、奖金、福利等。

  六、劳动合同的保管和查询

  1. 企业应建立健全劳动合同档案管理制度,对劳动合同进行统一保管。

  2. 员工有权向企业查询个人劳动合同内容及相关信息,企业应予以配合。

  七、监督与责任

  1. 企业应设立劳动合同管理部门或指定专人负责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确保本制度的执行。

  2. 劳动合同管理人员应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定期参加培训,提高业务水平。

  3. 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企业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八、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2.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本企业所有,如有需要,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篇10

  一、总则

  为规范学校用工行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学校与教职工之间签订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变更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等事项的管理。

  三、劳动合同的签订

  1. 学校与教职工在建立劳动关系时,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2. 劳动合同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培训等内容。

  3.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一式两份,学校与教职工各执一份。

  四、劳动合同的续订

  1. 劳动合同期满前,学校与教职工应当提前协商是否续订劳动合同。

  2. 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办理续订手续,并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五、劳动合同的变更

  1. 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需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变更协议。

  2. 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规定,不得损害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六、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1.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进行。

  2. 学校与教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 教职工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学校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4. 教职工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学校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5.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劳动合同终止。

  七、劳动合同档案管理

  1.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合同档案管理制度,对教职工的劳动合同进行归档管理。

  2. 劳动合同档案应当包括劳动合同文本、续订协议、变更协议、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等相关材料。

  3. 学校应当妥善保管劳动合同档案,防止遗失、损坏和泄密。

  八、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通过以上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学校可以规范用工行为,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和谐稳定发展。同时,教职工也应当遵守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的规定,认真履行劳动合同义务,共同推动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

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篇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保障公司与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全职员工、兼职员工、实习生等。

  第三条 劳动合同是公司与员工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公司应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确保双方权益得到保障。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签订

  第四条 公司应在员工入职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公司和员工各执一份。

  第五条 劳动合同应明确以下内容:

  1. 双方基本信息:公司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员工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身份证号码等。

  2. 合同期限:包括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3.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明确员工的工作岗位、职责及工作地点。

  4.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按照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执行。

  5. 劳动报酬:明确员工的工资标准、支付方式及调整办法。

  6. 社会保险和福利:包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及福利待遇。

  7.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明确公司应提供的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及职业危害防护措施。

  8. 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规定双方应遵守的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的程序及条件。

  9. 违约责任:明确双方违反劳动合同应承担的责任。

  第六条 劳动合同签订前,公司应向员工告知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员工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员工有权了解公司的相关情况,公司应如实告知。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七条 劳动合同的变更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进行。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公司和员工各执一份。

  第八条 劳动合同的解除应遵循法律法规及公司规定,双方协商一致或符合法定解除条件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时,公司应依法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九条 劳动合同期满或符合法定终止条件的,劳动合同终止。终止劳动合同时,公司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支付员工应得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管理制度,明确劳动合同签订、变更、解除、终止等各个环节的职责和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应定期对劳动合同管理制度进行审查和更新,确保制度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实际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应加强对劳动合同签订、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员工应遵守劳动合同管理制度,认真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的修改和废止,应由公司领导班子审议决定,并报公司工会备案。

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篇12

  一、总则

  为规范医院劳动合同管理,保障医院和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医院所有在岗员工,包括正式在编人员、合同制员工、临时工等。

  三、劳动合同签订

  1. 医院在招聘员工时,应按照法定程序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2. 劳动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一式两份,医院和员工各执一份。

  3. 劳动合同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岗位、工作职责、薪酬待遇、工作时间、休假制度、社会保险和福利等。

  四、劳动合同变更

  1. 劳动合同变更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进行确认。

  2. 变更内容可能包括岗位调整、薪酬待遇变更、工作时间调整等。

  3.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应重新签订或在原合同上注明变更内容,并加盖医院公章和员工签字。

  五、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

  1. 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医院规定,双方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2. 医院有权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违纪行为等情况,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3. 员工有权在符合法定条件下,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4.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医院应为员工办理相关离职手续,结清工资、社会保险等费用。

  六、劳动合同档案管理

  1. 医院应建立健全劳动合同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劳动合同档案的完整、准确和安全。

  2. 劳动合同档案应包括员工个人信息、合同签订、变更、解除与终止等相关资料。

  3. 劳动合同档案应定期进行检查和更新,确保信息的时效性。

  七、附则

  1.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2. 本管理制度的解释权归医院人力资源部所有,如有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篇1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深化和完善劳动合同管理,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员工和公司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劳动合同制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以法律形式确定劳动关系的用工制度。

  第三条XXX是公司劳动合同签订、履行、续签、变更、终止、解除以及日常管理的归口部门;工会负责公司劳动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

  第四条公司与员工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低于公司《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签订

  第五条公司新录用的员工和已在册未正式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劳动合同期满双方约定继续续存劳动关系的员工,均属须签订劳动合同的范围。

  第六条劳动合同的签订原则:

  (一)依法签订的原则;

  (二)公正公平的原则;

  (三)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四)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劳动合同期限

  公司劳动合同分为无固定期限、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两种。由公司根据生产经营工作的需要和员工具备的条件,与员工协商确定。

  (一)无固定期限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公司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下列员工应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1.公司中层及以上管理者;

  2.公司聘任的专业师;

  3.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国家一级、二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员工;

  4.本企业工龄已连续10年以上(含10年)的员工;

  5.已连续在公司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合同后续签的员工,且劳动者没有本制度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6.工作年限较长,且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员工;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8.其他公司与劳动者协商签订的。

  (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公司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公司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分为合同期限为10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5年的劳动合同。

  1.下列员工应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10年的劳动合同:

  (1)公司选送公费攻读在职硕士或者博士研究生的;

  (2)因公出国进行技术业务培训的;

  (3)公司出资在国内进行技术业务培训,培训费用达到5000元人民币以上的;

  (4)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员工本人不愿意签订的;

  (5)其他公司与劳动者协商签订的。

  2.下列员工应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5年的劳动合同:

  (1)公司新招收的本科及以上毕业生,初次签订劳动合同;

  (2)第一次劳动合同期满,经考核通过再次签订劳动合同的;

  (3)应签订无固定期限或者长期劳动合同,而员工本人不愿签订的;

  (4)其他初次签订劳动合同的。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公司与员工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下列员工应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1)为完成一定科研任务而签订劳动合同的;

  (2)应签订长期劳动合同而公司引进的关键重要紧缺人才不愿签订的。

  第八条劳动合同中所约定的保密事项条款或劳动合同所附的保密协议书,员工必须认真履行。公司级领导、公司中层管理者、专业师、公司聘任的主任师,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员工(含技师、高级技师)以及其它特殊岗位的员工,应在其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保密条款的,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二年内不得到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第九条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一般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的名称、地址及法定代表人;

  (二)员工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劳动保护、工作条件和职工危害防护;

  (八)公司保密协议或竞业限制条款;

  (九)员工外培协议;

  (十)各项社会保险和生活福利待遇;

  (十一)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等。

  第十条劳动合同的签订和程序

  (一)新录用的应届高等院校毕业生和新调入的员工,公司授权XXX代表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二)在岗未订立劳动合同和劳动合同期满的员工,公司授权XXX代表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三)公司XXX或者员工本人提出签订劳动合同的要约;

  (四)公司XXX与员工双方进行充分沟通,平等协商达成共识;

  (五)双方签订劳动合同;

  (六)到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劳动合同鉴证;

  (七)劳动合同文本由XXX和员工本人各执一份;

  第十一条试用期制度

  (一)新录用的应届高等院校毕业生试用期为六个月;

  (二)新录用的往届高等院校毕业生试用期为三个月;

  (三)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员工不实行试用期制度。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十二条公司与员工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员工须保质保量完成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公司应按期支付员工应得薪酬。

  第十三条与公司已签订劳动合同的不在岗员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不愿或者不能胜任公司给予安排的工作岗位达到二次者,公司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赔偿金。不在岗员工劳动合同到期,即行终止,公司不再续签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在劳动合同期内,公司选送出国进行技术业务培训或者在国内进行技术业务培训,培训费用达到5000元人民币以上的员工,其剩余的劳动合同期限不足十年的,将其劳动合同期限变更为十年。

  第十五条公司选送的公费攻读在职硕士或者博士研究生的员工,在考试录取后,剩余劳动合同期限不足十年,劳动合同期限变更至十年。

  第十六条公司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公司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继承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十七条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公司和员工各执一份。

  第十八条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员工经公司批准离岗内部退养/休息的,须另签订自愿离岗退养/休息申请书、员工离岗退养/休息协议以及员工离岗保密承诺书。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十九条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员工提前30日(试用期内提前3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XXX,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员工权益的;

  (五)依法认定属无效劳动合同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或者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达到50万元人民币的;

  (四)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签订无效劳动合同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指:被人民检察院免于起诉的;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刑罚包括: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的;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32条免予刑事处分的。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公司与员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的,公司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员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员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公司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公司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转破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公司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公司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二十五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依照本制度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公司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公司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限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如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公司纠正,公司应当考虑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员工到达退休年龄,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员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公司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公司为员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如公费攻读硕士、博士研究生等),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公司与该员工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员工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公司提供的培训费用。公司要求员工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员工违反专项培训费服务期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约定向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不超过公司提供的培训费用。

  公司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员工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一)员工依照第二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公司依照第十九条规定与员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公司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员工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经济补偿标准按员工在本公司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员工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员工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三十一条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

  (一)员工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阐明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和提供必要的证据;

  (二)员工所在单位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并经主管公司领导、主管行政公司领导同意后,报人事审核;

  (三)人事审核同意后,下发《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单》,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人事关系、人事档案、工资关系、社保关系等);

  (四)结清双方应支付的各项费用,并办理好工作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公司解除员工劳动合同的程序:

  (一)由基层单位向员工提出书面报告(基层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需经该系统主管副总经理签署意见),阐明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和提供必要的证据;

  (二)员工审核确认后,书面通知公司工会协商并会签;

  (三)员工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讨论批准;

  (四)员工履行解除劳动合同送达手续;

  (五)结清双方应支付的各项费用,并办理好工作交手续。

  第三十三条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送达程序。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须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员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只有在送达员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方可公告送达,即登报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在此基础上,公司方可对旷工和违反规定的员工按上述法规做除名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第三十四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制度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制度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劳动争议的处理

  第三十五条公司与员工发生劳动争议,可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第三十六条公司成立由职工代表、工会代表、行政代表组成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节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

  第三十七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节委员会申请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可以直接向公司所在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八条员工违反本制度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劳务派遣

  第三十九条公司劳务用工应与劳务派遣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社会保险缴纳比例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等内容。

  公司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四十条劳务派遣单位和公司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四十一条公司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三)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公司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四十二条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公司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公司无同类岗位员工的,参照哈尔滨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四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有本制度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公司可以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劳动合同文本由公司XXX和员工各执一份。

  第四十五条员工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公司依照本制度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公司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只保存三年备查。

  第四十六条公司《集体合同》与《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订立等相关事宜由工会负责。

  第四十七条本制度与国家规定有抵触时,按国家规定和法律法规执行。

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篇14

  一、总则

  为了规范医院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保障双方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二、劳动合同的签订

  1. 医院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时,应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薪酬待遇、社会保险和福利等。

  2. 劳动合同应由医院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与员工本人签订,并加盖医院公章。员工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和学历证明等材料。

  3. 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医院和员工各执一份。双方应妥善保管劳动合同,不得私自涂改或销毁。

  三、劳动合同的履行与变更

  1. 医院和员工应严格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履行各自职责。如需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变更协议。

  2. 医院因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员工工作岗位、工作地点或工作时间的,应提前与员工沟通,并在合理范围内进行安排。员工应服从医院的合理调整。

  3. 员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暂停工作的,医院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期。医疗期满后,员工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医院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医院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四、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1. 劳动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劳动合同自然终止。医院应提前通知员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终止手续。

  2. 医院和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提出辞职的,应提前向医院提交书面辞职申请,并按照医院规定办理离职手续。

  3. 医院因员工严重违纪、失职等原因,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医院应提前告知员工,并听取员工的陈述和申辩。

  五、争议处理

  1. 医院和员工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医院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2. 调解不成的,员工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医院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条款,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篇1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劳动合同管理,维护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的劳动合同管理,包括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事项。

  第三条 公司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与员工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地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签订

  第四条 公司与员工在建立劳动关系时,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第五条 劳动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双方基本信息;

  2. 劳动合同期限;

  3. 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和工作时间;

  4. 劳动报酬及支付方式;

  5. 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6.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7.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劳动合同的`签订应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一方不得采取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条 公司和员工应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确保劳动合同的顺利执行。

  第八条 公司应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员工应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变更

  第十条 劳动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因客观情况变化需要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时,双方应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变更协议。

  第十一条 变更劳动合同应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应依法进行,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三条 公司和员工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员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 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

  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

  4.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劳动合同终止。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篇1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劳动合同管理,保障公司与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正式员工、试用期员工和兼职员工等。

  第三条 公司与员工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 公司与员工应当在用工前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第六条 劳动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劳动合同期限;

  2. 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和工作时间;

  3. 劳动报酬及其支付方式;

  4. 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5.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6. 双方应当遵守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7. 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条件;

  8.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七条 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种。公司根据员工岗位特点和实际需要,与员工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与变更

  第八条 公司和员工应当全面履行劳动合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劳动合同内容。

  第九条 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内容。

  第十条 劳动合同的变更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应当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公司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三日通知员工。

  第十三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 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

  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

  4.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 劳动合同期满的;

  2. 员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 员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劳动争议处理

  第十五条 公司与员工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应当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的修订,须经公司董事会或相关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并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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